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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基金(160135)

高铁基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基金合同 0 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 目录 一、 前言 ................................................................................................................................... 2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 基金份额的分级 ............................................................................................................. 10 五、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3 六、 基金备案 ......................................................................................................................... 15 七、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16 八、 南方高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8 九、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 ..................................................................................................... 25 十、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7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十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十三、 基金的托管 ................................................................................................................. 43 十四、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4 十五、 基金的投资 ................................................................................................................. 46 十六、 基金的财产 ................................................................................................................. 52 十七、 基金资产估值 ............................................................................................................. 53 十八、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十九、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二十、 基金份额折算 ............................................................................................................. 60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二十四、 违约责任 .................................................................................................................... 73 二十五、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4 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5 二十七、 其他事项 .................................................................................................................... 76 二十八、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7




















































































































基金合同 2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是保护投 资人合法权 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 务, 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3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为 准。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南方中 证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 3 二、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南方中证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指《 南 方中证高铁 产业 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南方中证 高铁产业 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南 方中证高铁 产业 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南方中 证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 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 4 19 、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 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 行 中国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按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 南方高铁份额 持有人、高铁 A 份额持有人及 高铁 B 份额持有 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投等业务 23 、 销售机 构: 指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 可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 、 场外: 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5 、 场内: 通 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 、 登记业务 :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27 、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 、 登记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登记在该 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29 、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0 、 开放式基 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基金合同 5 31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 深圳证券 账户: 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 、标的指 数:指 中证高铁产业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34 、基金份 额:指 南方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额和/ 或高铁 B 份额 35 、 南方高 铁份额 :指南方中证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36 、 高铁 A 份额:指南方中证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即低风险且 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7 、 高铁 B 份额:指南方中证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 额,即高风险且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38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1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数 45 、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 、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 《业务规 则》 : 指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 、 自动分 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南方高铁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 :1 比例 自动转换为 1 份高铁 A 份额和 1 份 高铁 B 份额 的行为 52 、 配对转换 : 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 南方高铁份额与 高铁 A 份额、 高铁 B

















































































































基金合同 6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3 、分拆: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 南方 高铁份额按照 2 份 南方 高铁份额对应 1 份高铁 A 份额与 1 份高铁 B 份额的 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4 、合并: 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额按照 1 份高铁 A 份额与 1 份高铁 B 份额对 应 2 份南方 高铁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 的行为 55 、 折算: 指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一 定比例调整南方 高铁份额净值、 高铁 A 份额参考净值和/ 或高铁 B 份额 参考净值, 使得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数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6 、定期折 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57 、 不定期 折算: 指当南方 高铁 份额净值、 高铁 A 份额参考净值和/ 或高铁 B 份额 参考 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行为 58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的行为 59 、 系统内转 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60 、 跨系统转 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南方高铁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 、 定投 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 、 巨 额 赎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南方高铁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南方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额 、 高铁 B 份额) 的 10% 63 、 元:指 人民币元 64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65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6 、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 、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 、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 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 高铁 A 份额参考净值、 高铁 B

















































































































基金合同 7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9 、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的过程 70 、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媒介 71 、 不可抗 力: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合同 8 三、 基 金 的基 本 情况 一 、 基 金名称 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 、 基 金的类 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 基 金的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 基 金的投 资 目 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 相 似 的 回 报 。 五 、 基 金的最 低 募 集份额 总 额 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 份。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 元人 民币 。 六、首 次募集 规 模 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具体 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 详见招募说明书、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 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 规模的限制。 七、基 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 认 购 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 、 基 金存续 期 限 不定期 九 、 标 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高铁产业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 十 、 基 金的份 额 类 别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南方中证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9 “南方高铁 份额” ) 、 南 方中证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以下简称“ 高铁 A 份额” ) 、 南 方中证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 额 (以下简称 “ 高铁 B 份 额” ) 。 根据对基金 财产及收益 分配的不同 安排,本基 金的各类基 金份额具有 不同的风险 收益特征 。 南方高铁 份额为可以申购、 赎回但不能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额 为可以上市交易但不能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其中 高 铁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 高铁 B 份 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合同 10 四、 基 金 份额 的 分级 一、基 金份额 的 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南方高铁 份额、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额。 场内南方高铁份额可按照 2 份 南方 高铁份额对应 1 份高铁 A 份额与 1 份高铁 B 份额的 比例分拆为 高铁 A 份额 和 高铁 B 份 额, 高铁 A 份 额和 高铁 B 份额也可以按照上述比例合并为 场内南方 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和 高铁 B 份额的数量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场外南方 高铁 份额只接受申购 、赎回,不进行分拆、合并。 二、基 金的基 本 运 作概要 1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 内两种方式 公开发售南 方 高铁份额 。投资人场 外认购所得 的份 额,不进行 自动分离或分拆。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 1 ∶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 分离为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额。 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南方 高铁份额的 自动分离,由基 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根据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比例, 高铁 A 份额在 场内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 占比为 50%, 高铁 B 份额在场内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合并运作。 南方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分别设 置基金代码。 2 、基金合同生效后,南 方 高铁 份额 将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分 别开放场外 和场内申购 、赎 回, 但是不进行上市交 易。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高铁 A 份额和 高铁 B 份额 将申请上市 交易但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 3 、高铁 A 份 额和 高铁 B 份额上市交易 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场内南方 高铁份额与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额之间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 、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南方 高铁份额, 也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南方 高铁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 高铁 A 份 额和 高铁 B 份额后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5 、投资人可 在二级市场买入或卖出 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额,也可以将其持有的上述 两类份额按照 1:1 的配 比合并为南方 高铁份额后进行赎回。 6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 和赎回南方 高铁份额。 场外认购和 申购的南方 高铁份额不 进行 份额配对转换, 但 《基金 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场外的南方 高铁份额可以通过跨系统转 托 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南方 高铁 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三、南方 高铁 份 额 的份额 净 值 计算规 则 T 日南方高铁 份额净值( T P NAV )=T 日基金 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




















































































































基金合同 1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总数为南方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额和 高铁 B 份额 数量的总和。 四、高铁A 份额和 高铁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参 考净值 计 算 规则 1 、南方 高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与 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之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关系 本基金每份高铁 A 份额 与每份 高铁 B 份额构成一 对份额组合, 该份额组合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之和等于 2 份南方 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 2 、高铁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高铁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 %”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最 近 一 次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期间 , 高铁 A 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税后)+4 %” 。 若将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准日次日 当年 4 大国有银行公布 并执行的人 民币一年期 存款利率的 算术平均值 重新计算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4 大国有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和中 国农业银行。 T 日, 高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A NAV = 365 t


R 1 ? ? 其中: T A NAV :为 T 日高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t : 为高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 T 日应 计收益的天数, 按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T 日或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 日(定期折算日或不定期折算日) 次日 至 T 日 的实际天 数累加计算。 R :为高铁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高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如 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高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 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 、高铁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 12 计算出高铁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后, 根据南方 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与 高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额之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关系, 可以计算出 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BA T T T NAV NAV NAV ? P =2 - 其中: T A NAV 为 T 日高铁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T B NAV 为 T 日高铁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T P NAV 为 T 日南方 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13 五、 基 金 份额 的 发售 一 、 基 金份额 的 发 售时间 、 发 售方式 、 发 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 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 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 发售 (具体 名单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或相关 业务公告 ) 。 场内将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 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 业务公告) 。 基金发售结 束后,投资 人场外认购 所得的全部 份额将确认 为南方 高铁 份额;投 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 将按 1:1 的比例确 认为 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人的 深圳证券账户下。 通过场外 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投资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其中, 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人 。 二 、 基 金份额 的 认 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2 、募集期利 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 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 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5 、认购申请 的确认




















































































































基金合同 14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 、 基 金份额 认 购 金额的 限 制 1 、投资人认 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 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 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 集期间的单 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 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基金合同 15 六、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生效 ;否则《基 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连续 18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情况下,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16 七、 基 金 份额 的 上市 与 交易 一 、 基 金份额 的 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额将分 别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南方高铁份额不上市交易, 若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通了分级基金的 基础份额上市交易 功能,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南方高铁份额可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 二 、 上 市交易 的 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高铁 A 份额与 高铁 B 份额 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南 方 高铁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管 业 务 转 至 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 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额 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 、 上 市交易 的 时 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 月内, 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四 、 上 市交易 的 规 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五 、 暂 停上市 的 情 形和处 理 方 式 高铁 A 份额 与高铁 B 份 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 本章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 17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 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六 、 终 止上市 的 情 形和处 理 方 式


高铁 A 份额 与高铁 B 份 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 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基 金上市的决 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 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 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增加相应功能。




















































































































基金合同 18 八、 南 方 高铁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方 式 申 购 、 赎 回 南 方 高铁 份 额 。 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额不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 如无特别说明, 本章节中, 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南方高铁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特指南 方高铁份额净值。 一 、 申 购和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其 他 基 金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和赎 回 的 开放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南方高铁 份额申购,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南方高铁 份额赎回,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 19 三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申购 、 赎 回价格 以 申 请当日 收 市 后计算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在 当日的开放 时 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南方 高铁份额的场内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按 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 、 场外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场外认购、申购 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 、 申 购与赎 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如 遇 证 券/ 期货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银行交 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 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了 业务流程 ,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基金合同 20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 、 申 购和赎 回 的 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资人首次 申购和每次 申购的最低 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 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 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申 购和赎 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 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 、 余额 的计算 方式及处理 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余 额的 处理方 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 、 余额 的计算 方式及处理 方式 详见《招募 说明书》 ,赎 回金额单位 为元。本基 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4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 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 21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七 、 拒 绝或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 登记结算机 构因技术故 障或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定期折算 或不定期份 额折算等基 金份额折算 事项,根据 相关 业务规则本基金需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7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4 、5 、6 、8 项暂 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 暂 停赎回 或 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项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 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6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定期折算 或不定期份 额折算等基 金份额折算 事项,根据 相关

















































































































基金合同 22 业务规则本基金需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时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出现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 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南方高铁 份额、高铁 A 份额和 高铁 B 份额 ,下同) 的 10%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 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 2 个开 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 23 3 、巨额赎回 的 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 定办理。 4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 、 暂 停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和 重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 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南 方 高 铁 份 额 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二 、 基金份 额 的 登记、 转 托 管、非 交 易 过户、 冻 结 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登记、 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冻结和解冻 等相关业务规则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 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基金份额的登记、 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冻结和解冻 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十 三 、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定投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投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四 、 基金份 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基金合同 24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 其他业 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基金合同 25 九、 场 内 份额 的 配对 转 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办理南方 高铁份额与 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额之间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 份 额配对 转 换 1 、份额配对 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南方 高铁份额与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额之 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 、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场内南方高铁份额按照 1 ∶1 的份额配比转换 成 1 份高铁 A 份额与 1 份高铁 B 份 额的行为。


3 、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高铁 A 份额与 1 份高铁 B 份 额按照 1 ∶1 的基 金份额配比转换成 2 份 场内南方高铁 份额的行为。


4 、场外的南方 高铁份额 不进行份额 配对转换。 在场外的南 方 高铁 份额 通过跨系统 转托 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 、 业 务办理 机 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 《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 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 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 业 务办理 时 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高铁 A 份额和 高铁 B 份额上市交 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 内开始 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 办理时间见 《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 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 公告。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 份 额配对 转 换 的原则


1 、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额申请。




















































































































基金合同 26 2 、申请分拆 为 高铁 A 份 额和 高铁 B 份额的场内南方高铁份额必须是偶数。


3 、 申请合并 为 场内南方高铁份额的 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 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 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场外的南方 高铁份额 如需申请进 行分拆,须 跨系统转 托管 为场内的 南方 高铁份 额后 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 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 、 业 务办理 程 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六 、 暂 停场内 份 额 配对转 换 的 情形 1 、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机构、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 、继续接受 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3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 况之一 且管 理人决定暂 停配对转换 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指 定媒介予以 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七 、 业 务办理 费 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费 用或佣金,具体规定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 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27 十、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 务 一 、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 、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设立日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 和配对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及 转 融 通 ;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基金合同 28 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配对 转换、 定投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 在遵守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 (18 )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南方高铁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基金合同 29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 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成立日期:2007 年1 月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基金合同 30 注册资本:75.37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 】629 号组织形 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等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按 照《基金合 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但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 业 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 南方高铁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 高 铁 A 份额与 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合同 31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 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 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南方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额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如果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额终止 运作, 则在终止 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额的运 作后, 本 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 产;




















































































































基金合同 32 (3 )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南方高铁份额,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高铁 A 份额或高 铁 B 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33 十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南方 高铁份额 、 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 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申购、场外认申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 、 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的除 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 ,但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终止 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 额的运作; (12 )终止 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 单独或 合计持有 南方高铁 份额、 高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 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对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基金合同 34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 (4 )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7 )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变更 时,本基金 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可对 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 (8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 会 议召集 人 及 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南方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南方 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 额、 高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南方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基金合同 35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 南方 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通知 时 间 、通知 内 容 、通知 方 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 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出席 会 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基金合同 36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代表 南方高铁 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南方高 铁份额、 高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南方 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南方 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南方 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南方高铁 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通知 的非 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南方 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 南方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南方 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 见南方 高 铁份额、 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南方高铁 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南方高铁 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基金合同 37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 议 事内容 与 程 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 南方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合同 38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南方 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 别内有同等 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南方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额 各 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南方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基金合同 39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40 十二、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更 换 条件 和 程序 一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职责终 止 的 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 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的更换 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 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南方 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 额、高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南方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 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 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 管理人更换 后,如果原 任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 要求

















































































































基金合同 41 替换或删除基金 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 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南方 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 额、高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南方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 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 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 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 换,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 南方高铁份 额、 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合同 4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43 十三、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 托 管 协 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44 十四、 基 金 份额 的 登记 一 、 基 金份额 的 登 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 、 基 金登记 业 务 办理机 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 基 金登记 机 构 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 费; 2 、建立和管 理 投资人证券账户或开放式 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登 记业务 规则 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 实施 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 、 基 金登记 机 构 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称、身份信 息及基金份 额明细等数 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账户信 息负有保密 义务,因违 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 人 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 募说明书规 定为投资 人 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 要的 服务; 6 、接受基金 管 理人的监督;




















































































































基金合同 45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基金合同 46 十五、 基 金 的投 资 一 、 投 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 相 似 的 回 报 。 二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 成份股(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可 转换债券及 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 期货以及经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 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 原则上采用指数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 金跟踪标的 指数的效果 可能带来影 响时,或因 某些特殊情 况导致流动 性不足时 ,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 并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 ,年跟踪 误 差不超过 4% 。如因指数 编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 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一)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 原则上本基金将采用指数复制法, 按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权重构建组合。 特殊情况下, 本

















































































































基金合同 47 基金将配合使用优化方法作为补充,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通过指数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1 、股票投资 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 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力求跟踪误 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 特殊情况下, 本基金可以 根 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 判断,对基 金资产进行 适当调整, 以期在规定 的风险承受 限度之内 , 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 、股票投资 组合的调整 (1 )定期调 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将 定 期 根 据 所 跟 踪 的 标 的 指 数 对 其 成 份 股 的 调 整 而 进 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2 )不定期 调整 1) 当成份股 发生增发、 送配等情况 而影响成份 股在指数中 权重的行为 时,本基金 将根 据指数公司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 根据本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 3) 特殊情况 下,如基金 管理人无法 按照其所占 标的指数权 重进行购买 时,基金管 理人 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上述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法律法规的限制; ②标的指数成份股长 期停牌 ; ③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④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行为, 有可能面临重大 的处罚或诉讼。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 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 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 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 其 次, 结合信用分析、 流动性分析、 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 再次, 在 上述基础 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券选择, 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在具体投资操作中, 采 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杠杆策略、 价值挖掘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 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基金合同 48 (五)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 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 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 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 、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80% 以上的基 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2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 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基金合同 49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4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 其 中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持 有 的 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5)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1 ) 项另有约 定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基金合同 50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五 、 标 的指数 和 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中证高铁产业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本 基 金 的业绩 比 较 基准: 标 的 指数收 益 率 ×95%+ 银 行人 民 币活 期 存 款利率 ( 税 后 ) × 5% 。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 基金名称。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 理人应就变 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且在指定 媒 介公告 。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 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 事项) , 且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则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并 及 时 公 告 。 六 、 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 长期平均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 型 基金, 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 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高铁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 预期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 高铁 B 份额为 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 预期风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 、 基 金的融 资 融 券及转 融 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转融 通。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业 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 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 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 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自 律 规 则 的 要 求 执 行 。




















































































































基金合同 51




















































































































基金合同 52 十六、 基 金 的财 产 一 、 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合同 53 十七、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一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 债券、 基金、 衍 生工具 和其它投资等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 量的金融 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 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合同 54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证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 ,按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原有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上 述资产或负 债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高铁 A 份额和高 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南方高 铁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南方高铁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 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基金合同 55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 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基金合同 56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 南方高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会 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 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的; 4 、法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七 、 基 金净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高铁 A 份额和高 铁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 南方高铁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 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公布。 八 、 特 殊情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 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57 十八、 基 金 费用 与 税收 一 、 基 金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上市 费用及年费;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审计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 、 基金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基 金费用 计 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和 支 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基金合同 58 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 结合产品特点和投资 人的需求 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除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 标准以外 ,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根据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合同 59 十九、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南方 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 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60 二十、 基 金 份额 折 算 一 、 定 期份额 折 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6 个 月的除外) , 本基金将按以下 规则对高铁 A 份额和南方高铁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 1 、基金份额 定期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 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2 、基金份额 定期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高铁 A 份额、南方高铁份额。 3 、基金份额 定期折算频率





每年折 算一次。 4 、基金份额 定期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高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 日折算前 高铁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0 元的部 分将折算为 场内南方高铁份额 分配给高铁 A 份额持有人。南方高铁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南方高铁 份额将按一份高铁 A 份额获得新增南方高铁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 南方高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将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额 的份额配比保持 1 :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南方高铁 份额 NAV 后 P = — —1.0000 NAV NUM NUM ?? 前 前 AP 前 P 折 算 前 南 方 高 ( 铁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0.5 ) 南方高铁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南方高铁份额 = —1 000 2 .0 A NUM V NA NA V ? 前 P 前 后 P 其中: NUM 前 P :折算前南方高铁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 有 场 外 南 方 高 铁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南 方 高 铁 份 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 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 南方高 铁份额的分配。 (2 ) 高铁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高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0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高铁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高铁 A 份额的份额数 ,即




















































































































基金合同 61 后 A NUM = 前 A NUM 高铁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南方高铁份额的份额数= —1.0000 AA NUM NAV NAV ? 前 前 后 P ( ) 其中: 前 A NUM :折算前高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下同; 后 A NUM :折算后高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下同; 前 A NAV : 折算前 高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即折算基准日 高铁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下同; 后 P NAV :折算后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下同。 (3 ) 高铁 B 份额 高铁 B 份额 不参与定期份额折算,每次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高铁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 )折算后 的南方高铁份额总数 折 算 后 的 南 方 高 铁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南 方 高 铁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南 方 高 铁 份 额 持 有人新增的南方高铁份额的份额数+高铁 A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高铁份额的份额数 5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 方法,可能 会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资产净值造 成微小误差 ,视 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二 、 不 定期折 算 除以上的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 当南 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或当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 ( 一 ) 当南方 高铁份额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大 于或等 于 1.5000 元 时 , 本基金 将 按 以下 规 则 进 行 不 定期份 额 折 算: 1 、基金份额 不 定期折算基准日 当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本 基金将以该日后的次一交易 日为本基金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南方 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和 高铁 B 份额 。 3 、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算频率 不定期。




















































































































基金合同 62 4 、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当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 本 基金将分别对 高铁 A 份 额、 高铁 B 份额和南方高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高铁 A 份额 和 高铁 B 份额的比例为 1 :1 , 份 额折算后高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高铁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和南方 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南方高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高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0 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南方 高铁份额分别分配给南方 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额的 持有人。 (1 )南方高铁 份额 南方高铁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南方高铁 份额数= —1.0000 1.0000 P NAV NUM ? 前 前 P ( ) 其中, NAV 前 P :折算前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下同。 持 有 场 外 南 方 高铁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南 方 高铁 份 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南方 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南方 高 铁份额的分配。 (2 ) 高铁 A 份额 折算后高铁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NUM 后 前 AA = 高铁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高铁份额的份额数 = —1.0000 1.0000 NAV NUM ? 前 前 AA ( ) (3 ) 高铁 B 份额 折算后高铁 B 份额的份 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NUM 后 前 BB = 高铁 B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高铁份额的份额数 = —1.0000 1.0000 B NAV NUM ? 前 前 B ( ) 其中, NUM 后 B :折算后高铁 B 份额的 份额数,下同 NUM 前 B :折算前高铁 B 份额的 份额数,下同 NAV 前 B :折算前高铁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4 )折算后 南方高铁份额的总份数 折 算 后 南 方 高 铁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南 方 高 铁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南 方 高 铁 份 额 持 有 人新增的南方高铁份额数+高铁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高铁份额数+高铁B 份额持有

















































































































基金合同 63 人新增的场内 南方高铁份额数





(5 )按 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资产 净值造成微 小误差 , 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 二 ) 当 高铁 B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参考 净 值 小于或 等 于 0.2500 元 时, 本 基金 将 按 照如下 公 式 进 行不定 期 份 额折算 : 1 、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当高铁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 本基金将以该日后的次一 交易日为本基金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南方 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和 高铁 B 份额 。 3 、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算方式 当高铁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 本基金将分别对 高铁 A 份 额、 高铁 B 份额和南方高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高铁 A 份额和高 铁 B 份额的 比例为 1 :1 ,份额折算后南方 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南方 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额的 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 )高铁 B 份额 1.0000 BB NAV NUM NUM ? 前 前 后 B = (2 )高铁 A 份额 折算后高铁 A 份额与高 铁 B 份额的 份额配比保持 1:1 不变 ,即NUM NUM 后 后 AB = 高铁 A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南方高铁份额的份额数 = — 1.0000 1.0000 AA NUM NAV NUM ?? 前 前 后 A (3 )南方高 铁份额 1.0000 NAV NUM NUM ? 前 前 后 PP P = 其中, NUM 后 P :南方高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南方 高铁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4 )折算后 南方高铁份额的总份数 折算后南方高铁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南方高铁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折 算 后 的 南方高铁份额

















































































































基金合同 64 的份额数+ 高铁 A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南方高铁份额数





(5 )按 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资产 净值造成微 小误差 , 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三 、 基 金份额 折 算 余额的 处 理 方法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 折 算 基 准 日 折 算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参 考 净 值 的 具 体 计 算 及 折 算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 、 基 金份额 折 算 期间的 基 金 业务办 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南 方高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南方 高铁 份额与高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额配对 转换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 、 基 金份额 折 算 结果的 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 六 、 特 殊情形 的 处 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 日或不定期折算基准日至当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不满 6 个月 的,本基金 不进行定期折算;


2 、 若在定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 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 进行份额折 算。 七 、 其 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 深圳证券 交易所、基 金登记机构 有权调整上 述规则,本 基金《基金 合同》 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合同 65 二 十 一、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66 二 十 二、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金信 息 披 露义务 人 承 诺公开 披 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得 有 下 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披露 的 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 人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认

















































































































基金合同 67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或南方 高铁份额开 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南方 高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 在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南方 高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 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南方 高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68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南方高铁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 69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 南方高铁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 南方高铁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南方高铁 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 南方高铁 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 南方高铁 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 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 、本基金 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 、本基金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9 、 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上市 交易 30 、 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停复 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 、 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32 、 中国证 监会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基金合同 70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披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南方高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南方 高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或者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披露 文 件 的存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 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 4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合同 71 二 十 三、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 《 基 金合同 》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 基 金合同 》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产 的 清 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合同 72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6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或基金资 产清算小组 认为有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办 理 。 四 、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剩余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产 清 算 账册及 文 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基金合同 73 二 十 四、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 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 当 事 人 可 以 免 责 :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 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 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 资原则投资 或不投资造 成的直接损 失或 潜在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74 二 十 五、 争 议 的处 理 和适 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 75 二 十 六、 基 金 合同 的 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 》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签章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 》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 》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 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 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76 二 十 七、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基金合同 77 二 十 八、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赎回 和配对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及 转 融 通 ;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配对 转换、 定投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 在遵守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 (18 )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基金合同 78 (19)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南方高铁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 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基金合同 79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等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基金合同 80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按 照《基金合 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但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 业 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 南方高铁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 高 铁 A 份额与 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 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 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合同 81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南方高铁份额,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高铁 A 份额或高 铁 B 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南方 高铁份额 、 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 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申购、场外认申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

















































































































基金合同 82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的除 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 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 ,但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终止 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 额的运作; (12 )终止 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 单独或 合计持有 南方高铁 份额、 高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 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对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 (4 )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基金合同 83 (6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7 )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变更 时,本基金 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可对 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 (8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南方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南方 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 额、 高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南方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 南方 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 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基金合同 84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代表 南方高铁 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南方高 铁份额、 高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南方 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南方 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南方 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南方高铁 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基金合同 85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通知 的非 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南方 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 南方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南方 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 见南方 高 铁份额、 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南方高铁 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南方高铁 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8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 和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 南方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南方 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 别内有同等 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南方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额 各 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南方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基金合同 87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基金合同 88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执 行 方式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南方 高铁份额、高铁 A 份额、高铁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 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与 基金财 产 管 理、运 用 有 关费用 的 提 取、支 付 方 式与比 例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数 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五 、 基 金财产 的 投 资方向 和 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

















































































































基金合同 89 量投资于非 成份股(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可 转换债券及 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 期货以及经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80% 以上的基 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2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 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基金合同 90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4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 其 中 ,有 价 证 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持 有 的 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5)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1 ) 项另有约 定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基金合同 91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方 法 和公告 方 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高铁 A 份额和高 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南方高 铁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南方高铁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 、 基 金合同 解 除 和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以 及基金 财 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基金合同 92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6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或基金资 产清算小组 认为有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办 理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基金合同 93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人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94 (本页 为《南方中证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