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长盛同庆(160806)

长盛同庆: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5月)查看PDF公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 长盛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型而成。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2 年 5 月 22 日起进入三年 分级运作期。在分级运作期内,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为 长盛同庆份额、 同庆 800A 份额和同庆 800B 份额三类风险收益特征不同 的份额 进行运作。上述分级运作期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到期。 根据《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 分 级运作期到期后, 同庆 800A 份额和同庆 800B 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 (LOF)份 额,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 变更为非分 级的指数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 。 变 更 后 ,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理 念 、 投 资 范 围 不变。自 2015 年 5 月 22 日起,由《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 证券基金基金 合同》 修订而成的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保 证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 本基 金 的 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而波 动 , 投 资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享受 基 金 收 益, 同 时 承 担相 应 的 投 资风 险 。 投 资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包 括 :因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 等环 境 因 素 对证 券 市 场 价格 产 生 影 响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连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的 流 动 性 风险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管 理 实 施 过程 中 产 生 的积 极 管 理 风险,本 基金 的 特 定 风险 等 。 本 基金 为 抽 样 复制 指 数 的 股票 型 基 金 ,具 有 高 风 险 、 高 预 期收 益 的 特 征, 其 预 期 风险 和 预 期 收益 高 于 货 币市 场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 投 资 者 在 投资 本 基 金 之前 , 请 仔 细阅 读 本 基 金的 招 募 说 明书 和 基 金 合同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但 不 保证 投 资 本 基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 作 出 投 资决 策 后 , 基金 运 营 状 况与 基 金 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重 要提示 .................................................................................................................................................. 2 目


录 .................................................................................................................................................... 4 一 、绪言 .................................................................................................................................................. 5 二 、释义 .................................................................................................................................................. 6 三 、基金 管理人 .................................................................................................................................... 11 四 、基金 托管人 .................................................................................................................................... 21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6 六 、基金 的历史 沿革 ............................................................................................................................ 53 七 、基金 的存续 .................................................................................................................................... 54 八 、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55 九 、长盛 同庆(LOF )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57 十 、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登记 、转托 管、冻 结 与质 押 .................................................................... 68 十 一、基 金的投 资 ................................................................................................................................ 70 十 二、基 金的业 绩 ................................................................................................................................ 84 十 三、基 金的财 产 ................................................................................................................................ 85 十 四、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86 十 五、基 金的收 益和分 配 .................................................................................................................... 93 十 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95 十 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97 十 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98 十 九、风 险揭示 .................................................................................................................................. 103 二 十、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和基金 财产的 清 算 .......................................................................... 107 二 十一、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 110 二 十二、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26 二 十三、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37 二 十四、 其他应 披露的 事项 .............................................................................................................. 138 二 十五、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查 阅方式 .............................................................................................. 139 二 十六、 备查文 件 .............................................................................................................................. 140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等 有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 长盛同庆 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存 在 任 何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重 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据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的 资 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招 募 说 明 书中 载 明 的 信息 , 或 对 本招 募 说 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书 根 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 权 利 、 义务 的 法 律 文件 。 本 基 金投 资 人 自 依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本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 其 持 有本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 义务 。 基 金 投资 人 欲 了 解本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或基金份额: 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之基 金份额 3.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 合同》及其不时的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6. 托管协议: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 管 协议》及其不时的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规范性文件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 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 14. 《上市交易公告书》 : 指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 非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及 定期 定 额 投 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 直销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售 服 务 代 理协 议 , 代 为办 理 基 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 盛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或接 受 长 盛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委 托 代为 办 理 注 册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31.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变更: 指根据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 变更 为非分级的指数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 但 变 更 后 ,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理 念 、 投资范围不变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 即 2015 年 5 月 22 日,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6.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日/ 天:指公历日 38. 月:指公历月 3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 工作日 41.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2.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43.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 45.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 人指 定 银 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9.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 50.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1.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52. 上市交易: 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长盛同庆 (LOF )份 额的行为 53.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4.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 同 销 售 机构 ( 网 点 )之 间 或 证 券登 记 结 算 系统 内 不 同 会员 单 位 ( 席位 或 交 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 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7. 元:指人民币元 5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 行 存 款 利 息、 已 实 现 的其 他 合 法 收入 及 因 运 用基 金 财 产 带来 的 成 本 和费 用 的 节 约 5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 6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 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 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 2015 年 5 月 12 日,基金 管 理 人 共 管理 三 十 八 只 开 放 式 基 金和 五 只 社 保基 金 委 托 资产 , 同 时 管理 专 户 理 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曾担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 证券营业部经理, 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安申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 董事, 学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 安徽财经大学 财政金融系讲师 、 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 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钱 力 先 生 ,董 事 , 博 士。 曾 任 安 徽省 政 府 办 公厅 综 合 调 研室 干 部 、 科员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 副 主 任 科 员、 一 处 副 主任 科 员 、 主任 科 员 、 秘书 一 室 主 任科 员 、 副 调研 员 、 副 主 任 , 安 徽省 政 府 金 融工 作 办 公 室处 长 、 综 合处 处 长 、 副主 任 、 党 组成 员 , 淮 南市政府副市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陈翔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 政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 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 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 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香港) 有 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 亚洲) 有 限责 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周 兵 先 生 ,董 事 、 总 经理 , 经 济 学硕 士 。 曾 任中 国 银 行 总行 综 合 计 划部 副 主 任 科 员 、香 港 南 洋 商业 银 行 内 地融 资 部 副 经理 、 香 港 中银 国 际 亚 洲有 限 公 司 企 业 财 务 部经 理 、 广 发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北 京业 务 总 部 副总 经 理 ( 期间 兼 任 海 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 、 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 伟 强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美 国 加 州大 学 洛 杉 矶分 校 工 商 管理 硕 士 , 美国 宾 州 州 立 大 学政 府 管 理 硕士 和 法 国 文学 硕 士 。 曾任 摩 根 士 丹利 纽 约 、 新加 坡 、 香 港 等 地 投 资顾 问 、 副 总裁 , 花 旗 环球 金 融 亚 洲有 限 公 司 高级 副 总 裁 。现 任 香 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仁 良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博 士 , 公共 政 策 讲 座教 授 。 曾 任香 港 消 费 者委 员 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 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 (PECC ) 属下公司管 制 研 究 小 组主 席 、 上 海交 通 大 学 管理 学 院 兼 职教 授 、 上 海复 旦 大 学 顾问 教 授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 香 港 城 市 大学 讲 座 教 授、 香 港 浸 会大 学 工 商 管理 学 院 院 长。 现 任 香 港教 育 学 院 校长、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 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 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 章。 荣 兆 梓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学 士 , 教授 。 曾 任 安徽 大 学 经 济学 院 副 院 长、 院 长 。 现 任 安徽 大 学 教 授、 校 学 术 委员 会 委 员 、政 治 经 济 学博 士 点 学 科带 头 人 , 武 汉 大 学 商学 院 博 士 生导 师 , 中 国科 技 大 学 兼职 教 授 , 安徽 省 政 府 决策 咨 询 专 家 委 员 会 委员 , 全 国 马经 史 学 会 理事 , 全 国 资本 论 研 究 会常 务 理 事 ,安 徽 省 经 济学会副会长。 周 放 生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在 职 研 究生 毕 业 。 曾任 国 家 国 有资 产 管 理 局副 处 长 、 处 长 ,国 有 资 产 管理 研 究 所 副所 长 , 国 家经 贸 委 国 有企 业 脱 困 工作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财政 部 财 政 科学 研 究 所 国有 资 产 管 理研 究 室 主 任, 国 务 院 国资 委 企 业 改 革 局 副 巡视 员 。 现 任中 国 企 业 改革 与 发 展 研究 会 副 会 长, 中 国 外 运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监事 , 恒 安 国际 集 团 有 限公 司 独 立 董事 , 北 京 北斗 星 通 导 航技 术 股 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 济师。 曾担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 安 徽 省 国 债服 务 中 心 投资 副 经 理 ,香 港 黄 山 有限 公 司 投 资业 务 经 理 ,国 元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投 资 管 理总 部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副 总 裁 。现 任 国 元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裁 , 兼 公 司董 事 会 秘 书, 同 时 兼 任国 元 期 货 有限 公 司 董 事, 国 元 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 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景 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杨 思 乐 先 生, 英 国 籍 ,拥 有 北 京 大学 法 学 学 士学 位 与 英 国伦 敦 政 治 经济 学 院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 太 古 集 团 、摩 根 银 行 、野 村 项 目 融资 有 限 公 司、 汇 丰 投 资银 行 亚 洲 、美 亚 能 源 有限公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新加坡) 。 2007 年 8 月 起 加 入 长 盛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 现任 长 盛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任 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 金 松 先 生, 大 学 , 会计 师 。 曾 任美 菱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财 会部 经 理 , 安徽 省 信 托 投 资 公司 财 会 部 副经 理 , 国 元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清 算中 心 主 任 、风 险 监 管 部副经理、经理。2004 年 10 月 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 培 富 先 生, 上 海 财 经大 学 经 济 学硕 士 , 高 级经 济 师 。 曾任 安 徽 省 信托 投 资公司国 际业 务 部 科 长、 副 经 理 、投 资 银 行 总部 副 经 理 、经 理 ; 国 元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现任 长 盛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任 人 力资 源 部 总 监、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王宁先生,EMBA 。历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 经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 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5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 研 究 员 、社 保 组 合 助理 、 投 资 经理 , 长 盛 积极 配 置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长 盛同 禧 信 用 增利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 长 盛 同 鑫 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 长 盛 同 鑫行 业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 公 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 1981 年 9 月出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CFA (特许金融分析师) , FRM (金融风险管理师) 。2007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金融 工 程 与 量 化投 资 部 金 融工 程 研 究 员, 从 事 数 量化 投 资 策 略研 究 和 投 资组 合 风 险 管理工作。自 2011 年 12 月 6 日起任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 1 月 5 日起兼任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4 月 27 日起兼任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22 日起兼任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黄瑞庆先生, 2009 年 5 月 12 日—2011 年 1 月 11 日 任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宁先生,2009 年 5 月 12 日—2012 年 5 月 11 日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5 月 12 日—2013 年 3 月 14 日任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王超先生,2012 年 7 月 20 日-2015 年 5 月 21 日任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 。同 上。 侯继雄先生,清华大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策略部经 理。2007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同德 主题增长股票型证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6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等职务。现任 公司总经理助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同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刘旭明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国 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研究部总监,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 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克玉先生,硕士。历任元大京华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分析师, 国都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2006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高级行业研究员,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同益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 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7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8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 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 和岗位的设置 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监察稽核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 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 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 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 监察稽核部负责日常的风 险监控工作,对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核,并通过全面 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 从法规限制、 合同限 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 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 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 导 意 见 》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按 照 合 法合 规 性 、 全面 性 、 审 慎性 、 适 时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9 性 原 则 , 建立 健 全 内 部控 制 制 度 。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 度 由 内部 控 制 大 纲、 基 本 管 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 各 项 基 本管 理 制 度 的纲 要 和 总 揽, 内 部 控 制大 纲 对 内 控目 标 、 内 控原 则 、 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 金 会 计 核算 制 度 、 信息 披 露 制 度、 信 息 技 术管 理 制 度 、公 司 财 务 制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度 、 人 力 资源 管 理 制 度和 紧 急 应 变制 度 等 。 公司 基 本 管 理制 度 的 制 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责 任 、业 务 流 程 和操 作 守 则 等的 具 体 说 明。 部 门 业 务规 章 由 公 司 相 关 部 门依 据 公 司 章程 和 基 本 管理 制 度 , 并结 合 部 门 职责 和 业 务 运作 的 要 求 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 司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会随 着 市 场 的发 展 和 金 融创 新 来 进 行相 关 调 整 。公 司 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 4.内部控制实施 (1) 建立了详细、 书面化 的内部控制指引, 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 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 建立了一套严格检验程序, 以检验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 主要 由 监 察 稽 核部 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 检 查各 个 部 门 的工 作 流 程 ,以 纠 正 不 符合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情况 , 对 制 度中 存 在 的 不合 理 情 况 ,监 察 稽 核 部有 权 提 请 相关 部 门 修 改。上述文书同时抄报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 建立了一套报告制度。 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 控 制 失 效 及时 向 公 司 高级 管 理 层 和监 管 部 门 进行 报 告 。 公司 的 督 察 长定 期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公 司 董 事 长 出 具 监 察 稽核 报 告 , 指出 近 期 存 在的 问 题 , 提出 改 进 的 方 法 和 时 间。 监 察 稽 核部 总 监 负 责公 司 的 日 常监 察 稽 核 工作 , 定 期 向总 经 理 出 具工作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 公 司 确 知建 立 内 部 控制 系 统 、 维持 其 有 效 性以 及 有 效 执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 是 本 公 司 董事 会 及 管 理层 的 责 任 ,董 事 会 承 担最 终 责 任 ;本 公 司 特 别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制 和 风 险 管理 的 披 露 真实 、 准 确 ,并 承 诺 根 据市 场 的 变 化和 公 司 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1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 易 名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行 是 中 国 四大 商 业 银 行 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 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 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 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2014 年上半年, 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9.23% ; 净利润 1,309.7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 。营业收入 2,870.97 亿元,较上 年同期增长 14.20% ;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 , 净利息收益率(NIM)2.80%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 ,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 。 成本收入比 24.17% ,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89% 和 11.21% ,同业领先。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2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63,997.90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6.75% , 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1,906.01 亿元,增长 6.99% ;负债总额 152,527.78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6.75% , 其中, 客户存款总额 129,569.56 亿元, 增长 6.00%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 326.89 万户,较上年末 增加 20.35 万户, 增长 6.64% ; 个人客户近 3 亿户, 较上年末增加 921 万户, 增 长 3.17% ; 网上银行客户 1.67 亿户, 较上年末增长 9.23% , 手机银 行客户数 1.31 亿户,增长 12.56%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 14,707 个,服务覆 盖面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 72,128 台,较上年末增加 3,115 台。电子银行和自 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86.55% ,较上年末提高 1.15 个百分点。 2014 年上半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 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余 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 较上年上升 3 位; 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在美国 《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 38 位,较上年上升 12 位。 中 国 建 设 银行 总 行 设 投资 托 管 业 务部 , 下 设 综合 处 、 基 金市 场 处 、 证券 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 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4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 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投资 托 管 业 务部 总 经 理 ,曾 先 后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郑 州 市 分 行、 总 行 信 贷 部 、总 行 信 贷 二部 、 行 长 办公 室 工 作 ,并 在 中 国 建设 银 行 河 北省 分 行 营 业 部 、 总 行个 人 银 行 业务 部 、 总 行审 计 部 担 任领 导 职 务 ,长 期 从 事 信贷 业 务 、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 伟 , 投 资托 管 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 中国 建 设 银 行南 通 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计 划 财 务部 、 信 贷 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 部 , 长期 从 事 大 客户 的 客 户 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投资 托 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行 青 岛 分 行、 中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3 国 建 设 银 行总 行 零 售 业务 部 、 个 人银 行 业 务 部、 行 长 办 公室 , 长 期 从事 零 售 业 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经验。 张 力 铮 , 投资 托 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行 总 行 建 筑经 济 部 、 信 贷 二部 、 信 贷 部、 信 贷 管 理部 、 信 贷 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 部 , 并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中 国 建 设 银行 北 京 市 分行 担 任 领 导职 务 , 长 期从 事 信 贷 业务 和 集 团 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投资 托 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行 总 行 会 计部 ,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批 开 办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的 商业 银 行 , 中国 建 设 银 行一 直 秉 持 “ 以 客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风 险 管 理 和内 部 控 制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项 职 责 , 切实 维 护 资 产持 有 人 的 合法 权 益 , 为资 产 委 托 人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务 。 经 过 多年 稳 步 发 展, 中 国 建 设银 行 托 管 资产 规 模 不 断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不 断 增 加 ,已 形 成 包 括证 券 投 资 基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 资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中 国 建 设 银行 专 业 高 效的 托 管 服 务能 力 和 业 务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高 度 认 同 。中 国 建 设 银行 自 2009 年至今连续 五 年 被 国 际权 威 杂 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获和讯网的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 ” 奖 ; 境内 权 威 经 济媒 体 《 每 日经 济 观 察 》的 “ 最 佳 基金 托 管 银 行” 奖 ;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建 设 银 行 严格 遵 守 国 家有 关 托 管 业务 的 法 律 法规 、 行 业 监 管 规章 和 本 行 内有 关 管 理 规定 , 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 、 严 格 监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运 行 , 保 证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完 整 ,确 保 有 关 信息 的 真 实 、准 确 、 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行 设 有 风 险与 内 控 管 理委 员 会 , 负责 全 行 风 险管 理 与 内 部控 制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4 工 作 , 对 托管 业 务 风 险控 制 工 作 进行 检 查 指 导。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 专 门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配 备 了 专 职内 控 监 督 人员 负 责 托 管业 务 的 内 控监 督 工 作 ,具 有 独 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业务 部 具 备 系统 、 完 善 的制 度 控 制 体系 , 建 立 了管 理 制 度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职 责 、 业 务操 作 流 程 ,可 以 保 证 托管 业 务 的 规范 操 作 和 顺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备 从 业 资 格; 业 务 管 理严 格 实 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制 , 业 务 印章 按 规 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 账 户资 料 严 格 保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效 ; 业 务 操作 区 专 门 设置 , 封 闭 管理 , 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务 信 息 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法 》 及 其 配套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监 督 所托 管 基 金 的投 资 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 组 合 等情 况 进 行 监督 , 并 定 期编 写 基 金 投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为 基 金 投 资运 作 所 提 供的 基 金 清 算和 核 算 服 务环 节 中 , 对基 金 管 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 行 例 行 监控 , 发 现 投资 比 例 超 标等 异 常 情 况, 向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书面 通 知 ,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 基 金 投 资 运作 的 合 法 合规 性 、 投 资独 立 性 和 风格 显 著 性 等方 面 进 行 评价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5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莹、张晓丽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姚磊 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4) 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5)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7)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唐文勇 电话:010-85106055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8)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9) 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电话:010-68858096 传真:010-6885805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0)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 89937369 传真 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1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1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1 、400-8888-5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 )50498825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3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 、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5)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 www.gzs.com.cn (2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姓名:刘婧漪 联系人电话:028-86690057 联系人传真:028-86690126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600109 地区服务热线: 95105111 (四川 )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6 (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7 (32)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服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 www.hfzq.com.cn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8 (3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8888 、0931-966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基金业务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3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9 (3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0)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0 (4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4006 19 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4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4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1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4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4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2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48)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49)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3 (5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5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4 (5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基金代销业务联系人:罗春蓉


陈曦 肖婷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或直接联系各营业部 传真:010-65058065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5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5 (5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5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6 (5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60)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客户咨询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6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7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址:http://www.chtfund.com (6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http://www.myfp.cn (64)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8823456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8 (6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6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509730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6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9 (6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 3635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7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0 (7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2)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廉亮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7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1 (74) 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场内代销机构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6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2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汪棣、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3 六 、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型而成。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2 年 5 月 22 日起进入三年 分级运作期。在分级运作期内,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为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 同庆 800A 份额和同庆 800B 份额三类风险收益特征不 同的份额进行运作。上述分级运作期 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到期。 根据《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 分 级运作期到期后, 同庆 800A 份额和同庆 800B 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 (LOF)份 额,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 变更为非分 级的指数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 。 变 更 后 ,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理 念 、 投 资 范 围 不变。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4 七 、 基 金 的 存 续 本 基 金 根 据《 长 盛 同 庆中 证800 指数 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由 “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分级运作期到期变更而来。 《基金合 同》自2015年5 月22 日起 生 效 , 《 长 盛 同 庆 中证800 指 数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于同日起失效。 基金存续期内, 如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5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长盛同庆(LOF )份额 。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个 月 内 , 长 盛 同 庆 (LOF ) 份 额 开 始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上市交易。 在 确 定 上 市交 易 的 时 间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依 据法 律 法 规 规定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 基 金 在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的 上 市 交易 需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长盛同庆 (LOF ) 份 额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 交 易 所 挂牌 交 易 , 交易 行 情 通 过行 情 发 布 系统 揭 示 。 行情 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 基 金 的 停复 牌 、 暂 停上 市 、 恢 复上 市 和 终 止上 市 按 照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的 相关规定执行。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6 ( 八 )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及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对 基金 上 市 交 易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定 内 容 进 行调 整 的 , 本基 金 基 金 合同 相 应 予 以修 改 , 且 此项 修 改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7 九 、 长 盛 同 庆 (LOF )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间,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具体如下: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 资 者 可 通过 直 销 机 构和 场 内 、 场外 代 销 机 构办 理 基 金 申购 、 赎 回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按 直 销 机 构和 场 内 、 场外 代 销 机 构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 基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场内 代 销 机 构为 具 有 基 金代 销 业 务 资格 且 符 合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风 险 控 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 的 销 售网 点 将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书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或 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开 通 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等 交 易 方 式, 投 资 者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对象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境 内 的自 然 人 、 法人 及 其 他 组织 ( 法 律 法规 禁 止 购 买证 券 投资基金者除外)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和赎回办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 具 体办 理 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由 长盛同庆份额、 同庆 800A 份额、 同庆 800B 份额 2015 年 5 月 21 日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而来,其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方式沿用 长 盛同庆份额的办理方式。长盛同庆份额 已于 2012 年 5 月 15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者 转 换 。 投资 人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 期 和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 回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8 或 转 换 申 请的 , 其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下 一 开 放 日办 理 基 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或转换业务的价格。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时 间 变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不 违 反相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 前提 下 , 调 整上 述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调整上述限制,最迟应于调整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长 盛 同 庆 (LOF )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基 金 业 务 的 时 间 即 开放 日 为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工 作 日 , 业务 办 理 时 间为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要 求 或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公 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长 盛 同 庆 (LOF )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长 盛 同 庆 (LOF ) 份 额的申购、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 基金 运 作 的 实际 情 况 , 在不 损 害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实 质 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 公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9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需 遵 循 深 圳证 券 交 所 场内 申 购 赎 回相 关 业 务 规则 , 在 开 放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长 盛 同 庆 (LOF ) 份 额 时 须 按 业 务 办理 单 位 规 定的 方 式 备 足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 , 应 确 保账户内有足够的长盛同庆(LOF )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以 交易 时 间 结 束前 收 到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的 当 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 下,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场内申购、 赎 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额 缴 款 方 式, 若 资 金 在规 定 时 间 内未 全 额 到 账则 申 购 不 成功 。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 无 效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 户 ,由 此 产 生 的利 息 等 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款 项 。 在 发生 巨 额 赎 回时 , 款 项 的支 付 办 法 按基 金 合 同 有关 规 定 处 理。 4.场内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金额(M ) 费率(% ) 场内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20% 50 万元≤M <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每笔 1000 元 场内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 0.50% 5.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长盛同庆(LOF )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 含) 以上的 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 申 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0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长盛同庆(LOF )份额净值 申 购 份 额 保留 到 整 数 位, 计 算 所 得整 数 位 后 小数 部 分 的 份额 对 应 的 资金 返 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在场内申购长盛同庆(LOF )份额 ,对应费率 为 1.20% , 假设申购当日长盛同庆 (LOF ) 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其 申购手续 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0%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16 =48,629.05 份 因场内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8,629 份, 不足 1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8,629×1.016=49,407.06 元


退款金额=50,000-49,407.06 -592.89=0.05元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从场内 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8,629 份基金份额,同时得到退款 0.05 元。 (2)长盛同庆(LOF )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长盛 同庆(LOF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净 赎 回 金额 按 四 舍 五入 的 原 则 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由此 误 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基金 1 万份长盛同庆(LOF )份 额 ,场内赎回的赎 回费率统一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16= 10,160.00 元 赎回费=10,160.00× 0.5%=50.80 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50.80=10,10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1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3)T 日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 公 告 。 遇 特殊 情 况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 算 或 公告 ,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4)长盛同庆(LOF )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长盛同庆(LOF ) 份额 净值=T 日闭市后 的 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5)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的场内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的场内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7)长盛同庆(LOF )份额 场内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 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总金额的 5% 。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 金交 易 的 投 资人 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 开 展基 金 促 销 活动 。 在 基 金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关 监 管 部 门要 求 履 行 必要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适 当 调低 基 金 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长 盛 同 庆 (LOF )份额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7. 办理长 盛 同 庆 (LOF )份额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应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的 有 关 业 务规 则 。 若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或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对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2 (六)场外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为 投资 者 办 理 场外 申 购 与 赎回 等 基 金 业务 的 时 间 ,即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的 交易日。 各销 售 机 构 的具 体 办 理 时间 详 见 销 售机构发布的公告或通知。 若 出 现 新 的证 券 交 易 市场 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 , 基金 管 理 人 将视 情 况 对 开放 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长 盛 同 庆 (LOF )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 基金 运 作 的 实际 情 况 , 在不 损 害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实 质 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须 按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手 续 ,在 开 放 日 的业 务 办 理 时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以 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收到 申 购 、 转换 或 赎 回 申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 购、 转换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通 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3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额 交 款 方 式, 若 资 金 在规 定 时 间 内未 全 额 到 账则 申 购 不 成功 , 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 资 者 赎 回申 请 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指 示 基金 托 管 人 按有 关 规 定 划付 赎 回款项。 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 时 间 内 划 往投 资 者 银 行账 户 。 在 发生 巨 额 赎 回时 , 款 项 的支 付 办 法 按基 金 合 同 有关规定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可 在法 律 法 规 允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业 务 办理 时 间 进 行调 整 并 公 告。 但 基 金 管理 人 、 注 册登 记 机 构 最迟 须 于 受 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场外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申 购 金 额(M ) 申 购 费 率(% ) 场外申购费率 M <50 万 1.20% 50 万≤M <200 万 0.80% 200 万≤M <500 万 0.40% M≥500 万 按笔收取, 每笔 1000 元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 基 金份额 期 限 (P ) 赎 回 费 率(% ) P <1 年 0.50% 1 年≤P <2 年 0.25% P≥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5.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长盛同庆(LOF )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 含) 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 即 净申购金额= 申 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长盛同庆(LOF )份额净值 申 购 份 额 、净 申 购 金 额按 四 舍 五 入的 原 则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4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在场外申购长盛同庆(LOF )份额 ,对应费率 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0%)=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额=(50,000-592.89 )/1.016=48,629.0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可得到 48,629.05 份基金份额。 (2)长盛同庆(LOF )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长盛同庆(LOF )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净 赎 回 金额 按 四 舍 五入 的 原 则 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由此 误 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5 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16=10,160.00 元 赎回费=10,160.00× 0.5%=50.80 元 净赎回金额= 10,160.00-50.80=10,10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3)T 日的长盛同庆(LOF )份 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 内 公 告 。 遇特 殊 情 况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可 以 适 当延 迟 计 算 或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4)长盛同庆(LOF )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长盛同庆(LOF ) 份额 净值=T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5 (5)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的场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的场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7)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 。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 告。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 金交 易 的 投 资人 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 开 展基 金 促 销 活动 。 在 基 金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关 监 管 部 门要 求 履 行 必要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适 当 调低 基 金 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 购 情 形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 绝的 申 购 款 项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6 发 生 下 列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3.在本基金限定赎回期以外的开放日,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当 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已接受 的赎 回 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足额 支 付 ; 如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占 申 请 总 量的 比 例 分 配给 赎 回 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 分 可 延 期支 付 。若 连 续 两 个 或两 个 以 上 开放 日 发 生 巨额 赎 回 , 延期 支 付 最 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 在 指定 媒 体 上 公告 。 投资 人在 申 请 赎 回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 当 日 可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 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恢 复赎 回 业 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场 内 长 盛 同 庆 (LOF )份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规则执行。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7 为 因 支 付 投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办 理 。 对 于当 日 的 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量 占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回 份 额 ; 对于 未 能 赎 回部分,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动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继续 赎 回 , 直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获 受 理 的 部分 赎 回 申 请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一 开 放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在本基金限定赎回期以外的开放日, 连续 两个开放日以上 (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延 期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邮 寄 、 传 真或 者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长盛同庆(LOF ) 份额的净值。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8 十、基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登 记 、 转 托 管 、 冻 结 与 质 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的 主 体 必 须 是 合 格 的 个人 投 资 者 或机 构 投 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 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法 强 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强 制 划 转 给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自 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的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的 长 盛 同 庆 (LOF )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可以直接申请场 内赎回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 赎 回 , 也 可以 在 办 理 跨系 统 转 托 管后 通 过 跨 系统 转 托 管 转至 证 券 登 记结 算 系 统 后赎回或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同庆 (LOF ) 份 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 长盛同庆 (LOF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9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长盛 同 庆 (LOF ) 份 额 场 内 赎 回 上 市 交 易 的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时 , 须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有的长盛同庆 (LOF ) 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四 ) 本 基金 份 额 的 非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 冻结 与 质 押 ,依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并 按 照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等 相 关机 构 的 规 定办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0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运 用指 数 化 投 资方 式 , 通 过严 格 的 投 资纪 律 约 束 和数 量 化 风 险管 理 手 段 , 力 争将 本 基 金 的净 值 增 长 率与 业 绩 比 较基 准 之 间 的日 均 跟 踪 偏离 度 的 绝 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以实现对中证 800 指数的 有效跟踪。 (二)投资理念 中 国 经 济 持续 稳 定 的 增长 为 中 国 证券 市 场 的 发展 奠 定 了 坚实 的 基 础 。本 基 金以复制、跟踪中证 800 指数为原则,进行指数化长期投资,指数化的投资方 式 可 以 获 取指 数 所 代 表市 场 的 平 均收 益 , 并 通过 充 分 的 分散 化 投 资 实现 非 系 统 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为投资者谋求利益最大化。 (三)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范 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 行 上市 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 货 币 市 场 工具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其中投资于中 证 8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其余资产投资 于 现 金 、 债券 资 产 及 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 证 券品 种 , 其 中权 证 资 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800 指数。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 其成份股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一起 构成,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1 如果中证 8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8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 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 法 变 更 本基 金 的 标 的指 数 和 投 资对 象 , 并 依据 市 场 代 表性 、 流 动 性、 与 原 指 数的相关性等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 于 上 述 原因 变 更 标 的指 数 和 投 资对 象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原 则上 采 用 抽 样复 制 指 数 的投 资 策 略 ,综 合 考 虑 标的 指 数 样 本中 个 股的自由 流通 市 值 规 模、 流 动 性 、行 业 代 表 性、 波 动 性 与标 的 指 数 整体 的 相 关 性, 通过抽样方式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优化确定投资组合中的个股权重, 以实现基金 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的 日平均跟踪 误差小于 0.35% ,且 年化跟踪误差小于 4% 的投资目标。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800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 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合理措施, 在合理期 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 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本 基金 将在基金合同生效3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两层资产配置策略,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和现金之间的配 置比例, 再进一步以抽样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 确定抽样组合中各股票的配置比 例。本基金股票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在巨额申购赎回发生、 成份股大比例分红等情况下,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冲击成本因素和跟踪效果后, 及时将股票配置比例调整至合理水平。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通过抽样复制指数的方法, 在综合考虑个股的自由流通市值规模、 个 股流动性、 行业代表性、 波动 性以及抽样组合与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的基础 上, 采用 “ 分层抽样 + 优化抽样” 的方法, 选择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或被选成份股 票构建基金的抽样股票投资组合,并优化确定投资组合中的个股配置比例。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2 (1)股票筛选 本基金在抽样复制指数投资时,首先进行样本成份股初步筛选,通常初步 筛选的股票样本为标的指数全部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作为下一步分层抽样的基 础。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指数成份股调整、长期停牌或样本个股流动性极差时, 则相应调整股票初选股票样本或剔除流动性极差的股票样本。 (2)分层抽样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初选出样本股票的基 础上,首先按照通用的行业分类 方法进行类别划分, 然后根据每个行业中个股的流通市值权重、 所在行业中的权 重比例、 个股收益波动性和行业收益相关性进行抽样选取, 原则上优先抽取收益 波动与标的指数高度相关的个股。 在分层抽样中,首先控制约束抽样股票组合中的行业比例及收益风险特征 代表性与标的指数一致, 且控制抽样组合中的行业内样本个股与行业整体的收益 风险特征高度相关。 (3)优化抽样 对于分层抽样后的股票样本组合, 采用进一步优化方法并确定个股的权重, 考虑标的指数总体收益和风险的特征情况, 基于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限制为约束 指标,通过投资组合优化模型构建基金的股票资产组合。


(4)最终组合 对于“ 分层抽样 + 优化抽样” 方法得到的股票组合,将被用来构建本基金的 最终股票组合。 为了能够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 如果今后由于基准指数成份股结 构的变化, 其他抽样复制方法将更适合对基准指数的跟踪, 本基金将做相应的变 更。 对于抽样复制方法的变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本基金管理人 需在方法变更前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阐明变更抽样 复制方法的原因。 3.股票组合调整 (1)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抽样复制的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 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基 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 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 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配股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基金投资组合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3 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2)组合调整方法 ①跟踪调整 A 、定期性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主要根据所跟踪的目标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 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 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 为经过优化处理的抽样复制组合,将每季 度末根据上述抽样复制方法调整股票组合及个股配置比例。 B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 成份股权重调整时, 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 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 并根据抽样复制方法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C 、基于流动性及法律法规限制的调整 如果因抽样组合中个股停牌限制、交易量暂时不足等市场流动性因素或法 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限制, 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购买某成份股, 本基金管理人 将视当时市场情况, 综合考虑 投资者利益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决定部分持有现金 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股票。 替代股票的选取遵循 “同行业基础上价格相关性” 原 则, 对于需要进行替代的股票, 其替代股票将从标的指数样本或被选成份股中选 取, 具体将在考虑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的前提下, 在同行业范围内, 选取相关性较 大的股票进行替代。 D 、 在其他 不影响指数复制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 跟踪误差最小化的条件下,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 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 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债券市场的 基本走势, 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4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 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 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对权证进行投资,即根据权证 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 “估值差价” 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 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 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5% ×一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 。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 其成份股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一起 构成,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本基金认为,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有效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 果 今 后 法律 法 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场 普 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 本 基 金可 以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变 更 业 绩 比较 基 准 。 本 基 金 变 更业 绩 比 较 基准 应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的 媒 体 上 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抽样 复 制 指 数的 股 票 型 基金 , 具 有 高风 险 、 高 预期 收 益 的 特征 ,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八)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以 及 标的 指 数 的 相关 规 定 是 基金 管 理 人 运用 基 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实 行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领 导 下 的 基金 经 理 负 责制 。 投 资 决策 委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5 员 会 负 责 做出 有 关 标 的指 数 重 大 调整 的 应 对 决策 、 基 金 组合 重 大 调 整的 决 策 , 以 及 其 他 单项 投 资 的 重大 决 策 。 基金 经 理 负 责做 出 日 常 标的 指 数 跟 踪维 护 过 程 中的组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 3.投资管理程序 研 究 、 投 资决 策 、 组 合构 建 、 交 易执 行 、 投 资绩 效 评 估 、组 合 监 控 与调 整 各环节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 研究。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包 括 券 商 等 外部 研 究 力 量的 研 究 成 果, 开 展 标 的指 数 跟 踪 、成 份 股 公 司行 为 等 相 关信息的搜 集 与 分 析 、流 动 性 分 析、 误 差 及 其归 因 分 析 等工 作 , 并 撰写 相 关 的 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 期 或 遇 重大 事 件 时 临时 召 开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议 , 对 相 关事 项 做 出 决策 。 基 金 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结合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主要采取抽样复制法, 即按照 标 的 指 数 的 成份 股 组 成 及其 权 重 构 建基 金 股 票 投资 组 合 , 并根 据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变 动 而 进 行相 应 的 调 整。 在 追 求 跟踪 误 差 和 跟踪 偏 离 度 最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经 理 可 采 取适 当 的 方 法, 提 高 投 资效 率 , 降 低交 易 成 本 ,控 制 投 资 风险。 (4) 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 交易部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投资绩效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 评 估 , 并 撰写 相 关 的 绩效 评 估 报 告, 确 认 基 金组 合 是 否 实现 了 投 资 预期 , 投 资 策 略 是 否 成功 , 并 对 基金 组 合 误 差的 来 源 进 行归 因 分 析 等。 基 金 经 理依 据 绩 效 评 估 报 告 总结 或 检 讨 以往 的 投 资 策略 , 如 果 需要 , 亦 对 投资 组 合 进 行相 应 的 调 整。 (6)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 结合成份 股 等 的 基 本面 情 况 、 流动 性 状 况 、基 金 申 购 赎回 的 现 金 流量 情 况 , 以及 基 金 投 资绩效评估结果等,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 金 管 理 人在 确 保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 前 提下 , 根 据 环境 的 变 化 和基 金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6 实 际 投 资 的需 要 , 有 权对 上 述 投 资程 序 做 出 调整 , 并 将 调整 内 容 在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进 入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市 场 的债 券 回 购 融入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40% 。 (2 ) 本 基金 参 与 股 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报 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 基 金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4 ) 本 基金 投 资 权 证,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的总 金 额 , 不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的0.5% ,基 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 本 基金 持 有 的 同一 ( 指 同 一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 其中投资 于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7 对 于 因 基 金份 额 拆 分 、大 比 例 分 红等 集 中 持 续营 销 活 动 引起 的 基 金 净资 产 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 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 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 约 定。 除 投 资 资产 配 置 比 例外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 比 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关 系 的 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或 者 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8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进 行 融资 、融券, 本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进行融资、融券 。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度第 1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904,063,406.94 91.38 其中:股票 904,063,406.94 91.38 2 固定收益投资 472,056.00 0.05 其中:债券 472,056.00 0.0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84,030,947.54 8.49 7 其他资产 820,918.98 0.08 8 合计 989,387,329.4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指数投资部分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5,008,663.96 0.51 B 采矿业 34,905,906.34 3.57 C 制造业 329,134,232.60 33.65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26,064,250.48 2.66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9 E 建筑业 37,042,896.81 3.79 F 批发和零售业 42,759,025.47 4.3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4,609,927.61 2.52 H 住宿和餐饮业 81,620.88 0.01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61,174,114.15 6.25 J 金融业 229,900,442.06 23.50 K 房地产业 45,568,960.80 4.6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381,773.28 1.2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68,162.44 0.0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601,692.84 0.8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41,607.45 0.0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510,808.04 1.07 S 综合 4,721,910.39 0.48 合计 873,975,995.60 89.35 (2)积极投资部分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9,761,309.02 1.00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24,211.52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9,592,171.99 0.98 J 金融业 1,748,886.76 0.18 K 房地产业 8,860,832.05 0.9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0,087,411.34 3.08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0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331,802 25,960,188.48 2.65 2 601519 大智慧 630,234 18,629,717.04 1.90 3 600016 民生银行 1,879,050 18,226,785.00 1.86 4 600030 中信证券 545,534 17,904,425.88 1.83 5 600036 招商银行 1,144,040 17,812,702.80 1.82 6 601166 兴业银行 792,369 14,547,894.84 1.49 7 600837 海通证券 560,842 13,129,311.22 1.34 8 600998 九州通 476,563 12,910,091.67 1.32 9 600000 浦发银行 776,112 12,254,808.48 1.25 10 601398 工商银行 2,122,133 10,313,566.38 1.05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315 掌趣科技 323,283 9,061,622.49 0.93 2 000043 中航地产 408,653 4,932,441.71 0.50 3 000627 天茂集团 431,290 4,632,054.60 0.47 4 600533 栖霞建设 710,378 3,928,390.34 0.40 5 002152 广电运通 89,582 3,508,926.94 0.3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472,056.00 0.05 8 其他 - - 9 合计 472,056.00 0.05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1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113008 电气转债 3,400 472,056.00 0.05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 1 只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 本基金跟踪复制标的指数中证 800 指数, 配置了中证 800 指数成分股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2 中国平安。 根据 2014 年 12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对该公司控股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证券” )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 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400 万元, 没 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 2867 万元, 并处以 440 万元罚款。 本基金认为: 该处罚对 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2) 本基金跟踪复制标的指数中证 800 指数, 配置了中证 800 指数成分股 中信证券。 根据 2015 年 1 月 16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的 2014 年 第四季度证 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新开融资 融券客户信用账户 3 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基金认为: 该处罚对于公司整体 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3) 本基金跟踪复制标的指数中证 800 指数, 配置了中证 800 指数成分股 海通证券。 根据 2015 年 1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的 2014 年 第四季度证 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新开融资 融券客户信用账户 3 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基金认为: 该处罚对于公司整体 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06,412.6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506.3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3 9 合计 820,918.9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4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


段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超额收益率 2009 年 5 月 12 日( 长盛同 庆可分离交易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10.90% 21.63% -10.73% 2010 年度 -4.06% -7.50% 3.44% 2011 年度 -24.06% -16.47% -7.59%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5 月 11 日 8.91% 9.11% -0.20% 2009 年 5 月 12 日( 长盛同 庆可分离交易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12 年 5 月 11 日 -12.00% 2.54% -14.54%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的业绩如下: 阶


段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超额收益率 2012 年 5 月 12 日( 长盛同 庆中证 800 指 数分级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4.26% -5.70% 1.44% 2013 年度 -1.19% -1.78% 0.59% 2014 年度 37.77% 45.71% -7.9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22.32% 18.99% 3.33% 2012 年 5 月 12 日( 长盛同 庆中证 800 指 数分级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59.42% 60.59% -1.17%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 资 产 , 但 不 保证 基 金 一 定赢 利 , 也 不保 证 最 低 收益 。 基 金 的过 往 业 绩 并不 代 表 未 来 表 现 。 投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做出 投 资 决 策之 前 应 仔 细阅 读 本 基 金的 招 募 说 明书。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5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值 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 金 应收 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以 基 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款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金 的 结 算 备付 金 账 户 ,以 基 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 式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以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银行 间 债 券 托管 账 户 。 开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和 注册 登 记 机 构自 有 的 财 产账 户 以 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立 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有 财 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将 基 金 财 产归 入 其 固 有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因 基 金 财 产的 管 理 、 运用 或 者 其 他情 形 而 取 得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金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可 以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费 用 。 基金 财 产 的 债权 、 不 得 与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固 有 财产 的 债 务 相抵 销 , 不 同基 金 财 产 的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其 自 有资 产 承 担 法律 责 任 , 其债 权 人 不 得对 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散 、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 破产 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6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值 日 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 常 营 业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无 交 易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将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近 交 易 日 收盘 价 , 确 定公 允 价 值 进行估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1)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计量; 2)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收盘 估值;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估值; 4)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 均 应 被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 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按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 值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具 体 情况 , 并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7 交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 易日 收 盘 价 ,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估值; (2)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估 值 ;如 果 估 值 日无 交 易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3) 发行未 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 价值 ; 交 易 所以 大 宗 交 易方 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进行后续计量; (5)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5)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 均 应 被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 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按本项第(1) -(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 值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在综 合 考 虑 市场 成 交 价 、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 、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基 础 上 形 成的 债 券 估 值,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 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 上市交易的权 证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 该权 证 的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8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未 上 市 交 易的 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按 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具 体 情况 , 并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3)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或者 未 能 充 分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时 , 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的 股 票 、 权证 、 债 券 和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项 、 其 它 投资 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估值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估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值日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 送 基 金托 管 人 , 经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外公 布 。 月 末、 年 中 和 年末 估 值 复 核与 基 金 会 计账 目 的 核 对同时进行。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9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确 保 基 金 资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注册登记机构、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 资 人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 ,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 差错 、 下 达 指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有 技 术 水 平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不 能 克 服 ,则 属 不 可 抗力 , 按 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造 成投 资 人 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理 或 造 成 其他 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 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 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 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差 错, 给 当 事 人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 方 对 直 接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差 错 责 任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差 错责 任 方 应 对更 正 的 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 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0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的 赔 偿 金 额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 托管 人 追 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之 外 的 第 三方 造 成 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行 赔 偿 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差 错 方 追 偿; 追 偿 过 程中 产 生 的 有关 费 用 , 由责 任 方 承 担; 但 若 经 诉 讼 或 仲 裁的 终 局 裁 判, 基 金 财 产未 获 得 补 偿的 部 分 可 列入 基 金 费 用项 下 的 相 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或 其 他 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 自 行 或依 据 法 院 判决 、 仲 裁 裁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 事人 进 行 追 索, 并 有 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1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 因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 开 放日 交 易 结 束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并 发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净值 计 算 结 果复 核 确 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3)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或权 证估值方法的第(2)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 家 会 计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未 能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积 极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2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3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基 金 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和 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的 余 额 ;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 金 利润 减 去 公 允价 值 变 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 利 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 即可 供 分 配 利润 计 算 截 止日 )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 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 当投 资 人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以 支 付 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 用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可将投资 人 的 现 金 红利 按 除权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自 动 转为 基 金 份 额; (3) 本基金 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 20% ; (4) 场外申 购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 分 红 与 红 利再 投 资 , 但场 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事 先 选 择将 所 获 现 金红 利 按 除 息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进 行 再投 资 ; 若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事 先 未 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场内申 购和上市交易的,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 式 只 能 为 现金 分 红 , 份额 持 有 人 不能 选 择 其 他的 分 红 方 式, 具 体 权 益分 配 程 序 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6) 基金红 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 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4 (8)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中 应载 明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以及 该 日 的 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对 象 、 分 配原 则 、 分 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 及 比 例、 分 配 方 式、 支 付 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在 收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 送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及 时 进 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 转账 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5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 述基 金 费 用 由基 金 管 理 人在 法 律 规 定的 范 围 内 参照 公 允 的 市场 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 况 下,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0% 年费率 计提 。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 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 基金 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 况 下,基金 托 管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2% 年费率 计提 。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 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6 基 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 顺延。 3.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前 所 发 生的 信 息 披 露费 、 律 师 费和 会 计 师 费以 及 其 他 费用 不 从 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可根 据 基 金 发展 情 况 调 整基 金 管 理 费率 和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 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7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金 年 度 财 务报 表 及 其 他规 定 事 项 进行 审 计 。 会计 师 事 务 所及 其 注 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同意,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8 十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其 他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 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等 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自 然 人 、 法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其 他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 务人 应 按 规 定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披 露 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 本 的 ,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 应 保 证 两种 文 本 的 内容 一 致 。 两种 文 本 发 生歧 义 的 ,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披 露 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数 字 ; 除 特别 说 明 外 ,货 币 单 位 为人 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 募 说 明 书应 当 最 大 限度 地 披 露 影响 基 金 投 资者 决 策 的 全部 事 项 , 说明 基 金 认 购 、 申购 和 赎 回 安排 、 基 金 投资 、 基 金 产品 特 性 、 风险 揭 示 、 信息 披 露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9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前按 有 关 规 定 , 将 基 金 合同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将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登 载 在 各 自网站上。 (三)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申 购 开始 日 、 赎 回开 始 日 前 在指 定 报 刊 及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上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准 在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 份 额上 市 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公告 在 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每 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长 盛 同 庆 (LOF )份 额 净值、长盛同庆(LOF )份额 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长 盛 同 庆 (LOF )份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长 盛 同 庆 (LOF )份额净值 和 长 盛 同 庆 (LOF ) 份 额 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正 文 登 载 于网 站 上 , 将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 上 。基 金 年 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0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发 生如 下 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者 基 金 份 额的 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1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长盛同庆(LOF ) 份额上市交易、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存 续 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或 者 备案 ,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召 开时 间 、 会 议形 式 、 审 议事 项 、 议 事程 序 和 表 决方 式 等 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定 的事 项 不 依 法履 行 信 息 披露 义 务 的 ,召 集 人 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或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年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季 度 报 告 和基 金 份 额 净值 公 告 等 文本 文 件 在 编制 完 成 后 ,将 存 放 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在 基 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 行 查阅 。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事 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2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3 十九、 风 险 揭 示 (一)投 资于 本 基 金 的主 要 风 险 1.市场风险 本 基 金 主 要投 资 于 证 券市 场 , 而 各种 证 券 的 市场 价 格 受 到经 济 因 素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者 心 理 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 收 益 水 平 变化而产 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 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 期 性 变 化。 基 金 投 资于 国 债 与 上市 公 司 的 股票 , 收 益 水平 也 会 随 之变 化 , 从 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响 着 国 债 的价 格 和 收 益率 , 影 响 着企 业 的 融 资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 、 财 务 状况 、 市 场 前景 、 行 业 竞争 、 人 员 素质 等 , 这 些都 会 导 致 企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如 果 基 金 所投 资 的 上 市公 司 经 营 不善 , 其 股 票价 格 可 能 下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配 的 利 润 减少 , 使 基 金投 资 收 益 下降 。 虽 然 基金 可 以 通 过投 资 多 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过 程 中 可 能发 生 交 收 违约 或 者 所 投资 债 券 的 发行 人 违 约 、拒 绝 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开 放 式 基 金, 在 基 金 的所 有 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人 都 有 义 务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购 、 赎 回 和基 金 间 转 换。 由 于 中 国股 票 市 场 波动 性 较 大 ,在 市 场 下 跌 时 经 常 出现 交 易 量 急剧 减 少 的 情况 , 如 果 在这 时 出 现 较大 数 额 的 基金 赎 回 和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4.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风 险 : 指 基金 投 资 的 投资 策 略 制 定 和 投 资 决 策执 行 过 程 中, 由 于 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 操 作风 险 : 指 基金 投 资 决 策执 行 中 , 由于 投 资 指 令不 明 晰 、 交易 操 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 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5.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投资标的为中证 800 指数, 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 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①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重点投资于 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在 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可能面临 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 风险, 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 化投资策略, 被动跟踪标的指数。 当指数下跌时, 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 由 此 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②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 (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 (如买入非成 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③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投资者还须承 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④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5 A . 基金有投资成本、 各种费用及税收, 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 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B . 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 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C . 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 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 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 基金在相应的 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 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D . 投资者申购、 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 在遭遇标的指数 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 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E .在基金 进行指数化 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能 力,例如跟 踪指数 的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 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F . 其他 因 素产生 的偏 离。如 因受 到最低 买入 股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 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⑤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①上市交易风险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 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产生 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产生流动性 风险。


②折/ 溢价交易风险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 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6 6.其他风险 (1 ) 随 着符 合 本 基 金投 资 理 念 的新 投 资 工 具的 出 现 和 发展 , 如 果 投资 于 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 . 本 基 金未 经 任 何 一级 政 府 、 机构 及 部 门 担保 。 基 金 投资 者 自 愿 投资 于 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 金管 理 人 直 接办 理 本 基 金的 销 售 外 ,本 基 金 还 通过 基 金 代 销机 构 代 理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 基 金 合 同 的 变更、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内 容应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规定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情 况 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8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止 , 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规 定 对基 金 财 产 进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9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及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托 管 等 业 务的 规 则 , 在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调 整 基 金 的除 调 高 托 管费 率 和 管 理费 率 之 外 的相 关 费 率 结构 和 收 费 方式; 6.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金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 金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及 时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 并 采取 必 要 措 施保 护 基 金 及相 关 当 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1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密 , 不 得 向他人泄露;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2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 使 因 基 金财 产 投 资 于证 券 所 产 生的 权 利 , 不谋 求 对 上 市公 司 的 控 股和 直 接 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A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3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资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及 时 呈报 中 国 证 监会 , 并 采 取必 要 措 施 保护 基 金 及 相关 当 事 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4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 资 人 自 依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取 得 基 金 份额 即 成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合同当 事 人 , 直 至其 不 再 持 有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完 全 承认 和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长盛同庆(LOF )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5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各 方 的 权 利义 务 以 本 基金 合 同 为 依据 , 不 因 基金 财 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 二) 召开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金份额 10% 及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6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 金类别; (4)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标的指 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形。 ( 三) 召集人 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7 3.代表基 金 份额 10% 及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 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 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 金 份额 10% 及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 份额 10% 及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 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8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 议 通知 中 说 明 本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所 采 取 的 具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书 面 表 决 意见 寄 交 的 截止 时 间 和 收取方式。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托 管 人 , 则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出 席 , 如基 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4)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及以上; 2)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授 权 委 托 代理 手 续 完 备, 到 会 者 出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及 会 议 通 知的 规 定 , 并且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 会方式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9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经 通知 拒 不 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及以上;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授 权 委 托 书等 文 件 符 合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容。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及 以 上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就 召 开 事由 向 大 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 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 上 述 要 求的 , 不 提 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不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 应 当在 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会 召 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程 序 性 问 题做 出 决 定 。 如 将其 提 案 进 行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得 原 提 案 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 不 同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0 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 人可 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 提 请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做出 决 定 ,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 过, 就 同 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布 会 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确 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 权 代 表主 持 。 基 金管 理 人 为 召集 人 的 , 其授 权 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未 能 主 持 大会 , 则 由 出席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以 所 持 表 决权的 50% 及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 效 表 决 并形 成 决 议 。如 监 督 人 经通 知 但 拒 绝到 场 监 督 ,则 在 公 证 机关 监 督 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1 ( 七) 决议形 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及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经 出 席 大 会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所 持 表决 权 的 三 分之 二 及 以 上 通 过方 为 有 效 ;涉 及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 托管 人 、 转 换基 金 运 作 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或 者 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 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 的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 共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推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授权 代 表 未 出席 , 则 大 会主 持 人 可 自行 选 举 三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2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主 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 清 点, 而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宣 布 的 表 决结 果 有 异 议, 其 有 权 在宣 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 即 要求 重 新 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出 的 授 权 代表 的 监 督 下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 票过 程 予 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2.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 约 束 力。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在指定媒体公告。 ( 十)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内 容应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同 意。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3 (1)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 金类别; (3)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情 况 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形。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4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止 , 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 规 定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 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5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及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 于 因 基 金合 同 的 订 立、 内 容 、 履行 和 解 释 或与 基 金 合 同有 关 的 争 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应 尽 量 通过 协 商 、 调解 途 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不 能 通 过 协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届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为北 京 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正 本 一 式 八份 , 除 中 国证 监 会 和 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各 持两 份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 基 金 合 同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 资 人在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代 销机 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6 二十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基 金 管 理 人 为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 、 投 资 对象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合 同明 确 约 定 基金 投 资 风 格或 证 券 选 择标 准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按 照 基 金托 管 人 要 求的 格 式 提 供投 资 品 种 池和 交 易 对 手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运 用 相 关 技术 系 统 , 对基 金 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 金 合 同 关于 证 券 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范 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 行 上市 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 货 币 市 场 工具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 例 进行 监 督 。 基金 托 管 人 按下 述 比 例 和调 整 期 限 对基 金 投 资 总体 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 其中投资 于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其余资产 投资于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2)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7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投 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对 于 因 基 金份 额 拆 分 、大 比 例 分 红等 集 中 持 续营 销 活 动 引起 的 基 金 净资 产 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 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 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 约 定。 除 投 资 资产 配 置 比 例外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 比 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托管协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款 基 金 投 资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 督 。 基金 托 管 人 通过 事 后 监 督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投 资 禁 止行 为 和 关 联交 易 进 行 监督 。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有 关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易 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事 先 相互 提 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东 、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名 单及 有 关 关 联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有 责 任 确保 关 联 交 易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准 确 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联 方 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从 事 的 关 联交 易 时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提 醒 基金 管 理 人 采取 必 要 措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8 施 阻 止 该 关联 交 易 的 发生 , 如 基 金托 管 人 采 取必 要 措 施 后仍 无 法 阻 止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 。对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已 成 交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管 人 事 前 无法 阻 止 该 关联 交 易 的 发生 , 只 能 进行 事 后 结 算,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法 律 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 并约 定 各 交 易对 手 所 适 用的 交 易 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易 对 手 名 单的 范 围 在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选 择 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 是 否 按 事前 提 供 的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每 半 年 对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 算方 式 进 行 更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的 交 易 对 手所 进 行 但 尚未 结 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市 场 情况 需 要 临 时调 整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的 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负 责 解 决 因交 易 对 手 不履 行 合 同 而造 成 的 纠 纷及 损 失 ,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 成 的 任 何法 律 责 任 及损 失 。 若 未履 约 的 交 易对 手 在 基 金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确 定 的 时 间前 仍 未 承 担违 约 责 任 及其 他 相 关 法律 责 任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应 损 失 先 行予 以 承 担 ,然 后 再 向 相关 交 易 对 手追 偿 。 基 金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 合 同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 如基 金 托 管 人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 方 式 进 行交 易 时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 基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 收益分配 、相 关 信 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 推 介 材 料中 登 载 基 金业 绩 表 现 数据 等 进 行 监督和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 议的 规 定 , 应及 时 以 电 话提 醒 或 书 面提 示 等 方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9 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书 面 通 知后 应 在 下 一工 作 日 前 及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 议 对基 金 业 务 执行 核 查 。 对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的 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 并 改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 议 的要 求 需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送 基 金 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或 者 违反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 应当 立 即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 挠对 方 根 据 本托 管 协 议 规定 行 使 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 产 的资 金 账 户 和证 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指 令 办理 清 算 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 未 执行 或 无 故 延迟 执 行 基 金管 理 人 资 金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 个工 作 日 前 及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给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0 期 限 内 及 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 期 限内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 改正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 管 理 人 核查 托 管 财 产的 完 整 性 和真 实 性 ,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 金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 挠对 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 定 行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 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 基金 管 理 人 提出 警 告 仍 不改 正 的 ,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 管人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 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1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而来。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由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长 盛 同 庆 可分 离 交 易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由 管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销售 办 法 》 、 《长 盛 同 庆 可分 离 交 易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03 月 06 日证监许可字[2009]209 号文 批准募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9 年 5 月 6 日起向全 社会公开募集,并于 2009 年 5 月 1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生 效。具体募集情况如下:


(1)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次募集有 效 认购总户数为 25,524 户, 总净缴存金额 (不含手续费) 人民币 14,685,567,143.82 元 , 确 认 份 额 ( 不 含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14,685,567,143.82 份 ,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1,166,095.24 份, 总确认份额 14,686,733,239.06 份。 本基金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 用 四 舍 五 入的 方 法 场 内保 留 至 整 数位 , 场 外 保留 小 数 点 后两 位 , 由 此产 生 的 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本基金的净 缴存金额已于 2009 年 5 月 12 日 划入本基金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2)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 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4,686,733,239.06 份基金份额,按照约定的基金份额分离 规则自动按 4:6 分 离为同庆 A 和同庆 B 份额, 其中同庆 A 的基金 份额为 5,874,693,295.62 份,同庆 B 的基金份额为 8,812,039,943.44 份。


3.基金资金账户的更名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或依据 监管部门 批复 对 原 资 金账 户 进 行 更名 , 并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合 法 合 规 的指 令 办 理 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 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 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2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更名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依据监管部门批复对原证券账户进行更名 。 (2)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 出 借 或 未经 对 方 同 意擅 自 转 让 基金 的 任 何 证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金 账 户 , 并代 表 所 托 管的 基 金 完 成与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 结算 备 付 金 、结 算 互 保 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 涉 及 相关 账 户 的 开立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更名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监管部 门批复对原托管账户与结算账户进行更名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资 的 有 关 实物 证 券 等 有价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保 管 库 ,也 可 存 入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3 托 管 人 持 有。 实 物 证 券等 有 价 凭 证的 购 买 和 转让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对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 效控 制 的 证 券不 承 担 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的 、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原 件 分 别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签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包 括 但 不 限于 基 金 年 度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露 协 议 及 基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保 证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重 大 合 同 签署 后 及 时 以加 密 方 式 将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并在 三 十 个 工作 日 内 将 正本 送 达 基 金托 管 人 处 。重 大 合 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 金管 理 人 每个 估值 日 计算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及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经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估值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后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外公 布 。 月 末、 年 中 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意 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4 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分别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保 存期 不 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人 要 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将 有 关 资 料送 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 保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 以外 的 其 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当 事 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以 对 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改 后 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与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变 更 报 中国 证 监 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时 ,成 立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在 中 国证 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成员 由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各 自 履 行 职责 ,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负责 基 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5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及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 合 同 终 止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6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生 或 与 之 相关 的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应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解 决, 协 商 、 调 解 不能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 均有 权 将 争 议提 交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届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当 事 人 均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由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勉 、 尽 责 地履 行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 管协 议 规 定 的义 务 , 维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7 二十三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服 务 主 要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销 售机 构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供 以 下一 系 列 的 服务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根据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 询 服 务 ,客 户 可 以 通过 电 话 查 询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账户 信 息 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 、 在 线 客服 。 投 资 者可 点 击 基 金管 理 人 网 站“ 在 线 客 服” , 进 行 咨询 或 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 果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各 项服 务 有 疑 问, 可 通 过 语音 留 言、 传真、Email 、 网 站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 与 客 户 服务 人 员 联 系, 基 金 管 理人 将 采 用 限期 处 理 、 分级 管 理 的 原则 , 及 时 处 理 客 户 的投 诉 ; 同 时,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合理 建 议 是 基金 管 理 人 发展 的 动 力 与方向。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8 二十 四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关于增加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推出部分代销机构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2/17 4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12/18 5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 要 2014/12/18 6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数米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2/25 7 关于增加一路财富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2/29 8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5/1/22 9 关于在直销柜台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跨 TA 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5/3/16 10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度报告摘要 2015/3/28 11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度报告 2015/3/28 12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及份额 转换的提示性公告 2015/4/8 1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众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4/20 14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5/4/20 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2015/4/24 16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 份额到期转换的公告 2015/4/30 17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 份额到期转换的提示性公告 2015/5/14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9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csfunds.com.cn)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0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长 盛 同 庆 可 分 离 交 易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证监许可〔2012〕549 号) ; 2.《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 3.《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 存 放 地 点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买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