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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基金(160136)

改革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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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 目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11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4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 信息披露 ................................................................................................................. 25 十一、 基金费用 ............................................................................................................. 27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9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0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 31 十五、 禁止行为 ............................................................................................................. 34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5 十七、 违约责任 ............................................................................................................. 37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38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9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0


托管协议 2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当 事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 、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 人:吴万善 设立日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 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成立时间:1988 年8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8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5.8472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3 】1643 号


托管协议 3 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依 据、 目 的和 原 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 南 方中证国 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 的目的是明 确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之间在 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资 运作 、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义部分具有 相同含义。


托管协议 4 三、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 监督 和 核查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投 资 行 为行使 监 督 权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 成份股(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可 转换债券及 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 期货以及经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2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持 有 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托管协议 5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 任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 有关约定; 15 )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律法 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11 ) 项另有约定 外, 由 于 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托管协议 6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 止 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 险 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 名单 ,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 7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现券 买卖和回购 交易时,需 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 的 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 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 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不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责 任。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不对存款银行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 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 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 求 的托管协议 8 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 通 知》 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 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 《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 《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协议 9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 10 四、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的业 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国企改革 A 份额和 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 11 五、 基 金 财产 保 管 ( 一 ) 基金财 产 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 需 账 户,相关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 二 ) 募集资 金 的 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 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托管资金专户中,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 三 )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的 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金专户, 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开户费用与网银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开设和管理的托管资金专户进行。 托管资金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托管协议 12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托 管 资 金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 四 ) 基金证 券 账 户与证 券 交 易资金 账 户 的开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 五 ) 债券托 管 账 户的开 立 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 ( 六 ) 其他账 户 的 开设和 管 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 并管理。 ( 七 ) 基金财 产 投 资的有 关 实 物证券 、 银 行定期 存 款 存单等 有 价 凭证的 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 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托管协议 13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八 ) 与基金 财 产 有关的 重 大 合同的 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本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 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 以上。 ( 九 ) 基金财 务 专 用章的 刻 制 和保管 托管人负责 刻制基金财 务专用章, 用于本基金 日常运作, 如开立 托管 资金专户等 用途 。 托管资金专户 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财务专用章 壹枚、 托管人授权代理人名章壹枚。 财务专用 印章、 授权代理人名章由托管人保管、 使用。 同 时, 基金托管资金专户 网银登陆密码、 网上 银行证书由托管人保管、使用。


托管协议 14 六、 指 令 的发 送 、确 认 和执 行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对发送 指 令 人员的 书 面 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简 称 “授权通知” ) 基金托 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 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 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 除外。 ( 二 ) 指令的 内 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 )签字。 ( 三 ) 指令的 发 送 、确认 和 执 行的时 间 和 程序 指 令 由 被 授 权 人 代 表 基 金 管 理 人 用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确 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基金管理 人未能及时 与基金托管 人进行指令 确认, 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 到账所造成 的损失不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 指 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 、 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 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 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 款截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 执行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 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 应立 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复 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 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 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发送错 误 指 令的情 形 和 处理程 序 托管协议 15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错 误 指 令 的 情 形 包 括 指 令 发 送 人 员 无 权 或 超 越 权 限 发 送 指 令 及 交 割 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 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 五 ) 基金托 管 人 依照法 律 法 规暂缓 、 拒 绝执行 指 令 的情形 和 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 指令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有 关 基 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 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六 ) 基金托 管 人 未按照 基 金 管理人 指 令 执行的 处 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有效指令执行, 给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 七 ) 更换被 授 权 人的程 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使用 传 真 或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确 认 过 的 方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由 授 权 人 签 字 和 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 并提供新 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 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 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 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 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正本送达之前, 基金托管 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 对于 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 应提前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八) 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方式、 指令内容、 指令发送和确认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应 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托管协议 16 七、 交 易 及清 算 交收 安 排 ( 一 ) 选择代 理 证 券、期 货 买 卖的证 券 、 期货经 营 机 构的标 准 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 期货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 确定代理本 基金证券买 卖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 并承担相应 责任。基金 管 理 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 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期货经纪机构、 托 管人共同签 订期货经纪 合同,其他 事宜根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 定执 行,若无 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 二 ) 基金投 资 证 券后的 清 算 交收安 排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 《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协议》 ,用 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 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 本基金 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以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基金出现 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 应 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 上午 10 时 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 、基金无法 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托管协议 17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 金管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 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三 ) 资金、 证 券 账目及 交 易 记录的 核 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 南方国企 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企改革A 份额和国企改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 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期货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每个交易日终了时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每月月末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每日对账一次。 ( 四 ) 南 方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业 务 的 资 金 清 算 、 数 据 传 递 及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的责任 1 、托管协议 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 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 额的过户和登记, 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 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开放式基 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 :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的 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向托管人发送 前一个开放 日经确认的 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 的电子数据) 。基金管理 人应对传递 的申购、 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开放式基 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2 日下 午 15:00 前在基 金管理人总清托管协议 18 算账户和托管资金专户之间交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 到 账 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 国 证 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3 日上 午 12:00 前在基 金管理人总清 算账户和托管资金专户之间交收。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 。 对 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 金 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五 ) 基金融 资 、 融券和 转 融 通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融 券及转融通提供必要的协助。


托管协议 19 八、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和会 计 核算 ( 一 )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和 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国企改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国企改革A 份额与国企改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份额(参考)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 复 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 关 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 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二 ) 基金资 产 估 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 基金、 衍生工具 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 资 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 品 种(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的除外) , 采 用托管协议 20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让 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证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期货合 约,按估值 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上述资产或负债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 三 ) 估值差 错 处 理 托管协议 2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 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 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 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 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 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 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托管协议 22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四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 五 ) 基金账 册 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六 ) 基金定 期 报 告的编 制 和 复核 托管协议 23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盖业务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加盖业务章后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出具加盖业务章的 复核意见书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加盖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出具加盖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 金 托管人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 财务会计报表、 招募说明书更新及摘要、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 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托管协议 24 九、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托管协议 25 十、 信 息 披露 ( 一 ) 保密义 务 除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 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 方 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 律 法 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 视 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为遵守 和服从法院 判决、仲裁 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 管 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 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在信 息 披 露中的 职 责 和信息 披 露 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 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 履 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 披露办法》 的要求,本 基金信息披 露的文件包 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 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基 金资产净值、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企改革 A 份额 和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 三 ) 暂停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 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托管协议 26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协议 27 十一、 基 金 费用 ( 一 ) 基金管 理 费 的计提 比 例 和计提 方 法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0%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二 ) 基金托 管 费 的计提 比 例 和计提 方 法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 三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标 的指数 许 可 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四) 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证券/ 期 货交易费用、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相关账 户的开户及 维护费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 用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规、 《 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 五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基金合 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 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 律师费、信 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 、 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其他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 六 ) 基金管 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 结合产品特点和投资人的需求托管协议 28 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除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 标准以外 ,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根据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七 ) 基金管 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的复 核 程 序、支 付 方 式和时 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 《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八)如果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 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 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托管协议 29 十二、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托管协议 30 十三、 基 金 有关 文 件和 档 案的 保 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 交易记 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它 情形除外。 其中,基金 管理人应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件。


托管协议 31 十四、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更 换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的更换 1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 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 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 持有 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 、 国 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各 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 革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 临时基 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 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 及 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基 金 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基金名 称变更:基 金管理人更 换后,如果 原任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 要求,应按 其 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 管理人职责 终止后,新 任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临 时管理人接 受基金管理 业 务 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 资运作。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的更换 1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 托管协议 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 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 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 持有 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 、 国 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 (3 ) 临时基 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 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 , 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基 金 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3 、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 产。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的同 时 更 换程序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 更换,由单 独或合计持 有 南方国企 改 革 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告: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托管协议 33 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五)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托管协议 34 十五、 禁 止 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他 人 泄 漏 基 金 经 营 过 程 中 任 何 尚 未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投 资 指 令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行 政 上 、 财 务 上 不 独 立 , 其 高 级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相 互 兼职。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自 动 用 或 处 分 基 金 资 产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指 令 、 基 金 合 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 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十 一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以 及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托管协议 35 十六、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一 ) 托管协 议 的 变更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 二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 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托管协议 36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或 基 金 资 产 清 算 小 组 认 为 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更 为 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 金合同终止 事由发生时 各自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确定剩余 财 产 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三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四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托管协议 37 十七、 违 约 责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 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 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 不 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 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 资原则而行 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而 造 成 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 4 、计算机系 统故障、网 络故障、通 讯故障、电 力故障、计 算机病毒攻 击及其它非 托 管 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四) 当事人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 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 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 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托管协议 38 十八、 争 议 解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托管协议 39 十九、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效 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该 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 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该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托管协议 40 二十、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 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