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A/B: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鹏华 中证 新能源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内容 摘要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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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的权 利 、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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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 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 以基金 管理 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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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确定鹏华新能源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 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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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鹏华新能源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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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召集 、 议 事及表 决 的 程序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鹏华新能源份
额、 鹏华新能源 A 份额 、 鹏华新能源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鹏华新能源份额、 鹏华新能源 A 份 额、 鹏华新能源 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额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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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终止 鹏华新能源 A 份额、 鹏华 新能源 B 份 额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
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鹏华新能源份额、鹏华新能源 A 份额、 鹏华新能源 B 份额各自基 金
份额10%以 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新
能源份额、鹏华新能源 A 份额、鹏华 新能源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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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单独或合 计持有鹏华新能源份额、鹏华新能源 A 份额、 鹏华新能源 B 份额各自基 金
份额10%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新能源份额、 鹏华新能源 A 份额 、
鹏华新能源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 额10 %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提供便利。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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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鹏华
新能源份额、 鹏华新能源 A 份额、 鹏华新能源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鹏华新能源份额、 鹏华新能源 A 份额、 鹏华新能源 B 份 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鹏华新能源份额、 鹏华新能源 A 份额、 鹏
华新能源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鹏华新能源份额、 鹏华新能源A 份额 、
鹏华新能源 B 份额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鹏华新能源份额、 鹏华新能源
A 份额、 鹏华 新能源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鹏华新能源份额、 鹏
华新能源 A 份额、鹏华新能源 B 份 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鹏华新能源份额、 鹏华新能源 A 份 额、 鹏华新能源 B 份额各 自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鹏华新能源份额、 鹏华新能源 A 份额、 鹏华新能源 B 份 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鹏华新能源份额、 鹏华新能源 A 份 额、 鹏华新能源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鹏华新能源份额、 鹏华新能源 A 份 额、 鹏华新能源 B 份额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
三分之一) 以上鹏华新能源份额、 鹏华新能源 A 份额、 鹏华 新能源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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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鹏华新能源份额、 鹏华新能源 A 份 额、 鹏华新能源 B 份额在 其
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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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鹏华新能源份额、鹏华新能源 A 份额、鹏华 新
能源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鹏华新能源份额、鹏华新能源 A 份额、 鹏华
新能源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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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 金 收 益分配 原 则 、执行 方 法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鹏华新能源份额、鹏华新能源 A 份额、鹏华 新能源 B 份 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 金 财 产管理 、 运 用相关 费 用 的提取 、 支 付方式 与 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 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 上市费和年费;
11、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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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 计提。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 50,000 元
的,按 50,000 元计算),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 前 10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商。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 基金
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
4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产
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垫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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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第五部分 基 金 财 产的投 资 方 向和投 资 限 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 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股指期货、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股票部分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 股票部分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非指数化投资部分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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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6)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18)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2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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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六部分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计 算方法 和 公 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鹏华新能源 A 份 额与鹏华新能源 B 份额 开始上市交易前或鹏华新能
源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鹏华新
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新能源 A 份额 与鹏华新能源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鹏华新能源A 份额与鹏华新能源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鹏华新能源份额开始办理申
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鹏华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鹏华新能源 A
份额与鹏华新能源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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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鹏华新能源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鹏华新能源 A 份额 与鹏华新能源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鹏华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鹏华新能源 A 份 额与鹏华新能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变更 和 终 止的事 由 、 程序以 及 基 金财产 清 算 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本基金被 其他基金吸收合并;
4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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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鹏华新能源份额、 鹏华新能源 A 份额、 鹏华
新能源 B 份 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向鹏华新能源份额、 鹏华新能源 A 份 额、 鹏华新
能源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
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资产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
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第八部分 争 议 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存放 地 和 投资者 取 得 基金合 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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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