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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国企改革(519756)

交银国企改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年五 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 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德 国企改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
2015 年 4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5】613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 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 本基 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九、基金的投资 ................................................ 49 十、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6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六、风险揭示 ................................................ 7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8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9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交银施罗德 国企改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交银施罗德 国企改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 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阮红 (代任)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 交通银 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硕士学历。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银 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博士学历, 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 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交通银行办公 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 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 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雷贤达先生, 副董事长, 学士学历, 加拿大证 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 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 审委员会委员。 吴伟先生,董事,博士学历。现任交通银行 首席财务官、交通银行 投资银行业 务中心总裁,交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历任交 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 管、副处长、预算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沈阳分行行长、交通银行预 算财务部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士学历。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历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森堡)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历。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 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杜静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潜江支行办公 室副主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信贷处副处长、信贷处处长兼授信催理处主任、国外 业务处处长;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业务代理处处长;交通银行宜昌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华中授信审批中心总经理。 裴 关 淑 仪 女 士 , 监 事 ,CFA 、CIPM 、FRM , 工 商 管 理 、 资 讯 管 理 双 硕 士 。 现 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任 职 荷 兰 银 行 、 渣 打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罗德投资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资讯科 技部主管、 中 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陈超女士,监事,硕士学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合规审计部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 。 3、公司高管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代任董事长。简 历同上。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 大学( 原湖南财经学院) 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乔宏军先生, 副总经理 , 博士学历, 高级经济 师。 历任交通银行资金 部副处长、 副高级经理 、高级经理;交通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中心副总裁。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楠先生, 基金经理, 复旦大学硕士。6 年证券行业经验。2009 年 6 月至 2011 年 3 月在长江证券担任高级分析师, 2011 年加 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行业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 自 2015 年 5 月 5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代任董事长) 项廷锋(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管华雨(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 系结构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 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8 )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 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 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 、基 金 托 管人 ( 一 )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 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 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 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 , 业 绩 突 出 ,200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中 国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 的 SAS70 审 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 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 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营 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 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 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 素质好、 服务 能 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券市 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共 254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 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 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 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长 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 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 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天时货币市场 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 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 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 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天成红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大成行业轮动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LOF) 、 景 顺 长 城 能 源 基 建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工 银 瑞 信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 德 信 用 添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东 吴 中 证 新 兴 产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 会责任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 黄金主题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浙商 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深 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交银施罗德深 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长 信内需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 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逆向 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 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房地产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 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工银瑞 信信 用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大 成现金 增利货 币市场基 金、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 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 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新华行业 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 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 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 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活期宝 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 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小 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改革红 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 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 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市场基金、 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 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夏 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华 夏 沪 港 通 恒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前 海 开 源 股 息 率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高新 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 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有 关 托 管业 务 的 法 律 法规 、 行 业监 管 规 章 和 行内 有 关 管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会 总 体 负责 中 国 农 业 银行 的 风 险管 理 与 内 部 控制 工 作,对托管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通 过 参 数设置 将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金 合 同 、托管 协 议 规 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 面 警 示。 对 本 基金 投 资 比 例 接近 超 标 、资 金 头 寸 不 足等 问 题 ,以 书 面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代任)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本基金的 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 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5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7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8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9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0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5)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1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 )58568118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www.hrsec.com.cn (1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1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 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 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2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2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2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 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沈兆杰 六 、基 金的 募集 ( 一)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 会 2015 年[4] 月[14] 日证监 许可[2015]613 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


( 二)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 五 )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 人公开发售。募集期间个人投 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 本基金的认购业务。除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12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 售 机构相关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中的“ (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 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 )销售渠道: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3 ) 销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 )基金份额的认购 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 的认购方式 。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 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 得撤销 。


(4 ) 直销机构接受首 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 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 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 本 基 金直 销 机构 单 笔 认 购最 低 金 额可 由 基 金 管 理人 酌 情 调 整。其他销售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机构 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如果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 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 格为 1.00 元/ 份。


(2 ) 认购费率 : 募集期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 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费率 认 购金 额(含 认购 费) 认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2%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6%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 差别 的认 购费率 。 养老金客 户包 括基本 养 老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 老计划筹 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 将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 认 购金 额(含 认购 费) 特 定认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48%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3%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12%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06%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基金 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总金额/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本基金 100,000 元,且该认 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 认购费率为 1.2% , 则 可认购基金份额 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认购净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 +10.00/1.00 =98,824.23 份 若该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本基金 100,000 元,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 10.00 元,则投资 100,000 元本金可得到 98,824.23 份基金份额。 例二 :某养老金客户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投资本基金 100,000 元,且该 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认购费率为 0.48% ,则 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认购净金额=100,000/ (1+0.48% )=99,522.29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522.29=477.71 元 认购份额=99,522.29/1.00 +10.00/1.00 =99,532.29 份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若该 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投资 100,000 元,假定募 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10.00 元,可得到 99,532.29 份基金份额。 4、认购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 )认购款项支付:投资 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 认,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 的确认登记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 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6、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 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 截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 否则 《基金合同》 不 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电话: (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其他销售 机构 本基金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 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 构 ”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 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 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 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售机构 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如果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 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 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 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 )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 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 基金份额 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 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 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 (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 的登记 (1 )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 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 )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 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 表: 申购费率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特定 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16%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 的赎回费, 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 0.5% 的 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 并将 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 大于等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 上述 “ 月”指 的是 30 个自然日 。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30 日 0.75%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30 日(含)—1 年 0.5% 1 年(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 人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和转换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如有)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例三 :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申购费率为 1.5% ,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 (40,000-591.13 )/1.040=37,893.14 份 即: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例四 :某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申购费率为 0.6% ,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 (100,000-596.42 )/1.040=95,580.37 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 95,580.37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五 :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 额, 持有期限为 30 日,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 = 10,109.20 元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包括该日) 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 刊登公 告 或者通知 销售机构代为告知 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不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七 )基金 上 市 交易和 场内 申购赎 回业 务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规 则 安 排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和/ 或 开 通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事 宜 。 具 体 上 市 交 易 和/ 或开 通场内申购赎回的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按照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 九 )其他 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国企改革红利的上市公司股票,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据、 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受益于国企改革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金融市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运用修正后的投资时钟分析框架,自上而下调整基 金大类资 产配置和股票行业配置策略,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和债券类别配置;在严谨深入的股 票和债券研究分析基础上,自下而上精选个券。其中,本基金股票投资重点关注直 接受益于国企改革红利、或在国企改革推动下盈利水平长期显著提升的其他上市公 司。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利用经交银施罗德研究团队修正后的投资时钟分析框架,通过“自上而 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 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 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动态调整 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 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行业配置 不同行业受宏观经济周期、行业自身生命周期以及相关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在不 同时期表现往往具有明显差异。基金管理人采用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 和预测方法,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 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其中,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各类行业受益于国企改革红 利的程度,把握因直接或间接受益于国企改革红利的相关行业带来的投资机会。 3、股票投资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研究团队自下而上的选股能力,基于对个股深入的基本面 研 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精选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管理人的股票投资具体 分以下几个层次进行: (1 )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公司,构建备选股 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盈利能力指标(如 P/E、P/Cash Flow、P/FCF 、P/S、P/EBIT 等) 经营效率指标(如 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 财务状况指标(如 D/A、流动比率等) (2 )价值评估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在公司备选股票池基础上,本基金将进一步通过对备选上市公司详实的案 头分 析和深入的实地调研,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公司价值进行综合评估,构建 股票组合。 其中, 本基金重点关注直接或间接受益于国企制度改革红利的上市公司, 包括: ? 以上市公司作为平台, 通过产权制度改革 (如 兼并重组、 整合上市、 引入多 元股权结构等)或 管理 制度改革(如国有 资产 管理体制改革、国 企管 理层 股权激励制度、市 值利 润考核等)等多种 方式 ,提高经营效率和 竞争 力的 上市公司股票; ? 受益于混合所有制改革、 垄断领域对民营资本开放等制度红利获得发展机遇 或盈利水平显著提升的非国企上市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所关注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 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 究,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精选优秀质地的投资标的构建股票组合。 4、债券投资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 债券等债券品种。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 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 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 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 、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 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期控制策 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等多种策 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 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 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 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 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 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据、货币 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受益于国企改革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则: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 ) 本基金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不含货币市场基金)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7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 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中期票据,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0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1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基 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60% ×沪深300 指数+4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 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A 股作为 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 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 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 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适合作为本基金 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面值余额在一亿元以上、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 国债、企业债、可转债和金融债,具有一定的投资代表性。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 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的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 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若变更基准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 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若变更基准指数涉及本基金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基准指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及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九)投 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流 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 )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审视投资组合 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 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 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 管理程序如下:


(1 ) 研究部宏观分析 师、 策略分析师、 行业分析师、 信用分析师、 数量分析师 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 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依据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的宏观 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分析师的债券市场 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 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 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 ) 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 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中央交易 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 ) 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 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7 ) 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 , 量化投资部定期完成基金业 绩评估报告。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 出调整。 十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 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 ( 三)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2、证券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 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3、 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 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 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经纪机构、 期货公司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执行。 ( 七 ) 收益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 本基金不同的交易账 户 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人同一日多次申报 收益分配方式变更的,按照 《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 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以登记机构 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 日支付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 (3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章。 (2 )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章。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 五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 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 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 10、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本基金投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十 六、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 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 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 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集或因 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 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 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财 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 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 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 四)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通过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之间进行配置来降低风 险,提高收益。如果 股票市场和债券 市场同时出现下跌,本基金 将不能完全抵御两 个市场同时下 跌的风险 ,基金净值将出现下降。此外,本基金在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时,可能由于基金经理的预判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较大差异,出现资产配置不合 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 六 ) 投资股 指期 货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 险是 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3 )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 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 七 )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 方面的不完 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 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 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协 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助开立股 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3 ) 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 让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 照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 本人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可采用网 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本基 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 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止 的 事由、 程序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及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 九、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阮红(代任)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成立 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 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 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 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据、 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余资产投资于债 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投资受益于国企改革 相关上市公司证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 变 更 投 资品 种 的 投资 比 例 限 制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4 )本基金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 )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 (6 ) 本基金投资于定 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根据协议可 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7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与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10%;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中期票据,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3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中期票据、 货币 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投资受益于国企改革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14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则: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 例的规定; (1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或取消。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 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选择存款银行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7、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 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流通受限证券投资行 为。 (4 )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非公开定向增发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 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 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6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7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 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 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 损失。 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10、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 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协助开立股指 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 申购、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 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 认购款项应存于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集到的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 ,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 备案 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本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算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得到的数 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但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 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生效 。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终止事项。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 可在 T+2 个工作日 后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销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 服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的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手续,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 本基金的认购业务,在本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后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 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 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 调整 可用于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 面 加 “0”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 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转 换业 务 在条件成熟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 五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 服务。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 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 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场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三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 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三 )《交银施罗德 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 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交银施罗国企改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法 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