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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庆800A(150098)

长盛同庆:基金合同(转型后)查看PDF公告

长盛 同庆 中证 800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合 同 
 
 
 
 
 
 
 
长盛同庆中证 8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10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11 五、基金的存续......................................................................................................12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13 七、长盛同庆(LOF)份额的申购赎回...............................................................15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登记、转托管、冻结与质押........................................25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7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2 十二、基金的托管..................................................................................................45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6 十四、基金的投资..................................................................................................47 十五、基金的财产..................................................................................................56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8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二十二、违约责任..................................................................................................76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77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78 二十五、其他事项..................................................................................................79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0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一、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 , 规范基金运作 。 2.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 诚实信用 、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 (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 , 均以基金 合同为准 。 基金 合同当事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 、 承担义务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 三)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 长盛同庆 中证 8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而来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 , 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核准 。 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 四)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 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 以基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金合同为准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 ,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2.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或基金份额 : 指 长盛同 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之 基金份额 3.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本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及其不时的有效修订 和补充 , 本基金合同由 《 长盛同庆 中证 8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修 订而成 6. 托管协议 : 指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 议 》 及其不时的有效修订和补充 , 本托管协议由 《 长盛 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修订而成 7. 招募说明书 : 指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8.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 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 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 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上市规则 》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14. 《 上市交易公告书 》 : 指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 15. 中 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 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 , 根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 包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现时有 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 可 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 人 : 指依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过户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 直销机构 :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代销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29. 注册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 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和结算 、 代理发放红利 、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31. 基金账户 : 指 注册登记机 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其持有的 、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 变更 : 指 根据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分级运作期到期 后 , 变更 为非分级的指数型基金 ,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 但 变更后 , 基金的投资管理 程序 、 投资策略 、 投资理念 、 投资 范围不变 34.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生效起始日 , 即 2015 年 5 月 22 日 ,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自同一日起失效 35. 本基金合同终 止日 : 指基 金合同规定 的终止事 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6. 基金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日/ 天 : 指公历日 38. 月 : 指公历月 39.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41. T+n 日 :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2. 开放日 : 指 为投资人 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43. 交易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44. 申购 : 指 本基 金合同生效 后 , 投资 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 : 指 本基 金合同生效 后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 本 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6.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 , 约 定每期扣 款日 、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 :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48. 场外 :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 统外的销 售机构进行基金 份额申购 和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9. 场内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 50. 注册登记系统 :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 系统 51. 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 指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52. 上市交易 : 指 投资者通过 场内会员单 位以集中 竞价的 方式买卖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的行为 53.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4. 系统内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席位或交易单 元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 跨系统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 基 金转换 : 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57. 元 : 指人民币 元 58. 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 、 股 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 长盛同 庆 (LOF ) 份额 净值 :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数 62.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 指定媒体 : 指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 、 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4. 不 可抗力 : 指 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的名称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二 )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 三 ) 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 ,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 , 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控制在 0.35% 以内 ,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 内 , 以实现对中证 800 指数的有效 跟踪 。 ( 五 )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95% ×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 +5% × 一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 ( 税后 ) 。 ( 六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型而成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2 年 5 月 22 日 起 进入 三年 分 级运作期 。 在分级运作期内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分为 长盛 同庆份额 、 同庆 800A 份额和同庆 800B 份额 三类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的份额进行 运作 。 上述 分级运作期 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到 期 。 根据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在 分级 运作期 到期 后 , 同庆 800A 份额和同庆 800B 份 额转换为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 变更为非分级的指 数 型 基 金 , 基 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 长 盛 同 庆 中 证 80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 变更后 , 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 投资 策略 、 投资理念 、 投资范围不变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五、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根据 《 长 盛同庆中证800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的约定由 “ 长盛同庆中证8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 分级运作期到期 变更而来 。 本 《 基 金合同 》 自2015 年5 月22 日 起 生效 , 《 长 盛同庆 中证8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于同日 起 失效 。 基金存续期内 , 如连续20 个 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 资 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告 , 说明 出现 上 述情况 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一 )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 ( 二 )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三 ) 上市交易的时间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 ,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 四 )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上市交易需 遵循 《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等有关规定 , 包括但不限于 : 1.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 涨跌幅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 》 及相关规定 。


( 五 )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 六 )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 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 ( 七 )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 暂停上市 、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 暂停上市 、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 ( 八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七、长盛同庆(LOF)份额的申购赎回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间 ,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 具体如下 : ( 一 )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内 、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 赎回 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直销机构和场内 、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 。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 并予以公告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 ,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者除外 ) ,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 三 ) 申购和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 2. 申购 、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由 原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长盛 同庆份额 、 同庆 800A 份额 、 同庆 800B 份额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而来 , 其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方式沿用长盛同庆份额的办理方式 。 长盛同庆份额已于 2012 年 5 月 15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 其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 、 赎回 或 转 换 业务 的价格 。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四 ) 场内申购和赎回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开放日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 。 基 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 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 、 赎回时除外 。 2.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 , 即 长盛同庆 (LOF ) 份 额 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 “ 金额申购 、 份额赎回 ” 原则 ,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额申请 。 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 (3 )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当 日交易 结束时间前撤销 , 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长 盛 同 庆 (LOF )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 益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原则 , 但最迟应于 新原则 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 以公 告 。 3.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 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 投资者在申购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时须 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 应确保账 户内有足够的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余额 , 否 则赎回申请无效 。 (2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 申请日 (T 日 )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通常情况下 ,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 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场内申购 、 赎回业 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 (3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 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 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处 理 。 4.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 投资者单个 基金账 户单笔申购的最 低金额以及单 笔赎回的最低份额 ,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2 )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 投资者单个 交易账 户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 , 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3 ) 基金管理 人 、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 ,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 调整上述限制 。 基金管理 人调整上述限制 , 最迟应于调整日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 申购 、 赎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途 (1 )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 申购费率 ) ( 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额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 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2 )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 )T 日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 遇特殊情况 ,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4 )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公式 T 日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净值 =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 , 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入 。 (5 ) 长盛同 庆 (LOF ) 份额 的 场内 申购费 用 由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 销售 、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6 ) 长盛同 庆 (LOF ) 份额 的 场内 赎回费 用 由赎回 人承担 ,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 ,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 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 具体费率 及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 (7 )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 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总金额的 5% 。 (8 ) 长盛同 庆 (LOF ) 份额 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率 和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9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 电话交易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6.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与过户登记业务 , 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7. 办理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场内申购 、 赎回 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 若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 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 , 按新规定执行 。 ( 五 ) 场外申购和赎回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 , 即开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 书或 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或通知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 2.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 , 即 长盛同庆 (LOF ) 份 额 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 “ 金额申购 、 份额赎回 ” 原则 ,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当 日开放 时间结束前撤销 , 在当日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 基金管理 人不得在本 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 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 , 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予以公告 。 3.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申购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时 ,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 。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 其在销 售机构 ( 网点 ) 必须有足够的 长盛 同庆 (LOF ) 份额 余额 , 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 (2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 转换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通 常情况下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 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3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 申 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 款项 。 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 内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 规定处理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但基金管理人 、 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 购 、 赎回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 对申请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 4.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其他相关公告中列示 , 包括但不限于 :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 请赎回的最低份额 。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每 个交易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额余 额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 (5 ) 基金管理 人可以事先 设定基金规 模 , 当 本基金规模超过 事先设定的规 模时 ,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申购 。 (6 )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 质权益的情况下 可以根据市场 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 最迟于调整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途 (1 )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 申购费率) ( 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 额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 = 赎回份数 ×T 日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 )T 日的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 +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情况 ,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4 )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净值 =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 , 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5 ) 长盛同 庆 (LOF ) 份额 的 场外 申购费 用 由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资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 销售 、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6 ) 长盛同 庆 (LOF ) 份额 的 场外 赎回费 用 由赎回 人承担 ,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 ,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 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 具体费率 及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 (7 )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 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总金额的 5% 。 (8 ) 长盛同 庆 (LOF ) 份额 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率 和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9)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在 不 违反 法 律法 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情 形 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 ( 六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 ,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 如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人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 七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 在本基金限定赎回期以外的开放日 , 连续两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 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 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 公告 。 ( 八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发生巨额赎回时 , 场内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的规则执行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 当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有 能 力 支付 投资 人 的 全 部赎 回 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2) 部 分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支 付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请 有 困 难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 ,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 的 前提下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 选择延期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暂停赎回 :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 , 连续两个开 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 公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过邮寄 、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 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 ( 九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 在 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净值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登记、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一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是 合 格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 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 ( 二 ) 基金份额的登记 、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 本基金 的份额 采用 分系统 登记 的原则 。 场外的 长盛同 庆 (LOF ) 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场内的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


(2 ) 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的 长盛同 庆 (LOF ) 份额 可以 直接申 请场 内赎回 或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3 ) 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中的 长盛 同庆 (LOF ) 份额 既可 以直接 申请场外 赎回 ,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后 赎回或者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2. 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统 内转 托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2 )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变更 办理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时 , 须办理已持有 长盛同庆 (LOF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


(3 )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 长盛 同庆 (LOF ) 份额 场内赎回上市交易的会员单 位 ( 交易单元 ) 时 , 须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3. 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系 统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 有的 长 盛同庆 (LOF ) 份 额 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2 ) 长盛同 庆 (LOF ) 份额 跨 系统 转托管 的 具体业 务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 ( 三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 四 ) 本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 、 冻结与质押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 并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等 相 关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 名称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 心 8 层 GH 单元 办公地址 : 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 大厦 A 座 21 层 邮政编码 :100088 法定代表人 : 高新 成立时间 :1999 年 3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 中外合资 ) 注册资本 :189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 ; 基金销售 ; 资产管理 ; 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 二 ) 基金托管人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设银行)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发行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 代理兑付 、 承销政府债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服务 ; 经中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每份 长盛 同庆 (LOF ) 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 2.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入 ; 3. 发售基金份额 ;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 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 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和赎回申请 ;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 为基金的利益依 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 获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0. 选择 、 更换 代销 机 构 , 并依 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协 议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 ,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11.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经 纪 商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 供服 务 的外 部 机 构 ;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 五)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 1. 依法募集基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 申购 、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 、 决策 ,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 不 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格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 及时 、 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8. 以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 19. 组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资料 ; 23. 面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 利益 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 股东 权 利 , 为基 金 的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27.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六)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 1.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依法保管基金资 产 ;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对基金资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 七)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 不 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 10.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 算 、 交 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 12.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 ;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或有 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支付 基金 收 益和 赎 回款项 ; 16. 按照 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 18.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 应 为基 金向 基 金管 理 人追偿 ; 19. 参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 配 ; 20. 面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4.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义务 。 (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 基金法 》 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 九)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 根据 《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 、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 承担基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6.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 代销机构 、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 务 。 ( 十)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 合同为依据 , 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表共同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 经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 , 下同) 提议时 ,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类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 报 酬 标准 , 但 法 律 法 规要 求 提 高该 等 报 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 (10)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 。 2.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 金 承担的费用 ; (2) 在 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调 整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 调低 赎 回 费率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 ; (6)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7) 按 照法 律 法 规或 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 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其 他 情 形 。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时 ,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自行 召集 。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及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 及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及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及以 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 , 不得阻碍 、 干扰 。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 通 知内容 、 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 以 下简称 “ 召 集人 ”) 负 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 、 地点 、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 地点和出席方式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登记日 ;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人身 份 、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 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 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本人 出 席 或通 过授 权 委 托 书委 派 其 代理 人 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 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 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所对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及 以上 ; 2)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 登记资料相符 。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或/ 和 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 同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及以上 ;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 容 为 本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事 由 所 涉及 的 内 容 。 (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及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交 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 当 按 照以 下 原 则对 提 案 进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 应提交 大会审议 ;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发 出 召 开 会 议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对 原 有 提案进行修改 ,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 公告 。 否则 ,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 人 宣读提案 ,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代表主持 。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 50% 及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 日在公证机关 及 监督人的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 事内容进行表决 。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 表决方式 、 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 的表决权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及 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除 下 列(2) 所 规 定 的须 以 特别决 议 通 过 事项 以 外的 其 他事 项 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 或者备案 , 并予以公告 。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 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 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 。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议 、 逐项表决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2) 监 票人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表 决 后 立即 进行 清 点 , 由大 会 主 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 其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 ,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 ,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并执行 。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如果采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 公证机构 、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在指定媒体公告 。 (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 依法解散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 ;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 (1) 提名 :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核 准 : 新 任 基金 管 理 人产 生 之前 , 由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 临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4) 交 接 : 原 基 金管 理 人 职责 终 止的 , 应 当妥 善保 管 基 金 管理 业 务 资料 , 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 ,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5) 审 计 : 原 基 金管 理 人 职责 终 止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 法 规 规定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6) 公 告 : 基 金 管理 人 更 换后 , 由基 金 托 管人 在新 任 基 金 管理 人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7) 基 金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理 人 更换 后 , 如果 原任 或 新 任 基金 管 理 人要 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布破产 ;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 管理人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核 准 : 新 任 基金 托 管 人产 生 之前 , 由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 临时 基 金 托管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4) 交 接 : 原 基 金托 管 人 职责 终 止的 , 应 当妥 善保 管 基 金 财产 和 基 金托 管 业 务资料 ,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 ,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5) 审 计 : 原 基 金托 管 人 职责 终 止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 法 规 规定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6) 公 告 : 基 金 托管 人 更 换后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在新 任 基 金 托管 人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 (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 ,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份额 10% 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 上述 程序进行 ; 3. 公告 :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获得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 联合 公告 。 ( 四)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收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或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收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管业务前 ,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 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十二、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 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 。 订立托 管协议的目的 是明确基金 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 之间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登记 、 基金财产的保管 、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 存管 、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 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算 、 代理发放红利 、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 二)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 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 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 利义务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 三)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 1. 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 ; 2. 取得注册登记费 ;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 交易资料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制定和调整 注册 登记业务的 相关规则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四)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 ; 2. 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 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 、 赎 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 ,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 5.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 非交易过户 、 跨系统转托管等 业务 , 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 7. 如因注册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 ,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义务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十四、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 ,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 , 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控制在 0.35% 以内 ,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 内 , 以实现对中证 800 指数的有效 跟踪 。 ( 二 ) 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本基金 以复制 、 跟踪中证 800 指数为原则 , 进行指数 化长期投资 , 指数化的投资方式可 以获取指数所代表市场的平均收益 , 并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 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 , 为投资者谋求利益最大化 。 ( 三 )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 包括中小板 、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 权证 、 债 券 、 货币市场工具 、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 其中投资于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其余资产投资于现 金 、 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 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0-3%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 四 ) 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800 指数 。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授权 , 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 。 其成份股由中 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一起构 成 ,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如果中证 8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 或中证 8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代 ( 单 纯更名除外 ) , 或由于有代表 性更强 、 更 适合 投资的指数推出 , 本基金管理 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 流动性 、 与原指数 的相关性等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 ,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 五 ) 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抽样复制指数的投资策略 , 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样本中个股 的自由流通市值规模 、 流动性 、 行业代表性 、 波动性与标的指数整体的 相关性 , 通过抽样方式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 并优化确定投资组合中的个股权重 , 以实 现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小于 0.35% , 且年化跟 踪误差小于 4% 的投资目标 。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 成份股发生配股 、 增 发 、 分红等行为 , 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800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 导致无法有效复 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 采取合理措施 , 在合理期 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 , 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 本基金 将在基金合同生效3 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 。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两层资产配置策略 , 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和现金之间的配 置比例 , 再进一步以抽样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 , 确定抽样组合中各股票的配置比 例 。 本基金股票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 在巨额申购赎回发生 、 成份股大比例分红等情况下 , 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冲击成本因素和跟踪效果后 , 及时将股票配置比例调整至合理水平 。 2. 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通过抽样复制指数的方法 , 在综合考虑个股的自由流通市值规模 、 个 股流动性 、 行业代表性 、 波动性以及抽样组合与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的基础 上 , 采用 “ 分层 抽样 + 优化抽样 ” 的方法 , 选 择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或被选成份股 票构建基金的抽样股票投资组合 , 并优化确定投资组合中的个股配置比例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1 ) 股票筛选 本基金在抽样复制指数投资时 , 首先进行样本成份股初步筛选 , 通常初步 筛选的股票样本为标的指数全部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 作为下一步分层抽样的基 础 。 但在特殊情况下 , 如指数成份股调整 、 长期停牌或样本个股流动性极差时 , 则相应调整股票初选股票样本或剔除流动性极差的股票样本 。 (2 ) 分层抽样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初选出样本股票的基础上 , 首先按照通用的行业分类 方法进行类别划分 , 然后根据每个 行业中个股的流通市值权重 、 所在行业中的权 重比例 、 个股收益波动性和行业收益相关性进行抽样选取 , 原则上优先抽取收益 波动与标的指数高度相关的个股 。 在分层抽样中 , 首先控制约束抽样股票组合中的行业比例及收益风险特征 代表性与标的指数一致 , 且控制抽样组合中的行业内样本个股与行业整体的收益 风险特征高度相关 。 (3 ) 优化抽样 对于分层抽样后的股票样本组合 , 采用进一步优化方法并确定个股的权重 , 考虑标的指数总体收益和风险的特征情况 , 基于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限制为约束 指标 , 通过投资组合优化模型构建基金的股票资产组合 。


(4 ) 最终 组合 对于“ 分层抽样+ 优化抽样” 方法得到的股票组合 , 将被用来构建本基金的最 终股票组合 。 为了能够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 , 如果今后由于基准指数成份股结构 的变化 , 其他抽样复制方法将更适合对基准指数的跟踪 , 本基金将做相应的变更 。 对于抽样复制方法的变更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 方法变更前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并阐明变更抽样复制 方法的原因 。 3. 股票组合调整 (1 ) 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抽样复制的指数型基金 , 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基 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 整 。 同时 ,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 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 配股增发因素等变化 , 对基金投资组合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进行适时调整 ,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 (2 ) 组合调整方法 ① 跟踪调整 A 、 定期性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主要根据所跟踪的目标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 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 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 , 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 ,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为经过优化处理的抽样复制组合 , 将每季 度末根据上述抽样复制方法 调整股票组合及个股配置比例 。 B 、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 、 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 成份股权重调整时 , 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 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 , 并根据抽样复制方法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 C 、 基于流动性及法律法规限制的调整 如果因抽样组合中个股停牌限制 、 交易量暂时不足等市场流动性因素或法 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限制 , 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购买某成份股 , 本基金管理人 将视当时市场情况 , 综合考虑投资者利益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决定部分持有现金 或买入相关的替代 性股票 。 替代股票的选取遵循 “ 同行业基础上价格相关性 ” 原 则 , 对于需要进行替代的股票 , 其替代股票将从标的指数样本或被选成份股中选 取 , 具体将在考虑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的前提下 , 在同行业范围内 , 选取相关性较 大的股票进行替代 。 D 、 在其他不影响指数复制的情况下 ,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 在 跟踪误差最小化的条件下 , 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 。 4.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 、 国内财政政策与 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 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 判断债券市场的 基本走势 , 久期控制下的资 产类属配置策略 。 在 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 、 市场转换 、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 、 信用风险评估 、 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 有效利用基金 资产 ,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 5. 权证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对权证进行投资 , 即根据权证 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 “ 估值差价 ” 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 敏感性 , 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 , 决策买入 、 持有或沽出权证 。 ( 六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 =95% ×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 +5% × 一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 ( 税后 ) 。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授权 , 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 。 其成份股由中 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一起构 成 ,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 本基金认为 ,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有效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 或者有更权威的 、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 ,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 本基金可以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 本基 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 告 。 ( 七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抽样 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 具有高风险 、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 八 ) 投资决策流程 1. 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 法规 、 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的决策依据 。 2. 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 投资决策委员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会负责做出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 基金组 合重大调整的决策 , 以及 其他单项投资的重大决策 。 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 合构建 、 组合调整等决策 。 3. 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 、 投资决策 、 组合构建 、 交易执行 、 投资 绩效评估 、 组合监控与调整各 环节的相互协调与配合 , 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 (1 ) 研究 。 基 金管理人的 研究部依托 公司整 体研究平台 , 整 合外部信息包 括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 开展标的指数跟踪 、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 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 流动性分析 、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 , 并撰写相关的研究 报告 , 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 (2 ) 投资决策 。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 , 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 。 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 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 (3 ) 组合构建 。 结合研究 报告 , 基金 经理主 要采取 抽样 复制 法 , 即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在 追 求 跟 踪误 差 和 跟 踪 偏 离 度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 , 提高投资效率 , 降低交易成本 , 控制投资风险 。 (4 ) 交易执行 。 基金管理 人的交易部 负责本 基金的具体交 易 执行 , 交易部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 (5 ) 投资绩效 评估 。 本基 金管理人定 期和不 定期对本基金的 投资绩效进行 评估 , 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 , 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 投资策 略是否成功 , 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 。 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 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 , 如果需要 , 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 (6 ) 组合监控 与调整 。 基 金经理根据 标的指 数的每日变动情 况 , 结合成份 股等的基本面情况 、 流动性状况 、 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 以及基金投资 绩效评估结果等 ,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 密切跟踪标 的指数 。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 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 际投资的需要 , 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 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九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 (2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3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4 ) 本基金投资权证 ,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 (5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6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 其中投资 于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7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因证 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 , 从其变更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 承销证券 ; (2 )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向其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 )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 (7 ) 从事内幕交易 、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本基金 ,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 十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利 ,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 不参与所投资上 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 雇员 、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 ( 十一 ) 基金的融资 、 融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进行 融资 、 融券 ,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 进行融资 、 融券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十五、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 基金财产的债权 、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 不 得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 扣押和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 业日 。 ( 二)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 (1) 上 市流 通 股 票按 估 值 日其 所 在证 券 交 易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 果估值日无交易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计量 ; 2) 送股 、 转增股 、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 ,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 -(2)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2. 债券估值方法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1) 证 券交 易 所 市场 实 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 (2) 证 券交 易 所 市场 未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3) 发 行未 上 市 债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4) 在 全国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交 易 的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 等 固定 收 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进行 后续计量 ; (5) 同 一债 券 同 时在 两 个 或两 个 以上 市 场 交易 的 , 按 债 券 所处 的 市 场分 别 估 值 ; (6) 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1) -(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 -(5)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3. 权证估值方法 : (1) 基 金持 有 的 权证 , 从 持有 确 认日 起 到 卖出 日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 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 且最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格 ;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计量 ;


(2) 在任 何 情况 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 第(1) 小 项 规定 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应立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 5.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 权证 、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 应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 产 。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每个 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 并按规定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月末 、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进行 。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 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 ,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 或 注册登记机构 、 或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 差 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 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 数据传输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 、 不能 克服 , 则属不可抗力 ,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时进行更正 ,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 认 ,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 差 错的 责 任 方对 有 关 当事 人 的直 接 损 失负 责 , 不 对 间 接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 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 差错 而 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负 有 及时 返还 不 当 得 利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 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差 错责 任 方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 管理 人 过 错 造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 由责任方承担 ; 但若经诉讼或仲 裁的终局裁判 , 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项下的相关科目 , 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 ,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 明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有 的 当 事人 , 并 根 据 差 错发 生 的 原因 确 定 差错的责任方 ;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 据差 错 处 理原 则 或 当事 人 协商 的 方 法由 差错 的 责 任 方进 行 更 正和 赔 偿 损失 ; (4) 根 据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 修改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交 易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 ,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 (1)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 算 出 现错 误 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 (3) 因 基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错误 , 给基 金 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造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处理 。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 , 已决定延迟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 第(3) 项 、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 项 或 权 证 估值 方 法的 第(2) 项进 行 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 市场规则变更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 师费 ;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8.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 H =E × 年管理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 休息日 , 支付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年费率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 H =E × 年托管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 休息日 , 支付日期顺延 。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 ,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托管费率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 履行纳税义务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 投资收益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收 益分 配 时 所发 生 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 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 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 ,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 20% ; (4) 场 外申 购 的 , 登 记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 的 基金 收益 分 配 方 式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 , 但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现金红利按 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 选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5) 场 内申 购 和 上市 交 易 的 , 登 记在 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 的 基金 份 额 的分 红 方 式只能为现金分红 ,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 具体权益分配程 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 (6) 基 金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 即 可供 分 配 利 润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7) 基 金收 益 分 配后 每 一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 基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 、 分配原则 、 分配时间 、 分配数 额及比例 、 分配方式 、 支付方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 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 ,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在 收益 分配方案公布后 ,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 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 (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 费用 ;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3. 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 独 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 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 、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 , 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 更换会计 师事务 所 , 经 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换 。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 以中文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一 )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购和赎回安排 、 基金投资 、 基金产品 特性 、 风险揭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基金管 理 人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 二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按有关规定 ,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 站上 。 ( 三 ) 基金开始申购 、 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 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 ( 四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 ,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 五 )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 代销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的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净值 和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长盛 同庆 (LOF )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 将基 金资产净值 、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净值 和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 六 ) 基金年度报告 、 基金半年度报告 、 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 方可披露 ;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 七 )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 予以公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 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 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 基金财产 、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19. 基金变更 、 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 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 、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本基金申购 、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 赎回 ; 26.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的上市交易 ; 27.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 八 )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 并 予以公告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 会议形式 、 审议事项 、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 十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一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 年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 供公众查 阅 。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 投资人也可在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2) 变更基金类别 ;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 报 酬 标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定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 (9)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 法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 调低 赎 回 费率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 ; (6) 按 照法 律 法 规或 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 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其 他 情 形 。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 、 破产 、 撤销等事由 , 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 破产 、 撤销等事由 , 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务 ;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 基金 财 产 清 算组 在 中 国证 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 成 员 由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 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 (2) 基金合同终止时 ,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 管基金财产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前 , 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及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进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二十二、违约责任 ( 一)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 的过程中 , 违反 《 基金法 》 规 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 ,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 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 , 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不可抗力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有 效 的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3.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成的损失等 。 (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 同 , 给其他当 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 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 应当继 续履行 。 ( 三) 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 , 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 ;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 四)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 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 ( 五) 由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 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 内容 、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 调解途径解决 。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 继续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 ( 一) 本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自 长盛 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日 次日起生效 , 即自 2015 年 5 月 22 日起生效 。 本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止 。 (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 ,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 份外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 。 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 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二十五、其他事项 本 基 金合 同 如有 未尽 事 宜 , 由 本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各 方按 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规 定协商解决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 2.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入 ; 3. 发售基金份额 ;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 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 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和赎回申请 ;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 为基金的利益依 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9. 自行担任 或选择 、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 获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0. 选择 、 更换 代销 机 构 , 并依 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协 议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 ,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1.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经 纪 商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 供服 务 的外 部 机 构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B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 1. 依法募集基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 申购 、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 、 决策 ,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 不 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 、 赎回价格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 及时 、 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15.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8. 以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 19. 组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 20. 因 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资料 ; 23. 面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 利益 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 股东 权 利 , 为基 金 的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27.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义务 。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A 、 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 1.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依法保管基金资 产 ;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对基金资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B 、 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 负责基金财产托 管事宜 ;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 不 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 10.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 算 、 交 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 12.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 ;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或有 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支 付 基金 收 益和 赎 回款项 ; 16. 按照 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 18.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 应 为基 金向 基 金管 理 人追偿 ; 19. 参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 配 ; 20. 面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2.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4.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义务 。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每份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 A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 基金法 》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B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 《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 、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 承担基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6.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 代销机构 、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 四 )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 不因基金财产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表共同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 经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 , 下同) 提议时 ,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3) 变更基金类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 报 酬 标准 , 但 法 律 法 规要 求 提 高该 等 报 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 (10)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 。 2.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 管费和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 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调 整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 调低 赎 回 费率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 ; (6)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 (7) 按 照法 律 法 规或 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 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其 他 情 形 。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自行 召集 。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及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有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 及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及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 代表基金 份 额 10% 及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 , 不得阻碍 、 干扰 。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 通 知内容 、 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开 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 地点和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登记日 ;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人身 份 、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 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决方式 ,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本人 出 席 或通 过授 权 委 托 书委 派 其 代理 人 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 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 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所对应 的 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及 以上 ; 2)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 登记资料相符 。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或/ 和 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 同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及以上 ;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 容 为 本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事 由 所 涉及 的 内 容 。 (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及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交 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 当 按 照以 下 原 则对 提 案 进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 , 应提交 大会审议 ;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 并按照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发 出 召 开 会 议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对 原 有 提案进行修改 ,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 公告 。 否则 ,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案 ,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代表主持 。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 50% 及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 项 。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 日在公证机关 及 监督人的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 事内容进行表决 。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 表决方式 、 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 的表决权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及 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除 下 列(2) 所 规 定 的须 以 特别决 议 通 过 事项 以 外的 其 他事 项 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 或者备案 , 并予以公告 。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 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 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 ,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 。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议 、 逐项表决 。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2) 监 票人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表 决 后 立即 进行 清 点 , 由大 会 主 持人 当 场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 ,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 ,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 ,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 公证机构 、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在指定媒体公告 。 (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 投资收益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基 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收 益分 配 时 所发 生 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 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 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 ,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 20% ; (4) 场 外申 购 的 , 登 记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 的 基金 收益 分 配 方 式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但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 选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5) 场 内申 购 和 上市 交 易 的 , 登 记在 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 的 基金 份 额 的分 红 方 式只能为现金分红 ,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 具体权益分配程 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 (6) 基 金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 即 可供 分 配 利 润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7) 基 金收 益 分 配后 每 一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 基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 、 分配原则 、 分配时间 、 分配数 额及比例 、 分配方式 、 支付方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 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 ,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在 收益 分配方案公布后 ,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 费用 ;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 师费 ;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8.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 H =E × 年管理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 休息日 , 支付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年费率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 H =E × 年托管费率 ÷ 当年天数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 休息日 , 支付日期顺延 。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 ,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托管费率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 履行纳税义务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一 )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 ,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 , 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控制在 0.35% 以内 ,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 内 , 以实现对中证 800 指数的有效 跟踪 。 ( 二 ) 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本基金 以复制 、 跟踪中证 800 指数为原则 , 进 行指数 化长期投资 , 指数化的投资方式可 以获取指数所代表市场的平均收益 , 并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 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 , 为投资者谋求利益最大化 。 ( 三 ) 投资范围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 包括中小板 、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 权证 、 债 券 、 货币市场工具 、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 其中投资于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其余资产投资于现 金 、 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 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 四 ) 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800 指数 。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授权 , 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 。 其成份股由中 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 股一起构 成 ,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 如果中证 8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中证 8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 单 纯更名除外 ) , 或由于有代表 性更强 、 更 适合 投资的指数推出 , 本基金管理 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 流动性 、 与原指数 的相关性等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 ,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 五 ) 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抽样复制指数的投资策略 , 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样本中个股 的自由流通市值规模 、 流动性 、 行业代表性 、 波动性与标的指数整体的相关性 , 通过抽样方式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 并优化确定投资组合中的个股权重 , 以实 现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小于 0.35% , 且年化跟 踪误差小于 4% 的投资目标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 成份股发生配股 、 增 发 、 分红等行为 , 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800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 导致无法有效复 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 采取合理措施 , 在合 理期 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 , 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 本基金 将在基金合同生效3 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两层资产配置策略 , 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和现金之间的配 置比例 , 再进一步以抽样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 , 确定抽样组合中各股票的配置比 例 。 本基金股票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 在巨额申购赎回发生 、 成份股大比例分红等情况下 , 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冲击成本因素和跟踪效果后 , 及时将股票配置比例调整至合理水平 。 2. 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通过抽样复制指数 的方法 , 在综合考虑个股的自由流通市值规模 、 个 股流动性 、 行业代表性 、 波动性以及抽样组合与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的基础 上 , 采用 “ 分层抽样 + 优化抽样 ” 的方法 , 选 择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或被选成份股 票构建基金的抽样股票投资组合 , 并优化确定投资组合中的个股配置比例 。 (1 ) 股票筛选 本基金在抽样复制指数投资时 , 首先进行样本成份股初步筛选 , 通常初步 筛选的股票样本为标的指数全部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 作为下一步分层抽样的基 础 。 但在特殊情况下 , 如指数成份股调整 、 长期停牌或样本个股流动性极差时 , 则相应调整股票初选股票样本或剔除流动性 极差的股票样本 。 (2 ) 分层抽样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初选出样本股票的基础上 , 首先按照通用的行业分类 方法进行类别划分 , 然后根据每个行业中个股的流通市值权重 、 所在行业中的权 重比例 、 个股收益波动性和行业收益相关性进行抽样选取 , 原则上优先抽取收益 波动与标的指数高度相关的个股 。 在分层抽样中 , 首先控制约束抽样股票组合中的行业比例及收益风险特征 代表性与标的指数一致 , 且控制抽样组合中的行业内样本个股与行业整体的收益 风险特征高度相关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3 ) 优化抽样 对于分层抽样后的股票样本组合 , 采用进一步优化方法并确定个股的权重 , 考虑标 的指数总体收益和风险的特征情况 , 基于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限制为约束 指标 , 通过投资组合优化模型构建基金的股票资产组合 。


(4 ) 最终组合 对于“ 分层抽样 + 优化抽样” 方法得到的股票组 合 , 将被用来构建本基金的 最终股票组合 。 为了能够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 , 如果今后由于基准指数成份股结 构的变化 , 其他抽样复制方法将更适合对基准指数的跟踪 , 本基金将做相应的变 更 。 对于抽样复制方法的变更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但本基金管理人 需在方法变更前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并阐明变更抽样 复制方法的原因 。 3. 股票组 合调整 (1 ) 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抽样复制的指数型基金 , 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基 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 同时 ,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 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 配股增发因素等变化 , 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适时调整 ,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 (2 ) 组合调整方法 ① 跟踪调整 A 、 定期性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主要根据所跟踪的目标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 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 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 , 在考虑跟踪误差风 险的基础上 ,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为经过优化处理的抽样复制组合 , 将每季 度末根据上述抽样复制方法调整股票组合及个股配置比例 。 B 、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 、 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 成份股权重调整时 , 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 , 并根据抽样复制方法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 C 、 基于流动性及法律法规限制的调整 如果因抽样组合中个股停牌限制 、 交易量暂时不足等市场流动性因素或法 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限制 , 使得 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购买某成份股 , 本基金管理人 将视当时市场情况 , 综合考虑投资者利益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决定部分持有现金 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股票 。 替代股票的选取遵循 “ 同行业基础上价格相关性 ” 原 则 , 对于需要进行替代的股票 , 其替代股票将从标的指数样本或被选成份股中选 取 , 具体将在考虑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的前提下 , 在同行业范围内 , 选取相关性较 大的股票进行替代 。 D 、 在其他不影响指数复制的情况下 ,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 在 跟踪误差最小化的条件下 , 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 。 4.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 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 、 国内财政政策与 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 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 判断债券市场的 基本走势 , 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 在 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 ,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 、 市场转换 、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 、 信用风险评估 、 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 有效利用基金 资产 ,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 5. 权证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对权证进行投资 , 即根据权证 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 “ 估值差 价 ” 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 敏感性 , 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 , 决策买入 、 持有或沽出权证 。 ( 六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95% ×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 +5% × 一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 ( 税后 ) 。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授权 , 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 。 其成份股由中 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一起构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成 ,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 本基金认为 ,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有效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 或者有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 ,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 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 本基 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 告 。 ( 七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抽样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 具有高风险 、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 八 ) 投资决策流程 1. 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 法规 、 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的决策依据 。 2. 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做出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 基金组合重大调整的决策 , 以及 其他单项投资的重大决策 。 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 合构建 、 组合调整等决策 。 3. 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 、 投资决策 、 组合构建 、 交易执行 、 投资 绩效评估 、 组合监控与调整各 环节的相互协调与配合 , 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 (1 ) 研究 。 基 金管理人的 研究部依托 公司整 体研究平台 , 整 合外部信息包 括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 开展标的指数跟踪 、 成份股公司行 为等相关 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 流动性分析 、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 , 并撰写相关的研究 报告 , 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 (2 ) 投资决策 。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 , 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 。 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 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3 ) 组合构建 。 结合研究 报告 , 基金 经理主 要采取抽样复制 法 , 即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在 追 求 跟 踪误 差 和 跟 踪 偏 离 度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 , 提高投资效率 , 降低交易成本 , 控制投资风险 。 (4 ) 交易执行 。 基金管理 人的交易部 负责本 基金的具体交易 执行 , 交易部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 (5 ) 投资绩效 评估 。 本基 金管理人定 期和不 定期对本基金的 投资绩效进行 评估 , 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 , 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 投资策 略是否成功 , 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 。 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 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 , 如果需要 , 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 (6 ) 组合监控 与调整 。 基 金经理根据 标的指 数的每日变动情 况 , 结合成份 股等的基本面情况 、 流动性状况 、 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 以及基金投资 绩效评估结果等 ,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 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 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 际投资的需要 , 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 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 ( 九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 (2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3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4 ) 本基金投资权证 ,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5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6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 其中投资 于 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7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 ,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 , 从其变更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 承销证券 ; (2 )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向其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6 )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 (7 ) 从事内幕交易 、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本基金 ,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 十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利 ,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 不参与所投资上 市公司 的经营管理 ;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 雇员 、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 十一 ) 基金的融资 、 融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进行 融资 、 融券 ,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 进行融资 、 融券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一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 代销 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的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净值和长盛同庆 (LOF ) 份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长盛 同庆 (LOF )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 将基 金资产净值 、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净值 和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合同变 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2) 变更基金类别 ;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 报 酬 标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定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 (9)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 法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调 整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 调低 赎 回 费率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 ; (6) 按 照法 律 法 规或 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 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其 他 情 形 。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 破产 、 撤销等事由 , 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 破产 、 撤销等事由 , 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务 ;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 基金 财 产 清 算组 在 中 国证 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 成 员 由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 , 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 (2) 基金合同终止时 ,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 管基金财产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费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前 , 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及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进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 内容 、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 调解途径解决 。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 继续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八 份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各 持 两 份 外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 。 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代销机构和注册






























































长 盛同 庆中 证 8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长盛 同庆 中证 800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合 同 (本页无正文,为长盛同庆中证 8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签章页。) 基金管理人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