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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领先A(001362)

景顺领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 景 顺长 城 领先 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重 要提 示 1、 景顺 长城领先 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募集已 获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5]903 号 准予募集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 和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 。 4、 本基 金的发 售 对象 为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 景顺长城领先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基金份 额将 于2015 年5 月19 日至2015 年6 月19 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网点公开发售。 6、 投资 者欲购 买本基 金,需开 立本公 司基金 账户。基 金 募集 期内本 公司直 销中心和指定销售网 点 同 时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手 续 。 在 基 金 募集 期 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 一个 投资者 只能开 设和使用 一个基 金账户 。 已经开 立本公 司基金 账户和 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 账户 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 账户和交易账户, 可直接认购 本基金。 8、 投资 者 有效 认购款 项在基金 募集期 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 成 基金份 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9、 本基金首次认 购最低限额为10 元, 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 具体以本公司 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提交基金 认 购申请时, 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2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 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 人民币, 追加认购不受首次 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 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但认购申请一经 受理不得撤销 。 10、 销售机构 (指 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 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 应以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准。 投资者 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 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5 月16 日 《上海证券报 》 上 的 《景顺 长城 领 先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及 本公告 将同 时发布 在本 公司网 站(www.igwfmc.com) 及销 售机构 网站,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 事宜。 12、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销售网点详见各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务公告。 13、 在募集期间, 各 销售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 具体城市名 单、 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 销售机构的公告, 或拨打 本公司及各 销售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4、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咨询认购事宜,也 可拨打 各 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 , 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咨询购买事宜。 16、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 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3 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 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是 混合型基金, 属于 中高预 期收益和 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 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 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 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 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 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 失的可能性。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4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 、 本 次募 集 的基 本 情况 5 二 、 发 售方 式 及相 关 规定 7 三 、 开 户与 认 购程 序 9 四 、 清 算与 交 割 12 五 、 基 金的 验 资与 基 金合 同的 生 效 13 六 、 本 次募 集 当事 人 及中 介机 构 14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5 一 、本 次募集 的基 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 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362 )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5、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6、销售机构 (1 )直销中心 本公司深圳总部。 (注: 包括深圳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淘宝网景顺长城基金 淘宝官方旗舰店) (2)其他销售机构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 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7、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 同生效 (1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5 年5 月19 日至 2015 年6 月19 日。 (2 )2015 年 5 月 19 日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 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先购先得。 自2015 年5 月 19 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6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若 自基金发售之日起3 个月 届满, 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则 基金管理人 以其固有 财产承 担因募 集行为而 产生的 债务和 费用 ,在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7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本基 金的发 售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同时 通过直销 和其他 销售机 构两种 方式公开 发售。 2、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200 万 0.6% 200 万≤M<500 万 0.2%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通过某银行网点认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0.8%,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 (1+0.8%) = 9,920.63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920.63 = 79.37 元 认购份额 =(9,920.63 + 10 )/ 1.00 = 9,930.63 份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通过某银行网点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 元,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得到 9,930.63 份基金份 额。 4、 本基金首次认 购最低限额为10 元, 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 具体以本公司 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提交基金 认 购申请时, 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金额不受首次 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 5、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三 、开 户与认 购程序 一、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15 年5 月19 日至 2015 年6 月19 日9:00 至16:00 (周六、 周日 、 法定 节日不受理) 。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 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业务申请表》 ; ? 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税 务 登 记 证 等 有 效证件的 原件及复印件; ? 银行出具 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 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加盖单位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 准确, 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 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 加盖银行受理 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 填妥的《 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0 ? 加盖银行受理 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 T+2 日(工作 日)在 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 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方能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 ) 投资者 所填 写的票据 在汇款 用途中 必须注明 购买的 基金名 称和基金代 码, 并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 中国 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 开立 的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账户, 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到 账。 a、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 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29200065484 大额支付行号 :102584003247 b、 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营业部


账户:41000500040008376 大额支付行号 :103584000050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专户 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 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 则 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 (即有效申请日) 。 (3 )至 募集期 结束, 以下情况 将被视 为无效 认购,款 项将退 往 投资 者的指 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1 二、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 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请详询各 销售机构。 三、 投资者提示 1、请有 意认购 基金的 投资者尽 早向直 销中心 或 销售网 点索取 开户和 认购申 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 www.igwfmc.com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 其他 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2 四 、清 算与交 割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全 部被冻 结在本 基金募集 专户, 在基金 募集行 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成 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 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3 五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1、 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 券投资基金法》 规定, 并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 基金备案手续: (1 )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 )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两百人。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募集期限 结束之 日起十 日内聘请 法定验 资机构 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基金 募集达 到基金 备案条件 的,自 基金管 理人办理 完毕基 金备案 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如果 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 基金备 案条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承担 下列责 任: (1 )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4 六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及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四路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 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兴业 银行)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峰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2050 (三)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1661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严丽娟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 直销中心包括深圳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淘宝网景顺 长城基金淘宝官方旗舰店) 2、 销售机构 (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5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人代表:杨宇翔 联系人: 吴琼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6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 委托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登记 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


话:0755-8237038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杨波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7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六) 会计师事务所 及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陈立群


联系人:李妍明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五月 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