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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A(160606)

鹏华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5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 五年五 月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证 监基金字[2005]26 号文 件《 关于 同意鹏华 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 基 金 募集的批 复 》 进行 募集,并 经中国证 监会基金 部 2005 年 4 月 12 日 基金部函[2005]94 号 文件 《关于鹏华 货币市场 基金 备案 确认的函 》 确认合 法备案 。 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 本基金 基 金合同已于2005 年4 月12 日生效, 基金管理 人于该日 起正式开始 对基金财 产进行运 作管理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请 投资者 根据自身风 险承受能 力谨慎选 择适合自 己的基金产 品。 投资者投资 于本货币 市场基金 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 为存 款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 构, 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申购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5 年4 月 11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5 年3 月 31 日(未经审 计)。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5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与赎回 .......................................46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52 八、基金的投资 ......................................................52 九、基金的业绩 ......................................................61 十、基金的财产 ......................................................6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65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6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十六、风险揭示 ......................................................75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9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1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 货币市 场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 (以下 简称 《暂 行规定》 ) 、 《基 金管理公司 进入银行 间同业市 场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管理规定》 ) 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 以及 《鹏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 金合同) 的约定编 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或 “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决策有 关 的必要事项, 投 资 人在做 出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 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 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指投资于货 币市场工 具的基金。 本 基金所 投资的货 币 市场工 具详见本基 金合同中 关于 “基金 的投资” 等相关部 分 的约定 内容; 基金或本基 金:











指鹏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 《鹏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鹏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及其 每 六个 月 的定期更新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生 效的《中 华 人民共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及有 权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之修 订 与 补充;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 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行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有 权机关 对 其 不时做出之 修订与补 充;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证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 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行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及有权 机 关 对其不时做 出之修订 与补充; 《暂行规定》 :

















指2004 年8 月16 日中国 证监会及 中国人 民银行共 同 发布并 于2004 年8 月16 日起施行的 《货币 市场基 金管理暂 行 规定》 , 及有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之修 订与补充 ; 《管理规定》 :




















指1999 年 8 月 27 日 中国证监 会发布 (转发 ) 并于 1999 年 8 月 27 日起施行 的《基金 管理公司 进入银 行间同业 市 场管理 规定》 ,及有 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之修订 与补充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 银行、 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理委 员会或其 他 经国务 院授权的有 权机构;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 本基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承 担 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 :














指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农业 银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法或依 据本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取 得和持有 本 基金 基 金份额的投 资者;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 管理人委 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 的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非交 易过户及 转托管等 业务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代销 机构;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的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 转托管等业 务; 注册登记机 构: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记业务的 机构。 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 为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 注册登记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个人投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 暂行 办法》 规定的条件, 经 监管部门 批准可投 资于 中 国证券市 场 的中国 境外基金管 理机构、 保 险公司、 证 券公司 及其它资 产 管理机 构;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并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后 向 中 国 证 监会办理基 金合同备 案手续并 收到其书 面确认之 日; 基金存续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基 金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限; 基金募集期 : 指遵循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中相关规 定,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 期限,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起 最 长不超 过 3 个月;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 资者申购、 赎回、 转 换 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 日:














指T 日后第n 个工作 日; 元:



































指人民币元 ; 认购: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申请 卖出本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转换:

















指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本 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和程序, 将 其持有的 本基金 (转 出 基金)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式基金 (转 入基金) 的基金份 额 , 或由 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 (转 出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全部或 部 分转换 为本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 份额的行 为 ; 系统内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 )之 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











指不采用申 购、 赎回等 基金交易 方式, 将 一定数量 的 基金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账 户 的行为; 货币基金分 级: 指根据单个 基金账户 内份额余 额设立基 金级别, 并 依 据不同 级别的基金 份额收取 不同的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份 额 分级设 为A、B 两类, 本基金管 理人分别 计算并 披露 A、B 级 基金份 额的万份净 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 益率。 本招 募说明书 中 对基金 或 基金 份额等 事项 的提及 ,除 明确说 明的外 ,均 包括 A、B 两类基金份 额; A 类基金份额 : 单个基金账 户内 基金 份额少 于5,000,000 份即为A 类 基金份 额 。 本 类 基 金 将 按照 千 分 之 二 点 五 的 年费率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B 类基金份额 : 单个基金账 户内 基金 份额 等于 或超 过5,000,000 份 即为B 类 基金份额。 本类 基金将按照 万分之 一的 年 费率 收取 销 售服务 费; 销售服务费 用:




















指本基金用 于持续销 售和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费用 。 该笔 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计 提,属于 基金的营 运费用; 基金日收益 :























指每万份基 金份额的 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 益率:

















指以最近七 日(含节 假日)收 益所折算 的年资产 收益 率; 摊余成本法 :























指本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 示, 按票面 利 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 与折价, 在 其剩余期 限 内平均 摊销,每日 计提收益 ;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











指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负 有 信息披露义 务的自然 人、法人 和其他组 织;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 法预见、 无 法克服、 无法避免 的 事件或 因素, 包 括但不限 于洪水 、 地震 及其它自 然灾害 、 战 争、 骚 乱、 火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 证券 交易场所 非正常停 市、 相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 关法律、 法规 、 规章、 政 策及行政 命令的 颁布或变 更 或其它 突发事件;


指定报刊和 网站: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用 于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互联网 站等媒体 ; 固定基金份 额净值交 易:








指本基金存 续期内, 无 论基金投 资是否盈 利或亏损 , 投资者 申购、 赎回本 基金份额, 均适用固 定基金份 额净值进 行 交易。 本基金的固 定基金份 额净值为1.00 元。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 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 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 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顾问 。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 深圳市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 今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首 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 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投资管 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 人,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事,现 任意大利 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研究 生学历 ,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 正 大财务公 司工 作,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现 任深 圳市北融信 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董事长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 籍 : 意大利。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 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李国阳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国籍 :中国。曾任深圳国投证券有限 公司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科长 、 审计科 副经理 、 稽核 审计部副总 经理、 第 二证券交 易部副总 经理、 资金 财务部总 经理, 国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公 司副总会 计师兼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上 海管理总 部总经理 、 首席 会计师 兼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 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监 事会召集 人,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兼首 席会计师 、 资金财 务总部总经 理。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总裁助理 、机构理 财部总经 理。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登记结 算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监 察稽 核部法务主 管。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 ) ,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 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 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督察长,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永杰, 督 察长, 法 学硕士 , 国籍: 中国。 历 任中共 中央办公厅 秘书局干 部, 中国 证监 会办公厅新 闻处干部 、秘书处 副处级秘 书、发行 监管 部副处长、 人事教育 部副处长 、处长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刘建岩先生, 国籍中国 , 经济学 硕士,9 年 证券从业 经验。 历任第 一创业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资管部 投资经理 ;2009 年12 月加 盟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从事债 券研究分 析工作 , 担任固定收 益部债券 研究员,2011 年 4 月起 担任鹏 华信用增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 担任鹏华 产业债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3 年 3 月起兼任鹏 华国有企 业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1 月 起兼任鹏 华丰融定 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5 月起 兼任鹏华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3 月 起兼任鹏 华双债增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刘 建岩先生 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 2005 年4 月至 2013 年 1 月


初冬女 士 2013 年1 月至 2014 年 5 月


李君女 士 本基金经理 管理其他 基金情况 : 2011 年4 月 起担任鹏 华信用增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2 月至 2014 年 3 月担 任鹏华产 业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2013 年3 月 起兼任鹏 华国有企 业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 2013 年11 月 起兼任 鹏华丰融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3 月 起兼任鹏 华双债增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初冬女士,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固 定收 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社保基金组 合投资经 理及鹏华 丰盛稳固 收益债券 基金 、 鹏华双债 增利债券 基金、 鹏华双债 加 利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 冀洪涛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机构 投资部总经 理, 社保 基金组合 投资 经理 。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首 席权益投 资官 , 鹏华价值 优势基金 基金经理 。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 总经理 , 鹏华动力 增长基金 、 鹏华 品牌传 承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 王咏辉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量 化及衍生 品投 资部总经理 , 鹏华中 证 500 指数 (LOF )基金、鹏华地 产分级基 金、 鹏华 沪深 300 指 数(LOF )基金 基金经 理。 阳先伟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 定收益 部执行 总经理, 鹏 华丰收债 券基金 、 鹏华 双债保利债 券 基金、 鹏华可转 债债券基金 基金经 理。 陈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 鹏华中 国 50 混合 基金基金 经 理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证 券法》的行为 ,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以下违 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本基金 合同其 他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不当 利益; (3)不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 内容、基 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3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 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 控制与合规审 计委员会, 主 要 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 风险控制战 略 和控制政策 、协调突 发重大风 险等事项 。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 风险管理会议 ,其成员包括 经 营管理层、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风险管理会议 对各类风险予 以充 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 潜 在 和存在的风 险进行通 报、讨论 ,并及时 采取防范 和控 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改 。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 风险控制 ” 的理念, 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风险 控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每一 个业务环 节当中 , 并负有 把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4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 行 报告 、反馈的义 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 不断健 全法人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 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力 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先的 风险管理理念 , 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 的 合规及风险 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 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 保 证全体 员工及时了 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 制度,使 合 规及 风险 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 环节。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 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 并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体系 及 内部控制制 度 :自成立来,公司 不 断完善 内控 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 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 ,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公司建 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 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 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公 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离 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 责任制:公司 通过健全岗位 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的 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 统:公司通过 建立风险评估 、 预警、报告、控制以 及监督程序 ,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 明 晰的 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了恒生 交 易系统 以及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标 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 投资比例 限制 、 “ 禁 止买入 股票 名单 ” 、 交 叉交易等 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 制,有效 地防止了 运作风险 和操守风 险。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 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 基 金经理个 股投资 授权、 基准 仓位等由 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 定。 同时, 公 司建立 了严格 的股票库 制度、 禁止和 限 制投资股票 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 护, 所有股 票投资必 须完全从 股票库中 选择。 公司还 建立了契约 风险评估 制度, 定 期对各基 金遵守基金 合同的情 况进行评 估,防范 契约风险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5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发展 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制 制 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 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的重 要组 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 体改制为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 立。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承 继原中国 农业银行 全部 资产、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 和员工 。 中国农业银 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 乡,成为 国内网点 最多 、业务辐射 范围最广 ,服务领 域最广 , 服务对象最 多, 业务 功能齐全 的大型国 有商业 银行之 一。 在海外 , 中国 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 自 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500 强企业之 列。作 为一家城 乡并举 、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 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 行, 中 国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 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 可持 续发展, 立 足县域和 城市两 大市场, 实施差 异化竞争 策略, 着力 打 造 “伴你成长” 服务 品牌, 依托 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 构 、 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 元化的金 融产 品,致力为 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 务,与广 大客 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 行是中国 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 务的国内 商业 银行, 经验 丰富, 服务优质 , 业绩 突出,2004 年 被英国 《全球 托管人》 评 为中国 “最 佳 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 农业银行 通过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6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计 , 并获得 无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 表明 了独立公 正第三方 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的风 险管理 、 内部 控制的健全 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 。 中国 农 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 建设, 品牌 声誉进一 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 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最佳托管 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 务官》杂志颁 发的 “最佳资产 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于 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为托 管业务部 ,内设养 老金管 理中心、技 术保障处 、营运中 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 保 险资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处 、 境外资产托管 处、 综合管 理处、 风险 管理处,拥 有先进的 安全 防范 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 务系 统。 2、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 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 师、 高 级工程 师、律师等 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 水平高 、业务素质 好、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 术职称 ,精 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 运作。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2015 年3 月31 日, 中 国农业银 行托管的 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 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共 254 只 ,包括富 国天源平 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华夏平稳 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积极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阳 领先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创 新成长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 盛同德 主题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博时 内需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汉 盛证券投 资基金、 裕 隆证券投 资基金 、 景福证券投资 基金、 鸿阳 证券投资 基 金、 丰和价值证 券投资基 金、 久嘉证 券投资基 金、 长 盛成长价值 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鸿 利收 益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价值 增长证 券投资基 金、 大 成债 券投资基金 、 银河 稳健证券 投资基 金、 银河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 长 盛中信全 债指数增 强型债 券投资基金 、 长信利 息收益 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 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 、 景顺 长城内 需增长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 增强 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精选 增值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 精选开 放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富 国天瑞强 势地区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鹏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国泰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分红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交银施 罗德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 泰达 宏利货 币市场基金 、 交银施 罗德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资源垄断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信诚 四季红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富国天 时货币市 场基金 、 富兰克林 国海弹性 市值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益 民货币市 场基金 、 长城安 心回报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内需增长 贰号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成长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泰 达宏利首 选企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东吴 价值成长 双 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 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国 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益 民创新优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邮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7 核心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华夏 复兴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 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 信双利 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富兰克林 国海深 化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申 万巴黎 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 金、金元惠 理成长动 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天治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中海蓝筹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长信 利丰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惠 理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先锋股 票证券投 资基金 、 东吴进取 策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成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交 银施 罗德上证 180 公 司治理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富兰克林 国 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南方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LOF) 、景顺长 城能源基建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中小 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东吴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博 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商信用添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易 方达消费 行业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富 国汇利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 丰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工银瑞信 深证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富国 可转 换债 券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泰 达宏利领 先中小盘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信用添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LOF) 、东吴中证 新兴产业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四季收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招商安 瑞进取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汇 添富社会责 任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消费 服务行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易 方达黄 金 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中邮中 小 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浙 商聚潮产 业成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嘉实 领先成长 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 南方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先进制 造 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 上投摩 根新兴动 力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 海策略 回报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金 元惠理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商安达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南方中国 中小盘股 票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LOF ) 、交银施罗 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富国 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长 信内需 成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 成中证内 地消 费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中海消费 主题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长盛 同瑞中 证 2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 城核心竞 争力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汇添富信 用债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光大保 德信行业 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 海亚洲 (除日 本) 机会股 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汇 添富逆向 投资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新 锐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申万菱信 中 小板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 消费品 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鹏华金刚 保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8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汇添 富理财 14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 球房地产 证券投资 基金、 金元 惠理新经 济主题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东 吴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建新社会 责任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嘉实理财 宝 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富兰克 林国海 恒久信用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月 添利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安信 目标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富国 7 天理财 宝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交 银施罗 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易 方达中债新 综合指数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工 银瑞信信用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现金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 、 景顺长 城支柱产 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易 方达月 月利理财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摩根士丹 利华鑫量 化配置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东方 央视财 经 50 指数 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纯债 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 理财 21 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 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万 家 14 天 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华安 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金元惠 理惠利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南方 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商双债 增强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 景顺 长 城品质投资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 海可转换 债券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融通标 普中国可 转 债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现 金宝场内 实时申 赎货币市场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荣祥保 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国泰 中国企业 境外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富 兰克林 国海焦点 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 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源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 安短融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研究 阿尔法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新华行 业轮换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富国 目标收益 一 年期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汇添 富高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东方 利群混 合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 金、 南方 稳利一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景 顺长城四 季金利 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华夏 永福养 老理财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丰 益信用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 医药卫 生行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德定 期支付 双息平衡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光大保 德信现金 宝货币市 场基金 、 易方达投 资级信用 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趋势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润元大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 盛双月红一 年期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国有 企业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 安 达信用主题 轮动纯债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 景 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邮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安信 永利信 用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信息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祥 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岁 岁 恒丰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景顺长城 景益货 币市场基金 、 万家市 政纯债 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建信稳 定添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上投摩 根双债增 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嘉实 活期宝货 币市场基 金、融通 通源一年 目标 触发式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信用增 利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鹏 华品牌传承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浓 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汇添富 恒生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长盛航天 海工装备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 新动力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东吴 阿尔法灵 活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9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天天 宝货币市 场基金 、 前海开源 可转债债 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 资基金、新 华鑫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 国天盛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景顺长城中 小板创业 板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中 邮双动力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建信 改 革红利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交银施 罗德周期 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中海积 极 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申万菱信 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 博时 裕 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沪 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前海开源 沪深 3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天弘季 加利理 财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新 华鑫安 保本一号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 永鑫收 益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大成景 益平稳 收益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南方 稳利 1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申 万菱信中 证军工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可 转债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 基 金、宝盈科 技 30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华润 元大医疗 保健量 化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融 通月月添 利 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中海 惠祥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建信 稳定添 利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 兴成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 华双月定期 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嘉实新兴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天天 宝货币 市场基金、 招商招 利 1 个月 期理财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 高端制造 行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添益快 线货币市 场 基金、 国泰 国证食品 饮料行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 中证 500 医药卫生 指数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 资 基金、 富国天时 货币市场 基金、 鹏华先 进制造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纳斯 达克 1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银华惠 增利货币 市场基 金、 华润元 大富时中 国 A50 指数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安信现金 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 南方 理财金 交易型货币 市场基金 、 工银瑞 信创新动 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东 方添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中 证国有企 业改革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 华夏沪 港通恒 生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产业 升级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LOF)、华 夏沪港通恒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前海开源股 息率 100 强等权重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 开 泰富货币 市 场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 高新技术 产业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大 中华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鹏华 可转债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华夏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工银瑞信战 略转型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天弘 云端生活 优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安信消 费医药主 题股票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国泰 深证 TMT50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务 的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规章 和行内 有关 管理规 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 格监察,确保业 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 真实、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中 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与内 部控制 工作,对托 管业务 风 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监督和评 价。托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独立行 使监 督稽核职权 。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具备系统、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立了 管理制度 、 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以 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 范操作和 顺利进 行; 业 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 业务管 理实行严 格 的复核、 审核、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 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 管、存放 、使用 ,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 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 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 设置将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规定的 投资 比例和禁止 投资品种 输入监控 系统, 每日登录 监控系 统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金账 户、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等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金 投资比例 接近超标 、 资 金头寸 不足等问题 , 以书 面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比 例超标 、 清算 资金透支 以及其 他涉嫌违规 交易等行 为, 书 面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1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集 团大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 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 江新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中 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010789 联系人:周 樱 2、代销机构 : A、银行代销 机构 (1)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刘 一宁 网址:www.95599.cn (2)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 秀宇


联系电话:010 -66105799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2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4)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5566 联系人:宋 亚苹 公司网站:www.boc.cn (5)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 榕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3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杨 涓 传真: (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8)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联系人:汤 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0)中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郭 伟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1)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外大街6 号 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话:95595 (全 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2) 宁波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4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3)广发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广州市东 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李 静筠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4)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浙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唐 燕 客户服务热 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6)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唐 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7)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5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8)杭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庆春路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9)兴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20) 华夏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 联系人:郑 鹏 网站:www.hxb.com.cn ; (21)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中山路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 下区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客服电话:40088-96400 公司网址:www.njcb.com.cn (22)浙江 民泰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温岭市三 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 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23)洛阳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4)厦门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湖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刘 冬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http://www.xmccb.com


(25)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 何沛良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B、券商代销 机构 (1) 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7 联系人:张 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 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 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 6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 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8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 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 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 广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 高得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深圳市深 南大道港 中旅大厦4、18、24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9) 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9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东吴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翠园 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 晓丹 客户服务热 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12) 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 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3) 湘财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 康 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4) 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5、18 、19 、36、38 、39、41、42 、43、44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5) 申万 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6) 山西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联系人:郭 熠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17) 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刘 阳 网址:www.cgws.com (18) 齐鲁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2316 室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1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 霖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9) 国都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100007 )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黄 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0) 国盛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0791)86289395 联系人:徐 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21) 财通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夏 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96336( 上海地区 :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22) 金元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2 联系人


马 贤清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3) 东莞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张 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4) 东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25) 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 瑾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6) 东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23 号 投资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梁 旭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3 客服热线: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27) 中信 证券(浙 江)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王 霈霈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8) 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9) 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 场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 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30) 西部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刘 莹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4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1) 中航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戴 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2) 华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甘 霖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3) 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 渤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5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35) 财富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26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 磊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36) 中国 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 、03、05 、11、12 、13 、15 、16、18 、19 、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 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7) 万联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 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 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罗 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8) 第一 创业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6 联系人: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 888 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9) 中山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李 珍 咨询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p.com.cn (40) 广州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 邱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 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41) 国联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国联大 厦 6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八号 国联 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电话:0510-8283291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沈


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网址:www.glsc.com.cn (42) 世纪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41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电话:0755 -83199511 传真:0755 -83199545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7 联系人:袁 媛 咨询电话:0755 -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43) 浙商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 州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世纪 广场 A 座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世纪 广场 A 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 凌芳 客户服务热 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4) 华林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王 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45) 日信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 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苏 江


电话:010- 88086830-652


网址:www.rxzq.com.cn


(46) 方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 200 号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 杰 联系人:郭 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8 网址:www.foundersc.com (47) 江海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张 背北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8) 华西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张 曼 联系电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 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9) 红塔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昆明市北 京路 155 号附1 号 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昆明市北 京路 155 号附1 号 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刘 晓明


电话:0871- 3577942 客户服务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50) 长城 国瑞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厦 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 莲富大厦 十七 层 办公地址: 福建省厦 门市莲前 西路 2 号 莲富大厦 十七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户服务热 线: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51) 银泰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高颂 联系人:林 文宇 联系电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址:www.ytzq.net (52) 华宝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3) 爱建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张建华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联系人:戴 莉丽 客户服务电 话: (021 )63340678 网址:www.aizq.com (54) 国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5) 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信达金融中 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信达金融中 心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0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6) 华龙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东岗 路 638 号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李 昕田 客户服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www.hlzqgs.com (57) 民生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 余政 联系人:赵 明 电话:010 -85127622 服务热线:400 -619 -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58) 华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 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6326 (福 建 省外请 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9) 东兴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徐勇力 联系人: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服务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60) 国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46 号国海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光 大银行大 厦 3F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 -83704850 联系人: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61) 五矿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赖 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62) 西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张 煜 联系电话:023-6378614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63) 新时 代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2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马 俊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邮编:10008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64) 东方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联系人:吴 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 话: 021-962506 或4008888506 网址: www.dfzq.com.cn (65)天风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66)华鑫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 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 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3 (67)联讯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 55 号 惠州广电大 楼三、四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红旗 营南路天 畅园 6 号 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张 悦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834 客户服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C、期货公司 代销机构 (1)中信建 投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 义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联系电话:023-86769742


联系人:谭 忻


网址: www.cfc108.com D、第三方销 售机构 (1)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 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诺亚正 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何 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4 (3)杭州数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 怡 网址:www.ehowbuy.com (5)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刘 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北京展 恒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 闫振杰 联系人: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5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 和讯信 息科技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于 扬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0)北京 增财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罗 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或变更 上述代销 机构,并 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6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崔 巍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德恒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十二 层 负责人:王丽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2/3/4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 苏 文静 经办律师: 陈静茹、 苏文静 (四) 会计师事务所与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 计师:单 峰、魏佳 亮


联系人:魏 佳亮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转换与 赎回 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 基金管理 人于 2006 年 9 月12 日 刊登公告, 本基金于 9 月 15 日起 开始分为 A、B 两类 ,其中 原基金代码 160606 作为 A 级基金代码 ,新增 160609 作 为B 级基 金代码。 在 分级后基 金存续 期内的任 何一个开 放日, 单个基金账 户内保留 的本基金 份额超过 500 万份 ( 包含 500 万份) 的 , 为 B 级 基金份额 ; 单个 基金账户内 保留的本 基金份额 低于 500 万份 (不含 500 万份) , 为 A 级 基金份额; 本 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 构将根据 投资者基 金账户所 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数 量,自动 进行份额 级别判断 和处 理,并分别 适用 A、B 级相 关费率。 详 情请参阅本 基金实施 基金份额 分级的公 告。 (一) 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设在深圳 、北京、上海 、 武汉和广州 的直销中 心 (具体地 址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7 及联系方式 等详见“ 五、相关 服务机构 ”部分相 关内 容) ; 2、中国农业 银行的指 定网点以及基 金管理人指定 的 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 点 (具体地 址 及联系方式 等详见“ 五、相关 服务机构 ”部分相 关内 容) ; 3、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 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 。 (具 体业务规则 与说明参 见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网上 交易 相关 公告) 。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本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 代 销机构(具体名单参 见本基金管 理 人于指定媒 体刊登的 相关业务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增 减基金销 售机构或 办理 本基金申购 、转换与 赎回的场 所, 并予以公告 。 (二)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5 年4 月 20 日 起开始办 理日常申 购、 赎回业务; 基金的转换 费率及转 换业务规 则等相关 规定详见 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申购、 转换 和赎回的 开放日通 常为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交 易日。 具 体业 务办理时间 通常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的交易时间 。 若出现 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或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 改, 或各 销售机构 特殊业 务安排 , 或其它原 因, 基 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进 行相应的调 整并公告 。 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转换或赎回 申请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转换、 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转换 、赎回 时间 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 基金管理人 如果对申 购、 转换 或赎回时 间进行 调整, 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并在实 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三) 申购限制 本基金对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不设置最 高申购金 额限 制。 (四)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 “固定价 格” 原则, 即申购、 转换 、 赎回每一份 基金份额 的 价格 始终 保 持为 1.00 元。 2、本基金采用“金额 申购、份额转 换与赎回”的 原 则,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转换、 赎 回以份额申 请。 3、仅在转出的基金正 常开放赎回, 以及转入的基 金 正常开放申购的前提 下,方可实 现 投资者的转 换申请。 基金转 换 后, 转 入的基金 份额的 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 金份额被 确认之日 起重新开始 计算。 4、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时,基金份额 持有人转出、 转 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 进 行, 且办 理基金转 换业务的 代理销售 机构须同 时具备 拟转出基金 及拟转入 基金的合 法授权代 理资格,并 开通了相 应的基金 转换业务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8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转出其账 户内 本基金基 金 份额转入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它 基金时,注 册登记机 构将自动 结转投资 者待支付 的收 益。 6、基金份额在转换成 功之日起,按 照注册登记机 构 最新的业务规则计算 转入部分基 金 份额的持有 期间,并 按转入基 金的费率 计收管理 费、 托管费等相 关基金费 用。 7、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 时,该赎回份 额 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 与赎回款项 一 起结算并支 付。 8、当日的申 购、 转换 和 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时间 以前撤销 。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更改上 述 原则。基金管理人必 须于新规则 实 施日前的三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媒体上刊登 公告。 (五)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 提出申购 、 转换 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 转换、 赎回申 请时, 其在 销售机构 ( 网点 ) 必须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提交的 转换、赎 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转 换 与赎回 的确认 与 通知 基金投资者 T 日提 交的申购 、转换与 赎回申请 ,正常 情况下 可于 T+2 日 到其办理 业务 的销售网点 查询确认 情况。 3、申购、转 换 与赎回 款项支付 的方式与 时间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申购不 成功后 无效款项将 退回投资 者账户, 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 利息 等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转换以份额 申请, 投 资者转 换申请成 功后, 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将 根据转换 结果对投 资者 的权益做出 相应转换 。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指示 基金托管人 按有关规 定将赎回 款项 在自受理基 金投资人 有效赎回 申请之日 起不超过7 个 工作日划往 赎回人银 行账户 。 在发生 巨 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 (六)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投资者通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网上交 易系统或各代 销 机构单笔申购 本基金 的最低金额 为 1 元。 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直销 中心申购 本基金 ,首次 最低金额 为 10 万 元,追加 申购单笔 最 低金额为 1 万元 (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网上交 易系统 暂 不受此限 制) 。投资者 通过代销 机 构以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方 式申购本 基金每次 最低扣款 额为200 元(含) 。 2、转换的最 低份额 为 200 份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将其 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转 换。 单笔转 换申请不 受转入基 金最低申 购金额的 限制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9 3、 本基金 单笔赎回 的最低份 额不受限 制, 本 基金设定 的账户最低 余额为 0 份基金份 额。 4、本基金当期基金收 益结转基金份 额或采用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的,不受 最低申购金 额 的限制。 5、 申购份 额 的计算 : 本基金 的申购份 额按实际 确认的 申购金额除 以 1.00 元 确定, 并保 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0.01 份) ,第三位 四舍五入 ,误 差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 。 6、转换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转 入基金的基金 份 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第三 位 四舍五入 , 误差部 分归 入 基金财产 。 待支付 的收益 将一并计入 转出金额 并折算为 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 。 7、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 本基 金的赎回 金额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 1.00 元再加 计 对应的待支 付收益予 以 计算 , 并 保留到 小 数点后两 位 (0.01 元) , 第 三位四舍 五入, 误 差部 分归入基金 财产。 8、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调整申 购、 转 换、 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调整 前 3 个 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的 指定 媒体上刊登 公告 。 (七) 申购份额、转换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公式 1、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申 购 本基金 ,则其 可得 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0/1.00 =10,000.00 份 2、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 算 基金转换计 算公式如 下: 转出金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 本基金份额 净值固定 为 1.00 元) 转出基金赎 回手续费 =转出份 额×转出 净值×转 出基 金赎回手续 费率 补差费(外 扣)=( 转出金额 -转出基 金赎回手 续费 )×补差费 率/ (1+补 差费率)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 赎回手续 费+补差 费 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 -转换费 用+ 转出 份额的待 支付 收益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 转 入基金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3、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 基金份额 净值 + 对应的待 支付 收益 例, 某投资者 赎回10,000 份本 基金, 若该10,000 份基 金份额对应 的待支付 收益为16.0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 =10,000.00 ×1.00+16.00 =10,016.00 元 4、本基金每个 工作 日 公告前一 工作 日基金日收益 及 基金七日(含节假日 )收益率。 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 公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八)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0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 后,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 自 T+2 日 后(含该 日)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转换 基金成功 之后,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 权益转换 的注册登 记手 续,投资者 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 后,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 续。 注册登记机 构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 体 上刊登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或 拒绝接受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基金财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2)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3)证券交 易所非正 常停市; (4)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暂 停申购情形 ; (5)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某笔申购申 请会影响到其 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可拒绝 该 笔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 (1)到(4) 项 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刊登 暂停申购公 告; 发生上述第(5)项拒 绝申购情形时 ,申购款项将 全 额退还投资者,该退 回款项产生 的 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 发生基金合 同或招募 说明书中 未予载明 的事项 , 但基 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 暂停 基金申购, 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 批准后实 施; 经 批准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基金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 易所非正 常停 市; (3) 因市 场剧烈波 动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连续 巨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的现 金支付 出现困 难; (4)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暂停 估值情形 ; (5)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益的 基金赎回 、转换行 为; (6)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 向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已接受 的申请且 能够足 额兑付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1 的, 基金管 理人应足 额兑付 ; 如暂时 不能足额 兑付, 可兑付部分 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 , 未兑付 部分由基 金管理 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后续开放日予以 兑 付,并仍以固 定基金份额净 值(1.00 元)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 投资 者在申请赎 回时可选 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 。 发生基金合 同或招募 说明书中 未予载明 的事项 , 但基 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 暂停 基金赎回, 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 批准后实 施; 经 批准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刊登暂 停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 放日内, 本基金 净赎回申 请份额 ( 该基金 赎回申请总 份额扣除 申购申请 总份 额之余额) 与净转出 申请份额 (该基 金转出申 请总份 额扣除转入 申请总份 额之余额 ) 之和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10% 的情形。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兑付投 资 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 资 者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资产变 现可能对 基金的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 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回 份 额;未受理 部分可延 迟至下一 个开放日 办理。转 入下 一个开放日 的赎回申 请 不享有 优先权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 但投 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 可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时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 真、 手机短 信、 网站公告 或 者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 其他方式, 在 三个 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 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 同时在指定 报刊及其 他相关媒 体上予以 公告。 4、连续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本基金连续 两个开放 日或以上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 作 日,并应当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进行公 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 暂停结 束后基金 管理人 应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公 告最新的 基金 日收益和基 金七日收 益率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 停结束 后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2 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新的基金 日收 益和基金七 日收益率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 一次; 当连 续暂停时 间超过两 个月时 , 可将重 复刊登 暂停公告的 频率调整 为每月一 次。 暂停 结束后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公告最新 的基金日 收益和基金 七日收益 率 。 七、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和转托 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 记人只受 理继承 、 捐赠、 遗赠以及 经注册 登记人认可 的其他形 式财产分 割或 转移引起的 基金份额 非交易过 户。 其中 , “ 继承 ” 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 继 承; “ 捐赠 ” 指受 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 形; “ 遗赠 ”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立遗 嘱将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赠给 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其 他人;办 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 相关资料。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基金申 购、赎回、转换 等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 点)时,销 售机构(网 点)之间 不能通买 通卖的, 可办理已 持有 基金份额的 转托管。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业务 的办理 办理以上业 务的具体 条件、 程序及收 费标准以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结 算业务指 南 》为准 。 八、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 目标是在 保证资产 安全与资 产充分流 动性 的前提下 , 为投资 者追求稳 定的现 金收益。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国内依法 公开发行 的、 具有 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主要包括 现金、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 债券回购 、 央行 票据、 银行定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剩 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 天以内 (含三 百九十七 天) 的债券,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 具有 良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 场工具 。 (三) 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的 有 关规定。依法决策是 本基金进行 投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3 资的前提。 (2) 宏观 经济发展 态势、 微 观经济运 行环境 、 货币市 场资金流动 状况和证 券市场走 势。 这是本基金 投资决策 的基础。 2、决策程序 (1)研究部提供宏观 经济指标数据 ,宏观经济研 究 人员提供相应的分析 报告,作为 决 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研究人员 对宏观经济和 短 期资金市场利率走势 的判断,采 用 情景分析法 确定组合 目标久期 的范围。 (3)基金经理根据市 场短期因素的 影响在战略性 配 置预先设定的组合久 期范围内确 定 组合目标久 期。 (4)研究部协助基金 经理在目标久 期的约束下, 根 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 变化预期选 择 相应的组合 到期期限 结构策略, 使投资组 合总收 益最 大化。 (5)基金经理及助理 根据短期债券 、央行票据、 债 券回购、银行定期存 款、大额存 单 之间的相对 价值拟定 组合的类 属配置方 案,报投 资决 策委员会审 议。 (6)对通过审议的类 属配置方案, 在满足上述约 束 的前提下,基金经理 及助理合理 有 效分配基金 的现金流 , 在保证 基金流动 性的基 础上, 进一步进行 个券选择 , 并结合 市场定价 和套利机制 构建投资 组合,交 由交易室 执行。 (7)交易室 按有关交 易规则执 行交易指 令,并 将有 关信息反馈 给基金经 理。 (8)风险评估小组绩 效评估研究员 定期为投资决 策 委员会、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提 供 基金 业绩评 估报告, 基金经理 根据基金 业绩评估 报告 拟定改进方 案、调整 投资组合 。 (9)监察稽 核部对投 资流程 的 合法合规 性进行 监督 检查 。 3、投资组合 管理的方 法和标准 (1)利率预 期策略 根据对宏观 经济和利 率走势的 分析,本 基金将制 定利 率预期策略 。如果预 期利率下 降, 将增加组合 的久期; 反之,如 果预期利 率将上升 ,则 缩短组合的 久期 。受 暂行规定 的限制 , 本基金的久 期调整会 在一定范 围内进行 , 除发 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 外,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平 均 剩余期限在 每个交易 日均不超 过 180 天 。 发生 巨额赎 回情形导致 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超过 180 天的 , 基金管理 人在 7 个 交易日内 进行 调整。 (2)期限结 构配置策 略 各 类债 券资 产在 期限结 构上 的配 置是 本基 金所选 择的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在资产 配置 过 程 中的具体体 现。 其做 法是, 根据对收 益率曲线 形状的 变化预期, 采用总收 益分析法 在下述的 三种基础类 型中进行 选择: 1)子弹组合 。即使组 合的现金 流尽量集 中分布 ;


2)杠铃组合 。即使组 合的现金 流尽量呈 两极分 布;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4 3)梯形组合 。即使组 合的现金 流在投资 期内尽 可能 平均分布。 (3)类属配 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 资产相对 稳定的条 件下, 根 据各类短 期金 融工具 (国 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回购等) 的市场 规模、 收益 性和流动 性, 决定各类 资 产的配置比 例; 再通过评 估各类资 产的 流动性和收 益性利差 ,确定不 同期限类 别资产的 具体 资产配置比 例。 (4)流动性 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 投资人申 购、赎回 的资金需 求前提下 ,通 过基金财产 安排(包 括现金库 存、 资产变现、剩余期限 管理或以其他 措施) ,在保 持基 金财产高流动性的前 提下,确保基 金的 稳定收益。 (5)套利策 略 本基金的交 易套利策 略主要分 为融券回 购与银行 同业 存款之间的 套利策略 、 融券 回购与 融资回购之 间的套利 策略以及 跨 市场套 利策略三 大类 : 1) 融券回 购与银行 同业存款 之间的套 利 所谓融券回 购与银行 同业存款 之间的套 利, 指 的是以 低于金融同 业存款利 率的价格 融入 资金后,再 以金融同 业存款利 率存放银 行,从而 获得 无风险收益 。 2)融券回购 与融资回 购之间的 套利 A. 同一市场 异日融券 回购与融 资回购之 间的套 利 所谓同一市 场异日融 券回购与 融资回购 之间的套 利, 指的是在同 一市场 T 日以低于 金融 同业存款利 率的成本 融入资金 ,而在 T+1 日 以高于 金融同业存 款利率的 价格融出 资金,从 而获取无风 险收益。 B. 同日融券回 购与融资 回购之间 的套利 所谓同日融 券回购与 融资 回购 之间的套 利, 指 的是 T 日以低于金 融同业存 款利率的 成本 融入资金, 同时在 T 日以高 于金融同 业存款利 率的价 格在同一品 种上融出 资金, 从而获取 无 风险收益。 3)跨市场套 利 所谓跨市场 套利指的 是在利率 低的市场 融入资金 同时 在利率高的 市场融出 去, 从 而获取 无风险收益 ; A.跨市场异 日融券回 购与融资 回购之间 的套利 所谓跨市场 异日融券 回购与融 资回购之 间的套利 , 指 的是 T 日在 一个市场 以较低成 本融 入资金,而 在 T+1 日 在另一个 市场以高 于成本 的价 格融出资金 ,从而获 取无风险 收益。 B.回购与债 券之间的 无风险套 利 所谓在回购 与债券之 间的套利 是 指在利 率低的市 场融 入资金, 投资在收 益率较高 的债券 (含央行票 据)市场 上,从而 获取无风 险收益。 (四) 业绩比较基准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5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活期 存款税后 利率(即 活期 存款利率* (1- 利息 税率) ) 。 在合理的市 场化利率 基准推出 的情况下 , 本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 确 定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本基金管理 人认为, 业绩比较 基准的选 择标准需 要合 理、透明, 为广大投 资者所接 受。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是投资 者最熟知 、最容易 获得 的低风险收 益率。 (五)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应 当符合下 列规定:


1、 本基金 投资于短 期金融市 场 投资品 种的比例, 不低于本基 金非现金 资产总值 的 80%。 2、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公 司发行的 短期企业 债券的比 例 ,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3、本基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它基金持有 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 证 券的 10%; 4、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5、 存放在不具 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 款,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6、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7、短期债券 、 央行票据、债 券回购 和现金 的投 资比例应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 限制 ; 8、除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外,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 平 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 超 过 180 天。 因发生巨 额赎回 致使本基 金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 超过 180 天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7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9、本基金不得与关联 股东进行交易 ,不得通过交 易 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 余期限的真 实 天数;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剩余期限 小于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 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 余成 本总计不得 超过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 的投资组 合中, 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在 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12、遵守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 制; 13、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对 上述限制 另有规定 的, 应从其规定 。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建仓 期为 1 个 月, 建 仓期完 毕后应达到 上述比例 限制。 由 于基 金 规模 或市场 的变 化导 致投资 组合 超过上 述约 定比例的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工作日 内进行调 整,以达 到标准。


(六)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在每 个交易 日不 超过 180 天;本 基金采用 如下公式 计算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 天) : 基金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6 产生的负债 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其中: (1)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资产包 括现金类资产 ( 含银行存款、清算备 付金、证券 清 算款、买断式回购履 约金) 、一年 以内(含一年 )的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期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 逆回购 、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银 行票据、 买 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 回购债 券、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 银行认可 的 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 场工具。 (2)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负债包 括期限在一年 以 内(含一年)的正回 购、买断式 回 购产生的待 返售债券 等。 2、各类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限的 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 备付金的剩余 期限为0天; 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 交 收日的剩余 交易日天 数为准 ; 买断式 回购履约 金的剩 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为准 ; (2)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定 期存款、大额 存 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协议到 期 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为 准; (3)固定利 率债券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为 准; (4)允许投资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 日 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 天 数为准; (5)回购(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 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 的实际剩 余 天数为准。 (6)中央银 行票据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中央 银行 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为 准; (7)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回购债券 或待返售债券 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 期 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为 准。 (8)买断式 回购融入 债券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债 券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为准 。 (9)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3、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 ,将 在 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 季度报告的投 资组 合报告部分 予以 披露 。 (七) 基金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 进行如下 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7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 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但下列情 形除外:


(1)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控股股东 在承 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 商或分销商所 承销 的证券;


(2)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非 控股股 东在 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





基金财 产应当在 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 提下买卖 上述 证券,并按 照有关规 定进行信 息披露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投资于股 票、 可 转换债券 、剩余期 限超过三 百九 十七天的债 券、信用 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 业债券及 中国证监 会、中国 人民银行 禁止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9、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 发生变更 ,上述禁 止行为应 相应 变更。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则 1、有利于本 基金资产 的安全和 增值; 2、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3、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本 基金行 使股 东权力。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于 2015 年4 月 16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 标、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 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 资 1,421,979,023.18 11.33 其中:债券 1,421,979,023.18 11.33 资产支持证 券 -


- 2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4,199,632,139.44 33.47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6,627,068,518.96 52.82 4 其他资产 297,535,361.55 2.37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8 5 合计 12,546,215,043.13 100.00 2 、报告期债 券回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1 报告期内债 券回购融 资余额 0.44 其中:买断 式回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2 报告期末债 券回购融 资余额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债券 回购融资 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报告期 内每日融 资余额占 资产 净值比例的 简单平均 值。 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的说 明 本报告期内 本货币市 场基金债 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未 超过资产净 值的 20% 。 3、基金投资 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1)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 18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高值 47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低值 18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超过 180 天情况 说明 本报告期内 本货币市 场基金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未 超过 180 天。 (2)报告期 末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分 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 限 各期限资产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84.97


-


其中:剩 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9.17 - 其中: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2.90 - 其中: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4 90 天(含)-180 天 1.29 - 其中: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9 天的浮动利 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0.16 - 其中: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98.48 - 4、报告期末 债券投资 组合 (1)报告期 末按券种 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55,500,845.65 4.47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555,500,845.65 4.47 4 企业债券 14,927,776.81 0.12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851,550,400.72 6.85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1,421,979,023.18 11.43 9 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注: 上表中 , 附息 债券的成 本包括债 券面值和 折溢价 , 贴现式债 券的成本 包括债券 投资 成本和内在 应收利息 。 (2)报告期 末按摊余 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十 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40429 14 农发29 2,000,000 200,038,378.48 1.61 2 140430 14 农发30 1,000,000 100,017,429.17 0.80 3 120219 12 国开19 900,000 90,007,430.31 0.72 4 140374 14 进出74 700,000 69,755,070.15 0.56 5 041461035 14 绍兴城 投 CP002 600,000 60,137,491.40 0.48 6 041455025 14 天业 CP001 500,000 50,300,811.49 0.40 7 041469029 14 丰台国 资 CP001 500,000 50,194,145.93 0.40 8 041461039 14 华信资 产 500,000 50,135,403.63 0.40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0 CP001 9 041464025 14 常熟发 投 CP001 500,000 50,101,581.45 0.40 10 041453062 14 洪市政 CP001 500,000 50,079,324.98 0.40 5、 “影子定 价”与“ 摊余成本 法”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绝 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高值 0.2082%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低值 0.0364% 报告期内每 个工作日 偏离度的 绝对值的 简单平均 值 0.1309%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基金 计价方法 说明 1)基金持有 的银行存 款以本金 列示,按 银行实 际协 议利率逐日 计提利息 ; 2)基金持有 的回购协 议(封闭 式回购) 以成本 列示 ,按实际利 率在实际 持有期间 内逐 日计提利息 ; 3)基金持有 的附息债 券、贴现 券购买时 采用实 际支 付价款(包 含交易费 用)确定 初始 成本,每日 按摊余成 本和实际 利率计算 确定利息 收入 ; 4) 基金持有 的买断式 回购以协 议成本列 示, 所产 生的 利息 在实际 持有期间 内逐日计 提。 回购期间对 涉及的金 融资产根 据其资产 的性质进 行相 应的估值。 回 购期满 时, 若双方 都能履 约, 则按 协议进 行交割 。 若融 资业务到 期无法履 约, 则继续持有 现金资产 , 实 际持有的 相关 资产按其性 质进行估 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视同债 券,购买时采 用 实际支付价款(包含 交易费用) 确 定初始成本 ,每日按 摊余成本 和实际利 率计算确 定利 息收入。 (2)本报告 期内本基 金持有剩 余期限小 于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 债券的摊余 成本不存 在超过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的情况。 (3)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中没 有出现发行主 体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4)其他资 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1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息 68,069,445.90 4 应收申购款 229,465,915.65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97,535,361.55 (5)其他需 说明的重 要事项 1)本基金的 投资决策 流程主要 包括:久 期决策 、期 限结构策略 、类属配 置策略和 个券 选择策略。 其 中久期 区间决策 由投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定, 基金经 理在设 定的区间 内根据市 场情况自行 调整; 期 限结构配 置和类属 配置决策 由固 定收益小组 讨论确定 , 由基金 经理实施 该决策并选 择相应的 个券进行 投资。 2)由于四舍 五入的原 因,投资 组合报告 中数字 分项 之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在尾 差。 九、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1 、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的投资业 绩及其与 同期基 准的 比较如下表 所示: 鹏华货币 A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05 年 4 月12 日 (基 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05 年 12 月31 日 1.4714% 0.0038% 1.3019% 0.0000% 0.1695% 0.0038% 2006 年 1 月1 日至 2006 年 12 月31 日 1.7913% 0.0037% 1.8799% 0.0003% -0.0886% 0.0034% 2007 年 1 月1 日至 2007 年 12 月31 日 3.7287% 0.0079% 2.2252% 0.0024% 1.5035% 0.0055% 2008 年 1 月1 日至 2008 年 12 月31 日 3.2016% 0.0046% 0.6596% 0.0003% 2.5420% 0.0043% 2009 年 1 月1 日至 1.4697% 0.0040% 0.3600% 0.0000% 1.1097% 0.0040%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2 2009 年 12 月31 日 2010 年 1 月1 日至 2010 年 12 月31 日 1.7925% 0.0038% 0.3600% 0.0000% 1.4325% 0.0038% 2011 年 1 月1 日至 2011 年 12 月31 日 3.4432% 0.0032% 0.4697% 0.0001% 2.9735% 0.0031% 2012 年 1 月1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4.0791% 0.0034% 0.4201% 0.0002% 3.6590% 0.0032%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4.0278% 0.0045% 0.3500% 0.0000% 3.6778% 0.0045%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4.3233% 0.0047% 0.3500% 0.0000% 3.9733% 0.0047% 2015 年 1 月1 日至 2015 年 3 月31 日 1.1944% 0.0053% 0.0863% 0.0000% 1.1081% 0.0053%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2015 年 3 月31 日 35.0343% 0.0054% 8.4628% 0.0021% 26.5715% 0.0033% 鹏华货币 B 类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05 年 4 月12 日 (基 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05 年 12 月31 日 1.4714% 0.0038% 1.3019% 0.0000% 0.1695% 0.0038% 2006 年 1 月1 日至 2006 年 12 月31 日 1.8650% 0.0037% 1.8799% 0.0003% -0.0149% 0.0034% 2007 年 1 月1 日至 2007 年 12 月31 日 3.9768% 0.0079% 2.2252% 0.0024% 1.7516% 0.0055% 2008 年 1 月1 日至 2008 年 12 月31 日 3.4478% 0.0046% 0.6596% 0.0003% 2.7882% 0.0043% 2009 年 1 月1 日至 2009 年 12 月31 日 1.7144% 0.0040% 0.3600% 0.0000% 1.3544% 0.0040% 2010 年 1 月1 日至 2010 年 12 月31 日 2.0367% 0.0038% 0.3600% 0.0000% 1.6767% 0.0038% 2011 年 1 月1 日至 3.6910% 0.0032% 0.4697% 0.0001% 3.2213% 0.0031%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3 2011 年 12 月31 日 2012 年 1 月1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4.3284% 0.0034% 0.4201% 0.0002% 3.9083% 0.0032%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4.2766% 0.0045% 0.3500% 0.0000% 3.9266% 0.0045%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4.5732% 0.0047% 0.3500% 0.0000% 4.2232% 0.0047% 2015 年 1 月1 日至 2015 年 3 月31 日 1.2545% 0.0053% 0.0863% 0.0000% 1.1682% 0.0053%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2015 年 3 月31 日 37.8253% 0.0055% 8.4628% 0.0021% 29.3625% 0.0034% 2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 净值的变 动情况 ,并 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的变动进 行比较: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4 注 1: 本基 金自合同 生效日至 2007 年 10 月 23 日业绩 比较基准 (Benchmark ) 为一年期定存 利率,自 2007 年 10 月 24 日起业绩 比较基准 (Benchmark )为活期存款税后 利率(即 活期 存款利率* (1- 利息 税率) ) ; 注 2: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 2005 年 4 月 12 日生效 ; 注 3:基金业 绩截止 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注 4: 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 本 基金 管 理人于 2006 年 9 月 12 日刊登 公告, 本基金于 2006 年 9 月 15 日起开 始分为 A 、B 两类 。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包 括本基金 所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的 申购基 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资产价值 总和。 其构成主要 包括: 1、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2、清算备付 金及其应 计利息;


3、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 的保证金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5 4、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应收基金 申购款;


6、中央银行 票据投资 及其应计 利息; 7、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8、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9、其他资产 等。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按照相关 规定为基 金开立基 金资金账 户和 基金证券账 户, 并 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自有的资 产账户以 及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财产 账户独立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不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 其固有财 产。不同 基金的基 金财 产相互独立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它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 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 撤 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 , 其债权 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 扣押或其 它权利 。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处 分外,基 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 4、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执行。 十一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 财产是 否保值、 增 值, 依 据经基金 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出的基金 份额收益 。 本 基金采用固 定份额净 值, 基 金帐面份 额 净值始终保 持为1.00 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 业日 , 以及国 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 持有的银 行存款、 各类有价 证券和应 收款 项以及其他 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估值 采用摊余 成本法 , 即估值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实 际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 价, 在其 剩余期限 内摊销 , 每日计 提收益 或损失。 本 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 率和上市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6 交易的债券 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 1、本基金目 前投资工 具的估值 方法如下 : (1)基金持 有的银行 存款以本 金列示, 按银行 实际 协议利率 逐 日计提利 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 协议(封闭式 回购)以成本 列 示,按实际利率在实 际持有期间 内 逐日计提利 息;


(3)基金持有的附息 债券、贴现券 购买时采用实 际 支付价款(包含交易 费用)确定 初 始成本,每 日按摊余 成本和实 际利率计 算确定利 息收 入; (4)基金持有的买断 式回购以协议 成本列示,所 产 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 期间内逐日 计 提。 回购期 间对涉及 的金融资 产根据其 资产的 性质进 行相应的估 值。 回购 期满时 , 若双方 都 能履约, 则按协 议进行交 割。 若融资 业务到期 无法履 约, 则继续持有 现金资产, 实际持有 的 相关资产按 其性质进 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视同 债券,购买时 采 用实际支付价款(包 含交易费用 ) 确定初始成 本,每日 按摊余成 本和实际 利率计算 确定 利息收入。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即 使存在上 述情况 , 基金管理人若采用 上述(1)-(5) 规定的方法为 基 金财产进行了估值 ,仍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 方法。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与 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 值指标计算 的 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 大偏离 , 从而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产 生 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 果, 基 金 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 , 采用其 他可参考 公允价值 指标, 对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 新评估, 即 “ 影子 定价 ”。当 “ 影 子定价 ”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 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 过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 组合。其中, 对于 偏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 或超过0.5%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人 应编制并披 露临时报 告。 基 金管理人 定 期测试所采 用的其他 可参考公 允价值指 标确定方 法的 有效性。 4、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的最新 规定 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 能对基金资产 净值波动带 来 的 影响:适用影子定价 法对估值对 象 进行调整时 ,调整差 额于当日 计入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资产净值 可能产生 相应的波 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 变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 体公告。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开放式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 基 金 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 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 金资产净 值由基 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 , 将估 值结果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7 加盖业务 公 章以书面 形式传真 至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 方法、 时间 、 程序进 行复核; 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加 盖业务公章 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 ; 月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


(六)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确认和估值 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估 值采用四 舍五入方 式,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4位 , 基金 七日年化收 益率保留 到小数点 后3位,国 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当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导 致 每 万份 基 金净 收 益小 数 点 后4位 或 基 金 七日 年 化收 益 率 小数 点 后3位以内发 生差错时 ,视为估 值错误。 国家另 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 错误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 达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公司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过错人追 偿。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应将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 售机构、 或 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 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 受 损方 ” )按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 ” 给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错 等; 对 于因技术 原因引 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 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 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 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 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 现 差错的 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 人仍应负有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 已发生 ,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 差 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 差 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有协 助义 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 差错 责任方应 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差错已 得到 更正。


(2 ) 差错的 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 因 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 当得利的义 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8 人的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损失 , 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 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 差错责 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 果因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6 ) 如果出 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判 决、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 查明差 错发生的 原因, 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 失;


(4 ) 根据差 错处理的 方法, 需 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的交易数 据的, 由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财 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2、3项进 行估值时 ,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9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 中央银行 票据所得 收益; 2、基金投资 所得债券 利息; 3、买卖证券 已实现价 差; 4、银行存款 利息; 5、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它收入 。 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 计入收益 。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照有关规 定可以在 基金 收益中扣除 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每日分配,按月 支付” 。本基金 收益根据每日 基 金收益公告,以每万 份基金份额 收 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 每日计算 当日收益 并分配 , 每月 集中支付收 益。 收益 分配计算 结果计算 至小数点后 第二位, 投资者 当日收益 的精确度 为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 第三位 采用去尾 的 方式,因去 尾形成的 余额进行 再次分配 ;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分 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 资 者记正收益; 若 当日净收 益小于零 时, 为投资 者记负 收益; 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 零时, 当日 投 资者不记收 益;





3、本基金每 日收益计算并分 配时,以人民 币元 方式簿记,每月累计 收益只采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者 可通过赎 回 基金份额获 得现金收 益; 若投资者 在每 月累计收益 支付时, 其累计收 益恰好为 负值, 则将缩 减投资者基 金份额。 若投资者 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时 ,其收益 将立即结 清,若收 益恰好为 负值 ,则将从投 资者赎回 基金款中 扣除;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 中结转一次。 基金管理人正 式 运作基 金财产不满一 个月的,不 结 转。 每月结 转日, 若投资人 账户的当 前累计收 益为正 收益, 则该 投资人账 户的本基 金份额体 现为增加; 反之,则 该投资人 账户的本 基金份额 体现 为减少; 5、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6、T 日申购 的基金份 额不享有 当日分红 权益, 赎回 的基金份额 享有当日 分红权益 ;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基金 管 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 金收益分配 方 式,此项调 整并不需 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相 关约定内 容相应调 整, 且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0 (四)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 公告 本基金每工 作日公告 前一个工 作日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日收益和以 最近七日 (含节假 日) 收益所折算 的年资产 收益率 。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金 托管人核 实 后确定,在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由基金 管理人公 告。


基金日收益=[ 当日基 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 发行在 外的 总份额] ×10000


上述收益的 精度为以 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 留小数点 后4 位。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 ……7)的基 金 日收益,基金七日收 益率采取四舍 五入方式保 留小数点 后三位, 如不足7日 ,则采 取上 述公式类似 计 算。 十三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 管理费 (1)费率: 年费率0.33% (2) 计 提标准 : 基金管 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0.33%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0.33% ÷当年天 数 H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 方式:基金管 理费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托管费 (1)费率: 年费率0.10% (2) 计提 标准: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1%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 ×0.10% ÷当年天 数 H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 方式:基金托 管费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支付日 期顺延。 3、与基金运 作有关的 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基 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 ;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与基 金相关的基 金信息披 露费用 ; 基金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1 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以及按 照国家有 关 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列入 的其他费 用。 上 述费 用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其它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 支 付,列入当 期基金费 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费用均 为零。 2、本基金 与本基金管 理人旗下其他 基金办理转换 业 务的,本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公告 , 请投资者予 以关注并 查阅相关 信息。 说明:转换费由转换 申请人承担, 本基金与上述其 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费中 有 75%作为 注册登 记费 用等由基 金管理人 收取,25 %归入相关 基 金的基金财 产。 3、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1)费率: A类基金份额 —— 年费 率0.25% B类基金份额 —— 年费 率0.01% (2)计提标 准: A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0.25%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E ×0.25% ÷当年天 数 B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0.01%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E ×0.01% ÷当年天 数 H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 费 E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 方式:基金销 售服务费每日 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 指定 的基金销售 机构,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支付 日期顺延 。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 以列入的 其他费用 根据相关 法律 及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列 入基金费用 。 基金合同生 效之前的 律师费 、 会计师 费和信息 披露费 用 不得从基 金财产列 支。 国 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 。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调低基 金管理费、 托 管费、 销售服务费、 转 换费费率 的, 应事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2 先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 。 基金管 理人在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 应最迟 于调整后 新 费率实施日 前三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报刊和 网站 等媒体刊登 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十四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 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 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 同 生效少 于 3 个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会计年 度。 2、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执行 。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基金 会 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 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 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7 、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也 可以委托基 金托管人 或者具有 证券 从业资格的 独立的会 计师事务 所担任基 金会计 , 但该 会计师事务 所不能同 时 从事本 基金的审 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 理人应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相独立的、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基金财务 报表 进行审计 。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 册会计师,应 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 基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 经基 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 同意 ,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 以更换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后 5 个工作 日内公告 。 十五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事项应当 在中国证 监会规 定时间内, 通过指定 报刊和 网站等媒 介 披 露,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3 (一)本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1、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本基金管理 人已于 2005 年3 月 14 日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了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和托管协议 。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 人已于2005 年3月14 日在指定 媒体 公 告了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3)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已于2005 年4月13日 在指定媒 体 公告 了本 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





2、定期信息披露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七日 (含节假 日)收益 率。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下 一个工作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公 告日前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日收 益及截至 前一个工作 日基金七 日(含节 假日)收 益 率。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的基 金日 收益 和基金 七日 收 益 率。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该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 将最近一日 的基金日 收益和基 金七日收 益率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2)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率 ,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 料。


(3)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九十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六十日 内, 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并将半年 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十五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 度报告。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 限, 将 在年度报 告、 半 年度报告和 季度报告 的投资组 合报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4 告部分予以 披露; 本 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 将在 基金年 度报告中作 出专项披 露说明; 出现本基 金的基金合 同约定的 使用特殊 估值方法 的特殊情 形时 , 将在年度 报告、 半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 计报告部分 予以披露 。 3、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 即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 事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两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 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重大事 件包括 :


(1)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


(2)终 止基金合 同;


(3)转 换基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法 定名称 、住 所发生变更 ;


(6)基 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基 金募集期 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 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 金管理人 的董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 之五十;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 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 调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 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百 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 销售机构 ;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1) 开放式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开放式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 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 开放式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5


(25) 开放式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或其 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 回;


(26)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召集人 应当至少 提前三 十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 开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


5、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6、其他应披露信息 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 《管理规 定》以及 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要求 进行披露 的其他信 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的 定期报告 、 基金 资产净值 公告等公 告文本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供公众查 阅、复制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 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十六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 的主要风 险是市场 风险、 管 理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利 率风险、 经济周期 风险、 通货膨胀风 险、 再投 资风险、 信用风险 、 交易 对手违 约风险、 政 策风险、 法律风险 、 其他 风 险等。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 指由于市 场的变动 对于基金 所投资的 金融 资产价格所 产生的影 响。 对 于任何 一种金融资 产来说, 即使自 身 状况没 有发生任 何变化 , 其市场交 易价格也 有可能 受到市场 整 体的影响而 发生变动 从而导致 损失。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 会影 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 形势、 证券价 格走势的 判断, 从 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因 此, 本基金 可 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管理手 段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6 流动性风险 主要是指 因基金资 产变现的 难易程度 所导 致基金收益 变动的风 险。 本 基金投 资对象的流 动性相对 较好, 但 是在特殊 市场情 况下 ( 加息或是市 场资金紧 张的情况 下) 也会 出现 部分品 种的交投 不活跃、 成交量不 足的情 形, 此 时如果基金 赎回金额 较大, 可 能因流动 性风险的存 在导致基 金收益出 现波动。


(四)利率风险


因宏观经济 形势、 货 币政策 、 短期资 金市场供 求关系 的变动导致 利率波动 时, 将会 产生 利率风险 ; 利率风 险主要体 现在影响 本基金持 有未到 期的短期债 券的资本 损失以及 回购等的 机会成本损 失。 (五)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 周期性变 化, 国 家经济和 各个行业 也呈周 期性变化, 从而影响 到证券 市场和 短期资金市 场的走势 ,给本基 金的投资 收益带来 风险 。


(六)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 胀率提高 ,现金收 益基金的 实际 投资 价值 会因此降低 。 (七)再投资风险


债 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回 购到 期后 的再 投资 获得的 收益取 决于 再投 资时 的利率 水平 和 再 投资的策略 。因未来 市场利率 的变化而 引起再投 资收 益率的不确 定性为再 投资风险 。


(八)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 的债券、 票据的发 行人违约 , 不按 时偿付 本金或利息 时, 将直 接导致基 金资 产的损失, 产生信用 风险。


(九)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 约风险是 指当债券 、 票据 或债券回 购等交 易对手违约 时, 将直 接导致 基金资 产的损失, 或导致基 金不能及 时抓住市 场机会, 对投 资收益产生 影响。


(十)政策风险


政 策风 险主 要是 指由于 国家 财政 政策 或货 币政策 的变动 导致 货币 市场 波动所 引发 本 基 金收益产生 损失的风 险。


(十一)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 规方面的 原因, 某些市场 行为受到 限制或 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 导致了 基金资 产损失的风 险。 (十二)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代理人等 机构 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 有影响基 金的申购 和赎回按 正常 时限完成的 风险。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7 十七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 本基金终止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本基金 的 基 金合同终止 ,本基金 亦告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而 在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承接 其原有职 责的; 3、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而 在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托管人承接 其原有职 责的; 4、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况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其 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 止的,应 当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 小组 的成 立时间、 组成及职 责


(1)自基金合 同终止之日起 三十个工作日 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师、相 关的中介 服务机构 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依 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统 一接管基金 财产 ;


(2)对 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 理和确 认;


(3)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4)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作出 的清算报告需 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 法律意见书 ;


(5)将 基金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6)公 布基金清 算公告;


(7)对 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 清算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清 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清算费 用后 如有余额的 ,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5、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过 程中的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作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8 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6、清算 的 账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 以上, 相关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分享基金 财产 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按基金 合同的 约 定转让或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 基 金份额,并 在规定的 时间内取 得有 效赎回的款 项; (4)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5)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就 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 查阅或 复制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资料; (7)按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8)要求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及时 行使法 律法 规、基金合 同所规定 的义务; (9)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 注册登记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 为提起诉讼 并 要求予 以赔偿; (10)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 的其它 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 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的规 定;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等事宜 涉及的 款项 及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本 基金其他 当事人 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返还持 有基金过 程中获得 的不当得 利; (6)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 请并募集 基金;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的规定 运用基金 财产;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9 (3)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制 订、修改并公布有关 基金募集、 认 购、申购、 赎回、转 托管、基 金转换、 收益分配 等方 面的业务规 则; (4) 根据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决定本 基金的相关 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 式, 获得基金管 理费, 收 取认购 费、 申购 费及其它 事先 经 证监会 批准 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 其它费用 ; (5)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销售基金 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 违 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约定 对基金财 产、 其 它基金 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 应 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并采取 其它必要措 施以保护 本基金及 相关基金 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选择 、更 换 基金销售代 理 人并有权依照 代理销 售 协议对基 金 销售代理人 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8)自行担任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或 选择、更换基 金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 册 与过户登记 业务,并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对基金注 册登 记代理机构 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9)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0)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进行融 资; (11)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决定 基金收益 的分配方 案; (12)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基 金行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 于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3)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 提 议召 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4)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 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以 及依据基 金合同制 订的 其他法律文 件所规定 的 其他 权 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账、 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 及基 金报告 ; (4)充分考虑本基金 的特点,并配备 具有专业资 格 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 产;


(5)设置相应 的部门并配备 足够的专业人 员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 或 委托 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


(6)设置相应 的部门并配备 足够的专业人 员 和 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 基金的注册与 过户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0 登记工作或 委托其它 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


(7)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 进行证 券 投资 ;


(8)除依据 《 基金法》等相 关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外的 任 何第三方 谋取 利益; (9)除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外, 不 得委 托第三人管 理、运作 基金财产 ;


(10) 依法 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11) 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开放式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


(12)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日 收益和基金 七日收益 率;


(13)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4) 按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受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 时、 足额支 付 赎回款项;


(15)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保守基 金的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 , 不向他 人泄露 。 但因遵守 和服从司法 机构、 中国证 监会或其 它监管机 构的判决 、 裁决、 决定、 命令而 作出的披 露或为 了基金审计 目的而作出 的披露 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 人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保 密义务;


(17 ) 依据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8)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


(19) 组织并 参 加基金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由接 管 人接管其资 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1 )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3) 因基金估 值错误 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 的, 应 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 对不 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24) 确保 需要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 时间内发 出; 保 证投资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1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 , 查阅 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得到 有关资料 的 复印件;


(25) 负责为基 金聘请注 册会计师 和律师; (26)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 (27)基金 合同不能 生效时按 规定退还 所募集资 金本 息,并承担 发行费用 ; (28) 公平 对待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防止在不 同基金 间进行有损 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行为及进 行不公平 的资源分 配; (29)不从 事任何有 损本基金 其他当事 人合法权 益的 活动;


(30)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它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依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 持有并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 的 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 且投资指 令未生效 的, 不 予执行并 通知基 金管理人及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若投资 指令违反 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且投 资指令 依据交易程 序已生效 的, 应 立即通知 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4)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5)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如认为 基金管理人 违 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约定 , 应及 时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并 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以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 (7)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约定 的其它权 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 金合同; (2)依法持 有基金财 产; (3)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4) 设 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 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有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5)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资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 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2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7)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8) 按照相关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负责基金 投资于证 券的清算 交割,执行 基金管理 人的划款 指令,并 负责办理 基金 名下的资金 往来; (9)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0)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日收益 和基金七 日收益率 ; (11)采用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本基金 份额的认 购 、申购、赎回 等事项符 合基金合 同等有关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2)采用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基金管 理人用以 计 算本基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的 方法符合 本基金合 同等有关 法律文件 的规 定; (13)采用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基金投 资和融资 的 条件符合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的 规定; (14)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中 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出 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 要方面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 基金 管 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行为 , 还应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 措施; (15)按照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 规定出具 基金 托管人报告 ; (16)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7)按有关 规定,建 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保存基金的 会计账册 、报表和 记录 15 年以 上; (18)依基 金管理人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19)按照规 定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 (20)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 和分配; (21)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者 由接管人 接 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22)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应承 担 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3)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履行义务 , 基金管理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托管 人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4)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5)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26)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3 (四)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的授 权代 表 共 同组成。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修改基 金合同, 但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的除 外;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提前终 止基金合 同; (4)变更基 金类别或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5)与其他 基金合并 ;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 酬 标准的除外 ; (7)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9)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0)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形。 以下情况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销 售服务 费、 基金转换费 ; (2)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对基金 合同进 行修 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 权 利、义务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的; (4)发生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 金管理人 可以修 改基 金合同的其 他情形; (5)除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约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以外的 其他情形 。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能 召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开会时间、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 记日由 召集 人选择确 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十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 分之十以上( 不含百分之十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4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 十以上 (不含 百分之十 )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起六 十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 分之十以上( 不含百分之十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 代表基金 份额百分 之十以上 ( 不含百分 之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 三十日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当 至少提 前 30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公 告 通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就未 经公告的 事项 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至少 应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方式 ;





(2)会 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议事 程序、 表决 方式;


(3)有 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权 益登记日 ;





(4)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6)如采用 通讯表决 方式,则 载明投票 表决的 截止 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 地址; (7)与会者 须准备的 文件或须 履行的手 续; (8)召集人 认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 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 由召 集人决 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 决方式 , 并在 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 的具 体通讯方式 、 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 系 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 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 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以采取 现场方式 召开,也 可以 采取通讯等 方式召开 。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 但更 换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 式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以 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 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5 a.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 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本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b.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百分 之五十(不 含百分之 五十) 。 (2)通讯方 式开会。 通讯方式 开会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开会 的方式视 为有效: a.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约定公 布会议通 知, 在两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b. 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人担任召集人 时 ,为基金管理人,下 同)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 c.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出具有效书 面 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 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百分 之五十(不 含百分之 五十) ; d.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出 具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本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e. 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 按规定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 事内容及 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 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 , 如 修改基金合 同、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 及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百分之 十以上 ( 不含 百分之十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向 大会召集 人提交 需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但应当 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 前提出。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提 案,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 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 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 集人对于涉及 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 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 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案 , 应提交 大会审 议; 对于 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b. 程序性。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 案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意 ; 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 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程 序进行审议 。 c. 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百分之 十 以上(不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或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6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 未获得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其时 间间隔不 少于六个 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2)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7 条规定 程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决 , 并形 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 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 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 能主持大会 , 则由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不 含 50%)选 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 b.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公告 会议通知 时应当同 时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 日期后 第二个工作 日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 形成决议。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 方式与程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平 等的 表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a. 一般决议, 应当 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表决权的 百分之五 十以上(不含 百分之五十 ) 通过;


b. 特别决议, 应当 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不含三 分之二) 通过。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 人、 提前终 止基金合 同 等重大事项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5)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 非有充分相反 证 据证明,否则其表面 符合法律法 规 和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 效表决。 意见 模糊或相互 矛盾的视 为无效表 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 、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 会 a.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授权出 席 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担任 监票人。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7 b.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 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 对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 会议主持人 未进行重 新清点 , 而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理 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点, 会议主持 人 应当立即重 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次。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 (若基 金托管人 担任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 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按照 《基 金法》 有关规定 表决通 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 证 监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 生 效。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 法律约束力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当 自生效之 日起 5 日 内, 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信息 披露媒体公 告。 9、其他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有关 事项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五) 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1)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而在六 个月内 没有 新基金管理 人承接其 原有职责 的;


(3)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而 在六 个月内 没有 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其 原有职责 的;


(4)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况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其它情 况。 基金合同终 止的,应 当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六)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 同受中国 法律管辖 。 2、本基金合同各方当 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 生 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议 , 应经友好协 商或者调 解解决 , 协商或 调解未能 解决的 , 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 华南分会根 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定 在深圳, 仲裁裁 决是终局 性 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 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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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争 议所涉内 容之外, 本基金合 同的其 他部 分应当由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继 续履行。


(七)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代理人和 注册 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 查阅, 并 同时刊登 在基金 管理人 的网站, 供 投资者查 阅。 投 资者也可 按 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但内容 应以 基金合同正 本为准。 十九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第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募 集基金以 及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第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发 放短期、 中期、长 期贷 款;办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贴现 ; 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结汇、 售 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 务 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代理 资金清算 ;各类汇 兑业务 ; 代理政策 性 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 ; 贷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外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9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汇汇款 ; 外汇 借款; 发 行、 代 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外 汇票据 承兑和贴 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 财务顾问 服务; 证券 公 司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业务; 企 业年金托 管业务 ; 产业投 资基金 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 业务; 代理开 放式基 金业务; 电话 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 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 产 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 构等监 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 监督 (1)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投资范 围和投资 组合比 例的 监督 A. 监督内容 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内 容包括但 不限于以 下内容: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国内依法 公开发行 的、 具有 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主要包括 现金、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 债券回购 、 央行 票据、 银行定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剩 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 天以内 (含三 百九十七 天) 的债券,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 具有 良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 场工具。 B.监督标准 a.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行为 是否符合 基金法 及相 关配套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中关 于投资范围 、投资组 合比例等 规定内容 ; b. 基金投资 范围和投 资组合比 例是否符 合上述 监督 内容的约定 。 C. 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中关于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组合 比例等内 容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暂行 规定》 、 《 管理规定》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 、 上述监 督内容的 约定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 应 当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发出回 函。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并予协助配 合。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 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 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划款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 报 告中国证监 会。 本款暂定上 述约定内 容, 相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明确规 定内容与此 部分内容 不符或冲 突或 未作出明确 约定的,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有 权并 且应当对此 进行修改 并遵照执 行。 (2)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违 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 协议和 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时 的处理方 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0 《销售办法》 、 《暂行 规定》 、基 金合同、 本托管 协议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 确认 并以书面 形 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 并予协 助配合 。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 产进行投 资时 , 如有重大 违规行为 , 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销 售办法》 、 《 暂行规定》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 及其它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托管 人是否及 时执行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 划款指令 、 是否 妥善保管 所托管的 基金财 产、 是否及 时按照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向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支 付赎回和 分红款项 等履行 托 管职 责的情况 , 对基金 托管人进 行监督和 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违反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暂行规定》 、基金合 同、本托 管协议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 管理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并予协 助配合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实 际收到的 基金全 部财 产。 (2)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规定为基金 开立基金财产 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本基金财 产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 财产及其 他基金的 财产分别 设置 账户,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 独立。 (4)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 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的任 何 财产。 (5)基金托管人应当 设有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取 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专 职人员达到 法 定人数, 符合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的 条件, 有安 全高效 的清算、 交割系 统, 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 场所、 安全 防范设施 和与基 金托管业 务有关的 其他设 施, 有完善 的内部稽 核监控 制度和风 险 控制制度。


(6) 除依 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1 (7)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 账日应收 资产没有 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托管 人不对此 承担任何 责任 。 (8)对于基金申购过 程中产生的应 收资产,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 账日应收 资产没有 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托管 人不对此 承担任何 责任 。 2、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 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指 定的基金募 集专户。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 后, 由基 金 管理人聘 请 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 出 具验资报告 。 出具的 验资报 告由参加 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 效。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应 将募得的 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名义开 立的银行 账户中 。 基金 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的 当日出具 基金财产 接收报告。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 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 由基金 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办理退款 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由 基金托管 人全权负 责。 基金托管人 要确保所 托管基金 全部 存款的安全 。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支付 。 本 基金的预留 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均需通过 基金 的银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 立托管 人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开立 基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 用 于本基金 证 券投资的清 算和存管 , 并对 证券账户 和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业务发 生情况进 行如实记 录。 基 金 证券账户和 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 借和未经 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 基金 的任何证券 账户和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 ,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 户和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 基金托 管 人负责基金 证券账户 和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立 和证 券账户卡的 保管。 因业务发展 需要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经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同意, 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法规使 用并管理 。 相关法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2 律、法规 对 相关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按其 规定办理。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代 表基金向 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 申请基金 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 市场进行 交易。 由基金管 理人在 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开 设同业拆 借市场交 易账户, 由 基金托管 人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设债 券托管账 户, 并 由基金托 管 人负责基金 债券的过 户及资金 的清算。 同业拆借市 场交易账 户和债券 托管账户 根据中国 人民 银行、 中 国外汇交 易中心和 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 定,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签 订协议, 进行使用 和管理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市场 回购主协 议, 基 金托管人 保 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 理人保存 协议副本 。 6、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的 保 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 , 但 要与非本基 金的其他 实物证券 分开 保管, 也可 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公司 、 交易 所、 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或其 他由托管 人选定的 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 ,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办理。实 物证券保 管费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执行 。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管理人各 自保管一 份。 除 协议另有 规 定外, 基 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 合同原件。 如上述合 同只有 一份正本 且 该正本先由 基金管理 人取得 , 则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保 管期限按 照 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与复核 (1)估值对 象


本基金依法 持有的银 行存 款、 各类有价 证券和应 收款 项以及其他 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 法


本基金估值 采用摊余 成本法 , 即估值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实 际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 价, 在其 剩余期限 内摊销 , 每日计 提收益 或损失。 本 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 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券 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


1)本基金目 前投资工 具的估值 方法如下 :


A.基金持有 的银行存 款以本金 列示,按 银行实际 协议 利率逐日计 提利息;


B.基金持有 的回购协 议 (封闭 式回购 ) 以成本 列示, 按实际利率 在实际持 有期间内 逐日 计提利息;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3 C.基金持有 的附息债 券、 贴现 券购买时 采用 实 际支付 价款 (包含 交易费用 ) 确定 初始成 本,每日按 摊余成本 和实际利 率计算确 定利息收 入;


D.基金持有 的买断式 回购以协 议成本列 示,所产 生的 利息在实际 持有期间 内逐日计 提。 回购期间对 涉及的金 融资产根 据其资产 的性质进 行相 应的估值。 回购期满 时, 若 双方都能 履 约, 则按协议进 行交割。 若 融资业务 到期无法 履约, 则继续持有 现金资产, 实 际持有的 相关 资产按其性 质进行估 值;


E.基金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券视 同债券, 购买时 采用实 际支付价款 (包含交 易费用 ) 确定 初始成本, 每日按摊 余成本和 实际利率 计算确定 利息 收入。


2)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 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即 使存在上 述情况 , 基金管理人 若采用上 述A-E小项 规定的方 法为基 金财 产进行了估 值,仍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


3)为了避免 采用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其他可参 考公允价 值指标计 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 大偏离 , 从而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 果, 基 金 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 , 采用其 他可参考 公允价值 指标, 对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 新评估, 即 “影子定 价 ”。当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偏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 或超过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风险控 制的需要 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 的绝对值 达到或超 过0.5%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编制 并披露临 时报告 。 基金管 理 人定期测试 所采用的 其他可参 考公允价 值指标确 定方 法的有效性 。


4)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的最新 规定 估值。


5)采用本估 值方法可 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 波动带 来的 影响:适用 影子定价 法对估值 对象 进行调整时 ,调整差 额于当日 计入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资产净值 可能产生 相应的波 动。


6)上述估值 方法如有 变动,基 金管理人 将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体公告。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开放式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 基 金 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 以公布。


(3)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 金资产净 值由基 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 , 将估 值结果 加盖业务公 章以书面 形式传真 至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 方法、 时间 、 程序进 行复核; 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加 盖业务公章 返回给基 金管理 人 ; 月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


(4)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4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财 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5)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 性和及时性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原则 、 程序 违反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进行 确认。 一经确 认, 基金管 理 人应当立即 公告并予 以纠正 , 并与基 金托管人 一起采 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造 成较大损失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因基金估值 原则、程 序违反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 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适当补正 措施, 若造成基 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赔 偿 责任。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赔偿 责任后, 有权向有 关责 任方追偿。 赔偿原则 如下:


1)赔偿仅限 于因估值 原则、程 序违规而 导致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直接损 失;


2)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保留要 求返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2、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复核的时 间及程序


(1)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财产负 债后 的余额。


本基金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价 , 通过每 日计算收 益并分 配的方式, 使每份基 金份额 净值始 终保持在人 民币1.00 元,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 定公告。


(2)复核时 间及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资产 净值结果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方法、 时 间、 程序进 行复核 ;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 盖 章并 以 加密传真方 式传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 公布。


3、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确认和估值错误 的处理


本基金的估 值采用四 舍五入方 式,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 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4 位,基 金 七日年化收 益率保留 到小数点 后3位,国 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导 致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小数点 后4 位或基金七 日年化收 益率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估值 错误。国 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当基金管理 人确认已 经发生估 值错误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公告并 予以纠正 , 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 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 由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应 将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5 (1)差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机构 、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 成差错 ,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 事人 ( “受损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 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 理原则


1)差错已发 生,但 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 由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 由差错 责任方承 担; 若 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 责任。 差 错责任 方应对更 正 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得到 更正 。


2)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并 且仅 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差 错责任方 仍应 对差错负责 。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 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 受 损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 正确 情形的方式 。


5)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基 金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除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 差错方追偿 。


6)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依 据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 ,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 院判决 、 仲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损 失。


7)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6 (3)差错处 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 责任 方;


2)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 错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5)基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 值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4)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2)、3) 项进行 估值 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 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4、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应按照 基金合同中 约定的记 账法和会 计处 理原则, 独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 套账册 , 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 互 相监督,切 实保证基 金财产的 安全。 经 对账 发现 双方 的账目 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明 原因 并 纠 正,保证双 方平行登 录的账册 记录完全 相符。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分别独立编 制定期报 告。 (1)基金定 期报告的 编制时间 安排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每六个月 结束之 日起四十五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 于每月结 束后五个 工作日内 完成 ; 基金季度报 告在每季 度结束之 日起十五 个工作日 内, 编制完成并 公告; 半年度报告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六十日 内,编制 完成 并公告; 年度报告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九 十日内, 编制完成 并公 告。 (2)基金定 期报告的 复核安排 基金管理人 应完成报 表编制 , 加盖公 章后, 以 加密传 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 供给基金 托管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7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 存在不符时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有关 规定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 金托管 人在基金 管 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 盖公章, 双方各留 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 管理人提 交的报表 及报告及 时进 行复核, 确保基金 管理人按 照上述 规定予以公 告披露。 基金托管 人复核完 毕,应出 具相 应的复核确 认书。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范围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 务指本基 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管理、 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清 算及基金 交易确 认、 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 册等。 2、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管理人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签 订委 托代理协议 , 以明 确基金管 理人和 注册登记机 构在投资 人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 易确认 、 代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事宜 中的权 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 投资者 和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3、注册登记机构享有的权利 (1)取得注 册登记费 ; (2)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开户 资料、交 易资料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 (3)法律法 规规定及 委托代理 协议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4、注册登记 机构承担的义务 (1)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办理 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业 务; (2)严格按 照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办理本 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 务; (3)保持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及相关的 申购与 赎回 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4)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保密 义 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 或 基金带来的 损失, 须 承担相 应的赔偿 责任, 但 司法强 制检查情形 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 除外; (5)按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及招募说 明书规定为投 资 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提供其 他 必要的服务 ; (6)法律法 规规定及 委托代理 协议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六) 争议解决方式 本托管协议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 从其解释 。 双方当事人 同意, 因 本托管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托管 协议有关的 一切争议 , 应先 友好协 商解决。 协 商不成 ,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委员会 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8 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 点在北京 ,仲裁裁 决是终局 性的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修改 本托管协议 双方当事 人经协商 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生效, 须 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经其批 准后生效 。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 解散、被依法 撤销、被依法 宣 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 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 解散、被依法 撤销、被依法 宣 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规 定的托管 协议终止 的其他 情形 。 二十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 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 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 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 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 同 时, 投资者 可关注鹏 华基金 官方微信 帐 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 现净值查 询功能 , 绑定个人账户 之后, 还可 实现账户 查 询功能和交 易功能。 基金管 理人也将 不断努力 完善现 有技术系统 和销售渠 道, 为 投资者提 供 更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新 开户 欢迎信、交 易对账单、 《鹏友会 》等资 料。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9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 道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 的信息。 手 机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包括: 月度 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 公告、 持有 基金 周末净值等; 邮 件定制的 信息包 括: 鹏 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 单等信息 。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业 务发展需要 和实际情 况, 适时 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 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进 行信息查 询, 通过输入基 金账户号 (或证件 号码) 和查询密码 进入查询 账户, 享有 交易查询、 信 息定制 、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工作 日 8:30 -21:00 的座席 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销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 网络 服务。 现场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 各 销售机构受 理后反馈 给本基金 管理人跟 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建 立 “ 客 户专家 团 ” 机制, 邀请客户 对客户服 务工 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二十 一、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内容与格 式进行披 露, 并至少在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2014 年第三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0 月 24 日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联讯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我司 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0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为我司 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0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方案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0 月 31 日 鹏华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收 益支付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2014 年 11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部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我司 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1 月 7 日 鹏华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 2014 年 11 月 22 日 鹏华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收 益支付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2014 年 12 月 1 日 基金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27 日 鹏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邮储银行个人网上 银行和手机 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鹏华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收 益支付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2015 年 1 月 6 日 2014 年第四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 1 月 22 日 鹏华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收 益支付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2015 年 2 月 2 日 基金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 2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我司 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 2 月 13 日 关于鹏华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2015 年春节假 期前 暂停申购、 定投及转 换转 入业 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2015 年 2 月 13 日 鹏华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收 益支付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2015 年 3 月 2 日 2014 年年度 度报告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限公司关于参与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 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1 日 鹏华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收 益支付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调 整交易所 固 定收益品种 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2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4 年10 月 12 日至 2015 年 4 月 11 日止。









































鹏 华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1 二十 二、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销售代 理人和注册 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 ; 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本 招募说明书 复制件或 复印件 , 但应以 招 募说明书正 本为准。 投资者也 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 管理 人的网站进 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二十 三、备 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核准鹏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文 件 (二) 《鹏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鹏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与登 记过户委 托代 理协议》 (四) 《鹏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 业务资格 批件、营 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 批件、营 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 要求的其 他文件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5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