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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新享A(001342)

易方达新享: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新享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 年五月













































































1 易方达新享 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重要提示 1. 易方达 新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的 募集 已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15]872 号文注册 。 2.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3. 本基金 的管 理人 和登 记机 构均 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本 公司 ” ) , 托管人 为浙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 浙商 银行 ” ) 。 4. 本基金 将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至 2015 年 5 月 27 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直 销机构 和 非直 销销售 机构 )公 开发 售。 5. 募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6. 本 基金募集 对象 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 7. 本基金 根据 所收取 费用 的 差异, 将基 金份 额分为 不 同的类 别。 在投 资人认 购/ 申购 基金时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 并 不再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从 本类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并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称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 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代 码, 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8. 认 购最低限 额 : 在 基金募集 期内, 投 资人通 过非直销 销售机构 或本公 司网上交 易 系统首 次认 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 投 资人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首次认 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50,000 元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 低 限额是 人民 币 1,000 元。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需 要同 时遵 循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以上 金额 均含 认购 费) 。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对单 个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 上限。 9. 投资者 在认 购期 内可 多次 认购本 基金 ,认 购申 请一 经受理 不得 撤销 。







































































2 10. 投 资者欲购 买本基 金,须开 立本公司 基金账 户 ,不得 非法利用 他人账 户或资金 进 行认购 ,也 不得 违规 融资 或帮助 他人 违规 进行 认购 。 11. 投 资者应保 证用于 认购的资 金来源合 法,投 资者应有 权自行支 配,不 存在任何 法 律上、 合约 上或 其他 障碍 。 12. 销售 机构受理 投资 者的认购 申请并不 表示对 该申请 的 成功确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收到 了认 购申 请 。 申请 是 否有 效 应 以基 金登 记 机构 (即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的 确认结果 为准 。 投资 者可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各销 售 机构 查询 最终 成交 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 份 额。 13. 本 公告仅对 易方达 新享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发售的有 关事项 和规定予 以 说明 , 投 资者 欲了 解本基金 的详 细情 况, 请 详细 阅 读刊登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信息披 露媒介 上 的《 易 方达 新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14.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本 公告将 同时 发布 在本 公司 网站 (www.efunds.com.cn ) 。投 资者亦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下载基 金申 请表 格和 了解 基金募 集相 关事 宜。 15. 各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 点以 及开户 、认 购等 事项 的详 细情况 请向 各销售 机 构咨 询。 16. 对未开 设销 售网 点的 地方 的投资 者, 请拨 打本 公司 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18088 ) 及直销 中心 专线 电话 (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咨 询购 买事宜 。 17.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 18. 风险提 示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 动。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 请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对 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 的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投 资本 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 证券市 场整 体环 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 险;个 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 险;大量 赎回或暴 跌导致 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操 作风险 ; 因交 收违 约和 投 资债券 引发 的信 用风 险 ; 基金投 资回 报可 能低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风 险;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包 括股指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品 、 证 券公 司短 期 公司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等品 种, 可能 给本 基金 带来额 外风 险等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理 论上其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于 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 资 者自行 负责 。 此外 , 本 基 金以 1 元初 始面







































































3 值进行 募集 ,在 市场 波动 等因素 的影 响下 ,存 在单 位份额 净值 跌 破 1 元 初始 面值的 风险 。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 蓄与债 券,基金投 资人有 可能获 得较高的收 益,也 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 进行 投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及 《 基金合 同 》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 况 1. 基 金名 称 易方达 新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份额 基金 代码 :001342 ;C 类份额 基金 代码:001343 ) 2. 基金 运 作方 式和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3.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4. 基 金份 额面 值 每份基 金份额 初 始面 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5. 基 金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稳健 增值。 6.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7. 本基 金根据 所收取 费用 的差异,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类 别。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基 金时收取认 购/ 申购费用 , 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的基金 份额,称 为 A 类基 金份额;从 本类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并不 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 设置代 码, 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8. 募 集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 同生效 (1)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限 为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三 个月 。 (2) 本基 金 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到 2015 年 5 月 27 日公开 发售 。 在 认购 期内 ,本基 金 向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同时 发售 。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认 购的 情况 可 适 当调 整 募集 时间,但 最长不 超过 法定 募集 期限。 (3)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 起三个 月内 ,如 果本 基金 的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认 购户 数不 少 于 200 人,则 基金 合同 满足 生效 条件。 (4)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当存 入专门 账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不







































































4 得动用 。 有 效认 购资 金在 募 集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成 投资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归 投资者 所有 。


(5)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三个月内 ,本基 金合同 未达到法定 生效条 件,则 本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并将所 募集 的资 金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在 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天 内退还 给基 金认 购人 。 二 、认购 方式与相关 规定 1.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2. 认 购费 率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在 认 购时收 取基 金认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 费用。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费用 按每 笔 A 类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对于 A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对通 过直 销中 心认 购的 特定投 资群 体与 除此 之外 的其他 投 资者实 施差 别的 认购 费率 。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 依 法设 立的 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法 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合计 划) ,以 及可以 投资基金的 其他社 会保险 基金。如 将来出现 可以投 资基金的 住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 优惠 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本基金 可对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认 购本 基金实 行有 差别 的费 率优 惠。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 况变更 或增 减 特 定投 资群 体认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 予以公 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认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的特 定投 资群 体认 购费 率见下 表 : 认购金 额 M (元 ) ( 含认购 费)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05% 100 万≤M <500 万 0.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率见 下表: 认购金 额 M (元 ) ( 含认购 费)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5% 100 万≤M <500 万 0.2%







































































5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对于 A 类基 金份 额, 个人 投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 系统 认购 以及 “赎 回转 认购” 功 能参与 认购 本基 金实 行费 率优惠 。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赎回 转认 购” 功能 参与 认 购本基 金, 享受 零认 购费 优惠 ( 公 告认购 费率 为固 定费 用的 除外) 。 “ 赎回 转认 购” 功能 支持赎 回转 出的 基金 为本 公司旗 下的 货 币型基 金( 易理 财货 币市 场基金 除外 ) , 具体 “赎 回 转认购 ”业 务规 则详 见本 公司网 站。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认购 本基 金, 认购费 率如 下: 认购金 额M (元) (含费 ) 标准认 购 费率 网上交 易认 购优 惠费 率 广发银 行 卡 建设银 行 卡、招 商银 行卡、 交通 银行卡 农业银 行卡 工商银 行卡 、中 国银 行卡、 兴业 银行 卡、 浦发银 行卡 、中 信银 行卡、 光大 银行 卡、 民生银 行卡 、天 天盈 账户、 支付 宝账 户 ( 通 过易方 达官 网购 买)、 华夏银 行卡 、平 安银 行卡、 上海 银行 卡 等 M <100 万 0.5% 0.06% 0.5% 0.5% 0.5% 100 万≤M <500 万 0.2% 0.06% 0.2% 0.2% 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购 费用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用 由认 购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不 足部 分在 基金 管理 人 的运营 成本 中列 支。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认 购。 计算 公式 如下 :


a. 若 投资 人选择 认购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则 认购份 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注: 对于 认购 金额 在 500 万元 (含 )以 上适 用固 定金额 认购 费的 认购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金 额-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6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例一: 某投 资人 ( 非 特 定投 资群体 ) 投 资本 基金 A 类 份额 100,000 元, 认购 费率 为 0.5% , 假定该 笔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50 元,则 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5% )=99,502.49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502.49 =497.51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497.51 +50)/1.00 =99,552.49 份


即: 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 可得 到 99,552.49 份 A 类 份额基金 份额。


例二: 某投 资人 ( 特定 投资 群体 ) 通过 本管 理人 的直 销 中心投 资本 基 金A 类 份额 100,000 元,认 购费 率为 0.05% , 假定该 笔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50 元,则 可认 购 基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05% )=99,950.02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950.02 =49.98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49.98 +50 )/1.00 =100,000.02 份


即: 该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A 类份额 , 可得 到 100,000.02 份A 类 份额基金 份额。


b. 若 投资 人选 择认 购本 基 金 C 类份 额, 则认 购份 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认 购 利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例三 : 某 投资 人投 资本 基 金 C 类份额 100,000 元 , 假定该 笔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集 期产 生的利 息 为 50 元, 则可 认 购基金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100,000 +50)/1.00 =100,050.00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C 类份 额 ,可得 到 100,050.00 份基 金份额 。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中涉 及金 额的计 算结 果均 以人 民币 元为单 位 , 四 舍五 入, 保留 小数点 后 2 位; 认购 份数 采取 四舍 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认 购费用 不属 于基 金资 产 。 4.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5. 认 购的 确认










































































7 当日 (T 日) 在 规定 时间 内 提交的 申请 , 投 资人 通常 可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到基 金 销售网点查 询交易 情况。 销售机构对 投资人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表示 对该申 请的成功 确认, 而仅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收 到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有效应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 6. 按有关规 定,基 金合同生 效前的 律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息 披露费 在基金 认购 费中列 支。 7. 投资人认 购基金 份额采用 全额缴 款的认 购方式 。投 资人认 购时, 需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 。 投资 人 在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份 额 , 认 购费 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 独计 算,认 购申 请一 经受 理不 得撤销 。 三 、机构投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 一)


注意 事项 1. 机构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 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 他 人 违规进 行认 购 。 2. 机 构投资者 认购基 金可以在 非直销销 售机构 指定的基 金 销售网 点认购 ,还可以 选 择到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或登 陆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 3. 投资者 不能 直接 以现 金方 式认购 。 4. 在本公司 直销 中心开户的 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 一个 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 结 算 账户,今后 投资者 赎回、 分红及无效 认(申 )购的 资金退款 等资金结 算均通 过此账户 进行。 在 非直销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 应指 定 相 应 的 银 行 活 期 存款账 户 或 在 券 商 处开立 的资 金账 户 作 为投 资基金 的唯 一结 算账 户。 ( 二)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办 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业务办 理时 间: 基金发 售日 的 9 :00 至 16 :00( 周六 、周 日 及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 2. 开立基 金账 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投资者填写 并加盖机 构公 章和法定代 表人章的 《开 放式基金账 户业务申 请表 》 一式两 份; (2) 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颁 发的 有效法人营 业执照, 或民 政部门或其 他主管部 门颁 发 的注册 登记 证书 , 以及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和 税务 登记 证, 上述 文件 应同 时提 供 复印件 ( 加盖 机 构公章 ) ; (3)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 加盖机 构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签章 ) ; (4) 经办人 身份 证件 及其 正反 面复印 件( 加盖 机构 公章 ) ; (5) 法定代 表人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复印 件( 加盖 机构 公章 ) ; (6) 《印鉴 卡》 ;







































































8 (7) 指定银行账 户的银行 《开 户许可证》 或《开立 银行 账户申请表 》复印件 (加 盖 机构公 章 ) , 或 指定 银行 出 具的开 户证 明 原 件; (8) 提供有 授权 经办 人签 字并 加盖单 位公 章或 预留 印鉴 的《风 险承 受力调 查问 卷》 ; (9)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要求 提供 的其他 有关 材料 。 具体业 务办 理规 则以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的规 定为 准 , 机 构投资 者开 户资 料的 填写 必须真 实 、 准确, 否则 由此 引起 的错 误 和损 失 , 由投 资者 自己 承担。 3. 提出认 购申 请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中 心认 购应 提 交以 下 资 料: 加盖 预留印鉴 和授权经 办人签 字的《开 放式基金 认/ 申购 、赎回、 转换交易 等业务 申请 表》一 式两 份 。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提 供规 定的 资料 将开 户与认 购一 起办 理。 4. 投资者 提示 请机构 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中心索取 账 户和 交易 申请 表。 投资 者也 可从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的网 站(www.efunds.com.cn) 上下载 直销 业务 申 请 表格 , 但必 须在办 理业 务时保 证提 交 的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 求的格 式一 致。 5. 直销中心 与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的销 售网 点 的 业务 申请 表不同 ,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6. 直销中心 咨 询电 话: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 三)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机构投 资者 在非 直销 销售 机构的 开户 及认 购手 续以 各非直 销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四)


缴款 方式 1. 通过本公司直销 中心或网 上交易系统认购的机构投 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 的 方 式缴款 ,具 体方 式如 下: (1) 机构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7 : 00 之 前 ,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划至 本 公司 在 中 国工商 银行 或中 国银 行的直 销专 户。 a. 户 名: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州市 东城 支行 账号: 3602031419200088891 b. 户 名: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法 划付 认购 款项 , 造成 认购 无 效的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及 直 销专户 的开 户 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2) 机构 投资 者在 银行 填 写划款 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3)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提交 认购 申请 时,可 选择 当日 有效 或 3 天内有 效







































































9 (如果不选 则默认 为当日 有效) ,对 于选择当 日有效 的申请, 资金晚于 截止时 间到账的 ,则 视为无 效申 请 ; 对 于选 择 3 天内 有效 的申 请, 以资 金 实际到 账之 日作 为有 效申 请受理 日 , 资 金晚于 当日 截止 时间 到账 的,则 次日 为有 效申 请受 理日。 2. 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 认购 的机构投资者,需准备足 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 资 金 结算账 户, 由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扣 款。 3. 以下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款 项 将 退往 投资 者 的 指定资 金结 算 账 户: (1) 投资 者 已 缴款 ,但 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2) 投资 者 已 缴款 ,但 未 办理认 购 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3) 投资 者 缴 款金 额 少 于 其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4) 投资 者缴 款时 间晚 于 基金认 购结 束日 本公 司截 止时间 的; (5)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 情况。 四 、个人投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 一)


注意 事项 1. 个人投 资者 不得 委托 他人 代为开 户。 2. 个人投 资者 不能 直接 以现 金方式 申请 认购 。 3. 个人投资者通过 非直销销 售机构 办理基金业务,必 须事先开立 非直销销售机 构 指 定 的资 金账 户卡 ; 个人 投 资者通 过 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办理基 金业 务 , 必 须事 先 开立银 行活 期存 款账户 , 今后 投资 者 认 ( 申) 购、 赎回 、 分 红及 无 效认 (申 ) 购 的资 金退 款 等资金 结算 均只 能通过 此账 户进 行。 4. 个人投资者可在 非直销销 售机构 指定的网点认购基 金,还可以选择到本公司 直 销 中心办 理或 登陆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 ( 二)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办 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发 售日 的 9:00 至 16 :00(周 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除 外) 。 2. 开立基 金账 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业 务 申 请表 》 一 式两 份; (2)出示本 人有效 身份证 明原件(身 份证、 军官证 、士兵证、 武警证 等)并 提供 正反 面 复印 件; (3) 出示 银行 活期 存款 账 户 并提 供复 印件 ; (4) 填妥 的《 风险 承受 力 调查问 卷》 ; (5)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要 求 提供的 其他 有关 材料 。 3. 提出认购 申请







































































10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需准备 以下 资料 :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认/ 申购 、赎 回、 转换 等交 易业务 申请 表》 一式 两份 ; (2) 出示 身份 证 明 原件 并 提供 正 反面 复印 件。 尚未开 户者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4. 投资者 提示 (1)请有意 认购基 金的个人 投资者尽 早向直 销 中心 索取 账户和 交易 申 请表。 个人 投资 者也可 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网站(www.efunds.com.cn) 上下 载有 关 直销 业务 表 格 , 但 必须在 办理 业务 时保 证提 交的材 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的 格式 一致 。 (2) 直销 中心 与非 直销 销 售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的 业务 申请表 不同 , 个人 投 资者 请 勿混用 。 (3) 直销 中心 咨询 电话 :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 三)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个人投 资者 在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的 开户 及认 购手 续以 各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的 规定 为准。 ( 四)


缴款 方式 1. 通过本公 司网上 交易系统 认购的 个人投 资者需 准备 足额的 认购资 金存入 其在 本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指 定的 资金 结算账 户, 在提 交认 购申 请时通 过实 时支 付的 方式 缴款。 2. 通过本公 司 直销 中心认购 的个人 投资者 ,则需 通过 全额缴 款的方 式缴款 ,具 体方式 如下: (1) 个人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7 : 00 之 前 ,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划至 本 公司 在 中 国工商 银行 或中 国银 行的直 销专 户。 a. 户名: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银 行 :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州市 东城 支行 账号:3602031419200088891 b. 户名: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银 行 :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法 划付 认购 款项 , 造成 认购 无 效的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及 直 销专户 的开 户 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2) 投资 者在 银行 填写 划 款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3) 个人 投资 者 通 过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提交 认购 申请 时,可 选择 当日 有效 或 3 天内有 效 (如果不选 则默认 为当日 有效) ,对 于选择当 日有效 的申请, 资金晚于 截止时 间到账的 ,则 视为无 效申 请 ; 对 于选 择 3 天内 有效 的申 请, 以资 金 实际到 账之 日作 为有 效申 请受理 日 , 资 金晚于 当日 截止 时间 到账 的,则 次日 为有 效申 请受 理日 。 3. 通过非直 销销售 机构 认购 的个人 投资者 ,需准 备足 额的认 购资金 存入指 定的 资金结 算账户 ,由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扣划 相应 款项 。







































































11 以下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款 项 将 退往 投资 者 指 定的资 金结 算 账 户: (1) 投资者 已缴 款 , 但未 办理 开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 (2) 投资者 已缴 款 , 但未 办理 认购 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 确认的; (3) 投资者 缴款 金额 少于 其申 请的认 购金 额的 ; (4) 投资者 缴款 时间 晚于 基金 认购结 束日 本公 司截 止时 间的 ; (5) 其它导 致认 购无 效的 情况 。 五 、过户登记与退款 1. 本基金登 记 机构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在 募集 结束 后 对基 金权益 进行 过户登 记 。 2. 在发售期 内被确 认无效的 认购资 金,将 于认购 申请 被确认 无效之 日起三 个工 作日内 向投资 者的 结算 账户 划出 , 在 发售 结束 后被 确认 无 效的认 购资 金 , 将 于验 资 完成日 起三 个工 作日内 向投 资者 的结 算账 户划出 。 六 、基金资产的验资 与基 金合同生效 1. 募 集截 止后 , 基 金 管 理 人根据 登记 机构 确认 的数据 , 将有 效认 购资 金 (不 含 认购费 ) 及有效 认购 申请 资金 产生 的 利息 一并 划入 在托 管行 的专用 账户 ,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具有 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资产 进行验 资并 出具 报告 ,登 记 机构 出具 认购 户数 证明 。 2. 若基金合 同达到 生效条件 , 基金 管理人 在按照 规定 办理了 基金验 资和备 案手 续后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 3. 若本基金 合同未 能生效, 则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并 将已募 集资 金加计 银行同 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天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七 、本次募集有关当 事人 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 行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 881 8088 (免 长途 话费 ) 传真: (020 )38799488 联系人 :贺晋 (二) 基金 托管 人







































































12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浙商 银行 )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沈 仁康 成立时 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联系人 :叶赢 联系电 话:0571-87659385 (三)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20 号 B 座 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13 网址:www.efunds.com.cn 募集期 间 , 客 户可 以通 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4008818088 ) 进 行募 集 相关事 宜的 问询 、 开 放式 基金 的投 资 咨询及 投诉 等 。 直 销中心客户还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电话 查询 汇 入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广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41、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如本次 募集 期间 增加 销售 机构, 将另 行公 告。 (四) 登记 机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五)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 国 浩律 师(广州) 事务 所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体育 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 厦 9 楼 负责人 :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497 经办律 师: 黄贞 、陈 桂华







































































14 联系人 :黄贞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熊姝英 联系人 :许 建辉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