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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盛(162108)

元盛债券: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金 鹰 元盛 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金管理人: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 年 5 月 20 日 公告日期:2015 年 5 月 15 日





























目录 一、 重要声 明与提 示 ..................................................................................................................... 3 二、 基金概 览 ................................................................................................................................. 3 三、 基金的 历史、转型及折算后结果、上市交易和跨系统转托管 ......................................... 4 四、 持有人 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 十名持有人 ................................................................. 5 五、 基金主 要当事人简介 ............................................................................................................. 6 六、 基金合 同摘要 ......................................................................................................................... 9 七、 基金财 务状况(未经审计) ................................................................................................. 9 八、 基金投 资组合 ....................................................................................................................... 11 九、 重大事 件揭示 ....................................................................................................................... 13 十、 基金管 理人承诺 ................................................................................................................... 13 十一、 基金 托管人承诺 ............................................................................................................... 13 十二、 基金 上市推荐人意见 ....................................................................................................... 13 十三、 备查 文件目录 ................................................................................................................... 14 附件: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5


一、 重 要声 明 与 提 示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或“ 金鹰元盛债券基金 ” ) 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 和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 编制,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 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 “ 基金财 务状况 ” 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 投资者详细查阅 2013 年 4 月 1 日登载于 《证 券时报》 、2013 年 4 月 8 日登载于 《中国证券报》 、2013 年 4 月 13 日登载 于 《上海证券报》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gefund.com.cn )的 《 金鹰 元 盛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 基 金概 览 1 、基金名称 :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 、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简称及其基金代码 , 基金简称: 元盛债券 , 基金代码:162108 ;


3 、基金类型 :债券型


4 、基金运作 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5 、本基金的 存续期限 :不定期。


6 、 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 为 1,034,736,325.55 份。 7 、 基金份额 净值: 截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 金鹰元 盛债券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3 元


8 、本次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724,235,364.00 份。


9 、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 、上市交 易日期:2015 年 5 月 20 日


11 、基金管 理人: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 本次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





三、 基 金的 历 史 、 转型 及 折 算 后结 果 、 上 市交 易 和 跨 系统 转 托 管 (一)本基金的历史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分级运作届满转型而成。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许可 【2013 】13 号文核准募 集。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5 月 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 , 《 金 鹰 元 盛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募集规模 3,170,194,908.55 份。


(二)本基金的转 型


根据 《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分级运作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即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 金 鹰 元 盛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 基 金 管理人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深圳证券 交 易 所网站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了 《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期届满 转型后基金名称变更及转换基准日等事项的公告 》 、 《金鹰元 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之元盛 A 份额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 金鹰 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之元盛 A 、元盛 B 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 、 《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之元盛 A 份 额开放赎回期间 元盛 B 份额(150132 )的风险提 示公告》及《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之元盛 B 终止上市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5 月 4 日对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进行了 2 年期分级运作届满到期后的基金转型工作。 经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确认,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2015 年 5 月 4 日)转型前金鹰元 盛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元盛 A 份 额 ( 以 下 简 称 元盛 A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2280822 元,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 1.02280822 :1 的转换比例 进行了折算, 折算后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00 元, 折算后的 原 元盛 A 的 基金份额总额由 38,401,097.29 份调整 为 39,276,957.93 份;转型前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之元盛 B 份额(以下简称 元盛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667559 元,本基 金管理人按照 1.04667559 :1 的转换 比例进行了折算, 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折 算后的原 元盛 B 的基金 份额由 951,067,721.45 份 调整为 995,459,367.62 份;基金份 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份额折算对持 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份额变更 登记申请并于 2015 年 5 月 6 日在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理 人 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 《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 满基金份额折算和转换结果的公告》。


(三) 本基 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 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203 号


2 、上市交易 日期:2015 年 5 月 20 日


3 、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 、基金简称 : 金鹰元盛债券(LOF ) 场内简称 : 元盛债券


5 、交易代码 :162108


6 、本次上市 交易份额:724,235,364.00 份(截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 7 、基金资产 净值的披露 :每个工作 日的次日公 布 金鹰元盛 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 金 (LOF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8 、未上市交 易份额的流 通规定:未 上市交易的 份额托管在 场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 其 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五) 本基金转托管的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了转托管 业务的办理事宜。


四、 持 有人 户 数 、 持有 人 结 构 及场 内 前 十 名持 有 人 (一) 基金 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 金鹰 元盛债券 基金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698 人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1,037,586.48 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 机构持有 649,136,217.00 份, 占 89.63%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 个人持有 75,099,147.00 份, 占 10.37%


(二) 截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场内 金鹰元盛债券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证券帐户号 持有基金份额 占 场 内 基 金 份额的比例 1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零二组合 0899056368 47,645,881


6.58% 2 工银瑞信- 建行- 太 原 铁 路 局 企 业 年金 0509476283 30,545,856


4.22% 3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899057320 25,280,321 3.49% 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年金计划-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0899054074 24,588,654 3.40% 5 宁波鼎锋海川投资管理中心 (有 限合伙) - 鼎锋另类策略 2 期证券 投资基金 0899072800 22,005,217 3.04% 6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自 有资金 0899048403 20,936,338 2.89% 7 南宁铁路局企业年金计划- 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899054038 20,933,512 2.89% 8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企业年金计划-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0899055355 20,028,057 2.77% 9 呼和浩特铁路局企业年金计划-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899054136 19,047,886 2.63% 1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899056071 18,015,508 2.49%


合计


249,027,230 34.40% (三)截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基金管 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本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为 2,785,978.92 份, 占 该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为 0.27% 。 其中, 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 基金份额总量为 418,726.76 份,该只 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 0.00 份;另 发起式投资人持有份额(中登锁定)22,153,569.47 份。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 基 金主 要 当 事 人简 介 (一)基金 管理人


1 、名称: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 人: 凌富华 3 、总经理: 刘岩


4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 民币


5 、注册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6 、设立批准 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7 、工商登记 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000000056278


8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 和 中国证监会 许 可 的其他业务。


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10 、 股东及 其出资比例: 公司股东由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 美 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组成, 出 资 比例分别为 49% 、 20% 、20% 、11% 。


11 、内部组 织结构及职能:


权 益 投 资部 拟订有关基金投资、 交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及部门行政管理制度, 经公司批准后组织实 施;监督基金经理组执行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计划 等。 研究部 负责宏观经济和政策的动态分析和研究 , 对证券市场的走势、 市场动态进行研究, 为投 资管理的时机选择提供建议 等。 集 中 交 易部 实施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和投资计划, 高效、 准确地执行投资部门的投资指令 ; 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交易的风险控制, 并对证券市场趋势进行跟踪分析, 为公司投研 团队提供辅助投资建议 等。 固定收益 部 负责公司有关固定收益证券以及债券、 货币市 场的宏观研究和跟踪工作及负责 公司旗下 产品的投资管理工作 等。 专 户 投 资部 负责专户投资策略的拟定、执行和反馈,以及投资组合管理 等。 产 品 研 发部 负责进行公募基金和专户新产品、 新业务的研究开发, 组织新产品、 新业务的方案论证, 组织提交产品可行性报告 等。 指 数 及 量化投 资 部 建立投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及分析体系,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定期评估基金 的绩效表现和运行情况,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管理部门及基金经理的投资决策提供风险 控制和组合优化建 议。


零售业务 部 负责公司市场营销发展规划、 战略目标的研究、 制定 及销售渠道的开拓、 品牌宣传、 维 护及管理 等。


机构业务 部 负责券商等代销渠道的开拓与维护工作; 负责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及券商资 产管理、自营部门等机构客户的开拓与维护 等工作。 电 子 商 务部 负责公司媒介关系管理、广告业务管理等 。


信 息 技 术部 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等工作。 基 金 事 务部 负责制定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等业务的规章制度,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负责 建 立和管理基金帐户,保管基金持有人名 册并处理相关的注册登记业务等。 监 察 稽 核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草拟公司稽核监察制度, 经批准后组织具体实施 , 对公司各项 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作出评价并提出建议 等。 风 险 管 理部 组织实施公司风险战略; 起草风险管理相关制度规章及流程, 并进行持续完善; 对公司 投资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和管理 等。 综 合 管 理部 草拟公司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行政秘书管理制度和办法, 经批准后组织具体实施 等。 广 州 、 北京、 上 海 、深圳 、 西安 各分公司 负责与总部设在分支机构的日常沟通联系;协助公司总部进行基金产品的设计与开发; 协助公司研究部门进 行对投资项目的调研; 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市场拓展业务, 包括代 销和直销等 。 12 、人员情 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公司员工人数 105 人, 员工学历分布为: 博士 4 人, 占员工总 数 3.81% ; 硕士 50 人,占员工总数 47.62% ;本 科 45 人,占员工总数 42.86% ;本科以 下 6 人,占员工总数 5.71% 。


13 、信息披 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苏文锋 ,电话 020-83282627


14 、本基金 基金经理


张俊杰 , 厦门大学金融工程硕士,2007 年 7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 历 任 衍 生 产 品 部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员 、 固 定 收 益 事 业 部 高 级 经 理 , 债 券 研 究 员 等 ;2013 年 4 月加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及金 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洪利平 ,西 南财经大学 金融学硕士 ,曾任职于 生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 公司,2010 年 7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公司, 任职债券研究员, 现任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及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 。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 行” 。中国建 设银行是中 国四大商业 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 联合交 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建设银行 A 股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40 余 人。自 2007 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 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 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 具有丰 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


3. 托管业务经 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 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 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获和讯网的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 境内 权威经济媒体 《每日经济观察》 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


(三)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四)验资机构


名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 四楼 法定代表人: 朱建弟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邮编:200002 经办会计师: 张宁、刘国棣 六、 基 金合 同 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 金财 务 状 况 (未 经 审 计 )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未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15 年 5 月 13 日 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 产


2015 年5 月13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592,613.30 结算备付金 9,427,475.81 存出保证金 135,061.42 交易性金融资产 353,234,207.40 其中:股票投资 -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353,234,207.4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68,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7,570,096.51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1,038,959,454.44 负 债 和 所有者 权 益 2015 年5 月13 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260,099.12 应付托管费 74,314.02 应付销售服务费 148,628.05 应付交易费用 4,167.35 应交税费 434,630.88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470,489.50 负债合计 1,392,328.92 所 有 者 权益:


实收基金 986,986,994.26 未分配利润 50,580,131.26 所有者权益合计 1,037,567,125.5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038,959,454.44


八、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截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353,234,207.40 34.00 其中:债券 353,234,207.40 34.00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68,000,000.00 64.30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020,089.11 0.96 6 其他各项资产 7,705,157.93 0.74 7 合计 1,038,959,454.44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 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 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 券 品 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322,949,207.40 31.13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20,240,000.00 1.95 6 中 期 票 据 10,045,000.00 0.97 7 可 转 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53,234,207.40 34.04 (五)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4106 12 邯郸债 500,010 52,486,049.70 5.06 2 122821 11 吉城建 500,000 52,130,000.00 5.02 3 122259 13 中信 01 501,000 51,172,140.00 4.93 4 124295 13 宁铁路 500,000 50,980,000.00 4.91 5 112171 12 久联债 400,000 41,216,000.00 3.97 (六)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 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 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 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截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各项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5,061.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570,096.5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705,157.93 4 、截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 本基金未持有 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截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 本基金未 持有股票。


6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 大事 件 揭 示 本 基 金 自 合 同 生 效 至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公 告 前 未 发 生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重 大事件。





十、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 遵守《基金 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 诚实信用、 勤 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 托 管 人 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 一 )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部,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二 )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 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将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在 限 期 内,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 行为, 将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基金 上 市 推 荐人 意 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 备查 文 件 目 录 (一)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 会批准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发行及募集的文件。 2、《 金鹰元 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金鹰元 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 、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批准成立批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5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 纸上公开披 露的基金份 额净值、季 度报告、 招 募说明书及 其 更 新及其他临时公告。 (二)存放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 厦 22-23 层 (三)查阅方式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或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也 可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阅,本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135-888 或 020-83936180 。





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15 日





附件:金 鹰元 盛 分 级 债券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 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 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 号 城建大厦22 、23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东 成立时间:2002年12 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 】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0-83936180 2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 金份额; (4 )依照有 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 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在基 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托管人; (13)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告;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 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7 )按规定 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11)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 元盛A 、 元盛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 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遵守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本 基金的名称为“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元盛A 、元盛B 两级份额;本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 届满,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名称变更为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LOF )”。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 方式 契约型、发起式。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 元盛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 开放一次, 元 盛B 封闭并上市交易,元盛A 和元盛B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 届满,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 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2 年后 的对应日(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2013 年4 月25日的2 年后 的对应日应为2015 年的4 月25 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根据运作方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元盛A 、元盛B 两级份 额;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份额配比不超过7:3 。元盛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 开放一次;元盛B 在2 年 的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并上市交 易,本基金在扣除元盛A 的本金和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元盛B 享有,亏损以元盛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元盛B 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 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时 , 元盛A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元盛A 份额赎回或是转入“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若元盛A 的份额持有人未作选择,其持有的元盛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金鹰 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元盛B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元盛B 份 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 (五)基金的封闭期限 1 、元盛A 的开放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 元盛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开 放一次, 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元盛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满6 个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12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 例如:如 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4 月25日 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 个月 、满12个月 、满18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分别为2013 年10月24日、2014 年4 月24日、2014 年10月24日 ,以此类 推。 元盛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为准。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日为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 、元盛B 的 封闭期及上市交易 元盛B 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 年后对 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元盛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转型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六)发起资金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投 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2,000 万 元, 其中认购元盛A 和元盛B 的 发起资金各不低于1,000 万元; 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 年内锁 定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包括其2 年期 届满后转型后的份额)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 万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 币。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元盛A 份额、元盛B 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在元盛B 的封闭期内,若元盛A 的份额持有人于元盛A 的开放 日赎回所持有的元盛A 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2 年期届满后,本基 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折算基准日为元盛A 的开放日 (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 个月 的开放日) , 和 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 满日,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前述相关内容。本基金在折算基准 日进行折算, 折算规则如下: 在开放日, 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 将元盛A 的基金份额折算 为份额净值等于1.000 元 的元盛A 的份额若干, 但基 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 的开放日不进行折 算;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日, 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 将元盛A 、 元盛B 的基金份额 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1.000 元的金鹰元 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若干。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元盛A 、 元盛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元盛A 、元盛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 满 ,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 满时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除外; (3 )变更基 金类别; (4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 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 含1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 持有元盛A 、元盛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类似表述。 (11) 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根据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经中国 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 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 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 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 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含50% , 下 同) ,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 , 指 “有效的 元盛A 和元盛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 金份额的50% (含50% )” ; 2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 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元盛A 和元盛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均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 4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25 个工作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其表决 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前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 的间隔 期。 (3 )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 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 应当最 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2 年内, 指“出席大会的元盛A 和元盛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 ” )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 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第2 日在公证 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元盛A 、元盛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 表决,且元盛A 、元盛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 有平等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 , 指 “参加大 会的元盛A 和元盛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 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 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 内, 指 “参加大会的元盛A 和元盛B 各自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 通过方 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 时转型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决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3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会议 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 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 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 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 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4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 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 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2 、本基金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收 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80% ; (3 )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 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但场内转入、申购和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 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分红权 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 )基金红 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7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 个工 作日。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行。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四、基金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0%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 的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 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 个工 作日内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0% 。


在通常 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 的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 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 个工 作日内支付。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 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 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4% 。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4% 的年 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自动在月初5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 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次级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 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资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的申购或 增发,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 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 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其中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元盛A 的开放日或基金合 同生效后2 年 期届满日之前的4 个工作 日起至元盛A 的开放日(含)或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 届满日 (含) 止, 以及本基金转型为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并开放申 购赎回之后,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其他 时段,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可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 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 中对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对 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至少于元盛A 的开放日、基金合同生 效后2 年期届 满日前4 个工 作日起至元盛A 的开放日 (含) 或基金 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日 ( 含 ) 止,以及本基金转型为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并开放申购赎回之后, 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在其他时段,本基金 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可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2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3 、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 4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 7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8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 9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0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2 、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13 、本基金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 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四)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五)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六)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七)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但出现下 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 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经中国 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 元, 基金合同 自 动终止。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 、基金合同 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自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清算小 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 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 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根据法 律法规及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 金清算报告; (10)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 )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 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元盛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 如有剩余部分, 则由元 盛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 )本基金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基 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如果发 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 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