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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弘益A(001336)

鹏华弘益: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4 月 22 日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下发的 《 关于核准 鹏华弘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2015]689 号文) 注册,进 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基 金, 其预 期风险和 预期收 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 低于 股票型基金 , 属于 证券投资 基金里 中高风险 、 中高 预期 收益的品种 。 投资 人在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 ,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并承担基 金 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 包括但 不限于: 系统 性风险 、 非系统性风险、 管理风险、 本基金特 定风险 等。 本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 中小企业 私募债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流动 性风险在 于该类债 券采 取非公开方 式发行和 交易, 由 于不公开 资料, 外部评级 机构一般不 对这类债 券进行外 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 市场对该 类债券的 认可度 , 从而影 响该类 债券的市场 流 动性。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的信用风险 在于该类 债券发行 主体的资 产规模较 小、 经营的波动 性较大, 同时, 各 类材料 (包 括招募说明 书、 审计 报告) 不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高 了分析并跟 踪发债主 体信用基 本面的难 度。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等金融衍 生品。 金融衍生 品是一 种金融合约 , 其价值 取决于 一种或 多种基础资 产或指数 , 其评 价主要源 自于对挂 钩资产 的价格与价 格波动的 预期。 投资于衍 生 品需承受市 场风险、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 风 险和法律风 险等。 由于衍 生品通常 具有 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 比标的工 具更为剧 烈, 有 时候比 投资标的资 产要承担 更高的风 险。 并且 由于衍 生品 定价相当 复杂, 不适当的 估值有可 能使基 金资产面临 损失风险 。 股指 期货采用 保 证金交易制 度, 由于 保证金交 易具有杠 杆性, 当出现 不利行情时 , 股价指 数微小的 变动就可 能会使投资 人权益遭 受较大损 失。 股 指期货采 用每日 无负债结算 制度, 如 果没 有 在规定的 时 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 规定将被 强制平仓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损失。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 由投 资人自行 承 担。投资有 风险,投 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 前应认真 阅读 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5-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2 第二部分 释 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41 第 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4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5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8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85










































































招募 说明 书 5-2 第 一 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信 息披露办 法》 )等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以及《 鹏华弘益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约定编 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 弘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或 “基 金 ” )的投资 目标、策 略、风险 、费率等 与投资 人投 资决策有关 的必要事 项,投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5-3 第 二 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 弘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 中 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指《鹏华 弘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 基金合同 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 金 签订之《 鹏华 弘益 灵 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 鹏华弘益灵 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指 《 鹏华弘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 修订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 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招募 说明 书 5-4 19、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鹏 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 理 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3、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6、 基金 交易账户 : 指 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 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 起 的基金 份额 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 户 27、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28、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29、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1、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 34、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5、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6、 《业务规则》 :指 《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开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7、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招募 说明 书 5-5 39、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0、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按 照 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1、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2、 基金份 额分类 : 本基金 根据销售 服务费及 赎回费 收取方式的 不同, 将 基金份额 分为 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两类 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 基金代码 , 并分别 公布 基金份 额净值 43、A 类基金份额 :指 不从 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44、C 类 基金份 额 :指 从 本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 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45、 销售服 务费 : 指本基金 用于持续 销售和服 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费用, 该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中计 提 ,属于 基金的营 运费用 46、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48、元:指 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50、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1、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2、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3、 基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4、 指定媒介 :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5、不可抗 力: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招募 说明 书 5-6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 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 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顾问 。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 起历任国 信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资金 财务总部 业务经理 、外派







































































招募 说明 书 5-7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 人力 资源总部副 总经理;2015 年 4 月至今 任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 和商学学 士。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 管理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 和投 资总监、 东方 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首 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 学和商 业管理博 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兰 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投资管 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 负责人,Capitalia 投资 管理股份 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董 事,现任 意大利联 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 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 运营,项 目涉及制 造业、能 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加入 曼达林投 资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研究 生学历 ,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 正 大财务公 司工 作,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现 任深 圳市北融信 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董事长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 籍 : 意大利。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招募 说明 书 5-8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李国阳先生 , 监事,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会计师 , 国籍 : 中国。 曾 任深圳国 投证券有 限公 司资金财务 部财务科 副科长、 审计科副 经理、 稽核审 计部副总经 理、 第二 证券交易 部副总经 理、 资金财 务部总经 理, 国 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资金 财务部总经 理、 公司 副总会计 师兼资金 财务部总经 理、 上海 管理总部 总经理 、 首席会 计师兼 资金财务部 总经理,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 兼首席会 计师、 资 金财务总 部总经 理, 鹏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监 事会召集 人。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总裁助理 、机构理 财部总经 理。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 深圳 分行、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登记结 算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监 察稽 核部法务主 管。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 ) , 经济 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 历任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督察长,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永杰, 督 察长, 法 学硕士 , 国籍: 中国。 历 任中共 中央办公厅 秘书局干 部, 中国 证监 会办公厅新 闻处干部 、秘书处 副处级秘 书、发行 监管 部副处长、 人事教育 部副处长 、处长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金拟 任基金经 理










































































招募 说明 书 5-9 刘方正先生, 国 籍中国, 理 学硕士,5 年 证券从业 经 验。2010 年 6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从事债券 研究工作 ,担任固 定收益部 高级 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 理,2015 年 3 月 起至今担任 鹏华弘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至 今担任鹏 华 行业成长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刘方 正先生具 备基 金从业资格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初冬女士,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固 定收 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社保基金组 合投资经 理及鹏华 丰盛稳固 收益债券 基金 、 鹏华双债 增利债券 基金、 鹏华双债 加 利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 冀洪涛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机构 投资部总经 理, 社保 基金组合 投资 经理 。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首 席权益投 资官 , 鹏华价值 优势基金 基金经理 。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 总经理 , 鹏华动力 增长基金 、 鹏华 品牌传 承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 王咏辉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量 化及衍生 品投 资部总经理 , 鹏华中 证 500 指数 (LOF )基金、鹏华地 产分级基 金、 鹏华 沪深 300 指 数(LOF )基金 基金经 理。 阳先伟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 定收益 部执行 总经理, 鹏 华丰收债 券基金 、 鹏华 双债保利债 券 基金、 鹏华可转 债债券 基 金基金经 理。 陈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 鹏华中 国 50 混合基金 基金经 理 ,鹏华消 费领先混 合 基金基 金经理。 6、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 责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 人名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招募 说明 书 5-10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 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 销售办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份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招募 说明 书 5-11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 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 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 在和存 在的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 防范和控制 措施 ;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










































































招募 说明 书 5-12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风险 控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每一 个业务环 节当中 , 并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 、反馈的义 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 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 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 (2)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 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 (4)建立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及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不 断完善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 (5)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 括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 (7)建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每位 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 (8)构建风 险管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 估、 预警、报告 、控制以 及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明 晰的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统以及 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 标监 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 投资比例 限制 、“ 禁 止买入股票 名单” 、 交 叉交易等 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 制,有效 地防止 了 运作风险 和操守风 险 ;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







































































招募 说明 书 5-13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护 ,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 公司 还建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 定期 对各基金 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公司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 制制 度。










































































招募 说明 书 5-14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 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捌佰肆 拾捌 万壹仟玖佰 叁拾捌元 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及投资 者服务部 总经理: 李爱华


托管部门联 系人:王 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 管部门及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 设立基金托管 部,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 有丰富的银 行、证券、基金、信 托从业经验, 且有海外工作 、学 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 士以上学位 或高级职 称。 为给 客户提供 专业化 的托管 服务, 中国 银行已在 境内、 外平行开 展 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银行 拥有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 (一对 多、 一 对一) 、 社保基 金、 保 险基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 机构银行 间债 券、 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 信 托计划、 企业 年金、 银行 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 基金、 资金 托管等门类 齐全、 产品丰 富的托管 产品体系。 在国内 , 中国银行是首 家开展绩 效评估、 风 险 管理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 内领先的 大型中资 托管银行 。 三、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情况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银行 已托管 307 只 证券投资基 金, 其中 境内基金 282 只, 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 了股票型 、 债券 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多种 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 不同客户 多元化的 投资理财 需求,基 金托 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 四、托管业 务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险管理 与控制工 作是中国 银行 全面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 秉 承中国银行 风险控制 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 健经 营” 的原则。 中国 银行托管 业务部风 险 控制工作贯 穿业务各 环节, 包 括风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工作程序设 计与制度 建设, 风 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 制度的执 行, 工 作程序与 制度执行 情况的 内部监督、 稽核以及 风险控 制工作的 后 评价。










































































招募 说明 书 5-15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会计 师事务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际主流 内控审 阅准则的无 保留意见 的审阅报 告。 2013 年, 中国银行 同时获得了 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 计报告。 中国银行 托管业 务内控 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 严密, 能够有效 保 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人 对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 相 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当拒 绝执行 ,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 人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告。










































































招募 说明 书 5-16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 额发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集 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4312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 机构 (1)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招募 说明 书 5-17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 其他 :具体名 单详见本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 基金 或变更上述 销售 机构 ,并及时 公告。 二、登记机 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106 传真:(0755 )82021165 联系人:吴 群莉 三、出具法 律意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广东 嘉得信律 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路 中民时代 广场 A 座201 负责人:闵 齐双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东路中民 时代广场A 座201 联系电话:0733-32981099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鲍 泽飞 经办律师: 闵齐双、 鲍泽飞 四、会计师 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单峰、 魏佳亮










































































招募 说明 书 5-18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 除法 律、 行 政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外, 任 何与基金 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预 留或提前 发售基金 份额。 具体发售方 案以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为准 , 请 投资人就发 售和 认购 事宜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一、基金运 作方式和 类型 契约型开放 式, 混合 型基金 二、基金的 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 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 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 点 (包 括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中心及 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 网 点, 具体名 单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 基 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情况 变更、 增减 销售 机 构,并另行 公告。 四、募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具体募 集时间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及销 售机构相关 公告。 五、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 募集不设 目标上限 。 1、 基金份额 的 发售 面 值、认购 费用、认 购价格 及计 算公式


(1)基金份 额面值: 本基金份 额 初始发 售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


(2)认购费 率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认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人实 施差别 的认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 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如 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 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 纳入 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 监 会备案。非 养老金客 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认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适 用下表特 定认购费 率,







































































招募 说明 书 5-19 其他投资人 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适用 下表一般 认购 费率: A 类、C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M (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 1.2% 0.48% 100 万≤M<500 万 0.7% 0.21% 500 万≤M<1000 万 0.2% 0.04%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 购费用应 在投资人 认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主 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 登记 等募集期 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 投资人 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 多笔认购, 适 用费率 按单笔分 别计算。 (3)募集期 利息的处 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4)认购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 采用金额 认购的方 式。 基 金的认购 金额包 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 金额。 计算公 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金额/ (1 + 认购费率 )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息 )/ 基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 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 产承担 。 利息折算的 份额保留 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 舍 去,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 例如:某投 资人 (非 养老金客 户) 认购 本基金 10,000 元,所对应 的认购费 率为 1.2% 。 假定该笔认 购金额产 生利息 5.20 元。 则认购份 额为 :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1 +认 购费率) =10,000/ (1 +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 息) / 基 金份额面 值= (9,881.42 +5.20 ) /1.00=9,886.62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份额 , 在 基金 合同生效时 , 投 资人账户 登记有本 基金 9,886.62 份。


2、 投资人对 基金份额 的认购 (1)认购时 间安排










































































招募 说明 书 5-20 投资人可在 募集期内 前往本基 金销售网 点办理基 金份 额认购手续 , 具体 的业务办 理时间 详见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或各销售 机构相 关业 务办理规则 。 (2)投资人 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 和办理的 手续 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所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具体 办理手 续详见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或 各 销售 机构 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 (3)认购的 方式及确 认 1)投资人认 购 时,需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 全 额缴 款 。 2)投资人在 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允 许撤销。 3) 投资 人在 T 日规定时 间内提交 的认购申 请, 通常 应在 T+2 日到原认 购网点查 询认购 申请的受理 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 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 收 到认购申请 。 认购的 确认以 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 认购申 请及认购 份 额的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 合法权 利。 否则 , 由此产 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 失 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4)认购的 限额 1)本基金销售 网点每 个基金账 户 单笔最 低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如 果 销售机 构业务规 则规定的最 低单笔认 购金额高 于 1,000 元人民币 ,以 销售 机构的 规定为准 。 2) 直销中 心的首次 最低认购 金额为 50 万元, 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 为 1 万元 , 不 设 级差 限制( 通过 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网上 交易 系统 等特 定交 易方式 认购 本基 金暂不 受此 限 制) , 本基金 直销中心 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 可由基 金管 理人酌情调 整 。 3)本基金募 集期间对 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金 额不 设限制。 3、募集资金 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 效前,投 资人的认 购款项只 能存入专 门账 户,不得动 用。










































































招募 说明 书 5-21 第 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 在基 金募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 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 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 规 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 自基 金管理人 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 金合同》 生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事宜 予以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募 集生效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 交纳 的款项, 并 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 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 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 续 20 个 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 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解 决方案, 如 转换运作 方式、 与其他基 金 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 同等,并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招募 说明 书 5-22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本 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 或 者 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且 登记机构 确 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 述 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招募 说明 书 5-23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 申购 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额 时,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 确 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 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 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 (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 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 以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 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利。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2、 投资 人通过销 售机构申 购本基金 , 单 笔最低申 购金 额为1,000 元 。 通 过基金管 理人直 销中心申购 本基金, 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 为50万元 ,追 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 为1万元( 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 等特定交 易方式申 购本 基金暂不受 此限制) 。 3、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可申请将 其持有 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赎 回;账户 最低 余额为30份 基金份额 , 若某 笔赎回将 导致 投资 人在销 售机构托管 的单只基 金份额余 额不足30 份时, 该 笔赎回业 务应包括 账户内 全部基金 份额, 否则 , 剩余部 分的基金 份额将被 强制赎 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 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 2、申购费率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人实 施差别 的申 购 费







































































招募 说明 书 5-24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 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如 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 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 纳入 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 监 会备案。非 养老金客 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适 用下表特 定申购费 率, 其他投资人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适用 下表一般 申购 费率: A 类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 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0.6% 100 万≤ M <500 万 1.0% 0.3% 500 万≤ M <1000 万 0.3% 0.06%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应 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 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申购费用 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 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 份额单位 为份, 上 述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 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如:某投 资人 (非 养老金客 户)投资 5 万元申购 本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 为 1.5%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 , 则 可得到 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 , 则其 可得到 46,915.31 份基 金份额。 4、赎回费率










































































招募 说明 书 5-2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的赎回 费率如下 表所示: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6 个月 0.5% Y≥6 个月 0 赎回费用由 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A 类基 金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 收 取的 赎回费 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3 个 月的投资 人收取 的 赎回费 总额的 75% 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 人收取 的 赎回费 总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 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的 赎回费率 如下表所 示: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1 个月 0.5% Y≥1 个月 0 赎回费用由 赎回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C 类基 金份额时收 取。 对 C 类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投 资人 收取 的 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 5、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如:某投 资人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 , 持 有时间为 3 个月,对 应的赎回 费 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68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 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额 , 持有期 限为 3 个月 ,假设赎 回当日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68 元,则 其可得到 的净赎 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招募 说明 书 5-26 C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份额 计算公式 为: 例如: 某 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 基金份额 , 持 有时间为 20 天, 对 应的赎回 费率 为 0.5% , 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 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68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 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 投资人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 额 , 持有期 限为 20 天 , 假设赎回 当日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068 元,则 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 10,626.6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 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 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 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时 且基 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招募 说明 书 5-27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情形时,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 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 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前 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 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 招募说 明书规







































































招募 说明 书 5-28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 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 暂 停结束, 基 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金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 金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二、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 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三、基金 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四、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招募 说明 书 5-29 十五、基金 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招募 说明 书 5-30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科 学严谨的 资产配置 框架下, 严选安 全边际 较高的股票 、 债券等 投资标的 , 力 争实现绝对 收益的目 标。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 票) 、 债券 ( 含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 券、 次级债 、 可转换债券、 可 交换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债等 ) 、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 期货、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基金持有 全部权证 的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基 金保留的 现金以及 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比 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 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跟踪考 量通常的 宏观经济 变量 ( 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 、M2 的绝 对 水平和增长 率、 利率 水平与走 势等) 以 及各项 国家政 策 (包括财 政、 税收 、 货币 、 汇率政 策 等) ,并结合美林时 钟等科学严谨 的资产配置模 型, 动态评估不同资产大 类在不同时期 的投 资价值及其 风险收益 特征, 追 求股票 、 债券和 货币等 大类资产的 灵活配置 和稳健的 绝对收益 目标。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 自上而下 及自下而 上相结合 的方法挖 掘优 质的上市公 司, 严 选其中安 全边际 较高的个股 构建投资 组合: 自上而 下地分析 行业的增 长前景、 行业结 构、 商业模 式、 竞争要 素等分析把 握其投资 机会; 自 下而上地 评判企业 的产 品、 核心竞 争力、 管 理层、 治 理结构 等; 并结合企业 基本面和 估值水平 进行综合 的研判 , 严选 安全边际较 高的个股 , 力争 实现组合 的 绝对收益。 (1)自上而 下的行业 遴选 本基金将自 上而下地 进行行业 遴选, 重点关注 行业增 长前景、 行 业利润前 景和行 业成功







































































招募 说明 书 5-31 要素。 对行 业增长前 景, 主 要分析行 业的外部 发展环 境、 行业的 生命周期 以及行业 波动与经 济周期的关 系等; 对行业 利润前景, 主要分析 行业结 构, 特别是业内 竞争的方 式、 业内竞 争 的激烈程度 、 以及业 内厂商 的谈判能 力等。 基 于对行 业结构的分 析形成对 业内竞争 的关键成 功要素的判 断,为预 测企业经 营环境的 变化建立 起扎 实的基础。 (2)自下而 上的个股 选择 本基金主要 从两方面 进行自下 而上的个 股选择 : 一方 面是竞争力 分析, 通 过对公 司竞争 策略和核心 竞争力的 分析, 选择具有 可持续竞 争优势 的上市公司 或未来具 有广阔成 长空间的 公司。 就公 司竞争策 略, 基 于行业分 析的结果 判断策 略的有效性 、 策略的 实施支持 和策略的 执行成果; 就核心竞 争力,分 析公司的 现有核心 竞争 力,并判断 公司能否 利用现有 的资源 、 能力和定位 取得可持 续竞争优 势。 另一方面是 管理层分 析, 在国 内监管体 系落后 、 公司 治理结构不 完善的基 础上, 上 市公 司的命运对 管理团队 的依赖度 大大增加 。本基金 将着 重考察公司 的管理层 以及管理 制度。 (3)综合研 判 本基金在自 上而下和 自下而上 的基础上 , 结合 估值分 析, 严选安 全边际较 高的个股 , 力 争实现组合 的绝对收 益。 通 过对估值 方法的选 择和估 值倍数的比 较, 选择 股价相 对低估的 股 票。就估值 方法而言 ,基于 行 业的特点 确定对股 价最 有影响力的 关键估值 方法(包括 PE 、 PEG 、PB 、PS 、EV/EBITDA 等) ; 就估值倍 数而言 , 通过业内 比较、 历 史比较和 增长性分 析,确定具 有上升基 础的股价 水平。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债券 投资将采 取久期策 略、 收益率曲 线策略、 骑乘策略、 息差 策略、 个券 选择策 略、 信用策略、 中小 企业私 募债投资 策略等积 极投资 策略, 灵活地调 整组合的 券种搭配, 精 选安全边际 较高的个 券, 力争 实现组合 的绝对收益 。 (1)久期策 略 久期管理是 债券投资 的重要考 量因素, 本基 金将采用 以 “目标久期” 为中 心、 自上而 下 的组合久期 管理策略。 (2)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变化 是判 断市 场整 体走 向的一 个重要 依据 ,本 基金 将据此 调整 组 合 长、中、短 期债券的 搭配,并 进行动态 调整。 (3)骑乘策 略 本基金将采 用基于收 益率曲线 分析对债 券组合进 行适 时调整的骑 乘策略 , 以达到 增强组 合的持有期 收益的目 的。 (4)息差策 略 本基金将采 用息差策 略,以达 到更好地 利用杠杆 放大 债券投资的 收益的目 的。 (5)个券选 择策略










































































招募 说明 书 5-32 本基金将根 据单个债 券到期收 益率相对 于市场收 益率 曲线的偏离 程度,结 合信用等 级、 流动性、 选择权 条款、 税赋 特点等因 素, 确定其投 资 价值, 选择定价 合理或价 值 被低估 的债 券进行投资 。 (6)信用策 略 本基金通过 主动承担 适度的信 用风险来 获取信用 溢价 , 根据内 、 外部信 用评级结 果, 结 合对类似债 券信用利 差的分析 以及对未 来信用利 差走 势的判断, 选择信用 利差被 高估、 未 来 信用利差可 能下降的 信用债进 行投资。 (7)中小企 业私募债 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 在中国境 内以非公 开方式发 行和 转让, 约 定在一定 期限还本 付息的 公司债券。 由于其非 公开性及 条款可协 商性, 普遍具 有较高收益 。 本基金 将深入研 究发行人 资信及公司 运营情况 , 合理 合规合格 地进行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 资。 本基 金在投 资过程中 密 切监控债券 信用 等级 或发行人 信用等级 变化情况 ,尽 力规避风险 ,并获取 超额收益 。 4、股指期货 、权证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 资股指期 货、权证 和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允 许的金融衍 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 原则,以 套期 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 择流动性 好、 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 合约。 本基金力 争利用股 指期货 的杠杆作用 , 降低申 购赎回 时现金资 产 对投资组合 的影响及 投资组合 仓位调整 的交易成 本, 达到稳定投 资组合资 产净值的 目的。 基金管理人 将建立股 指期货交 易决策部 门或小组 , 授 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 责股指期 货的 投 资审 批事项 ,同 时针 对股指 期货 交易制 定投 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等 制度 并报董 事会 批 准。 本基金通过 对权证标 的证券基 本面的研 究, 并 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 及价值挖 掘策略 、 价差 策略、双向 权证策略 等寻求权 证的合理 估值水平 ,追 求稳定的当 期收益。 5、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 合运用战 略资产配 置和战术 资产配置 进行 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 组合管理 , 并 根据信用风 险、 利率 风险和 流动性风 险变化积 极调整 投资策略, 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在保证本 金安全和 基金资产 流动性的 基础 上获得稳定 收益。 四、投资决 策依据及 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 关 规定。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 走势。


(3)投资对 象的风险 收益配比 。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 :确定本基金 总体资产分配 和 投资策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 召 开会议 ,如 需做出及 时重大决 策或基金 经理小组 提议 ,可临时召 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 会议。










































































招募 说明 书 5-33 (2) 基金经理 (或 管理小组 ) : 设计和调 整投资组 合 。 设计和调整投 资组合需 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 括: 每日 基金申购 和赎回净 现金流 量; 基 金合同的投 资限制和 比例限制 ; 研究员 的投资建议 ;基金经 理的独立 判断;绩 效与风险 评估 小组的建议 等。


(3)集中交易室:基 金经理向集中 交易室下达投 资 指令,集中交易室经 理收到投资 指 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 交易员收 到基金投 资指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 小组: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 评 估,向基金经理(或 管理小组) 提 出调整建议 。


(5)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流程 等进行合 法合规 审核 、监督和检 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 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 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 境变化和实 际 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决策 程序, 并予以公 告。 五、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 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 利率(税 后)+3%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 追求绝对收益 ,为投资者提 供长 期稳定的保值增值 , “ 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 率(税后 )+3% ”作为 业绩比较 基准可以 较好地反映 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 。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基 准的指数时 , 本基金 管理人 协商基金 托 管人后可以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以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 准并及时公 告, 但 不需要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基 金, 其预 期风险和 预期收 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 低于 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 券投资基 金里中高 风险、中 高预 期收益的品 种。 七、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 0% -95% ; (2)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招募 说明 书 5-34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5)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17)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 (18)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19)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20)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21)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 间,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 5-35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 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法律 、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 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 防范利 益冲突, 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 管人的 同意, 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重大关 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审议 , 并经过 三分之二 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应 至 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八、基金的 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招募 说明 书 5-36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和 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招募 说明 书 5-3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 期货合约 和银 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发行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 品 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 值。 如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及 确 定公允价格 ; (3)交易所发行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 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全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或估 值全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 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 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 可参考 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及 确定 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招募 说明 书 5-38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 第三方估值 机 构提供的价 格数据估 值 。 同 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市场 分 别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估 值。如使用的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 和 计量其公允 价值的, 按成本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 估值日结算价 估值;估值日 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结算价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 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招募 说明 书 5-39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 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 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基 金 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 除基 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 金资产的损 失,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向差错方 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损 方 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 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自行或依据法院 判决、仲裁裁 决对 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 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招募 说明 书 5-40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 决定延迟估 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招募 说明 书 5-41 第 十 二部分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之 间由于 A 类基 金 份额 不收取 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 将导致在 可供分配 利润上有 所不同 ; 本基 金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业 务规则》 执行。










































































招募 说明 书 5-42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9、基金销售 服务费;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 计至每个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 首 日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 人。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 计至每个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 首 日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托 管 人。 3、C 类份额的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50%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将 专门用于 本基金的 销售与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服 务, 基 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年







































































招募 说明 书 5-43 度报告中对 该项费用 的列支情 况作专项 说明。销 售服 务费计提的 计算公式 如下: H=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托 管人于次 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 付给 登记 机构,由登 记机构代 付给销售 机构。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 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按 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 税收,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 人按 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 扣代缴。










































































招募 说明 书 5-4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招募 说明 书 5-45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 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 披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招募 说明 书 5-46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 日) 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 (或自然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介 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招募 说明 书 5-47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务 、 基金 托管业务 的 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 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招募 说明 书 5-48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调整基 金份额类 别; 27、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 媒介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露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流 动性 风 险 和信用风险 , 说明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 。 本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 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介 披露 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名称、 数量 、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等 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 投资情况。 若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 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等文件中 披露金融 期货交易 情况 , 包括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 并充 分揭示金 融期货交 易对基金 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 若本基金投 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法披 露其所管理 的证券投 资基金投 资资 产支持证券 的情况,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 性, 不得有虚 假记载、 误 导 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 半年 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 券总额 、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期 内所 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 细。 基 金管理人 应 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 额、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 细。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招募 说明 书 5-49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 媒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 媒介 不 得早于指 定 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招募 说明 书 5-50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的风 险主要包 括: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 性风险 、 管理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特定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 一、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系统 性风险是 指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 风险,主 要包括政 策风险、 经济 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和购买 力 风险等 。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 指政府有 关证券市 场的政策 发生重大 变化 或是有重要 的举措、 法规出 台, 引 起债券价格 的波动, 从而给投 资带来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行具 有周期性 的特点 , 经济运 行周期性 的变化 会对基金所 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 面产 生影响,从 而影响证 券的价格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的变化 直接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 并 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 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 基金 投资于债券 和股票, 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 响。 4、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 现金的 购买力可能 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投资 收益下降 。


5、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 降将影响 固定收益 类证券利 息收入的 再投 资收益率 , 这与利 率上升带 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 消长。 在利率 走低时, 再 投资收益 率就会 降低, 再投资的 风险加大。 当利率上 升 时,债券价 格会下降 ,但是利 息的再投 资收益会 上升 。


二、非系统 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公 司经 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


1、公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 争、 人员素质等 , 这些都 会导致企 业的盈利 发生变 化。 如 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润 减少, 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 基金可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 无法按时 还本付息 , 而使 投资遭受 损失的 风险为信用 风险。 这 种风险 主要表 现在公司债 券中, 公 司如果 因为某种 原因不能 完全履 约支付本金 和利息, 则债券 投资就会 承







































































招募 说明 书 5-51 受较大的亏 损。 广义 的信用 风险不仅 指企业的 违约风 险, 还包括 市场信用 利差扩 大及企业 信 用评级下降 的风险。


三、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基金的收 益 水平与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 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为基 金 管理人的因 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四、流动性 风险


基金可能面 临基金资 产不能迅 速、 低 成本地转 变成现 金, 或者不 能应付可 能出现 的投资 人大额赎回 的风险 。 前者是 指金融资 产不能及 时变现 或无法按照 正常的市 场价格交 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 性。 为应 付投资人 的赎回 , 基金资 产需保 持 一定的流 动性, 从 而在收益 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 失, 影响 基金投资 目标的实 现。 后 者是指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 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巨 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 基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动性 风险, 甚至影响 基 金单位净值 。 五、本基金 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股票 、 债券 和货币等 大类资 产 之间的配 置策略受 宏观经济 、 微 观经济、 市场环境 、 技 术周期等 各类因素 的影响 , 配置 策略 的错误 将导致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 中小企业 私募债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流动 性风险在 于该类债 券采 取非公开方 式发行和 交易 , 由 于不公开 资料 , 外部评级 机构一般不 对这类债 券进行外 部评级 , 可能会降低 市场对该 类债券的 认可度 , 从而影 响该类 债券的市场 流动性。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的信用风险 在于该类 债券发行 主体的资 产规模较 小、 经营的波动 性较大 , 同时, 各 类材料 (包 括 招募 说明 书、 审计 报告 ) 不公开发 布 , 也大 大提高 了分析并跟 踪发债主 体信用基 本面的难 度 。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等金融衍 生品。 金融衍生 品是一 种金融合约 , 其价值 取决于 一种或 多种基础资 产或指数 , 其评 价主要源 自于对挂 钩资产 的价格与价 格波动的 预期。 投资于衍 生 品需承受市 场风险、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 风 险和法律风 险等。 由于衍 生品通 常 具有 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 比标的工 具更为剧 烈, 有 时候比 投资标的资 产要承担 更高的风 险。 并且 由于衍生品 定价相当 复杂, 不适当的 估值有可 能使基 金资产面临 损失风险 。 股指 期货采用 保 证金交易制 度, 由于 保证金交 易具有杠 杆性, 当出现 不利行情时 , 股价指 数微小的 变动就可 能会使投资 人权益遭 受较大损 失。 股 指期货采 用每日 无负债结算 制度, 如 果没 有 在规定的 时 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 规定将被 强制平仓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损失。 六、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故障 产生的风险 ;


2、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 的 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 带







































































招募 说明 书 5-52 来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招募 说明 书 5-53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自完成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招募 说明 书 5-54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 说明 书 5-55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 基金合同 》 取得的 基金份额 , 即成 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同一类别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能 力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 主 做出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招募 说明 书 5-56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及转融 通;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招募 说明 书 5-57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所 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招募 说明 书 5-58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 当对第三 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财 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招募 说明 书 5-59 (6)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 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 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暂不 设置日常 机构,日 常机构的 设置和相 关规 则按照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进 行。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除外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招募 说明 书 5-60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 ;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且 在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 前提下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 调整 基金份额类 别、变更 收费方式 ; (4)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 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在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调整有关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 (6)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7)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8)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 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招募 说明 书 5-61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 行召 集,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 次







































































招募 说明 书 5-6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 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 集人可以 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







































































招募 说明 书 5-63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含三分 之一) 以 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 况下,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 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在会 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他 非 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 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会议程序 比 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 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选举 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招募 说明 书 5-64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 分 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 一) 通 过方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招募 说明 书 5-65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 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 公告后 , 可直 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 整, 无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 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招募 说明 书 5-66 4、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之 间由于 A 类基 金 份额不收取 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 取 销售服务费 将导致在 可供分配 利润上有 所不同 ; 本基 金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与基金 财产管理 、运用有 关费用的 提取、支 付方 式与比例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9、基金销售 服务费;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 计至每个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基 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 日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 计至每个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后 , 由基 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 日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招募 说明 书 5-67 3、C 类份额的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50%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将 专门用于 本基金的 销售与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服 务, 基 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年 度报告中对 该项费用 的列支情 况作专项 说明。销 售服 务费计提的 计算公式 如下: H=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 月 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登记 机构,由登 记机构代 付给销售 机构。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 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和 投资方向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科 学严谨的 资产配置 框架下, 严选安 全边际 较高的股票 、 债券等 投资标的 , 力 争实现绝对 收益的目 标。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 票) 、 债券 (含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 券、 次级债 、 可转换债券、 可 交换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债等) 、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 期货、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基金持有 全部权证 的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基 金保留的 现金以及 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招募 说明 书 5-68 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 规对该比 例要求有 变更的 , 以变 更 后的比 例为准,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会做相 应调整。 (三)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 0% -95% ; (2)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5)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17)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招募 说明 书 5-69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 (18)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19)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20)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21)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 间,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 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 防范利 益冲突, 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 管人的 同意, 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重大关 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审议 , 并经过 三分之二 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应 至 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 事项进行 审查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招募 说明 书 5-70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 法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 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二)基金 资产净值 的公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 但 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 的 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 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布 。 七、基金合 同变更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式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后 方可执行 , 并 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招募 说明 书 5-71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 决方式 (一)本合同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 从其解释 。 ( 二)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因本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本合 同有 关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 协商未 能解决的 ,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届 时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 性的并 对各方当 事 人具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 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 责,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本 合同和 《托 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 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除争议 所涉的内 容之外, 本合同的 当事人仍 应履 行本合同的 其他规定 。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招募 说明 书 5-7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资产管理规 模:持续 经营 资产管理规模/ 注册资 本比例:经营范围:基 金募集 ;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它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 柒佰贰拾 贰万叁仟 壹佰 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 存款; 发 放短期、 中期和长 期贷款 ; 办理结 算; 办理票 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 承销政 府债券 ; 买卖政府 债券; 从 事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 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 服务;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 国际结 算; 同 业外汇拆 借; 外 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 币 有价证券; 买卖 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 外汇买卖 ; 代客 外汇买卖 ; 外汇 信用卡的发 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 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 组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金属 买卖; 海 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 银行业务 ; 在港 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 的 其他业务 。










































































招募 说明 书 5-73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建立 相关的 技术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含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央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 券、 次级债 、 可转换债券、 可 交换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债等) 、 货币 市场 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债 券、货币 市场工 具及其他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5% ; 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以 及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 规对该比 例要求有 变更的 , 以变更 后的比 例为准,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会做相 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将拟投 资的股票 库、债券 库等各投 资品 种的具体范 围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的变化 , 对各投 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 和调整 , 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 述投资范 围对基金 的投 资进行监督 ;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 0% -95% ; (2)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 全 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 全 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 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招募 说明 书 5-74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且由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5)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17)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 (18)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19)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20)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21)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 间,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招募 说明 书 5-75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 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 关 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 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 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 意,并履行 信息披露 义务; (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三) 基金 托管人在 上述第 ( 一) 、 (二) 款 的监督 和核查中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的 约定, 应及 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 的 规定, 应 当拒绝执 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 依照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五)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 内,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原 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 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管理 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 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招募 说明 书 5-76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合 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管理 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具 有从事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 金进行验资 , 并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 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 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 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 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致。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 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银行 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赎 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 户开 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 以基金名 义在基金 托管人认 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业 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 基 金托管人负 责该账户 银行预留 印鉴的保 管和使用 。 在 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 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 账户 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 。 (五)基金 证券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及其他投 资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以 基金托管人和 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







































































招募 说明 书 5-77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 管人以 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金 在内 的全部基 金在 证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 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 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 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 使用的规定 。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易 ;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 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 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 后 30 日 内将一份 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 价 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 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 放日对基金财 产估值。估值 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 投 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 指引》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 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 日结束后 计 算得出当日 的该基金 份额净值 , 并在 盖章后以 双方约 定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 人应对净值 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 , 并以 双方约定 的方式 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 末、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 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招募 说明 书 5-78 3、 当相关 法律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 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 双方 应及时进 行协商和 纠 正。 5、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 值估值错误 。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 并采取 合理的 措 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 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 公告。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对 前述内容另 有规定的 ,按其规 定处理 。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据 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实际 损失, 基 金管理人 应对此承 担责任 。 若基 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 ,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 担责任 ; 若基金 托管人计 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也应 承 担部分未正 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 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已 各自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不当得 利 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 得利。 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 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 自赔偿金 额的比例 对返还金 额进 行分配。 7、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计 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 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按照其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基 金托管人 可 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 分别独 立地设置 、 登记 和保管基 金的全 套账册, 对 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 若双方对 会 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 2、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 如发现 存在不 符,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3、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招募 说明 书 5-79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说明 书在《基 金合 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 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 季 度报告应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予以公 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 报表盖章 后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季度 报 告完成当日 , 将有关 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 1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 均以加密 传真 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 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 务 处理为 准。 核 对无误后 , 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如 果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 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证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 管理人应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 为 15 年。 (二)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按 本协议第 十条的 约定对各自 保存的文 件和档案 履行 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之间 因本协议 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 协商未 能解决的 ,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届 时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 性的并 对各方当 事 人具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 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







































































招募 说明 书 5-80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变更 。 变更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招募 说明 书 5-81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人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人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人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 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 投资人可 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 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 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 基 金管理人也 将不断努 力完善现 有技术系 统和销售渠 道,为投 资人提供 更加多样 化的交易 方式 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 新 开户 欢迎信、 交易对 账单、 《鹏友会》 等 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 道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 的信息。 通 过手机短 信可定 制的信息包 括: 月度短信 账单、 公司 最新公告、 持 有 基金周末净 值 等; 通过邮 件定制的 信息 包括: 鹏友会周 刊、 财经资 讯、 电子对账 单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业 务发展需 要和实际 情况,适时 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 息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登录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 行信息查 询, 通过输入基 金账户号 (或证件 号码) 和查 询密码 进入查询 账户, 享有 交易查询、 信 息定制 、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 工作 日 8:30 -21:00 的座席 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招募 说明 书 5-82 投资人可以 通过直销 和 销售机 构 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 网络 服务。 现场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 各 销售机构 受 理后反馈 给本基金 管理人跟 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建 立“ 客户 专家 团” 机制, 邀请客户 对客户服 务工 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招募 说明 书 5-83 第 二 十一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的内容与 格式进行 披露 ,并至少在 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 告。










































































招募 说明 书 5-84 第 二 十二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 及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机 构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人 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 投 资人 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第 二 十三 部分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 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 注册的 鹏华 弘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募 集的文件 2、《 鹏华弘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鹏华弘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 件的存放 地点和 投 资人 查阅 方式: 1、存放地点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 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








(本页无正文,为鹏华 弘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签署页) 签署 人: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公章)












































签署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