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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聚利(001280)

银华聚利: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银华 聚利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重要提 示 
1. 银华 聚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的 募集 已于2015 年 4
月 22 日 获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5 】694 号 文准 予注 册。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以 下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对 本基 金的注 册并不 代表其 对本基 金的 风险和 收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 推荐 或者 保证。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者 保证 。 
2. 本基 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类别 为混合 型。 
3.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为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本 公司” 或 “基 金管 理人” ) ,
基金托 管人 为中国 工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中国 工商 银行” ) , 登 记机构 为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4. 本基 金的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
投资者 和 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购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其 他投
资人 。 
5. 本 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三 个月。 
本基金 自2015 年 5 月11 日至2015 年5 月12 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包 括
直销机 构的直 销中心 、网 上直销 交易系 统和各 销售 机构的 销售网 点(如 适用 ,下同) )公开
发售。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仅对 机构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募 集情 况,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情况 下,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延 长或
缩短基 金发 售时 间, 并及 时公告 。 
各销售 机构 认购 业务 的办 理网点 、办 理日 期和 时间 等事项 参照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 定 。 
6. 投资 人认 购本 基金 应首 先办理 开户 手续 , 开 立本 公司基 金账 户 ( 已开 立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 账户的 投资 人无需 重新开 户) 。 本基金 发售期 内, 本 基金直 销机 构和指 定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同时 为投 资人办 理开 立基 金账 户的 手续 。 投 资人 的开 户和 认购 申请可 同时 办
理。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 个投 资人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个 本公 司 基 金账 户。 2 
 
7.投资 人不 得非 法利 用他 人账户 或资 金进 行认 购 , 也 不得违 规融 资或 帮助 他人 违规进 行
认购。 投资 人应 保证 用于 认 购的资 金来 源合 法, 投资 人 应有权 自行 支配 , 不 存在 任 何法律 上、
合约上 的瑕 疵或 其他 障碍 。 
8.本基 金按 照人民币 1.00 元份额 初始 面值 开展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代 码 为 001280 。 
9.投资人 有效 认购款 项在 基金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归投资人 所有。 《银华 聚利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生 效后 , 有 效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计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账 户, 其中
利息转 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有效 认购 款项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金 所有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募 集结 束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
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
日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基 金合 同 》 生效 。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若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在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内 返
还 投资 人 已 缴纳 的认 购款 项,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 ( 税后 ) 。 
10.在本 基金其 他销 售机构 的销售网 点及 网上直 销交 易系统进 行认 购时, 投资 人以金 额
申请,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笔 认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1,000 元, 每 笔追 加认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人
民币1,000 元。 直销 机构 的直销 中心 仅对 机构 投资 者 办理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或 各销
售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其业 务规 定为 准。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 整本 基金 首笔 认购和 每笔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额 并及 时公 告 。 
11.认 购原 则 
(1) 基金 认 购 采用 “金 额 认购、 份额 确认 ”的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 以多次认 购基 金份额 ,但 已受理的 认购 申请不 允许 撤销, 认
购费率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 
(4)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人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上限 限制 。 
12.对于 T 日 交易时 间内 受 理的认 购申 请, 登记 机构 将在 T+1 日 前 ( 含 T+1 日 ) 就申 请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投 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认购 申请 有效性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3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申 请的 成功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 在 《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于 认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否
则,由 此产 生的 投资 人任 何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13.本公 告仅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有关事 项和 规定予 以说 明。 投资 人若 欲了解 本基 金的详 细
情况, 请阅 读本 公司 于 2015 年 5 月7 日在 《 证券 时 报 》上 刊登 的《 银华 聚利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 《 招募 说明书 》 ” ) 及 《银 华聚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摘 要 》 ” ) 。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
《基金 合同 摘要 》、 《银华 聚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招募 说明 书 》
及本公告 将同时 发布在 本 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 上, 投 资人 亦 可通 过本公司 网站
下载有 关申 请表 格和 了解 本基金 募集 相关 事宜 。 
14.销售 机构销 售本 基金的 城市名称 、网 点名称 、联 系方式以 及开 户和认 购等 具体事 项
请详见 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公 告。 
在募集 期间 , 除本公 告所 列的销 售机 构外 , 本 基金 还有可 能新 增销 售机 构, 如增加 其 他
销售机 构 , 本 公司将 及时 公告 , 请 留意 近期本 公司 及各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或 拨打本 公司 及 各
销售机 构的 客户 服务 电话 咨询。 
15.投 资人 可拨 打本 公司 的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3333 或010-85186558 咨询 认 购事宜 。 
16.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考 虑各种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
内对本 基金 募集 安排 做适 当调整 并及 时公 告 。 
17.个人 投资者 还可登 录本 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 , 在与本 公司达 成网 上交易
的相关 协议 、 接受本 公司 有关服 务条 款 、 了解 有关 基金网 上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后 , 通过 本
公司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办 理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 
18.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当投 资人 赎回时 , 所得 可能会 高于 或低于 投资 人 先
前所支 付的 金额 。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定 收益 预期 的金 融工 具, 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的 损失 。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引 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 定额投 资并 不能4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 等效理 财 方 式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销售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 本公 告 以及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其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 管理人 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担 。 
投资人在 进行 投资决 策前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 的《 招募说明 书》 及《基 金合 同》 ,了 解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以下几 个方 面: 
(1)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券价 格受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的影 响会产 生 波
动,从 而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产生潜 在风 险, 导致 本基 金的收 益水 平发 生波 动。 
1 )政 策风 险 
政策风 险是 指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等 宏观经 济政 策发 生重 大变 化而导 致
的本基 金投 资对 象的 价格 波动, 从而 给投 资人 带来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动 而变 动, 本 基金
所投资 的权 益类 和/ 或固 定 收益类 相关 投资 工具 的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不仅 直接 影响 着债券 的
价格和 收益率 ,还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权 益类和/ 或固 定 收益 类相关
投资工 具, 其收 益水 平可 能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一部 分收 益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的 购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
下降, 从而 给投 资人 带来 实际收 益水 平下 降的 风险 。 
5 )再 投资 风险 5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6 )债 券发 行人 提前 兑付 风 险 
当利率 下降 时 , 拥有 提前 兑付权 的债 券发 行人 往往 会行使 该类 权利 。 在 此情 形下 , 基 金
经理不 得不 将兑 付资 金再 投资到 收益 率更 低的 固定 收益证 券上 , 从而 影响 投资 组合的 整体 回
报率。 
7 )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 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上 市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8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金 融工 具的 一方到 期无 法履 行约 定义 务致使 本基 金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基 金
在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 收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人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息 等情 况 ,
从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9 )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10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了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 基金 运作 风险 
1 )管 理风 险 
在本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本 基金 收益 水平 。 此外 ,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业 操守 和道 德标 准同样 都有 可能 对本 基金 回报带 来负 面影 响。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2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 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导 致本基 金资 产损 失,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诈 、 交 易错
误等。 6 
 
在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台 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交 易
的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人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
销售机 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证 券交 易所 、 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等 等。 
(3) 其他 风险 
1 )技 术风 险 
计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 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导 致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 无法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 登 记系 统瘫 痪、 核 算系 统无 法按 正常 时限显 示产 生净
值、基 金的 投资 交易 指令 无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2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 争、代理 机构 违约、 托管 行违约等 超出 本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本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3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4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5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4)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股 票最 低仓 位风 险 
基金管理 人重 视股票 投资 风险的防 范, 虽然股 票投 资仓位 在 0% –95% 内 灵活 配置,但无
法完全 规避 股票 市场 的下 跌风险 。 
2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风险 
A. 基差 风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市场 风险的 过程 中 , 基 金财 产可 能因为 股指 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指数 价
格波动 不一 致而 遭受 基差 风险。 
B. 系统 性风 险 
组合现 货的 β 可 能不 足或 者过高 , 组 合风 险敞 口过 大, 股 指期 货空 头头 寸不 能完全 对冲
现货的 风险 ,组 合存 在系 统性暴 露的 风险 。 
C. 保证 金风 险 
产品的 期货 头寸 , 如 果未 预留足 够现 金 , 在市 场出 现极端 情况 时 , 可能 遭遇 保证金 不 足
而被 强 制平 仓的 风险 。 7 
 
D. 合约 展期 风险 
组合持 有的 主力 合约 交割 日临近 , 需 要更 换合 约进 行展期 , 如 果合 约的 基差 不利或 流动
性不足 ,展 期会 面临 风险 。8 
 
 
一 、基 金认购 的基 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简 称及 代码 
基金名 称: 银华 聚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银华 聚利 灵活 配置混 合 
基金代 码:001280 
(二) 基金 类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和认购 价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值 为 1.00 元人 民币 ;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为人民币1.00 元/份。 
(六) 投资 目标 
通过对 股票 市场 、 债 券市 场的走 势预 判, 在严 格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为投 资人 获取稳 健回
报。 
(七)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衍生 工具 ( 权证 、 股 指期货 等) 、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 债 、 次级 债、 地 方
政府债 券、中 期票据 、可 转换公 司债券 (含分 离交 易的可 转换公 司债券 ) 、可 交换债 券、短
期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 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无 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资 产9 
 
净值的比 例为 0%–3% ,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八) 销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九) 销售 方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
式。基 金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多 次认 购, 认购 申请 一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 使 合法权 利。 
(十) 销售 场所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本基 金将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进行 发售 (具
体名单 详见 本公 告 “ 一、 基金认 购的 基本 情况 (十 五) 销 售机 构” ) 。 直 销机 构的直 销中 心仅
对机构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十一 ) 认 购账 户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应 首先 办理开 户手 续, 开立 基金 账户 ( 已开 立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账 户的投 资人无 需重 新开户) 。本基 金直 销机构 和 其他 销售机 构的销 售 网 点同时 为投资
人办理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手 续。投 资人 的开 户和 认购 申请可 同时 办理 。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个投 资人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个 本公 司 基 金账 户。 
(十二 )募集 规模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募集 金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售情况 对本 基金 的发 售进 行规模 控制 。 敬请 投资 者关 注基金 管
理人发 布的 有关 发售 规模 控制的 公告 。 
(十三 )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对于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购 申请 , 登记机 构将 在 T+1 日前 ( 含T+1 日 ) 就申请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10 
 
他方式 查询 认购 申请 有效 性的确 认情 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购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认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任何 损失 由 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十四 ) 认 购时 间安 排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本 基金 的募 集期 为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本基金 认购 时间 为 2015 年5 月11 日至2015 年5 月12 日。 如 遇 突 发事 件, 认购时 间可
适当调 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 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 投资 者或机构投资者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可能 不同 ,若 本公 告没 有明确 规定 ,则 由各 销售 机构自 行决 定每 天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与《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如果 达到《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 金
合同》 经备 案后 生效 。 如 果未达 到前 述条 件, 本基 金可在 募集 期限 内继 续销 售, 直 到达 到条
件并经 备案 后宣 布 《 基金 合同》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募集 情况 , 在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情况下 , 在募 集期限 内适 当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 间, 但最 长不 超过法 定募 集期 , 并 及时 公
告 。 
如遇突 发条 件, 以上 募集 期安排 可以 依法 适当 调整 。 
(十五 ) 销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深 圳直 销中 心以 及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交易系 统。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具体交 易
细则请 参阅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网址:www.yhfund.com.cn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本基金 暂仅 开通 直销 渠道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和 《 基金合 同》 等 的
规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行 公告 义务 。 
(十六 ) 基 金的 存续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11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十七 )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 构及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 购的 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 其他投资
人实施 差别 的认 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 金 及 其 投 资运 营收 益 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将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及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认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 所
适用的 特定 认购 费率 按认 购金额 的大 小分 为三 档, 如下所 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15%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 外的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 金基 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 费率 按认购金
额的大 小分 为三 档, 如下 表所示 :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50%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由提 出认 购申请 并成 功确 认的 投资 人承担 。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募集期 间发 生 的
信息披 露费 、 会计师 费和 律师费 等各 项费 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若 投资 人重复 认购 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时, 需按 单笔 认购金 额对 应的 费率 分别 计算认 购费 用。 
(十八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方式 12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金 额-固 定认 购费 金额)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认 购费 金额 )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利息)/基 金份 额发 售面 值 
例1: 某客 户( 非养 老金 客 户)在 认购 期内 投资1,000,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认 购费率
为0.20% , 假定 认购 期产 生 的利息 为295.0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基 金份 额数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00.00/(1+0.20%)=998,003.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00-998,003.99=1996.01 元 
认购份 额= (998,003.99+295.00 )/1.00=998,298.99 份 
即: 某 客户 (非 养老 金客 户) 投 资1,000,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 假 定认 购期内 产生
的利息 为295.00 元, 在认 购期结 束时 ,该 投资 人经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为998,298.99份。 
(十九 ) 认 购期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投资人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归 投资人 所有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有效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计 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账户 ,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有 效认 购款 项利 息折 算的份 额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13 
 
 
二 、个 人投资 者办 理认购 的开 户与认 购 流程 
(一)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办 理开户 与认 购的 程序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份 额认 购 日 24 小时 全 天认购 , 工 作日 15:00 后提 交的申 请按 下个 工作 日交 易结算 ,
发售期 内节 假日 提交 的申 请按节 假日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交易 结算 。 发售 期 末日 仅受 理 15:00 之
前提交 的申 请。 
2. 开户 和认 购程 序 
2.1 开 立基 金账 户 
(1) 办理 相应 的银 行支 付 卡。 
支持本 基金 网上 交易 的银 行有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民 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易购 通账户 、支 付宝 账 户 、天 天盈账 户及 银联 通支 持的 银行卡 。 
(2) 登陆 本公 司网 站开 户 。 
本公司 网站 :www.yhfund.com.cn 。 
(3) 选择 客户 类型 。 
(4) 选择 银行 卡。 
(5) 通过 银行 身份 验证 或 开通基 金业 务。 
(6) 阅读 《投 资者 权益 须 知》并 签订 网上 交易 委托 服务协 议。 
(7) 填写 《风 险调 查问 卷 》 。 
(8) 开户 成功 。 
2.2 提 出认 购申 请 
(1) 进入 本公 司网 站 www.yhfund.com.cn ,登 陆网 上交易 。 
(2) 选择 认购 基金 。 
(3) 通过 银行 支付 渠道 支 付认购 金额 。 
投资人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 认购手 续。 投资 人 应 在办 理认购 申请 日 (T 日) 后的 第 2 个工
作日 (T+2 日) 起 在本 公司 网站网 上直销 交 易系 统中 打印认 购业 务确 认书 。 但 此次确 认是 对
认购申 请接 受的 确认 , 认 购的最 终结 果要 待认 购期 结束后 才能 够确 认, 对于 本基金 的 已 经受14 
 
理 的认购 申请 不 能进 行撤 单交易 。 以上 网上 直销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请以 本公 司网 站最新 的说 明
为准。 
特别提 示: 
如果投 资人 在开 户时 没有 填写过 《风 险调 查问 卷》 , 在首次 办理 认/ 申购 手续 时 需要填 写
《风险 调查 问卷 》 。 
(二) 个人 投资 者在 其他 销售 机构 (如 有) 的 开户 与认 购程序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15 
 
 
三 、机 构投资 者办 理认购 的开 户与认 购流 程 
(一) 通过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办理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1. 本公 司的 北京 直销 中心 、深圳 直销 中心 受理 机构 投资者 的开 户和 认购 申请 。 
2. 认购 业务 办理 时间 
认购日 的9 :30-15 :00 ( 周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 不办理 认购 业务 ) 。 
3. 机构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与 认购手 续 
3.1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易账 户和 基金 账户 开户 申请时 须提 交的 材料 : 
(1) 填妥 并加 盖预 留印 鉴 的《直 销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 ; 
(2)工 商行政 管理机 关颁 发的有效 法 定 代表 人 营业 执照复印 件加 盖单位 公章 、组织 机
构代码 证副 本和 税务 登记 证副本 复印 件 ( 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提供 民政部 门或主
管部门 颁发 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复印 件) ; 
(3)指 定银行 账户的 银行 《开户许 可证 》复印 件加 盖单位公 章( 或出示 指定 银行出 具
的开户 证明 复印 件) ; 
(4) 《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一 式两 份( 加盖 公章 及法 定 代表 人/ 负责 人 章) ; 
(5) 《 预留 印鉴 卡》 一式 三份; 
(6)法 定 代表 人/负 责人 及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加盖单 位公 章 (如是 二代 身份证 , 请
提供正 反两 面的 复印 件) ; 
(7) 《 传真 交易 协议 书》 一式两 份( 加盖 公章 及法 人章) ; 
(8) 《 机构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力 测试 问卷 》 ( 加盖 预 留印鉴 ) ; 
(9) 《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人权益 须知 》 ( 加盖 公章 及 法定代 表 人/负 责人 章) ; 
(10)机 构 投资 者如 有控 股股东 或实 际控 制人 , 还 应核对 并留 存控 股股 东或 实际控 制人
的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特别提 示: 
(1)其 中指定 银行账 户是 指 投资人 开户 时预留 的作 为赎回、 分红 、退款 的结 算账户 ,
银行账 户名 称必 须同 投资 人 基金 账户 的户 名一 致。 
(2) 本公 司可 根据 具体 实 际情况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的申请 资料 进行 调整 。 
(3) 如果 投资 人 在 开户 时 没有填 写过 《 投资者 风险 承受能 力测 试问 卷》 , 在 首 次办理 认16 
 
/申 购 手续 时需 要填 写《 投 资者风 险承 受能 力测 试问 卷》 。 
3.2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时 须提 交填 妥的 《 直 销认/ 申购 申请 表》 ( 加盖 预留交 易印
鉴) 、 银行 付款 凭证 复印 件 。 
4.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 
投资人 办理 认购 前应 将足 额认购 资金 通过 银行 转账 汇入本 公司 指定 的直 销专 户。 
直销专 户一 :中 国建 设银 行 
账户名 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建 国支 行 
银行账 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 户二 :中 国工 商银 行 
账户名 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长安 街支 行 
银行账 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 认购 业务 时, 需要 按照 《 直销 业务 办理 指南 》 的要 求提 供划 款凭 证, 并且建 议在
“汇款 用途 ”中 注明 款项 的用途 。 
5. 注意 事项 
(1) 投资 人 认 购时 要注 明 所购买 的基 金名 称或 基金 代码。 
(2) 投资 人 T 日 提交 开户 申请后 ,应 于 T+2 日 后( 包括该 日) 到本 公司 直销 中心查 询
确认结 果 , 或 通过本 公司 客户服 务中 心 、 网上 直销 交易系 统 查 询 。 本公 司将 为开户 成功 的 投
资人 寄 送开 户确 认书 。 
(3) 投资 人 T 日 提交 认购 申请后 ,应 于 T+2 日 后( 包括该 日) 到本 公司 直销 中心查 询
认购接 受结 果 , 或通 过本 公司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上 直销交 易系 统 查 询。 认购 确认结 果可 于 本
公司发 布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之 日起 到本 公司 直销 中心查 询, 或通 过本 公司 客 户服务 中心 、
网上 直 销交 易系 统 查 询。 
(4) 基金 认购 期结 束, 以 下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①投资 人划 来资 金, 但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的; 
②投资 人划 来资 金, 但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③投资 人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在认 购期 截止 日下 午 5 :00 之前 资金 未到 指定 基 金销售 专户 的; 
⑤本公 司确 认的 其它 无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17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详 见 本 公 司 网 站
www.yhfund.com.cn 。 
(二) 机构 投资 者在 其他 销售 机构 (如 有) 的 开户 与认 购程序 以 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 18 
 
 
四 、清 算与交 割 
本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 投资人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募集 账户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投资人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归 投资 人所有 , 如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有 效
认购款 项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计 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账户 , 由利 息所 转的 份额以 登记 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19 
 
 
五 、退 款 
投资人 通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认购时 产生 的无 效认 购资 金, 将于 认购 申请 被确 认无 效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向 投资 人的 指定银 行账 户或 指定 券商 资金账 户划 出 。 通 过本公司 直销 机构 进行
认购时产 生的 无效认 购资 金在被确 认无 效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 内向 投资人 的指 定银行账 户划
出。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若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在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内 返
还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 购款 项,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 税后 ) 。 20 
 
 
六 、基 金的验 资 
认购期 结束 后, 由登 记机 构计算 投资 人 认 购应 获得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日
内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认购款 项的 验资 。 21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 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否 则 《基 金合 同 》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公 告。 22 
 
 
八 、本 次认购 当事 人及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 是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 监基金 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资产 管 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的 股权 结
构为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 比例49% ) 、 第 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 29%)、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 21% ) 及山 西海 鑫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 比例 1% ) 。 公
司的主 要业 务是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及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公司 注册 地
为广东 省深 圳市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3 号 
联系人 : 蒋 松云 
电话: (010 )66105799 23 
 
传真: (010 )66105798 
(三)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详见 本公 告“一 、基 金认 购的 基本 情况 ( 十五 ) 销 售机 构” 。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本基金 暂仅 开通 直销 渠道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和 《基 金合同 》 等 的规
定,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公 告义 务。 
(四) 登记 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 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睿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德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北京 分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西 二 办 公 楼8 层10
室 
法定代 表人 崔劲 联系人 吕静 
电话 010-8520733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吕静、 姜金 玲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5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