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 盛同庆中 证 800 指数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托 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长盛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 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目
录
一 、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 、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 目的和原则 ................................................................ 6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
四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 、 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六 、 指令的发送 、 确认及执行...............................................................................16
七 、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4
九 、 基金收益分配..................................................................................................30
十 、 基金信息披露..................................................................................................31
十一 、 基金费用......................................................................................................33
十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5
十三 、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6
十四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7
十五 、 禁止行为......................................................................................................40
十六 、 托管协议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2
十七 、 违约责任......................................................................................................44
十八 、 争议解决方式 ..............................................................................................45
十九 、 托管协议的效力 ..........................................................................................46
二十 、 其他事项......................................................................................................47
二十一 、 托管协议的签订 ......................................................................................48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鉴于 长 盛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系 一家 依照 中国 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
鉴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银行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
鉴于 长盛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拟担任 长 盛同庆中 证 800 指数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管理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拟担任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托管人 ;
为明确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
除非另有约定 ,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 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 并依其 条款 解释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一 、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
名称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 德中心 8 层 GH 单元
办公地址 : 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 大厦 A 座 21 层
邮政编码 :100088
法定代表人 : 高新
成 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6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 中外合资 )
注册资本 :189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 ; 基金销售 ; 资产管理 ; 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
( 二 ) 基金托管人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 行 、 代理兑付 、 承销政府债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 从事银行卡业务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服务 ;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二 、 基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 、 目 的和原 则
( 一 )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 二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
投资运作 、 净值计算 、 收益分配 、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 三 )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 诚实信用 、 充分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合法权 益的原则 , 经协商一致 , 签订本协议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三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范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 以便 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 包括中小板 、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 权证 、 债 券 、
货币市场工具 、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 二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调 整 期 限 对 基 金 投 资 总 体 进 行 监
督 :
(1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 其中投资
于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其余资产投
资于现金 、 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
(2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
(3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4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5 ) 本基金投资权证 ,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投
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 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
(6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7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 ,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 , 从其变更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 三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
整性 ,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 四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 经慎重选择的 、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 如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 ,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 五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 基金
收益分配 、 相关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 六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 七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 八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 九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 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四 、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一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 二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个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
于 :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 三 ) 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五 、 基金财 产的保管
( 一 )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 基 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
不得自行运用 、 处分 、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
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 ,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
( 二 )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而来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由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管理人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03 月 06 日证监许可字[2009]209 号文
批准募集 。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09 年 5 月 6 日起向全
社会公开募集 , 并 于 2009 年 5 月 12 日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 基金合同生效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具体募集情况如下 :
1.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5,524 户 , 总净缴存金额 ( 不含手续费 ) 人民 币14,685,567,143.82 元 , 确认份额
( 不含利息结转份额 )14,685,567,143.82 份 , 利 息结转份额1,166,095.24 份 , 总确
认份额14,686,733,239.06 份 。 本基金认购份额 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场内
保留至整数位 , 场外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上述本
基金的净缴存金额已于2009 年5 月12 日划入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
2. 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计算 , 募集 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
基金份额共计14,686,733,239.06 份基金份额 , 按照约定的基金份额分离规则自动
按4 :6 分离为 同庆A 和同庆B 份额 , 其中同庆A 的基金份额为5,874,693,295.62 份 ,
同庆B 的基金份额为8,812,039,943.44 份 。
( 三 ) 基金资金账户的 更名 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 应以 基 金的 名义 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 基金 的 资金 账户 或 依据 监
管部门批复对原资金账户进行更名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
( 四 ) 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 更名 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 深 圳 分公 司
依据监管部门批复对原证券账户进行更名 。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 ,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 、 结算互保基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 使用的 , 若无相关规定 ,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 使用的规定执行 。
( 五 ) 债券托管专户的 更名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监管部
门批复对原托管账户与结算账户进行更名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
( 六 )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 新账户按有关 规 则 使用并管理 。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 七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管库 ,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 代保 管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八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的重大合同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六 、 指令的 发 送 、 确 认及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资 金 划 拨 及 其 他 款 项 付 款
指令 ,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 办理 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
( 一 )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 件 ,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 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 认后 , 授权文件即生效 。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 密义务 ,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
( 二 ) 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 、 分红付款指令 、 回购到期付 款指令 、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
令 、 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 项事由 、 支付时间 、 到账时间 、
金额 、 账户等 , 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
( 三 ) 指令的发送 、 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 内发送指令 ;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 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 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 , 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
指令发出后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成 交 单 加 盖 印 章 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 并电话确认 。 如果银行间薄记系统已经生成的 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 , 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 , 如需在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 , 在发送指令时 ,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 指令传输不及时 、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2. 指令的确认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接 收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预 先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其 名
单 ,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 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 应及时办理 。 指令执行完毕后 ,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 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 赎回 、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 ,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 、 查明原因 ,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
( 四 )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 有权拒绝执
行 ,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 如需撤销指令 , 基金管理人 应出具书面说明 ,
并加盖业务用章 。
( 五 )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 、 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 , 应当 视情况暂缓或 拒绝执行 ,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 六 )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 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 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 直接 损失 ,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
( 七 ) 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 应立即将新的授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
新 的 授 权 文 件 在 传 真 发 出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送 达文 件 正 本 。 新 的 授 权 文 件 生 效 之
后 , 正本送达之前 , 基金托管人 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 , 如
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 ,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的 人 员 , 应提 前 通 过 录 音 电 话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八 ) 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 如发现问题 ,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 ,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 ,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 。 否则 , 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七 、 交易及 清算交收 安排
( 一 )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 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 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 。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 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 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
请书 》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 ,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 交易单元保证
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 在基金的半年度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
卖证券的成交量 、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
易单元号 、 佣金费率等 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
( 二 )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 《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结算备 付金管理办法 》 , 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
新核算 、 调整 。 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 ,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 。 基金 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 , 并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 ,
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 具体办理 。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 应由基金托管
人 对直接损失 负责赔偿 ;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元等事宜 ,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 造成基金资产 直接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
买 、 超卖 、 质押券欠库 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 险的 , 基金托管人发现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 本基金
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 必要措施 , 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 ;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 上午 10:00 前 补足透支款项 , 确保资金清算 。 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
备足资金头寸 , 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 ,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造成的 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 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 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 。 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 ,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 ,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 , 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 回款的质押券 。 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 , 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质押券进行
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2. 交易记录 、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 式
(1 )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 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 , 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管人按 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
(2 )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 。
(3 )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 确保双方账目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相符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
( 三 ) 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的确认 、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注册登记机构
负责 。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 赎回 、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 赎回 、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 。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 款项 。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 于 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 完整 。
4.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应 通 过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建 立 的 加密 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包 括 电
子数据 和盖 章生效 的纸 制清 算汇 总表) , 如因 各种原 因 , 该系统 无法 正常 发送 ,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 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存 。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务 , 应保证上述相关
事宜按时进行 。 否则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 , 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 如基金 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 基金托管 人
应按时拨付 ; 因基金资金 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投资有关的付款 、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 基金 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资金指令的格式 、 内容 、 发送 、 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
( 四 ) 资金 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 “ 基金清算账户 ”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 全额清算 、 净额交收 ”
的原则 , 每日(T 日 : 资金交收日 , 下同) 按照 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2 日申购申请
对应申购金额与 T-2 日基金转换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 与应付资金(T-3 日赎回申
请对应赎回金额与 T-2 日基金转换出申请对应 金额之和)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 到基金托管账户 , 基金托管人在资
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
管理 ;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将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付 额 在 T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 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 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 ;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 导致基金托管 人不能按时拨付 ,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 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
( 五 ) 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 转换业务之前 , 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 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 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 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
3. 本 基 金 开 展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公告 。
( 六 ) 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 双方核定后依照 《 信息披露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 务处理并核对后 , 基金管理人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净
额划款指令及时 将资金划 入专用账户 。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 , 应给基金托管人 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
( 七 ) 基金融资 、 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 ,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 、 融券提供
必要的协助 。 具体运作方式及业务流程双方另行协商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八 、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 一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基 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 , 按规定公告 。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 月末 、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4.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作为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
( 二 )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 权证 、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 应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
产 。
2. 估值方法
a. 股票估值方法 :
(1) 上 市流 通 股 票按 估 值 日其 所 在证 券 交 易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
果估值日无交易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
a)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计量 ;
b) 送股 、 转增股 、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收盘 估值 ;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收盘 估值 ;
d)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 -(2)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b. 债券估值方法 :
(1) 证 券交 易 所 市场 实 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
(2) 证 券交 易 所 市场 未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3) 发行 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 下 ,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4) 在 全国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交 易 的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 等 固定 收 益 品种 , 采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进行
后续计量 ;
(5) 同 一债 券 同 时在 两 个 或两 个 以上 市 场 交易 的 , 按 债 券 所处 的 市 场分 别 估
值 。
(6) 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1) -(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 -(5)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c. 权证估值方法 :
(1) 基 金持 有 的 权证 , 从 持有 确 认日 起 到 卖出 日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 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格 。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计量 。
(2) 在任何 情况 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 第(1) 小 项 规定 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d. 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应立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 或 权 证 估值 方 法的 第(2) 项进 行 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 份 额净 值 错
误处理 。
( 三 )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 ,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2 ) 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①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 有关 会计制度变化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4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5 )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 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
( 四 )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 券交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
时 ;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
(3 )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 而基 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 , 决定延迟估值 ;
(4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 五 )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 六 )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若当日核对 不符 , 暂时无法查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 七 )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 基金托管人复核 。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 进行独立的复核 。 核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对不符时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 进行调整 ,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 报 告的编制 ;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2 )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 进行调整 ,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 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
( 八 ) 基 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九 、 基金收 益分配
( 一 )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本基金 的 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1 )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 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3 )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 ,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
收益的 20% ;
(4 ) 场外申购 的 , 登记 在 注册登记系 统的基 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两种 : 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但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现金红利按 除
全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
出选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5 ) 场内申购 和上市交易 的 , 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基金 份额的分红方
式 只能 为现金分红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 具体权益分配程
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
(6 )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 )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7 ) 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一 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值 , 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8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二 )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 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公告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十 、 基金信 息披露
( 一 ) 保密义务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 拟公开披露 的信息在公开 披露之前应 予保 密 。 除按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 但是 , 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 密信息被披露 、 泄露或公开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 判决或裁定 、 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 、 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 二 ) 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 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 基金开始申购 、 赎回公告 、 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基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 格 、 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 、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临时 报告 、 澄清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 方可披露 。
( 三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宗旨 , 诚实信用 , 严守秘密 。 基金管理人负责 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于本章第 ( 二 ) 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 信息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 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 互相监督 ,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 信
息 :
(1) 不可抗力 ;
(2)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3) 出 现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属于 会 导致 基 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 售 或评 估 基 金资 产 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
(4)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 况 。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 以 披露 的信 息文 本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处 , 投资 者可 以 免 费
查阅 。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十一 、 基金 费用
( 一 ) 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00% 年费率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 年管理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二 ) 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年费率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
H =E × 年托管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三 ) 证券交易费用 、 基金 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
息披露费用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和 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 四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 五 )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 六 )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 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 ,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
( 七 )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 关 规 定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费 用 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可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说 明 解
释 ,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 基金托管人可拒绝 支付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十二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
如不能妥善保管 ,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 并保证 其的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十三 、 基金 有关文件 档案的保 存
( 一 ) 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
( 二 ) 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 ,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 资 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 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
( 三 ) 变更与协助
若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生变 更 , 未变 更的 一 方有 义务 协助 变更 后 的 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
( 四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 记账凭证 、
基金账册 、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 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十四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 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 基金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 依法解散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 法宣告破产 ;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
(1) 提名 :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原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核 准 : 新 任 基金 管 理 人产 生 之前 , 由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 临时 基 金 管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4) 交 接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职责 终 止的 , 应 当妥 善保 管 基 金 管理 业 务 资料 , 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 ,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5) 审 计 : 原 基 金管 理 人 职责 终 止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 法 规 规定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 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 ,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6) 公告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 由基金托管人在 新任基金管理人 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
(7) 基 金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理 人 更换 后 , 如果 原任 或 新 任 基金 管 理 人要 求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 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 基金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人 依法解散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 法宣布破产 ;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原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核 准 : 新 任 基金 托 管 人产 生 之前 , 由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 临时 基 金 托管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4) 交 接 : 原 基 金托 管 人 职责 终 止的 , 应 当妥 善保 管 基 金 财产 和 基 金托 管 业
务资料 ,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5) 审 计 : 原 基 金托 管 人 职责 终 止的 , 应 当 按 照法 律 法 规 规定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 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 ,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6) 公告 :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 由基金管理人在 新任基金托管人 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 ,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 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 程序进行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3. 公告 :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获得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 联合
公告 。
( 四 )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 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十五 、 禁止 行为
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
( 二 )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
( 三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
( 四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
( 五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 运作和管理 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
( 六 )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 、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 , 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
( 七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
( 八 )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
( 九 )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 承销证券 ; (2 ) 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 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 ) 买 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 从事内幕交易 、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 依照法律 、 行 政法规有关规定 , 由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
本基金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 十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 以及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有关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规定 ,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
行为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十六 、 托管 协议的变 更 、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一 )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议 ,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
或备案 后生效 。
( 二 )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 破产或由其他 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 基金 财 产 清 算组 在 中 国证 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 成 员 由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 。 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在 基金 财 产 清算 过 程 中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 各自 履 行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
(4)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 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
(2) 基金合同终止时 ,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统一接 管基金财产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 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前 , 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及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进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十七 、 违约 责任
( 一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 二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 违反 《 基金法 》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损失的赔偿 , 仅限于直接损 失 。
( 三 ) 一方当事人违约 ,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 ;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 。 但是 如发生下列情况 , 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3. 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
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 间接 损失等 。
( 四 ) 一方 当事人违约 ,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 ,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
( 五 )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 , 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
( 六 ) 由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十八 、 争 议 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 调解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能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 各自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十九 、 托管 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 约定如下 :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申 请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时 提 交 的 托 管 协 议 草
案 ,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 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
( 二 ) 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
托 管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之日止 。
( 三 ) 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 起 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 四 ) 本协议一式八份 ,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 备存二份 , 上报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 ,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二十 、 其他 事项
如发生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时 ,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 本协议未
尽事宜 , 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 、 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二十一 、 托 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 签订地 、 签订日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 本 页无正文 , 为 本基金 托管 协议 签章 页 。 )
基金管理人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订地点 : 北京
签 订 日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