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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瑞(100022)

富国天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富国天 瑞强势地区精 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二 0 一五 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 人:富 国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2 月6 日证监基金字 【2005】20 号
文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 年4 月 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 2015 年 4 月 5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2015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理人 ............................................................................................................................... 5 四、基 金托管 人 ............................................................................................................................. 17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24 六、基 金的募 集 ............................................................................................................................. 53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54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55 九、基 金的投 资 ............................................................................................................................. 72 十、基 金的业 绩 ............................................................................................................................. 85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86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8 十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88 十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96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98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98 十七、 风险揭 示 ........................................................................................................................... 103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 107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109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126 二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 134 二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36 二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7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 137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 一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以 及《 富国天 瑞强 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 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 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 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 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 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 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 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3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代 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权 部 门 批 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续后, 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 本基金为 2005 年4 月5 日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4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为 2005 年2 月 21 日至2005 年3 月30 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或发售 指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于 2005 年4 月15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于 2005 年7 月4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原 有 基 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况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 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 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 没 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6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5 年4 月5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九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权益 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 究部、 集中交易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 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 信息技术部、 运营部、 北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富国 资产管理 (香 港) 有限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金 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 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投资管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负 责量化权益投资、 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研究与 投资管理; 权 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 保险、QFII、 一对 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 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 社 保等) 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 权益研究部: 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7 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机构业务部: 负 责年金、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理华东 营销中 心、华 中营 销中 心、华 南营销 中心 (广 州分公 司) 、 北方 营销 中心( 北京 分公司) 、 西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公司) 、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 务; 营 销管理 部: 负责 营销计 划的拟 定和 落实 、品牌 建设和 媒体 关系 管理, 为零 售和机构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 策略, 制定客户服务规范, 建设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 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 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战 略与产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整公司发展战略, 建立数据搜集、 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 售决策、 业 务发展、 绩效分析等提供 整合的数据支持; 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察、 风控、 法务 和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部: 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 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规 划与管理; 行政管理部: 负责文秘、 行政后勤 ;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 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5 年 4 月 5 日,公司有员工 270 人 ,其中 6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 董 事长,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会计部经理、 证券部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总经理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8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董事, 文学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 伙人。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 息中心副主 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深圳 市中心支行) 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 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 国有银行监管处处 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员、 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营业部总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 公司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 生, 董 事, 本科学 历 ,加 拿 大特 许会 计师 。 现 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 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岳增光先生, 董事, 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纪委书记、 风控总监。 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 山东正源和信有 限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 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张克均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部 总经理。 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 计划部副经理、 证券部副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9 戴国强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 党 委书记。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金融 学院副院长、 金融 学院常务副院长、 金融学院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 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 先生, 独立董事, 研 究生学历,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 圣力 嘉学 院(Seneca College )工 商系 会 计及 财务 金融 科教 授。1976 年加 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 有 30 余 年 财 务管 理及 信 息系 统项 目 管理 经验 , 曾任 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 本科学历。 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科员、项目经理、业务经理;鲁信(香港)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产权 管理部)部长。 沈寅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总 经理。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 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路 营业部任职。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0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 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 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 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CFA。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 助理 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总经理。 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 室职员, 郏县国营一厂厂长,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历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 先生 ,本 科学历 ,19 年 证券 、基 金从 业经验 。现 任富国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 办事处负责人, 厦门证券公 司业务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 经理、 督 察长。 陆文佳 女士 ,研 究生学 历,13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经 验。 现任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支行职员、 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营销总部投资顾问、 总监助理、 市场部总监助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 女士 ,研 究生学 历,高 级经 济师 ,13 年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 。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 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 级研究员, 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 大中华主 动股票投资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 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 理。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1 朱少醒 先生 ,研 究生学 历,16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经 验。 现任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 基金 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兼 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贺轶先生 , 硕士 研究生, 自2002 年2 月开始从事证券 行业工作 。 曾任 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银行职员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资产管理 部 分析员;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助理副总裁 ; 汇丰晋信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 投资经理、 基金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 与产品部高级营销策划经理、权益投资部策略分析师;2010 年 1 月 起任汉盛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起任富国 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兼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副总监。 (2)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第一任基金经理为徐大成先生, 任 职时间为2005 年4 月至2007 年 6 月; 第二 任基金经理为宋小龙先生, 任职时间 为2007 年6 月 至2012 年9 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 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的职责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配 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2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3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3、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 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 法规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以 下违 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4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 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 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 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 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5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 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以下 内容: (1) 建立 风险管 理环 境。具 体包 括制定 风险 管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别 风险。 辨识 组织系 统与 业务流 程中 存在的 风险 以及风 险存 在的原 因。 (3) 分析 风险。 检查 存在的 控制 措施, 分析 风险发 生的 可能性 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量 风险。 评估 风险水 平的 高低, 既有 定性的 度量 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 风险。 将风 险水平 与既 定的标 准相 对比 , 对于 那些级 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 与检查 。对 已有的 风险 管理系 统要 监视及 评价 其管理 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 报告 与咨询 。建 立风险 管理 的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 东、公 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6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 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 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 与稽核工作, 监督、 检 查基金 及公司 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当发现公司及公司管理 的基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形时, 督察长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 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7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 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 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 司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 持内部 控制 制度是 本公 司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 司承诺 将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及公 司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8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日期 :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葛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 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表 明了 独 立公正 第三 方 对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中国 农 业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 牌理 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 成绩突出 ,获“ 最佳托管 银行”奖 。2010 年再次荣 获《首席 财务官 》杂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9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 综 合管理 处 、 风 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 其 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 经济 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名 , 服务团 队成 员 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5 年 3 月 31 日,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254 只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阳领 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盛 证券 投 资基金 、 裕隆 证券 投资 基 金、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 投资 基 金、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鸿利 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 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 投资基 金、 银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利 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动 态精 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银利 精 选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瑞 强势 地 区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泰 达宏 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资 源 垄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信 诚 四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时 货币 市场 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弹性 市 值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货币 市场 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中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盈 策略 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益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复 兴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成 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万 巴 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金 元惠 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 治稳 健双盈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海蓝 筹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利 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 海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 方中 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LOF) 、景顺 长城能源 基 建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邮核心 优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 小盘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易 方达 消费 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汇利 分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景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工 银瑞信深 证 红利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富国可转 换债 券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泰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信 用添 利债 券证券投 资基金(LOF) 、 东 吴中证新 兴产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 信四季 收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 安瑞 进 取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 黄金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邮 中小 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浙商 聚潮 产业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领 先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南方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 施罗德 先进 制造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上 投 摩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 策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元惠 理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招 商安 达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深 证300 价 值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中国 中小 盘股 票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交银施 罗德深 证 300 价值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 金、富国 中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长 信内 需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中 证内 地 消 费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消 费主 题精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同 瑞中 证 2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 长城核 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信 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1 资基金 、 光大 保德 信行 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亚 洲 ( 除 日本 ) 机 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逆 向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申万菱 信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消 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金刚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理财 14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证 券投 资 基金 、 金 元 惠 理新 经济 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新社 会 责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理 财宝7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 国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月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安信 目标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国 7 天 理财 宝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 方达中 债新 综合 指数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工银瑞 信信 用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景顺 长城 支柱 产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 方 达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量化 配 置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方央 视财经 5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理 财 21 天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民安 增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万 家 14 天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华 安纯 债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 元 惠理惠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南 方 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商 双 债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顺 长 城品质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海 可转 换债 券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 通标普 中国 可转 债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现金 宝场 内实 时 申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交 银 施 罗德 荣祥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 克林国 海焦 点驱 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 沪深 300 等权重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源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景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研 究 阿尔法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行业 轮换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目 标收 益一 年期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高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方 利 群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南 方稳 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四 季 金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华 夏永 福 养老理 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丰 益信 用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国 证医 药 卫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定 期 支付双 息平 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光 大 保德信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投 资级 信用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润元 大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双月 红一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国有 企业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安 达信用 主题 轮动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顺长城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安 信永 利 信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2 瑞信信 息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祥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岁岁 恒丰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景 益 货币市 场基 金 、 万 家市 政 纯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建 信 稳定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投摩 根双 债增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活期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融 通通 源一 年目 标触发 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信 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浓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 添 富恒生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航 天 海 工装 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新 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天 天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前海 开源 可转 债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新 华鑫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中 小板 创业 板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信 改 革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周 期回 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积 极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申 万菱 信中 证 环保产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时 裕 隆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寿 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前海开源 沪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弘季 加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华 鑫安 保 本一号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永 鑫 收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景 益 平稳收 益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南 方稳 利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申 万菱 信中 证 军工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 金、招商 可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宏 利货币市 场基金 、宝盈科 技 30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润元 大医 疗保 健 量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 通月 月添 利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惠 祥分 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 稳 定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东 方新 兴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双 月定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天 天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 招商 招利1 个月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 信高端 制造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添 益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 国 泰国 证食 品饮 料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证500 医药 卫生 指 数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国 天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 鹏 华 先进制 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纳 斯 达克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惠增 利货 币市 场 基金 、 华 润元 大富 时中 国 A5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安 信现 金增 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南 方理 财 金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 工银瑞 信创 新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方添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中 证国 有企 业 改革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夏 沪港 通 恒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产业 升 级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华夏沪港 通 恒生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前 海开源股 息率 100 强 等权 重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开泰 富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高新技 术产 业股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3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 克林国 海大 中华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可 转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华 夏沪 深 300 指数增 强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战 略转 型主 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弘云 端生 活优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 信消 费医 药主 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深 证TMT5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 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家 有 关 托管 业务 的 法 律 法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 和 行 内有 关 管 理规 定,守法经 营、规范 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 运行,保 证 基金财产 的安全 完整,确 保 有关信息 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员 会 总 体负 责中 国 农 业 银行 的 风 险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 风 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工 作进行 监督和评 价。托管 业务部 专门设置 了风险管 理处,配 备了专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 业务管 理实 行严 格的复 核、 审核 、检 查制 度,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 ,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制约 机制严格 有效;业 务操作 区专门设 置,封闭 管理,实 施音像监 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职信 息披露 人负责,防 止泄密 ;业务实 现自动化 操作,防 止人为 事故的发 生 ,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法 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规 定 的投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2、 书面 警示 。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以 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面 提示 有关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4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 路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电话: (010 )66107914 联系人员: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蒋超良 联系电话:( 010 )85108227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5 传真电话: (010 )85109219 联系人员:曾艳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 )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 )66594946 联系人员:陈洪源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电话:010 -66275654 联系人员: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 )58408483 联系人员:曹榕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6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 )83195109 联系人员:曾里南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人代表: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 )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 )65550827 联系人员:丰靖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 )63604199 联系人员:唐小姐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7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唐双宁 联系电话:010-63636153 传真电话:010-63639709 联系人员:朱红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人代表:董文标 联系电话:( 010 )58351666 传真电话: (010 )57092611 联系人员:杨成茜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 )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 )68858057 联系人员:王硕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人代表:闫冰竹 联系电话:010-66223587 传真电话:010-66226045 联系人员:谢小华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人代表:吴建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传真电话:010-85238680 联系人员:郑鹏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 )68475888 传真电话: (021 )68476111 联系人员: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 )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5)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肖遂宁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9 联系电话:( 0755 )22197874 传真电话: (0755 )22197874 联系人员:蔡宇洲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人代表:陆华裕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电话:0574-87050024 联系人员: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7)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人代表:郭少泉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电话:0532-85709799 联系人员:滕克 客服电话: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8)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人代表:廖玉林 联系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电话:0769-22117730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30 联系人员:巫渝峰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19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人代表:邢增福 联系电话:( 0577 )88990085 传真电话: (0577 )88995217 联系人员:姜晟 客服电话:96699 (浙江省内 ) ,962699 (上海地区) ,0577-88990085 公司网站:www.wzbank.com.cn (2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人代表:刘宝凤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电话:022-58316259 联系人员: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1)洛阳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法人代表:王建甫 联系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电话: (0379 )65921977 联系人员:李亚洁 客服电话:96699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31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22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人代表:陈占维 联系电话:( 0411 )82356627 传真电话: (0411 )82356590 联系人员:李格格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23)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法人代表:刘斌 联系电话:( 0512 )57379292 传真电话: (0512 )55211330 联系人员:丁丽丽 客服电话:96079 公司网站:www.ksrcb.cn (2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 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人代表:王继康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传真电话:020-22389014 联系人员:黎超雄 客服电话:020-961111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25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32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12 、13 层 法人代表:董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员: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站:www.dtsbc.com.cn (2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人代表: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传真电话:010-66045518 联系人员: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2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万建华 联系电话:( 021 )38670666 传真电话: (021 )38670666 联系人员: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33 法人代表: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 )65182261 联系人员: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何如 联系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 )82133952 联系人员: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人代表: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 )82943636 联系人员: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3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38、41 和 42 楼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34 法人代表: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 )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 )87555305 联系人员: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 )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 )84865560 联系人员:顾凌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3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人代表: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 )66568990 联系人员: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 )23219000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35 传真电话: (021 )23219000 联系人员: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李梅 联系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 )33388224 联系人员: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3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 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人代表:兰荣 联系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夏中苏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杨泽柱 联系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电话:027-85481900 联系人员:李良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36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3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人代表: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 )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 )82558002 联系人员: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电话:0571-85783771 联系人员:李珊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40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人代表: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电话: (021 )68865680 联系人员:赵小明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37 (4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16-18 层 法人代表:余政 联系电话:( 010 )85127999 传真电话: (010 )85127917 联系人员: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42)国元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人代表:蔡咏 联系电话:( 0551 )62207935 传真电话: (0551 )62207935 联系人员:李蔡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4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杜庆平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电话:022-28451892 联系人员: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4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38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电话: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孔晓君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4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侯巍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电话:0351 -8686659 联系人员: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人代表:杨宝林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4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张志刚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39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传真电话:01063080978 联系人员: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4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传真电话:021-63326729 联系人员: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9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人代表: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电话: (0755 )83515567 联系人员:刘阳 客服电话: (0755 )33680000 (深圳) 、400-6666- 公司网站:www.cgws.com (5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电话:021-22169134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40 联系人员: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5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员:安岩岩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站:www.nesc.cn


(5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龚德雄 联系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 )53519888 联系人员:张瑾 客服电话: (021 )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53)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1501 室 法人代表:李文义 联系电话:010-68083578 传真电话:010-68083578 联系人员:秦予 客服电话:010-68083601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41 公司网站:www.xsdzq.cn (5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人代表:姚志勇 联系电话:0510-82830162 传真电话:0510-82830162 联系人员: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5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杨宇翔 联系电话:95511-8 传真电话:95511-8 联系人员: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5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0327 法人代表:李工 联系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电话:0551-65161600 联系人员:甘霖 客服电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42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代表: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55 )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 )83704850 联系人员: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5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人代表:蔡一兵 联系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电话: (0731 )4403439 联系人员:郭磊 客服电话: (0731 )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人代表:菅明军 联系电话:0371 —69099882 传真电话:0371--65585899 联系人员:程月艳 客服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60)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43 法人代表:常喆 联系电话:( 010 )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 )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6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刘化军 联系电话:021-20333910 传真电话:021-50498825 联系人员: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6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人代表:许刚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传真电话:021-50372474 联系人员: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6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人代表:庞介民 联系电话:010-88088188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44 传真电话:010-88088188 联系人员: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 )4972343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6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杨炯洋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电话:028-86157275 联系人员:张曼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6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人代表:许建平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传真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员: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6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人代表:李玮 联系电话:0531 -68889155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45 传真电话:0531 -68889185 联系人员: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67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人代表:陆涛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0755-83025625 联系人员:马贤清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68)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法人代表:钱凯法 联系电话:( 025 )84784765 传真电话: (025 )84784830 联系人员:舒萌菲 客服电话:4008888918 公司网站:www.thope.com (6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人代表: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张宗锐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46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7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李晓安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 )4890628 联系人员: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 )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7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厦3 层 法人代表: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电话:010-65051166 联系人员:陶亭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公司网站:http ://www.cicc.com.cn (72)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人代表:杨锐敏 联系电话:021-38784818 传真电话:021-68775878 联系人员:倪丹 客服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47 (7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 )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 )58328112 联系人员:牟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7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04、18 层至21 层 法人代表:龙增来 联系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 )82026539 联系人员:刘毅 客服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7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孙名扬 联系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刘爽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76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48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吴骏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电话:0755-83007034 联系人员:吴尔晖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站:www.ydsc.com.cn (77)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39 层 法人代表:张智河 联系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电话:0411-39673219 联系人员: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datong.com.cn (78)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电话:( 010 )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 )88067526 联系人员:张旭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79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49 法人代表:费晓燕 联系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电话:0510-88555898 联系人员: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9688988 公司网站:www.jsjbl.com (8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王莉 联系电话:400-920-0022 传真电话:021-20835879 联系人员:于杨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8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 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法人代表: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60-0672 传真电话:021-3860-2300 联系人员: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8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0 传真电话: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汤素娅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8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电话:021-64385308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8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 )68596916 联系人员: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8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陈柏青 联系电话:021- 60897840 传真电话: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张裕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1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8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58788678 -8201 ,13585790204 传真电话:021 —58787698 联系人员:沈雯斌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8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人代表:闫振杰 联系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电话: (010 )62020088 联系人员:宋丽冉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88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11 层 法人代表:路瑶 联系电话:010-59539718 传真电话:010-59539701 联系人员:侯英建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站:www.cifcofund.com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2 (8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人代表:赵学军 联系电话:021-20289890 传真电话:021-20280110 联系人员:张倩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90)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人代表:沈伟桦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传真电话:010-85894285 联系人员:程刚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3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基金募集时) 名称: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2 月6 日证监基金字【2005】20 号文核准。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05 年2 月 21 日到2005 年3 月30 日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 《基金合同》 于 2005 年4 月5 日生效。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4 2、发 售渠 道:本 公司 的直销 网点 和销售 代理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具体 名单见 发售公告) 。 3、发 售对 象: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的个 人投 资者和 机构 投资者 (法 律法规 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 告) 。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募集情况 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51,297 户,设 立募集期净销售额为 1,638,250,391.50 元人民币。 该资金已于 2005 年4 月1 日 全额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帐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设立募集 期共募集1,638,250,391.50 份基金份额。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应当自基金募 集结束后的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 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 10 日内依法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 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三)基金合同生效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5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 于 2005 年 4 月5 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代销网点进行 。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目前的 代销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 司、 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时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6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 有限公司、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 京创金启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期时代基 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 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 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 并另行 公告 。 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 (例 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 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 理申购。本基金于 2005 年 4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7 月15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 理赎回。本基金于 2005 年 7 月4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在 确定 申购开 始时 间和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最迟 于开 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 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者申( 认)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并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电话、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理 的申 请,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 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8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 基金管理人 规定, 本基金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 元, 投资者通过 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 除需满足 基金管理人 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代理销售 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 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 。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20,000 元; 代 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 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 直销网点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 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 2、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销售机 构赎 回时, 每次 对本基 金的 赎回申 请不 得低于 10 份基 金份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 金管 理人在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对 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 4、申 购份 额及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的申 购有效 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赎 回金 额的处 理方 式:本 基金 的赎回 金额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9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 投资 者可选 择在 申购本 基金 或赎回 本基 金时交 纳申 购费用 。投 资者选 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 费用。 (2) 投资 者选择 交纳 前端申 购费 用时, 按申 购 金额 采用 比例费 率。 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对 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具体费率如下: A、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注:上述 前端 申购费率适用于除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外的 其他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45% 100万元≤M<500万元 0.36%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 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选择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本 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养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60 备案。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 )投资者选择交纳 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 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费率按 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 纳前端申购费用时,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 0.5%。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 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按持有时 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2 年以内(含) 0.6% 2 年—3 年(含) 0.3% 3 年以上 0 3、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最高不 得超 过法律 法规 规定的 限额 。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 赎回费率, 并在 《招 募说明书》 中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 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 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赎回费 的归属 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61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假定 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 100 万元和500 万元,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各笔申 购负担的前 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1.50% 1.20% 达到 500 万元 前端申 购费 (C =A -D) 147.78 11,857.70 1000 元/笔 净申购 金额 (D =A/ (1+B)) 9,852.22 988,142.30 4,999,000 申购份 额( =D/1.200 ) 8,210.18 823,451.91 4,165,833.33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 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 1,000,000 5,000,000 申购份 额( =A/1.200 ) 8,333.33 833,333.33 4,166,666.66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 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 算 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 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购/申 购费 用= 赎回份 额×认 购/ 申购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后端 认购/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 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62 =10,000×1.250 -10,000×1.250×0.5%=12,437.5 元 例五: 假定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 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并 分别在半年后、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分别为 1.025、1.080 和 1.140 元,各笔赎回 扣除的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 额(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面 值(B )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 额(D =A ×C ) 10,250 10,800 11,400 适用后 端认 购费 率(E ) 1.60% 0.8% 0.4% 后端认 购费 (F =A ×B ×E ) 160 80 40 赎回费 (G ) 61.50 32.4 0 赎回金 额(H =D -F -G ) 10,028.50 10,687.60 11,360.00 例六: 假定某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该投资 人选择 交纳 后端 申购费 用,并 分别 在半 年后、 二年半 后和 三年半 后赎 回 10,000 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30 、1.300 和 1.360 元,各 笔赎回扣除 的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 额(A )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B )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 额(D =A ×C ) 12,300 13,000 13,6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E ) 1.80% 1.2% 0.6% 后端申 购费 (F =A ×B ×E ) 216 144 72 赎回费 (G ) 73.8 39 0 赎回金 额(H =D -F -G ) 12,010.20 12,817.00 13,528.00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 时间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63 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 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 申购 ,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在 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 以备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除出现如下情形 , 基 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 场剧烈 波动 或其他 原因 而出现 连续 巨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支付的, 可支付部分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 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3 )款 的情 形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延期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64 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在 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 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 生巨 额赎回 并顺 延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立即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65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 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 或邮寄、 传真 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本公司 开通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国天瑞,代码:前端为 100022;后端为 100023)与 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 100022; 后端为 100023) 、 富国天源平衡证券投 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 100016; 后端为100017 ) 、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 (代 码: 前端为100018 ; 后 端为100019)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 为 100020 ;后端为 100021 )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代码:A 类为 100025;B 类为100028)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26;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66 后端为 100027 ) 、 富 国 天 成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29; 后端为100030) 、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 为100032; 后端为 100033) 、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 类为 100035 ;B 类为 100036 ;C 类为 100037) 、富 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 资基金( 代 码: 前端为100038 ; 后端为000154)、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代码: 前端为 100039; 后端为000155 ) 、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代 码: 前端为100051 ; 后端为100052) 、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代码: 前端为 100053 ; 后端为 000164) 、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 100056 ; 后端为 000158) 、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 100058; 后端为100059 ) 、 富国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 100060 ; 后端为 000159)、 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代码:A 类为 100066;B 类为 100067 ;C 类为 100068)、 富国宏观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000029; 后端:000161)、 富国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A 类: 000107; B 类: 000108; C 类: 000109)、 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 类000191,C 类000192 ) 、 富国医疗 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00220 ) 、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代码:A 类:000139;B 类:000140 ;C 类 000141)、富国 城镇发展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 000471,后端 000472)、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 000513,后端 000514)、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 类000810;C 类 000812) 、 富国研究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0880)、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代码:000638, 目前仅在富国网上直销渠道开通) 。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 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有 关 上述 基 金的 详细 情况 请 登录 本 公司 网站 (www.fullgoal.com.cn )查阅 相 关 基 金 合 同 和 最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95105686 、 4008880688 (全 国统 一 ,免长 途话 费) )查 询 。本公 司将 根据 具体 情 况确定 今 后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67 募集、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是否适用于本公告所载业务规则。 2、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 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 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 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 入基 金申购 补差 费:按 照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率 的差 额收取 补差费。 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 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 转出基 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 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 ÷(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 如 转出基 金为 货币 基金 , 且 全部份 额转 出账户 时, 则净 转入 金额 应加上 转出 货币 基金 的当 前累计 未付 收益 。 B 后端转后端 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 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两部分构成, 其中申购补差费率按 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差额 计算。 当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 基金转换申购费 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 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68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 对于 由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担任注 册登 记机构 的基 金,其 后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 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对于 由本公 司担 任注册 登记 机构的 基金 ,后端 收费 模式下 基金 份额之 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 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业务规则 (1) 基金 转换是 指开 放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持有 某只 基金的 部分 或全部 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基金 转换只 能在 同一销 售机 构进行 ,且 该销售 机构 须同时 代理 拟转出 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基金转换 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 (4) 基金 转换只 能在 同一收 费模 式的基 金份 额之间 进行 ,即前 端收 费模式 的基金只能与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 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与后端 收费模 式的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 互转换; 在公司直销系统中, 两种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均可以与富国天时货币基 金A/B 进行基金转换; (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69 (6) 基金 转换采用 “ 份额转 换、 未知价 ”原 则,转 出、 转入均 以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 (7) 投资 者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时 ,转出 方的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 回状 态,转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 (8) 基金 转换过 程中 ,对于 前端 转前端 的情 况,按 照需 转出份 额对 应的转 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 赎回费用, 按照需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计算并确定申购补差费用; 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情况, 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 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对应的 转出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计算后端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在该部 分基金赎回时收取; (9) 本公 司旗下 的 基 金转换 后, 转入的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期将自 转入 的基金 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 (10)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 注册 登记机 构以 收到有 效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为 转换 申请日 (T 日) 。 投 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 )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 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 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份额。若 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 余额不足1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 份额后的余额) 超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 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 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 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 投资者在全部转出富国天时余额时, 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投资 者部分转出富国天时份额时, 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 时的损失;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70 (15)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 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 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 ,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 (16) 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 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 则 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 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 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 暂 停 或 拒 绝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和 巨 额 赎 回 的 有 关 规 定。 6、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但 应最迟 在调整 生效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7、重要提示 (1) 目前 ,可以 进行 本业务 的销 售机构 包括 本公司 的直 销网点 以及 同时代 销富国天瑞与拟转换基金的机构。 (2) 由于 各代销 机构 系统及 业务 安排等 原因 ,可能 开展 该业务 的时 间有所 不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 投资 者可通 过本 公司直 销系 统办理 后端 收费模 式的 基金转 换业 务,实 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 同 可 能 存 在 限 制 办 理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4) 投资 者欲了 解本 基金管 理人 旗下基 金的 详细情 况, 请仔细 阅读 本 基金 管理人 旗下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或更新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亦 可 登陆 本 基 金管 理人(www.fullgoal.com.cn ) 或拨 打本 基金 管理人 客 服电 话 (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查询。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71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 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 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 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 理继承、 捐赠、 遗 赠、 自愿离婚、 分家析 产、 国 有资产无偿划转、 机构合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 机构清算、 企业破产 清算、 司法 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 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 社会团 体; “ 遗赠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立 遗嘱 将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赠 给法定 继承 人以外 的其他 人; “自 愿离婚 ”指原 属夫 妻共 同财产 的基金 份额 因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愿 离婚而 使原 在某 一 方名 下的部 分或 全部 基金份 额划转 至另 一方 名下; “分 家析产” 指原属家庭共有 (如父子共有、 兄弟共有等) 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 员名下 划转至 其他 家庭 成员名 下的行 为; “国 有资产 无偿划 转” 指因 管理体 制改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72 革、 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 产权主 体之间 的无 偿转 移; “ 机构合 并或 分立 ”指因 机构的 合并 或分 立而导 致的 基金份 额的划 转; “资 产售卖 ”指一 企业 出售 它的下 属部门 (独 立部 门、分 支机 构或生产线) 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随其 他经营 性资 产一 同转让 给后者 ,由 后者 一并 支 付对价 ; “ 机构 清算” 是指 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 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 程序( 破产清 算程 序除 外) , 清算组 (或 类似 组织, 下同) 将该 机构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 额分配 给机构 的股 东、 成员、 出资者 或开 办人 ; “企 业破产 清算 ”是 指一企 业法 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 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 直接分 配给该 破产企 业的 债权 人所导 致的基 金份 额的 划转; “司法 执行 ”是 指根据 生效 法律文书, 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 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 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 捐赠、 遗赠、 自愿离婚、 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 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 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机构 合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 机构解散、 企业破产、 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 须到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 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强势地区 (区域经济发展较快、 已经形成一定产群规模且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73 居民购买力较强) 具有较强竞争力、 经营管理稳健、 诚信、 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 的股票。 本基金遵循 “ 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 原则, 通过 “自上而下” 的积极 投资 策略, 在合理运用金 融工程技术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 注重基 金资产安全,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 市的股票、 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其中债券 包括国 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 (三)投资理念 以强势地区产业经济发展为契机, 积极把握精选个股的投资机会, 挖掘证券 内在的投资价值。 (四)强势地区的选择 本基金定义的强势地区为区域经济发展相对较快、 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群规 模且居民购买力相对较强的区域(省、市 、自治区)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 地 区 评 估 体系(RRS-Region Rating System ) ”具体确定强势地区,采用的评估 指标包括: 核心指标:表征生产力水平的综合指标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 辅助指标: ? 表征产业结构的 “三次产业产值占 GDP 比重” (以 “第三产业 产值占GDP 比重”作为评估指标) ; ? 表征就业结构的 “三次产业从业人员所占比重 ” (以 “第一产业 从业人员 所占比重”作为评估指标) ; ? 表征城镇化水平的 “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比例”; ? 表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 表征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 表征信息化 发展水平的“ 国家信息化指数 ” (该指标由国家信息化测评中 心 (NIEC) 对外公布, 该指数由 6 项指标组成, 分别为: 资源开发利 用、 信息网 络建 设、 信息 技 术应用 、信 息产 品与 服 务、信 息化 人力 资源 和信 息化发展环境等 ) 。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74 评估方法: ? 对于上述评估指标, 当候选地区 (省、 市、 自 治区) 的状况好于总体平 均水平时, 评分为正分, 相反为负分。 分数越高, 表明候选地区在该指 标上的表现越好; ? 按照本基金认为合理的权重, 对每个指标的分数加权平均, 得出候选地 区的最后得分,聚类分为 1 级(高) 、2 级( 较高) 、3 级(较低)和 4 级(低) ; ? 本基金对于 2 级以上(含2 级)的地区定义为强势地区。 本基金管理人每年将根据公开信息对强势地区进行一次整体评估; 对于调出 (入)地区的具体个股,本基金管理人将最长在 3 个月内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目前所确定的强势地区为:上海、北京、江苏、天津、浙江、广东、 辽宁、福建、山东、内蒙古、重庆、吉林、黑龙江、湖北、海南、河北、山西、 宁夏、湖南。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 “自上而下” 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 在充分研判宏观经济状 况、 资本市场运行特征的前提下, 以强势地区内单个证券的投资 价值评判为核心, 追求投资组合流动性、赢利性、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图1 富 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策略示意图 ? 资产配置: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75 (1) 在正 常市场 状况 下,本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的股票 投资 比例浮 动范 围为: 45%-95%;债 券和 短期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浮 动范围 为:5%-55% , 其 中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 5% 。投 资于强 势地 区的 股票比 例不 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 80%。 (2) 股票 与债券 之间 具体的 比例 将根据 不同 的市场 情况 动态配 置, 以最大 限度地规避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 认为, 股票市场运行的中枢取决上市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外 部环境 (政策、 投资理念及投资者行为等) 变化决定了市场的运行区间, 股票供 求、 资金面的松紧程度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债券市场的运行中枢主要取决于 市场利率, 利率的预期变化决定了债券市场总体变化趋势, 债券供求状况和资金 松紧程度等左右债券市场的短期波动。 本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本分析的基础上, 综 合应用数量分析与技术分析等工具,研 判市场 的中期波动与长期 趋势。 ①当股票市场处于低风险区域或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上涨时, 本基金管理人 将 采取 适度积极的做法 , 提高股票的投资比重 , 分享股票市场上涨带来的收益, 以 争取 较高回报。 ②当股票市场处于高风险区域或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下跌时, 本基金管理人 将 采取保守的做法, 降低股票投资比例, 加大 债券市场的投资力度 , 以回避股票市 场下跌的系统性风险,避免组合损失。 ③当股票市场 在中等风险区域或预期处于震荡运行时 ,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结 构性调整为主,适当降低股票的投资比重,选择的重点是相对价值低估的个股, 同时加大可转债的投资比重。 ④当预期利率下降、 债券价格将上升时, 组合将降低现金持有比例, 并将债 券资产主要投资于中长期债券, 以实现较高的回 报; 在预期利率上升、 债券价格 将下降时, 组合将增加现金持有比例, 并将债券资产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和浮息 债券 。 ⑤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资。 ?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 金管 理人 借鉴 外方 股东 加拿 大蒙 特利 尔银 行金 融集 团(BMO Financial Group ) 的投资管理经验及技能, 根据国内市场的特征, 应用 “富国 3S 股票滤网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76 系统(Stock Screening System ) ” ,挖掘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1)富国3S 股票滤网系统的操作思路为: ? 基于富国的 “多因素综合价值评估模块 (MVP) ” , 对上市公司 的管理 能力、 财务 实力 、资 金 运用效 率、 资产 盈利 能 力、成 长性 、经 营中 的现金流量状况以及股价吸引力进行总体评价; ? 剔除财务指标异常和股价波动异常的个股,构建备选股票库 I; ? 在公司 研究 员和 基金 经 理实地 跟踪 的基 础上 , 结合市 场趋 势判 断, 形成重点关注股票库 II; ? 对股票库 II 进行限制性、 流动性和组合风险度检验, 并根据资产配 置原则和市场风险分析,构建投资组合。 多因素综合价值评估模块(M V P ) 强势地区股票 剔除财务指标异动和 股价波动异常的个股 确定备选股票库I 在公司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实地 跟踪的基础上,结合市场趋势 判断,形成重点关注股票库I I 对股票库I I 进行限制性、 流动性和组合风险度检验 根据资产配置原则和市场 风险收益特征,构建投资组合 适度时机选择 股权双轨的市场结构,整 体估价相对高估的特征等 政府干预 和政策导 向,市场 整体市盈 率高低等 国有股 减持等 跟踪分析上市 公司,及时更 新公司的盈利 预测和估价模 型,研究投资 组合调整方案 非强势地区股票 图2 富国3S 股票滤网系统 流程 图 公司备选股票库 I 每季度微调一次, 对于被剔除的股票, 基金经理将在最近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77 的一个月 内作出相应的减持或卖出操作; 对于被新调入的股票, 基金经理将基于 主客观判断进行决策;对于入选重点股票库 II 的,将选择适当时机进行投资操 作。 (2)富国“多因素综合价值评估模块(MVP)”: “ 多 因 素综 合 价值 评 估模 块 (Multifactor Valuation Pipeline ) ”是 富 国 3S 股票滤网系统中的核心部分之一。 本基金管理人基于 “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 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 的原则, 运用 “价值为 本, 成长为重” 的合理 价格成长投 资 策 略(GARP-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 ) 来 确定 具 体选 股 标准, 评 估上 市 公司的综合素质,研判股票的投资价值。重点关注的因素包括: ? 企业的 管理 团队 优秀 , 管理制 度健 全, 内部 治 理结构 完善 ,重 视股 东利益,关注投资回报,具有良好的诚信度; ? 企业在 产品 开发 、技 术 进步、 成本 控制 等方 面 具有较 强的 核心 竞争 力,并且在销售网络、市场知名度和品牌效应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 企业行 业地 位突 出, 财 务管理 稳健 ,营 运状 况 良好, 具有 稳定 的现 金流并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 企业盈 利能 力较 强, 主 营业务 收入 、主 营业 务 利润、 息税 前收 益以 及净资产报酬率稳定并保持较高的成长性; ? 股票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适合资金的操作; ? 市净率 (P/B ) 、 动态 市 盈率(PEG ) 以及 股票 市值/ 主营 业务 销售收 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P/S/G )相对较低; ? 综合股价/ 每 股 经 营 现 金 流 指 标 (P/C ) 、 股 价/ 每股销售收入指标 (P/S ) 、 股利分配率 (DPR) 以及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DCF) 、 经济 价值模型 (EV/EBITDA) 、 杜邦财务分析模型 (DuPont Analysis)的 分析结果。 ? 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度与规则快速调整的阶段, 管理人将采用久期控 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市场转换和相 对 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 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 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 对债券市场、 收益率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78 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本基金投资示意图如下: 大类资产配置:混合型(偏股性) 股票 (投 资比 例: 4 5 % - 9 5 % ) 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 (投 资比 例: 5 % - 5 5 % ) 强势地区选择:4级中评定为1、2级 基 于 富 国 3 S 股 票 滤 网 系 统 的 个 股 选 择 : G A R P 投 资 策 略 强 势 地 区 1 强 势 地 区 2 非 强 势 地 区 M …… 国 债 企 业 债 : 含 可 转 债 金 融 债 央 行 票 据 回 购 与 逆 回 购 现 金 存 款 地区 评估 体系 ( R R S ) 投资强势地区 股票 比例 ≥80 % 投资强势地区 以外 股票 比例 ≤20 % 强 势 地 区 N- 1 非 强 势 地 区 1 …… 强 势 地 区 N 图3 富 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示意图 (六)投资风格 “坚持稳健运作, 注重风险控制, 寻求中长期回报” 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风 格。 (七)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 比例和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79 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 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八)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制 定具体的 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 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 经理根 据证 券市场 的趋 势、运 行的 格局和 特点 ,并结 合本 基金的 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 策略报 告提 交给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审 批决 定基金 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比例和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 (3) 基金 经理根 据批 准后的 投资 策略确 定最 终投资 计划 ,确定 个股 选择以 及买卖时机,并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 集中 交易室 依据 基金经 理的 指令, 制定 交易策 略, 统一执 行证 券投资 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根据市 场变 化对投 资组 合计划 提出 风险防 范措 施,监 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80 图4 投 资程序示意图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 A 股指数,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定位在混合型基金, 以股票投资为主, 债 券投资只是为了回避市场的系统风险, 因此,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 述为如下公式: 上证 A 股指 数 收 益率 ×70%+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率 ×25% +同 业存 款利率× 5% (十)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 基金 与由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 3、本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该 基金 的总资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81 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因 基金 规模、 市场 变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交易规 则调 整等原 因导 致投资 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 述标准 ; 6、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7、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810,795,253.09 90.26 其中:股票 2,810,795,253.09 90.2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3,298,792.76 8.13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82 7


其他资产 50,081,562.09 1.61 8


合计 3,114,175,607.94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2,596,495.28 0.41 B 采矿业 7,912,190.80 0.26 C 制造业 1,231,709,217.47 40.4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 业 68,650,339.01 2.23 E 建筑业 102,369,637.34 3.36 F 批发和零 售业 147,211,318.86 4.8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2,311,873.54 1.39 H 住宿和餐饮业 28,557,032.95 0.94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24,118,883.86 13.94 J 金融业 345,470,061.70 11.35 K 房地产业 212,051,850.85 6.9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2,176,464.21 3.3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3,897,885.57 2.10 N 水利、环境和 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762,001.65 0.72 S 综合 - - 合计 2,810,795,253.09 92.3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166 兴业银 行 5,403,930 99,216,154.80 3.26 2 002153 石基信 息 640,165 78,036,113.50 2.56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83 3 000024 招商地 产 1,888,650 62,212,131.00 2.04 4 300253 卫宁软 件 381,123 62,161,161.30 2.04 5 600048 保利地 产 4,996,312 57,407,624.88 1.89 6 600037 歌华有 线 2,113,798 56,713,200.34 1.86 7 601988 中国银 行 12,323,900 53,978,682.00 1.77 8 002009 天奇股 份 1,743,999 50,541,091.02 1.66 9 300059 东方财 富 1,542,765 45,388,146.30 1.49 10 600415 小商品 城 1,741,242 44,819,569.08 1.4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8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是否出 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16,392.0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4,388,232.4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604.65 5 应收申购款 4,129,333.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0,081,562.0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85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0059 东方财 富 45,388,146.30 1.49 筹划重 大事 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历史 各时间 段份 额净 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4.5-2005.12.31 4.42% 0.87% 0.19% 0.95% 4.23% -0.08% 2006.1.1-2006.12.31 133.50% 1.32% 81.37% 0.95% 52.13% 0.37% 2007.1.1-2007.12.31 92.44% 1.92% 62.20% 1.54% 30.24% 0.38% 2008.1.1-2008.12.31 -48.47% 2.58% -50.23% 1.98% 1.76% 0.60% 2009.1.1-2009.12.31 99.16% 1.62% 52.63% 1.33% 46.53% 0.29% 2010.1.1-2010.12.31 -9.22% 1.62% -9.14% 0.99% -0.08% 0.63% 2011.1.1-2011.12.31 -11.31% 1.34% -14.52% 0.81% 3.21% 0.53% 2012.1.1-2012.12.31 13.01% 1.20% 3.37% 0.76% 9.64% 0.44% 2013.1.1-2013.12.31 8.77% 1.16% -3.80% 0.81% 12.57% 0.35%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86 2014.1.1-2014.12.31 16.23% 1.03% 36.64% 0.76% -20.41% 0.27% 2005.4.5-2014.12.31 453.92% 1.56% 136.27% 1.17% 317.65% 0.39% 2015.1.1-2015.3.31 26.89% 1.49% 11.56% 1.30% 15.33% 0.19% 2005.4.5-2015.3.31 602.88% 1.56% 163.58% 1.17% 439.30% 0.39%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富国 天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 1. 截止日期为2015 年3 月31 日 。 2. 本基金于2005 年4 月5 日成立, 建仓期 6 个月, 从2005 年4 月5 日至2005 年 10 月 4 日,建仓期 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于 2008 年1 月17 日拆分, 规模急剧扩大, 建仓期 3 个月, 从 2008 年1 月22 日至 2008 年4 月21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 十 一、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87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处分 1、基 金财 产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固 有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运 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88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按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收 取管理 费、 托管费 及其他费用。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 二、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 地 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 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 在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 ① 首 次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②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新股 等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89 (3)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牌 交易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的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 所以大 宗交 易方式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6)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6)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90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3)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四、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公布。 月末 、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91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 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92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的 行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 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93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 管人承担50%; ③ 如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虽 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4)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94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 出现 基金管 理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任 何 情况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或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 (4)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有 关会计 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 果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封闭式 基金 为每 周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三、 基金 收益与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的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95 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年 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 度已实现收益的50% ; 3、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收益 每年 至少分 配一 次,但 若成立不满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 关业务规定执行。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96 十 四、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资 产中列 支的 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97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1 、 与基金 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中 (3)-(7 ) 项费用由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 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98 十 五、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3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相 互独 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应事 先征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 在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 六、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99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指 定报刊 ” )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 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00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01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02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03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 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七、 风险 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强势地区中定价合理且具 有成长潜力的优质股票, 属于中度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本基金力争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实现较高的超额收益。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04 (一)投资于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 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 券收 益率曲 线变 动风险 。债 券收益 率曲 线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 投资 风险。 再投 资风险 反映 了利率 下降 对固定 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 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05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 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 管理人 直接 办理本 基金 的销售 外, 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0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 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07 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 (北京) 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 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但是, 基 金并不是 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 八、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除 非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另有规 定,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依 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自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除 依本 《基金 合同 》和依 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 进行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08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 金合 同终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予公 告并 组织清 算小 组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 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09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 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10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3 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认购和 申购 费用、 基金 赎回手 续费 、基金 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金 销售 代理人 ,对 基金销 售代 理人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处理 。如 认为 基金销 售代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11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12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13 (23)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其他法 定收 入和其 他法 律法规 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14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 专门的 资产 托管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15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16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 人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3) 在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任 何原因 ,自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17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18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种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 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利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含 50%) 。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19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 定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提交召集人。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2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 现场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天 前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5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以通讯方式开 会 的通知后,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增加、 减少或修改 需由 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 性。大 会召 集人对 于提 案涉及 事项 与 本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 性。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21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22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那么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23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50%以上 (含 5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 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核准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须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方 可出 任,原 基金 管理人 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 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24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50%以上 (含 5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核准: 新任基金托 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方可出任, 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5)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 金 管理 人在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核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 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如 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 管机构 批准后 5 个 工 作日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 (6)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违约责任 (一) 由于 《基金合同》 当事人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造成 《 基金合同》 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有过错的一 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 根据实际 情况,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 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或当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 没有 故意或 过失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由于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25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 前提下 , 《 基金 合同》 能够继 续履 行的 应当继 续履行 。未 违约 方当事 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 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分会,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 《基金合 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 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 理人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26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3 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 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内外 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券 、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 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 组 织或 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 兑和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币兑 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 证 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 投资 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27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理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 电 话银 行 、 手 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 6 个月开始。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本协 议或 有关基 金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 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 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的 行为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28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对方 依照 本协议 对基 金业务 执行监督 、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 持有并安全、完整地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 托管的 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 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 于因 基金投 资、 基金申 (认 )购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 管人处的,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 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 “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户 ” 。 基金募集期满,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 报告。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29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 T+3 日 15: 00 前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 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该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 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基金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清 算。 该账 户是指 基金 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30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 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 金的清算。 2、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户和 债券 托管账 户根 据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 进行使用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签 署。 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31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 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上市 流通的 股票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增发 新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 未上 市交易 债券 的估值 按购 入成本 加计 至估值 日为 止的应 计利 息额计 算。 3、配 股权 证,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按 估值 日市价 高于 配股价 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32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 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按照差错发生的具体情况, 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 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 偿。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33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尽快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 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 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法律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34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分会,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 的修改和终止 1、本 协议 相关各 方当 事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 金托管 人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 或其他 事由 造成本 基金 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因基 金管理 人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其他 事由 造成本 基金 更换基 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一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 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在第一、二、三 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 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 末所有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或在第四季度有交易、 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 单。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35 (二)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办理申购、 赎 回 及 信息 查询 外, 还可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www.fullgoal.com.cn ) 享受 网 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即投资者可通过固 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 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已开通定期定额的销售机构,投资人可登录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查询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咨询。 若新增销售机构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 将及时予以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日基金净 值、 交易确认信息、 富 国周刊、 公告信息、 浮 动盈亏、 月度、 季度电 子对账单等,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 栏目, 可享 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 自动语音留 言栏目、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36 客 户 服务 热线 :95105686 ,4008880688 ( 全国统 一 , 免 长途 话费 ) ,工 作 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 传真:021-20361544 公司网站: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 十二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2014 年 11 月 8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 提交身份证件 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 告》 2、2014 年 12 月 1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定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 告》 3、2014 年 12 月 2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转账汇款资 金方式费率优惠的公告》 4、2014 年12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5、2014 年12 月2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 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赎回转认购” 交易方式实施认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6、2015 年1 月5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7、2015 年 1 月 10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8、2015 年 1 月 16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 布《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〇一四年度收益分 配公告》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37 二 十三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四 、备 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三)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