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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指100(159941)

纳指10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发售日期:2015 年 5 月 20 日 至2015 年 6 月 2 日 
 
 
 
 
目录 
重要提示 ........................................................ 2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 5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 9 
三、投资者开户 .................................................. 9 
四、网上现金认购 ............................................... 10 
五、网下现金认购 ............................................... 10 
六、清算与交割 ................................................. 12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 12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12


2 重要提示 1. 广发纳斯达克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广发纳指100ETF”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75 号文注册。 2.本基金类别为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 3 . 本 基 金的 基 金 管 理人 为 广 发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 以 下简 称 “ 本 公司 ” ) ,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国银行” ) , 登记结算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法 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 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5. 本基金自 2015 年5 月 20 日至2015 年6 月2 日通过网上现金认购 和网下 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进行发售。 6.本基金管理人可办理网下现金发售。 7 . 本 基 金网 上 现 金 发售 通 过 具 有基 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及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会 员 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8.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以下简称 “深圳 A 股 账 户 ” ) 或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证券 投 资 基 金账 户 ( 以 下简 称 “ 深 圳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 。已 有 深 圳 A 股 账 户 或深 圳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账 户的 投 资 人 不必 再 办 理 开 户手续; 尚无 深 圳 A 股 账 户 或 深圳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账 户 的投 资 者 人 ,需 在 认 购 前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到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办 理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 深圳 A 股账户 和 深 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具 体 程 序 和 办 法 , 请 到 各 开 户 网 点 详 细 咨 询 有 关 规 定。 【特别提示: 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 应使用深圳 A 股 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 3 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9 . 本 基 金认 购 费 用 或认 购 佣 金 不高 于 0.80% , 详 情 参 见本 公 告 “ 一、 本 次 募集基本情况”中“ (九)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 10.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核准的境 外投资额度, 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 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募集规模上限限制, 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11.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 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 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 以上(含 5 万 份);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12. 网上现金认购本基金时, 投资人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 办理认购手续。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 累 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网下现金认购本 基金时, 投资人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资金。 网 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13.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14.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 15.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 2015 年5 月15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等媒体上的 《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17. 在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城市外, 各发售代理机构可能随时增 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 具体城市名单、 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 请留意近期本 公司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及各发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本公司在募集期 内还可能新增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留意本公司及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公 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18.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及直 4 销专线电话(020-89899073)或各发售代理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9.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并可根据基金销售 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0.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认可后, 予以公告。 本基金上市后, 未登记在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的基金份额只能进行二级市场买卖, 如投资者需进行上述份额的赎 回交易,须转托管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1.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风 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纳斯达克 100 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投资美国市场的 ETF , 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 ETF 存在一 定差异, 通常情况下, 投资人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 赎回。 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 同日可以赎回和卖出。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 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使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人需 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 A 股账户。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 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 金融工具, 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 从而对基金业 绩产生影响。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 基金合 同》 。


5 一 、 本 次 募集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名 称 基金名称:广发纳斯达克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简称:纳指100 基金代码:159941 ( 二 ) 基 金类 型 和 运 作方 式 本基金类型为指数型,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 ( 三 ) 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四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面值 和 认 购 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 元。 ( 五 )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 六 ) 募 集对 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 金份 额 发 售 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 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6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7 ) 投 资人 也 可 通 过本 公 司 客 户服 务 电 话 进行 本 基 金 发售 相 关 事 宜的 查 询 和投诉等。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以到以下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募集期的认购业务: 爱建证券、 安 信证券、 渤 海证券、 财 达证券、 财 富证券、 财 富里昂、 财 通证券、 长 城证 券 、 长 江证券、 诚 浩证券、 川 财证券、 大 通证券、 大 同证券、 德 邦证券、 第 一创 业 、 东 北证券、 东 方证券、 东 海证券、 东 莞证券、 东 吴证券、 东 兴证券、 高 华证 券 、 方 正证券、 光 大证券、 广 发证券、 广 州证券、 国 都证券、 国 海证券、 国 金证 券 、 国 开证券、 国 联证券、 国 盛证券、 国 泰君安、 国 信证券、 国 元证券、 海 通证 券 、 恒 泰长财、 恒 泰证券、 红 塔证券、 宏 源证券、 宏 信证券、 华 安证券、 华 宝证 券 、 华 创证券、 华 福证券、 华 林证券、 华 龙证券、 华 融证券、 华 泰联合、 华 泰证 券 、 华 西证券、 华 鑫证券、 江 海证券、 金 元证券、 开 源证券、 联 讯证券、 民 生证 券 、 民 族证券、 南 京证券、 平 安证券、 齐 鲁证券、 日 信证券、 瑞 银证券、 山 西证 券 、 上 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 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 中信万通、 中信证券、 中银证券、 中邮证券、 中原证券 (排名不分先 后)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可通过深交所网上系 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 八 ) 募 集时 间 安 排 与基 金 合 同 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不超过三个月。 2、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15 年5 月20 日至2015 年6 月2 日, 期间面向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如果在此期 7 间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 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 续 并 取 得中 国 证 监 会书 面 确 认 之日 起 ,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 、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募 集的 资 金 存 入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5、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在基 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募集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 九 ) 基 金认 购 方 式 与费 率 1、认购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 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2、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高于0.8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M< 50 万份 0.80% 50 万份≤M< 100 万 份 0.50% M≥100 万份 10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 费率收取认购费用。 发售代理 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基金认购费用不 8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金额/份额的计算 (1)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 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 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佣金+ 净认购金额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 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 为准。 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认购价格 例 : 某 投 资 者 到 某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网 点 认 购100,000 份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0.80% ,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 ×100,000×0.80%=8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0=100,000 元 认购金额=800+100,000=100,800 元 即投资者需要准备100,80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 元,则投资者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 )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网 下 现金 认 购 的 投资 人 , 认 购以 基 金 份 额申 请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 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认购价格 例 : 某 投 资 者 在 本 公 司 直 销 网 点 认 购100,000 份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认 购 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的计算如下:


9 认购费用=1.00 ×100,000×0.80%=800 元 认购金额=1.00 ×100,000×(1+0.80% )=100,8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 份 即该投资者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 份,则需准备100,800 元资 金 , 假 定 该 笔 认 购 金 额 产 生 利 息10 元 , 则 投 资 者 可 得 到100,010 份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二、募 集 方式 及 相 关 规定 1、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 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 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 以上(含 5 万 份);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 . 本 基 金不 设 募 集 上限 。 发 售 期内 投 资 人 可以 重 复 认 购本 基 金 , 累计 认 购 不设上限。 三、投 资 者开 户 1 . 投 资 人认 购 本 基 金时 需 具 有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A 股 账 户( 以 下 简 称“ 深 圳A 股账户” )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以下简称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1) 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 续。 (2) 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人, 需在认购前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到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 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 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 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 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深圳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 10 市场交易。 (2) 已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 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LOF)、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 广 发 聚利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深 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份额 (包含广发深证100A份额及广发深证100B份额) 、 广发 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广发中证全指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广发中证全指金 融地产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基 金 的 投资 人 , 其 所持 有 的 深 圳A 股 账 户 或证 券 投 资 基 金账户可用于认购本基金。 (3) 已购买过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 其所持有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四、网 上 现金 认 购 1. 认购时间: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月6月2日 (周六、 周日和节假日不受 理)上午9:30 -11 :30 和下午1:00 -3 :00 。 个 人 投资 者 和 机 构投 资 者 在 认购 期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随到随得。 2 .认购限额 : 网 上 现金 认 购 以 基金 份 额 申 请。 单 一 账 户每 笔 认 购 份额 需 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 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 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直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 ) 投 资人 可 通 过 填写 认 购 委 托单 、 电 话 委托 、 磁 卡 委托 、 网 上 委托 等 方 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网 下 现金 认 购 1. 认购时间: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月6月2日 (周六、 周日和节假日不受 11 理)9:30至16:30。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 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到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 复印件) ; (2) 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提供 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 军人证或护照) ; (3)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 (4)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 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60200012983838382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第一支行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 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并 确保认购期间每日16:30前到账。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在认购时不能使用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而 需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2)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 定的直销资金专户,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如由于网银系统原因导致到账 时间晚于当日16:30的,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闭的最后时间。 (3)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 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六 、 清 算 与交 割 1 .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募 集的 资 金 存 入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2.本基金持有人权益登记由登记结算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七 、 基 金 资产 的 验 资 与基 金 合 同 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 面 确 认 之日 起 ,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 . 如 果 募集 期 限 届 满, 未 满 足 募集 生 效 条 件, 则 基 金 募集 失 败 , 基金 管 理 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 返还 投 资 者 已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存 款 利 息 。如 基 金 募 集 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 、 本 次 募集 有 关 当 事人 或 中 介 机构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一号保利国际南塔31-33楼


13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段西军 联系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 三 ) 销 售机 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七)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部分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募集期内, 本公司可能增加新的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投资人可留 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 四 ) 登 记结 算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 五 )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14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9 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周姗姗 联系人:程秉 ( 六 ) 审 计基 金 资 产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 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