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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药(161726)

生物医药: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五 年五 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1 重要提 示 招商国证 生物 医药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本基 金” ) 经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 委员 会 2015 年 4 月 20 日 《关于 准予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注册 的批 复》 (证监 许可 〔2015〕668 号文) 注册 公开 募集 。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或“管理 人” )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中 国证 监会 对基 金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 规为 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和投资 者适 当性 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利 益保护 和防 范系 统性 风险 为目标 。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 投资 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 主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当 投资人 赎回 时, 所得 或会 高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 独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具 有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 期收益 的特 征 。 本基 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本 基金 分离 为预 期收 益与风 险不 同的 两种 份额 类别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具有 低 风险、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具 有高 风险 、高 预期 收益的 特征 。 在募集 期内 ,通 过代 销机 构场外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单个基 金账户 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含 认购费 ) ,具 体认购 金额由 代销机 构制 定和调 整 。 通 过本公 司直 销中心 首次认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50 万元 人 民币 ( 含认 购费) , 追 加认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通 过 招商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的, 最低 认购金 额为 单 笔 1,000 元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通 过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 深 交所会 员单 位认 购本 基金 ,单笔 最低 认 购份额为 50,000 份 ,超过 50,000 份 的 须 为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 金份 额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在 申购开 放日 办理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份 额 申购时 ,场 外单 笔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 币 (含 申购 费) ,场 内单 笔 申购的 最低 金 额为 50,000 元 人民 币。 投资有 风险 , 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 资人 在认购 (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新 内容 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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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算 规则 ......................................................................................... 31 七、基 金的 募集 ............................................................................................................................. 34 八、基 金备 案 ................................................................................................................................. 39 九、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40 十、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与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 49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等 其他 相关 业务 ............................. 51 十二、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 52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 54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59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0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4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5 十八、 基金 份额 折算 ..................................................................................................................... 67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74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5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与 管理 ............................................................................................................. 81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7 二十三 、基 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9 二十四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5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6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8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9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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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招商国 证生 物医药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 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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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指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合同 、 《基 金合同 》 指 《招商 国 证生 物医药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该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招 商 国 证生物 医药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 法律法 规

















指 中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 司 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及 其 他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有 约 束力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指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三十次 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 通过 ,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 布、 同 年6 月1 日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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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5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 法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投资人 、 投 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指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指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稳健 收益类 份 额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指招商 国 证 生 物 医 药 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积 极 收 益 类 份额 基金份 额分 级 指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招 商 国 证 生 物 医 药 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之 基础 份额 、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之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与 招 商 国 证 生 物 医 药 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积 极收益 类份 额 。 其中 ,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 药A 份额 、 招商国 证生 物 医药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始终 保 持 1:1 的比 率不 变 年基准 收益 率 指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A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同 期银行 人民 币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3% ” , 同期 银行 人 民币一 年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最 近 一 次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存 款基 准利 率为 准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所在 年度 的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税 后 )+3%” 。 每份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A 份额 年 基准收 益均 以1.00 元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但基金管 理人并 不承诺或 保证 招商 国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 持有 人 的该等 收益 , 如在 某一 会计 年度内 本基 金资 产出 现极 端损失 情况 下,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 会面临 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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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6 取得约 定应 得收 益的 风险 甚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A 份额 与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会员单 位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业务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系统,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认购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 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场外份 额 指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下 的基金 份额 场内份 额 指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的 基金 份额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单 位 ( 交 易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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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7 登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的 行为 份额配 对转 换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本 基金的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与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A 份额、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B 份额 之间 的配对 转换 , 包括分 拆与 合并 两个 方面 分拆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两份 招商 国 证 生 物 医 药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一 份 招 商 国 证 生 物 医 药A 份额 与 一份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 B 份额 的行 为 合并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一份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A 份额 与一 份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B 份额 进行 配对 申 请转换 成两 份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不得 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日/天




















指 公历日 月


























指 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T 日























指 销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T 日 ) 《业务 规则 》 指本基 金 登 记机 构 办 理登 记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 认购 ( 场外 认购 的全 部份额 将确 认为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份 额)、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 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场内认 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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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8 全部份 额将 按1 ∶1 的比 率 确认为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A 份额 与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B 份额)、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与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B 份额 上市 交易 、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的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上市交 易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招 商 国 证 生 物 医药A 份额 、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包括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额 ) 的 10% 元 指人民 币元 标的指 数 指国证 生物 医药 指数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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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9 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虚拟清 算 指假 定T 日 为本 基金 在存续 期内 的提 前终 止日 , 本基 金按照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 计 算得 到T 日 本基 金两 级基 金份额 的估 算价 值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在T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的基 础上 , 采用 “虚 拟 清算 ” 原 则计 算得 到T 日 本基 金两 级基 金份额 的估 算价 值 。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是对两 类基 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估 算 , 并 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获得的 实际 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介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不 能预 见、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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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0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电话: (0755 )83196351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 立 , 是 中国 第一 家 中外合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由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 资)、中 国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中 国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 、中 远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共同 投资组 建。 经公 司股 东会 通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公司 的注 册资 本金已经 由人民 币一 亿元 (RMB100 ,000 ,000 元 ) 增加为人 民币二 亿一 千万 元(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10 %、10 %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 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 资)受让 招商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持 有的公 司 3.3 % 的股权。 上述 股权转 让完 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结 构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持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让 给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11.7% 股 权转让 给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述股 权转 让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持 有全 部股 权的 55 % ,招 商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全 部股 权 的45%。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4 月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2006 年9 月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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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成 为拥有 证 券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 2009 年11 月 , 招 商证 券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 代码600999)。 公司本 着 “ 长期 、 稳 健、 优良、 专业 ” 的 经营 理念 , 力争 成为 客户 推崇 、 股 东满意 、 员 工热爱 ,并 具有 国际 竞争 力的专 业化 的资 产管 理公 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介绍 : 张光华 , 男, 博士。 历任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计 划处 处长 , 中国人 民银 行海 南省 分行 副行长 、 党委委 员,中 国人民 银行 广州分 行副行 长、党 委副 书记, 广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记 , 2007 年 4 月起 于招 商银 行任职 , 曾 任副 行长 等职 务 , 现任 招商 银行 副董 事长 、 党委副 书记 。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女, 毕业于 美国 纽约州立 大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位 。2001 年 加入招 商证券 , 期间 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 参 与南 方 证券的 清算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前 , 曾在 美国纽 约花 旗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现 任招 商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分 管风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清算及 培训 工作 ;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 现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 , 女 ,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 究生 。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工 作 。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 李俊 江,男, 经济学博士,教 授,博 士生导师 。历任吉林 大学经济 学院副院长、德 国不 莱梅大 学客座 教授、 美国 印第安 纳大学 经济系 高级 访问学 者。现 任吉林 大学 经济学 院院长 、 金融学 院院 长 、 社会 科学 学部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 美 国研究 所所 长 。 兼任 中国 世界经 济学 会 副 秘书长 、 中国 美国经 济学 会副秘 书长 、 教育部 经济 学专业 教学 指导 委员 会委 员、 中共 吉林 省 委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吉林省 政府 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员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王莉, 女, 高级 经济 师。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院 , 历 任中 国人 民解 放军昆 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 理研 究员 ; 国 务 院 科技 干部 局二 处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 际金 融处干 部、 银 行部 资金处 副处长 ;中信 银行( 原中信 实业银 行) 资 本市场 部总 经理、 行长助 理、副 行长 等职。现任 中国证券 市场 研究设计中 心( 联办) 常务 干事兼基金 部总经理; 联 办控股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蔡廷基 , 男 , 毕 业于 香港 理工学 院 ( 现为 香港 理工 大学) 会计 系。 历任 香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 经理 , 毕 马威 会计师 事务 所上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 毕 马威 华振 会 计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 合伙 人,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华 东华 西区 首席 合伙 人。 现 为香 港会 计师公 会资 深会 员、 上海 市 静安 区政 协委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归 国华 侨联 合会 名誉副 主席 。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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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2 任中国 石化 上海 石油 化工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三家 香港 上市公 司的 非执 行独 立董 事。 现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 经 济 学博士 。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 聘 教授和 财务 金融 系主任 。兼任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金 融期货 交易 所和上 海期货 交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导师 ,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张卫华 , 女, 1981 年 07 月 ――1988 年 8 月, 曾在 江 苏省连 云港 市汽 车运 输公 司财务 部 门任职 ;1983 年 11 月― ―1988 年 08 月, 任中国 银 行连云 港分 行外 汇会 计部 主任;1988 年 08 月 ――1994 年 11 月 , 历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会计 部主 任、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1994 年 11 月 ――2006 年 02 月, 历任 招银 证券 、国 通证券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总裁 助 理兼稽 核审 计部 总经 理; 2006 年 03 月― ―2009 年 04 月,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稽核 监 察总审 计师 ;2009 年 04 月起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合 规总 监。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 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监事。 江勇, 男, 对外 经贸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1984 年 北京 师范大 学任 教;1996 年国 际商报 跨 国经营 导刊 副主 编;2003 年中国 金融 家主 编助 理;2005 年 钱经 杂志 主编 ;2008 年加 入招 商 基金, 现任 市场 部总 监、 公司监 事。 庄永宙, 男, 清华大 学工 学硕士。1996 年加 入中国 人民银行 深圳 市中心 支行 科技处 ; 1997 年 加入 招商 银行 总行 电脑部 ;2002 年 起参 与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公司 成立 后 曾任信 息技 术部 高级 经理 、副总 监, 现任 信息 技术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罗琳,女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硕士。1996 年加 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先 后担任项 目经 理、高 级经 理、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 产品 研发 部高 级经理 , 副总 监, 现任 产品 研发部 总监 、 公司监 事。 王晓东 , 女,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公 司深 南中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 深圳特 区证 券总 经理 助理 、 巨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 副总 经理 、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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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3 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2007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现任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招 商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欧志明, 男, 华中科 技大 学经济学 及法 学双学 士、 投资经济 硕士 ;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 监、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董事 会秘书 兼代 理督 察长 , 兼 任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介绍 王平, 男, 中国 国籍 , 管 理学硕 士,FRM。2006 年 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投 资风险 管理 部助 理数 量分 析师、 风险 管理 部数 量分 析师、 高级 风控 经理 、 副 总监, 主要 负责 公司投 资风 险管 理、 金融 工程研 究等 工作 , 现 任全 球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监 兼招 商深 证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上 证消 费 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及联 接基 金基金 经理 、 深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招 商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招 商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 总 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一部 负责 人袁野 、 总 经理 助理 兼全 球量化 投资 部负 责人 吴武 泽、 总 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二部 负责 人杨 渺、总 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四部 负责 人王 忠波 、交 易部总 监路 明。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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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4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得 从事违 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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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5 规定的 限制 。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内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层的 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责 决定 公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 控制 制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况等 。 督察长 :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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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6 并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 督察 长发 现基 金和公 司存 在重 大风 险或 隐患, 或发 生督 察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 其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 应 当及 时向公 司董 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风 险管 理委员会 是总 经理办 公会 下设的负 责风 险管理 的专 业委员会 , 主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 进行风 险评 估并 作出 决策 , 并针对 公司 经 营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 况,实 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行 情况进 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查 监督和 风险控 制。 员工根 据国家 法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度 、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内 控大 纲包 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本 制度 包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金 会计核 算制 度、信息 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 公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进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险 控制 制度由 一系 列的具体 制度 构成, 具体 包括内部 控制 大纲、 法规 遵循政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 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 检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行 日常 风险 控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 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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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7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思 想、 公司 的规 章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组 织结 构、业 务流 程、经营 运作 活动进 行分 析,发现 风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1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①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 明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 相容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设 置, 使 不同 的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② 各相 关部 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标准 化的 业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③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的 第三道 监控 防线 。 2 )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务 、 岗 位 和空间 隔离 制度、 授权分 责制 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保密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 案资 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3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立 了内 部办公 自动 化信息系 统与 业务汇 报体 系,通过 建立 有效的 信息 交流渠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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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8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1 )执行 体系报 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 向部 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 负责 人向分 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2 )监督 体系报 告路线 :公 司员工、 各部 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 部门 报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3 )督察 长定期 出具监 察报 告,报送 董事 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 制委 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 司监 事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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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9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 对一 ) 、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类 机构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体 系。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管 328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03 只, QDII 基金 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风 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工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 建设 , 风险检 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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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20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 主流内 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 2013 年 , 中国 银行 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的 相关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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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场 外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招 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5018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李 涛 招商基金华东机构理 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6 号中 国保 险 大厦 1601 室 电话: (021 )58796636


联系人 : 王雷 招商基金华南机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招商基金养老金及华 北机 构理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40 联系人 :刘 超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层 招商基 金市 场部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贺 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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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22 (2) 代销 机构 :中 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3) 代销 机构 :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 机构 :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5) 代销 机构 :申 万宏 源 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6) 代销 机构 :财 富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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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23 (7) 代销 机构 :中 航证 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8) 代销 机构 :华 融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德 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 黄恒 (9) 代销 机构 :华 安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10) 代销 机构: 齐 鲁证 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11) 代销 机构 :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 汤漫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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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24 (12) 代销 机构 :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 :罗 艺琳 (13) 代销 机构 :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 :王 一彦 (14) 代销 机构 :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15) 代销 机构 :华 龙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 邓 鹏怡 (16) 代销 机构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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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25 (17) 代销 机构 : 国都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142 联系 人: 张睿 (18) 代销 机构 :新 时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 孙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19) 代销 机构 :中 国民 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20) 代销 机构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21) 代销 机构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 (0755 )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郑 舒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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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26 (22) 代销 机构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23) 代销 机构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24) 代销 机构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25) 代销 机构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26) 代销 机构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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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27 (27) 代销 机构 :大 同证 券经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28) 代销 机构 :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29) 代销 机构 :太 平洋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长 伟 联系人 :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30) 代销 机构 :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31) 代销 机构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 :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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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28 (32) 代销 机构 : 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33) 代销 机构 :中 信证 券(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13771 (34) 代销 机构 :中 信证 券(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原中 信万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35) 代销 机构 :万 联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36) 代销 机构 :恒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497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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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29 传真:0471-4961259 (37) 代销 机构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 、26 层 联系人 :崔 国良 电话:0755-25832583 传真:0755-25831718 (38) 代销 机构 :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 潘 世友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39) 代销 机构 :红 塔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电话:0871-3577398 传真:0871-3578827 联系人 :高 国泽 (40) 代销 机构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其他代 销机 构详 见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 2、场 内发 售机 构 本基金 的场 内发 售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 名单可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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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30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查询 ) 。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 得基 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 为本 基金的场 内发售 机构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电 话: (010 )59378888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佳 联系人 :刘 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联系人: 蔡正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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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31 六、 基 金份额的分类与净 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简称 “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 ) 、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稳 健收 益类份 额 ( 简称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额 ”)与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积极收 益类 份 额(简 称“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额” ) 。 其中 ,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 额、 招商国 证生 物 医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配 比始终 保 持 1:1 的 比率 不 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 动分 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 本 基金 将投资 者在 场内 认购 的全 部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按照 1:1 的 比例自 动分 离为 预期 收益 与风险 不同 的两 种份 额类 别,即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和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B 份 额。 根据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和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 招商国 证 生物医 药 A 份额 在场 内基 金 初始 总份 额中 的份 额占 比为 50% ,招 商国 证生 物 医药 B 份额 在 场内基 金 初 始总 份额 中的 份额占 比 为 50% ,且 两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合并 运作。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招 商国 证生物 医药 份额 设置 单独 的基金 代码 , 只 可以 进行 场内与 场外 的申购 和赎 回, 但不 上市 交易。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与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交易 代码不 同, 只可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不可 单独进 行申 购或 赎回 。 投资者 可在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 投资者 可选 择将 其场 内申 购的招 商 国证生 物医 药份 额按 1:1 的比例 分拆 成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 和 招 商国 证 生物医药 B 份 额。投 资者 可按 1:1 的 配 比将其 持有 的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 和 招 商国 证 生物医药 B 份 额申请 合并 为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份额 后赎 回。 投资者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 场外申 购的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份 额 不进行 分拆 , 但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投 资者 可将其 持有 的场 外招 商国 证生物 医药 份额 跨系统 转 托 管至 场内 并申 请将其 分拆 成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 和 招 商国 证 生物医 药 B 份 额后上 市交 易 。 投 资者 可 按 1:1 的 配比 将其 持有 的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和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 额合 并为 招商 国 证生物 医药 份额 后赎 回。 (三)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规则 本基金 份额 所分 离的 两类 基金份 额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和 招 商国 证生 物 医药 B 份 额具有 不同 的参 考净 值计 算规则 ,即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 额和 招商 国证 生 物医药 B 份额 的风险 和收 益特 性不 同。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将在 每个 工作 日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对招商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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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32 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 和 招 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B 份 额分 别 进行参 考净 值计 算,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为 低风 险且 预期 收 益相对 稳定 的基 金份 额, 本 基金净 资产 优先 确保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的 本金 及 招 商国 证 生物医 药 A 份额 累计 约定 日应得 收益 ;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B 份额 为高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的 基金 份额 ,本 基金 在优先 确保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的 本金及 累计 约定 日应 得收 益后, 将剩 余净 资产 计为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 额 的净资 产。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和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额 的 参考净 值 计算规 则如 下: 1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 同期银 行人 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利 率(税后) + 3%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 基准日次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利 率为 准 。 同 期利 息税 率以最 近一 次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次日 执行的 利息 税率 为准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所在 年度 的年 基准收 益率 为 “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 3% ” 。 年基准 收益 均 以 1.00 元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本基 金每 个工 作日 对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额 和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 额 进行参 考 净值计 算 。 在进 行 招 商国 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 和 招 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B 份 额各 自 的参考 净值 计 算时, 本基 金净 资产 优先 确保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的 本金 及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 累计约 定日 应得 收益 ,之 后的剩 余净 资产 计为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的净 资产。 招商 国 证生物 医药 A 份 额累 计约 定日应 得收 益 按 依据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约定 年基准 收益 率 计算的 每日 收益 率和 截至 计算日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 额应 计收 益的 天数 确 定; 3、每 2 份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额 所代 表 的 1 份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和 1 份招商 国 证生物 医 药 B 份额 分别 计 入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 额总额 和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总额 进行参 考净 值计 算, 并将 分别按 分离 后的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 A 份 额和 招商 国 证生物 医 药 B 份额的 份额 数享 有获 得份 额折算 的权 利 , 每 2 份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份 额所 代表 的资产 净值 等 于 1 份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和 1 份 招商 国证 生 物医 药 B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 之和; 4 、在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至参 考净 值计算 日, 若未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定期份 额 折算或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则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 额在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应 计 收益的 天数 按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计算 日的实 际天 数计 算 ; 若 最近 一次份 额折 算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定期 份 额折算 或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则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在 参考 净值 计算 日应 计收益 的天 数 应按照 最近 一次 基金 份额 折算基 准日 次日 至计 算日 的实际 天数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约 定应得 收 益,如 在某 一会 计年 度内 本基金 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 情况下 ,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能会 面临 无法取 得约 定应 得收 益甚 至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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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33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按照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净 值计算 规则 以及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 A 份 额和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依 据以 下公 式分 别计 算 T 日 各基 金 份额的 单位 净值 和参 考净 值: 1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市后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总数 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为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额 和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的 份额数 之和 。 2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和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计算 365 1 ? ? ? ? T R NAV A A B NAV NAV NAV ? ? ? 基础 2 设 T 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T=Min{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 T 日, 自最 近一 次基金 份 额折算 基准 日次 日 至 T 日} ; 基础 NAV 为 T 日每 份 招 商国 证 生物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A NAV 为 T 日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B NAV 为 T 日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 R 为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约定 年基准 收 益率。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招商 国证 生物医药 A 份额 和 招 商国 证生物 医 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T 日 的各 基金 份额 的单 位 净值和 参考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公 告。 如遇 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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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34 七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业 务规则 》 等 有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及 基金 合同 , 并 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5 〕 668 号文 注册 公 开募 集。 (一) 基金类别、运 作方 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 别: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 基金面 值及 认购 价格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本基 金按 初始面 值 发售, 认购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二)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上限 。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本基金 自 2015 年 5 月 19 日至 2015 年 5 月 29 日向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 有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禁 止购 买者 除外 ) 公开发 售 , 其 中周 六、 周日 发售情 况见 各销 售机 构在 当地的 公 告 。 具体募 集方 案以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为 准 , 请 投资 者就 发售和 认购 事宜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 份额发 售公 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场 内和 场外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在基 金募集 阶段 , 本 基金 以同 一个基 金份 额认购 代码 在场 内和 场外 同时募 集。 投资人 从场 内认 购的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在 基金 发售结 束后 , 全部 份额 将 按 1∶1 的 比例 自 动分 离, 确认 为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与 招商国 证生 物医药 B 份额在深圳 证券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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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35 易所上 市交 易 。 投 资人 从场 外认购 的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额 既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开始办 理招商 国证生 物医药 份额 的 赎回 业务之 后,直 接申请 场外 赎回, 也可在 跨系统 转托 管业务 开通后 , 通过办 理该 业务 ,转 托管 至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按 1 :1 比 例分 离 为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额 和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后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 通 过场外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通过 场内 认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证 券账 户下 。 其 中, 证 券账户 是指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深 圳 分 公 司开 立 的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人民 币 普 通 股票 账户或 者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 网 上交 易系 统及 基金 代销机 构 的代销 网点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办理 或按 基金管 理人 、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销 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将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进行 ( 具 体名单 可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网站 查询) 。 本基 金认购 期结束 前获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 的会员 单位也 可代 理场 内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尚未 取得 相应 业务资 格, 但属 于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的 其他机 构,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后, 代理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参 与本基 金 招 商国 证生物 医 药 A 份额 和招 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的 上 市交易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 代销 机构办 理基 金认 购业 务的 地区 、 网 点的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法 , 请参见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以及 当地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七)基金面值、认 购费 用、认购价格及计算 公式 1 、基 金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按初 始面 值发 售, 认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3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按 认购 金额进 行分 档。 投资 人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认购 费用 由认购 人承 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1) 本基 金的 场外 认购 费 率如下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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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36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50 万 0.8% 50 万≤M <100 万 0.4% M ≥100 万 每笔 300 元 (2)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购 费 率由销 售机 构参 照场 外认 购费率 执行 。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场外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 投 资者 通过场 外认 购本 基金 所获 得的全 部份 额将 确认 为 招 商国证 生 物医药 份额 。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方 式 , 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计算 公式 为 :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产生 的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归入 基 金财产 。 利息 折算的 份额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其中 利息 折 算的份 额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例:某 投资 者投资 60,000 元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该笔认 购全 部予 以确 认, 如果认 购 期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60,000 元/(1+0.8 %)= 59523.81 元 认购费 用=60,000 元-59523.81 元=476.19 元 认购基 金份 额= (59523.81+50 元) ÷1.00 元=59573.81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60,000 元通 过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加上 认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息 ,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投 资者 确认的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为 59573.81 份。 (2) 场内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投资 者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的 全部份 额将 按 1 ∶1 的 比率 确认为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额 与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的 方式 ,认 购价 格为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计算 公式为 :


认购金 额 = 认 购价 格× 认购份 额× (1 +认 购费 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价 格× 认购份 额× 认购 费率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 认购 利息/ 认购 价格


认购份 额总 额 = 认 购份 额+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经确认 的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或 招商 国证 生 物医 药 B 份额)= 认购 份 额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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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37 2


场内认 购 份 额按 整数 申报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保 留至 整数位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整数 位 以后部 分采 取截 位法 , 余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经 确认 的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招 商国 证 生物医 药 B 份额 取 整计 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余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某 投资 者通 过 场 内认 购 60,000 份 本基 金, 该笔 认购全 部予 以确 认, 如果 认购期 内 认购资 金获 得 的 利息 为 50 元, 若会 员单 位设 定的 认 购费率 为 0.8% , 则 其可 得 到的 招 商国 证 生物医 药 A 份额 、招商 国 证生物 医 药 B 份额 计算 如 下: 认购金 额=1.00× 60,000× (1+0.8% )=60480.00 元 认购费 用=1.00× 60,000× 0.8% =48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50 /1.00 =5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60000.00 +50=60050 份 经确认 的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经 确认 的 招 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60050/2 = 30025 份 即投资 者通 过 场 内认 购 60,000 份 本基 金, 需缴 纳 60480.00 元,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 认购期 内获得 的利 息, 基金 发售 结束后 ,投 资者 经确 认的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 招商 国证 生 物医 药 B 份额 各为 30,025 份。 (八)投资人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的 时间 和程 序 认购时 间安 排、 投资 人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等均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详 细列 明,请 参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及 销售 代理 人相 关公 告。 2 、认 购的 限制 (1)本 基金 场 内认购 采用 份额认购 的方 式。在 具有 基金代销 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 员单位 进行 场内 认购 时, 投资人 以份 额申 请, 单笔 最低认 购份 额 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的应 为 1,000 份的 整数 倍, 且 每笔 认购 最大 不超 过 99,999,000 份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最高累 计认 购份 额不 设限 制。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机 构认 购, 单个 基金 账户单 笔最 低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 ( 含认购 费) ,具 体认 购金 额 由代销 机构 制定 和调 整。 通过 招 商基 金 官网交 易平 台 认 购, 每笔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通过 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认购 , 单个基 金账 户的 首次 最低 认购金 额 为 50 万元 人民 币 (含 认购 费) ,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 对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 高累计 认购 金 额不设 限制 。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资金 。 (3) 投资 者在 认购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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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38 (4)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通过 场 外认 购和 场内 认购 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5)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者 可通 过其 办理 认购 的销售 网点 查询 认购 确认 情况。 (6)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受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的成 功与否 应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九) 募集期间认购 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十) 募集期间的认购 资 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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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39 八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合同备案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 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 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 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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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40 九 、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份 额 的申购 和 赎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可 通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 方式 对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进行申 购 与赎回 。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招 商国 证生 物 医药 B 份额 只 上市 交易 , 不接受 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 额 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包 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 人委托的 场外 代 销机 构, 投资 者可 使用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场外 代销 机构 办理 场外申 购、 赎回 业务 。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 额 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为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且 符合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风险 控制 要求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投 资者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户 (即 投资 者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开立 的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人 民币 普 通 股 票账 户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金 代销 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所 交易 日(基 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另行 公告。 场内 业务 办理时 间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日交易 时间, 场外 业务办 理时间 以各销 售机 构的规 定为准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更改 或 其 他特 殊情况,基 金管理 人将 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放日 及时间 进行调 整, 但应在 实施日 前在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 招 商 国 证 生 物医 药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 投资 者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者转 换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收 的 , 其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者转 换 的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的价 格。 2 、申 购赎 回业 务开 始的 时 间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的 申购 、 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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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41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投资 人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招 商国 证生物医 药份 额的场 内申 购、赎 回 业务时 , 需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 购、 赎 回业 务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 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招 商国 证生 物 医药 份额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必须 有足够 的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额 余额 , 否则所 提交 的申购 、 赎回 的 申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则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申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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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42 投资人 申购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份 额 时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内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申 购成 立;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 请时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 过基 金登 记机 构及 其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银行 账户。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在 办理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份 额 场 内申 购时 ,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50,000 元 人民币 。 投 资人 办理 招商 国 证生物 医药 份额 场外 申购 时, 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 ( 含 申购费 ) 。 通过 直销 中心 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50 万 元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 币(含 申购 费) 。通 过 招 商 基金官 网交 易平 台办理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 药份额 申购 , 最 低申 购金 额为单 笔 1,000 元。 本 基金 直销中 心及 招商 基金 官网 交易平 台的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酌情 调整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办 理 招 商国证生 物医 药份额 场外 赎回时, 每笔 赎回申 请的 最低份 额 为 1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办理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份 额 场 内赎 回时 , 每笔 赎回 申请 的最低 份额 为 100 份 基金 份额, 同时 赎回 份额 必须 是整数 份额 。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份额 持有 人每个交 易账 户的最 低份 额余额 为 100 份, 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将导 致在销售 机构 ( 网点) 保 留的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份 额 余 额不 足 100 份 的,需 一并 全部 赎回 。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份 额 上 限进 行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 金额和 赎回 的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指 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的 申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并应 在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1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的申购 费率 (1)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 额 的场 外申 购费 率根 据申 购金额 设定 如下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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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43 M <50 万 1.0% 50 万≤M <100 万 0.5% M ≥1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 额 的场 内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代销机 构比 照场 外申 购费 率执行 。 2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的赎回 费率 (1)招 商国证 生物医 药份 额 的场外 赎回 费率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该部 分基 金份额 的 时间分 段设 定如 下: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2)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 额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 定 0.5% 。 招商国证 生物 医药份 额 的 赎回费用 由基 金赎回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扣除赎 回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部 分 不 低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介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履 行 相 关 手续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适 当调 低 招 商 国 证生 物 医 药 份额 的 申 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 额 的份 额净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 招 商国 证生物 医 药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 其 中, 通过 场 外方式 进行 申购 的, 申购 份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计 入基 金财产 ; 通过 场内方 式申 购的 , 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采用截 尾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整 数位 后小 数 部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投资 者。 例: 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投 资 60,000 元 申购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份 额 , 对应 申购 费 率为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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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44 假设申 购当 日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为 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 60,000 / (1+1.0%) =59405.94 元 申购费 用=60,000 -59405.94=594.06 元 申购份 额 =59405.94/1.068=55623.54 份 即: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投资 6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68 元 ,则 可得 到 55623.54 份基 金份 额。 2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 T 日的 招 商国 证生物 医药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计算 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 赎 回份 额 ?T 日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 额 的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各计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某 投资 者赎回 10,000 份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且持有 时间 不满 1 年 ,赎 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申请当日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份额 的份额净值 是 1.068 元,则可得到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 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且 持有时 间不 满 1 年, 假设 赎回当 日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的 份额净 值 是 1.06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626.60 元。 3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T 日的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份额 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算 ,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份 额 份额 净值 的 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八) 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的 份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申购 的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份 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持 有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 场 内申购 的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额 登记 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账 户下 。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通常 情况下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或 转换转 出该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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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45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注 册 登 记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 但 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调整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或 拒绝 接受基 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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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46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 额、 招 商国 证 生物医 药 B 份 额) 的 10% 时,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 额 占 当日 申请 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赎 回 不享 有赎 回优先 权, 并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 生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3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二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天但 少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介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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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47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介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 、解 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七 )基金份额的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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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48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本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 回以 外的其 他交 易方式 进行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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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49 十、 招 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 与招商国证生 物医药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申请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上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六个 月内 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在确 定上市 交易 时间后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在 上市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介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公 告 。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1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额 、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分 别采 用不 同的 交易 代码上 市 交易; 2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额 、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上 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 价分别 为 各自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 3 、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实 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 涨跌 幅 比例 为 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行 ; 4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额 、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买 入申 报数 量 为 100 份或其 整 数倍; 5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申 报价 格最 小变 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6 、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上 市交 易遵 循 《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 则》及 相关 规定 。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招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 圳证券 交 易所相 关规 则及 有关 规定 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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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50 招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额 在深 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交易 行 情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行情 发布 系统 同时 揭示 前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六)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 招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额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 恢复上 市 和终止 上市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七)相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 等相关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整 的 , 本基金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以修 改 , 且 此 项修 改 无 须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 八 ) 若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金 上 市交 易 的 新 功能,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 加相 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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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51 十一、 基金份额 的登记、 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管等其他 相关业 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 记 1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采用 分系统登 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或申 购的 招商国 证生 物 医药 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下 ; 场内 认购 或申 购的 招商国 证生 物 医药份 额、 或上 市交 易的 招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 额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证 券账 户下 。 2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的 招 商国 证生物 医药 份额可以 申请 场内赎 回; 登记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份 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3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 额、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额 只能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不 能直 接申 请场 内赎回 , 但 可按 1:1 的 比例 申请合 并为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后再 申请场 内赎 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为 。 2 、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 理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份 额 赎回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时 ,须 办理 已持 有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管 。 3 、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 理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 A 份 额、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额 上市 交易 或 招 商 国证生 物 医 药份 额场 内赎 回的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须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4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三)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 统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招商 国证生物 医药 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和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招商 国证生 物医药 份额 跨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 业务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3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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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52 十二、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 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一) 份额配对 转换是指 本基金的 招商国证生 物医 药份额 与招商国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换,包 括分 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 、分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有 的每 两份 招 商国 证生物医 药份 额的场 内份 额申请 转 换成一 份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与 一份 招商国 证 生物医 药 B 份 额的 行为 。 2 、 合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一 份 招 商国 证生物 医 药 A 份 额与一 份 招商国 证 生物医 药 B 份 额进 行配 对 申请转 换成 两份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的行为 。 (二)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 额配 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的营 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理 份额配 对转 换。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三)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 对转 换自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 A 份 额、 招商 国 证生物 医药 B 份额 上市 交 易后不 超 过 6 个 月的 时间 内开 始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 始办 理份额 配对 转换 的具 体日 期前 2 日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 额配对 转 换时除 外) ,具 体的 业务 办 理时间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四) 份额配对转换 的原 则 1 、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2 、申 请进 行分 拆的 招商 国 证生物 医药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必须 是偶 数。 3 、 申请 进行 合并 的 招 商国 证生物 医 药 A 份 额与 招 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B 份 额必 须 同时配 对 申请, 且基 金份 额数 必须 同为整 数且 相等 。 4 、招商 国证生 物医药 份额 的场外份 额如 需申 请 进行 分拆,须 跨系 统转托 管为 招商国 证 生物医 药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后方可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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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53 5 、份额 配对转 换应遵 循届 时相关机 构发 布的相 关业 务规则。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 登 记结算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可视情况 对上 述规定 作出 调整,并 在正 式实施 前 2 日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介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五) 份额配对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六) 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份额 配对 转换业务 办理 机构因 异常 情况无 法 办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2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份 额 配对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在暂停份 额配 对转换 的情 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的办理 ,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七)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办 理机 构可对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酌 情收取 一定 的佣 金 , 具 体见 相关业 务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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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54 十三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束 和数 量化 的 风 险管 理手段 , 实 现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相 似的回 报。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是 保持 基金 净值收 益率 与业 绩基 准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二)投资理念 指数化 投资 可以 以较 低的 成本获 取良 好的 市场 长期 回报,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代 表性、 流动 性与投 资性 的指 数可 以有 效分享 该指 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场 中的 投资 机会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证生物 医药 指数 的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 股 指期货 、 固定 收益 投资品 种 (如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等)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本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本 基 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5% ,投资于国证生物医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 股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且 不低 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以国 证生 物医 药指 数为标 的指 数, 采用 完全 复制法 , 按 照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组 成及 其权重 构建 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主要 按照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来拟 合复 制标 的指 数 , 并 根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的 变动 而 进行相 应调 整, 以复 制和 跟踪标 的指 数。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是 保持 基金 净值 收益率 与业 绩基 准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超 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不 超 过 4%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分红等 行为 , 以 及因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对本 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效果 可能 带来 影响 , 导 致无法 有效 复制 和跟 踪标 的指数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投 资组 合管 理进行 适当 变通 和调 整, 力求降 低跟 踪误 差。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成份 股的 流动性 进行 分析 , 如发 现流 动性欠 佳的 个股 将可 能采 用合理 方 法寻求 替代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以 下策 略构 造替 代股 组合: (1) 基 本面 替代 :按 照与被替 代股 票所 属行 业,基 本面 及规 模相 似的 原则, 选取 一揽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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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55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票作 为替 代股备 选库 ;


(2) 相关性 检验 : 计 算备 选 库中各 股票 与被 替代 股票 日收益 率的 相关 系数 并 选 取与被 替 代股票 相关 性较 高的 股票 组成模 拟组 合 , 以 组 合 与被 替代股 票的 日收 益率 序列 的相关 系数 最 大化为 优化 目标 ,求 解组 合中替 代股 票的 权重 ,并 构建替 代股 组合 。 本基金 管理 人每 日跟 踪基 金组合 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偏离度 , 每 月末、 季度 末定 期分析 基 金的实 际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表现的 累计 偏离 度、 跟踪 误差变 化情 况及 其原 因, 并优化 跟踪 偏离 度管理 方案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运用 股指 期货,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 在股指 期货 投资 中将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在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参 与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 以 改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本 基金主 要通 过对 现货 和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 结合 股指 期货 定价 模型寻 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采用流 动性 好 、 交 易活 跃的 期货合 约, 达到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指 期货 来对 冲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 风险以 进行 有效 的现 金管 理, 如预 期大 额申购 赎回 、 大 量分 红等 , 以 及对 冲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五)标的指数与业 绩比 较基准 1 、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标 的指 数为国 证生 物医 药指 数。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国 证生 物医 药指 数的 编制、 发布 或授 权, 或 国证 生物医 药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由 于指数 编制 方法 的重 大变 更等事 项导 致国 证生 物 医 药指数 不宜 继 续作为 标的 指数 , 或 证券 市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适合 投资 的指 数推 出, 基金管 理人 认 为 有必要 作相 应调 整时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 较基 准和基 金名 称。 其中 , 若 变更 标的 指 数涉及 本基 金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 性变更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 变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且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略 无实 质 性影响 (包括 但不限 于指数 编制 单位变 更、指数 更名 等事 项) ,则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一 致后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 2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国证 生物医 药指 数收 益率 ×95 %+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活期 存款基 准 利率( 税后 )× 5%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标的 指数 为国证 生物 医药 指数 , 且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因 此, 本 基金 将业 绩比较 基准 定为 国证 生物 医药指 数收 益率 ×95 %+ 金融机 构人 民 币活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税 后)×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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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56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以 在与 本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同 意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和 业 绩比较 基准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变 更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介 上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具 有较高 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特 征 。 从 本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 基 金份额 来看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 额具 有低 风险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招商国 证生 物 医药 B 份 额具 有高 风险 、 高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负 责制定 基 金投资 方面 的整 体投 资计 划与投 资原 则; 决定 有关 标的指 数重 大调 整应 对决 策、 其 他重 大组 合调 整决策以及重 大的单项投 资决策;基金 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 的决策, 负责 投资组合 的构建 、调 整和 日常 管理 等工作 。 (1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依 据 相关研 究分 析报 告, 定期 召 开或遇 重大 事项 时召 开投 资决策 会 议,决 策相 关事 项。 基金 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进行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 日常决 策。 (2) 基金 经理 依据 指数 编 制单位 公布 的指 数成 份股 名单及 权重 ,进 行投 资组 合构建 ; (3)基 金经理 及风险 管理 部定期对 投资 组合的 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 进行跟 踪和 评估, 并 对风险 隐患 提出 预警 ; (4)基 金经理 根据指 数成 份股或权 重变 化情况 、基 金申购赎 回情 况、指 数成 份股派 息 情况等 ,适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整 ;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负责 对各 决策 环节 的事前 及事 后风 险、 操作 风险等 投资 风险进 行监 控 , 并在 整个 投资流 程完 成后 , 对 投资 风险及 绩效 做出 评估 , 提 供给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等相 关人 员, 以供 决策 参考。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 投 资于 国证 生物 医药 指 数成份 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90% , 且不 低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展 期; 3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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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57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回 购)等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且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10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5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 资于 其他 权证 的投资 比例 ,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6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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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58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需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一 )基金的融资 融券 、转融通业务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转融 通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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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59 十 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 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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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60 十五 、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是 计算 招 商国 证 生物医 药份 额 申 购与 赎回 价格以 及计 算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 、招 商国 证 生物医 药 B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衍生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估值;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 但收盘 价未 能代 表估 值日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使用 调整后 的收 盘价 估值;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减去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 但收 盘价未 能代 表 估值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使用调 整后 的收 盘价 减去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估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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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61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等 衍生品种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 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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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62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 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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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63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8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公司及登 记结 算公司 等第 三方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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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64 十六 、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 额、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B 份 额)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 如 果终 止招 商国 证生物 医药 A 份 额与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额 的运 作, 本基 金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调整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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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65 十七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4 、基 金上 市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1%÷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金 管 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2%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 金托 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约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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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66 向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支付指 数使 用费 。 通 常情 况下, 指数 使用 费按 照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2% 的年 费率 进行 计提 , 且 收取 下限 为每 季 人民 币 5 万 元 (即 不足 5 万元部 分按 照 5 万元收 取) 。计 费期 间 不 足 一季度 的, 根据 实际 天数 按比例 计算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标的 指 数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 每季 支付一 次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数 使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 于 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上一季 度的 指数 使用 费。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3 -11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费 率, 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介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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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67 十八、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 存续 期内 的每 个会 计年 度 (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六 个月的 除外 ) 的 12 月 15 日 ( 遇节 假 日顺延 ) ,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 下规则 进 行 基金 的定 期份 额折算 。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会 计年 度 的 12 月 15 日(遇 节假 日顺 延)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额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招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和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 额按照 本 基 金基 金合 同中 规定的 净 值计算 规则 进行 净值 计算 , 对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 额的约 定应 得收 益进 行定 期份额 折算 , 每 2 份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份额将 按 1 份 招商 国证 生 物医 药 A 份 额获 得约 定应 得收益 的新 增 折算份 额。 在基 金份 额折 算前与 折算 后,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 A 份 额和 招商 国 证生物 医 药 B 份额的 份额 配比 保 持 1 :1 的比例 。 对于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期 末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即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每 个 会计年 度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的 份额 净值 超 出 1.000 元部 分 , 将 折算 为场 内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 药份额 分配 给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持 有人 。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每 2 份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将按 1 份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获 得新 增 招 商国 证生物 医药 份 额的分 配 。 持 有场 外招 商国 证生物 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得 新增 场 外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的分配 ; 持有 场内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按 前 述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 场内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的 分配。 经过 上述 份额 折算, 招商国 证生 物 医药 A 份额 的参 考净值 和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将 相应 调整 。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基金 份额 折算基 准日 ,本 基金 将对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和 招商 国 证生物 医药 份额 进行 应得 收益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 本年度 应得 收益 的定 期份 额折算 时, 有关 计算 公式 如下: (1)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招商 国 证生物 医 药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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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68 招 商 国 证 生 物 医 药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招 商 国 证 生 物 医 药 份 额 数 量 =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参 考净 值 前 A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 后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额 的份 额数 (2)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 额参 考净 值及 其 份额数 。 (3)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 额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 商 国 证 生 物 医 药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招 商 国 证 生 物 医 药 份 额 = 后 基础 前 前 基础 NAV NAV NUM A 000 . 1 2 ? ?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招商国证生物医 药份额 的份 额数 + 招 商国 证生物 医药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的份 额数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参 考净 值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 后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额 的份 额数 招商国证 生物 医药份 额的 场外份额 经折 算后的 份额 数采用截 尾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位 ;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的 场内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以 及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折 算 成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数均 取整 计算 ( 最小单 位 为 1 份 ) , 余 额计 入基金 财 产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 商国 证生物 医 药 A 份 额参考 净 值等具 体 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5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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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69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 额与 招商国 证生 物 医药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和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的 申购或 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见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6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若在定 期份 额折 算日 前一 个月内 发生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本基 金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基金管 理 人将根 据情 况决 定是 否进 行定期 份额 折算 。 若在 定期 份额折 算日 发生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本基 金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的情 形时 ,将按 照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规则 进行 份额 折算 。 (二) 不定期份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 即 : 当 招商国 证生 物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 ; 当 招商 国 证生物 医 药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达到 0.250 元。 1 、当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进 行份额 折算 。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确定 折算基 准日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和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 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达到 1.500 元后,本 基金将分 别对招 商国证 生物医 药 A 份 额、 招商 国 证生物 医药 B 份额 和招 商 国证生 物医 药份 额进 行份 额折算 ,份 额 折算后 本基 金将 确保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和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 额的 比例为 1:1 , 份额折 算后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 额和 招商 国证 生 物医药 B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 、招商 国证 生 物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均调 整 为 1 元。 当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的份额 净值 达 到 1.500 元 后,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 招 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B 份 额、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三类 份额将 按照 如下 公式 进行 份额折 算: 1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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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70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前 招商 国证 生 物医药 A 份 额的 份额 数与 份额折 算后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 额的份 额数 相等 ; ②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持 有人 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增 的份 额数 ,即 参考 净值超 出 1 元以上 的部 分全 部折 算为 场内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 内招 商国 证生物 医药 份额 数量=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A A NAV NUM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参 考净 值 前 A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后 A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2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后 招商 国证 生 物医药 B 份额 与招 商国 证 生物医 药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保持 1 : 1 配比 ; ② 份 额折 算前 招商 国证 生 物医 药 B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与份额 折算 后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及新 增场 内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之和 相等 ; ③ 份 额折 算前 招商 国证 生 物医 药 B 份额 的持 有人 在 份额折 算后 将持 有招 商国 证生物 医 药 B 份额 与新 增场 内招 商 国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后 后 A B N N UM UM ?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 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 内招 商国 证生物 医药 份额 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B B NAV NUM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3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场外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场 外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额 ,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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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71 内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持有人 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 增场内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 份 额数 招商国证 生物 医药份 额的 场外份额 经折 算后的 份额 数采用截 尾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位 ;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的 场内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以 及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 额折 算成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的场 内份 额数 均取 整计 算(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 商国 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 和招 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B 份 额的 参 考净值 等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 额与 招商国 证生 物 医药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和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的 申购或 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见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 当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到 0.250 元, 本 基金将 按照以 下 规则进 行份 额折 算。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 到 0.250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市场 情 况确定 折算 基准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额 、 招 商国 证生物 医 药 B 份额 、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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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72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达 到 0.250 元 后, 本基 金将 分 别对招 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额 和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进 行份额 折算 , 份额折 算后 本基 金将 确保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A 份 额 和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B 份 额的比 例 为 1 : 1, 份额 折算 后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和 招商 国 证生物 医 药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均 调整 为 1 元。 当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 额参考 净值 达到 0.250 元 后,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额 、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三 类份额 将按 照如 下公 式进 行份额 折算 。 1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与 份额折 算后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 额的资 产净 值相 等。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的份 额数 2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额 折算 前后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 A 份 额与 招商 国 证生物 医药 B 份额 的份 额 数始终 保 持 1:1 配 比; ②份额 折算 前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额 折算 后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及新 增场 内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之和 相等 ; ③份额 折算 前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 额的 持有 人在 份额折 算后 将持 有招 商国 证生物 医 药 A 份 额与 新增 场内招 商 国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后 后 B A N N UM UM ?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场内新增 基础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场内新增 基础 NUM 为份额 折算 前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 额持 有人 在份 额折算 后所 持有 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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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73 增的场 内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参 考净 值 前 A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3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国证 生物 医药份额的资产净值 与份 额折算后招商国证生 物医 药份额的 资产净 值相 等。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招商国证生物医药份额的 份 额数 招商国证 生物 医药份 额的 场外份额 经折 算后的 份额 数采用截 尾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位 ;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的 场内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以 及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 额、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 额折 算成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的场 内份 额数 均取 整计 算(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 商国 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 和招 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B 份 额的 参 考净值 等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 额与 招商国 证生 物 医药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和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的 申购或 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见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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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74 十九 、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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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75 二十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 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公开披露采用 的语 言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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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76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招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招 商国 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 、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上市 交易 3 个 工作 日前, 将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开始申 购、 赎回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份 额 申 购开 始日 、 赎回开 始日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6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额 上 市交易 前 或者开 始办 理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与 招商 国 证生物 医 药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在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B 份额 上 市交 易 或 者开 始办 理 招商 国 证生物 医药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与 招商 国证生 物 医药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招 商国 证 生 物 医药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与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B 份额 的 基金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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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77 额参考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招 商国 证 生物医 药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与招 商国 证 生物医 药 B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7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8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该披 露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等 投资管 理人 员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 有基金 的份 额、 期限 及期 间的变 动情 况。 基金 定期 报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9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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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78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 额与 招商国 证 生物医 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 金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本基 金接 受或 暂停 接受份 额配 对转 换申 请;


(27)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份 额配对 转换 后恢 复办 理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 (28)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额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额 上市 交易 ; (29)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暂停 上市 、恢 复 上市或 终 止上市 ; (30) 本基 金实 施基 金份 额折算 ; (3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0 、澄 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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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79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应当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货 交易 对 本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 细。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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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80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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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81 二十一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时 赎回 持 有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件 ,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 如 : 招 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招 商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详细 的了解 。 在 对自 己的 资金 状况、 投资 期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 做出 是否 投资的 决定 。 投 资者 应确 保在投 资本 基金后 ,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人特 别注意 , 因基 金份 额拆 分 、 分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变 化, 不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不会 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或 提高 基金 投资 收益 。 因基 金份 额拆 分、 分红 等行 为导致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 至 1 元 初始 面值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响 下 , 基 金 投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份 额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始 面值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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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82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 国有 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因此,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波 动将 会通 过证 券市 场反映 出 来,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 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影 响, 如管理 能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竞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在 基金 开放日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如果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迅速 变现 对资 金净值 产生 不利 的影 响,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水 平 。 尤其 是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基金 将面临 流动 性 风 险, 可 能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 验、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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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83 (五)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1 、指 数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投资 标的 为 国 证生 物医 药 指数 , 在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过程 中可 能面临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 风 险。 (1)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为 指 数型 基金 , 主要 投资 于 国 证生 物医 药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 在具 体投 资管理 中, 本基 金可 能面 临 国证 生物 医药 指数 成份 股以及 备选 股所 具有 的特 有风险 , 也 可能 由于股 票投 资比 例较 高而 带来较 高的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采取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 被 动跟 踪标 的指数 。当 指数 下跌 时, 基金不 会采 取防 守策 略, 由此可 能对 基金 资产 价值 产生不 利影响 。 (2) 投资 替代 风险 因特殊 情况 ( 比如市 场流 动性不 足 、 个 别成份 股被 限制投 资等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 足 够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如 买入 非成份 股等 ) 进 行适 当的 替 代,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产生 不利影 响。 (3)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因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导致 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可 能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可能 发生 变化 , 投 资人 还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 带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4) 跟踪 偏离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①基金 有投 资成 本、 各种 费用及 税收 , 而指数 编制 不考虑 费用 和税 收, 这将 导致基 金 收 益率落 后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产 生负 的跟 踪偏 离度 。 ②指数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等因 素将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指 数 收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③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构成, 或成 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该 成份股 在指 数中的 权重 发生 变化 , 或 标的指 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能 暂时 扩大 与标的 指数 的构 成差 异, 而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扩大 。 ④投资人 申购 、赎回 可能 带来一定 的现 金流或 变现 需求,在 遭遇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停牌 、 摘牌或 流动 性差 等情 形时 , 基金 可能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组 合或 承担 冲击 成本 ,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⑤在基 金进 行指 数化 投资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能力 , 例如 跟踪指 数的 水平 、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基金收 益产 生影响 , 从而 影响基 金跟 踪偏离 度和 跟 踪 误差。 ⑥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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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84 有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缺 乏卖 空、 对 冲机 制及 其他工 具造 成 的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因 指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产 生的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误 差。


(5)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的 回报率 与整 个股 票市 场的 平均回 报 率可能 存在 偏离 。 2 、分级 基 金运 作的 特有 风 险 (1) 上市 交易 风险 招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 与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由 于上市 期间 可能 因信 息披 露导致 基金 停牌 , 投 资人 在 停牌期 间不 能买 卖 招 商国 证生物 医 药 A 份额 与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额 , 产生 风险 ;同 时 ,可能 因上 市后 交易 对手 不足导 致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与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额 产 生流动 性风 险。 (2) 杠杆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为复 制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有 较高风 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从 本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 看,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具有低 风险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特 征;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额 具 有高风 险、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由于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内 含杠 杆机 制的 设计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额 参考 净 值的变 动幅 度将 大于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份 额净值 和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参考 净 值的 变 动幅度 ,即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额 参考 净 值变 动 的波动 性要 高于 其他 两类 份额。 (3)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招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 与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由于 受到 市场供 求 关系的影 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 与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可能 出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 险。 尽管份额 配对转换机制的设计已将折/ 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 低水平, 但招商国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 和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额 的某 一级 份额 仍 有可能 处于 折/ 溢 价交 易状 态。 (4)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风 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 本基 金将 进行 定期 份额 折算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原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 A 份额 持 有人 或 招商国 证生 物医药 B 份额 持有人 将可能 获 得一 定比 例的 招 商国 证 生物医 药份 额 , 因此 原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持 有人 或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将 会发 生改 变。 (5) 份额 折算 风险 ①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 资人带 来损 失。 场外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时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金 财产 。 场 内份 额进 行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 留至整 数位 (最 小单位 为 1 份 ) , 小数 点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财 产。因 此, 在 基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 尾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 资人 带来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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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85 ②份额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有 可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 新增份 额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风 险是 指在 场内 购买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或招商 国 证生物 医 药 B 份额 的 一部 分投资 人可 能面 临的 风险 。由于 在二 级市 场可 以做 交易的 证券 公 司并不 全部 具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颁发 的基 金代销 资格 , 而只 有具 备基 金代销 资格 的 证券公 司才 可以 允许 投资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 因 此, 如 果投资 人通 过不 具备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证 券公司 购买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或 招商 国证 生 物医药 B 份额 ,在 其参 与 份额折 算后 , 则折算 新增 的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份额 并不 能被 赎回 。 此风 险需 要引 起投 资人 注意, 投资 人可 以选择 在份 额折 算前 将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或 招商国 证生 物医药 B 份额卖出, 或者 将 新增的 招 商 国证 生 物 医 药份 额 通 过 转 托管 业 务 转 入具 有 基 金 代 销资 格 的 证 券公 司 后 赎 回基 金份额 。 (6)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 存在的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办理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与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额 之 间份额 配对 转换 。一 方面 ,份额 配对 转 换业务 的办 理可 能改 变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和 招商国 证生 物医药 B 份额的市场 供求 关 系, 从 而可 能影 响其 交易 价格; 另一 方面 , 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可能 出现 暂停 办理的 情形 , 投 资人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也可能 存在 不能 及时 确认 的风险 。 (7)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包 括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和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 将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 每个 会计 年度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六个 月的 除外 )的 12 月 15 日( 遇节 假 日顺延 ) , 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本基金 招 商国证 生物医药 份额 和招 商国证 生物医药 A 份额 实 施定 期份 额折 算。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如 果出 现新增 份额 的情 形, 投资 人可通 过卖 出 或 赎回折 算后 新增 份额 的方 式获取 投资 回报 , 但 是, 投 资人通 过变 现折 算新 增份 额以获 取投 资 回报的 方式 并不 等同 于基 金收益 分配 , 投 资人 不仅 须承担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还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卖 出或 赎回 的价 格波 动风险 。 (六)投资股指期货 的风 险 1 、股 指期 货交 易采 用保 证 金交易 方式 ,潜 在损 失可 能成倍 放大 ,具 有杠 杆性 风险。 2 、股指 期货合 约到期 时, 基金账户 仍持 有未平 仓合 约,交易 所将 按照交 割结 算价将 账 户持有 的合 约进 行现 金交 割,因 此无 法继 续持 有到 期合约 ,具 有到 期日 风险。 3 、持仓 组合品 种变现 时, 由于市场 流动 性严重 不足 或头寸持 有集 中度过 大导 致未在 合 理价位 成交 ,存 在变 现损 失风险 。 4 、股指 期货设 置了涨 跌停 板限制, 基金 账户中 股指 期货持仓 可能 无法平 仓, 存在流 动 性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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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86 5 、交易 所设置 了持仓 限制 ,基金账 户中 股指期 货持 仓超过限 制比 例,会 被交 易所或 期 货公司 强行 平仓 ,存 在强 行平仓 风险 。 6 、 交易 所设 置了 强制 减仓 限制 , 基 金账 户中 股指 期货 持仓符 合交 易所 强制 减仓 范围的 , 存在强 制减 仓的 风险 。 7 、基金 托管人 调拨资 金不 及时,无 法向 期货公 司缴 足交易保 证金 ,会被 期货 公司强 行 平仓, 存在 资金 流动 性风 险 。 (七)其他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登记机 构 、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4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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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87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起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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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88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计 算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额 与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 比例, 并据 此由 招商 国证 生 物医药 份额 、 招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 与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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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89 二十三 、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 其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转融通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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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90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 按 规定 受理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 及时 、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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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91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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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92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招商国证 生物 医药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 额与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依法 转让 其 持有的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 额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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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93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 额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审议 事项应 分别 由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份额 、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 与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 基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 级别内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立设日 常机 构。 1 、除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 外 ,当出 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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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94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 药 A 份额 与 招商国 证 生物医 药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及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招商 国证生物 医药 份额 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变 更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 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6)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基金合 同约 定,且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7)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基金合 同约 定,且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 销 售机 构在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规 则;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应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3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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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95 召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 复 ,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 合 。 (4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 招 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与 招 商国证 生 物医 药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或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答 复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与 招 商国证 生 物医 药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 招 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与 招 商国证 生 物医 药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作 出书 面答 复,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A 份额 与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 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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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96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 也可 以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授 权他 人表 决。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利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招商 国 证生物 医药 份额 、招 商国 证生物 医药 A 份额 与 招 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各 自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会 议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或 会议 通知 等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 )会议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招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与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 额不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 日各自 基 金份 额 的 50%(含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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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97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 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与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 B 份 额 各自份 额 二 分之 一以 上的 持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招 商国 证生 物医药 份额 、 招 商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额 与 招商国 证生 物医药 B 份 额 各自份 额 三 分之 一以 上的 持有人 参加 , 方可召 开。 (4)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 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8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份 额、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 A 份 额与 招商 国 证生物 医 药 B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合 计 50% 以 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或主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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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9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住所 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7 、表决 招商国 证生 物医 药份 额、 招商国 证生 物医药 A 份额与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B 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 在 其对 应份 额级 别内 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 招商 国证 生物医药 份额 、招商 国证 生物医 药 A 份 额与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 额的 各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 招 商国 证生物医 药份 额、招 商国 证生物 医 药 A 份额 与 招 商国 证生 物 医药 B 份 额的 各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 止 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代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 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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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99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9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10 、本部 分关 于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议 事程 序和表 决条 件等内容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定的 部分 ,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定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直接对 该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或调 整, 无需 召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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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00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份额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A 份 额、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 B 份 额)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 如 果终 止招 商国 证生物 医药 A 份 额与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 药 B 份额 的运 作, 本基 金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调整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 (4) 基金 上市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8) 基金 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费用 ; (9)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10)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用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1%÷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金 管 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2%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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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01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 金托 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约 定 向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支付指 数使 用费 。 通 常情 况下, 指数 使用 费按 照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2% 的年 费率 进行 计提 , 且 收取 下限 为每 季 人民 币 5 万 元 (即 不足 5 万元部 分按 照 5 万元收 取) 。计 费期 间不 足 一季度 的, 根据 实际 天数 按比例 计算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标的 指 数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 每季 支付一 次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数 使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 于 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上一季 度的 指数 使用 费。 上述 “1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 - (11 ) 项 费用 ”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费 率, 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介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5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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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02 (五)基金的投资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束 和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实 现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相 似的回 报。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是 保持 基金 净值收 益率 与业 绩基 准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证生物 医药 指数 的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 股 指期货 、 固定 收益 投资品 种 (如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等)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本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本 基 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5% ,投资于国证生物医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 股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且 不低 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2) 投资 组合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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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03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 投 资于 国证 生物 医药 指 数成份 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90% , 且不 低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展 期; 3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回 购)等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且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10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5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 资于 其他 权证 的投资 比例 ,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6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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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04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但 需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六)基金的财产 1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3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 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4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 、 《基 金合 同 》 的变 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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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05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自 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起在 指定媒介 公 告。 2 、 《基 金合 同 》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八)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和律 师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职 责,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十四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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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06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3196351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曾 倩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证生物 医药 指数 的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 股 指期货 、 固定 收益 投资品 种 (如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等)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本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本 基 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5% ,投资于国证生物医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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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07 股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且 不低 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国 证生 物医 药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股 票库、 债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 投 资于 国证 生物 医药 指 数成份 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90% , 且不 低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展 期; 3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 )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 且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10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5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 资于 其他 权证 的投资 比例 ,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6 )本 基金 总资 产 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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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08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因 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需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3)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进行 监督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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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09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 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4)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 对手库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厚 、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及 本协 议 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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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10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令 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 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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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11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行 。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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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12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 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以 计 算 日 该基 金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财 产估值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净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 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 按 其规定 处 理 。 (6)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 当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 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期 货公司 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等第三方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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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13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 此造 成 的影响 。 (8)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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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14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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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15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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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16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 务 1 、本基 金 管理 人将按 照场 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定制 情况,提 供纸 质、电 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单 。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站 进行 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改 。 服 务费 用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客户无 需额 外承 担费 用 。 2 、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 私,如 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 式,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不 对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 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基金 管理人 不寄送 场内 投资者的 对账 单,投 资者 可随时到 交易 网点打 印交 易资料 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手段 查询交 易信 息。 5 、根据 客户的 需求, 本基 金管理人 可向 场外基 金持 有人提供 如资 产证明 书等 其它形 式 的账户 信息 资料 。 (三)信息发送服务 场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招 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 热线 提交 信息 定制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场 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定制 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 息包括 : 基 金净 值、 投研 观点、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 金公 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展 的实 际需 要,适 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场 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定 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 基 金公司 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留 手 机号码 及 EMAIL 地址的 场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发送 基金分 红、 节日 问候 、产 品推广 等信 息。 如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希望接 收到 该类 信息 , 可以 通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消 该项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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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17 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 金 份额持有人 通过 基金账 号/ 开户证件号 码 及登录密 码登录招商基 金网站,可 享 有账户 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修 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项 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场 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进行 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的 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 息查 询、 投诉 建议 等专项 服务 , 场 外基金 持有 人更 可通 过热 线进行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操 作。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点 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回 复 , 对于不能 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 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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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18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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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19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住 所, 并刊 登在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上 。 (二)招募说明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复印 件 , 但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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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1-120 二十八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 文件 ; (二) 《招商 国 证生 物医 药 指数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三) 《招商 国 证生 物医 药 指数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