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 年 五 月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 托管协 议 当事人 ................................ 3
二、基金 托管协 议 的依据、 目的和 原 则 .................... 5
三、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 6
四、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 15
五、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 16
六、指令 的发送 、 确认及执 行 ........................... 20
七、交易 及清算 交 收安排 ............................... 23
八、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 28
九、基金 收益分 配 ..................................... 34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 35
十一、基 金费用 ....................................... 37
十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的登 记 与保管 ............... 39
十三、基 金有关 文 件档案的 保存 ......................... 40
十四、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更 换 ................... 41
十五、禁 止行为 ....................................... 44
十六、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 45
十七、违 约责任 ....................................... 47
十八、争 议解决 方 式 ................................... 49
十九、托 管协议 的 效力 ................................. 49
二十、其 他事项 ....................................... 50
二十一、 托管协 议 的签订 ............................... 50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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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并有效 存续的 有 限责任公 司, 按照 相 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具备担任 基
金 管理 人的 资格和能 力, 拟 募集 发行 交银 施罗 德国 企改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鉴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有效存 续的银 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具 备担任 基 金托管人 的
资格和能 力;
鉴于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交 银 施 罗 德 国 企 改 革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 金 管理人, 中 国农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拟 担 任 交 银 施 罗 德 国 企 改 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托管人 ;
为明确交 银 施 罗 德 国 企 改 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之间 的权利 义 务关系, 特 制订 本 托管协议 ;
除非另有 约定 , 《 交 银施罗德 国企改 革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中 定义的 术语在 用于本托 管
协议时应 具有相 同 的含义 ; 若有 抵触 应以基金 合同为 准 , 并依 其条款
解释。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交 银施罗 德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交 通银 行大楼 二 层
(裙)
办公地址 : 上海 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8 号国 金中 心二期21-22 楼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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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 人 :阮红 (代任)
成立日期 :2005 年8 月4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12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围 : 基金 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理和 中国证 监 会许可的
其它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 凯 晨世贸 中 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 众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 期贷款 ; 办理 国
内外结算 ; 办理 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券; 从事同 业 拆借; 买 卖、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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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买卖 外汇; 结 汇、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业务 ; 提供 信 用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项 及 代理保险 业务; 提 供 保管箱服 务; 代理 资 金清算 ;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融机 构 贷款业务 ;
贷款承诺 ;组织 或 参加银团 贷款; 外 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借款 ; 发行 、 代理发行 、 买卖 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 外 的外币有 价 证
券; 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现 ; 自营 、 代 客外汇买 卖; 外币 兑换;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企 业、 个人 财务顾 问 服务; 证 券公
司客户交 易结算 资 金存管业 务;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业 务 ; 企业 年金托
管业务 ; 产业 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 ;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 境内证券 投资
托管业务 ; 代理 开 放式基金 业务; 电 话银行、 手机银 行 、 网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生 产品 交易业务 ; 经 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等监 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业 务 。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交银 施 罗德国企 改革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制订。
(二)订 立托管 协 议的目的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保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 及 相互监督 等相
关事宜中 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份 额持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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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合 法权益 。
(三)订 立托管 协 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本 着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 分 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协商 一 致,签订 本协议 。
(四)解 释
除非文义 另有所 指, 本协议所 使用的 所 有术语与 基金合 同 的相应
术语具有 相同含 义 。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 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提 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 易 对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关 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 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 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 义 的事项 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具有 良 好流动 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含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 会核准上 市的
股 票 ) 、 债券 、中期票 据、 货币 市场工具 、权 证、 资产支持 证券 、股
指期货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 金融工具 (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 会 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为: 股 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 其余
资产投资 于债券 、 中期票据 、 货 币市 场工具 、 现金 、 权 证、 资 产支持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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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证 券品种; 本基
金 投 资 受 益 于 国 企 改 革 相 关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的80%;本 基 金 保留的现 金或者 投 资于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如 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 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以调 整 上述投资 品种的 投 资比例。
(二)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融 资 、 融券 比例进行 监 督。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2 、本 基金 与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其
他基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债券回 购最 长期限为 1年, 债 券回购到 期
后不得展 期。 本基 金的基金 资产总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40% ;
4 、 本基金 持有其他 证券投资 基金 ( 不 含货币市 场基金 ) ,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5 、本 基金 的存款 银行 为具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证 券 投
资基金销 售业务 资 格或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托 管人 资 格 的商业银 行;
6 、 本基金 投资于 定 期存款的 比例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0% ,
根据协议 可提前 支 取且没有 利息损 失 的银行存 款,不 受 此限制;
7 、本 基金 参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 基
金的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的 股票数 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 票 公司本次 发
行股票的 总量;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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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托管 的其他 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9 、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用等 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应 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 部卖出;
10、 本基金 持有的 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 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 管 的全部证 券投资 基 金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合
计规模的10% ;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 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1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中期 票据 ,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10% ;
12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流通 受限证 券 , 其公 允价值 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3、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 资 产 的 0%-95% ,其 余 资产 投资 于 债券 、 中
期票据、 货币市 场 工具、 现 金、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 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的 其他证 券 品种; 本基 金投资 受 益于国企 改
革相关上 市公司 证 券的比例 不低于 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 本基 金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14 、本基 金若投 资 股指期货 ,则:
(1 ) 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 约价值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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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2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 有
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 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 融资产( 不含质 押 式回购) 等;
(3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市值的20% ;
(4 ) 本基 金所持 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 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计(轧 差计算 ) 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 关于股票 投资比 例 的有关约 定;
(5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 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6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
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15 、 本 基金不得 违 反基金合 同中有 关 投资范围 、 投资 策 略、 投 资
比例的规 定;
16、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对上 述比例 限 制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17、 法律法 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 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 股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的 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 资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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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 在上述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上述投资 组合限 制 条款中, 若 属法律 法 规或监 管 部门的 强 制性规
定, 则当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 修 改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所 受 限 制 相 应 调 整 或 取
消。
(三)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律 法规有 关 基金 从事 的关联 交 易的规定,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 的公司名 单及其 更 新,并以 双方约 定 的方式提 交,
确保所提 供的关 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整 性、 全 面性 。 基金管理 人
有责任保 管真实 、 完整、 全面的关 联 交易名单 , 并负 责 及时更新 该名
单。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发 送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确认已 知名单 的 变更。 如果 基金托 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 遵 循了监督 流
程, 基 金管理人 仍 违规进行 关联交 易 , 并造 成基金资 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 任 , 基金托 管人并 有 权向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
运用基金 财产买 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关 联 交易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遵 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优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突 , 符 合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并履 行信息 披 露义务。
(四)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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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 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 重 选择的、 本 基金适 用 的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 单。 基金托 管人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 按 事前提供 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 交 易。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每半年对 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 对手名单 进行更 新, 如基金管 理人根 据 市场情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在与 交易对 手 发生交易前2 个 工 作日内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完 成 确认 后 ,被确认 调整的 名 单开始生 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 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 对 手所进行 但尚未 结 算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 议进行 结 算。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易 对手的 资 信控制 , 按银
行间债券 市场的 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基 金托管人 则根据 银 行间债券 市
场成交单 对合同 履 行情况进 行监督 , 但 不承担交 易对手 不 履行合同 造
成的损失。 如基金 托 管人事后 发现基 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 事 先约定的 交
易对手进 行交易 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 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
(五)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 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 银行定 期 存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选 择存款银 行 。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 款应符合 如下规 定 :
1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 款银行建 立定期 对 账机制 ,
确保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目 及核算 的 真实、准 确。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关文 件 ,
切实履行 托管职 责 。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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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有 关账户管 理 、
利率管理 、支付 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的行 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金 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 内纠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 知的违规 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 日内纠正 的,基 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 行为,应 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或拒 绝结算 。
(六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额净 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 基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 宣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 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 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 在宣传 推 介材料上 , 则 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 担 任何责任 , 并
将在发现 后立即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进 行监督 。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 紧 急通知 》 、 《 关于基 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等流通 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 。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 时明确一 定
期限锁定 期的可 交 易证券 , 不 包括由 于 发布重大 消息或 其 他原因而 临
时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通 受限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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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决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控制 预案等 规 章制度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并在 风险控 制 制度中明 确具体 比 例,避 免 基金出 现 流动性风 险。
上述规章 制度须 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 批准。 上述 规章制 度 经董事会 通
过之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将上 述规章 制 度以及董 事会批 准 上述规章 制
度的决议 提交给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人据此监 督基金 管 理人的流 通
受限证券 投资行 为 。
4 、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交 易
日向基金 托管人 提 供有关非 公开定 向 增发流通 受限证 券 的相关信 息,
具体应当 包括但 不 限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数 量、 定 价 依据、 监 管机构 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 印 件、 基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 签 订的销售 协议复 印 件、 缴 款通知 书、 基 金拟认购 的
数量、 价 格、 总 成 本 、 划款 账号、 划 款金额、 划款时 间 文件等。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 述 信息的真 实、完 整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过 程 中 ,
如 认 为 因 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金财产 造成较 大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 人 对该风险 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 进 行补充和 整改, 并 做出书面 说明。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经事先 书面告 知 基金管理 人, 有权 拒绝执行 其有关 指 令。 因 拒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 金 财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 何 责任, 并有权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名下 , 并保 证基 金托管人 能够正 常 查询。 因基金 管理 人原因产 生的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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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受限 证券登 记 存管问题, 造成基 金 财产的损 失或基 金 托管人无 法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的责任与 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7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承担 相应法 律 后果。 除基金 托管 人未能依 据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履行职 责 外, 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产 生的
损失,基 金托管 人 按照本协 议履行 监 督职责后 不承担 上 述损失。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金 首次投 资 中期票据 前, 与基 金托管人
签署相应 的风险 控 制补充协 议, 并按 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和 补充协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票据的 投资管 理 制度。
( 九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应 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 托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 日及时 核 对并以书 面
形式给基 金托管 人 发出回函 ,就基 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 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 改 正。 在 上述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 能 在限期内 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 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违反基 金 合同约定 的, 应 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十) 基 金管理 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 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 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 管 人发出的 书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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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 国证监会 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 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 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十一) 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 限期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 管 理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对方 根 据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诈等 手 段妨碍对 方进行 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 基金托 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 报告中国 证
监会。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 户 、 协助 开立股指 期货业 务 相关账户 及交
易编码 、 复核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 办 理清算交 收、 相关 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 金 投资运作 等
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 内 及时改正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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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 核查行为 , 包
括但不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 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 产 的完整性 和
真实性, 在规定 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 理 人并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 管的原则
1 、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序作出 的合法 合 规指令 , 基金托 管 人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协助开立 股指期 货 业务相关 账户及 交 易编码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基金
托管人的 其他业 务 和其他基 金的托 管 业务实 行 严格的 分 账管理,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 与 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有 特殊情 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 解 决。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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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申 购 、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与有 关当事 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金财 产
没有到达 基金账 户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 采取措施 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 财产造 成损失 的 ,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任 何责
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基 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 资金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认购款项应 存 于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委托的登 记机构 开 立并管理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募 集到的 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 资金划入 基
金托管人 为本基 金 开立的基 金 托管 资 金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间内 , 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 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 告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 册会计师 签
字方为有 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备案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宜 ,基金 托 管人应提 供充分 协 助 。
(三)基 金 托管 资 金账户的 开立和 管 理
1 、基 金托管 人 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 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 收 付 。 本 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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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需通过 本基金 的 资金账户 进行。
3 、基 金 托 管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人 不 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 义 开立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4 、基 金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有 关
规定。
5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 理 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基 金证券 账 户 和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圳分公 司为 本 基 金开立基 金托管 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 券 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出 借 或未经对 方同意 擅 自转让基 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 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以外 的
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 的基金完 成与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应 予 以积极协 助 。
结算备付 金的收 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的规定执 行。
4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账户 的开设 、 使用的, 按有关 规 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 照并遵 守 上述关于 账户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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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使 用的规 定 。
(五)债 券托管 专 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中 国人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的有关规 定, 以本 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 国 债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 立 债券托管 与结算 账 户, 并代表 基金进 行 银行间市 场
债券的结 算。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同时代表 基金签 订 全国银行 间
债券市场 债券回 购 主协议。
(六)其 他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商 议后 开 立 。 新账 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 理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 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 有价凭 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实物证 券 、 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 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 妥 善保管 , 保管 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于 基金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由基 金托管 人 承担。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 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 担 保管责任 。
(八)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协议另 有规定 外 , 基金 管理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 一 份正本的 原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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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重大 合同的 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5 年。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执行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办理基金 名下
的资金往 来等有 关 事项。
(一)基 金管理 人 对发送指 令人员 的 书面授 权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 专 用 传 真 号 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书 面 授 权 文 件 , 该 文 件 中 应
含有基金 管理人 预 留印鉴, 该 预留印 鉴 为基金托 管人确 定 基金管理 人
所发送指 令形式 真 实性的唯 一依据 。 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 授
权文件后 ,要及 时 电话确认 ,以保 证 基金托管 人及时 查 收。
3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授权文件 后并经 确 认后,授 权文件 即 生效。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授 权 文 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其 内 容
不得向相 关操作 人 员以外的 任何人 泄 漏。
(二)指 令的内 容
1 、 指 令 包 括 付 款 指 令 ( 含 赎 回 、 分 红 付 款 指 令 、银 行 间 业 务 划
款指令) 以及其 他 资金划拨 指令等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应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 支 付 时
间、到账 时间、 金 额、账户 资料等,并加盖预 留印鉴 。
(三)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的 时 间和程序
1 、指 令的发 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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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 人双方 书 面共同确 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 在 其合 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令 。
指令发出 后,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以 电 话方式向 基金托 管 人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时传 真给基 金 托 管人, 并电话 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 指令时 , 应为 基金 托管人执 行指令 留 出至少两
个工作小 时 。 由基 金管理人 的原因 造 成的 指令 传输不 及 时、 未 能留出
足够的划 款时间 , 未准备足 够资金 , 致使资金 未能及 时 到账所造 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2 、指 令的确 认
基金托管 人应指 定 专人接收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 答 复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 认电话 。 指令到达 基金托 管 人后, 基金托 管人 应指定专 人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授 权 文 件 及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程 序 进 行 表 面 相 符 的
形式审查 , 及 时审 慎验证有 关内容 及 印鉴, 基金托 管人 对指令的 真实
性不承担 责任。 如 有疑问必 须及时 通 知基金管 理 人。
3 、指 令的时 间和执 行
基金托管 人对指 令 验证后, 应及时 办 理。
基金管理 人应确 保 基金托管 人在执 行 指令时 ,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 资金余 额 , 否则 基金托 管人 可不予执 行, 但应 立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 理人审核 、 查明 原 因, 确认 此交易 指 令无效。 在及
时通知后 , 基金 托 管人不承 担因未 执 行该指令 造成损 失 的责任。
对于申购 新股等 时 效性要求 高的指 令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及时将指
令传至基 金托管 人 ,并预留 充足的 指 令处理时 间。
对于发送 时资金 不 足的指令, 基金托 管人有权 不予执 行 , 应当立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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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确认 该指令不 予取消 的 , 将资 金备足
并以通知 基金托 管 人的时间 视为指 令 收到时间, 因账户 资 金余额不 足
导致的投 资损失 不 由基金托 管人承 担 。
(四)基 金管理 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 情 形和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指令标 的、 价格、 金额错 误, 指令交易 方向 、 交 易对手及 交割
信息错误 , 指 令中 重要信息 模糊不 清 或不全及 其他错 误 情况等 。 基金
托管人发 现指令 错 误, 应 及时 提 示基 金管理人 改正后 再 予以执行,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因 延迟执行 该指令 造 成损失的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暂 缓 、 拒绝执行 指令的 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违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 拒绝执行 ,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由此 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六)基 金托管 人 未按照基 金管理 人 指令执行 的处理 方 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 基金的 利 益受到损 害, 应在发 现后, 及时采 取措施 予以弥补 ,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造成损失 的, 对由 此 造成的直 接经济 损 失负赔偿 责
任。
(七)授 权通知 的 变更
1 、基金 管 理 人 若 对 授 权 通 知 的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提 前 至 少 三
个 工作 日电 话通知基金 托 管人 (但属于 紧急 情况 的除外 ) 。 基金 管理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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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需提供 书面的 变 更授权通 知文件, 在 加盖公章 后以传 真 或其他双 方
约定的方 式发送 给 基金托管 人,同 时 以电话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
变 更 授 权 通 知 文 件 在 基金 托 管 人 收 到 相 关 文 件 传 真 件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的电话确 认时生 效。 基金管理 人在此 后 三个工作 日内将 变 更授权通 知
文件原件 送交基金 托管人。
2 、基金 托 管 人 更 改 接 受 基金管 理 人 指 令 的 人 员 及 联 系 方 式 , 应
至少提前1 个工 作 日以传真 方式发 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更改接
受 基金管 理人指 令 的人员及 联系方 式 自 基金 管 理人电 话 确认后生 效。
(八)其 他事项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收 指 令 时 , 应 对 指 令 的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 印 鉴
是否与预 留的授 权 文件内容 相符进 行 检查, 如发现 问题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2 、 除因 其 自 身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的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而 负 赔 偿 责 任 外 ,
基金托管 人 对执 行 基金管理 人的合 法 指令而对 基金财 产 造成的损 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 择代理 证 券买卖 、 股指期 货 交易 的证 券经营 机 构 、 期货
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本 基 金证券买 卖的证 券 经营机构 , 使
用其 交易 单元 作 为 基金的 交 易单元 。 基 金管理人 和被选 中 的证券经 营
机构签订 委托协 议 , 由基 金管理 人提 前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有 关规定, 在 基金的中 期报告 和 年度报告 中将所 选 证券经营 机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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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有关 情况 、 基 金通过该 证券经 营 机构买卖 证券的 成 交量、 回购成
交 量 和 支 付 的 佣 金 等 予 以 披 露 , 并 将 上述 情 况 及 基 金 专 用 交 易 单 元
号、 佣金费 率等基 金 基本信息 以及变 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 形 式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因 相关法 律 法规或交 易规则 的 修改带来 的变化 以 届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 和相关 交 易规则为 准。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选 择代理本 基金股 指 期货交易 的期货 经 纪机构 ,
并与其签 订期货 经 纪合同。
(二)基 金投资 证 券后的清 算交收 安 排
1 、清 算与交 割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基 金买卖证 券的清 算 交收。 资金汇 划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交易成 交结果 具 体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托 管 人自身原 因在清 算 上造成基 金资产 的 损失, 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赔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为基 金管理 人 未事先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 交 易单元 , 致使 基金 托管人接 收数据 不 完整, 造成清
算差错的 责任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如 果 因为基金 管理人 未 事先通知 需
要单独结 算的交 易 ,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 法律法规 、 交 易规 则的 规定 进行超 买 、 超卖 等原因
造成基金 投资清 算 困难和风 险,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后应立 即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解 决, 由此 给基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采 取 合理措施 , 确 保在 T+1 日12:00 之前有 足够的
资 金 头 寸 用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司的资 金结算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 基金托 管资 金账户或 资金交 收 账户上有 充足的 资 金。 基 金的资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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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头寸不 足时 , 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 基金管理 人发送 的 划款指令,但
应及时 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 发送划款 指令时 应 充分考虑 基
金托管人 的划款 处 理时间 。 在基 金资 金头寸充 足的情 况 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 令不得拖 延或
拒绝执行 。
2 、交 易记录 、 资金 和证券账 目核对 的 时间和方 式
(1 ) 交易记 录的核 对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按 日进行 交 易记录的 核对。 每 日 对外披
露净值之 前, 必须 保 证当天所 有实际 交 易记录与 基金会 计 账簿上的 交
易记录完 全一致 。 如果实际 交易记 录 与会计账 簿记录 不 一致, 造成基
金会计核 算不完 整 或不真实, 由此给 基 金造成的 损失由 基 金管理人 承
担。
(2 ) 资金账 目的核 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按日核实 ,账实 相 符。
(3 ) 证券账 目的核 对
基金托管 人应按 时 核对证券 账户中 的 种类和数 量 , 确保 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 券账户 中 证券的种 类和数 量 与基金会 计账簿 中 的记载一 致。
(4 ) 实物 券 账目
实物券账 目,每 月 月末相关 各方进 行 账实核对 。
(三)基 金申购 、 赎回及转 换 业务 处 理的基本 规定
1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及转换 的 确 认 、 清 算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登记机 构负责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开 放 式 基 金
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 人应对传 递的申 购 、 赎回 、 转换
开放式基 金 的数 据 真实性负 责。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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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必 须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向 基
金托管人 发送前 一 开放日上 述有关 数 据, 并 保证相 关数 据的准确 、 完
整。
4 、 登 记 机 构 应 通 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建 立 的 加密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 包括 电子数 据和盖 章生效的 纸制清 算 汇总表) , 如因各 种 原因, 该系
统无法正 常发送 , 双方可协 商解决 处 理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自按 有关规 定 保存。
5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 上 述 事
宜由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6 、关 于清算 专用账 户的设立 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 及分红资 金汇划 的 需要, 由 基 金管理 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户 由登记 机 构管理。
(四)开 放式基 金 申购、赎 回和基 金 转换的资 金清算
基金申购 、赎回 、 转换等款 项采用 轧 差交收的 结算方 式 ,T 日基
金申购款 交收日为T+2 日 , 赎 回款交 收 日为 T+3 日, 基金 转换款交 收
日为T+2 日, T 日 资 产托管专 户交收 净 额为 T-2 日申购 款+T-2 日基 金
转换入款-T-3 日基 金赎回款-T-2 基金 转换出款 。当 T 日 资产托管 专
户交收净 额为净 应 收额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 T 日 下午15:00 之前将 净
应收额从 中登 TA 基 金清算备 付金账 户 划到资产 托管专 户 ;当 T 日资
产托管专 户交收 净 额为净应 付额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T-1 日将划款 指
令发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托 管人按 基 金管理人 的划款 指 令将净应 付
额在T 日 上午12 : 00 前从资 产托管 专户 划到中登TA 基金清 算备付金
账户 。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
账, 对 于未准时 到 账的资金 , 应及 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划 付, 由 此产生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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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应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付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 划付。 如 果指令接 收时, 账 户余额不 足支付 , 以账户足 额时
间为指令 接收时 间 。 因基 金托管 资金 账户没有 足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金
托管人不 能按时 拨 付, 如 系基金 管理 人的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 管 人不承担 垫款义 务 。
(五)基 金现金 分 红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分 红 方 案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双 方 核 定 后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中国 证 监会指定 媒 介上 公 告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2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分 红进行账 务处理 并 核对后 ,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 送现金 红 利的划款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应 及
时将资金 划入专 用 账户。 基金管 理人 在下达指 令时 , 应 给基金托 管人
留出至少 两个工 作 小时执行 指令 。 现 金分红款 划付日 , 资产托管 专户
交 收 净 额 为 净 应 付 额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需 将 该 款 项 与 现 金 分 红 款 同时
在12:00 前划入 专 用账户 。 基金 托管 人未按约 定时间 拨 付, 给 投资人
造成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承担赔 偿 责任; 因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 没有
足够的资 金, 导致 基金托管 人不能 按 时拨付 , 如系 基金 管理人的 原因
造成,责 任由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基 金 托管人不 承担垫 款 义务。
(六) 基 金融资 、 融券
如本基金 按 《基金 合同》 和国 家有关 规定进行 融资、 融 券业务时 ,
基金托管 人应为 基 金融资、 融券提 供 必要的协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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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及 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算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算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得到 的数值 。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 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误差 计 入基金财 产。 国 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于 每 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 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按
规定公告 ,但根 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 合 同的规定 暂停估 值 时除外 。
2 、复 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 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 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 人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 据基
金合同和 相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对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 年 末估值复 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 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二)基 金资产 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 形 的处理
1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 债券 、 证券 投资 基金、 衍生工具 和 其它投资
等持续以 公允价 值 计量的金 融资产 及 负债 。
2 、估 值方法
(1 )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另有 规定 的 除
外 ) ,以 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 发生重大 变化或 证 券发行机 构
未发生影 响证券 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 价(收盘 价)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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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 行机构发 生
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 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调整 最 近交易市 价,确 定 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另有 规 定
的 除外 ) ,选 取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3 )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 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债券 应收利 息 后得到的 净价进 行 估值;
4 )交 易所 市场挂 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债 券,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2 ) 证券 交易所 发行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 处
理:
1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 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 值 ;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3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 市
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 方法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 会 有关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4 )交 易所 市场发 行未 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 价值。
(3 ) 银行 间市场 上市 交易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 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估 值净价 进 行估值。 银 行间市 场 发行未上 市
的固定收 益品种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
(4 )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 估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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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 发生重大 变化
的,采用 最近交 易 日结算价 估值。
(5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
允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 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 方 法估值。
(6 )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增事 项,按 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 门最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时,应 立 即通知对 方,共 同 查明原因 ,双方 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任, 因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
3 、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按估 值 方法的第 (5 ) 项 进 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误处 理。
(2 ) 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 证券 经 纪
机构、 期货公 司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 的数据错 误等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 经 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 查, 但 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而造 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 误,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 必 要的措施 减轻
或消除由 此造成 的 影响。
(三)基 金 估值 错 误的处理 方式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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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份 额 净值错误 ; 基金 份 额净值出 现错误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 防止损失 进
一步扩大;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 告 ; 当 发 生 基金份 额 净值 错 误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处理 , 由此给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 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 错 情形, 有权向 其他当 事人追 偿 。
2 、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需 要
进行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 界 定双方承 担
的责任, 经确认 后 按以下条 款进行 赔 偿:
(1 )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 金 管理人担 任。 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方在 平等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的建 议执行 , 由此给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
(2 ) 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 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且基 金 托管人未 对计算 过 程提出疑 义或要 求 基金管理 人
书面说明 , 基金 份 额净值错误 且造 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损 失的,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基 金 支付的赔 偿金额, 其中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50% , 基金
托管人承担50% 。
(3 ) 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对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 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 算 和核 对 , 尚不 能达 成一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 情 形,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结 果对外 公 布, 由 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造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赔 付。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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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由于 基金管 理 人提供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 , 基 金托管人 在履行 正 常的复核 程序后 仍 不能发现 该
错误, 进而 导致基 金 份额净值 错误而 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和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
3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 的 净
值计算尾 差,以 基 金管理人 计算结 果 为准。
4 、 前述内 容如法 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 有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处理 。
如果行业 有通行 做 法, 双方当 事人应 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原 则进行 协 商。
(四)暂 停估值 与 公告基金 份额净 值 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 货交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2 、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 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 他 情形。
(五)基 金会计 制 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 定的会计 制度执 行 。
(六)基 金账册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 记录和保 管本基 金 的全套账 册。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 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对 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 分 歧,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处理 方法为 准 。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 到错账的 原因而 影 响到基金 资产净 值 的计算和 公
告的,以 基金管 理 人的账册 为准。
(七)基 金财务 报 表与报告 的编制 和 复核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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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 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 时编制并 对外提 供 真实、 完整 的基金 财 务会计
报告。 月度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月 终了后5 个工作日 内完
成;季度 报告应 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毕并 予
以公告; 半年度 报 告在会计 年度半 年 终了后 60 日内编 制 完毕并 予 以
公告;年 度报告 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 内编制 完毕并 予 以公告。 基
金合同生 效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 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 度 报告。
2 、报 表复核
基金管理 人在报 表 或定期报 告完成 当 日, 对 报表盖 章后 , 以加密
传 真 方 式 或 双 方 书 面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在月 度 报表完成 当日, 将 报 表盖章后 提供给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 后应在3 日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报 告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45 日 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双方商 定的其 他 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认可 的账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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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处理方 式为准 ; 若双方无 法达成 一 致,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务处 理为
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 管 理人提供 的报告 上 加盖托管 业
务部门公 章或者 出 具加盖托 管业务 专 用章的复 核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
存一份。 如 果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 告之日之 前
就相关报 表达成 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按照其编 制的报 表 对外发布 公
告,基金 托管人 有 权就相关 情况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 季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基金 业绩比 较 基准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是 指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的 可 供 分配利润按 基 金 份 额 进
行比例分 配。
(一)基 金收益 分 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 分配应 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 基金的 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 分 配权;
2 、 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 次
数最多为6 次, 每 份 基金份额 每次分 配 比例不得 低于收 益 分配基准 日
每份基金 份额可 供 分配利润的1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 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
3 、 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于面值 ;
4 、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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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若投 资者不 选 择,本基 金默认 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 现 金分红;
5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二)基 金收益 分 配 方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施
1 、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 核 实
后确定, 基金管 理 人按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公告 并 向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2 、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在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依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就支付 的现金 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划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及 时进行分 红资金 的 划付。
3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应 按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的有 关 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 拟 公 开披露的 信息在 公 开披露之 前应予 保 密。 除 按 《基
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进行信息 披露外,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运作 中 产生的信 息
以及从对 方获得 的 业务信息 应予保 密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除 了为合 法 履行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 所必要之 外, 不得 为其他目 的使用 、 利用其所 知悉
的基金的 保密信 息, 并且应当 将保密 信 息限制在 为履行 前 述义务 而需
要了解该 保密信 息 的职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为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保密 义务:
(1 )非 因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保密 信息 被 披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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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泄露 或公开 ;
(2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为 遵 守和服从 法院判 决 或裁定 、
仲裁裁决 或中国 证 监会等监 管机构 的 命令、 决定 所做出 的 信息披露 或
公开。
(二)信 息披露 的 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主 要包括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 募集情况 、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 公告、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以 及 临 时报告、 澄清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信 息。 基金年 度报告 需 经具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审 计后,方 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 息披露
程序
1 、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 益为宗 旨 , 诚实 信用, 严守 秘密。 基金管理 人 负责办理 与基
金有关的 信息披 露 事宜, 对于本章 第 (二) 条规定 的应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的事 项,应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无 误后,由 基金管 理 人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 的基金
信 息通 过中 国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刊 (以 下简 称“指定 报刊 ” ) 和
基金管理 人的互 联 网网站等 媒介披 露。 根据法律 法规应 由 基金托管 人
公开披露 的信息, 基 金托管人 将通过 指 定 报刊和 基金托 管 人的互联 网
网站公开 披露。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暂停或 延 迟披露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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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 :
(1) 不 可抗力 ;
(2) 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规 定 或基 金 合同约定 的情况 。
2 、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 信 息披露文 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起草、 并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由基 金 管理人公 告。 发生 基金合同 中规
定需要披 露的事 项 时,按基 金合同 规 定公布。
3 、信 息文本 的存放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 议、 招 募说明书 和 基金定期 报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处,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可 以免费 查 阅 上述文 件 。 在支 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获
得上述文 件的复 制 件或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保证文 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 的 内容完全 一致。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 金管理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 金 管理 费按 前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 方
法如下:
H = E× 年 管理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二)基 金托管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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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E× 年 托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三) 基 金的银 行 汇划费用 、 基金 的 证券、 期 货交易 费 用、 基金
的开户费 用和账 户 维护费用、 基金合 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 关 的 信息披 露
费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费用 、 基 金合同生 效后与 基 金相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及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 同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 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等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相应 协
议的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出 金额支 付 , 列入 或 摊入 当 期 基金费用 。
(四)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支出或 基金资 产 的损失, 以 及处理 与 基金运作 无关的 事 项发生的 费
用等不列 入基金 费 用。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 包 括但不限 于验
资费、会 计师和 律 师费、信 息披露 费 等费用不 列入基 金 费用。
(五) 本基 金运作 前 产生的可 以从基 金 财产中列 支的相 关 费用由
基 金管 理人 垫付,运 作后 由 基 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 划付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
(六)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费, 此项调 整不 需要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基金管理 人必
须 依照有 关规定 最 迟于新的 费率实 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 登公告。
(七)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复 核程序、 支付方 式 和时间
1 、复 核程序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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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计 提的基 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 管 费等, 根
据本托管 协议和 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进行复核 。
2 、支 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 金 托管费每 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 金管理费 、 基 金托 管费划 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管 人复
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或 不可抗 力 致使无法 按时支 付 的, 顺 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 支 付。
(八)违 规处理 方 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违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从基金 财产中 列 支费用时 , 基 金托 管人可要 求基
金管理人 予以说 明 解释, 如基金 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 基 金托管人 可拒
绝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 内容至 少 应包括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由登记 机构编 制, 由基金管 理人审 核 并提交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托管人 有权要 求 基金管理 人提供 任 意一个交 易
日或全部 交易日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提供 , 不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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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拖延或 拒绝提 供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下 月 前十个工 作
日内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止日 等涉及 到 基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应于发 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 内 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妥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 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用 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 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 身原因无 法妥善 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 定各自 承 担相应的 责任。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 金托管人 应保存 基 金托管业 务活 动 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都应当 按 规定的期 限
保管。保 存期限 不 少于 15 年。
(二)合 同档案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署与 基金相 关 的 重大合 同文本 后, 应 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重 大 合同传真 给基金 托 管人, 并在 十个工 作 日内 将合 同
文本正本 送达基 金 托管人处 。
(三)变 更与协 助
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生 变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有 义务 协 助
变更后的 接任人 接 收相应文 件。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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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各 自 职 责 完 整 保 存 原 始 凭
证、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交易记 录 和重要合 同等, 承 担保密义 务并
保存至少15 年以上 。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更换
1. 基金管 理人的 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职 责 终止:
(1 ) 基金管 理人被 依法取消 其基金 管 理资格的 ;
(2 ) 基金管 理人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 销或被依 法宣告 破 产;
(3 ) 基金管 理人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 )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形。
2. 基金管 理人的 更 换程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必 须依照如 下程序 进 行: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 上(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基 金管理人 形成决 议, 该决议需 经参加 大 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 表 决通过 , 新任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符 合法律法 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资 格 条件;
(3 )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 管 理人;
(4 )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自 表 决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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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之日 起生效 , 自通过之 日起五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5 )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6 )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妥 善保 管 基
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 时向临时 基金管 理 人或新任 基金管 理 人办理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新任 基金管 理 人应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基金 资产总 值 和净值;
(7 )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审计费 用在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8 ) 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如 果原 任或 新任 基 金
管理人要 求, 应按 其 要求替换 或删除 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 管理人有 关
的名称字 样。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更换
1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终止:
(1 ) 基金托 管人被 依法取消 其基金 托 管资格的 ;
(2 ) 基金托 管人 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 销或被依 法宣布 破 产;
(3 ) 基金托 管人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 )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形。
2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 上(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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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对被 提名的 基 金托管人 形成决 议, 该决议需 经参加 大 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 表 决通过 , 新任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符 合法律法 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资 格 条件;
(3 )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 托 管人;
(4 )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换 基金 托 管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6 ) 交接 :基金 托 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财 产 和
基金托管 业务资 料 ,及时办 理基金 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 务 的移交手 续,
新任基金 托管人 或 者临时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及时 接收。 新 任 基金托管 人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 基金资产 总值和 净 值;
(7 )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审计费 用从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三)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同 时 更换
(1 )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 独 或
合计持有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 名新 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2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 分别按上 述程序 进 行;
(3 )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上联 合公告 。
(四) 新任 或临时 基 金管理人 接受基 金 管理业务 或新任 或 临时基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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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 接受基 金 财产和基 金托管 业 务前, 原任 基金管 理 人或原任 基
金托管人 应依据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继 续履行 相 关职责, 并 保
证不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 益造成 损 害。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 当事人 禁 止从事的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将其 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 券投资。
(二) 基金管 理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 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
管人不公 平地对 待 其托管的 不同基 金 财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利用 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 利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五)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对他 人 泄漏基金 经营过 程 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 规 定的方式 公开披 露 的信息。
(六) 基金 管理人 在 没有充足 资金的 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出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 令 ,或违规 向基金 托 管人发出 指 令。
(七)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行 政上、 财务上不 独 立, 其高
级管理人 员和其 他 从业人员 相互兼 职 。
(八) 基金托 管人 私自动用 或处分 基 金资产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 同或托管 协议的 规 定进行处 分的除 外 。
(九)基 金财产 用 于下列投 资或者 活 动:
1 、承销 证券;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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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 反规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 保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 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6 、 从事内 幕交易 、 操纵证券 交易价 格 及其他不 正当的 证 券交易
活动;
7 、法 律、行 政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
如 法 律、 行政 法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 于
本基金, 则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本 基 金投资不 再受上 述 规定的限 制。
(十)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禁止的 其 他行为 , 以及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禁止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从 事 的其他行 为。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有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后 生效 。
(二)基 金托管 协 议终止的 情形
1 、基 金合同 终止;
2 、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 生法律 法规 、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终 止 事项。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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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自出 现《基 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并 在中国证 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 履
行职责 , 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4)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负 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 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2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形 出 现 时 ,由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 基
金财产;
(2) 对 基金财 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编 制清 算 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6) 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
(7) 将 清算报 告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8) 公告 基金清 算 报告;
(9) 对 基金剩余 财产 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 限为 6 个月 。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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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4 、基 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 支 付清算 费用;
(2) 交 纳所欠 税款;
(3) 清 偿基金 债务;
(4)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 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6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 上。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不履 行 本协议或 履行本 协 议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 承 担 违约责 任。
(二)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履 行各自职 责的过 程 中, 违 反
《基金法 》 或 者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约定 , 给基 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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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 造成损 害 的,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为 依法承 担 赔偿责任 ;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 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承担连 带
赔偿责任 ;对损 失 的赔偿, 仅限于 直 接损失。
(三) 当事人违 约 , 给另 一方当事 人 造成损失 的, 应 就 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 给基 金 资产造成 损失的 , 应就直接 损失进 行 赔偿, 另一方
当事人有 权利及 义 务代表基 金向违 约 方追偿 。 如发 生下 列情况 , 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 、不 可抗力 ;
2 、 基金 管理人 和/ 或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当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 为 或不作为 而造成 的 损失等;
3 、 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行使 或不 行 使
其 投资权而 造成 的 损失等 。
(四) 当事人 违约 , 另一方当 事人在 职 责范围内 有义务 及 时采取
必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失 的扩大 。 没有采取 适当措 施 致使损失 进一
步扩大的 ,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 赔 偿。 非 违约方 因防 止损失扩 大而
支出的合 理费用 由 违约方承 担。
(五) 违约行为 虽 已发生 , 但本托 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当继 续履行 本 协议。 若 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因 履 行本协议 而
被起诉, 另一方 应 提供合理 的必要 支 持。
(六) 由于不 可抗 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投 资 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 施 消除 或减 轻
由此造成 的影响 。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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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 之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 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 除 非仲裁裁 决另有 规 定, 仲 裁费用 、 律 师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 自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 从 其解释。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 管协议 的 效力约定 如下: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 向中国证 监会申 请 发售基金 份额时 提 交的托
管协议草 案, 应经 托 管协议当 事人双 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 代表人或 授
权代表 签 字, 协议 当 事人双方 根据中 国 证监会的 意见修 改 托管协议 草
案。托管 协议以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的 文 本为正式 文本。
(二) 托管协 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 日 起成立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托管协 议 的有效期 自其生 效 之日起至 该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 日止。
(三) 托管 协议自 生 效之日对 托管协 议 当事人具 有同等 的 法律约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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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力。
(四) 本协议一 式 六份, 协议双方 各 持二份 , 上报 有 关 监管部门
两 份,每 份具有 同 等法律效 力。
二十、 其他事项
除 本 协 议 有 明 确 定 义 外 , 本 协 议 的 用 语 定 义 适 用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协议未尽 事 宜, 当 事人依据 基 金合同 、 有关法 律 法规等规 定协
商办理。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 方法定 代 表人或授 权代表 签 章、签订 地、签 订 日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 文, 为 《交 银施罗德 国企改 革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的 签字盖章 页。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订地 点:北京
签 订 日:二 〇 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