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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地A(150281)

金融地A/B: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长盛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 于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长盛中 证 金 融 地 产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长盛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一、 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法定代表人: 高新 成立时间:


1999 年3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捌千玖佰 万元整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 基 金 销 售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可 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 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二、 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 、原则和解 释 (一)依据 本 协 议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 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基金合同》 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若有 抵触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应 将拟投资的 股票库、债 券 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将投资于 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发送给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债券、 债券回购、 权证、 股指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以上, 其中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 债券 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 , 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对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 的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85%以上 ,其中标 的指数成份 股 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其 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2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 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 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本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1)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④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13) 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具体比例限制, 参照与托管人签署的 《风险控制补充 协议》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制度》 执行; (14)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前公告, 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 约定 ,应及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 议 的 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度等。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四、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 查 1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 关 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1 五、 基金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 托管人 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分别 设置 账 户, 与基 金 托管 人的 其 他业 务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期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募 集 期内销 售 机构 按销 售 代理 协议 的 约定 ,将 募 集资 金划 入 基金 管理 人 在具 有托 管 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 、基 金 募集期 届 满, 募集 的 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 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验 资 完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募 集的 属 于本 基金 财 产的 全部 资 金划 入在 基 金托 管人 处 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2 、基 金 托管人 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设本 基 金的 银行 账 户。 本基 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 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 基 金银行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2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 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代 表本 基 金, 以基 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 方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 基 金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 本 托管协 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 资品 种 的投 资业 务 的, 涉及 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 中国人民银行报备手续后, 负责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3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1 六、 指令的发送 、确认及执 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事 先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书 面通 知 (以 下称 “ 授权 通知 ” ) , 载 明基 金 管理人有权 发送指令的 人员名单( 以下称“指 令发送人员” )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 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 、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 的授 权 通知 应加 盖 公章 并由 法 定代 表人 或 其授 权签 字 人签署, 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 通知 后以电话确认。 3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授 权通 知 及其 更改 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 内容 不 得向 指令 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 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 、指 令 由“授 权 通知 ”确 定 的指 令发 送 人员 代表 基 金管 理人 用 加密 传真 的 方式 或其 他 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 ,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 通知, 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 2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照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 、基 金 托管人 在 接受 指令 时 ,应 对指 令 的要 素是 否 齐全 、印 鉴 是否 与授 权 通知 相符 等 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 对合法合规的指令, 基金托 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 不合理 延误。 4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交 易结 束 后将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债 券交 易成 交 单 经 有权 人 员签 字并 加 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2 5 、 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合理的执行时间, 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 指令要素错误、 无投资行为的指令、 预留印 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应当 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应当视情 况暂缓或不予执行, 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若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 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 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 对超头寸的指令, 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基 金托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 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 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 或权限的 修改) , 应当 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 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还应附上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授 权 通 知 的 修 改 应 当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形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基金 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 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1 七、 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 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 、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 )资金雄 厚,信誉良好。 (2 ) 财 务状况 良 好, 经营 行 为规 范, 最 近一 年未 因 重大 违规 行 为而 受到 有 关管 理机 关 的处罚。 (3 ) 内 部管理 规 范、 严格 , 具备 健全 的 内控 制度 , 并能 满足 本 基金 运作 高 度保 密的 要 求。 (4 ) 具 备基金 运 作所 需的 高 效、 安全 的 通讯 条件 , 交易 设施 符 合代 理基 金 进行 证券 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 研 究实力 较 强, 有固 定 的研 究机 构 和专 门研 究 人员 ,能 及 时、 定期 、 全面 地为 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 、 行业情况、 市场走向、 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 并能根 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 、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委 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3 、相关信息 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 券商名称、 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 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 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1 、因 本 基金投 资 于证 券发 生 的所 有场 内 、场 外交 易 的清 算交 收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根 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由 于 基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原因 导 致基 金资 金 透支 、超 买 或超 卖等 情 形的 ,由 责 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2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3 、由 于 基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原因 导 致 基 金无 法 按时 支付 清 算款 时, 责 任方 应对 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证 基金 托 管人 在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 的划 款 指令 时, 基 金银 行账 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对于要 求当天到帐的指令, 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 的前一工作日下班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 将需要交付的行 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 业务 ,基金 管理人应在 交 易 日14 :00将 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 赔偿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最低 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的指令不得 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 、T 日,投 资 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 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体。 2 、T+1 日,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3 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 、基金 管理人应要求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款项清算的 “基 金清算账户” 。 4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扣除归基金资产部分后的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扣除归基金资产部分 后的转换费)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申购款、 基金转换款和基金转换费的交收时间为 T+2 日 ,赎回款和赎回费的交收时间为 T+3 日。监 管机关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 户净应收额在资金交收日 15:00 前 从“基 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 户 净 应 付 额 时 , 基 金 托 管 行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将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付 额 在 资 金 交 收 日 12:00 前划往 “基金清算账户” 。 5 、基 金 管理人 未 能按 上款 约 定将 托管 账 户净 应收 额 全额 、及 时 汇至 基金 托 管账 户,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该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按 上 款 约 定 将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付 额 全 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 、基 金 管理人 应 将每 个开 放 日的 申购 、 赎回 、转 换 开放 式基 金 的数 据传 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 基金托管人 应 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五)基金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 融券、转融通提供必要的协助。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1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估 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 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 0.25%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 价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或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 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2 7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 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 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3 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1 九、 基金收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如果终止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与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 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1 十、 基金信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除 为履 行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本 协议 规定 的 义务 所必 要 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 并且应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 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 但是, 如下情 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为遵 守和 服 从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 或中 国证 监 会等 监管 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 保证其履 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 、本 基 金信息 披 露的 所有 文 件, 包括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规 定的 定期 报 告、 临时 报 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 、基 金 年度报 告 中的 财务 会 计报 告必 须 经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4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 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 简称“网站” )等媒介进 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 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5 、信息文本 的存放与备查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将招 募 说明 书、 定 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 要求。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 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 所和其他便利。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 、对于因不 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基金 信息的暂停 或延迟披露 的(如暂停 披露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并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采取补救 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7 、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 力; (2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会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 (4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1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年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 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 应提前10 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 账户变更通知。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2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年费 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 元收取) ,计 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每季支付一次,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 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指数许可使用合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 四 )经 双方 当 事人 协商 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可 酌 情调 低该 基 金管 理费 和/ 或托管费。 (五)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 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规定执行。 (六) 对于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 (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1 十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 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1 十三 、基金有关 文件档案的 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 保密义务。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1 十四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 仍 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 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 仍 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1 十五 、禁止行为 (一) 《基金 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二) 《基金 法》第七十四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或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1 十六 、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1 十七 、违约责任 和责任划分 (一) 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 不 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 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 资原则而行 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而 造 成 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 4 、计算机系 统故障、网 络故障、通 讯故障、电 力故障、计 算机病毒攻 击及其它非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 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损失 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 当事人一方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 (六)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 为明确责任, 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 、由于基金 管理人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 (例如基金管理 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2 3 、 基金托管 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 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4 、属 于 基金托 管 人实 际有 效 控制 下的 基 金财 产( 包 括实 物证 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 、基 金 管理人 应 承担 对其 应 收取 的管 理 费数 额计 算 错误 的责 任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 、基 金 管理人 应 承担 对基 金 托管 人应 收 取的 托管 费 数额 计算 错 误的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 责任; 7 、由 于 基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原因 导 致本 基金 不 能依 据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 成的直接损失, 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 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8 、在 资 金交收 日 ,基 金资 金 账户 资金 首 先用 于除 新 股申 购以 外 的其 他资 金 交收 义务 , 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 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 不足,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提出赔偿要求 , 相关法律责任和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1 十八 、适用法律 与争议解决 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本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1 十九 、托管协议 的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本协议自 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 协议双方各执贰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 ,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1 二十 、托管协议 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