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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荣和(519753)

交银荣和: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年五 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 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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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经 2015 年 5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5】 879
号文 准予 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 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担保风险、本基金到期期间操
作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 期货的特定风险和未知价风险等等,并请关注不适用基
金合同约定的保本条款的情形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
属于低风险品种。 投资人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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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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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2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7 
六、基 金的 募集 ................................................................ 3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2 
九、基 金的 保本 ................................................................ 55 
十、基 金保 本的 保障 机制 ........................................................ 57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68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83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4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89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0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3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3 
十八、 风险 揭示 ................................................................ 99 
十九、 保本 周期 的到 期 ......................................................... 104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10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112 
二十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29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44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45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45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46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一 、绪 言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指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荣和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导意见》 :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 《关于保本 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的保 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4、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5、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 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 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 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 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 前公告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 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 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 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 为当期保本周期 37、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39、持有到期: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 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40、保本金额:指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 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 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以及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在 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 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 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 额除外 4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周 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 42、 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 本金额的,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具体保本周期的到期 处理规则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内容 43、保证: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本基金某保本周期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期间为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止 44、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5、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 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 变更为“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47、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到期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 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 49、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 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起 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50、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 基金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 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 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51、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52、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 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 算比例相应调整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5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5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5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 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66、元:指人民币元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 约、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阮红 (代任)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硕士学历。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银 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博士学历, 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 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 办公室综合处处长 、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 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雷贤达先生, 副董事长, 学士学历, 加拿大证 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 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 审委员会委员。 吴伟先生,董事,博士学历。现任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交通银行投资银行业 务中心总裁,交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 管、副处长、预算财务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沈阳分行行长、交通银行预 算财务部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士学历。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历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森堡) 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港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 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历。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 长、 教授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杜静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潜江支行办公 室副主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信贷处副处长、信贷处处长兼授信催理处主任、国外 业务处处长;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业务代理处处长;交通银行宜昌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华中授信审批中心总经理。 裴 关 淑 仪 女 士 , 监 事 ,CFA 、CIPM 、FRM , 工 商 管 理 、 资 讯 管 理 双 硕 士 。 现 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任 职 荷 兰 银 行 、 渣 打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罗德投资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资讯科 技部主管、 中 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陈超女士,监事,硕士学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合规审计部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 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 。 3、公司高管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代任董事长。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 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 大学( 原湖南财经学院) 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 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乔宏军先生, 副总经理 , 博士学历, 高级经济 师。 历任交通银行资金 部副处长、 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中心副总裁。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项廷锋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16 年基金从业经验。1999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研究员、 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和基金经理。 其中 2003 年 12 月 30 日至 2007 年 5 月 15 日担任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7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投资总监。 2012 年 6 月 20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3 年 4 月 24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3 年 9 月 4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8 日担任交 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3 年 12 月 25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4 年 6 月 3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4 年 8 月 4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5 年 5 月 15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委员: 阮红(总经理、代任董事长) 项廷锋(投资总监、基金经 理) 管华雨(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7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 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 )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依法维 护公司合法权益, 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 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 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 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 1996 年 2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联系人:赵天杰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 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 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 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余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上交所正式挂牌 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 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 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 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理, 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 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技 平台、 “两率” 考核 机制、 “三卡” 工程、 独立评审制度、 八大基础管理系统、 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 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 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7 年 11 月, 民生银行获得 2007 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称号, 同时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 2007 年 12 月,民生银 行荣获《福布斯》颁发的第三届“亚太地区最大规模上 市企业 50 强”奖项。 2008 年 7 月,民生银行荣获“2008 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在《2008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 6 位, 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 年 6 月,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 9 月, 在大连召 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 中国民 生银行被 评为“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 评选” 中, 民生银行荣膺 “最佳安全性能奖” 和 “2009 年度最佳银行网站” 两项大 奖。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2009 年 11 月 21 日, 在第四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 ,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 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 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 国最受尊敬银行” 、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 、 “2009 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 3 日,在 “卓越 2009 年度金融 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 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 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生 银行获得评委会奖 ——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 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 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 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 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 )联合近 40 家成员 行共同举办 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 奖” 。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 “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后, 民生银行 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 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 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 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 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 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 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 生银行在 《The Asset 》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 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 新秀奖” 。 2013 年度, 民 生 银行 荣获 中 国 投 资 协 会股 权 和创 业 投 资 专 业 委员 会 年度 中 国 优 秀股 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 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 2013 第五届卓越竞 争力金融机构评选” 中 ,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卓越竞争 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 中, 民生银行荣获 “中 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 国 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度中国最 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 本科、 硕士。 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曾就职 于中国投资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 和资产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代表,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等职务 。 具有近三十年 的金融 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 银行工作经验, 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 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 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 起点地建立系统、 完善 制度、 组织人员。 资产 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57 人, 平均年龄 36 岁, 100% 员工拥有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基金业 务人员 100% 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截止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行共托管基金 33 只,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长信增利动态策 略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 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 信添 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全额宝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添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 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 产净值为 765.27 亿元。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 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 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 业务 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 2、内部 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 组成。总行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 立、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 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风险 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项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 独立性原则: 资产 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督处, 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 相互制约原则: 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防火墙原则: 托管 部自身财务与 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 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 风险识别与评估 : 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 处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 估, 制定 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 ) 人员管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 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 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 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 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 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 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 建立分工明确、 相 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 横向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 构, 形成不同处室、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 )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 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 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 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度 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稽核监督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 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 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 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 在风险管理中, 技术控制风险比制 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 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 风险控制功能 。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 基金的投资 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 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代任) 成立时间: 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本基金的 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 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45 联系人:孔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430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1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6)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1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1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1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33227951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2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 (010)58325395 传真: (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2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2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沈兆杰 六 、基 金的 募集 ( 一)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 会 2015 年 5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15]879 号文准 予 募集注册 。


( 二) 基金类 型








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 三)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五) 基金保 本周 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 期为三 年。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自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日 起 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 届满时,在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 继续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 六 )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 人公开发售,募集期间个人投 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 本基金的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募集上限 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 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12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 售 机构相关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中的“(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 金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 )销售渠道: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3 ) 销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 )基金份额的认购 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 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 得 撤销。


(4 ) 直销机构接受首 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 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 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 本 基 金直 销 机构 单 笔 认 购最 低 金 额可 由 基 金 管 理人 酌 情 调整 。 其他销售 机构 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如果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 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 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 确认情形,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5 )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 发生末日比例配售的 情形除外 。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 格为 1.00 元/ 份。


(2 ) 认购费率 : 募集期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 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费率 认 购金 额(含 认购 费) 认 购费 率 1000 万元以下 1.5% 1000 万元以上 (含 10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 差别 的认 购费率 。 养老金客 户包 括基本 养 老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 老计划筹 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 金 额(含 认购 费) 特 定认 购费率 1000 万元以下 0.6%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当需要采取末日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 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由于确认金额低于实际申请金额,可能 会出现确认金额的适用费率高于实际申请金额适用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人注意。





基金 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总 金额/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例一: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本基金 100,000 元,且该认 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 认购费率为 1.5% , 则 可认购基金份额 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认购净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认购份额=98,522.17/1.00 +10.00/1.00 =98,532.17 份 若该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本基金 100,000 元,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 10.00 元,则投资 100,000 元本金可得到 98,532.17 份基金份额。 例二 :某养老金客户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投资本基金 100,000 元,且该 认 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 认购费率为 0.6% , 则可 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认购净金额=100,000/ (1+0.6%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 /1.00 +10.00/1.00 =99,413.58 份 若该 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投资 100,000 元,假定募 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10.00 元,可得到 99,413.58 份基金份额。 (4 )认购保本金额的计算 认购保 本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募集期 间的认购利息 例三: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且该认购申请 被全额确认, 认购费率为 1.5% , 假定募集期 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 则认购保本 金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认购保本金额=98,522.17 +1,477.83+10.00=100,010.00 元 4、认购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2 )认购款项支付:投资 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 认,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 的确认登记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6、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 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 截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 否则 《基金合同》 不 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得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 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 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 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 5、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 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 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售机构 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如果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 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 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 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 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 基金份额 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 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在 T+1 日 (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 的登记 (1 )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 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 (2 )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用按每笔申购申 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8%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6%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 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 表: 申购费率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特定 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4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24%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16%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交银施罗德安 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 5% , 具体费率以届 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用 1)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 1.5%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 投资人收取 0.7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持有期大于等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 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大于等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赎回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月”指的是 30 个自然日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30 日 0.75% 30 日(含)-1 年 0.5% 1 年(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2)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 转型为 “ 交银施罗德 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 下: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含) 0.1% 1 年—2 年(含) 0.05% 2 年以上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和转换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1、申购 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如有)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 在保本周期内,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 网上交易)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申购费率为 1.0% ,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0% )=39,603.96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03.96 =396.04 元 申购份额= (40,000-396.04 )/1.040=38,080.73 份 即: 该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 38,080.73 份基金份额。 例五 :在保本周期内, 某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 台 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申购费率为 0.4% , 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 购金额=100,000/ (1+0.4% )=99,601.59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01.59 =398.41 元 申购份额= (100,000-398.41 )/1.040=95,770.76 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 95,770.76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 入。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六 : 某投资者在保本 周期到期前 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3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 投资者 保本周期到 期前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 限为 30 日,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包括该日) 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 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 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 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 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7、 发生基金合同第二 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的 到期” 中约定的情况, 即基金管理 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 (含转换出 业务)。 8、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 刊登公 告 或者通知 销售机构代为告知 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不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 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七 )基金 上市 交易和 场内 申购赎 回业 务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规 则 安 排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和/ 或 开 通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事 宜 。 具 体 上 市 交 易 和/ 或开 通场内申购赎回的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按照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九 )其他 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 、基 金的 保本 ( 一) 保本条 款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为:本基金的第 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 集期间的认购利息) , 以及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 在过渡期内进行 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从本基 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 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 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 ) ,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 保本赔付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保本条款。 ( 二) 保本案 例 若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 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额 确认) 并持有至保本周期到期, 认购费率为 1.5% 。 假定 募集期间的认 购利息为 10.00 元,持有期间基金累积分红 0.05 元/ 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认购份额=(100,000 -1,477.83+10.00)/1.00 =98,532.17 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0.900 元。 认购保本金额 =98,522.17+1477.83+10.00=100,010.00 元 可赎回金额 =0.900× 98,532.17 =88,678.95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 98,532.17=4,926.61 元 可赎回金额+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3,605.56 元 即 : 可 赎 回 金 额+ 持 有 期 间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 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2、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 1.500 元。 认购保本金额 =98,522.17+1477.83+10.00 =100,010.00 元 可赎回金额 =1.500× 98,532.17 =147,798.26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 =0.05×98,532.17=4,926.61 元 可赎回金额+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52,724.87 元 即 : 可 赎 回 金 额+ 持 有 期 间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则 此 情 况 属 于 不 适 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 三) 基金保 本周 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 四) 适用保 本条 款的情 形 1、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2、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 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 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 基金份额) ,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适用保本条款。 ( 五) 不适用 保本 条款的 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 其保本金额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出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 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十 、基 金保 本的 保障 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 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 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 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 一) 担保人 、担 保范围 及担 保额度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为基金管理 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 下: (1 )名称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 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4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5 )成立日期 1993 年 12 月 4 日 (6 )联系人信息 联系人:王晨 电话: (010)88822847 (7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8 )注册资本 45 亿元人民币 (9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 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 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 资金投资。投资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 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 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 (10 )其他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投保” ) 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 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 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 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 资本 增至 6.65 亿元。 2006 年, 经国务院批准, 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 。2010 年 9 月 2 日, 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 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 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 35.21 亿元,后经资本公积金转增,于 2012 年 8 月 6 日将注册资本金增至 45 亿元人民币。2014 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 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AA+ 。股东持股情况 如下。 股 东名 称 持 股比 例(%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7.20 建银国际金鼎投资 (天津)有限公司 17.30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 11.23 CDH Guardian (China ) Limited 10.63 Tetrad Ventures Pte Ltd 7.68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4.23 国投创新(北京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73 合 计 100 2014 年, 中投保分别获 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资 信评估 有 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AA+ 。 截至 2015 年 2 月底, 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 1164 亿元人民 币,截至 2015 年 2 月底,中投保为 24 只保本基金提供担保,实际承担的基金保证责任金额约为 141.09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同》 ,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 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 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 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 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 基金份额除外)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 二) 保证合 同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 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见基金合同附件: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保证合同》 ,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 基金 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约定相符。保证合同中涉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但保证合同项下内容仅针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1、保证的范围 和最高限额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1 )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即 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 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 )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 赎回金额” ) 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 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 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 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 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 )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 (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周期即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 购保本金额;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 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 日) 赎回 或 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5 )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 )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 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根 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及时将保 本赔付差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财产的相应账户。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 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 人未能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信息) 。 (3 )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 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 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最迟应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5 )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 未履行基金合同及 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 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 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 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 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 三) 担保费 用及 支付方 式 本基金担保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 管理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 日 担 保 费 计 算 公 式= 担 保 费 计 算 日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0.2% ×1/ 当年日历 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 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 四) 影响担 保人 担保能 力或 保本义 务人 偿付能 力情 形的处 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能力 或风险买断合同项下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 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 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 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 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 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 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 五) 担保人 或保 本 义务 人的 变更 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或增加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 )提名 更换或增加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 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4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更换或增加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 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更换或增 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 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 (6 )交接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 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业务资料的交接 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 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 担。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 责任。 2、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 )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 具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2) 符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和 新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下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含 1/2 )表决通过。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签订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变更保本 保障机制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 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 )交接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 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业务资料的交接 手续,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在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 保障义务。 3、保本周期结束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以及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保本义 务人或者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新保本义务人的有 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 六) 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对 保证责 任或 偿付责 任的 履行 如果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 保本金额 (低出的部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 ) ,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保本赔付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担保人将在收 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 责 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 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 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如果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 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管理人 及担保人未能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足额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 同第二十四部分的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 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事宜或者保本 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 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 公 告。 ( 七) 担保人 的免 责 除本部分第二款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中的“除外责任”所列明的免责情形以及未 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情形由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 八)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符合 法律 法规有 关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资质要 求、 并 经 基金 管理人 认可 的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继续为 本基 金的保 本提 供保本 保障 , 并且 基 金管 理人与 之签 订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 合同, 同时 本基金 满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存续 要求 的, 本基金 将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否则, 本 基金转 型 为 非保 本的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名称相 应变 更为 “ 交银 施罗德 安心 收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担 保人不 再为 该债 券型基 金承 担保证 责任 。 ( 九)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 交银施 罗德 荣和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保 证合同 》 。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十一 、 基金 的投 资 ( 一) 保本周 期内 的投资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 术,力争实现组合资产的稳定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据、 货 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 风险资产 为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60% ,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 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Insurance ) 原理, 动态 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的投资比例, 以确保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本金安全,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目 的。 具体而言,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稳健资产投资策略和风险资 产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基 于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原理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进行配置, 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投 资的比例,通过对稳健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通过对风 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 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本基金的价值底线(Floor) 。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组 合的最低目标价值 (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 100%) 和合理的贴现率, 确 定本基金当前 应持有的稳健资产数额,亦即本基金的价值底线(Floor)。 第二步,计算本基金的安全垫(Cushion) 。通过计算基金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 越价值底线的数额,得到本基金的安全垫(Cushion)。 第三步, 确定风险乘数 (Multiplier) 。 本基金 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运行 状况和趋势的判断,并结合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确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 风险 乘数,并在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的基础上,得到当期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规模与 比例。 第四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 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 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 值。 (2 )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对未来 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 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在确保基金资产收 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1)免疫策略 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到期期限匹配的积极投资策略,根据保本周期 的剩余期限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债券组合久期,有效控制债券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 种风险,保证债券组合 收益的稳定性。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 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3)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断, 获取不合理的市场定价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4)骑乘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 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 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 适时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券 组合的收益率。 6)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信用产品基 本面的研究,形成对该信用产品信用级别综合评定,并通过调整组合内信用产品在 信用等级和剩余期限方面的分布,获取超额收益。 (3 )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 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 成长潜力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 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 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①行业配置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多因 素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 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业。 ②个股选择 本基金综合运用交银施罗德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挑选具有 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 三个层次进行: a) 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 上市公司,构建备 选股票池。 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盈利能力 (如 P/E、 P/Cash Flow、 P/FCF、 P/S、 P/EBIT 等) ,经营效率(如 ROE 、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和财务状况(如 D/A 、流动比率等)等。 b) 公司质量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 所处行业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以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价 或溢价水平。在调研基础上,分析员依据公司成长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利质 量、 管理层素质、 流通股东受 关注程度五大质量排名标准给每个目标公司进行评分。 c) 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多元化的 股票估值指标,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 选择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 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流动性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 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 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 略等。 本基金在运 用股指期货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 过股指期货对股票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实现可转移阿尔法,并通过 股指期货与股票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风险资产的选股阿尔法。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 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 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4、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 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投资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 本基金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不含货币市场基金)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 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新的保本周期开始日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第2 位, 单位为百分数) 计算的与当期保本周期同期限的税后收 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 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 ( 二) 变更后 的“ 交银施 罗德 安心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若保本周期 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 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以下简称“该债券 型基金”或“该基金” ) ,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变更后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管理如下: 1、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 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2、 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和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该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对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 投资策略 该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与 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 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债券、股票等大类资产比例。该基金以债券投资为核心,重点 关注债券组合久期调整、期限结构配置及债券类属配置,并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 基础上,综合考量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 率水平等,同时该基金也通过综合运用骑乘操作、套利操作等策略精选个券,提高 投资组合收益。此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该基金适度关注股票、权证市场的运 行状况与相应风险收益特征,有效把握投资机会,适时增强组合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该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 上,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的方法, 形成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资产、 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运行状况以及各类资产预期表现 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有效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提高基 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 )债券投资策略 该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严谨的信用 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 行趋势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债券类属配置;在严谨深入的信用 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 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该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 政策变化做出判断, 密切跟踪 CPI、PPI、 汇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 运用数量化工 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该基金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根据债 券收益率曲线形态、 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 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 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 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债券的类属配置策略 该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 风险等因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 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 配置。 4)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该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 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 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5)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该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运行、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和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 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信用 债券池;然后基于既定的目标久期、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具体而言,该基 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①信用债券研究 信 用 分 析 师 通 过 系 统 的 案 头 研 究 、 走 访 发 行 主 体 、 咨 询 发 行 中 介 等 各 种 形 式 , “自上而下” 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行业 (或产业) 经济前景, “自下而上” 地 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 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 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该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②信用债券筛选 该基金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债券筛选主要考虑以 下因素: a) 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b) 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 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差 变化。 该基金密切关注 供求关系、 税收、 利率 、 投资人结构与行为以 及市场的深度、 广度和制度建设等因素对信用利差的影响,对个券进行有效的信用利差交易。 6)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 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 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 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兼具股性和债性双重特征的投资品种。该基金对于可转换债券股 性的研究将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对标的 股票的研究,在此基础上量化投资部利用可 转换债券定价模型,充分考虑转债发行后目标转债标的股票股价波动率可能出现的 变化,对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对于可转换债券债性的研究,该基金将引 进公司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及标的债券进行信用 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合理定价。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 理定价,力求寻找出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构建该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3 )股票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适度参与股票资产投资。该基金将综合运 用交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 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充分发挥研究团队主动选股 优势,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 )权证投资策略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该基金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 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当期稳定的基金资产收益 4、 投资限制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若保本周期 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 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 保本的债券型基金。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对股票、 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 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遵 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该债券型基金自变更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投资 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 期结束日起次个工作日使 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该基金,则履行 适当程序后该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 业绩比较基准 该债券型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其指数样本 涵盖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短期 融资券等各类券种,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为 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 好的市场接受度,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比较基准,较为合适。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品种。 ( 三)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及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四 )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流 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 )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 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审视投资组合 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 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 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 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 管理程序如 下:


(1 ) 研究部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 行业分析师、 信用分析师、 数量分析师 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2 )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 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依据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的宏观 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分析师的债券市场 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 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 ) 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 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中央交易 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 ) 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 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7 ) 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 量化投资部定期完成基金业 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 出调整。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 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 法估值。 5、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 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 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 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十 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保本周期内的收益分配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 润的6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在符合上述第(1)项约定收益分配次数和比例的前提下,当本基金自最 近一次分红除息日以来(若尚未分红,则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以来)的份额累计净值 增长率达到或超过 5%,或者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 0.05 元时,本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下来的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收益分配; (3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 资; 2、转型为非 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的收益分配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2 )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收益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保本周 期内,仅采用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 构代为支付。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七 ) 收益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若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 构 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 该基金不同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 方式。 投资人同一日多次申报收益分配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 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2%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 中列支,由基金管理人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支付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天数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本基金在到期期 间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 和过渡期内,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 )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交银施罗德安心收 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2 )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 五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保证合同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 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保证合同作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的附件,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及保证合同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本基金投资资产 支 持证券,基 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 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 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 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 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 政 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 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财 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 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 四) 信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 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该机 制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作出适时、连续地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 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 生一 定的风险。 ( 六) 担保风险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本基金引入担保机制, 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偿付本金, 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而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同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也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或保本偿付责任;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经营风险丧失担保能力或偿 付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 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 七) 本基金 到期 期间操 作所 特有的 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作出选择,将其所有或部分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 或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债券型基金的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保本周期到 期后的到期期间内作出赎回或转换出安排的,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 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由于在下一保本周 期开始前的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 金的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因 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在过渡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或无法将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风险。 ( 八 ) 投资股 指期 货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 股指期 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4 )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 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 九 ) 不适用 保本 条款的 情形


下列情形将不适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条款: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 其保本金额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出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 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十) 未知价 风险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出到 期选择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 到期选择申请。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基金资产净 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 十一 )其他 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 方面的不完 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九、 保本 周期 的到 期 ( 一) 保本周 期到 期后基 金的 存续形 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在到期期间 截止日次日起 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交银施 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 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 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 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 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 二) 保本周 期到 期的处 理规 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 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1、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基金份额; (2 )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 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没有作出上述 (1) 、 (2) 到期选择且本基 金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4 ) 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没有作出上述 (1) 、 (2) 到期选择且本基 金未能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 可以选择部分赎回、 转换出、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 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到期期间的赎回支付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转换支付 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 系支付申购补差费;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的,无需就此支付任何交易费用。 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4、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 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业 务规则,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 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进行确 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 三) 保本周 期到 期的保 本条 款 1、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当期保本条款。


2、 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而相应基金 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 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人, 并由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 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3、 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换基金份额, 而相应基金 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 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 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4、 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而相应 基金份额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的转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 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5、 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 交银施 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在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 的转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 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6、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为基金管理 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涉及修改上述保本周期到期保本条款的,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 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7、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 至其实际操作日 (含该日) 的净 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 四) 本基金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的方 法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





1 、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其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 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称为 “过 渡期 ”申购。 (1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 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 ) 过渡期申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 即过 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 )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 ) 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 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过渡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 )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该 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1 )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 ” ) ,基 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内接受认购的基金份额,或在保本周期内接受的申购 (包括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转入金额等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 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基 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 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 表 的 资 产 净值 总 额 保持不 变 的 前 提下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折 算调 整 为1.00元,基金份额 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人认购、申购、转 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及过 渡期申 购, 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认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 五) 转型后 的 “ 交银施 罗德 安心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资 产的形 成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型为 “ 交银施罗德 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 部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 ” ,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2、 保本周期届满, 如本基金转型为 “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其 转 型 之 日 起 不 超 过3 个 月 的 时 间 区 间 内 开 放 其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具体操作办法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 对于投资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内接 受的申购(包括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 “交银施罗德安心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默认选择转为 “交银施罗德 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在“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 的基金资产净值。 ( 六) 保本周 期到 期的公 告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及过渡期申购的 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转型 为 “ 交银施 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 “交银施罗德安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 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 七) 保本周 期到 期的赔 付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 (1 )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 金管理人无法 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 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2 )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 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 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分配和支付。 (3 )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 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涉及修改上述保本 周期到期赔付条款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前公告。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 的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 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并在代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到期日保本赔付事宜,由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为 基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助开立股指 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 法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 或担保人未履行其连带责 任保证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 保本义务人/ 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 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交银施 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 内变更为 “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交银 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以 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人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 某一个保本 周期结束后, 保持或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或者保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3)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4) 保本周期内, 因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变更; 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 费方式; 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8)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 他情形。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将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 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项 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可采用网 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本基 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6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7 ( 三)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止 的 事由、 程序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8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9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及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二十 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阮红(代任)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0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 效期至 2014 年 02 月 18 日)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范围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包括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 风险资产 为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 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变更为“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地 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 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和股票 (含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品 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该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 行监督。保本周期内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比例限制 1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 稳健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股 票、 权 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2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投资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 目标;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算 )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3) 本基金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不含货币市场基金)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4)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 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3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1 )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对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的 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4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 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该债券型基金自变更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投资 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 期结束日起次个工作日使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5 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补充协 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1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 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6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 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 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5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 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7 度( 以 下 简 称 “ 《 制 度 》 ”) ,以规范对中期票 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基金管 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对 投资该类产品的风险控制事项予以约 定。 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前述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基金管 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真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 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各种风险及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 托管人认真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则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 中期票据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 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 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 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 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对所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8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9 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协助开立股指 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0 (5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 对于因为基金申购、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 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认购款项应开立 “基金 募集专户” , 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 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3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1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2 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 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3 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4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 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二十 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 可在 T+2 个工作日 后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销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 服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的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手续,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 本基金的认购业务,在本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后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 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 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 调整 可用于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5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 面 加 “0”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 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转 换业 务 在条件成熟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 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 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 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 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6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场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 六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 件


(二)《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交银施罗德 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书 (七)《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