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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稳健A(001316)

安信稳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安信 稳 健 增值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安信稳 健增 值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募集 申请 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经 中国证 监
会证监 许可[2015]793 号文 注册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 场 前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证 。 
安信稳健 增值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 市 场波 动 等 因 素 产生 波 动 , 投资 者 根 据 所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享 受 基 金收
益,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 险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由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
的积极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 本基 金为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 预 期风险 和预 期 收
益高 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但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中 高预 期风
险和中 高预 期收 益产 品。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 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6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2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4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9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0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1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50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5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6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8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2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8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2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4 第十九 部分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5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76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79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80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81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2 附件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4 招募说明书 3 第一部 分


绪言 《 安信稳健增值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以 下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以及《安信 稳健增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安信稳 健增 值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或“ 本 基金 ” ) 是 根据本 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 供未 在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 合 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 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详 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安信稳健增 值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安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安信 稳 健增值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安信 稳健增 值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安信 稳健 增值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安信稳 健增 值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 并 于同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招募说明书 5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或接受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招募说明书 6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 务规则》 :指 《安信 基金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7、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销 售服 务费 : 指 从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41 、基 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 据认购/ 申购费 用、赎回费 用、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 的 不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 同的类 别 。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赎 回时 收取 赎回费 用、 但不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在投 资人 认 购/ 申购 时不 收取 认购/ 申 购 费用 、赎 回时 收取 赎回 费 用, 且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 务费的 ,称 为 C 类 基金 份 额 42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招募说明书 7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指定 媒 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3、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成立时 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1 〕18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5,0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联系人 :王阳 联系电 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 股权 结构 如下 : 股东名 称 持股比例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2.71% 五矿资 本控 股有 限公 司 38.72% 中广核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8.5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牛冠兴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武汉 市人 民银行 硚口 支行 信贷 员, 武汉市 工商 银行古 田办 事处 主任 , 武 汉市工 商银 行江 岸支 行行 长, 武汉 市工 商银行 副行 长, 招商 银行 总 行信贷 部总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南 方证 券 行政接 管组 及广 东证 券托 管组组 长。 现任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招募说明书 9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副 会长 。 李军先 生, 董事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深圳 市罗 湖工 业研究 所经 理, 深圳 证券 电脑公 司经 理,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人事 部助理 总监 、 西 南中 心主 任、 上 市审 查部 副总 监、 市场监 察部 副总 监、 会员 管理 部副总 监 , 中国科 技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托管 组组 长 。 现任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安信 乾宏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入领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国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现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研究 发展 中心总 经理 助理 、 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助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战 略部 副 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 总 裁 办公室 主任 、 理 财客 户部 总经理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兼 办公 室主 任、 总裁助 理兼 营销 服务 中心 总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安信 期货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 总 裁助理 兼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 兼任 安 信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任珠峰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五 金矿 产进出 口总 公司 财务 部科 员、 有 色部 经理、 上海 公司 副总 经理 , 英国 金属 矿产 有限 公司 小有色 、 铁 合金 及矿 产部 经理, 五矿 投资 发展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本运 营部总 经理 、 五 矿投 资发 展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中国 五矿 集团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中国 五矿集 团公 司金 融业 务中 心总经 理 、 五 矿资 本控 股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经理 和党 委书 记、 五矿 集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五矿 资本 ( 香港 )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五矿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五 矿经 易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隆茂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中 国外 贸金 融租 赁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工 银安 盛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中国 五金 制品有 限公 司董 事、 青海 中地矿 资源 开发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王晓东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历 任中 国五 金矿 产进出 口总 公司 财务 部科 员, 日 本五 金矿产 株式 会社 财务 部科 员, 中 国外 贸金 融租 赁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五 矿集团 公司 财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五矿 资 本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及资本 运营 部总 经理 、 五 矿 鑫扬 ( 上海)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五 矿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董事 、 五 矿证 券有 限 公司 董事 、 五 矿经 易 期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五矿 金牛进 出口 贸易 (上 海)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李宏蕾 先生 ,董 事, 会计 硕士。 历任 深圳 华强 集团 有限公 司财 务结 算中 心投 融资经 理 , 中广核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信贷业 务高 级经 理、 总经 理部秘 书和 投资 银行 业务 高级经 理, 中国 广核集 团有 限公 司资 本运 营与产 权管 理部 资本 运营 主任 。 现 任中 广核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 银行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招募说明书 10 徐景安先 生, 独立董 事,1964 年 毕业于 复旦大 学新 闻学专业 。历 任中央 马列 主义研 究 院干部 , 中 共中 央政 策研 究 室干部 , 北 京军 区炮 兵政 治 部教员 , 国 家计 划委 员会 研 究室科 长, 国 务院 经济 体制 改革 办公 室科长 , 国 家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处 长, 中国 经济 体制改 革研 究会 副所长 , 深圳 市经济 体制 改革委 员会 主任 , 深 圳市 士必达 国际 投资 公司 董事 长, 深圳 市徐 景 安投资 顾问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深 圳市 景安 文化 传播 公司董 事长 。 郑斌先 生, 独立 董事 , 法 学硕士 。 历 任中 央组 织部 干部, 国家 国有 资产 管理 局综合 司副 处长, 北京 市正 平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现任 北京 市金 诚同达 律师 事务 所高 级合 伙人。 庞继英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 历任 中央 纪律 检查 委员 会干部 ,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副 处长 、 处 长、 副 司长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心 副总 裁、 总裁 , 中 国人 民 银行 条法 司副司 长、 金融 稳定 局巡 视员, 中国 再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副 董事 长 。 现任国 家开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王晓荷 女士 , 监 事会 主席 ,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干部 。 现任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刘国威 先生 , 监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历任 五矿 集团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金部 副经理 、 经 理, 香 港企 荣财 务有 限公 司资金 部高 级经 理, 五矿 投资发 展有 限责 任公 司综 合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规划 发展 部总经 理 、 资本运 营部 总经 理, 中国 五矿集 团公 司金 融业 务中 心资本 运营 部总 经理兼 五矿 投资 发展 有限 责任公 司纪 委委 员 。 现 任中 国五矿 集团 公司 金融 业务 中心副 总经 理 兼五矿 资本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五矿 资本 (香 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隆茂 投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国 外贸 金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 五矿证 券有 限公司 董事 、 工银安 盛人 寿保险 有限 公 司 监事。 姜志刚 先生 , 职工监 事 , 理学硕 士 。 历 任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深 圳软 件开 发中心 高级 程序员 , 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行 电脑 部项 目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信息 技术 中心主 机开 发工 程师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运 营总 监兼 运营 部总经 理、 安信 乾盛 财富 管 理( 深圳 )有 限公 司监 事。 王卫峰 先生 , 职 工监 事,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吉林 省国际 信托 公司 财务 人员 , 汉唐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营 业 部 财 务经 理 , 摩 根 士丹 利 华 鑫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监 察 稽 核部 监 察 稽 核主 管, 浦 银安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部负 责人 。 现 任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监 察稽 核部招募说明书 11 总经理 ,兼 任安 信乾 盛财 富管理 (深 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张再新 先生 , 职 工监 事, 管理学 学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会计 。 现 任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工 会财 务委 员、 财务 部会计 。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牛冠兴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硕 士。 简历 同上 。 刘入领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简 历同 上。 孙晓奇 先生 , 副总经 理 , 经济学 硕士 。 历任上 海石 化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室高 级经 理,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运行部 襄理 、 市 场发 展部 高级经 理、 债券 基金 部执 行经理 , 南 方证 券行政 接管 组成 员,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安 信基 金筹备 组副 组长 , 安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督 察长 。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 安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 深圳 ) 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 李学明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哲学硕 士。 历任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办 公室 高级经 理 , 理财发 展部 高级 经理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安 信基 金 筹备组 成员 ;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市 场部 总经 理。 现任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任安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有 限公 司董 事。 乔江晖 女士 , 督 察长 , 文 学学士 。 历 任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安部 科长 、 副 处长 ,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安 信基 金筹 备组成 员 ,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北京分 公司 总 经理。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督 察长 , 兼 任安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 有 限公 司董 事。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翼飞 先生, 经济 学硕 士 。 历任 摩根轧 机 (上 海)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会计、 财 务主 管, 上 海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规 划发 展处 研究 员, 秦皇岛 嘉隆 高科 实业 有限 公司财 务总 监 , 日盛嘉 富证 券国 际有 限公 司上海 代表 处研 究部 行业 研究员 。 现任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市 场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刘入领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简 历同 上。 委员: 招募说明书 12 姜诚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历 任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委 托管 理总 部助 理研究 员、 研究员 、投 资经 理。 现任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部总 经理 兼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李勇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历任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行 金融 市场 部交 易员 、 高 级 投资 经 理。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固 定收 益投资 总监 兼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龙川先 生, 统计 学博 士。 历任 Susquehanna International Group ( 美国 )量 化投 资经理 、 国泰君 安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量化 投资 部首 席研 究员 、 东 方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量化 投 资部总 监。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量 化投 资部总 经理 。 陈一峰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 历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资 产管理 总部 助理 研究 员,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安 信基金 筹备 组研 究部 研究 员,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投 资经理 。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投 资部 基金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职责 。 招募说明书 13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 关规 定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不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招募说明书 14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覆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和各 级岗位 ,并 渗透到 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部 控制 手段和 方法 ,建立合 理适 用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并适时 调整 和不 断完 善,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的 职责 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分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防 火墙原 则:公 司投 资、交易 、研 究、评 估、 销售等业 务环 节,适 当分 离,以 达 到防范 风险 的目 的, 对因 业务需 要知 悉内 部信 息的 人员,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 序和监 督 措 施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公 司 在董 事会 下设 立了合规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相 应的 控 制制度 。 公司经 理层 牢固 树立 内部 控制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识 , 营 造一个 浓厚 的内 部控 制文 化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章 制度 , 使 风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公司构 建有 效的 治理 结构 ,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和监 事会的 监督 职能 , 严 禁不 正当关 联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公司建 立合 规、 高 效、 健 全、 制 衡的内 部组 织架 构 , 建立 决 策科 学、 运 营规 范、 管理 高 效的运 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 议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各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 操 作流 程及 内部控 制规 定 , 加 强对 业务 风险的 控制 。招募说明书 15 部门管 理层 定期 对部 门内 风险进 行评 估 , 确定 风险 管理战 略并 实施 , 监 控风 险管理 绩效 , 以 不断改 进风 险管 理能 力。 (2) 风险 评估 公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 和分 析, 及时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 包括 定期 和 不定期 的风 险评 估、 开展 新 业务之 前的 风险 评估 以及 违规、 投诉、 危机事 件发 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3) 控制 活动 公司设 立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防线 。 公司建 立科 学的 授权 制度 。 授权 控制 是内 部控 制活 动的基 本要 点, 它贯 穿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始 终 。 公 司建立 完善 的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资 产 、 不同 基金 的资产 和其 他 受 托资产 要实 行独 立运 作, 单独核 算。 公司 建立 科学 、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业务授 权、 业务 执行、 业务 记录 和业 务监 督严格 分离 , 投 资和 交易 、 交易 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实 行物理 隔离 。 公 司制 定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 变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和程 序。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适 当、 有效 的信 息沟通 机制 和渠 道, 保证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顺 畅实施 。 公司 根据 组织 架构 和授权 制度 , 建立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内部控 制的 监督 完善 由公 司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等部 门在各 自 的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必要 时,公 司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公司根 据市 场环 境、 新的 金融工 具 、 新 的技术 应用 和新的 法律 法规 等情 况, 对原有 的 内 部控制 定期 进行 全面 检讨 ,审查 其合 法合 规性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适时 改进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声 明 (1)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招募说明书 16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成立日 期:1996 年2 月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赵 天杰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中国民 生银 行 于1996 年1 月12 日在 北京 正式 成立 , 是我国 首家 主要 由非 公有 制企业 入 股的全 国性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同 时又 是严 格按 照 《 公司法 》 和 《商 业银 行法 》 建立 的规 范的 股份制 金融 企业 。 多 种经 济成份 在中 国金 融业 的涉 足和实 现规 范的 现代 企业 制度, 使中 国民 生银行 有别 于国 有银 行和 其他商 业银 行 , 而为 国内 外经济 界 、 金 融界所 关注 。 中 国民 生银 行 成立十 余年 来, 业务 不断 拓展, 规模 不断 扩大 ,效 益逐年 递增 ,并 保持 了良 好的资 产 质 量 。 2000 年12 月19 日 , 中 国民 生银行A 股 股票 (600016 )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国 民生 银 行 40 亿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在 上交所 正式 挂牌 交易 。2004 年11 月 8 日,中 国民 生银 行通 过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功发 行了 58 亿元 人民 币次 级债 券, 成为中 国第 一 家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 券的 商业银 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 银 行成功 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 成 为 国内 首家 完成 股权 分置改 革的 商业 银行 , 为 中国资 本市 场股 权分置 改革 提供 了成 功范 例。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 按照 “ 团结 奋进, 开拓 创新, 培 育人 才; 严 格管 理, 规范 行招募说明书 17 为, 敬 业守法 ; 讲究 质量 , 提高 效益, 健康发 展” 的经营 发展 方针, 在改 革 发展与 管理 等方 面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 推出了 “大 集中 ” 科 技平 台、 “ 两率 ” 考核 机制 、 “ 三卡” 工程 、 独 立评审 制度 、 八大基 础管 理系统 、 集中 处理商 业模 式及事 业部 改革 等制 度创 新, 实现 了低 风 险、快 增长 、高 效益 的战 略目标 ,树 立了 充满 生机 与活力 的崭 新的 商业 银行 形象。 2007 年 11 月, 民生 银行 获得 2007 第 一财 经金 融品 牌价值 榜十 佳中 资银 行称 号,同 时 荣获《21 世纪 经济 报道 》 等机构 评选 的“ 最佳 贸易 融资银 行奖 ” 。 2007 年12 月, 民生 银行 荣 获 《福 布斯 》 颁 发的 第三 届 “亚 太地 区最 大规 模上 市企 业 50 强”奖 项。 2008 年7 月, 民生 银行 荣 获“2008 年中 国最 具生 命 力百强 企业 ”第 三名 在《2008 中国 商业 银行 竞 争力评 价报 告》 中民 生银 行核心 竞争 力排 名 第 6 位 ,在公 司 治理和 流程 银行 两个 单项 评价中 位列 第一 。 2009 年6 月 ,民 生银 行在 “2009 年中 国本 土银 行 网站竞 争力 评测 活动 ”中 获 2009 年 中国本 土银 行网 站“ 最佳 服务质 量奖 ” 。 2009 年9 月, 在大 连召 开的 第二届 中国 中小 企业 融资 论坛上 , 中 国民 生银 行被 评 为 “2009 中国中 小企业 金融服 务十 佳机构” 。在“ 第十 届中国 优秀财 经证券 网站评 选” 中,民 生银行 荣膺“ 最佳 安全 性能 奖” 和“2009 年度 最佳 银行 网 站”两 项大 奖。 2009 年11 月 21 日 , 在第 四届 “21 世 纪亚 洲金 融年 会” 上 , 民 生银 行被 评为 “2009 年 ?亚洲 最佳 风险 管理 银行” 。 2009 年12 月9 日, 在由 《 理财周 报》 主办 的 “2009 年第二 届最 受尊 敬银 行评 选暨 2009 年第三届 中国 最佳银 行理 财产品评 选” 中,民 生银 行获得了 “2009 年 中国最 受尊敬银 行” 、 “最佳 服务 私人 银行 ” 、 “2009 年 最佳 零售 银行 ”多 个奖项 。 2010 年2 月3 日, 在 “卓 越 2009 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 榜” 评选 活动 中 , 中 国民 生银行 一 流的电 子银 行产 品和 服务 获得了 专业 评测 公司 、网 友和专 家的 一致 好评 ,荣 获卓越 2009 年 度金融 理财 排行 榜“ 十佳 电子银 行” 奖。 2010 年10 月, 在经 济观 察 报主办 的 “2009 年度 中国 最佳银 行评 选” 中, 民生 银行获 得 评委会 奖 —— “中国 银行 业十年 改革创 新奖” 。这一 奖项是 评委会 为表彰 在公 司治理 、激励 机制、 风险 管理 、 产 品创 新、 管 理架 构、 商业 模式 六个方 面创 新表 现卓 著的 银行而 特别 设立 的。 招募说明书 18 2011 年12 月, 在由 中国 金 融认证 中心 (CFCA ) 联 合 近40 家成 员行 共同 举办 的 2011 中 国电子银 行年 会上, 民生 银行荣获 “2011 年 中国网 上银行最 佳网 银安全 奖” 。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 荣获“ 中国网 上银行最 佳网 银安全 奖” 后,民生 银行 第三次 获此 殊荣,是 第三 方权威 安全 认证 机构 对民 生银行 网上 银行 安全 性的 高度肯 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国 际经济 高峰 论坛 上, 民生 银 行贸易 金融 业务 以 其 2011-2012 年 度的出色 业绩 和产品 创新 最终荣获 “2012 年 中国卓 越贸易金 融银 行”奖 项。 这也是民 生银 行继2010 年荣 获英 国 《 金 融时报 》 “ 中国 银行 业成 就 奖 —最 佳贸 易金 融银 行奖 ” 之 后第 三次 获此殊 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 生 银行在 《The Asset 》杂 志 举办 的 2012 年度 AAA 国 家 奖项评 选中获 得“ 中国 最佳 银行- 新秀奖 ”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 学本 科、硕士 。资 产托管 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曾就 职于中 国 投资银 行总 行, 意大 利联 合信贷 银行 北京 代表 处, 中国民 生银 行金 融市 场部 和资产 托管 部 。 历任中 国投 资银 行总 行业 务经理 , 意 大利 联合 信贷 银行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中 国民生 银行 金融 市场部 处长、 资产 托管 部 总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副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等 职务。 具 有近 三 十年的 金融 从业 经历 ,丰 富的外 资银 行工 作经 验, 具有广 阔的 视野 和前 瞻性 的战略 眼光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 获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颁布 后首家 获批 从事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银行 。 为了 更好 地发 挥后发 优势 , 大力发 展托 管业 务 ,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伊 始就 本着 充分保 护基 金 持有人 的利 益、 为客 户提 供高品 质托 管服 务的 原则 , 高起 点地 建立 系统 、 完 善制度 、 组 织人 员。 资 产托 管部 目前 共有 员工 57 人, 平均 年 龄33 岁,100%员工 拥 有大 学本 科以上 学历 ,80% 以上员 工具 有硕 士以 上文 凭。基 金业 务人 员100% 都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截止到2014 年6 月 30 日 ,本行 共托 管基金29 只 , 分别为 天治 品质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 融通 易支付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精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天治 天 得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东方 金账簿 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 信增利 动态 策略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商领 先 企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深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商 策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 信用 添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添 颐债券 型证 券投招募说明书 19 资基金 、 建 信深 证基 本面 6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建信 深证 基本 面 6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国 投瑞 银瑞 源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浙商聚 潮新 思维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睿 智深 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农银 汇理 行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信 月盈 安心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美 丽中国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消 费升级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摩根 士丹 利 华鑫纯 债稳 定增 利 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信 安心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德邦 德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中银 互利 分级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 添福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中高 等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全 额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国金 通用 金腾 通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553.97 亿元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保障 国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 证自 觉合规 依法 经营,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 理科 学化 、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 障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 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 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稽 核部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稽 核监 督处 及资 产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总行 稽核 部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 、 监督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内部 监督 稽核 处, 负 责拟 定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 织、 指导、 协调 、 监 督各业 务处 室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 业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风 险控制 必须覆盖 资产 托管部 的所 有处室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独立 性原则 :资 产托管 部设立独 立的 稽核监 督处 ,该处室 保持 高度的 独立 性和权 威 性,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相互 制约原 则: 各处室 在内部组 织结 构的设 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 制,建 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管 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5)防 火墙 原则: 托管 部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部 门与行 政、招募说明书 20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 施 (1)制度 建设: 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风险 识别与 评估 :稽核 监督处指 导业 务处室 进行 风险识别 、评 估,制 定并 实施风 险 控制措 施。 (4)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人员 管理: 进行 定期的 业务与职 业道 德培训 ,使 员工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应 急预 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急 预案 》 ,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心,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 控制 活动 、 信 息沟 通、 监 控等五 个 方面构 建了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体 系。 (1)坚持 风险管 理与 业务发 展同等重 要的 理念。 托管 业务是商 业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2)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每 个员 工的共 同参 与,只 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 有效 。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处室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3)建立 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的风险 控制 组织结 构。 托管部通 过建 立纵向 双人 制,横 向 多处室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处室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以制 度建设 作为 风险管 理的核心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资产托 管部 十分重 视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业务 管理 办法 、 内 部控 制 制度 、 员 工行 为规范 、 岗 位职责 及涵 括所 有后 台运 作环节 的操 作手 册。 以上 制度随 着外 部环 境和业 务的 发展 还会 不断 增加和 完善 。 (5)制度 的执行 和监 督是风 险控制的 关键 。制度 执行 比编写制 度更 重要, 制度 落实检 查 是风险 控制 管理 的有 力保 证。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督 处,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 , 每两个 月对 业务 的运 行进 行一次 稽核 检查 。 总 行稽 核部也 不定 期对招募说明书 21 资产托 管部 进行 稽核 检查 。 (6)将先 进的技 术手 段运用 于风险控 制中 。在风 险管 理中,技 术控 制风险 比制 度控制风 险更加 可靠 , 可 将人 为不 确定因 素降 至最 低。 托管 业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而 且从 风险 控制方 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 证,托 管业 务技 术系 统具 有较强 的自 动风 险控 制功 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 金 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基 金资 产的核 算、 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基 金管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 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申购资金 的到 账和赎 回资 金的划付 、基 金收益 分 配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 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招募说明书 22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中心 名 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 -82509820 传真:0755 -82509920 联系人 : 陈 思伶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8-088 公司网 站:www.essencefund.com 2 、其他 销 售机构 (1)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单 教育街 三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2)其 他销 售 机构详 见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或 基金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 变 更或增 减 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 -82509861 传真:0755 -82560289 联系人 : 宋 发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峰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陈立 群 联系人 :李 妍明 招募说明书 24 第六部 分


基 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募集 申请 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经 中 国证 监会 〔2015 〕1333 号文 注册 。 一、基金 运作方式与 类型 1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2 、基 金的 类别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发售时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 名 单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公 开发售 。 投资者 还可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公司 网站 (www.essencefund.com ) , 在 与基 金管 理 人达成 网 上交易 的相 关协 议、 接受 基金管 理人 有关 服务 条款 、 了解 有关 基金 网上 交 易 的具体 业务 规则 后,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 交易系 统办理 开户、 认购 等业务。 (目前 基金 管理人 仅对个 人投资 者开通 网上 交易 服务 ) 。 具体销 售机 构及 联系 方式 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为准 , 请投 资者 就募 集和 认购的 具招募说明书 25 体事宜 仔细 阅读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如果 本基 金后 续增加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 基金管 理人 将会 刊登关 于本 基金 增加 销 售 机构的 公告 。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 不设 最高 募集 规模 。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 在 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并 且基 金认购 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 面值 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基 金 份额的 认购 价格 为 1.00 元/ 份。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根据认购/ 申购 费用、赎回 费用、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 为 不同的 类别 。 在投 资人 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 用、 赎回 时收 取赎 回费 用 、但 不从 本类 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 赎回 时收 取赎 回费用 ,且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C 类基 金份额 。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基金 代码 。 由 于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 分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单独公 告。 投资人 可自行选择认 购/ 申购的基 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 相 转换。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前提 下, 根据 基金运 作情 况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不 损 害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情 况下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停 止现 有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 售、 或者调 整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费 率水 平、 或者 增加 新的基 金份 额类 别等, 调整 实施 前基 金管 理 人需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定 及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九、认购费用与认购 份额 的计算 1 、认 购费 用 招募说明书 26 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认 购费用 在认 购时 收取 ,具 体认购 费率 如下 ,认购 C 类基金 份 额不支 付认 购费 用 : 认购金 额 M (含 认购 费用 ) 认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40% M≥50 0 万元 1000 元/笔 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多次 认购 的,认 购费 用须 按每 笔认 购金额 对应 的费 率档 次分 别计算 。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用 不列入 基金 资产 , 主要 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包 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额 。 (1) 若投 资 者 选择 认购 A 类 基金 份额 ,则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认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20 万元 认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假 设其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 期间产 生 的利息 为 15 元 ,其 对应 的 认购费 率 为 0.80% , 则其 可得到 的 A 类基 金 认购 份 额为: 净认购 金额 =200,000/ (1+0.80%)=198,412.70 元 认购费 用=200,000 -198,412.70 =1,587.30 元 认购份 额= (198,412.70+15 )/1.00 =198,427.70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20 万 元认 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其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 息为 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A 类 基金 份额 192,427.70 份。 招募说明书 27 (2) 若投 资者选 择 认购 C 类基金 份额 ,则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 认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产 生 的利息 为 15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 C 类 基金 认购 份额 为 : 认购份额 =(100,000+15 )/1.00 =100,015.00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认 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 假 设其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 息为 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C 类基金 份额 100,015.00 份。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基 金的认 购时间 安排 、 投资人 认购 应提交 的文 件和办理 的手 续请详 细查 阅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2 、认 购 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 人可多 次认 购基金 份 额, 已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 (4)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5)若 投资 人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人 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 人 。 3 、认 购 的 限额 (1)通 过本基 金 除基 金管 理人外的 其他 销售机 构进 行认购, 首次 认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含认 购费 ) , 追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500 元 (含 认购 费) ; 各销售 机构 对 最低认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2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进 行 认 购 ,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 元( 含认 购费 ) , 追 加认购 最低 金额 为单 笔 1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3)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 直销进 行认 购, 单个 基金 账户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招募说明书 28 (含认 购费 ) , 追加 认购 最 低金额 为单 笔 500 元 (含 认购费 ) , 网上 直销 单笔 交 易上限 及单 日 累计交 易上 限请 参照 网上 直销说 明; (4) 募集 期内 ,单 个投 资 人的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设上 限。 十一、 募集期间认购 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 转份 额 以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十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项 账户 , 在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前 , 任何 人 不 得 动用 招募说明书 29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30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 包括直 销机 构和其 他销 售机 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名单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部分 相关 内容 及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他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定 的销 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 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招募说明书 31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 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 则申购 不 成 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 遇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统 故 障 或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 赎回 款项顺 延至 前 述影响 因素 消除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划出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基 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赎 回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招募说明书 32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通过 本基金 除基金 管理 人以外的 其他 销售机 构进 行申购,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500 元 (含 申购 费) ; 各销售 机构 对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2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进 行申 购 , 单 个 基 金账 户单笔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含 申购 费) ,追 加申 购 最低金 额为 单 笔 10,000 元 (含申 购费 ) 。 3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进行 申购 , 单个 基金 账 户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单 笔 500 元 (含 申购 费) , 网上 直销 单笔 交易 上 限及单 日累 计 交易上 限请 参照 网上 直销 说明。 4 、投资 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当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为基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 的限制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每 笔赎回 申请 不得 低于 100 份基金 份 额。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某 笔交易 类业 务 (如 赎回 、 基 金转换 、 转托 管等 ) 导 致在 销售机 构 (网 点) 单个 交易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 100 份时 ,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全 部一同 赎 回 。 6 、本 基金 对 单 个投 资 人 的 累计申购 金 额不 设上 限。 7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33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投资 人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 后,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登 记 结算手 续, 投资 人 自 T +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 人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 后,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登记 结算 手续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对上 述登记 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有 关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七、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申 购费 率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在 投 资人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对申 购设置 级差 费率 ,申 购费 率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最 高 申购费 率不 超 过 1.00% 。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A 类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费 率 结构表 申购金 额M ( 含 申购 费用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 由投资 者承 担 , 不 列入 基 金资产 , 申购 费用 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登记 和销 售。 2 、赎 回费 率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表 份额类别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T) 赎回费 率(%) A 类赎 回费 率 T<7 1.50% 7 ≤ T<30 0.75% 30≤T<365 天 0.50% 365 天≤T <730 天 0.10% T ≥ 730 天 0.00% C 类 赎回 费 N <30 天 0.50% N ≥30 天 0 招募说明书 34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天的 投资人 收 取的赎 回费 ,100% 归 入基 金资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超 过 30 天 ( 含 30 天 ) 但 少 于 90 天的 投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75% 归 入基金 资产 ; 对持 续持 有 期超 过 90 天 ( 含 90 天 ) 但少 于 180 天的 投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50% 归入 基金 资产 ;对 持续 持有期 超 过 180 天(含 180 天 )但 少于 730 天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25% 归入 基金 资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3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按 照《 基金合同 》的 相关规 定调 整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的 媒介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 并进行 公告 。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若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 ,则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公式 为: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假 定 T 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2 元, 某投 资人 本次 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 额 25 万元 ,对 应 的本次 申购 费率 为 1.00% ,该投 资人 可得 到 的 A 类 基金份 额为 : 招募说明书 35 净申购 金额=250,000/ (1+1.00%)=247,524.75 元 申购费 用=250,000-247,524.75=2,475.25 元 申购份 额=247,524.75/1.052 =235,289.69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25 万元 申 购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 定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2 元 ,可 得到 235,289.69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2) 若投 资 者 选择 申购 C 类基金 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上述计算 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人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本 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0 元,则 其可 得到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100,000.00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申购 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本 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 100,000.00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2 万份 ,持 有时间 为 200 天,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21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20,000× 1.210=24,200.00 元 赎回费 用=24,200.00× 0.50%=121.00 元 净赎回 金额=24,200.00-121.00=24,079.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2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 时间为 200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21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24,079.00 元。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1 万 份 , 持 有时间 为 20 天 ,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招募说明书 36 0.50% , 假设 赎回 当 日 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68=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10,680.00 ×0.50%=53.40 元 净赎回 金额=10,680.00-53.40=10,626.6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C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间 为 20 天, 假设 赎回 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0,626.60 元。 3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T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5、6 项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招募说明书 37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 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招募说明书 38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 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1 个工 作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基金 管理 人 最 迟 于重新 开放 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工 作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招募说明书 39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招募说明书 40 十八、 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 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招募说明书 41 第九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将以 严格 的风 险控 制为前 提, 结合 科学 严谨、 具有前 瞻性 的宏 观策 略分 析以及 深 入的个股/ 个券挖掘,动态灵活调整 投资策略,力争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获取较为确定且 超越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市 交易的国 债、 金 融债 、 央 行票 据、 地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可转换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 银 行存 款、 大 额存单、 回购 、 其他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固 定 收益类 品种,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等 权 益类品 种, 国债 期货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 –95% ,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旨在 追求 绝对 回报 , 注重 风险 控制, 通过 严谨 的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和个 券精选 策 略控制 下行 风险 ,因 势利 导运用 多样 化的 投资 策略 实现基 金资 产稳 定增 值。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用全球 化的 视角 分析 中国 经济增 长的 驱动 力和 阶段 特征 , 通 过宏 观基 本面 定性 和定量 研 究, 结合 政策 因素 、 市 场 情绪与 估值 因素 等对 比分 析大类 资产 风险 收益 比, 合理分 配各 大类招募说明书 42 资产配 置比 例, 以实 现基 金资产 的稳 健增 值, 具体 包括: (1)宏观因 素:分析 主要 宏观经济数 据、金融 数 据 变化路径, 主要包 括 GDP 增速、 工业增 速、 投资 增速 、 物 价指数 、 货 币供 应量 和利 率水平 等, 遵循 客观 的经 济发展 规律 和现 实约束 ,据 此合 理推 断对 各大类 资产 的可 能变 化和 影响。 (2)政 策因素 :紧密 跟踪 经济体制 改革 政策、 产业 发展政策 、区 域规划 发展 政策、 货 币财政 政策 等, 尤其 注意 经济转 型期 的政 策动 向。 (3) 市场 情绪 与估 值因 素 : 不 仅要 横向 、 纵 向比 较 相对估 值水 平和 绝对 估值 水平高 低, 同时关 注成 交量 、 新 开户 数、 基金 仓位 水平等 情绪 变化对 估值 的影 响, 在大 类资产 配置 间 寻 找相对 的估 值洼 地。 2 、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自 上而 下地 在利 率走势 分析 、 债券供 求分 析基础 上 , 灵 活采用 类属 配置 、 久 期 配置、 信用 配置 、 回 购等 投资策 略, 选择 流动 性好 、 风险 溢价 水平 合理 、 到 期收益 率和 信用 质量较 高的 品种 ,实 现组 合稳健 增值 。 (1) 类属 配置 从当前 宏观 经济 所处 环境 和现实 条件 出发 , 深 入分 析财政 货币 政策 取向 、 流 动性供 求关 系和利 率走 势等 , 比 较到 期收益 率、 流动 性、 税收 和信用 风险 等方 面的 差异 , 在企 业债 、 公 司债、 金融债 、 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据 、 国债 、 地 方债、 央 票等 债券 品种 间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低估的 品种 配置 , 其 中也 包括浮 动利 率债 券和 固定 利率债 券间 的比 例分 配等 , 以分 散风 险提 高收益 。 (2) 久期 配置 及时跟 踪影 响市 场资 金供 给与需 求的 关键 经济 变量 ,分析 并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变化趋 势 , 并根据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债 券组 合, 如子弹 型组 合、 哑铃 型组 合或者 阶梯 型组 合等, 在利 率水 平上 升时 缩短久 期、 在利 率水 平下 降时拉 长久 期, 从长 、 中 、 短期 债券 的价 格变化 中获 利。 (3) 信用 配置 从 ROE 、资 产负债 率、流 动比率、 速动 比率等 分析 债券主体 盈利 能力和 偿债 能力, 结 合担保 条款 与担 保主 体的 长期信 用等 级, 独立 、客 观地评 估主 体违 约风 险和 债项违 约风 险 , 在承担 适当 风险 的条 件下 积极参 与有 较高 收益 率的 信用债 投资 。 同 时在 实际 运作过 程中 , 建招募说明书 43 立信用 评级 预警 制度 ,及 时跟踪 影响 信用 评级 主要 因素的 变化 。 (4) 回购 策略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情况 下, 通过合 理质 押组 合中 持仓 的债券 进行 正回 购, 用融 回的资 金做 加杠杆 操作 , 提高组 合收 益。 为提 高资 金使用 效率 , 在 适当 时点 和相关 规定 的范围 内进 行 融 券回购 ,以 增加 组合 收益 率。 (5)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由于可 转换 债券 具有 股票 和债券 的双 重属 性, 本基 金将拆 分可 转换 债券 发行 条款, 结合 基础证 券的 估值 与波 动率 水平 , 采 用期 权定 价模 型等 数量化 方法 对可 转换 债券 的价值 进行 估 算, 重点 投资 那些正 股盈 利能力 好 、 估 值合理 的上 市公司 可转 换债 券, 同 时 充分利 用转 股 价 格或回 售条 款等 产生 的套 利机会 。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秉 承价 值投资 理念 , 深度 挖掘 符合 经济结 构转 型 、 契 合产 业结 构升级 、 发展潜 力巨 大的 行业 与公 司, 强 调上 下游 产业 链实 地调研 对研 究逻 辑和 结论 的验证 ; 同 时从 中国资 本市 场行 为特 征出 发, 灵 活运 用多 种低 风险 投资策 略, 把握 市场 定价 偏差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1) 个股 精选 策略 本基金 注重 定性 和定 量研 究方法 相结 合 , 采 用安 信基 金三因 素分 析方 法研 究上 市公司 投 资价值 , 即从 盈利 模式 、 竞 争优势 及其 行业 发展 环境 等三方 面剖 析与 评估 上市 公司投 资价 值, 挖掘现 金流 量状 况好 、 盈 利能力 强、 价值 低估 、 成 长性好 的股 票, 构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定性 分析 : A. 是 否具 有领 先的 商业模 式和 经营 理念 , 内 部是否 有与 之匹 配的 管理 运行体 系 , 公 司 治理结 构是 否健 全等 ;B. 竞争优 势是 依赖 于经 营许 可管制 , 还是 品牌 、 资源 、 技 术 、 成 本控 制或营 销机 制等 ; C. 行 业 发展是 否处 于生 命周 期上 升阶段 , 是 否与 宏观 经济 发展大 趋势 相融 合。 定量分 析: 在定 性研 究结 论基础 上, 定量 分析 主营 业务收 入增 速、 毛利 率、 营业利 润增 速、PEG 、 资 产周 转率 以 及经营 性现 金流 量等 指标 , 使 用 DDM 模型 和 DCF 模型 等绝 对估 值法估算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并与市盈 率(P/E ) 、市净率(P/B ) 、市销 率(P/S )等 相对估 值法 估值 作对 比, 以便对 上市 公司 经营 情况 和估值 水平 把握 更加 到位 。 新股 IPO 投 资: 由于 监管 层对上 市条 件把 关严 格, 相比二 级市 场, 新股 发行 市场优 秀招募说明书 44 的公司 相对 较多 ,新 股 IPO 投资 仍然 可视 为较低 风 险的投 资。 新股 投资 时, 本基金 将沿 用 个股精 选策 略的 基本 面研 究方法 , 并 根据 当时 市场 整体估 值水 平、 新股 供求 状况和 市场 资金 面情况 ,精 选个 股, 进行 价值投 资。 新发 行可 转换 债券的 投资 ,同 样适 用于 本策略 。 (2) 低风 险套 利投 资策 略 低风险 套利 投资 策略 主要 是利用 市场 的弱 有效 性, 以较低 成本 、 较高效 率 、 承担较 低风 险情况 下把 握市 场定 价偏 差带来 的机 会, 主要 包括 : 增发 套利 、 转 债转 股价 套利、 转债 转股 套利、 股权 激励 套利 投资 等。 增发套 利: 定向 增发 锁定 期内或 公开 增发 说明 刊出 后至增 发完 成前 时段 内, 上市公 司二 级市场 价格 低于 增发 价格 的, 且 公司 基本 面和 行业 环境没 有发 生本 质变 化, 同时符 合个 股精 选策略 的选 股标 准的 ,本 基金在 适当 风险 评估 后, 在增发 价以 下适 时参 与投 资配置 。 可转换 债券 转股 价套 利 : 无 特殊情 况下 一般 上市 公司 都希望 发行 的可 转换 债券 到期前 成 功转股 , 特 别是 负债 率相 对较高 的公 司意 愿更 加强 烈, 因 此在 可转 换债 券到 期前 标 的股 票二 级市场 价格 在转 股价 以上 的概率 较大 , 低 于转 股价 购入标 的股 票的 套利 风险 相对较 小。 本基 金将关 注资 产负 债率 高、 未转股 比例 高, 特别 是可 转换债 券将 要到 期且 标的 股票价 格接 近了 净资产 的可 转换 债券 转股 价套利 机会 。 可转换 债券 转股 套利 : 转 股期内 , 当 可转 换债 券的 转换平 价与 其标 的股 票二 级市场 价格 产生折 价时 , 两者间 就会 产生套 利空 间 , 合理 评估 套利收 益与 风险 后, 可以 适当规 模参 与 转 股期内 可转 换债 券转 股套 利。 股权激 励套 利: 股权 激励 计划是 上市 公司 公司 治理 良好的 润滑 剂, 其中 不乏 优秀企 业推 出考核 条件 严格 的股 权激 励计划 ,若 期末 业绩 增长 考 核达 标但 二级 市场 价格 低于行 权价 格 , 将不利 于股 权激 励计 划实 施。 本 基金 将在 严谨 基本 面研究 基础 上, 多方 考察 公司与 管理 层信 誉,适 时参 与质 地优 秀公 司的股 权激 励套 利。 (3) 事件 驱动 策略 本基金 还将 运用 事件 驱动 策略投 资 , 通 过对 影响 上市 公司当 前或 未来 价值 的重 大事件 性 因素进 行全 面的 分析 与数 据统计 挖掘 , 寻找 那些 价值 未被市 场充 分认 识的 股票 作为备 选投 资 对象, 结合 市场 热点 和指 数运行 趋势 , 在 事件 明朗 化前提 前布 局。 这些 事件 主要包 括: 个股 或股指 非理 性大 幅下 跌、 年报潜 在高 送转 、高 管增 持、指 数成 分股 调整 等。 4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 在严 格 遵 守相 关法 律法规 情况 下, 合理 利用 权证等 衍生 工具 做套 保或 套利投 资 。 投资的 原则 是控 制投 资风 险、 稳健 增值 。 其 中股 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以对 冲持 仓现货 波动 风险 为主要 原则 。 (1)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以风 险对 冲、 套期 保值为 主要 目的 ,将 选择 流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结 合股指 期货 的估 值定 价模 型, 与 需要 作风 险对 冲的 现货资 产进 行严 格匹配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 股指 期货投 资, 实现 基金 资产 增值保 值。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提 下,采用权证 估值量化模 型评估权证/ 期 权的内在合 理 价值 , 谨 慎参 与权证 投资 。 另 外, 本基 金还 可利 用 权证与 标的 股票 之间 可能 存在的 风险 对冲 机会, 获取 相对 稳定 的投 资收益 。 (3)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理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性 和风 险水平 。 基 金管理 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结 合对 宏观 经济形 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对 债券 市场 进行定 性和 定量 分析 。构 建量化 分析 体系 ,对 国债 期货和 现货 的基 差、 国债 期货的 流动 性 、 波动水 平 、 套 期保 值的 有效 性等指 标进 行跟 踪监 控 , 在 最大限 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基 础上 , 力求实 现所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5 、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的目 标是 追求 相对 稳定的 绝对 回报 , 科学 的风 险管理 是实 现本 基金 目标 的重 要保障 。 本基 金将参 照多 因素风 险预 算模 型技 术,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动 态调整 仓位 和 投 资品种 , 锁 定收 益、 减少 损失, 并在 实际 投资 操作 中严格 执行 有关 投资 流程 和操作 权限 , 在 投资的 各个 环节 持续 监测 、控制 和管 理风 险。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将在 基础 资产 类型 和资产 池现 金流 研究 基础 上, 分 析不 同档次 证券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着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最大化 的原 则, 确定 资产 支持证 券类 别资 产的合 理配 置 , 同时 注意 流动性 风险 , 严格控 制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总 量规 模, 对部分 高质 量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可 以采 用买 入并持 有到 期策 略, 实现 基金资 产增 值增 厚。 招募说明书 46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投资 于债 券、 债券 回购 、 货币 市 场工具 、 银行 存款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 货和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招募说明书 47 (15) 如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15.1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5.2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国 债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15.3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 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15.4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5.5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 30% ; 本基 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17)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12) 条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招募说明书 48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1 年期 人民 币定 期存 款基准 利 率+3.00%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旨 在为 持有人 提供 高于 定期 存款 的稳定 增值 回报 , 在未 来利 率市场 化 带来的 资金成 本上升 中具 有优势 ,而从 过往历 史数 据看, “ 中国人 民银 行公布 的金融 机构 1 年 期人 民币 定期 存款 基准利 率+3.00% ”绝 大部 分时间 都能 战胜 通货 膨胀 ,市场 上同 类基 金 也多采 用类 似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综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和 市场 情况 , 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定为“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金融 机 构 1 年 期人 民币 定期存 款基 准利 率+3.00%”。


如果未来 利率 市场化 推进 导致资金 成本 大幅超 过中 国人民银 行公 布的金 融机 构 1 年期招募说明书 49 人民币 定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 或 通货 膨胀 明显上 行 , 或者相 关数 据编 制单 位停 止编制 、 公布 该 基准利 率 , 或 有更具 权威 、 更 科学 的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可以 变更 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告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 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国债 期货 合约 、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 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 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净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或 估 值全 价 中 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招募说明书 52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及结 算规则 以《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结算 细则 》为 准。 6 、国债 期货合 约以估 值日 的结算价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招募说明书 53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三 位以 内( 含 第三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招募说明书 54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招募说明书 55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期货 公 司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各 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该 类别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对 其持 有的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选 择 不同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 选 择采 取红 利再 投资形 式的 , 同 一类 别基 金份额 的分 红资 金将 按权 益登记 日该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成 相应 的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同一 投资人持 有 的同一 类别的 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 一种分 红方式, 如投资人 在不同 销售 机构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不同 ,则基 金登 记机 构将 以投 资人最 后一 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为 准。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某一类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4、同 一类 别内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7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该类 别 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 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本 基金 从 C 类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务 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6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 次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 支 付日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 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招募说明书 59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 次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 支 付日支 付。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0%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C 类 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 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销售 服 务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相 关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招募说明书 60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 或 C 类 基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或 基 金 托管费 率 或 C 类 基金 份额 销售服 务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 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 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 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招募说明书 63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其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累计招募说明书 64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各类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 关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及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 , 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 其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 65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招募说明书 66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等。 (十一 ) 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的信 息披 露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 充分 揭示 国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十二 )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 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出 现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本 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1)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 各 个行业和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也 呈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投 资于 上市公 司的 股票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和 收益 率的波 动, 并 影响 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和 债 券,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5)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 利润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影 响 而导 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 风险反映 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这将 对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产生 影响。 (7)信 用风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的 发行 人如出 现违 约、无法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 此外 , 回 购交易 中由 于融 资方( 正回 购方 )违 约到 期无法 及时 支付 回购 利息 ,也 将 会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损失。 (8)新 股价格 波动风 险。 本基金可 投资 于新股 申购 ,本基金 所投 资新股 价格 波动将 对 基金收 益率 产生 影响 。 (9)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 营状况 受到 多种因素 的影 响,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状况 、 世 行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导 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下跌 , 或者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这会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招募说明书 69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是 不能 完全 规避。 2 、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 资的投资 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 和投 资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 资决策执 行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明 晰、 交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职业 道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工不 遵守 职业操 守, 发生违法 、违 规行为 而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1) 投资 策略 相关 风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本基 金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范 围为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 比例范 围 0-95% , 因此 , 本基金 受股 票系 统性 风险 影响较 大, 可能 面临 较大 的投资 风险 ; (2) 股指 期货 特有 的风 险 杠杆风 险: 因股 指期 货采 用保证 金交 易而 存在 杠杆 , 基金 财产 可能 因此 产生 更大的 收益 波动。 基差风 险 : 在利 用 股 指期 货 对冲 市场 系统 风险 时, 基金资 产可 能因 为股 指期 货合约 与标 的指数 价格 变动 方向 不一 致而承 担基 差风 险 。 因 存在 基差风 险 , 在 股指 期货 合约 展期操 作时 , 基金资 产可 能因 股指 期货 合约之 间价 差的 异常 变动 而遭受 展期 风险 。 股指期 货展 期时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指 期货头 寸需 要进 行展 期操 作, 平 仓持招募说明书 70 有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换成 其他月 份股 指期 货合 约, 当股指 期货 市场 流动 性不佳 、 交易 量不 足 时, 将 会导 致展 期操 作执 行 难度提 高、 交易 成本 增加, 从而可 能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不利的 影响 。 期货盯 视结 算制 度带 来的 现金管 理风 险: 股指 期货 采取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 保 证金 账 户实 行当日 无负 债结 算制 度 , 资金 管理 要求 高。当 市场 持续 向不利 方向 波动 导致 期货 保证金 不足 , 如果未 能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保 证金 , 按 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可能 给基 金资 产带来 超出 预期 的损失 。 到期日 风险 : 股指期 货合 约到期 时 , 本 基金的 账户 如 仍持 有未 平仓 合约 , 交 易所将 按 照 交割结 算价 将账 户持 有的 合约进 行现 金交 割 , 因 此无 法继续 持有 到期 合约 , 具有 到期日 风 险 。 对手方 风险 :资 产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股指 期货时 ,会 尽力 选择 资信 状态优 良 、 风险控 制能 力强 的期 货公 司作为 经纪 商, 但不 能杜 绝在极 端情 况下 , 所 选择 的期货 公司 在交 易过程 中存 在违 法、 违规 经营行 为或 破产 清算 导致 基金资 产遭 受损 失。 连带风险: 为 基金 资产 进行 结算的 结算 会员 或该 结算 会员下 的其 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金 不 足、 又 未能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 补足 , 或 因其 他原 因导 致中金 所对 该结 算会 员下 的经纪 账户 强行 平仓时 ,基 金资 产可 能因 被 连带 强行 平仓 而遭 受损 失 。 未 平仓 合约 不能 继续 持有 风险: 由于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 策的 变化 、 中 金所 交易规 则的 修改 、 紧 急措 施的出 台等 原因 , 基 金资 产持有 的未 平仓合 约可 能无 法继 续持 有, 基金 资产 必 须承担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 (3)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风 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 可能 面临 市场风 险 、 基 差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 市 场风险 是因 期货市 场价 格波动 使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价值 发生 变化 的风 险。 基差风 险是 期货 市场 的特 有风险 之一 , 是 指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波 动, 影响 套期 保值 或套利 效果 ,使 之发 生意 外损益 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可分 为两 类: 一类为 流通 量风 险, 是指 期货合 约无 法及 时以 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 风险 , 此 类风 险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度 导致 的 ; 另一 类为 资金量 风险 , 是 指资金 量无 法满 足保 证金 要求, 使得 所持 有的 头寸 面临被 强制 平仓 的风 险。 7 、其 他风 险 (1)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新 投资 工具的 出现 和发展, 如果 投资于 这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 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招募说明书 71 (3)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从 而 带来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基 金投资者 自愿 投资于 本基 金,须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销售, 但 是, 基金 资产 并不是 销售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销售 机 构担 保收 益, 销售 机构 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招募说明书 73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招募说明书 75 第十九 部分


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招募说明书 76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可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每次 交易 结束 后, 投资 者应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交 易 确认单 ,或 在 T+1 个 工作 日后通 过电 话、 网上 服务 手段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不 向投资 者寄 送交 易确 认单 。 2 、 每季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的投 资 者 寄送 纸质 对账单 ; 每年度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所有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对 账单 。 3 、 每月 结束 后, 基 金管 理 人向所 有订 阅电 子邮 件对 账单的 投资 者发 送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essencefund.com )自助订 阅; 或发 送 “订阅 电 子对账 单” 邮件 到客 服邮 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 ;也可直接 拨打 全国 统 一客服 热线 4008-088-088(免 长途 话费 )订阅 。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务 。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投 资者 可以定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 具体实 施时 间、 方法 另行 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自助 开户交 易:投 资者 持有建设 银行 、农业 银行 、招商银 行等 银行的 借记 卡可以 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自 助开 户并进 行网 上交 易业 务。 2 、查询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 所持有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交易记 录 等信息 ,同 时可 以修 改联 络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3 、信息 咨询服 务:投 资者 可以利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获取基金 和基 金管理 人各 类信息 ,招募说明书 77 包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4 、 在 线客 服: 投 资者 可 以 点击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首页 “在线 客服 ” , 与 客服 代表 进行在 线 咨询互 动。 四、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服 务 。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客 服中 心提 交信 息订制 的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将以 电子 邮件、 手机 短信 的形 式定 期为投 资者 发送 所订 制的 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一 客服 热线 :4008-088-088 (免 长途 话费 ) 可 享 有如下 服 务: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客服 中 心自助 语音 系统 提供 7×24 小时 的全 天候 服务 ,投 资者可 以 自助查 询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净值 等信 息。 2 、人工 电话服 务:客 服代 表可以为 投资 者提供 业务 咨询、信 息查 询、资 料修 改、投 诉 受理、 信息 订制 等服 务。 3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服务联 系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招募说明书 78 八、如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79 第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80 第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对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 完全一 致。 投资 人 还可以 直接登 录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www.essencefund.com ) 查阅 和下载 招募 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 81 第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安信 稳健 增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安信 稳 健增 值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三) 《安信 稳 健增 值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安信稳 健增 值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5 年 5 月 15 日 招募说明书 82 附 件一 :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招募说明书 83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招募说明书 84 (15 ) 选择、更换律 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招募说明书 85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招募说明书 86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和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照 《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招募说明书 87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明书 88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 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或 在对 现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式 、调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招募说明书 89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招募说明书 90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 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招募说明书 91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招募说明书 92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 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 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招募说明书 93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招募说明书 94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各 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该 类别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对 其持 有的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选 择 不同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 选 择采 取红 利再 投资形 式的 , 同 一类 别基 金份额 的分 红资 金将 按权 益登记 日该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成 相应 的 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同一投 资人 持有 的同 一类 别的基 金份 额只 能选 择一 种分红 方式 , 如投 资人 在不 同销售 机 构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不 同, 则基金 登记 机构 将以 投资 人最后 一次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为准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某一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招募说明书 95 4 、同 一类 别内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 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本 基金 从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财产 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 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招募说明书 96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 次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 支 付日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 次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 支 付日支 付。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0%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C 类 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 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销售 服 务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相 关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 或 C 类 基金 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等相 关费率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或 基金 托管费 率 或 C 类 基金 份额 销售服 务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相 关费率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或 基金 托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 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将以 严格 的风 险控 制为前 提, 结合 科学 严谨、 具有前 瞻性 的宏 观策 略分 析以及 深 入的个股/ 个券挖掘,动态灵活调整 投资策略,力争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获取较为确定且 超越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 招募说明书 98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市 交易的国 债、 金 融债 、 央 行票 据、 地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可转换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银 行存 款、 大 额存单、 回购 、 其他 货币 市场 工 具等 固 定 收益类 品种,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等 权 益类品 种, 国债 期货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 –95% ,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招募说明书 99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如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15.1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5.2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5.3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15.4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5.5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7 )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 制 人或者 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按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 执行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且事 先须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招募说明书 100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 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招募说明书 101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其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招募说明书 102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招募说明书 103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则 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位于 北 京 市 的 中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按照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 束 力,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仲 裁费 及律 师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 104 附件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36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成立日 期: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2011 〕18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日 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招募说明书 105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 结汇、 售汇业 务;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资 产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 –95% ;投 资于债 券、 债券 回购 、货 币市场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的 5%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投资 于债 券、 债券 回购 、 货币 市 场工具 、 银行 存款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 货和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106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如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15.1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5.2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国 债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15.3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招募说明书 107 市值 的 20% ; 15.4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5.5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 30% ; 本基 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17)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12) 条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从事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 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招募说明书 108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和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 券 。 招募说明书 109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 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110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 电 话提醒 或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 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招募说明书 111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托管资 金专 门账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 账户等 投 资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招募说明书 112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 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具 有托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开 设的安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募 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的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的名 义在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 托管资 金专 门账户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和使用 。 2 、托管 资金专 门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招募说明书 113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算 机 构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持有 人账 户和资 金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 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招募说明书 114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额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 二)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交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招募说明书 115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深 圳 , 按 照 华南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 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