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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ETF(510230)

金融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一 号)


基 金管 理人 :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 一五 年 三 月 三十 一 日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1 目录 重要提 示................................................................... 2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2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 效 ........................................................ 29 八、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29 九、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 29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1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等其他 业务 .......................................... 38 十二、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的 代理 .......................................... 38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 39 十四、 基金 的业 绩 .......................................................... 45 十五、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46 十六、 基金 的财 产 .......................................................... 46 十七、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7 十八、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49 十九、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1 二十、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2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3 二十二 、风 险揭 示 .......................................................... 56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59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1 二十五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72 二十六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9 二十七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0 二十八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80 二十九 、备 查文 件 .......................................................... 80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1 年2 月17 日 证监许 可[2011]239 号文 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11 年3 月31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但同 时也 需承 担相 应的投 资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 包括 : 标的 指数回 报与 股票市 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 标 的指 数波动 的风 险 、 基金 投资 组 合回报 与标 的指 数回 报偏 离的风 险 、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险 、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易 价格 折溢 价的风险 、IOPV 计 算错误 的风险、 基金 的退市 风险 、 投资者 申购 赎回失 败的 风险以及 基金 份额赎 回对 价的 变现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属股票 基金 , 风 险与 收益 高于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金 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 本基 金为 指数型 基金 , 主要采 用完 全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 具 有与 标 的指数 、以 及标 的指 数所 代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当 投资 者赎回 时 , 所 得或会 高于 或低于 投资 者 先 前所支 付的 金额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投 资组 合报 告为2015 年1 季度报 告,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3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和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有 关规 定以 及 《 上 证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编 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如 本招募 说明 书内容 与基金 合同有 冲突 或不一 致之处 , 均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上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上 证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更 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上 证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 托管协 议 : 指《上 证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4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国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仅 为《基 金合同 》目的 不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 修订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指2014 年7 月7 日由 中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2014 年8 月8 日起 实施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 指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则 》 定 义的 “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 , 亦称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 ”或 者“ETF 基金 ”; 联接基 金: 指将其 绝大 部分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本基 金, 与本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 相似 , 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表现 , 追 求跟 踪偏 离度 和 跟踪误 差最 小化, 采用 开放 式运 作方 式的基 金;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登 记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定 义的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托 管和结 算业 务;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国 有关 法律 法规 可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5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十二 部分之 规定 召集 、 召 开并 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出席并 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的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本基 金募 集结 束 , 基 金 管理人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 基金法 》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备案 手 续后, 中国 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之 日;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在 规定 时间 向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其 他业务 申 请的开 放日 ;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请 购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投资 者可以 现金 或股 票方 式申 请认购 ;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 构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 行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投 资者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对价资 产 的 行为 ; 申购赎 回清 单: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告 申购 对价 、 赎 回对 价 等信息 的 文件; 申购对 价: 指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应 交 付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赎回对 价: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应交 付给 赎回人 的组 合证 券 、 现 金 替代 、 现 金 差额及 其他 对价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6 组合证 券: 指本基 金标 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标的指 数: 指中证指 数有 限公司 编制 并发布的 上证 180 金融股 指数及 其 未来可 能发 生的 变更 ; 完全复 制法 : 一种跟 踪指 数的 方法 。通 过购买 标的 指数 中的 所有 成份证 券, 并 且 按 照 每 种 成 份 证 券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权 重 确 定 购 买 的 比 例 以构建 指数 组合 ,达 到复 制指数 的目 的 ; 现金替 代: 指申购 、 赎回 过程 中 , 投 资 者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用于替 代组 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现金差 额: 指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的 资 产净值 与 按 T 日 收盘 价计 算的最 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中 的组 合 证券市 值和 现金 替代 之差 ; 投 资者 申 购、 赎回 时应 支付 或应 获 得的现 金差 额根 据 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 位对应 的现 金差 额、 申购 或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 计算 ;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 指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赎回 份额的 最低 数量 , 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在 交易 时间内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计 算 并 发 布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简 称 IOPV ; 预估现 金部 分: 指由基 金管理 人估计 并在 T 日申 购赎回 清单中 公布 的当日 现 金 差 额 的 估 计 值 ,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由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预 先 冻 结; 基金份 额折 算: 指本基 金建 仓结 束后 , 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将投 资 者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变 更登 记的行 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管理 和运 作基金 财产 时,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 资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 代 为办 理 基 金 销售业务 的机构 ,包 括 发 售代 理机 构及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本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发售代 理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代理 本基 金发 售业务 的机 构; 发售协 调人 :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协调 本基金 发售 等工 作的 代理 机构;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办理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证券公 司, 又称为 “代 办证 券公 司”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7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利 润: 基金利 息收 入 、 投 资收 益 、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扣 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收益评 价日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本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增 长 率 差 额 之基准 日;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 指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之比减 去 100% ( 期间如 发生基金 份额 折算, 则以 基金份 额 折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 计算 ); 标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 指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值之比 减去 100% (期间 如发生基 金份 额折算 ,则 以基金 份 额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 款 项以及 以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估 基金 财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 余期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 三百九 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中央 银 行票据 ; 中国 证监 会 、 中 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法 解释、 地 方法规 、 地方 规章 、 部门 规 章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 素。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8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 理基 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5 年 3 月31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51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鹰 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龙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包 括2 只 子基 金 , 分别 为国 泰金龙 行业 精 选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金龙 债券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马稳 健回报 证券投 资基 金、国 泰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鹿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金 鹏蓝 筹价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金鼎价 值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由金鼎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 金 牛创新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沪 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国泰 金象保 本增 值混 合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国泰 双利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区 位优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国 泰中小 盘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 由金盛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 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价 值经典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上证180 金 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上 证180 金 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事件 驱动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信用 互利 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中小 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国 泰成长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大 宗商品配 置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国泰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现 金管 理货币市 场基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9 金、国 泰金泰 平衡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金 泰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来 ) 、国 泰民安 增利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行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估值 优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 国泰估 值优 势可 分离 交易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届满 转换 而 来) 、 上证 5 年期 国债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泰上 证 5 年期 国债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纳 斯达 克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国 企业 境外高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 黄 金交 易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美国 房地 产开 发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国 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淘金 互联 网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聚信价 值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民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国 泰国 策驱 动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浓益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安康 养老 定期 支付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结 构转型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金鑫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由 金鑫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 泰新经 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食品饮 料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创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国泰 6 个月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 国泰 策 略 收 益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国 泰 目标 收 益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转 型而 来) 、 国泰 深证 TMT5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国证有 色金 属行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 金 。 另外 ,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04 年获 得全 国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会 社保 基金 资产 管理人 资格 , 目前受 托管 理全 国社 保基 金多个 投资 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获得 企业 年 金投资 管理 人资 格。2008 年2 月14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 业务( 专户 理财 )的 基金 公司之 一, 并于3 月 24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获 得合 格境内 机构 投 资者(QDII ) 资格, 成为 目前业内 少数 拥有“ 全牌 照”的基 金公 司之一 ,囊 括了公募 基金、 社保、 年金 、专 户理 财 和QDII 等管 理业 务资 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23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1982 年起 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 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 任综 合计 划处、 资金 处副 处长 、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1992 年起 任国泰 证券 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部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兼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1998 年 3 月起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 总 经理 , 1999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长,2014 年 12 月 11 日起 代任 公司 总经 理。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10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权管 理部 业务 副经 理、 业务经 理, 资本 市场 部业 务经理 , 策 略投 资部 助理 投资经 理, 公开 市场投资部助理投 资经理 ,战略发展部业务 经理、 组负责人,现任战 略发展 部处长。2014 年 5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陈川 , 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 经 济师 。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 工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资银 行部 、公 司业 务 部 业务副 经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投 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务 部业 务 经理、 高级 副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中投 证券 资本 市场 部担 任执行 总经 理。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 高级经 理、 投资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管 理部高 级经 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 建投 科信科 技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 中建投 租赁 有限 责任 公司 纪委书 记、 副 总经理 。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中 国建 银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长 期股 权投 资部总 经理 。 现任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战略 发展 部业 务总 监。2014 年 5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 事, 硕 士研究 生 。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 济 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融 部 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融分 析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 副总 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 监。 2013 年 6 月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 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任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 总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 理; 1994 年 起任 中 国保险 ( 欧洲) 控股 有限 公 司总裁 助理 ;1996 年起 任 忠利保 险有 限公 司英 国分 公司再 保险 承 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 利亚 洲中国 地区 总经 理。 2002 年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侯文捷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 券部 项目经 理, 北京 证券 营 业 部副经 理, 天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任、 首席信 息师 、 华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11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王军,独 立董 事,博 士研 究生,教 授。1986 年起在 对外经济 贸易 大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师 、 副 教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任国 务院 学位 委员会 第六 届学 科评 议组 法学组 成员 、 全 国法 律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国际 贸易和 金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 国法 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教育研 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新加 坡国 际仲 裁中 心仲裁 员 、 北 京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大连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等 职。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任吉 林省 长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 常 务副 县 长; 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1995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立 董事, 大学 专科,高 级会 计师。1964 年起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 组书记 ; 分 行总 会计 师。 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常瑞明,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在工 商银 行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北沧 州市 支行 主任 、 副 行长; 河北 省分 行办 公室 副主任 、 信 息处 处长 、 副 处长; 河北 保定 市分行行 长、 党组副 书记 、书记; 河北 省分行 副行 长、行长 、党 委书记 ;2004 年起任 工商 银行山西 省分 行行长 、党 委书记;2007 年起 任工商 银行工会 工作 委员会 常务 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 北京 银泉 大 厦董事 长。2014 年 10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2 、监事 会 成员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建 设银行 辽宁分 行国际 业务 部、人 力资源 部、葫 芦岛 市分行 城内支 行、葫 芦岛 市分行 计财部 、 葫芦岛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建设 银行 辽宁 分行 计划 财务部 工作 , 任 业务 经理 、 副行 长、 副总 经理等 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 在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计 部任 高级 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 在 建投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会 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12 India 任公司秘 书及 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 合规 部主管 、 公司 秘书 兼法 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 副总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管 。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 南亚 合规 部主 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 执行 官。 刘顺君 , 监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 在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 有限公 司工 作,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组 成员、 纪检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主任,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 4 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 乔巍,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职 于泰 康人 寿保 险公 司,2001 年 8 月至 2001 年 9 月 任职 于上海 明诚 投资 咨询 公司 ,2001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 职于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013 年 8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监 事 。 李辉,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 于上 海远 洋运 输公 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中 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 于海 康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 任 职于 AIG 集 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职于 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财 富大学 负责 人、 总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 。 现 任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及 财富 大学负 责人 。2013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职 工 监事。 束琴, 监事, 大专 学历 。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 和工商 银行 安康 地区 分行 , 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 任职于 陕西 省住 房资 金管 理中心 。 2008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先 后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 总监助 理 。 现任公 司行 政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及代 任总 经理, 简历 情况 见董 事会 成员介 绍。 巴立康 , 硕士 研究 生 , 高 级会计 师 ,22 年证 券基 金 从业经 历 。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13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历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 司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 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周向勇 ,硕 士研 究生 ,18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贺燕萍 , 硕士 , 17 年证 券 业从业 经历 。 1998 年 2 月至 2007 年 8 月 在中 信建 投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原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研 究所 和机 构业 务部 任总经 理助 理;2007 年 8 月至 2013 年 8 月历 任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销售 交易 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和 光大 证券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3 年 8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 林海中 , 硕士 研究生 , 12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 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 历 任专 业助理 、 主 任科 员;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 中 国证监 会基 金 监管部 工作 , 历任 主任 科 员、 副处 长、 处长 。 2012 年 6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2012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艾小军 , 男 , 硕 士研 究生 ,14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 经验 。2001 年5 月至 2006 年9 月 在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量化 分析师 ; 2006 年9 月至 2007 年8 月 在汇 丰晋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应用 分析 师;2007 年 9 月至 2007 年 10 月在 平安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量化 分析师 ;2007 年10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金 融工 程分 析师 、 高 级产 品经 理和 基金 经理助 理。 2014 年 1 月起 任国 泰黄 金 交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5 年3 月 起任 国泰 深 证TMT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自本基 金成 立以 来 至 2014 年1 月由 章赟 担任 基金 经 理,自 2014 年 1 月至 2014 年 6 月 由章赟 和艾 小军 共同 担任 本基金 的 基 金经 理 ,2014 年 6 月起 至今 由艾 小军 担 任 本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 5 、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14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其成 员在 公司分 管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 绝 对 收益投 资 (事 业 ) 部 、 权 益投资 ( 事业 ) 部、 量化 投资 (事 业 ) 部 等相 关人 员中产 生 。 公 司 总经理 可以 推荐 上述 人员 以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 人员 担任成 员 , 督 察长 和运 营体 系负责 人列 席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要职责 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审议 并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出的 公司 整体 投资 策略 、 基金 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及研 究相 关 投资部 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周向勇 :副 总经 理 黄焱: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总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 部总经 理 乔巍: 总经 理助 理兼 绝对 收益投 资( 事业 )部 总经 理 沙骎: 量化 投资 (事 业) 部总经 理 张玮: 权益 投资 总监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部 总监 助理 6 、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中期 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清单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15 (五)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16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 证经营 活动 的合 法合 规和 有效开 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 理方法 、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 施,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的 内部 控制体 系。 该内部 控制 体 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制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 司运 营的各 个方 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公司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 察部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形 成一 种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 )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 地位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在 风险 控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风 险控制 指标 体系,使 风险 控制更 具客 观性和 操 作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根据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和财务 会计 准则的 要求 ,建立了 完善 的内部 会计 控制制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17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 了一 整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 容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过 这些 控制 制度 和流 程, 对 公司 面临 的投 资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通过 对稽 核监 察部 充分授 权, 对公 司执 行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以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确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立 了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 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委 员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督 ; 2 )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分 管领 导议事 会议 、总经理 办公 会议、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时 公司 各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 既 相互独 立 ,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形 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 )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投 资人服务 的道 德观和 稳健 经营的管 理理 念。在 员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 )公司 稽核监 察部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营 活动进 行独 立监察稽 核的 权限, 并对 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的 实 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 )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18 首先 ,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 有关 会计 制度 和准 则,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司 财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以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营 的核算 工作 ,真实 、完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与 记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 保在 基金 核算 和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 关功 能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执行 严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 证各 部门 的相 对独 立性, 公司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 易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权 制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行 集中交 易, 以及稽 核监察 部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等 , 加强投 资管理 控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独 立、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 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保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19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风险 控制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特 点,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 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 点是 业务 活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 确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现 有内 部控制 制度 实施情况 的基 础上, 公司 会根据新 业务 开展和 市场 变化情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 应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通 过督 察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20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5 年 3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管328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03 只, QDII 基金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风 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工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 建设 , 风险检 视,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21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控 审阅 准则 的无保留 意见的 审阅报 告 。2013 年,中 国银 行 同时 获得了基 于“ISAE3402 ” 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阅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 (五) 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的 相关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22 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8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9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23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0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11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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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3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1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5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天 河区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19 、36 、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24 1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7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市 经济 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8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19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0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21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25 22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3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24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2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6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27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8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26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9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0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1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 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3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湖 南省 长沙 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5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27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6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7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8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昆明 北京 路 155 号附1 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


刘晓 明 电话:0871 -3577942 传真:0871 -3578827 客服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2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理券 商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有 证券 公司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要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 的机 构代理 销售 本基金 或 变更上 述发 售代 理机 构, 并及时 公告 。 (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27号 投资 广场22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陈 龙 电话: (021 )58876741 传真: (021 )68870311 (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28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魏 佳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魏佳亮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2月17日 证监 许可[2011]239号 文核准 , 自2011年3 月1日 起向 社 会公开 募集 , 于2011年3月25 日结 束本 基金 的募 集工 作 。 经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验 资, 本次募 集的 净认 购金 额 为566,033,941.00 元人 民币 , 认购款 项在 基金 验资 确认 日之前 产生 的 银行利 息共 计10,600.00 元 人民币 。 上述 资金 已于2011 年3月31 日 全额 划入 本基 金 在基金 托管 人中国 银行 开立 的上证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专户 。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限 1 、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式 3 、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 定 期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29 七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 同于2011 年3 月31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八 、 基 金 份 额 折算 与 变 更 登 记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2011 年 5 月 6 日 为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当日 上证 180 金 融股 指数 收盘 值为 3,336.396 点,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为536,366,537.07 元, 折算前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566,044,541.00 份, 折 算前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0.948 元。 根据基金 份额折 算公式 , 基金份额 折算比 例为 0.28400990 (以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到 小数点 后8 位) , 折算 后基 金份额 总额 为 160,761,607.00 份, 折 算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3.336 元。 本基金管 理人 已根据 上述 折算比例 ,对 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 购的 基金份 额进 行了折算 , 并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于2011 年 5 月 9 日进 行了 变更 登记 。 折算后 的基 金份 额保留 到整 数位 (小 数部 分舍去 ,舍 去部 分计 入基 金财产 ) 。 投资 者可 以自 2011 年 5 月 10 日起在 其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账 户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查询折 算后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交 易 (一)基金上市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 具 备上市 条件 , 于 2011 年5 月23 日起 在上海 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交 易代 码:510230)。 (二)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海 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务 实施 细 则》等 有关 规定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30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一 款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若因上 述 1 、4 项 等原 因使 本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 本基金将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由交易 型开 放式基 金变 更为直接 以上 证 180 金融 股指数为 标的 指数的 非上 市的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 (四)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IOPV) 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向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提供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 上海证券 交易所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赎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 , 计 算并发 布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IOPV) ,供 投资者 交易 、申 购、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参考 。 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申购 赎回清单 中必 须用现 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购 赎回清 单 中可以 用现金 替代成 份证 券的数 量与最 新成交 价相 乘之和+ 申购赎 回清 单中禁 止用现 金替代 成份证 券的 数量 与最 新成 交价相 乘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的预 估现 金部 分)/ 最小申 购 、 赎回 单位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 2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4 位。 若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调整有 关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保留 位数 ,本 基金 将相 应调整 。 3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以 调 整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31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代 理 券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 并 予以 公告。 在相 关条件 许 可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增加 或调 整申 购赎 回代 理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1 年5 月23 日开 放日常 申 购、 赎回 业务。 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日 (基 金管理人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时 间为上 午 9 :30 至 11 :30 、下午 1:00 至3:00。 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申购 、 赎 回开放 日和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即 申购 和 赎回均 以份 额申 请。 2 、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 申购 、 赎 回应 遵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的规 定 。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 在 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 质利 益 、不违 背交易 所相 关规 则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的申请 方式 投资者 须按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规 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的 申请。 投资者 申购本 基金 时,须 根据申 购赎回 清单 备足申 购对价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请时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32 必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和 现金 ,否 则所 提交 的赎回 的 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申 请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资 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申 购对 价, 则 申购 申请 失败。 如投 资者持 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额 不足 或未 能根 据要 求准备 足额 的 现金 , 或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内不具 备足 额的 符合 要求 的赎回 对价 , 则赎回 申请 失败 。 投 资者 可 在申请 当日 通过 其办 理申 购、 赎 回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有关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 应 及时 查询 有关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否 则, 如因 申请 未得到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 由 投资 者 自行承 担。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 中涉 及的股票和 基金份 额交 收适 用 上海证券交 易 所和 登记 结 算 机 构 的结 算规 则。 投资 者 T 日申 购、 赎回 成 功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日收市 后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份额 与 组合证 券的 清算 交收 以及 现金替 代等 的清 算。 申购、 赎回发 生的 现金 替代 款和 现金差 额分 别 于T+1 日和 T+2 日交 收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登 记结 算机 构的结 算通 知和 基金 管理 人的划 款通 知 办理资 金的 划拨 。 如 果登 记结算 机构 在清 算交 收时 发现不 能正 常履 约的 情形 , 则 依据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登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 处理。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清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进 行调 整。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者 申购 、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本基 金最 小申购 、 赎 回单位 为 50 万份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其进 行更 改, 并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至少 在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申购、赎回的 对价 、 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 对价是 指投资 者申 购基金份 额时 应交付 的组 合证券、 现金 替代、 投资 者应收 或 应付的 现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赎 回对价 是指投 资者 赎回基 金份额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交 付给赎 回人的 组合 证券 、 现 金替 代、 投 资者 应收 或应 付的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申 购对价 、 赎 回对 价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投 资者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额 确定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33 2 、 投资 者在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可 按照 不超 过0.5% 的 标准收 取 佣金, 其中 包含 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关 费用 。 3 、申购 赎回清 单由基 金管 理人编制 。T 日的申 购赎 回清单在 当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开 市 前公告 。 (七)申购赎回清单 的内 容与格式 1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申购 赎回 清单公 告内 容包括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所对应 的组 合证券 、现 金替代、T 日预估 现金 部分 、T-1 日 现金差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他 相关 内容 。 2 、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 申 购赎 回清 单将 公告 最小申 购 、 赎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 证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 投资 者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替 代 组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1) 现金 替代 分为 3 种类 型: 禁 止现 金替 代 ( 标志 为“禁止 ” ) 、可 以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允许 ” )和 必须 现金 替 代 (标 志为 “必须 ” ) 。 禁止现 金替 代 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金 作为 替代 。 可以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全 部或 部分 该成 份证 券的替 代 , 但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 成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替代 。 必须现 金替 代是指 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 : 可以 现金 替代 的证券 一般 是由 于停 牌等 原因导 致投 资者 无法 在申 购时买 入 的证券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可以适 用的 其他 情形 。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1+ 现金替 代溢 价比 率) 其中, “该 证券 参考 价格 ” 定义为 “该 证券 前一 交易 日除权 除息 后的 收盘 价” 。 如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参考 价格确 定原 则发 生变 化 , 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通知 规定 的参考 价 格为准 。 对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需 在证 券恢 复交易 后买 入, 而实 际买 入价格 加上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34 相关交 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 的参考 价格 可能 有所 差异 。 为便 于操 作,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购 赎回 清 单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 代溢 价比率 , 并 据 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高于 基金 购入 该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差 额;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额 低于 基金 购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收 取欠 缺的 差额 。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溢 价比率 ,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在 T 日后 被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有正常 交易 的2 个交 易日 (简称 为 T+2 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收 到的替 代金额 买入被 替代 的部分 证券。T +2 日日终 ,若已 购入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则以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入 成本 ( 包括买 入价 格与交 易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若未 能购 入全 部被 替代的 证券 ,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所 购入 的部 分被替代 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上按 照 T+2 日 收盘价 计算的未 购入 的部分 被替 代证券价 值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 资者或 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自T 日 起,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而 该证 券正 常交易 日 低于2 日 ,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 近一次 收盘 价 计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券 价值 的差 额 , 确 定基 金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交 的 款 项 。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 后 至 T+2 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 下,则 为T 日起第 20 个 交易日 )期 间 被替 代的证 券 发生 除息 、送股 (转增) 、配 股以及 由于股 权分置 改革等 发生 的权益 变动, 则进行 相应 调整 。 T+2 日 后第1 个 市场 交易 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下, 则 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 易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应 退款 和补 款的 明细 数据发 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和 基金 托管 人 , 相 关款 项的清 算交 收 将于此 后3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④替代 限制 : 为 有效 控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资者 使用 可以现 金替 代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的一 定比 例 。 现 金替 代比例 的计 算 公式为 :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参考价格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第 ) 现金替代比例( ? ? ? ? ? ? n 1 i % 100 i % 说明: 假设 当天 可以 现金 替代的 股票 只数 为 n。 参考 基金份 额净 值目 前为 该 ETF 前一 交 易日除 权除息 后的收 盘价 , “该证 券参考 价格” 定义 为“该 证券前 一交易 日除 权除息 后的收 盘价” 。 如果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参考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方式发 生变化 ,以上 海证 券交易 所通知 规定的 参考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35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 :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将 被剔 除, 或基 金管理 人出 于保护 持有 人利 益原 则等 原因认 为有 必要 实行 必须 现金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 ②替代 金额 : 对 于必 须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基 金 管理 人将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替代 的一 定数量 的现金 ,即“ 固定 替代金 额” 。固 定替 代金额 的计算 方法为 申购赎 回清 单中该 证券的 数量乘 以 其T 日 预计 开盘 价。 4 、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估现金 部分 是指由 基金 管理人估 计并 在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 布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 估计值 ,预 估现 金部 分由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 结。 预估现 金部 分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 最小申 购 、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申 购赎 回清 单 中必须 用现金替 代的 固定替 代金 额+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可以 用现金替 代成 份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预 计 开盘价 乘 积之 和+申 购赎 回清单中 禁止 用现金 替代 成份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预 计开盘价 乘积 之和) 其中 ,T 日预 计开 盘价 主要 根据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提供 的标的 指数 成份 证券 的预 计开盘 价 确定 。 另 外 , 若T 日 为基 金分红 除息 日 , 则 计算 公 式中的 “T-1 日最 小申 购 、 赎回单 位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需 扣减 相应 的收益 分配 数额 。预 估现 金部分 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负或 为零 。 5 、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1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必须用 现 金替代的 固定 替代金 额+ 申购赎回 清单 中可以 用现 金替代成 份证 券的 数 量与 T 日收盘 价相 乘之和+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禁 止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 收盘 价相 乘之 和) 。 T 日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需 按 T+1 日 公告 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金 的清算 交 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负 或为 零。 在投 资者 申购时 ,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则 投资 者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者 将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在 投资 者赎 回时 , 如 现 金差额 为正 数 , 则投 资者 将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投 资者应 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 的现金 。 6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36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如 下: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5-03-31 基金名 称 上证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0231


2015-03-30 日 信息 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2007.77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单位:元)


3035817.23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6.0716


2015-03-31


日 信息 内容


预估现 金部 分( 单位: 元)


-150.77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30.0%


是否需 要公 布IOPV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500000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允许申 购和 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股票数 量 现金替 代 标志 现金替 代溢 价 比例 固定替 代金 额 1 600000 浦发银行 10600 允许 10.00% 2 600015 华夏银行 4200 允许 10.00% 3 600016 民生银行 26700 允许 10.00% 4 600030 中信证券 7500 允许 10.00% 5 600036 招商银行 15700 允许 10.00% 6 600109 国金证券 1900 允许 10.00% 7 600369 西南证券 1100 允许 10.00% 8 600643 爱建股份 800 允许 10.00% 9 600705 中航资本 1400 允许 10.00%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37 10 600816 安信信托 300 允许 10.00% 11 600837 海通证券 7700 允许 10.00% 12 600999 招商证券 2200 允许 10.00% 13 601009 南京银行 1700 允许 10.00% 14 601099 太平洋 2300 允许 10.00% 15 601166 兴业银行 11000 允许 10.00% 16 601169 北京银行 6000 允许 10.00% 17 601288 农业银行 25200 允许 10.00% 18 601318 中国平安 4900 允许 10.00% 19 601328 交通银行 14900 允许 10.00% 20 601336 新华保险 800 允许 10.00% 21 601377 兴业证券 3500 允许 10.00% 22 601398 工商银行 28900 允许 10.00% 23 601555 东吴证券 1300 允许 10.00% 24 601601 中国太保 3000 允许 10.00% 25 601628 中国人寿 1600 允许 10.00% 26 601688 华泰证券 2700 允许 10.00% 27 601818 光大银行 18900 允许 10.00% 28 601901 方正证券 3900 允许 10.00% 29 601939 建设银行 13900 允许 10.00% 30 601988 中国银行 100 必须 446.000


31 601998 中信银行 3000 允许 10.00%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无法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因 特殊原 因(如 上海 证券交易 场所 依法决 定临 时停市或 在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财 产净 值; (3)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申 购赎回代 理券 商、登 记结 算机构等 因异 常情况 无法 办理申 购 或赎回 , 或 者指 数编 制单 位、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等因 异常情 况使 申购 赎回 清 单 无法编 制或 编制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38 不当 。 上 述异 常情况 指基 金管理 人无 法预 见并 不可 控制的 情形 , 包括但 不限 于系统 故障 、 网 络故障 、通 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据 错误 等;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基金 管理 人开 市前 未 能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 (6) 停牌 成份 股合 计占 标 的指数 的权 重超 过 5% ; (7)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些 或某 笔申 购;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当 日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本基金 因除 上述第 (7)项 之外 的其他 情形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指 定媒 体刊 登暂 停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 公告 。 (九)集合申购与其 他服 务 在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开 放集合 申购 , 即 允许 多个 投资者 集合 其持有 的组 合证 券, 共同 构成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或其整 数倍 , 进 行申 购。 在不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制定 集合 申购业 务的 相关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时 ,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 采取其 他合 理的 申购 方式 , 并于 新的 申购方 式开 始执 行前 予以 公告。 十一 、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等 其 他业 务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 受理 基金份 额的 非交易 过户 、 冻结与 解冻 等业务 , 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十 二 、 基 金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代 理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等 业务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网下 认 购、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的 , 应 与其签 订书 面委 托代 理协 议,以 明确 双方 的权 利和 义务。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39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应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 申 购 和赎回 等业 务。 十 三 、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 备 选成份 股 。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少 量投资 于 非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 新股 、 债 券 及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在 建 仓完成 后 ,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管理 人坚 持指 数化 投资理 念, 以低 成本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所表 征的 市场 组合, 以期 获得标 的指 数所 表征 的市 场平均 水平 的投 资收 益。 (四)投资策略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主 要采 取完全 复制 法,即按 照标 的指数 成份 股组成及 其权 重构建 股票 投资组合 , 并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但 因特 殊情 况 (如 成份股 长期 停 牌、 成 份股 发生 变更 、 成 份股权 重由 于自 由流 通量 发生变 化、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 市 场流 动性 不足等 ) 导 致本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按照 标的 指数 构成 及权重 进行 同步 调整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投资组 合进 行优 化, 尽量 降低跟 踪误 差。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的风险 控制 目标 是追 求 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0.2% , 年跟踪 误差 不超 过2% 。 如因 标的 指 数编 制规 则调 整或 其他因 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超 过上述 范围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 跟踪 偏离度 、跟 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基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 到 期日 在一年 期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央行 票据 和金融 债,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并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 益。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40 (五)投资决策程序 1 、决 策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标的 指数 的相 关规 定是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的决策 依 据。 2 、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制 定 有关指 数重 大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其他 重大 组合 调整 决策以 及重 大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 负责日 常指 数跟 踪维 护过 程中的 组合 构建 、调 整决 策以及 每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编制 决策 。 3 、投 资程序 研究支 持、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 绩效 评估、 组合 维护 等流 程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成 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风 险的 发生 。 (1)研 究支持 :金融 工程 小组依托 基金 管理人 整体 研究平台 ,整 合外部 信息 以及券 商 等外部 研究 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开展 指数 跟踪 、 成 份 股公司 行为 等相 关信 息的 搜集与 分析 、 流 动性分 析、 误差 及其 归因 分析等 工作 ,撰 写研 究报 告,作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重要依 据。 (2)投 资决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依 据金 融工程 小组 提供的研 究报 告,定 期或 遇重大 事 项时召 开投 资决 策会 议, 决定相 关事 项 。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进行 基金 投 资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组 合构建 :根据 标的 指数,结 合研 究报告 ,基 金经理以 完全 复制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权重的 方法 构建 组合 。 在 追求 跟 踪误 差和 偏离 度最 小化的 前提 下, 基金 经理 将采取 适当 的方 法,降 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风 险。 (4) 交易 执行 :中 央交 易 室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投 资绩效 评估: 金融 工程小组 定期 和不定 期对 基金进行 投资 绩效评 估, 并提供 相 关报告 。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合误 差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视投 资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6) 组 合维 护: 基金 经理 将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 结 合成份 股基 本面 情况 、 流 动性状 况、 基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 金流 量情况 以及 组合 投资 绩效 评估的 结果 ,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监控 和调 整 , 密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管 理体 制和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在 《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为 上证180 金融 股指 数 , 简称180 金融。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41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 编 制方 法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跟 踪标的 , 或证 券市场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 更适 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称 。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无实 质性 影响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变 更、指数 更名 等事 项) ,则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应 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 ,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及时 公告 。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基 金, 风险 与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为 指 数型基 金 , 主 要采用 完全 复制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 以 及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八)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对于 因上 述第 (5) 、 (6) 项 情形 导致 无法投 资的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 股,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严格 控制跟 踪误 差的 前提 下, 结合使 用其 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当 替代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42 (3 )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5%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 更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由于证 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 标的 指数 调整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10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3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 关约 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于2015 年4 月15 日复 核了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2015年3月31 日 。本 报 告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3,052,397,842.33 99.68 其中: 股票 3,052,397,842.33 99.6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808,196.37 0.32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5,567.67 0.00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43 8 合计 3,062,231,606.37 100.00 注:上 述股 票投 资包 括可 退替代 款估 值增 值。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3,052,413,726.33 99.76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052,413,726.33 99.76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 安 4,980,234 389,653,508.16 12.74 2 600016 民生银 行 26,966,988 261,579,783.60 8.55 3 600030 中信证 券 7,602,623 249,518,086.86 8.16 4 600036 招商银 行 15,908,562 247,696,310.34 8.10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44 5 601166 兴业银 行 11,144,200 204,607,512.00 6.69 6 600837 海通证 券 7,806,547 182,751,265.27 5.97 7 600000 浦发银 行 10,811,951 170,720,706.29 5.58 8 601398 工商银 行 28,970,667 140,797,441.62 4.60 9 601601 中国太 保 3,030,028 102,717,949.20 3.36 10 601328 交通银 行 15,152,226 96,822,724.14 3.16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 将主 要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 行。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报告期 内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除 “ 中 国平 安 ”公 告其 子公司 违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45 规情况 外) ,没 有被 监管 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况 。 根据2014 年12 月8 日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发布 对该 公司 控股子 公司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以 下简称 “ 平 安证券 ” ) 的 《中 国证 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行政处 罚决 定书 》 〔2014 〕103 号 , 决 定对 平安 证券 给 予警告 , 没 收海 联讯 保荐 业务收 入 400 万元, 没收 承销 股票 违法 所得 2,867 万元 , 并 处以440 万 元罚 款; 同 时对 保荐 人韩长 风、 霍 永涛给 予警 告, 并分 别处 以 30 万元 罚款 ,撤 销证 券 从业资 格。 本基金 管理 人此 前投 资中 国平安 股票 时, 严格 执行 了公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在充分 调研 的基 础上, 按规 定将 该股 票纳 入本基 金股 票池 ,而 后进 行了投 资, 并进 行了 持续 的跟踪 研究 。 该情况 发生 后, 本基 金管 理人就 中国 平安 子公 司受 处罚事 件进 行了 及时 分析 和研究 , 认 为平 安证券 存在 的违 规问 题对 公司经 营成 果和 现金 流量 未产生 重大 的实 质影 响 , 对 该公司 投资 价 值未产 生实 质影 响。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继续 对该 公司 进行跟 踪研 究。 (2 )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 况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864.7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031.0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671.8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567.6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四、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4年12 月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46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3 月31 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20.87% 1.32% -18.69% 1.37% -2.18% -0.05% 2012 年度 21.68% 1.26% 18.79% 1.27% 2.89% -0.01% 2013 年度 -6.46% 1.86% -8.94% 1.87% 2.48% -0.01% 2014 年度 89.04% 1.71% 83.93% 1.71% 5.11% 0.00% 2011 年3 月31 日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70.25% 1.57% 61.78% 1.59% 8.47% -0.02% 十 五 、 基 金 的 融资 、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六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47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得 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 十 七 、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48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5项 规定 的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市 场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 行估值 后, 将估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布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公 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 如遇 特殊 情况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并报 中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49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精确 到0.0001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4位 (含 第4 位)内 发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 合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并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按 本条 第 ( 四)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 八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当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 标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达到1% 以上 时,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 2 、在符 合有关 基金收 益分 配条件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每年收益 分配 次数最 多为12 次,每 次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依据 以下原 则确 定 : 使 收益 分配 后基金 净值 增长 率尽 可能 贴近标 的指 数 同期增 长率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50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取 现 金分红 方式 ; 4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5 、基于 本基金 的性质 和特 点,本基 金收 益分配 不须 以弥补浮 动亏 损为前 提, 收益分 配 后有可 能使 除息 后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 即收 益评价 日 )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可 能低于 面值 ;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15个 工作 日;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收益分配 数额 的确定 1 、在收 益评价 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基金 净值增 长率 和标的指 数同 期增长 率, 并计算 基 金净值 增长 率与 标的 指数 净值增 长率 的差 额, 当差 额超过1%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进 行收 益分 配。 2 、基金 净值增 长率为 收益 评价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与基 金上市前 一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之比 减 去1乘以100% ( 期间 如发 生 基金份 额折 算 , 则以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 计算) ; 标 的指 数同期 增长率 为收益 评价 日标的 指数收 盘值与 基金 上市前 一日标 的指数 收盘 值之比 减去1 乘 以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金 份额折 算, 则以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 计算 ) 。 3 、根据 前述收 益分配 原则 确定收 益 评价 日本基 金的 可分配收 益、 收益分 配比 例及收 益 分配数 额。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评价 日的 基金 可分 配收益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费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六)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51 十 九 、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及开 户费 用 ; 9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首 日起3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 理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首 日起3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托 管人 。 3 、标的 指数使 用费按 照基 金管理人 与指 数许可 方签 署的指数 许可 使用合 同的 约定从 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 本 条第 (一 ) 款 第4 至第10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52 议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二十、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2 日内公 告。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53 二十一 、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至 少一种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 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公 告 的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份额折算 日公 告、基金份额折算结 果公 告 基金建 仓结 束后 , 基 金管 理人确 定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 并提 前将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公告 登载 于指定 媒体 及网 站上 。 基金份 额进 行折 算并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完成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基金 份 额折算 结果 公告 登载 于指 定媒体 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六)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前3个工 作日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54 (七)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开市前 , 通 过网 站以 及其 他媒介 公告 当日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十)临时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55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和 终止上 市; 2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56 ( 十二)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二十二 、 风 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的变 动, 也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 成本和 利润 ,基 金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 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因为 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 导致货 币购 买力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收 益 下降。 (二)管理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相关成份股的市 场流 动性不足使基金无法 以合 理价格买入或卖出所 需股 份数量所 造成的 风险 。 对ETF 基金 而言,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发 生在基 金建 仓期 以及 标的 指数调 整成 份股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57 期间。 ( 四)本基金特有风 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作为完全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的指数化投资,ETF 基金 的 投 资 风 险 主 要 是 基 金份 额 净 值 (NAV) 增长率 与标 的指数 增长率偏 离的 风险, 以下 因素可能 使基 金投资 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 的指数 的收 益率 发生 偏离 : (1) 由于 标的 指数 调整 成 份股或 变更 编制 方法,使ETF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产生 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2)由 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发生配股 、增 发等行 为导 致成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 变化, 使ETF 基 金在 相应 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3)由 于成份 股停牌 、摘 牌或流动 性差 等原因 使ETF 基金无 法及时 调整投 资组 合或承 担冲击 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 跟踪 误差 ; (4)由 于基金 投资过 程中 的证券交 易成 本,以及 基金 管理费和 托管 费的存 在,使 基金投 资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5)在ETF 基 金指 数化投 资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能力, 例如跟 踪指数 的水 平、技 术手段 、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选 择等, 都会 对ETF 基 金的 收 益产生 影响,从 而影 响ETF 基金对 标的 指数的 跟踪 程度 。 (6) 其 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 如因 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 的限制,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个 别股票 的 持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 因 缺乏 卖空、 对冲 机制 及其他 工具 造 成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 大; 因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金变 动; 因指 数发 布机 构指数 编制 错误 等,由 此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 跟踪误 差。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 标 的指数 。 基于 原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 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 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5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58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 效的 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 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 价控 制在一定 范围内 , 但 基金 份额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价格 受诸 多因素 影响 , 存 在不 同于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即存 在价 格折 溢价 的风险 。 6 、IOPV 计 算错 误的 风险 证券交易 所计 算并发 布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IOPV ) , 供投资者 交易 、申购 、赎 回基金 份 额时参 考 。IOPV 与实 时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存 在差 异,IOPV 计算 也可能 出现 错误 。 投 资者 若 参考IOPV 进 行投 资决 策可 能导致 损失 ,需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7 、退 市风 险 因本基 金不 再符 合证 券交 易所上 市条 件被 终止 上市 , 或被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提 前 终止上 市,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风 险。 8 、投 资者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 可能 仅允 许对 部分 成份 股使用 现金 替代 , 且 设置 现金替 代比 例上限 , 因 此, 投资 者 在 进行申 购时 , 可 能存 在因 个别成 份股 涨停 、 临 时停 牌等原 因而 无法 买入申 购所 需的 足够 的成 份股, 导致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9 、投 资者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投资者 在提 出赎 回申 请时 , 如基 金组 合中 不具 备足 额的符 合条 件的 赎回 对价 , 可能 导致 赎回失 败的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根据 成份 股市值 规模 变化 等因 素调 整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 由 此可能 导 致投资 者按 原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申 购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可能 无法按 照新 的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位 全部 赎回 。 10 、基 金份 额赎 回对 价的 变现风 险 本基金 赎回 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 现 金差 额等。 在组 合证 券变 现过 程中, 由于 市场变 化、 部分 成份 股流 动性差 等因 素, 导致 投资 者变现 后的 价值 与赎 回时 赎回对 价的 价值 有差异 ,存 在变 现风 险。 11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 )申购 赎回代 理券商 因多 种原因, 导致 代理申 购、 赎回业务 受到 限制、 暂停 或终止 , 由此影 响对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服务 的风 险。


2 )登记 结算机 构可能 调整 结算制度 ,如 实施货 银对 付制度, 对投 资 者基 金份 额、组 合 证券及 资金 的结 算方 式发 生变化 , 制 度调 整可 能给 投资 者 带来 风险 。 同 样的 风险还 可能 来自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其他 代理 机构。 3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基 金托 管人及 其他 代理机构 可能 违约, 导致 基金或 投 资人利 益受 损的 风险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59 ( 五)其他风险 如因技 术因 素、 人为 因素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等 。 二十三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 如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形 ,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 系发生 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等 下述 情形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 而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布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因以 下 情形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实 质性 变化 ;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7)基 金管理 人、 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机构 在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 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8)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60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组 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61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 年 以上。 二十 四 、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机构 相关 业务 规则 的规定 , 制订、 修改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依照 基 金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5)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6)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7)委 托和更 换登记 结算 机构,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并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对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9)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0)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1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2)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62 行为;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对 价, 编制 申购 赎回清单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 按 规定 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投资 者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或赎回 的对 价;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63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 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项 ;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64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19)因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缴 纳基 金认 购款 项和 认购股 票 、 应 付申 购对 价和 赎回对 价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本 基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 基金份 额为 一参 会份 额, 每一参 会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65 鉴于本基 金和 联接基 金( 即“ 国泰 上证180 金 融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 ” )的 相关性 ,联 接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凭 所持有 的联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直 接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 席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表 决。 在计 算参 会份 额和票 数时 , 联 接基金 持有 人持 有的 享有 表决权 的参 会份 额数 和表 决票数 为 : 在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权益 登记 日 , 联 接基 金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 总数 乘以 该持有 人所 持有 的联 接基 金份额 占联 接 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计算 结果 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不 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 代表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 但 可接 受联接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委 托 以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理 人的 身 份 出 席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并 参 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代 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须 先遵 照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由 联接基 金的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 ) 终 止基 金上 市 , 但 因基 金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 外 ; (10 )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 改;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66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实 质性 变化 ;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7)基 金管理 人、 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机构 在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 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8)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 、通 知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于会议 召开 前30天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 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67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提 交和收 取方 式 、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 容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 决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50% , 下同 )以 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 以上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变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限 为本条 前述 第(二) 款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 项。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68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提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6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决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若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以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后2 个工作 日在 公证机 关的公 证下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决 议 ,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 后生 效。 8 、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通过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69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为 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担 任; 如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 基金托 管人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指 定)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为监 督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基金管 理人 为 监 督人 ) 派 出的 授权代 表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 人 经通知 但拒绝 到场监 督, 则大会 召集人 可自行 授权3 名监票 人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10 、生 效与 公告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70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2 日 内,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合同 终止,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组 织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管理人组 织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 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71 (3)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但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式 解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 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72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十 五 、 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 中心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73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备 选成份 股。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目 标, 本基 金可 少量 投资于 非 标 的指 数 成 份股 、 新股 、 债 券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债券 库等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对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基金 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 额,不 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3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5% ; 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5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 更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由于证 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标的 指数 调整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10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3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3)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74 公司名 单。 (4)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其银 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库,交 易 对手库 由银 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务 状况 较好 、 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成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 、基金 托管人 在上述 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的 约定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及 本协 议 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督 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75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令 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中 , 网下股 票认 购 所募集 的股 票应 划入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方 式开立 的证 券账 户下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资金和 股票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同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定 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关 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 资,并 出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 股票 解冻 事宜 ,基 金托管 人应 提供 协助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76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执行 。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投 资者 申购 或赎 回时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 与划付 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登 记结 算机构的 交收 指令办 理本 基金因申 购、 赎回产 生的 现金替代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现金 差额 的结 算。 7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 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77 8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9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30日 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 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 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 间、 程序 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 内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估值错 误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 施 防止损失 进一 步扩大 ;当 计价错误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6 、除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另 有约定外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 布的 任何基 金净 值数据 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财 产 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78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补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 的赔偿 金额 ,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进 行 分 配 。 7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 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个工作 日内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对 于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79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六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发售 代理机 构 、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提供 。 以下是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主要服 务 内 容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 化,有 权增 加和 修改 相关 服务项 目。 (一)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者拨 打基金 管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8688 (全 国免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可享 有如下 服务 : 1 、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 、 全天 候的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 基金 净值、 账户信 息、 公 司介 绍、 产 品介绍、 交 易费率 等) 。 3 、7×24小 时留 言信 箱。 若不在 人工 服务 时间 或座 席烦忙 , 可 留言 , 基 金管 理人会 尽快 在2个 工作 日内 回电 。 (二)客户投诉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 客 户服 务热 线、 书信 、 电 子邮 件、 传真 等 渠道对 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渠 道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三)网站资讯服务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80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gtfund.com ) 为投 资者 提供 查 询服务 、 资讯 服务以 及在 线交流 的 平台。 (四)联系基金管理 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路18 号8 号楼嘉 昱大 厦16 层-19层








邮编 :200082 二十七、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泰上 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暂停 申购 、赎 回业务 的公 告 交易 所临 时公 告 2014/12/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变 更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12/13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 他从业 人员子公司 兼 职情况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31 关于国 泰上 证 180 金融 ETF 纳 入融 资融 券标的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5/2/14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 调 整交易 所固 定收 益品 种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3/26 二十八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 销售机 构 的 住所 , 投 资 者 可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本 为 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九、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一号) 81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证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上证180 金融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三) 《上证180 金融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 五年五月十 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