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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弘信A(001331)

鹏华弘信: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鹏华弘信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一 五 年五 月 
 























































































托管协议 4-1 目





录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 3 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目 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 10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11 六、指令的 发送、确 认及执行 ................................................................................................. 14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 安排 ......................................................................................................... 17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 20 九、基金收 益分配..................................................................................................................... 24 十、基金信 息披露..................................................................................................................... 25 十一、基金 费用......................................................................................................................... 27 十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 29 十三、基金 有关文件 档案的保 存 ............................................................................................. 30 十四、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 31 十五、禁止 行为......................................................................................................................... 33 十六、托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34 十七、违约 责任......................................................................................................................... 36 十八、争议 解决方式................................................................................................................. 37 十九、托管 协议的效 力 ............................................................................................................. 38 二十、其他 事项......................................................................................................................... 39 二十一、托 管协议的 签订 ......................................................................................................... 40



















































































托管协议 4-2 鉴于 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系 一家依 照中国 法律合 法成 立并有 效存续 的有限 责任公 司, 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具备担任 基金管 理人的 资格和 能力,拟 募集发 行 鹏华 弘信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鉴 于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系一 家依照 中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效 存续的 银行, 按照 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具备担任 基金托管 人的资格 和能 力; 鉴于 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拟担 任 鹏华 弘信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管理 人 ,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拟 担任 鹏华 弘信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 管人; 为 明确鹏华 弘信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之 间的权 利义 务关系,特 制订本托 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 定,《鹏华 弘信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中定义 的术语在 用于本托 管协议时 应具有 相同的 含义; 若有 抵触应以 《基金合 同》 为准 , 并依其 条款 解释。



















































































托管协议 4-3 一、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4]14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 放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从 事同业拆 借;买 卖、代 理买卖外 汇;从 事银行 卡业务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 保;代理 收 付 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 务;提 供保管箱 服务; 经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等 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 他 业务。



















































































托管协议 4-4 二、 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 的和原则 (一)订立 托管协议 的依据 本 协议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制订。 (二)订立 托管协议 的目的 订 立本协 议的目 的是明 确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资运 作、 净 值计算、 收益分 配、信 息披露及 相互监 督等相 关事宜 中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三)订立 托管协议 的原则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本着 平等自 愿、诚 实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则,经 协商一致 ,签订本 协议。



















































































托管协议 4-5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 一)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 的,基金 管理人应 按 照 基金托管 人要求 的格式 提供投资 品种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运用 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 实 际 投资是否符 合 《基 金合同 》 关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 定 进行监督 , 对存在 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 查。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的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债 券 (含国 债、 金 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次 级债、 可转换 债券、可交 换债券等) 、货币 市场工具 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 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95%; 投 资于现金 或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应调整。 ( 二)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本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0% -95% ;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 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证券 的 10% ; (5)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6)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7)本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 (8) 本基 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 受限证 券, 其 公允价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托管协议 4-6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 资策略 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 定。基 金托管人 对 基 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 三)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 条第九款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通 过事后监 督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投 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控 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 交 易 的,应当 符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遵 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 原则,防 范 利 益冲突,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 意, 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 四)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 行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金 投资运 作之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 法 规 及行业标 准的、 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 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并约定 各 交 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 金管理 人应严 格按照 交易对手 名单的 范围在 银行间债 券 市 场 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托 管人监督 基金管 理人是 否按事 前提供的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 名 单 进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每半 年对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方 式进行更 新 , 新 名单确定 前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 进行但 尚未结 算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结 算 。 如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 及结算 方式的, 应 向 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并在与 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 制,按 银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 解决因交 易对手 不履行 合同而造 成的纠 纷及损 失,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任何 法 律 责 任及损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确 定的时 间前仍 未承担违 约 责 任 及其他相 关法律 责任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相 应损 失 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再 向相关交 易 对 手 追偿。 基 金托管 人则根 据银行间 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合 同履行情 况进行 监督。 如基金托 管 人 事 后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有 按照事先 约定的 交易对 手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 时,基 金托管人 应 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 五)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事 先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明 确基金 投资流 通受
















































































托管协议 4-7 限 证券的比 例, 制 订严格 的投资决 策流程 和风险 控制制 度,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风险 和 操 作 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是 否遵守 相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案 以 及 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 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 投资的 受限证 券须为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 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其 他 原 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本基 金 不 投资有锁定 期但锁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本 基金 投 资的受 限证券 限于可 由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负责登记 和存管, 并可在证 券交易所 或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 本 基金 投 资的受 限证券 应保证 登记存 管在本 基金名 下, 基金管 理人负 责相关 工作的 落实 和协调, 并 确保基金 托管人能 够正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 , 造 成基金托 管人无 法安全 保管本基 金资产 的责任 与损失 ,及因受 限证券 存管直 接影响本 基 金 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不得预 付任何形 式的保证 金。 2. 基金管 理人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应制订 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并经 其董事 会批准 。风 险 处置预案 应包括 但不限 于因投资 受限证 券需要 解决的 基金投资 比例限 制失调 、基金流 动 性 困 难以及相 关损失 的应对 解决措施 ,以及 有关异 常情况 的处置。 基金管 理人应 在首次投 资 流 通受限证券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相关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 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的 流动性 风险负 责, 确保对 相关风 险采取 积极有 效的 措 施,在合 理的时 间内有 效解决基 金运作 的流动 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 赎回或 市场发生 剧 烈 变 动等原因 而导致 基金现 金周转困 难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保证提供 足额现 金确保 基金的支 付 结 算 ,并承担 所有损 失。对 本基金因 投资受 限证券 导致的 流动性风 险,基 金托管 人不承担 任 何 责 任。如因 基金管 理人原 因导致本 基金出 现损失 致使基 金托管人 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的, 基 金 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 失。 3. 本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 于投 资前三 个工作 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 有关书面 资料, 并保证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的有 关资料 真实、准 确、完 整。有 关资料如 有 调 整,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提供调 整后的资 料。上述 书面 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1)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发行非公 开发行股 票的批 准文 件。 (2)非公开 发行股票 有关发行 数量、发 行价格 、锁 定期等发行 资料。 (3)非公 开发行股 票发行人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 订的证券 登记及服 务协议。



















































































托管协议 4-8 (4)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价格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管 理人应 在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 个交 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 露所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账 面价值, 以及总 成本和 账面价值 占 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锁定期等 信息。 本 基金有 关投资 受限证 券比例 如违反 有关限 制规定 ,在 合理期 限内未 能进行 及时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规定有 权对基金 管理人进 行以 下事项监督 : (1)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时的 法律法规 遵守情 况。 (2)在基 金投资受 限证券管 理工作方 面有关制 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 完善情 况。 (3)有关比 例限制的 执行情况 。 (4)信息披 露情况。 6. 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 金投资受 限证券有 新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六)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相 关 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 七)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定 ,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提 示等方 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 限 期 纠正。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书面 通 知 后 应在下一 工作日 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 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 ,就 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 进 行 解释或举 证,说 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 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 八)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书 面提示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 并 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 托管协议 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提 供 相 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 九)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此造成 的 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 十)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 正,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托管协议 4-9 对 方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托管协议 4-10 四、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复核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 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 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基 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说 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限 ,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 基 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 正。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 交 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 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 方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托管协议 4-11 五、 基金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 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 本基金的 任 何 资 产(不包 含基金 托管人 依据中国 结算公 司结算 数据完 成场内交 易交收 、托管 资产开户 银 行 扣收结算费 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 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 到达基 金账户 的,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 理 人 采取措施 进行催 收。由 此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失 的,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 基 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 人人数符 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 金划入基 金托管 人开立 的基金银 行账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 务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 银行账 户;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本 基 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有关 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托管协议 4-12 产的支付。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 出借或 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的 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4.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管 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清 算工作, 基 金 管 理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付 金、结 算互保 基金、 交收价差 资金等 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 执行。 5. 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 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 相关规 定,则基 金托管 人比照 上述关于 账 户 开立、使用 的规定执 行。 6. 证券账 户开户 费用的 归还: 证券账 户开户 费由本 托管 产品承 担,于 证券账 户开立 次月 第 七个工作 日由托 管人从 本托管产 品银行 存款账 户中直 接扣收; 若因托 管产品 银行存款 余 额 不 足导致证 券账户 开 户费 无法扣收 ,托管 人顺延 至次月 第七个工 作日进 行扣收 ;证券账 户 开 立 后连续六 个月内 ,因本 托管产品 银行存 款余额 一直不 足导致证 券账户 开户费 无法扣收 的 , 资产管理人 有义务归 还托管人 垫付的开 户费用。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 市场的交 易资格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 行、银 行间市场 登 记 结 算机构的 有关规 定,在 银行间市 场登记 结算机 构开立 债券托管 账户, 持有人 账户和资 金 结 算 账户,并 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市 场债券 的结算 。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表基 金 签 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在本托 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时,如 果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托 管 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 并 管理。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托管协议 4-13 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 户证实 书 等 有价凭 证由基 金托 管 人存放 于基 金 托管人的 保管库 ,也可 存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 证 券、银行 定期存 款证实 书等有价 凭证的 购买和 转让, 按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双方 约 定 办理。基金 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 控制的资产 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件 分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 定 外,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 基 金信息披 露协议 及基金 投资业务 中产生 的重大 合同,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同签 署后及 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 大 合 同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送 达基金托 管人处 。重大 合同的保 管 期 限为《基金 合同》终 止后 15 年。



















































































托管协议 4-14 六、 指令的发送、 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基金 名下的资 金往 来等有关事 项。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发送指令 人员的书 面授权 1.基金管理 人应指定 专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指令 。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 被授权人签 字样本, 授权文件 应注明被 授权人相 应的 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 载 明具体生 效时间 的,该 生效时间 不得早 于基金 托管人 收到授权 文件并 经电话 确认的时 点 。 如早于,则 以基金托 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 确认 的时点为授 权文件的 生效时间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 的任何人 泄露。但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有 权机 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 的内容 1.指令包括 付款指令 以及其他 资金划拨 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 户等,加盖 预留印鉴 并由被授 权人签字 。 (三)指令 的发送、 确认及执 行的时间 和程序 1.指令的发 送 基金管理人 发送指令 应采用加 密传真方 式或双方 协商 一致的其他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 应严格按 照其授权 权限发送 指令 。 对于被授 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 出的指令 ,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否 认其效 力。但如 果基金 管理人 已经撤 销或更改 对被授 权人人 员的授权 , 并 且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本协议 确认后, 则对于 此后该 交易指 令发送人 员无权 发送的 指令,或 超 权 限发送的指 令,基金 管理人不 承担责任 ,授权已 更改 但未经基金 托管人确 认的情况 除外。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以电话 方式向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 金 托管人, 并电话 确认。 如果银行 间簿记 系统已 经生成 的交易需 要取消 或终止 ,基金管 理 人 要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 人。 2.指令的确 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 理人商定 指令发 送和接 收方式。 指令到 达基金 托管人 后,基金 托管人 应指定 专人立即 审 慎 验证有关内 容及印鉴 和签名, 如有疑问 必须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3.指令的时 间和执行



















































































托管协议 4-15 基金管理人 尽量于划 款前 1 个工 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 发 送指令并确 认。对于 要求当 天 到账 的指令,必 须在当 天 15:30 前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15:30 之后 发送的, 基金托管 人尽力执 行, 但不能保证 划账成功 。如果要 求当天某 一时点到 账的 指令,则指 令需要提 前 2 个 工作小时 发 送 ,并相关 付款条 件已经 具备。基 金托管 人将视 付款条 件具备时 为指令 送达时 间。对新 股 申 购网下发行 业务, 基 金管理人 应在网 下申购缴 款日(T 日)的前一工 作日下班 前将指令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指令 发送时间 最迟不应 晚于 T 日 上午 10:00 。 对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实行 T+0 非 担保交收 的业务, 基金管理 人应在交 易日14 :00 前将 划款指令 发送至托 管人。 因 基 金管理人 指令传 输不及 时,致使 资金未 能及时 划入中 登公司所 造成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包括赔 偿在深 圳市场 引起其他 托管客 户交易 失败、 赔偿因占 用结算 参与人 最低备付 金 带 来 的利息损 失。基 金管理 人应确保 基金托 管人在 执行指 令时,基 金资金 账户有 足够的资 金 余 额 ,在基金 资金头 寸充足的 情况下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的指 令不得拖 延或拒绝 执行。 (四)基金 管理人发 送错误指 令的情形 和处理程 序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情 形包括指 令违反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 指令发送 人员无 权或超越权 限发送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在履 行监督 职能时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错误时 ,有权 拒绝执 行,并 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如需撤 销指令, 基金管理 人应 出具书面说 明,并加 盖业务用 章。 (五)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暂缓、 拒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六)基金 托管人未 按照基金 管理人指 令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 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 金托管人 赔偿由此 造成的直 接损 失 。 (七)更换 被授权人 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 真 方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经电话 确认后 生效, 原授权 文件同时 废止。 新的授 权文件在 传 真 发 出后七个 工作日 内送达 文件正本 。新的 授权文 件生效 之后,正 本送达 之前, 基金托管 人 按 照 新的授权 文件传 真件内 容执行有 关业务 ,如果 新的授 权文件正 本与传 真件内 容不同, 由 此 产 生的责任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托管 人更换 接受基 金管理人 指令的 人员, 应提前通 过 录 音电话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八)其他 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 文件内容 相符进 行检查 ,如发现 问题, 应及时 报告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对执行基 金 管 理人的合法 指令对基 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 任。



















































































托管协议 4-16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 券过户具 体事宜。 否则,基 金管理人 需对 所认购债券 的过户事 宜承担相 应责任。



















































































托管协议 4-17 七、 交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 (一)选择 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 营机构 基 金管理 人应设 计选择 证券买 卖的证 券经营 机构的 标准 和程序 。基金 管理人 负责选 择证 券 经营机构 ,租用 其交易 单元作为 基金的 专用交 易单元 。基金管 理人和 被选中 的证券经 营 机 构签订委托 协议,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通 知基金托 管人 , 并依据基 金托管人 要求提供 相关资料 , 以 便基金托 管人申 请办理 接收结算 数据手 续。基 金管理 人应根据 有关规 定,在 基金的半 年 度 报 告和年度 报告中 将所选 证券经营 机构的 有关情 况及交 易信息予 以披露 ,并将 该等情况 及 基 金交易单元 号、佣金 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 况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 (二)基金 投资证券 后的清算 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 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 金结算协议》 ,用以具 体明确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证券交 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 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规 定,在每 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对结 算参与 人的最低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保 证金限额 进行重 新核算 、调整。 基 金 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调整最 低结算 备付金、 结算保 证金当 日,在账 户 资 金 报告中反 映调整 后的最 低备付金 和结算 保证金 。基金 管理人应 预留最 低备付 金和结算 保 证 金 ,并根据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确定 的实际 最低备付 金、结 算保证 金数据为 依 据 安排资金运 作,调整 所需的现 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结算 数据办理 ;场外 资金汇 划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交易 划 款 指令具体办 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赔 偿;如果 因为基 金管理 人未事先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增加 交易单元 等事宜 ,致使 基金托管 人 接 收 数据不完 整,造 成清算 差错的责 任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如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未事先通 知 需 要 单独结算 的交易 ,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如 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市 场 操 作规则的 规定进 行超买 、超卖及 质押券 欠库等 原因造 成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和 风险的, 基 金 托 管人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解决, 由此给 基金托 管人、本 基 金 和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 接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 。 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T 日日终 有 足够的资金 头寸完成 T+1 日的 投资 交易资金结 算;如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 致资金头 寸不 足,基金管 理人应 在 T+1 日上 午 12:00 前 补足透支 款项, 确保资 金清算。 如果未 遵循上 述规定 备足资金 头寸, 影响基 金资产的 清 算 交 收及基金 托管人 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之间的 一级清算 ,由此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资产及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 资产造成 的直接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托管协议 4-1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 于 融资回购 的债券 将作为 偿还融资 回购到 期购回 款的质 押券。如 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造成 债 券 回 购交收违 约或因 折算率 变 化造成 质押欠 库,导 致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公 司欠库 扣款或对 质 押 券进行处置 造成的投 资风险和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实行场内 T+0 交收的 资金清算 按照基金 托管人的 相关 规定流程执 行。 2.交易记录 、资金和 证券账目 核对的时 间和方式 (1)交易记 录的核对 基 金管理人 按日进 行交易 记录的核 对。每 日对外 披露净 值之前, 必须保 证当天 所有实际 交 易 记 录与基金 会计账 簿上 的 交易记录 完全一 致。如 果实际 交易记录 与会计 账簿记 录不一致 , 造 成基金会计 核算不完 整或不真 实,由此 导致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2)资金账 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 日核实。 (3)证券账 目的核对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每交 易日结 束后核 对基金 证券 账目, 确保双 方账目 相符。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每月月末 核对实物 证券账目 。 (三)基金 申购和赎 回业务处 理的基本 规定 1.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确认 、清算由 基金管理 人或 其委托的注 册登记机 构负责。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每 个开放日 的申购、 赎回、 转 换开 放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申 购、赎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的 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 托管人应 及 时 查收申购及 转入资金 的到账情 况并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 令及时划付 赎回及转 出款项。 3. 基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本基金 (或本 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 注册登 记机 构每个 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前一开放 日上述有 关数据, 并保 证相关数据 的准确、 完整。 4. 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 的加密系 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据和盖 章生效的纸 制清算汇 总表), 如因 各种原因, 该系统 无 法正常发送, 双 方可协商 解决处 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的数据, 双方各自 按有 关规定保存 。 5. 如基金 管理人 委托其 他机构 办理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业 务,应 保证上 述相关 事宜按 时进 行。否则,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相应的责 任。 6. 关于清算 专用账户 的设立和 管理 为 满足申 购、赎 回及分 红资金 汇划的 需要, 由基金 管理 人开立 资金清 算的专 用账户 ,该 账户由注册 登记机构 管理。 7. 对于基 金申购 过程中 产生的 应收款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账 日应收款 没有到 达基金 资金账 户的,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造成 基金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 的 损失。



















































































托管协议 4-19 8. 赎回和分 红资金划 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 或进行基 金分红时 , 如基金 资金账户 有足 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 拨付; 因 基金资金 账户没 有足够 的资金, 导致基 金托管 人不能 按时拨付 ,如系 基金管 理人的原 因 造 成,责任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垫款 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 申购款 项到达 基金资 金账户 需双方 按约定 方式对 账外 ,回购 到期付 款和与 投资有 关的 付款、赎回 和分红资 金划拨时 ,基金管 理人需向 基金 托管人下达 指令。 资金指令的 格式、内 容、发送 、接收 和 确认方式 等与 投资指令相 同。 (四)申赎 净额结算 基 金托管 账户与 “基金 清算账 户”间 的资金 结算遵 循“ 全额清 算、净 额交收 ”的原 则, 每日(T 日: 资金交 收日,下 同)按照托 管账户应 收资 金(T-2 日申 购申请 对应申购 金额与 T-2 日基金转换 入申请对 应金额之 和) 与应付 资金(T-3 日 赎回申请对 应赎回金 额与T-2 日基 金转换 出申请对应 金额之和) 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或净应付 额,以此 确定资金 交收额 。当 存在托管账 户净应收 额时,基 金管理人 应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 算账户划 到基金 托管账 户;当存在 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在 T-1 日将划 款指令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按 基金管理 人的划款 指令将托 管账户净 应付 额在 T 日 12:00 之 前划往基 金清算账 户。 (五)基金 转换 1. 在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它 基金开 展转换 业务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函告基 金托 管人并就相 关事宜进 行协商。 2. 基金托 管人将 根据基 金管理 人传送 的基金 转换数 据进 行账务 处理, 具体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的时 间、程序 及托管协 议当事人 承担的权 责按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 告执行。 3. 本基金开 展基金转 换业务应 按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进行公告 。 (六)基金 现金分红 1. 基金管 理人 确 定分红 方案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双方 核定 后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 2.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分 红进行 账务处 理并 核对后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现金 红利的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将资 金划入专用 账户。 3. 基金管理 人在下达 指令时, 应给基金 托管人留 出必 需的划款时 间。 (七)投资 银行存款 的特别约 定 1. 本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前,应 与基金 托管人 签署《 证券 投资基 金投资 银行定 期存款 风险 控制补充协 议》 。 2. 本基金投 资银行存 款,必须 采用双方 认可的方 式办 理。 3. 基金管 理人投 资银行 存款或 办理存 款支取 时,应 提前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 ,以便 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履行相应 的业务操 作程序。



















































































托管协议 4-20 八、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 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交易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 规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 交易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后,将 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 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 息、应收 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等) , 以其估值 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未发 生 影 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 的估值净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按 最 近 交 易日的收 盘价或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净 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及确 定 公 允价格 ;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 日的估值 全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或 估值全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 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盘价 或 第 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全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或 估值全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及 确定公允 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 产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 , 按成本估值 。



















































































托管协议 4-21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 值;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 确 定公允价值 。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 以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价格 数据估 值。 同 一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易 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场 分 别 估值。 (4)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 知对方 ,共同查 明 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 各 方 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意见 的,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出具加盖 公 章 的书面说明 后,按 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3.特殊情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 第(4)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 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理 的 措 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当 发 生净值计 算错误 时,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损失 的 ,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 赔付,基 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 形, 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 偿。 2. 当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 的责 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 赔偿:



















































































托管协议 4-22 (1)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 双方在 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 时,按 基金管 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 给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和基金 财产造成 的 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 (2) 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托 管人 未 对计算过 程提出 疑义或 要求基金 管理人 书面说 明,基 金份额净 值出错 且造成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损失的,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投资 者或基 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 向投资 者或基金 支 付 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 费和 托管费的比 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 免不能按 时公布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 对 外 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财产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 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发现该 错误而 造成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偿责 任 。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 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 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 保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册 。若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会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应以 基 金 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若当日核 对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 而影响 到基金资 产 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托管协议 4-23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1) 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月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月 度 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 编制;在 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 年度 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 告应当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同 》生效不 足两个月 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2) 报表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 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 制结果。



















































































托管协议 4-24 九、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 配是指按 规定将基 金的可分 配收益按 基金 份额进行比 例分配。 (一)基金 收益分配 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 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 1.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每 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 为 6 次 ,每次收 益 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该 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20% ,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若 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 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该 类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 后不能低于 面值; 4.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之间 由于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 取销售 服务费将导 致在可供 分配利润 上有所不 同;本 基金同 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二)基金 收益分配 的时间和 程序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订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 计 算 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公告 后(依据具 体方案的 规定),基 金 管理人就 支付的 现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 照基金 管理人的 指 令 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 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 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托管协议 4-25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应按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 进行信息 披露, 拟公开 披 露的信息 在公开披 露之前 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 《信 息披露 办法》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进行信 息披露 外,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运 作中产 生的信 息以及从 对 方 获得的业务 信息应予 保密。 但 是, 如下 情况不应 视为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违反 保密义务 : 1.非因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原因 导致保密 信息 被披露、泄 露或公开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 令、决定 所做出的 信息披露 或公 开。 (二)信息 披露的内 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募集情 况、 《 基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临时 报告、 澄 清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基 金年度 报告需经 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 披露。 (三)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 职责 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 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 用,严守 秘密。 基金管 理人负责 办理与 基金有 关的信 息披露事 宜,基 金托管 人应当按 照 相 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 本章第 (二) 条规定的 应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的 事 项 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予 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 前应告知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全国性 报刊和 基金管 理人的互 联网网 站等媒 介披露 。根据法 律法规 应由基 金托管人 公 开 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 过指定报 刊或基金 托管 人的互联网 网站公开 披露。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暂停 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 信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3) 出 现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 会导 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 或评 估 基金 资产 的 紧急 事故 的 任何情况;



















































































托管协议 4-26 (4)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情况 。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 核后由基 金管理 人公告 。发生《 基金合 同》中 规定需 要披露的 事项时 ,按《 基金合同 》 规 定公布。 3.信息文本 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 信息文本 , 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处, 投 资者可以 免费查阅 。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可 在合理 时间获 得上述文 件的复 制件或 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托管协议 4-27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 管理费的 计提比例 和计提方 法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二)基金 托管费的 计提比例 和计提方 法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5% 年费 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三)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 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50% 。 本 基金销售 服务费 将专门 用于本基 金的销 售与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基 金管理 人将在基 金 年 度报告中对 该项费用 的列支情 况作专项 说明。销 售服 务费计提的 计算公式 如下: H=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 金份额前 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四)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 护 费、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信息 披露费 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与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等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及相 应协议的 规定,列 入 当期基金费 用。 (五)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以 及 处 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 金费 用。 (六)基金 管理费 、 基金托管 费 和基金 销售服务 费 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 费率等相 关费率。 调高基金 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 或 C 类 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 务 费率等相关 费率,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调低 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率 或 C 类基 金 份额的销 售服务 费率等 相关费率 ,不需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基金管 理 人 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 按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 (七)基金 管理费 、 基金托管 费 和基金 销售服务 费 的 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 和时间



















































































托管协议 4-28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进 行复核。 2.支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 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 据,自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 金支付, 管 理 人无需再 出具资 金划拨 指令。若 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等,支 付日期 顺延。 费用自动 扣 划 后,管理人 应进行核 对,如发 现数据不 符,及时 联系 托管人协商 解决。 在首期支付 基金管理 费/ 销售服 务费前, 基 金管理人 应 向托管人出 具正式函 件指定基 金管 理费的收款 账户。基 金管理人 如需要变 更此账户 ,应 提前 5 个 工作日向 托管人出 具书面的 收 款账户变更 通知。 (八)违规 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从 基金财产 中列支 费用时 ,基金托 管人可 要求基 金管理 人予以说 明解释 ,如基 金管理人 无 正 当理由,基 金托管人 可拒绝支 付。



















































































托管协议 4-29 十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 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由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在 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 制半年 报和年 报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有 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无故拒 绝或延 误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 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托管协议 4-30 十三 、基金有关文 件档案的保 存 (一)档案 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 人应保存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资 料。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 人都应当按 规定的期 限保管。 保存期限 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 档案的建 立 1.基金管理 人签署重 大合同文 本后,应 及时将合 同文 本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 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 人。 (三)变更 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生 变更, 未变 更的一方 有 义务协助变 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 相应 文件。 (四)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各自职 责完整保 存原始凭证、 记 账凭证、 基金 账册、 交易记录和 重要合同 等,承担 保密义务 并保存至 少十 五年以上。



















































































托管协议 4-31 十四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一)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情形 1.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1)被依法取 消基金管 理资格; (2)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 破产; (3)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解任 ;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情 形。 2.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程序 更换基金管 理人必须 依照如下 程序进行 : (1)提名:新 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托管人 或由单 独或 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 名; (2)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 管理人 形 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 人; (4)备案: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金 管理人 的决 议须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在 更换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6)交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基 金管理人 应妥 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 资料,及 时向临 时 基金管理 人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办 理基金 管理业 务的移 交手续, 临时基 金管理 人或新任 基 金 管理人应及 时接收。 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 管人 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 (7)审计: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应 当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 公告,同 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8)基金名称 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 如果原 任或 新任基金管 理人要求 ,应按其 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 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 管理人有 关的名称 字样 。 (二)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情形 1.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1)被依法取 消基金托 管资格; (2)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 破产; (3)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解任 ;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情 形。



















































































托管协议 4-32 2.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1)提名:新 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理人 或由单 独或 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 名; (2)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 托管人 形 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 人; (4)备案: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 托管人 的决 议须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 ; (5)公告: 基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在 更换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6)交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应 当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的 移交手续 ,新任 基金托 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 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 (7)审计: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应 当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 公告,同 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三)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 和程 序 1. 提名: 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 更换, 由 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分别 按上述程 序进 行; 3. 公告: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 联合公告。 (四)新基 金管理 人接收基 金管理业 务或新基 金托管 人接收基金 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 务前, 原 基金管理 人或原 基金托 管人应继 续履行 相关职 责,并 保证不做 出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 益 造成损害的 行为。



















































































托管协议 4-33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 人禁止从 事的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 (三)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利 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四)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 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 公开披露 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 令,或违 规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指令。 (七)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在行 政上、 财务上不 独立 , 其 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 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 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 行处分的 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 卖其他基 金 份额, 但 是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出 资;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 的 证 券交易活 动;7. 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限制 。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 规定禁止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从 事的其他 行为 。



















































































托管协议 4-34 十六 、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 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后 的新协 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终止事项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从 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 成。基 金财产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合 同》终 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 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6. 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金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7.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剩余 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托管协议 4-35 8.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9.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托管协议 4-36 十七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约定 ,给基金 财产或 者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当 分别对各 自 的 行 为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 因共同行 为给基 金财产 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 的,应当 承 担 连带赔偿责 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 财 产造成损 失的, 应就直 接损失进 行赔偿 ,另一 方当事 人有权利 及义务 代表基 金向违约 方 追 偿。但是如 发生下列 情况,当 事人可以 免责: 1.不可抗力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 失等; 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 资造成的直 接损失或 潜在损失 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 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 继续履行本 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 发现错 误的,由 此 造 成 基金财产 或投资 人损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偿责 任。但 是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托管协议 4-37 十八 、争议解决方 式 因 本协议 产生或 与之相 关的争 议,双 方当事 人应通 过协 商、调 解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 决的,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北京市 , 按 照 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对 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托管协议 4-38 十九 、托管协议的 效力 双方对托管 协议的效 力约定如 下: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向 中国证 监会申 请发售 基金份 额时 提交的 托管协 议草案 ,应经 托管 协 议当事人 双方盖 章以及 双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 代表签 章,协议 当事人 双方根 据中国证 监 会 的意见修改 托管协议 草案。托 管协议以 中国证监 会注册 的文本为 正式文本 。 ( 二)托 管协议 自《基 金合同 》成立 之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生效 。托 管协议的有 效期自其 生效之日 起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 止。 (三)托管 协议自生 效之日起 对托管协 议当事人 具有 同等的法律 约束力。 ( 四)本 协议一 式六份 ,协议 双方各 持二份 ,上报 监管 机构二 份,每 份具有 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托管协议 4-39 二十 、其他事项 如 发生有 权司法 机关依 法冻结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予以配 合, 承担司法协 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 明确定义 外, 本协议的 用语定义 适用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协议未尽 事宜, 当事人依据 《基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规 等规定 协商 办理。



















































































托管协议 4-40 二十 一、托管协议 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人签 章、签订 地、 签订日 。


本页无正文 ,为《鹏华 弘信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 字盖章页 。 基金管理人 : 鹏华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公章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二〇一 五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