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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添利A(001175)

山西日添利: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山 西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山 西证券 日日 添利货 币市 场基金 
基 金合同 
 
 
 
 
 
 
 
基 金管理 人:山西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 人: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2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本基金 合 同的目的 是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 本基金 合 同的依据 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 《暂行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原 则 是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 山 西 证 券 日 日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日 日 添 利 货 币 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日 日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日 日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并在 2014 年 3 月 1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9 次主席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 修订,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 指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山西证券股份有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 限公司或接受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 37、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 摊余成本法: 指估 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7、7 日年化收益 率:指以最近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 销售服务费: 指本 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 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 额和C 类基金份额。 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管理费、 销 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0、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按照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按照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B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按照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按照0%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C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按照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按照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1.5%年费率计提增值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4、 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 要求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等的过程 59、 《暂行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60、 《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05 年3 月25 日颁布、 同年 4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 》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 6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6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运 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法人 63、 增值服务: 指本基金为 C 类基金份额提供的根据投资者的自动指令为其 提供T 日申购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T+1 日可以赎回、T 日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证 券账户内证券交易等系列增值服务 64、 增值服务费: 指本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 因向投资者提供增值服务而收取 的费用 65、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6、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基 本 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渠道、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1 以及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等的不同, 对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管理费、 销售 服务费用和增值服务费,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 B 类、 C 类三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 申购本基金, 按 照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 申购本基金, 按照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按照 0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C 类基金份 额:指 投资人 认、申购 本基金 ,须开 立证券资 金账户 ,按 照 0.3%年费 率计提管理费,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1.5%年费率计提增值服务费。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四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舍去或其他)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3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 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 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4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 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 认购申 请不得撤销。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4 第五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二百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十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认购 款项在募 集期内 产生的 利息将折合 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后三十 日内返 还投资 者已缴纳 的款项 ,并加 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6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7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序赎 回;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决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限 额 和 本 基 金 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 项, 申购申 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8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 元。





4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为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9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 , 为 保 护 持 有 人 的 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等 异 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 的上限。 10、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累计申购次数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 12、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3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 于上述第 8、9、10、11、12 项 暂停申购 情形, 本公司 将每一交 易日设 定并在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布 申购上限。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0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1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2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 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 非交易 过户(可补 充其他情 况)。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 划转的主 体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 法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3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的上市交易和转让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条件成熟时,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以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交易所的上市 交易规则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4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设立日期:1988 年7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1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1872.5153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351-86869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 , 根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 基金 合 同》 收 取 基金 管 理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5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 更换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对 基金 销 售机 构 的 相关 行 为进 行 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 或 委托 其 他符 合 条 件的 机 构担 任 基金 登 记 机构 办 理基 金 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符 合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前 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 有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 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 者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6 (4 ) 配备 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 资 格的 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 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 等制 度 ,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 计算 基 金份 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益 率,确 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7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募集 期 间 未能 达 到基 金 的备 案 条 件, 《 基金 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8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 (1986) 字第81 号文 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 托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 , 依法 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 获 得基 金 托管 费 以及 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监 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 费用; (3 )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对 本 基 金的 投 资运 作 ,如 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 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 关市 场 规则 , 为 基金 开 设证 券 账户 、 为 基金 办 理证 券 交易 资 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9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 托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 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 基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审计、 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 复核 、 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0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 法 律法 规 、 《 基 金 合同 》 及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的 投 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 或 者委 派 代表 出 席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 构 损 害其 合 法权 益 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 所 投资 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 身风 险 承受 能 力 ,自 主 判断 基 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 赎回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所规 定 的 费用; (5 ) 在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范 围内 , 承担 基 金亏 损 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2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3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报 酬 标准 , 但 法律 法 规要 求 提高 该 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4 (13 )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他 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 况 可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后 修 改, 不 需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 律 法 规 和 本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 内调 低 基 金的 销 售服 务 费率 或 变 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在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 内, 在 对 现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 在不 违 反法 律 法规 且 对 现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 的 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按照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定 不 需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 基 金 合同 》 另有 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5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会议 的 召 集人 负 责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 委 托证 明 的内 容 要 求( 包 括但 不 限于 代 理 人身 份 ,代 理 权限 和 代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6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 讯 开会 方 式并 进 行 表决 的 情况 下 ,由 会 议 召集 人 决定 在 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 还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本 人出 席 或以 代 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 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 出 席会 议 者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受 托 出 席会 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 对 ,汇 总 到会 者 出 示的 在 权益 登 记日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 若到会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7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 会 。通 讯 开会 系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 对 表决 事 项的 投 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 人 按基 金 合同 约 定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 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8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 不与 法 律法 规 冲突 的 前 提下 , 本基 金 亦可 采 用 网络 、 电话 、 短信 等 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9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加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议 应 当 经参 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0 (1 ) 如大 会 由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 人 应当 在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表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点 并 由大 会 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 会 议主 持 人或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代理 人 对 于提 交 的表 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 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1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2 第九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 名: 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托 管人 或 由单 独 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 临 时基 金 管理 人 :新 任 基 金管 理 人产 生 之前 , 由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3 4 、 备 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更 换 基金 管 理人 的 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日 起 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 基 金管 理 人更 换 后 ,由 基 金托 管 人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 、 交 接: 基 金管 理 人职 责 终 止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妥 善保 管 基金 管 理业 务 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 基 金管 理 人职 责 终 止的 , 应当 按 照法 律 法 规规 定 聘请 会 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 基 金名 称 变更 : 基金 管 理 人更 换 后, 如 果原 任 或 新任 基 金管 理 人要 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 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 名: 新 任基 金 托管 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或 由单 独 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 时基 金 托管 人 :新 任 基 金托 管 人产 生 之前 , 由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4 、 备 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的 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日 起 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 基 金托 管 人更 换 后 ,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 、 交 接: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终 止的 , 应当 妥 善保 管 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 托管 业 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4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终 止的 , 应当 按 照法 律 法 规规 定 聘请 会 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 提 名: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 时更 换 , 由单 独 或合 计 持有 基 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 告: 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 和 新任 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 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 内在指定 媒体上 联合公 告并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 、 本 部分 关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更换 条 件 和程 序 的约 定 ,凡 是 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5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6 第十一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登 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确 基金管 理人和代 理机构 在投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7 3、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8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 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投资策略, 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 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9 动性投资策略, 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财政与货币政策形势、 信用状况、 市场结构 变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综合判断, 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 风险收益、 估值水平特征,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 并 适 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 流动性分析、 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 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情况, 结合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期 限等因素的分析, 以及对整个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 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银行存款进行投资。 4、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 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 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5、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 在回购利率较低时, 本基金在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 提高基金收 益水平。 另一方面, 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 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的 短线机会。 如新股发行期间、 年末资金回笼时期的季节效应等短期资金供求失衡, 导致回购利率突增等。 此时, 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 金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0 6、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 交易模式、 环境冲击、 流动性等 因素影响而出 现定价差异, 从而产生套利机会。 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 可行性的基础上, 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 提高资产收益率。 如跨银 行间和交易所的跨市场套利,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互换操作 (跨期限套利) 。 7、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 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搭配, 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 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 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 (3 )投 资于 定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30% ,但如 果基金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利息没有损失的存款, 不受该比例 限制; (4 )存 款银行 仅限于 有基金托 管资格 、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以 及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放 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形外 ,本基 金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余 额在每 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1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2 )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 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B. 国际信用 评级机 构评定 的低于中 国主权 评级一 个级别的 信用级 别。 ( 同一发行人 同时具有 国内信 用评级 和国际信 用评级 的,以 国内信用 级别为 准) ; 本基金持有 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法》及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2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 金不受上述 限制。 除上述 (12) 、 (13) 项 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 限 制 相 应 变 更 或 取 消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3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 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 使本 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 因 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 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4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 限+债 券正回 购×剩余 期限)/( 投资 于 金融工 具产生 的资产- 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易 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买断式 回购履 约金) 、 一年以 内(含 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 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 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 年以内 (含一 年)银行 定期存 款、大 额存单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 通知期计算; (3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 是 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5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8 )短 期融资 券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短期 融资券到 期日所 剩余的 天数计 算; (9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6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7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 的需要 调整组 合,其中 ,对于 偏离程 度达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 。 5、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8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 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9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0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1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2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增值服务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为年费率 0.3%, B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为年费 率0.3% ,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为年费率 0.3%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3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对于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4 4、增值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为投资者提供了增值服务。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增值服务是指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指令为其提供货币市场基金的自动申 购和赎回等操作。 对于接受增值服务的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每 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1.5% 的年费率、 按其持有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 增值服务费费率如有调降,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方式对外予以通知。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H=E ×年增值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增值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增值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5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规 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6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 分配、 按日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并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 尾形成 的余额 进行再次 分配, 直到分 完为止; 因去尾 形成的 余额自动合 并入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其他)};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 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 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 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 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 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7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 基金各 类基金 份 额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8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9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 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0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1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期间)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 (期间) 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 益/当日(期间)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按日结转计算公式: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7 日年化收益率(% ) ={[(1+R_1/10000)(1+R_2/10000) ? (1+R_7/10000)]^(365/7)-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额 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 2、在 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期间)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3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其他(公司可增加)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4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5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6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7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8 第二十部分


违约 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 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四、 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按照当 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市 场交易 规则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 金管理 人由于 按照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 进行的 投资所 造成的 损失等; (3 )基 金托管 人对存 放或存管 在基金 托管人 以外机构 的基金 资产, 由于该 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 )不可抗力。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通 过友好 协商或 者调解解 决。当 事人不 愿通过协 商、调 解 解决 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 的,任 何一方 当事人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 事 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3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和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4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5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6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 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7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 本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8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 基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能 力,自 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 购、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的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9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 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0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低 基金的 销售服 务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在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 不违反 法 律法规且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对 《基金 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按 照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1





1、除法 律法规 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2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 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 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3





(1 )亲 自出席 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 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 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4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 与法律 法 规冲突的 前提下 ,本基 金亦可采 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5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含三 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6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 分配、 按 日支付”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金 收益情 况,以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并每日进行支 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8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 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其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收益 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 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 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 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 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9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和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增值服务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3%, B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为年 费率0.3% ,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为年费率 0.3%。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00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对于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增值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为投资者提供了增值服务。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增值服务是指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指令为其提供货币市场基金的自动申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01 购和赎回等操作。





对于接受增值服务的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 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1.5% 的年费率、 按其持有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 增值服务费费率如有调降,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方式对予以通知。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H=E ×年增值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增值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增值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0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02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 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03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





(3 )投 资于 定期 存款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但如果基金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利息没有损失的存款, 不受该比例 限制;





(4 )存 款银行 仅 限于有基 金托管 资格、 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以及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放 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除 发生巨 额 赎回的情 形外, 本基金 债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 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 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 基金持 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04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2 )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 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B. 国际信用 评级机 构评定 的低于中 国主权 评级一 个级别的 信用级 别。 ( 同一发行人 同时具有 国内信 用评级 和国际信 用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为 准) ; 本基金持有 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 金不受上述 限制。





除上述 (12) 、 (13)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 限 制 相 应 变 更 或 取 消 。





2、 禁止行为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05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 利率为基 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06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 合同生效 后,在 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计算方法如下:





日(期间 )每万 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当日 (期间) 基金份 额的已 实现收益/ 当日(期间)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 =


{[(1+R_1/10000)(1+R_2/10000) ? (1+R_7/10000)]^(365/7)-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额 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 始办理 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期间)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 管理人 将 公告半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日 (或自 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07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 生效后 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08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通 过友好 协商或 者调解解 决。当 事人不 愿通过协 商、调 解解决 或者协商、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09 调解不成 的,任 何一方 当事人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