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鹏华弘华A(001327)

鹏华弘华: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华弘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5 月 14 日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下发的 《 关于准予 鹏华弘华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 批复 》 (证 监许可 【2015 】907 号) 注册 ,进 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基 金, 其预 期风险 和 预期收 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 低于 股票型基金 , 属于 证券投资 基金里 中高风险 、 中高 预期 收益的品种 。 投资 人 在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 ,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并承担基 金 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 包括 但 不限于 : 系统 性风险 、 非系统性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 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 由 投 资人 自行 承 担。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基金 前应认真 阅读 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2 第二部分 释 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5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5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 5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5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7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7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79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2 第 一 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信 息披露办 法》 )等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以及《 鹏华弘华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约定编 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 弘华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或 “基 金 ” )的投资 目标、策 略、风险 、费率等 与 投资 人 投 资决策有关 的必要事 项, 投资 人 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3 第 二 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 弘华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指《鹏 华 弘华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 金 签订之《鹏华 弘华 灵 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 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鹏华 弘华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 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指 《鹏华弘华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4 19、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鹏 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3、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6、 基金 交易账户 : 指 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 购、 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 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 户 27、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28、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29、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1、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 包含 T 日) 34、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5、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6、 《业务规则》 :指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 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7、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5 39、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0、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 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2、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金 用于持续 销售和服 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费用, 该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中计 提,属于 基金的营 运费用 43、 基金份 额分类 : 本基金 根据销售 服务费及 赎回费 收取方式的 不同, 将 基金份额 分为 不同的类别 。不从本 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 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 从 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 金份额, 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 金份额分 设不 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 别公布基 金份额净 值 44、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46、元:指 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8、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49、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0、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1、 基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2、 指定媒 介: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3、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6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 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 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顾问 。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 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7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 人力 资源总部副 总经理;2015 年 4 月至 今 任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 和资产管 理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首席 执行官 和总经理。 Alessandro V araldo 先生,董 事,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投资管 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 人,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 欧利 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 事, 现 任意大利 联合圣 保罗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金 产品部负 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 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 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研究 生学历 ,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 正 大财务公 司工 作,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现 任深 圳市北融信 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董事长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 法学学 士, 律 师, 国 籍 : 意大利 。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 在法国农 业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8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李国阳先生 , 监事,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会计师 , 国籍 : 中国。 曾 任深圳国 投证券有 限公 司资金财务 部财务科 副科长、 审计科副 经理、 稽核审 计部副总经 理、 第二 证券交易 部副总经 理、 资金财 务部总经 理, 国 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资金 财务部总经 理、 公司 副总会计 师兼资金 财务部总经 理、 上海 管理总部 总经理 、 首席会 计师兼 资金财务部 总经理,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 兼首席会 计师、 资 金财务总 部总经 理, 鹏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监 事会召集 人。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总裁助理 、机构理 财部总经 理。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登记结 算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加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监察 稽 核部法务主 管。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 ,经济 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督察长,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永杰, 督 察长, 法 学硕士 , 国籍: 中国。 历 任中共 中央办公厅 秘书局干 部, 中国 证监 会办公厅新 闻处干部 、秘书处 副处级秘 书、发行 监管 部副处长、 人事教育 部副处长 、处长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金拟 任基金经 理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9 刘方正先生, 国 籍中国, 理 学硕士,5 年 证券从业 经 验。2010 年 6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从事债券 研究工作 ,担任固 定收益部 高级 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 理,2015 年 3 月 起至今担任 鹏华弘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至 今兼任鹏 华 弘润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刘 方正 先生具备基 金从业资 格。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初冬女士,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固 定收 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社保基金组 合投资经 理及鹏华 丰盛稳固 收益债券 基金 、 鹏华双债 增利债券 基金、 鹏华双债 加 利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 冀洪涛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机构 投资部总经 理, 社保 基金组合 投资 经理。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 席权益投 资官 ,鹏华价值 优势基金 基金经理 。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 总经理 , 鹏华动力 增长基金 、 鹏华 品牌传 承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量化及衍生品 投 资部总经理,鹏华中 证 500 指数 (LOF ) 基金、 鹏华 中证 800 地产指数 分级基金 、 鹏 华沪深 300 指数 (LOF ) 基金 基金经理 。 阳先伟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 定收益 部执行 总经理, 鹏 华丰收债 券基金 、 鹏华 双债保利债 券基金、 鹏华可转 债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陈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鹏华中 国 50 混合基金 基金经 理,鹏华消 费领先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6、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 责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10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 理人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 法律法规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 法 行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 )贬损同行 ,以提高 自己;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份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 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11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 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 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 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 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 在和存 在的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 防范和控制 措施 ;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12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 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风险 控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每一 个业务环 节当中 , 并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 、反馈的义 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 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力 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 (2)管理层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先的 风险管理理念 , 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 意 识,营 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 (4)建立并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体系 及内部控制制 度 :自成立来,公司不 断完善内控 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 (5)建立健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业务 规 章:公司建 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 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公 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离 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 (7)建立健全了岗位 责任制:公司 通过健全岗位 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 都能 明确自己的 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 (8)构建风险管理系 统:公司通过 建立风险评估 、 预警、报告、控制以 及监督程序 ,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明 晰的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了恒生 交 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标 监 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 投资比例 限制 、“ 禁 止买入股票 名单” 、 交 叉交易等 方面进 行电子化 控 制,有效 地防止了 运作风险 和操守风 险 ;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13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护 ,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 公司 还建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 定期 对各基金 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 责 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发展 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制 制 度。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14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简 称:中国 建设 银行 )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拥 有悠久的 经营历史, 其 前身 “中国人 民建设银 行 ”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 设银行 ” 。 中国建设 银行是中国 四大商业 银行之一。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由原中国 建设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 立,承继 了原中国 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 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 行 ( 股票代码:601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 主板上市 ,是中国 四大商 业银行中首 家在海外 公开上市 的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设银 行又作为 第一家 H 股 公司晋身恒 生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建设银 行 A 股在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 市并开始 交 易。A 股发行后 中国建设 银行的已 发行 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2014 年上半年, 本集团实 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 9.23% ;净利 润 1,309.70 亿元 ,较上 年同期增 长 9.17% 。营业 收入 2,870.97 亿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 14.20% ; 其中, 利息净收 入增长 12.59% , 净利息收 益率(NIM)2.80% ; 手续费 及佣金净 收入增长 8.39% , 在营业收入 中的占比 达 20.96% 。 成本 收入比 24.17% , 同比下降 0.45 个百 分点。 资本 充足率 与核心一级 资本充足 率分别为 13.89% 和 11.21% ,同 业领先。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 产总额 163,997.90 亿元,较上年 末增长 6.75% ,其中 , 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91,906.01 亿 元,增长 6.99% ; 负债总额 152,527.78 亿元 ,较上 年末增 长 6.75% ,其中, 客户存款 总额 129,569.56 亿 元,增 长 6.00%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建 设银行公 司机构客户 326.89 万户,较上年 末增加 20.35 万 户, 增长 6.64% ; 个人 客户近 3 亿户, 较上 年末增 加 921 万户, 增 长 3.17% ; 网上银 行客户 1.67 亿户, 较上年末 增长 9.23% ,手 机银行客 户数 1.31 亿户,增 长 12.56% 。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15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 国建设银 行境内营 业机构总 量 14,707 个, 服务覆盖 面进一步 扩 大; 自助设备 72,128 台, 较 上年末增 加 3,115 台。 电 子银行和自 助渠道账 务性交易 量占比达 86.55% , 较上年末 提高 1.15 个百分 点。 2014 年上半年,本 集团各方面良 好表现 ,得到市 场 与业界广泛认可,先 后荣获国内外 知名机构授 予的 40 余 个重要奖 项。 在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2014 年 “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 名” 中,以一级 资本总额 位列全球 第 2,较 上年上 升 3 位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4 年全球 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 中位列 第 2; 在美 国 《财富》 杂 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 38 位, 较 上年上 升 12 位。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业务部 , 下设 综合处 、 基 金市场处 、 证券保 险资产市 场处、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 金托管 处、 清算处、核 算处、监 督稽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 有投资托 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 心 , 共有员工 24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 业务进行 内部 控制审计 , 并已经 成为常规 化的内控 工 作手段。 2、主要人员 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 管业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在中 国建设 银行郑州市 分行、 总行信 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 行长 办公室工 作, 并在中国 建设银行 河北 省分行营业 部、 总 行个人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计部 担任领导 职务, 长 期从事信 贷业务 、 个人 银行业务和 内部审计 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纪伟, 投资 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 贷经营部 、 公司业务 部, 长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张军红, 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青岛 分行、 中 国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业务 部、 行 长办公室 , 长期 从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 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 长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 秉持 “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 ,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 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 资产委托 人提供 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 经过多 年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 业务品 种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括证 券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基本养老 个人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截 至 2014 年 9 月 末,中国 建设银行 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 基金。 中 国建设 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 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 水平, 赢 得了业 内的高度 认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16 同。中国建 设银行 自 2009 年至今连 续五年被 国际权 威杂志《全 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获 和讯网的 中国 “最佳 资产托管 银行” 奖 ; 境内权威经济 媒体 《每日 经济观察 》 的“最佳基 金托管银 行”奖;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优秀托 管机构” 奖。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 行, 保证基 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 益。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 资托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 配备 了专职内 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投资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制 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 规程保 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 制约 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 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1、 监督方 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 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围 、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 督, 并定期 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 报告, 报送中国 证监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 金管理 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 、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2、 监督流 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督子 系统,对各基 金 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 标进行例行 监 控, 发现投 资比例超 标等异常 情况, 向基金管 理人发 出书面通知 , 与基金 管理人进 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 纠正,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 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及交易对 手 等内容进行 合法合规 性监督。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17 (3)根据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况, 定 期编写基金 投 资运作监督报告,对 各基金投资 运 作的合法合 规性、投 资独立性 和风格显 著性等方 面进 行评价,报 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规交 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 金管理人进 行 解释或举证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18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 额发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集 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 4312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其他销售 机构 (1)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19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联系人:何 奕 (2) 其他 :具体名 单详见本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 基金 或变更上述 销售机构 ,并及时 公告。 二、登记机 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 )82021106 传真: (0755 )82021165 联系人:吴 群莉 三、出具法 律意见书 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广东 嘉得信律 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笋岗东路 中民时代 广场 A 座 201 负责人:闵 齐双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 笋岗 东路中民 时代广场 A 座 201 联系电话:0733-32981099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鲍 泽飞 经办律师: 闵齐双、 鲍泽飞 四、会计师 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单峰、 魏佳亮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20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 除法 律、 行 政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外, 任 何与基金 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预 留或提前 发售基金 份额。 具体发售方 案以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为准 , 请 投资人就发 售和 认购 事宜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一、基金运 作方式和 类型 契约型开放 式, 混合 型基金 二、基金的 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 式 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 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 点 (包 括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中心及 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 网 点, 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公开发售。 基 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情况 变更、 增减销售 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四、募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具体募 集时间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及销 售机构相关 公告。 五、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 募集不设 目标上限 。 七、基金份 额的面值 、认购费 用、认购 价格及计 算公 式


1、基金份额 面值:本 基金份额 初始发售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认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人实 施 差别 的认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 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如 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 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 纳入 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 监 会备案。非 养老金客 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认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适 用下表特 定认购费 率,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21 其他投资人 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 的适用 下表一般 认购 费率 : A 类、C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M (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 1.2% 0.48% 100 万≤M<500 万 0.7% 0.21% 500 万≤M<1000 万 0.2% 0.04%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 购费用应 在 投资人 认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主 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 登记 等募集期 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 投资人 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 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 别计算。 3、募集期利 息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 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 息 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4、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 采用金额 认购的方 式。 基 金的认购 金额包 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 金额。 计算公 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金额/ (1 + 认购费率 )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息 )/ 基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 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利息折算的 份额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部分舍去 ,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例如:某投 资人(非 养老金客 户)认购 本基金 10,000 元,所对应 的认购费 率为 1.2% 。 假定该笔认 购金额产 生利息 5.20 元。则 认购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1 +认 购费率) =10,000/ (1 +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 息) / 基 金份额面 值= (9,881.42 +5.20 ) /1.00 =9,886.62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基 金份额, 在基金 合同生效时 ,投资人 账 户登记 有本 基金 9,886.62 份。 八、投资人 对基金份 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安排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22 投资人可在 募集期内 前往本基 金销售网 点办理基 金份 额认购手续 , 具体 的业务办 理时间 详见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或各销售 机构相 关业 务办理规则 。 2、投资人 认 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的手 续 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所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具体 办理手 续详见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或 各 销售 机构 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 3、认购的方 式及确认 (1)投资人 认购 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 。 (2)投资人 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 金份额 ,但 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 (3) 投 资人 在 T 日规定 时间内提 交的认购 申请 , 通 常应在 T+2 日到原 认购网点 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 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 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 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 接 收到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认 以登记机 构或基金 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 于认购 申请及认 购 份额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 使合法 权利。 否则 , 由此 产生的投 资 人任何 损 失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 。 4、认购的限 额 (1)本基金 销售 网点 每个基金 账户单笔 最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 如果 销售 机构业务 规则规定的 最低单笔 认购金额 高于 1,000 元人民 币, 以 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 准。 (2)直销中 心的首次 最低认购 金额为 50 万元, 追加 认购单笔最 低认购金 额为 1 万 元, 不设级差限 制 (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基 金网上交 易系统 等特定交易 方式 认购 本基金暂 不受此限 制) ,本基金 直销中心 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 可由基 金管 理人酌情调 整 。 (3)本基金 募集期间 对单个 投 资人的 累 计认购 金额 不设限制。 九、募集资 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 效前, 投 资人 的认 购款项只 能存入专 门账 户,不得动 用。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23 第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 在基 金募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 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 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 规 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 自基 金管理人 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合同》生 效;否则《基 金合 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事宜 予以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募 集生效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 已交纳 的款项, 并 加计银行 同期活 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 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终 止 《基金合同 》 , 并按 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程序 进行清算 ,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24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 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 方式,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 赎回,具 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 人或 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另 行公告。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本 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 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 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且 登记机构 确 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25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 申购 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 时,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 金管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 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 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 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 以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 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利。 五、申购和 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 2、投资人通过 销售机 构申购本 基金,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首次最 低申购金 额为 50 万元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 通 过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 网上交易 系统等特 定交易方 式申 购本基金暂 不受此限 制 ) 。 3、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可申 请将其持有的 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 账户最 低 余额为 30 份基金 份额,若 某笔赎回 将导致 投 资人 在 销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 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 业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基金 份额 ,否则,剩余部分的 基金份额将被 强制 赎回 。 4、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 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26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 2、申购费率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人实 施差别 的申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 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如 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 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 纳入 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 监 会备案。非 养老金客 户 指除养 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适 用下表特 定申购费 率, 其他投资人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适用 下表一般 申购 费率: A 类、C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 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0.6% 100 万≤ M <500 万 1.0% 0.3% 500 万≤ M <1000 万 0.3% 0.06%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应 在 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投资人 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 购,适用费 率按单 笔 分别计算 。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 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 份额单位 为份, 上 述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 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如:某投 资人(非 养老金客 户)投 资 5 万元申购 本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 为 1.5%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到 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27 即: 投资 人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 , 则其 可得到 46,915.31 份基 金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 率如下表 所示: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 <6 个月 0.5% Y≥6 个月 0 赎回费用由 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A 类基 金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 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 月的投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总额的 75% 计 入基金财 产;对 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3 个 月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 入基金财 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 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 将赎回费 总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 上述未 纳入基金 财 产的赎回费 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的 赎回费率 如下表所 示: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30 日 0.5% Y≥30 日 0 赎回费用由 赎回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C 类基 金份额时收 取。 对 C 类 基金份额 持有人投 资人收取 的 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5、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如:某投 资人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时间 为 3 个月,对 应的赎回 费 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68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 ×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5%=53.40 元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28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 期限为 3 个月 ,假设赎 回当日本 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68 元,则 其可得到 的净赎 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C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份额 计算公式 为 : 例如: 某 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 基金份额 , 持 有时间为 20 日, 对 应的赎回 费率 为 0.5% , 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68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 ×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 投资人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 额, 持有期 限为 20 日 , 假设赎回 当日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68 元,则 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 10,626.6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 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 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 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 期 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 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时且基 金 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29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 期 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 续接受赎回申 请将损害现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时,可 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 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 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前 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日 以上(含 本数)发 生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30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 暂 停结束, 基 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金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管 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 构。 十二、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三、基金 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31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四、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五、基金 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十六、基金 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 情况下 , 基金管 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 行份额 转让 的申请并 由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过户 登 记。 基金管 理人拟受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七、其他 业务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前提下 , 基金 管理人可在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情形下办 理基金份 额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 人可制定 相 应的业务规 则,并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进行公告。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32 第九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科 学严谨的 资产配置 框架下, 严选安 全边际 较高的股票 、 债券等 投资标的 , 力 争实现绝对 收益的目 标。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企业 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次 级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等) 、 货币 市场工具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投 资于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 规对该比 例要求有 变更的 , 以变更 后的比 例为准,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会做相 应调整。 三、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跟踪考 量通常的 宏观经济 变量 ( 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 、M2 的绝 对 水平和增长 率、 利率 水平与走 势等) 以 及各项 国家政 策 (包括财 政、 税收 、 货币 、 汇率政 策 等) ,并结合美林时 钟等科学严谨 的资产配置模 型, 动态评估不同资产大 类在不同时期 的投 资价值及其 风险收益 特征, 追求股票 、 债券和 货币等 大类资产的 灵活配置 和稳健的 绝对收益 目标。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 自上而下 及自下而 上相结合 的方法挖 掘优 质的上市公 司, 严 选其中安 全边际 较高的个股 构建投资 组合: 自上而 下地分析 行业的增 长前景、 行业结 构、 商业模 式、 竞争要 素等分析把 握其投资 机会; 自 下而上地 评判企业 的产 品、 核心竞 争力、 管 理层、 治 理结构 等; 并结合企业 基本面和 估值水平 进行综合 的研判 , 严选 安全边际较 高的个股 , 力争 实现组合 的 绝对收益。 (1)自上而 下的行业 遴选 本基金将自 上而下地 进行行业 遴选, 重点关注 行业增 长前景、 行 业利润前 景和行 业成功 要素。 对行 业增长前 景, 主 要分析行 业的外部 发展环 境、 行业的 生命周期 以及行业 波动与经 济 周期的关 系等; 对行业 利润前景, 主要分析 行业结 构, 特别是业内 竞争的方 式、 业内竞 争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33 的激烈程度 、 以及业 内厂商 的谈判能 力等。 基 于对行 业结构的分 析形成对 业内竞争 的关键成 功要素的判 断,为预 测企业经 营环境的 变化建立 起扎 实的基础。 (2)自下而 上的个股 选择 本基金主要 从两方面 进行自下 而上的个 股选择 : 一方 面是竞争力 分析, 通 过对公 司竞争 策略和核心 竞争力的 分析, 选择具有 可持续竞 争优势 的上市公司 或未来具 有广阔成 长空间的 公司。 就公 司竞争策 略, 基 于行业分 析的结果 判断策 略的有效性 、 策略的 实施支持 和策略的 执行成果; 就核心竞 争力,分 析公司的 现有核心 竞争 力,并判断 公司能否 利用现有 的资源 、 能力和定位 取得可持 续竞争优 势。 另一方面是 管理层分 析, 在国 内监管体 系落后 、 公司 治理结构不 完善的基 础上, 上 市公 司的命运对 管理团队 的依赖度 大大增加 。本基金 将着 重考察公司 的管理层 以及管理 制度。 (3)综合研 判 本基金在自 上而下和 自下而上 的基础上 , 结合 估值分 析, 严选安 全边际较 高的个股 , 力 争实现组合 的绝对收 益。 通 过对估值 方法的选 择和估 值倍数的比 较, 选择 股价相 对低估的 股 票。就估值 方法而言 ,基于行 业的特点 确定对股 价最 有影响力的 关键估值 方法(包括 PE 、 PEG 、PB 、PS 、EV/EBITDA 等) ;就估值倍数而言,通过业内比较、历 史比较和增长性 分 析,确定具 有上升基 础的股价 水平。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债券 投资将采 取久期策 略、 收益率曲 线策略、 骑乘策略、 息差 策略、 个券 选择策 略、 信用策略等 积极投资 策略, 灵活 地调整组 合的券 种搭配, 精选安 全边际较 高的个券, 力 争实现组合 的绝对收 益。 (1)久期策 略 久期管理是 债券投资 的重要考 量因素, 本基 金将采用 以 “目标久期” 为中 心、 自上而 下 的组合久期 管理策略 。 (2)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变化 是判 断市 场整 体走 向的一 个重要 依据 ,本 基金 将据此 调整 组 合 长、 中、短 期债券的 搭配,并 进行动态 调整。 (3)骑乘策 略 本基金将采 用基于收 益率曲线 分析对债 券组合进 行适 时调整的骑 乘策略 , 以达到 增强组 合的持有期 收益的目 的。 (4)息差策 略 本基金将采 用息差策 略,以达 到更好地 利用杠杆 放大 债券投资的 收益的目 的。 (5)个券选 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 据单个债 券到期收 益率相对 于市场收 益率 曲线的偏离 程度,结 合信用等 级、 流动性、 选择权 条款、 税赋 特点等因 素, 确定其投 资 价值, 选择定价 合理或价 值被低估 的债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34 券进行投资 。 (6)信用策 略 本基金通过 主动承担 适度的信 用风险来 获取信用 溢价 , 根据内 、 外部信 用评 级结 果, 结 合对类似债 券信用利 差的分析 以及对未 来信用利 差走 势的判断, 选择信用 利差被 高估、 未 来 信用利差可 能下降的 信用债进 行投资。 四、投资决 策依据及 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 走势。


(3)投资对 象的风险 收益配比 。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 :确定本基金 总体资产分配 和 投资策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 召 开会议 ,如 需做出及 时重大决 策或基金 经理小组 提议 ,可临时召 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 会议。


(2) 基金经理 (或 管理小组 ) : 设计和调 整投资组 合 。 设计和调整投 资组合需 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 括: 每日 基金申购 和赎回净 现金流 量; 基 金合同的投 资限制和 比例限制 ; 研究员 的投资建议 ;基金经 理的独立 判断;绩 效与风险 评估 小组的建议 等。


(3)集中交易室:基 金经理向集中 交易室下达投 资 指令,集中交易室经 理收到投资 指 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 交易员收 到基金投 资指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 小组: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 评 估,向基金经理(或 管理小组) 提 出调整建议 。


(5)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流程 等进行合 法合规 审核 、监督和检 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 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 前 提下有 权根据市场环 境变化和实 际 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决 策程序, 并予以公 告。 五、业绩比 较基准 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 利率(税 后)+3%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 追求绝对收益 ,为投资者提 供长 期稳定的保值增值, “ 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 率(税后 )+3% ”作为 业绩比较 基准可以 较好地反映 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 。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的指 数时, 本 基金管 理人协商 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以 后变更业 绩比 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 但不需 要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基 金, 其预 期的风险 和收益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 债券基 金, 低 于股票 型基金,属 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 中高风险 、中高预 期收 益的品种。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35 七、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0% -95% ;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 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6)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7)本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 (8)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基 金管理人应事 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 金 托管人在本 基金托管 协议中明 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 资。 基金 管 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 , 防 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风险 等 各种风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 间,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36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 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 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 照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基 金 托管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 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37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和 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38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 息、应收 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等) , 以其 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 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 (2)交易所发行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 品 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 值。 如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及 确 定公允价格 。 (3)交易所发行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 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全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或估 值全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 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 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 可参考 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及 确定 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39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 第三方估值 机 构提供的价 格数据估 值 。 同 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市场 分 别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 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额 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 错、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40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受 损方”),则估值 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 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 (6)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损 方 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 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 或依 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41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4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 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 不 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42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任一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 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 一 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该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 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之 间由于 A 类基 金 份额不收取 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 取 销售服务费 将导致在 可供分配 利润上有 所不同 ; 本基 金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43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9、基金销售 服务费;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托管人根 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 数据, 自 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 金支 付,管理人 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 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费 用自 动扣划后, 管理 人应进行 核对, 如发 现 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 托管人协 商解决。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5%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托管人根 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 数据, 自 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 金支 付,管理人 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 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费 用自 动扣划后, 管理 人应进行 核对, 如发 现 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 托管人协 商解决。 3、销售服务 费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4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50% 。 本基 金销售 服务费将 专门用于 本基金的 销售与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服 务, 基 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年 度报告中对 该项费用 的列支情 况作专项 说明。销 售服 务费计提的 计算公式 如下: H=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托管 人根据 与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 , 自 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 内、 按 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 进行资 金支付, 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划拨 指 令。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休息日 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费 用自动扣划 后, 管理 人应进行 核对, 如 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 联系托管 人协商解 决。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3-8 、10 项费 用 ” ,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 税收,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 人按 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 扣代缴。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45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46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 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 关更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47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 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 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 介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 介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48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 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 财 产、基金 管理业务 、基金 托管业务 的 诉讼或者仲 裁;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任一类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49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调整基 金份额类 别; 27、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 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 介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介不 得早于指 定媒 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50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的风 险主要包 括: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 性风险 、 管理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特定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 一、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系统 性风险是 指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 风险,主 要包括政 策风险、 经济 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和购买力 风险等 。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 指政府有 关证券市 场的政策 发生重大 变化 或是有重要 的举措、 法规出 台, 引 起债券价格 的波动, 从而给投 资带来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行具 有周期性 的特点 , 经济运 行周期性 的变化 会对基金所 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 面产 生影响,从 而影响证 券的价格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的变化 直接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 并 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 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 基金 投资于债券 和股票, 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 响。 4、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 现金的 购买力可能 因为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投资 收益下降 。


5、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 降将影响 固定收益 类证券利 息收入的 再投 资收益率 , 这与利 率上升带 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 消长。 在利率 走低时, 再 投资收益 率就会 降低, 再投资的 风险加大。 当利率上 升 时,债券价 格会下降 ,但是利 息的再投 资收益会 上升 。


二、非系统 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公 司经 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


1、公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 争、 人员素质等 , 这些都 会导致企 业的盈利 发生变 化。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润 减少, 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 基金可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 无法按时 还本付息 , 而使 投资遭受 损失的 风险为信用 风险。 这 种风险 主要表 现在公司债 券中, 公 司如果 因为某种 原因不能 完全履 约支付本金 和利息, 则债券 投资就会 承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51 受较大的亏 损。 广义 的信用 风险不仅 指企业的 违约风 险, 还包括 市场信用 利差扩 大及企业 信 用评级下降 的风险。


三、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 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基金的收 益 水平与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 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为基 金 管理人的因 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四、流动性 风险


基金可能面 临基金资 产不能迅 速、 低 成本地转 变成现 金, 或者不 能应付可 能出现 的投资 人大额赎回 的风险 。 前者是 指金融资 产不能及 时变现 或无法按照 正常的市 场价格交 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 性。 为应 付投资人 的赎回 , 基金资 产需保 持一定的流 动性, 从 而在收益 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 失, 影响 基金投资 目标的实 现。 后 者是指 在开放式 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 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巨 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 基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动性 风险, 甚至影响 基 金单位净值 。 五、本基金 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基 金, 股票 、 债券 和货币等 大类资 产之间的配 置策略受 宏观经济 、 微 观经济、 市场环境 、 技 术周期等 各类因素 的影响 , 配置 策略的错误 将导致本 基金的特 定风险。 六、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故障 产生的风险 ;


2、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 的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 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52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终止与清 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 效 后两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终止 《 基金合同》 ,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程序进行 清算,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4、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53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5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 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55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 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56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 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 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57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 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对 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58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暂不 设置日常 机构,日 常机构的 设置和相 关规 则按照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进 行。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59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 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事项。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 情 况下,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的情 况下,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 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 (4)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 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调整有关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 (6)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7)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8)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 情 形。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终止 《 基金合同》 ,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程序进行 清算,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 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60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 行召 集,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 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61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 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 集人可以 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含三分 之一) 以 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62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 况下,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 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在会 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他 非 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 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会议程序 比 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 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选举 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6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 分 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 一) 通 过方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通 过方可做 出。除本 基 金 合同另有约 定的,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合 同》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64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 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 可直 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 行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 三、基金合 同变更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 效 后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终止 《 基金合同》 ,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程序进行 清算,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4、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中国 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 仲裁 裁决是终 局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65 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 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 投资人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66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4]14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 中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 人应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67 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实 际投资是否 符合 《基 金合同 》 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 对存在 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含国债 、 金融债、企业 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次 级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等) 、 货币 市场工具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投 资于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 规对该比 例要求有 变更的 , 以变更 后的比 例为准,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会做相 应调整。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本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0% -95% ;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 全 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 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 金所申报的 股 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6)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7)本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 (8)本基金 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 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 间,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 人对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68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三)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 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 防范利 益冲突,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 意, 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四)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 经 慎重选择 的、 本 基金适用 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并 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 基金 管理人应 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 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 行更新 ,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 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 行结算 。 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并在与 交易对 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 并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 若未 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 后再向 相关交易 对 手追偿。 基 金托管人 则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管 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 基 金 托管人应 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五)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 应事 先根据中 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 明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性风 险、 法 律风险和 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 守相关制度 、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以 及 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 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须为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 原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69 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 已发行 未上市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 期但锁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券 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 记和存管 ,并可在 证券交易 所或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 基金管 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 的落实 和协调, 并 确保基金 托管人能 够正常查 询。 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 的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 与损 失, 及因 受限证券 存管直接 影响本基 金 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不得预 付任何形 式的保证 金。 2.基金管理人 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 风 险处置预案 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 风 险处置预案 应包括但 不限于因 投资受限 证券需要 解决 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 失调、 基金流动 性 困难以及相 关损失的 应对解决 措施, 以及有关 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 人应在 首次投资 流 通受限证券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相关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受 限 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 负责 , 确保对 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 有效的 措施, 在合 理的时间 内有效 解决基金 运作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 回或市 场发生剧 烈 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 金现金周 转困难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 所有损失 。 对本 基金因投 资受限证 券导致 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 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 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的, 基 金 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 失。 3.本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 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于 投资前三个 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书面 资料, 并保证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的有关资 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 如有调 整,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提供调 整后的资 料。上述 书面 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1)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发行非公 开发行股 票的批 准文 件。 (2)非公开 发行股票 有关发行 数量、发 行价格 、锁 定期等发行 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人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签订的证 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 。 (4)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价格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 4.基金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 两个 交易日内 ,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 名称 、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 账面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锁定期等 信息。 本基金有关 投资受限 证券比例 如违反有 关限制规 定, 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5.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规定有 权对基金 管理人进 行以 下事项监督 : (1)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时的 法律法规 遵守情 况。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70 (2)在基金投资受限 证券管理工作 方面有关制度 、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 善 情况。 (3)有关比 例限制的 执行情况 。 (4)信息披 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 规对基 金投资受 限证券有 新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六)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及时 以电 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 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 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 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 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 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对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 告的事项 ,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 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十)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71 合 同》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 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 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性 ,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 按照 《基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况双 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 基 金托管人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 基金的任 何 资产 (不包 含基金托 管人依 据中国结 算公司结 算数据 完成场内交 易交收、 托管资 产开户银 行 扣收结算费 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 用) 。 6.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 由此 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 托管人的营 业机构开 立的 “基 金募 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 ,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 全部 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 户, 同 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 出具 验资报告 。 出具 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72 退款等事宜 。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账户 , 并根据 基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有关 规定。 4.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人可 以通 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 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名 义在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管 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 算备付金 、 结算 互保基 金、 交收价 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会 或 其 他监 管 机 构 在本 托 管 协议 订 立 日之 后 允 许 基 金从 事 其 他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 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 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6.证券账户开 户费用 的归还 : 证券 账户开户 费由本托 管产品承担 , 于 证券账户 开立次月 第七个工作 日由托管 人从本托 管产品银 行存款账 户中 直接扣收 ; 若因托 管产品银 行存款余 额 不足导致证 券账户开 户费无法 扣收, 托管人顺 延至次 月第七个工 作日进行 扣收; 证券账户 开 立后连续六 个月内, 因本托管 产品银行 存款余额 一直 不足导致证 券账户开 户费无法 扣收的 , 资产管理人 有义务归 还托管人 垫付的开 户费用。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 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 并代表基 金进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 银行间 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 , 在银 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 机构开 立债券托管 账户, 持 有人账 户和资金 结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73 算账户, 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 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 算。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 ,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时 , 如果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和使用 , 由基金 管理人 协助托管 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开 立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 管理。 2.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行存 款开户证 实书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也可存 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 银 行定期存 款证实 书等有价 凭证的购 买和转 让, 按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双方 约 定办理。基 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 效控制的资 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 。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 同、 基金信 息披露协 议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 的重大 合同,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 大合同的 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交 易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交易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交 易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 金管理人 每个交易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74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完整性 。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终止事项 。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75 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人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人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人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 投资人可 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 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 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 基 金管理人也 将不断努 力完善现 有技术系 统和销售渠 道,为投 资人提供 更加多样 化的交易 方式 和手段。 二、交易资 料的寄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新 开户 欢迎信、交易对账单 、 《鹏友会》 等资 料。 三、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 道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 的信息。 通 过手机短 信可定 制的信息包 括: 月度短信 账单、 公司 最新公告、 持 有 基金周末净 值等; 通过邮 件定制的 信息 包括: 鹏友会周 刊、 财经资 讯、 电子对账 单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业 务发展需 要和实际 情况,适时 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 息内容。 四、在线咨 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登录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 行信息查 询, 通过输入基 金账户号 (或证件 号码) 和查询密码 进入查询 账户, 享有 交易查询、 信 息定制 、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 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 (400-6788-999 、 0755-82353668 ) 自 动语音 系统提供每 周 7×24 小时基金 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工作 日 8:30 -21:00 的座席 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六、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76 投资人可以 通过直销 和销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 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 网络 服务。 现场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 各 销售机构受 理后反馈 给本基金 管理人跟 进处理。 七、客户专 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基金管 理人建立 “ 客户专 家团” 机制, 邀请客 户对客 户服务 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 。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77 第二十 一 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 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 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的内容与 格式进行 披露 ,并至少在 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 告。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78 第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机 构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人 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 投 资人 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鹏华 弘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79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备查文 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 注册鹏华 弘华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件 2、《 鹏华弘华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鹏华弘华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 件的存放 地点和 投 资人 查阅 方式: 1、存放地点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 本页无正文,为 鹏华弘华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 签署页) 签署 人: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公章)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