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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添利A(001175)

山西日添利: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山 西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日 日添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托 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 山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 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3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4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1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11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14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17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19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 23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24 十 一、 基金费 用 ................................................... 25 十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 28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 28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29 十 五、 禁止行 为 ................................................... 32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33 十 七、 违约责 任 ................................................... 34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 36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36 二 十、 其他事 项 ................................................... 37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 37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公 司, 拟募集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拟 担任 山西证 券日 日添利 货币 市场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拟担 任山 西证 券日日 添利货 币市 场基 金的基金 托管人; 为明确 山西 证券日 日添 利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山 西证券 日日 添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中定 义的相 应术语 具有 相同 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西证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成立时间:1988 年7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15 号 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 监许可字[2014]319 号文 经营范 围: 证券经 纪; 证券自 营; 证券资 产管 理;证 券投 资咨询 ;与 证券 交易、 证券投 资活 动有 关的财 务顾问 ;证 券投 资基金 代销; 为期 货公 司提供中 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187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依 据 、 目 的和 原 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山 西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日日 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 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5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 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如果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货币市 场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3) 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 投资有 固定期 限但 协议 中约定 可以提 前支 取且 利息没 有损失 的存 款, 不受该比 例限制;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6 (4) 存款银行仅限于 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银 行。其 中, 存放 在具有 基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除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因 发生 巨 额赎回 致使本 基金 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投资 于同一 公司 发行的 短期 融资券 及企 业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 金投资 的短 期融资 券的 信用评 级应 不低于 以下 标准: ①国 内信 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 关规定予 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 下列 条件之一: A.国内 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B.国际信用评 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7 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本基 金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须具有 评级 资质的 资信 评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的,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除上述 (12 )、(13 ) 项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合 并或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变 更或取消。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8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另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9 行签订 书面协 议, 明确 双方在 相关协 议签 署、 账户开 设与管 理、 投资 指令传达 与执行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管 以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以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职 责。 (4)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 各 项 规 定 。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应遵守 《关于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并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订《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 (2) 基金管理人应将 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以 及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相 关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和比 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应 根据 《托管 协议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托管基 金拟 购买 中期票 据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进行 审核 ,基 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0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认、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督 和核查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的审 核擅自 将不 实的 业绩表现 数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材 料上, 则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在发 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 查,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1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 是否及 时、 准确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是否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 是否 按照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2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 托管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到 达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到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托管 人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相关证 明文件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 根据中 国人民 银行 规定 计息。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制 作、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存 款账户;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3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 业务进 行资金 支付, 并使 用交 通银行 企业网 上银 行( 简称“ 交通银 行网 银” )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 账户结 算管 理办 法》、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实 施细则 》、 《人 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过后在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及资金 的清算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由 基金管 理人 在中 国外汇 交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借市 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4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其中 实物证 券也 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 银行 间市 场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办 理。 基金 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六 、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和 执 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 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名 单、 签字 样本、 预留印 鉴和 启用 日期, 注明相 应的 权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令时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有权发 送人 员( 以下简称 “被授 权人” )身 份的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加盖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5 公章。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授权通 知后, 以电 话形 式向基 金托管 人确 认, 授权通知 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 用日 期开始 生效, 在此 后三 个工作 日内基 金管 理人 应将授权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人 泄露。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求的 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 收付的 指令 。指 令应写 明款项 事由 、支 付时间 、到账 时间 、金 额、大额 支付号、账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的方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发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过电 话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指令 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 不足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保证 当日划 账成 功。 对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为 不执行 该指 令而 造成损 失 的责 任。 如基 金管理人 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 基金托 管人电 话确 认。 基金管 理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或 账户资 金不 足, 未能留出 足够的 执行时 间, 致使 指令未 能及时 执行 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导致的损 失。基 金管理 人应 将银 行间市 场成交 单加 盖预 留印鉴 后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对 于被授 权人发 出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力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授权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6 通知” 规定的 方法 确认 指令的 有效后 ,方 可执 行指令 。指令 执行 完毕 后,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仅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授权 文件对指 令进行表面相符性 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 有权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应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弥 补,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员或 改变 被授权 人员 的权限 ,必 须提前 至少 三个 工作日 ,使用 传真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加盖 公章 的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 注明启用 日期,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管 人。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 自其上 面注 明的 启用日期 起开始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自 启用日 期起 生效 。基金管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7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 限发送 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不 承担 责任 。基金 托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管理 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 、 交 易 及 清 算交 收 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代表基金与被 选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 订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 基金 交易单 元 号、 佣金费 率等 基本 信息以 及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法定 信息披 露公 告中 披露相 关内容 。因 相关 法律法 规或交 易规 则的 修改带来 的变化届 时以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 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8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 如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自身 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造成 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 和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 要的 配合,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前,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簿 上 的 交易 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交 易记 录与 会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基 金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不真 实,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每一 交易 日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在 当日 全部 交易结 束后, 将编 制的 基金资 金、证 券账 目传 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 申购、 赎回 、转 换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 算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 程序及托 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 基金 的数据真 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负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收 申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根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9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T+3 日前将申购净额 (不包含申购费) 划至托管账户。 如申购 净额未 能如 期到 账,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由责任 方承 担。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 责任 方追 偿基 金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金 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 日 (包含赎回 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 基金管理人指 定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划 付。若 赎回金 额未 能如 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 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分发 现金 红利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依据划 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 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 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 时间。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关于 证券投 资基金 执 行<企 业会计 准则> 估值 业务及 份额净 值计价 有 关事项的 通知》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以 约定 方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对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0 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本基 金估 值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即估 值对 象以买 入成 本列示 ,按 照票 面利率 或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在 剩余存 续期 内平 均摊销, 每日计 提损益 。本 基金 不采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按 市场 利 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重大偏 离, 从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产生稀 释和不 公平的 结果 ,基 金管理 人于每 一估 值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有的 估值对 象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影子定 价” 。当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 达到或 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参考成 交价、 市场 利率 等信息对 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1 当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中 估值方法的第 1、2、4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没有 发现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失 的,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 半 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整 以双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发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3 布公告 之日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应 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具体 规定如下: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 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为基 准, 为投资 人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并 分配, 并每 日进 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 去尾原则 处理( 因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行 再次分 配, 直到 分完为 止;因 去尾 形成 的余额自 动合并入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 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 红利转 基金份 额) 方式, 投资人 可通过 赎 回基金 份额获 得现金 收 益;若投 资人在 当日收 益支 付时 ,其收 益为正 值, 则为 投资人 增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其 收益为 负值, 则缩 减投 资人基 金份额 。若 投资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其 对应收益 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4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本基 金每个 工作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每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个 开放日 每万 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对 当天 实现的 收益 进行收 益结 转,每 日例 行的收 益结 转不 再 另行公告。 十 、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保 密 信 息 被 披 露 、 泄 露 或 公 开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5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六)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 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本基金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 基金账 户保 留的基 金份 额数量 以及 证券 资金账户, 对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管理费、 销售服务费和增 值服务费,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B 类、C 类三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 置基金 代码 。根 据基金 实际运 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基 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 为年费率 0.3%, B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 为年费率 0.3%,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为年费率 0.3%。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6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08%。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年销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升级后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三类 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注 册登记 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增值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为 投资者提供了增值服务。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7 场基金 增值服 务是 指根 据投资 者证券 账户 的指 令为其 提供货 币市 场基 金的自 动 申购和赎回等操作。 对于接受增值服务的本基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每 日 应 收 取 的 增 值 服 务 费 以 1.5%的年 费率、 按其 持 有的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进行 计算。 增值 服务 费费率如 有 调降,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方式对外予以通知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H=E×年增值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增值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增值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五) 由于 本基金 为开 放式基 金, 规模随 时可 变,当 本基 金达到 一定 规模 或市场 发生变 化时 ,在 遵守相 关的法 律法 规并 履行了 必要的 程序 的前 提下,基 金管理 人可酌 情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或基 金托 管人可 酌情调 低基 金托 管费率。 此项调 整不需 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从基 金资产 中列 支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人的托 管费 之外 的其他 基金费 用, 应当 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效 之前的 律师费 、会 计师 费和信 息披露 费用 等不 得从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基金托管 人对不 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以 及《基 金合 同》 的其他费 用有权 拒绝执 行。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本 协议的 约定,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费用 ,有 权要 求基金管 理人做 出书面 解释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认为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或合 理的 理由,可 以拒绝支付。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8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 述约定 时间 外,如 果确 因业务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基金 登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 基 金 有 关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9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 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 四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程序 原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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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0 (5)公告: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 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接收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 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 行审 计,并 将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 理业务 前,原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需 采取 审慎措 施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失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1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 效 ,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 更 换后, 由基金管理 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 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手 续,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者 临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及 时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 行审 计,并 将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 前, 原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需 采取审 慎措 施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失,并 有义务 协助 新基 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按 上述程 序职 责终止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新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提名: 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 金管理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业务或 新基 金托管 人接 收基金 财产 和基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2 金托管 业务前 ,原 基金 管理人 或原基 金托 管人 应继续 履行相 关职 责, 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二) 除非 法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托管协 议当 事人不 得用 基金 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七十四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 除《 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运 作过 程中任 何尚 未按有 关法 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在资金 头寸 不足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六) 在资 金头寸 充足 且为基 金托 管人执 行指 令留出 足够 时间的 情况 下,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 的指 令不得拖 延或拒绝执行。 (七) 除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令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 不 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得为同 一 机构 ,不 得相 互出资 或者 持有 股份。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行政 上、 财务上 互相独 立, 其高 级基金管 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3 十 六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登记 机构 、具 有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 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4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 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做 出的 清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规定或 者 本托 管协 议 约 定,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应当 分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赔 偿责任 ;因 共同 行为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持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5 有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 , 对 损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失 , 一方承 担连带 责任 后有 权根据 另一方 过错 程度 向另一 方追偿 。但 是发 生下列情 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 或过失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 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 交由证 券公司 、期货 公司 等其 他机构 负责清 算交 收的 基金资 产(包 括但 不限 于期货保 证金账 户内的 资金 、期 货合约 等)及 其收 益, 由于该 机构欺 诈、 疏忽 、过失或 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使 本协议 当事 人无 法全部 履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本协 议的任 何不可 抗力 事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骚 乱、火 灾、政 府征 用、 没收、 法律变 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易 所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中 国人民 银行 结算 系统故 障、计 算机 系统 故障、网 络故障 、通讯 故障 、电 力故障 、计算 机病 毒攻 击及其 他非基 金托 管人 故意造成 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6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违反托 管协 议,给 另一 方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四) 违约 行为虽 已发 生,但 本托 管协议 能够 继续履 行的 ,在最 大限 度 地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本 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 八 、 争 议 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上 海,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效 力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向 中国证 监会 申请发 售基 金份额 时提 交的基 金托 管协 议草案 ,应经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双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协议当 事人双 方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报中国 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 托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生效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报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7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四) 基金托管协议一 式 6 份, 除上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 1 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签 订 本托管 协议 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认 可后 ,由该 双方 当事人 在基 金托 管协议 上加盖 公章 或合 同专用 章,并 由各 自的 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人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 点和签订日期。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8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签章页)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