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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添利A(001175)

山西日添利: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山 西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山 西证券 日日 添利货 币市 场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基 金管理 人: 山西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 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目


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3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0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8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和比例............. 20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23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26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27 八、争议解决方式................................................... 29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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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3 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和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 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 法律法规、 本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 基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能 力,自 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 购、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低 基金的 销售服 务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在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 不违反 法 律法规且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对 《基金 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按 照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 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 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的 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 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 与法律 法 规冲突的 前提下 ,本基 金亦可采 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含三 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 分配、 按 日支付”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金 收益情 况,以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并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 负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其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收益 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 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 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 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四 、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 提取、支付方式和 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增值服务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3%, B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为年 费率0.3% ,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为年费率 0.3%。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对于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增值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为投资者提供了增值服务。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增值服务是指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指令为其提供货币市场基金的自动申 购和赎回等操作。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对于接受增值服务的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 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1.5% 的年费率、 按其持有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 增值服务费费率如有调降,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方式对予以通知。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H=E ×年增值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增值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增值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0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 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4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





(3 )投 资于 定期 存款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但如果基金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利息没有损失的存款, 不受该比例 限制;





(4 )存 款银行 仅 限于有基 金托管 资格、 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以及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放 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除 发生巨 额 赎回的情 形外, 本基金 债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 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 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 基金持 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5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2 )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 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 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B. 国际信用 评级机 构评定 的低于中 国主权 评级一 个级别的 信用级 别。 ( 同一发行人 同时具有 国内信 用评级 和国际信 用评级 的,以 国内信用 级别为 准) ; 本基金持有 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 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 金不受上述 限制。





除上述 (12) 、 (13)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 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 限 制 相 应 变 更 或 取 消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6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 利率为基 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7





(二)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 合同生效 后,在 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计算方法如下:





日(期间 )每万 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当日 (期间) 基金份 额的已 实现收益/ 当日(期间)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 =


{[(1+R_1/10000)(1+R_2/10000) ? (1+R_7/10000)]^(365/7)-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额 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 始办理 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期间)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 管理人 将 公告半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日 (或自 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 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8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 生效后 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9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通 过友好 协商或 者调解解 决。当 事人不 愿通过协 商、调 解解决 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 的,任 何一方 当事人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0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四月 二十 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