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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荣和(519753)

交银荣和: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交 银 施 罗 德 荣 和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摘 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 定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 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7)按照本合同约定 履行保本义务; (28) 第一个保本周期 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 日) 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 ,并在 代偿款 项划入本 基金在 基金托 管人处开 立的账 户后, 由基金管理 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到期日保 本赔付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9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协助开 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并按照 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赎 回 或转 让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基金 管理人 或保 本义务人 未履行 其保本 清偿责任 ,或担 保人未 履行其 连带责任保证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 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 变更基金类别 ,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交 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在 保本周期 到期后 在基金 合同规 定范围内 变更为 “交银 施罗德安 心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并按 基金合同约 定的 “交银施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保本周期内更换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 本保障机制, 但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13 )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 其他应 由本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的费用 ; (2 )某一 个保本 周期 结束后, 保持或 更换下 一个保本 周期的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或者保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3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在基金 合同规 定范围 内变更为 “交银 施罗德 安心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 同约定 的“交银 施罗德 安心收 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4 )保本 周期内 ,因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发 生合并或 分立, 由合并 或分立 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 义务而引起的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变更; (5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变更 或增加收费方式 ; (7 )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 或登记 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则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9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 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基金资产 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本基 金管理人将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3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 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集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基金 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可采用 网络、电 话 、短 信 等其 他非书面 方式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向其授 权代表 进行授权 ;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 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保本周期内的收益分配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 份额 每次分配 比例不得 低于 收益分配 基准日每 份基 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的 6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 ) 在符合上述第 (1 ) 项约定收益分配次数和比例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自 最近一次分红除息日以来 (若尚未分红, 则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以来) 的份额累计 净值增长率达到或超过 5% , 或者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 0.05 元 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接下来的 15 个工作日 内进行收益分配; (3 )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 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 再投资 ; 2 、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的收益分配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 ; (2 ) 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收益 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 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2%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 入中列支,由基金管理人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4 、本基金 在到期 期间 (除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和过渡期 内,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 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但符 合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交银施罗德安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后,基金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7% 的年 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 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 法同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I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 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 术,力争实现组合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中期票 据、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 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 的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和银行存 款等, 其中债 券包括国 债、金 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 交易的 可转换 公司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 等。风 险资产为股 票(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权 证、股指期 货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60%, 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股 票、权 证、股指 期货等 风险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高于 40%,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 (CPPI ,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原理, 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的投资比例 , 以确保本基金在 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本金安全,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目的。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 稳健资产投资策略和风险 资产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恒定比例组合保险 (CPPI ,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原理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进行配置, 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 通过对稳健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 通过对风险资产的 投资寻求保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 配置 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本基金的 价值底线(Floor ) 。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时投资 组合的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 100% )和合理的贴现 率,确定本基金当前应持有的稳健资产数额,亦即本基金的价值底线(Floor)。 第二步, 计算本基金的安全垫 (Cushion ) 。 通 过计算基金投资组合现时净值 超越价值底线的数额,得到本基金的安全垫(Cushion)。 第三步, 确定 风险乘 数 (Multiplier ) 。本基金 通过对宏 观经 济和证 券 市场运 行状况和趋势的判断, 并结合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 确定安 全垫的放大倍数 —— 风险乘数, 并在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的基础上, 得到当期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 规模与比例。 第四步, 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 势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 值增值。 2 、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 对未 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 预测, 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 品种的影响、 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险的大小、 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 在确保基金 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 (1 )免疫策略 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到期期限匹配的积极投资策略, 根据保本周 期的剩余期限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债券组合久期, 有效控制债券利率、 收益率曲线 等各种风险,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 杠铃或梯形策略构 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3 )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 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断, 获取不合理的市场定价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4 )骑乘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 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 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 )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 券组合的收益率。 (6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对信用产品 基本面的研究 , 形成对该信用产品信用级别综合评定, 并通过调整组合内信用产 品在信用等级和剩余期限方面的分布,获取超额收益。 3 、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严谨、 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 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 以及上市 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 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 成长质量优良、 定价相对合 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1 )行业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产业环境、 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多 因素的分析和预测, 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 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 得 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 据此挑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 业。 2 )个股选择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本基金综合运用交银施罗德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挑选 具有良好成长性、 成长质量优良、 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具体 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①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 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 构建 备选股票池。 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盈利能力 (如 P/E 、 P/Cash Flow、 P/FCF 、 P/S 、 P/EBIT 等) ,经营效率 (如 ROE 、ROA 、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 )和财务状 况(如 D/A 、流动比率 等)等。 ②公司质量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 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战略、 所处行业的竞争动力、 公司的财务特点, 以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 价或溢价水平。 在调研基础上, 分析员依据公司成长性、 盈利能力可预见性、 盈 利质量、 管理层素质、 流通股东受关注程度五大质量排名标准给每个目标公司进 行评分。 ③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 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 综合运用多元化 的股票估值指标, 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 并评定投资级别。 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 础上选择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 水平, 以主动 式的科学 投资管 理为手 段,充分 考虑权 证资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流 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积极改善 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以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 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策略、 流动 性管理策 略等。 本基金在 运用股 指期货 控制风险 的基础 上,将 审慎地获 取相应 的超额 收益, 通过股指期货对股票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实现可转移阿尔法, 并 通过股指期货与股票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风险资产的选股阿尔法。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 )保持 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投资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 资目标;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40% ;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 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本基金持 有其他 证券投资 基金(不 含货 币市场基 金)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7)本基金的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 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投资 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基 金财产 不得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新的保本周期开 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第 2 位,单位 为百 分数)计 算的与 当期保 本周期同期 限的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 保本周期为三年, 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 以三年期银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 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上述 基准指 数停止 计算编制 或更改 名称, 或者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则本基金 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II 、 变更后的“交银施 罗德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 若保本周 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 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 (以下简称 “该 债券型基 金”或 “该基 金” ) , 基金投 资、基金 费率等相 关内容 也将做 相应修改,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变更后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管理如下: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可转 换债券 及可分 离转债、 次级债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和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等权 益类品 种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该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对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该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严谨、 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 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 趋势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债券、 股票等大类资产比例。 该基金以债券 投资为核心, 重点关注债券组合久期调整、 期限结构配置及债券类属配置, 并在严谨深入的信 用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 以及各类债券的流动性、 供求关 系和收益率水平等, 同时该基金也通过综合运用骑乘操作、 套利操作等策略精选 个券,提 高投资 组合收 益。此外 ,在风 险可控 的前提下 ,该基 金适度 关注股票、 权证市场的运行状况与相应风险收益特征, 有效把握投资机会, 适时增强组合收 益。 1、资产配置策略 该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 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的方法, 形成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确定债券 资产、 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根据市场运行状况以及各类资产 预期表现的相对变化, 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有效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 险,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该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 严谨的信 用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 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债券类属配置; 在严谨深入 的信用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 以及各类债券的流动性、 供 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 选个券。 (1 )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该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 密切跟踪 CPI 、PPI 、 汇 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 运用数 量化工具,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 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该基金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根据 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 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 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 趋势, 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 测算子弹、 哑铃或梯形等不 同期限结构配置 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 )债券的类属配置策略 该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 场风险等因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 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 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 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 产间的配置。 (4 )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该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 债券等可投资标的, 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 (即回购利率) 的套利价 值。 (5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该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运 行、 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和偿债能力、 国家信用支撑 等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 建立 信用债券池; 然后基于既定的目标久期、 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具体而言, 该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①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 走访发行主体、 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 “自上而下” 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行业 (或产业) 经济前景, “ 自下而上” 地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 偿债能力、 国家信用支撑等。 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 用债券信 用评级 指标体 系,对信 用债券 进行信 用评级, 并在信 用评级 的 基础上, 建立该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②信用债券筛选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该基金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筛选主要考虑 以下因素: a 、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b、不同 信用等 级的信 用债券, 以及同 一信用 等级不同 标的债 券之间 的信用 利差变化。 该基金密切关注供求关系、 税收、 利率、 投资人结构与行为以及市场 的深度、 广度和制度建设等因素对信用利差的影响, 对个券进行有效的信用利差 交易。 (6 )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 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兼具股性和债性双重特征的投资品种。 该基金对于可转换债券 股性的研究将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对标的股票的研究, 在此基础上量化投资部利 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 充分考虑转债发行 后目标转债标的股票股价波动率可能 出现的变化, 对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 对于可转换债券债性的研究, 该 基金将引进公司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及标的债 券进行信用评级, 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合理定价。 通过对标的转债股 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 力求寻找出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构建该基金可转换债券的 投资组合。 3、股票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适度参与股票资产投资。 该基金将综合 运用交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 充分发挥研究团队主动 选股优势,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投资潜力 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该基金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 平, 以主动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 收益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当期稳定的基金资产收益 (四)投资限制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 若保本周 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 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 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公司 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 督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投资 限制。 该债券型基金自变更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 投 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 转型期结束日起次个 工 作 日 使 该 债 券 型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定。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基 金财产 不得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该基金, 则履 行适当程序后该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该债券型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其指数样 本涵盖国债、 政策性银行债、 商业银行债、 地方企业债、 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 短期融资券等各类券种, 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 是目前市场 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该指数合理、 透 明、 公开, 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比较基准,较为合适。 如果上述 基准指 数停止 计算编制 或更改 名称, 或者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则本基金 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调整或变更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对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 值日有 市价的, 采用市 价确定 公允价 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 值日无 市价,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等因 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值。 3 、当投资 品种不 存在 活跃市场 ,采用 市场参 与者普遍 认同, 且被以 往市场 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如有充 足理由 认为 按原有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上述 资产或 负债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5 、存在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 相关规 范的,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按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合同 变更 、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交银施罗德荣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