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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新收益A(001345)

富国新收益: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富国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录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 3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4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 4 四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核 查 ................................................................................... 12 五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13 六 、 指 令的 发 送、 确 认和 执行 ....................................................................................................... 15 七 、 交 易及 清 算交 收 安排 ............................................................................................................... 18 八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20 九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24 十 、 基 金信 息 披露 ........................................................................................................................... 25 十 一 、 基金 费 用............................................................................................................................... 26 十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 28 十 三 、 基金 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 29 十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 ....................................................................................... 29 十 五 、 禁止 行 为............................................................................................................................... 32 十 六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33 十 七 、 违约 责 任............................................................................................................................... 35 十 八 、 争议 解 决方 式 ....................................................................................................................... 36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效 力 ........................................................................................................... 36 二 十 、 其他 事 项............................................................................................................................... 37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订 ....................................................................................................... 37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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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鉴于富国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责任 公司, 拟募 集 富 国新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富国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拟 担任 富国新 收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管理 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富国 新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富国 新收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 富 国新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中 定义的 相应 术语 具有相同 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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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 】11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8 亿元 组织形式:有 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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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富 国新收 益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衍生工 具(权 证、 股指 期货等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央 行票据 、中 期票 据、短期 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可交换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 ,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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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 –95% ,权 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如果法 律法 规对该 比例 要求有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比 例为 准,本 基金 的 投 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 过该 证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8.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 基 金持 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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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40% ;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合 计 市 值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9.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遵照《 关于 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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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在 上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或变 更 上 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依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或 调整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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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 1.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时,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资 信风 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 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监 督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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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 1.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 规范基 金 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证券 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 受限 证券, 包括由 《 上 市公 司证 券 发行管 理 办 法》 规范 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 上 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批准 的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 人 , 保证 基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审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 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法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行 证 券数 量、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 金拟 认 购的 数 量、 价格 、总 成 本 、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 金 划付 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 实、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指 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 上述 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认 为 上述 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 投资 出 现风 险的,有 权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就该 风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 面说 明,并保 留 查看 基 金 管 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 权 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 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 成 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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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 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 的原 则, 针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 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将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相 应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及 决 策 流 程 提 供 给 基 金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决策流程、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 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 、 基 金投 资中 期 票据应 遵 守 《关 于证 券 投资基 金 投 资中 期票 据 有关问 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经董 事 会 批准 的相 关 投资决 策 流 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以 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 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 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 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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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1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如果基金托管 人 认 为上 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 金投 资 出现 风险,有 权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就 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 范措 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 明,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 理 人 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 行有 关 指令 。因 拒绝 执 行该 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 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无 法达 成一 致,应及 时 上 报中 国证 监 会请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 收入 确认、 基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托 管人 的审核 擅自 将 不 实的 业绩表 现数 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料 上,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并 有权在 发现 后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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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2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 、 债券托管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 是否及 时、准 确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是否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是否 按照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 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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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3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合法合规的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规定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 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账 日基金 资产没 有到 达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部 资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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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4 要。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 用交通 银行企 业网 上银 行(简 称“交 通银 行网 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币银 行账户 结算 管理 办法》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实施细 则》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 通过后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及银 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的清 算。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申 请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场 进行 交易 ,由基金 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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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5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 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 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 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名 单、 签字 样本、 预留印 鉴和 启用 日期, 注明相 应的 权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令时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有权发 送人 员( 以下简称 “被授 权人” )身 份的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加盖 公章。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授权通 知后, 以电 话形 式向基 金托管 人确 认, 授权通知 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 用日 期开始 生效, 在此 后三 个工作 日内基 金管 理人 应将授权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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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6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照 其 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的方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发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过电 话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指令 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 足的,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保证在 当日完 成划 付。 对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为 不执行 该指 令而 造成损 失的责 任。 如基 金管理人 要求当天某一时点 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 基金托 管人电 话确 认。 基金管 理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或 账户资 金不 足, 未能留出 足够的 执行时 间, 致使 指令未 能及时 执行 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导致的损 失。基 金管理 人应 将银 行间市 场成交 单加 盖预 留印鉴 后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被授 权人发 出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力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授权 通知” 规定的 方法 确认 指令的 有效后 ,方 可执 行指令 。 指令 执行 完毕 后,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仅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授权 文件对指 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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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7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 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约 定形 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 应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弥 补,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 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员或 改变 被授权 人员 的权限 ,必 须提前 至少 三个 工作日 ,使用 传真 或双 方认可 的其他 方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加盖 公章 的被授权 人变更 通知, 注明 启用 日期,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管 人。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自 其上面 注明的 启用 日期 起开始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自启 用日期 起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此后三 个工 作日 内将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的正本送 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 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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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8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 、期 货 买 卖的证 券 、 期货 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基 金交易 单元号 、佣 金费 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 择代 理本基 金股 指期货 交易 的期货 经纪 机构, 并与 其签 订期货 经纪合 同。 其他 事宜根 据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 规定 执行 ,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 、期货买卖经纪机构 的规则执行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 如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自身 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造成 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 和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基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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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9 金 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 要的 配合,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期货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之 前,必 须保证 当天 所有 实际交 易记录 与基 金会 计账簿上 的交易 记录完 全一 致。 如果交 易记录 与会 计账 簿记录 不一致 ,造 成基 金会计 核 算不完 整或不 真实 ,由 此导致 的损失 由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承 担。 基金 管理人每 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 将编制的基金资 金、 证券 、 期货 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及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的责 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 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托管资金专门账 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 全额清算、 净 额交收 ”的原则。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 15:00 前将资 金划往 资产 托管 专户。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收 资金是 否到 账, 对于未准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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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 时到账 的资金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划 付, 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 及时进 行划 付。 如果指 令接收 时, 账户 余额不 足支付 ,以 账户 足额时间 为指令 接收时 间。 因基 金托管 资金账 户没 有足 够的资 金,导 致基 金托 管人不能 按时拨 付,如 系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造 成, 责任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垫款义务。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分发 现金 红利的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划款时间。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关于 证券投 资基金 执 行<企 业会计 准则> 估值 业务及 份额净 值计价 有 关事项的 通知》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以约 定方 式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 将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非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 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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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1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件 的,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 易的可转换债券 , 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 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含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 本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日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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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2 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出具 加盖公 章的 书面 说明后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 中估值方法的第 (1) - (5) 和(7 ) 进行处 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有 发现,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 实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按 照 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率 的比 例 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2)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 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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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3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三)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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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4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 半 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整 以双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 体规 定如下: (1 )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事 先 选择将 所获分 配的 现金 收益, 按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基金 份额申 购的 约定 转为 同一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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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5 类别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付现 金 ; (2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该类 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的 每一 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 分配 权 。 由于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下 达收 益分 配的付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指令将 收益 分配 的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户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分配。 基金 收益 分配方案 须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 露或公 开;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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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6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 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六)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 信 息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 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0%。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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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7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令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5% 。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令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三)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基金 的营销 费用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5% 。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 产净 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C 类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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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8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令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 和销 售服务 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须最 迟于新费 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 五)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 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 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的约 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 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 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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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9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 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 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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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含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 管理人 形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 时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基 金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临时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接收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或临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审 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 任 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 务前, 原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继续 履行相 关职 责, 并保证 不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造 成损 失, 并有义务 协助新 基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金 管理人 尽快 恢复 基金财 产的投 资运 作。 原基金管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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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1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在继 续履行 相关职 责期 间, 仍有权 按照本 合同 的规 定收取基 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 名: 新任基金托管 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 托管人 形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者临 时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时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审 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3) 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继续 履行相关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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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2 职责, 并保证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基金托管 人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尽 快交接 基金资 产。 原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在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1)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 一) 《 基金 法》第 二十 一条 、第三 十九 条禁止 的行 为。 ( 二)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 得用基 金财 产 从 事《 基金法 》第 七十四 条禁 止的投 资或 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身和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四)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运 作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的 方 式公 开披露 的信 息,不 得对 他人泄 露。 ( 五)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资金 头寸不 足的 情况下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令。 ( 六)在 资金 头寸充 足且 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下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 执行 。 ( 七) 除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动 用 或处 分基金 财产 。 ( 八)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为同 一机构 , 不得 相互 出资或 者持 有股 份。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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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3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行政上 、财务 上互 相独 立,其 高级基 金管 理人 员 或 其他 从业人 员不 得相互 兼职 。 ( 九) 《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 十)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的,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相关限 制。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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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4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 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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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5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应 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二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规 定 或者 本托管 协议 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分 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直 接损 失, 一 方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后 有 权 根 据 另 一 方 过 错 程 度 向 另 一 方 追 偿 。 但 是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当 事人可 以免 责: (1) 基金管 理人 和/ 或 基金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或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 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托管人对存 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 证券公 司 、期 货公 司 等 其他机 构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金 资产及 其收 益 ( 包括但不 限于期 货保证 金账 户内 的资金 、期货 合约 等) ,由于 该机构 欺诈 、疏 忽、过失 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协 议当 事人 无法全 部履行 或无 法部 分履行本 协议的 任何不 可抗 力事 件,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中国人 民银 行结 算系统 故障、 计算 机系 统故障、 网络故 障、通 讯故 障、 电力故 障、计 算机 病毒 攻击及 其他 非 基金 管理 人、 非基 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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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6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 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托 管协 议当事 人违 反托 管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 ( 四)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损失 。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上海分会, 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 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 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议 草 案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协议 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意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协 议以 报中 国证 监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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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7 会 注册 的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生 效。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 三) 基金托 管协 议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力。 ( 四) 基金托 管协 议一式 6 份, 除上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各 1 份 外,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持 有 2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 协 议未 尽事 宜,当 事人 依据基 金合 同、有 关法 律法规 等规 定协商 办理。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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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8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