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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服务(070006)

嘉实服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 要提 示 (一)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或基 金 ” )经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于2004 年2月17 日 《 关于同 意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批 复》 ( 证监 基金 字 〔2004 〕16 号) 核准 公开 发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04 年4 月1日 正式 生效 。本基 金类 型为 契 约型开 放式 。 (二) 本招 募说 明书 是对 原《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定期 更新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 以本 招募 说明书 为准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 险。 (三)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四)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 其未 来表 现。 (六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2015年4月1 日 ( 特别 事项 注明 除外 ) , 有关 财 务数 据 和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5 年3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4 六、基 金的 募集 ........................................................................................................................ 41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2 九、基 金的 转换 ........................................................................................................................ 48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53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55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62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64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4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7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8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0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0 十九、 基金 的 风 险揭 示 ............................................................................................................. 73 二十、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75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6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5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1 二十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 92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94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4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目 录 ............................................................................................................. 95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其配 套法 规、其他法律法规和 《 嘉 实服务增值行 业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嘉实 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 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 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要 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管理运 作并 交易。本招募说明书 由嘉 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证券投资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金 合同 指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对 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和补 充 3. 招募 说明 书 指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每 六个 月 的 更 新 4.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5. 中国 银监 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6 .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7 . 《证 券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8. 《合 同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9. 《信 托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10.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1. 基 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2.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3.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 14.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注 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15. 发 售公 告


指《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证 券投资 基金 发售 公告 》 16. 投 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可以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 资者 18. 机 构投 资者 指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经 有权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和 有效 存续 并 依法可 以投 资本 基金 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其 它组 织以 及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合法 设立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据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达到 成立 条件 后, 基金管 理人 宣告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日期 22.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若无特 殊说 明基 金 合同中 以 “ 日” 为 时间 计算 单位时 皆指 “ 工 作日 ” 23. 元

















指人民 币元 24. 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25 .申 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26.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本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条 件,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购 回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27 .转 托管


指投资 者将 其所 持有 的某 一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 号指定 到另 一交 易 账号进 行交 易的 行为 28. 投 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资产进 行投 资时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 金 划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29. 代 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 资格的 机构 30.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31.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32.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互 联网网 站 33.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4. 开 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35.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36.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37.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3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投 资 等 的价值 总和 3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40.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41. 法 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司 法 解释 、 部 门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42. 不 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法 克服 、 无 法避 免且 在 基金合 同由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之 日后发 生的 , 使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全部 或 部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分履行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变化、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 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46 层06-08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 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亚洲 )有限 公司 30% ,立 信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 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 立,是中国第一批 基金管 理公司之一 ,是中 外合资 基金管理公司 。公 司注册 地上海,总部在 北 京 并设 深圳、成都 、杭州 、青岛 、福州、 南 京、广 州分公司 。公司获 得首批 全国社保基金、 企 业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和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 资格。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 2015 年4 月30 日,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2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71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具体包括 嘉实丰和 价值封闭、嘉实 元和、 嘉实成长收益 混合 、嘉实 增长 混合、嘉实 稳 健 混合 、 嘉 实债 券、 嘉 实 服务增 值行 业混合 、 嘉实 优质企 业股票 、 嘉实 货币 、 嘉实 沪深300ETF 联接 (LOF ) 、 嘉实 超短 债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 实策略 混合 、 嘉实 海外 中 国股票 (QDII ) 、 嘉 实研究 精选 股票、 嘉实 多 元债券 、嘉 实量化 阿尔 法 股票 、 嘉实 回报混 合 、 嘉 实基本 面 50 指数 (LOF ) 、 嘉实 价值 优势 股 票、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 嘉实 H 股指 数 (QDII-LOF ) 、 嘉 实主 题新 动 力股票、嘉 实多利 分级债 券 、嘉实领 先成长 股票、 嘉实深证基 本面 120ETF 、嘉实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 接、 嘉实 黄金 (QDII-FOF-LOF ) 、嘉 实 信用债 券 、 嘉实 周期 优选 股票、 嘉实 安心 货 币、嘉 实中 创 400ETF 、 嘉实中 创 400ETF 联接 、 嘉实沪 深 300ETF 、嘉 实 优化红 利股 票 、 嘉 实 全球 房地 产(QDII )、 嘉实 理 财宝 7 天债 券、 嘉 实增强 收益 定期 债券 、嘉 实纯债 债券 、嘉 实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中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 、 嘉实 中 证 500ETF 、 嘉实增 强信 用定 期债 券、 嘉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 嘉 实中 证中 期国 债 ETF 、 嘉 实中 证金 边中 期 国债 ETF 联 接 、 嘉 实丰 益 纯债定 期债 券 、 嘉 实研究 阿尔 法股 票、 嘉实 如意宝 定期 债券 、 嘉 实美 国成长 股票 (QDII ) 、 嘉 实 丰益策 略定 期债 券、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 嘉 实新兴 市场 双币 分级 债券、 嘉实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嘉 实宝 A/B 、 嘉实活 期宝 货币 、嘉 实 1 个月理 财债 券、 嘉实 活钱 包货币 、嘉 实泰 和混 合 、 嘉实薪 金宝 货币 、 嘉实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 嘉实 中证 医药 卫生ETF 、 嘉 实中 证主 要消 费 ETF 、 嘉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 嘉实 3 个 月理 财 债券、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嘉 实新收 益混 合、 嘉 实沪深 300 指 数研 究增 强 、嘉实 逆向 策略 股票 、嘉 实企业 变革 股票 、嘉 实新 消费股 票基 金、 嘉 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嘉实 先进制造股票 。 其 中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稳 健 混合 和嘉实债券属于 嘉 实理财 通系 列基 金 。 同时 ,管理 多个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特 定客 户资 产 投资 组合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邓红国先生,董事长 ,硕 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曾 任物资部研究室、政 策体 制法规司副处 长;中国人民银行 国际司 、外资金融机构管 理司、 银行监管一司、银 行管理 司副处长、处长 、 副巡视员;中国银 监会银 行监管三部副主任 、四部 主任;中诚信托有 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党 委 书记、 法 定 代表 人。2014 年12 月2 日起 任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赵学军先生,董事、 总经 理 ,中共党员,经济 学博 士。 曾就职于天津通 信广 播公司电视设 计所 、外经贸部中 国仪器 进出口总公司 、 北 京商品 交易所 、天津纺织 原材料 交易所 、商鼎期 货 经纪有 限公 司 、 北京 证券 有限公 司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 至今 任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 苗菁先 生, 董事 , 学 士学 位, 中 共党 员。 曾任 中煤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 际业 务部项 目经 理、 投资管 理部 业务 经理 ;2004 年3 月至 今历 任中 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业务 经理 、 副 经 理、经理、 投资总 监兼投 资管理部经理;现 任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总 监、 副总经理、 公 司党委 委员 。 Bernd Amlung 先生 , 董事 , 德 国籍 , 德国 拜罗 伊特 大学商 业管 理专 业硕 士 。 自 1989 年起 加入德意志银行以 来,曾 在私人财富管理、 全球市 场部工作。现任德 意志资 产与财富管理公 司 (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 ) 全球战 略与 业务 发展 部负 责人,MD 。 Mark Cullen 先生 ,董 事 ,澳大 利亚 籍, 澳大 利亚 莫纳什 大学 经济 政治 专业 学士。 曾任 达 灵顿商 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交 易主 管 ,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 与商品 部负 责人 , 德意志 银行 (纽 约) 全球 股票投 资部 首席 运营 官、MD 。 现任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纽约 ) 全 球首 席 运营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至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 2000 年 5 月任 海问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1994 年至 今任 北京 德恒 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 任职 于中国建设银 行辽宁分行。曾任 中国银 行总行国际金融研 究所助 理研究员,美国化 学银行 分析师,美国世 界 银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万 盟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 盟并 购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教授、加 拿大 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 商学 院博士。曾任 上海交 通大 学动 力机 械工 程系教 师, 上海 交通 大学 管理学 院副 教授 、 副 院长 。1997 年 至今 任中 欧国际 工商 学院 教授 、副 院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 学商法研究中 心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 副 主编 ,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 中国商 法 ” 丛 书编 辑咨 询 委员会 成员 。 曾兼 任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一、二届并购 重组审 核委员会委员,现 兼任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委员会 委员 、中 国上 市公 司协会 独立 董事 委员 会首 任主任 。 朱蕾女士,监事,中 共党 员,硕士研究生。曾 任首 都医科大学教师,中 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主任科员,国 都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高级 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发 展战略官、北京 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 书。2007 年 10 月 至今 任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 际业务 部总 经理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龚康先 生 , 监 事 , 中 共党 员, 博士 研究 生 。2005 年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人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 源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 监。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 职于 首钢 集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 国 浩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至今 ,就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 稽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 律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 任职于 中办 警卫 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任博 时 基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1999 年 3 月至 今任 职于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 司副总 经理 。 戴京焦 女士 , 副 总经 理,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 MBA 。 历 任 平安证券投资银行 部总经 理、平安保险集团 公司资 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兼负责 人;平安证券公 司 助理总 经理 , 平 安集 团投 资审批 委员 会委 员。 2004 年 3 月加 盟嘉 实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任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 党员 ,法学硕士。曾 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院、 北京市陆通联 合律师事务所、北 京市智 浩律师事务所、新 华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曾 任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法律部 总监 。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 ,硕 士研究生。 历任国泰 证券 行业研究员,国泰君 安证 券行业研究部 副经理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 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 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 国元 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 总监 ,南方证券金 通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焦云女 士 ,10 年证 券从 业 经历 。 曾 任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泰达 宏 利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主管 、 基金 经 理,2014 年 1 月加 入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硕 士 研究生 , 具有 基金 从业资 格, 中国 国籍。 2009 年12 月25 日至 2014 年1 月 10 日担 任 泰 达宏 利稳 定 股票 基 金经 理, 2012 年5 月23 日至2014 年1 月3 日担 任 泰 达宏 利 逆向股 票 基 金经 理, 2013 年3 月19 日至2014 年1 月 3 日任 泰 达宏 利品 质生活 混合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 12 日 至今 任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2004 年 4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21 日徐轶 先 生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2005 年 6 月 10 日至 2007 年 4 月 16 日孙林 先 生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08 年 3 月19 日党 开宇 女士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0 年6 月7 日 至 2015 年3 月 12 日 陈勤 先生 任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 3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公司 首 席投资 官( 股票 业务 )邵 健先生 ,公 司总 经理 赵学 军先生 ,公 司研 究 总 监陈 勤先生 ,资 深基 金 经理邹 唯先 生, 定量 投资 部负责 人张 自力 先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严 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按 照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的 投资目 标 、 策 略及限 制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3 、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事 违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并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1) 基金 之间 相互 投资 ; (2)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 (3)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任 何 形式的 证券 承销 或者 从事 除国家 债券 以外 的其 他证 券自营 业 务 ; (4)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资 金 拆借业 务; (5)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基金 投资 ; (6)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7)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8)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9)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0)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管 理人有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11) 中国 证监 会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4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人员 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收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4)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15)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16)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承担 损失 ; (17)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益 ;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基金 财务和 公司 财务 以及 其他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最大 程度 地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本公司建立了科学 合理、 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 部控制制度。内部 控制制 度是公司为实现 内 部控制目标而建立 的一系 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的总 称。它由内部控 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 总揽和指导,包括 内控目 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包 括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 管理控制制度、投 资管理 制度、监察稽核 制 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 息 披露制度、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等。 部 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门 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 守 则等进 行了 具体 规定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1)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涵盖 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 约原 则: 组织 结构体 现职 责明 确、 相互 制约的 原则 , 各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操作相 互独 立。 (5) 成本 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 合理 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公 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董 事会下 设审 计 与合规委员会,负 责检查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的合法 合规性及内控制度 的执行 情况,充分发挥 独 立董事 监督 职能 ,保 护投 资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 (2) 股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公司 副总 经理、 总监 及资 深基 金经 理组成 , 负责 指导权 益类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和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 (3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为公 司风险 管理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由公 司总 经理 、 督察 长以及 部门 总 监组成 ,负 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 风险, 并提 出防 范化 解措 施。 (4) 督 察长 积极 对公 司各 项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执 行情 况。 (5 ) 监 察稽 核部 : 公司 管 理层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 保证 监察 稽核 部 的独立 性和 权 威性,配备了充足 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 确监察 稽核部门及其各岗 位的职 责和工 作流程、 组 织纪律。监察稽核 部具体 负责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 况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 ) 业 务部 门 : 部 门负 责 人为所 在部 门的 风险 控制 第一责 任人 , 对本 部门 业 务范围 内的 风 险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 务。 (7) 岗位 员工 :公 司 努 力 树立内 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识 ,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 控文化 氛围,保证全体员 工及时 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风 险 意识贯穿到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 范围内 承担相应的内控 责 任,并 负有 对岗 位工 作中 发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 险问 题及 时 报告 、反 馈的 义务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积 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手 段,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1)公司逐步健 全法 人治理结构,充 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 能,严禁不正当 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2)公司设置的 组织 结构,充分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 则,各部 门均有明确的授 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 立。公 司逐步建立决策科 学、运 营规范、管理高效 的运行 机制,包括民主 、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 管理议 事规则,高效、严 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 和 反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 书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4)公司建立有 效的 人力资源管理制 度,健全 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 人员具备与岗位 要 求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任 能力 。


(5 ) 公 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风 险评 估体 系 , 对 公 司内外 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和 分析 , 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标准 和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 贯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获授权 的部门 和人员建立有效的 评价和 反馈机制,对已不 适用的 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 取消授 权。


(7 ) 建立 完善 的基 金 财务核 算与 基金 资产 估值 系统和 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产 与公 司自有 资产、其他委托资 产以及 不同基金的资产之 间实行 独立运作,分别核 算,及 时、准确和完整 地 反映基 金财 产的 状况 。


(8) 建立 科学 、严 格 的岗位 分离 制度 ,明 确划 分各岗 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交 易和 清算 、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 要岗位不得有人员 的重叠 。投资、研究、交 易、IT 等重要业务部门 和 岗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 建立 和维 护信 息 管理系 统, 严格 信息 管理 ,保证 客户 资料 等信 息安 全、真 实和 完整 。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 渠道的 畅通,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 统,各级领导、部 门及员 工均有明确的报 告 途径。


(10)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标准,加强 基 金销 售管理,规范基金 宣传推 介,不得有不正 当 销售行 为和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11)制订切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措施,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和程序,对发 生严 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可能 引起 系统性 风险 、严 重影 响社 会稳定 的突 发事 件, 按照 预案妥 善处 理。 (12) 公司 建立 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进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 部控制 制度 落实 ;定 期评 价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 时改进 。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 确保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 行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 业监管 规则 。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 核部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 共同识别风险 点,界定风险责任 人,设 计内部风险点 自我 评估表 ,对风险点进行评 估和分 析, 并由监察稽 核 部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 规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 其他 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 中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银 行 、 证 券、基金、信托从 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 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 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学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给 客 户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开 展托 管业 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 ) 、社 保 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 构、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 、企业 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 股 权基金、私募基金 、资金 托管等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 务体系 。在国 内,中国银 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风 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 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服 务,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5 年3 月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328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303 只, QDII 基金 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 基金 , 满 足了 不同 客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 中 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 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 理念, 坚持“规范运作、 稳健经 营”的原则。中国 银行托 管业务部风险控 制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 节,包 括风险识别,风险 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 度建设 ,风险检视,工 作 程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 程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 部监督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 制工作 的后 评价 。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 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际 主流 内控审 阅准 则的 无 保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2013 年,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 得 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 则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 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制度完 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 有效保证托管资 产 的安全 。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 相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 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基 金 托管人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报 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万豪 中 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 01-03 室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 场 T1-120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电话 010-66105662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154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江宁 路 168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刘玲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 话 95580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9552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住所 、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张 扬眉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www.gdb.com.cn 客服电 话 800-830-8003 、 400-830-8003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1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0)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1)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2)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95501 住所、 办公 地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 北京地 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85605006 传真 (010 )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2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4)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7)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8)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3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1)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2)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3)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4)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5)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 025 ) 96098 、 40086960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王璇 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 深 圳 ) 4001961200 (全 国) 住所、 办公 地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36)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8)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9)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住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延 安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张 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 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 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 )961122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960296 住所、 办公 地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办公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 413 号 注册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96005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41)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3)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44)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45)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4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东 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东 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www.jl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666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钟 园 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 苏州 市东 吴北 路 14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 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 —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2 办公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 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温州 市龙 湾区 永强 大道衙 前段 龙湾 农商 银行 大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温州 市龙 湾区 永强 大道衙 前段 法定代 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 15057399928 传真 0577-86921250 网址 www.lwrcb.com 客服电 话 4008296596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4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4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责 任公司 (4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5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5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25 层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 尔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 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5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5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5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55)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56) 万银财富(北京)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翠 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茂 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华 严北 里 2 号民建 大 厦 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顺义 区后 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 13520236631 传真 010-62020355 网址 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57)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58)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5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6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6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08-0069 办公地 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 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701


邮编 :100032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http://www.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6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6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6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73) 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 任公司 (74)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7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1) 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 任公司 (8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圳 市深 南 大道 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 话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 代 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8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 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 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9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94)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 司 (9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 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96)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702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住所 深圳市 福 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钱欢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6518 、4008096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3 (全 国)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10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3)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5)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10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0371-967218 、 4008139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 )20333910 传真 (021 )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 )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 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大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10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9)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11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1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住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8 楼 深圳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8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9 号宏源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11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115)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1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18)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119)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 (120)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21)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12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2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 010 ) 85679238 ; (010 )85679169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 0571 )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 区)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 021 ) 32109999 , (029 )6891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12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12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26)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2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12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29)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04 层 01、02、03、05、11 、12、13、15、16、18、19 、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13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31)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 司 (13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33)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3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35)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中国 华 融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136)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37)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A 座 37 楼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 话 4008005000 办公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 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 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佛山 市南 海区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佛山 市南 海区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寒 联系人 廖雪 电话 0757-86329832 传真 0757-86266631 网址 http://www.nanhaibank.com/ 客服电 话 96138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 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洪磊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于 2004 年 2 月 17 日 《关 于同 意 嘉 实服 务 增值行 业 证 券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批 复》 (证监 基金 字〔2004 〕16 号)核 准公 开发 售。 (二)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三) 基金 类型 :契 约型 开放式


(四) 募集 方式 在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和基金 代销 网点 同时 面向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发售本 基金 。


(五) 募集 期限 2004 年2 月23 日至2004 年3 月29 日。 (六) 募集 对象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者 除外 )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七)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 (八) 基金 的面 值、 认购 价格及 计算 公式 、认 购费 用 1. 基 金份 额面 值:1.00 元人民 币


2. 基 金认 购价 格= 基金 份 额面值 +认 购费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方法 如下 : (1) 认购 费用 =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率 (2)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 额-认 购费 用 (3) 认购 份额 = ( 净认 购 金额 +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值 认购费 用以 元为 单位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后 舍去 ; 认购 份 数保留 至0.01 基金份额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计入 基金资 产。 4. 认购 费费 用 档次 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0%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8% 500 万 元( 含) 以上 不高 于0.6% (九) 投资 者认 购原 则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1.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认 购的金 额。 2.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 可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每 次认 购金额 不得 低于1000 元。 (十)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全部 认购 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 认购 金额中,折合成基金 份额 , 归投资者所 有。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04 年4 月1 日 起正 式生 效 , 自 该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内 , 有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20个 工作 日达不 到100 人,或连续20个工 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人 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 会 报告,说明出现上 述情况 的原因以及解决方 案。存 续期间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60个工 作日达 不到100 人, 或 连续60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人 民币5000 万元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宣 布 本基金 终止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办理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 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本 基金 已于2004 年7月1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2. 开 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的交易 日。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投资者 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办理时 间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请 的,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 金的 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 理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先 赎回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赎 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 时间 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于受 理基 金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申请 之日起3个 工作 日内, 对申 请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 3. 申购 与赎 回款 项支 付的 方式与 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 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不成功或无 效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 资者有效赎回申请 之 日 起不 超 过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 划往赎回人银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 投 资者 通过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网上 直销 、 电 话交 易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100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销 中心 柜台 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 民币20,000 元;但已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可以 适用首次单笔最 低 限 额 人 民 币1,000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元,通 过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电 话交易 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0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 采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 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或直 销中心 柜台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于1,000 份 ( 如该 帐户 在 该销售 机构 托 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 回基金 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 回将 导致投资者在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1,000 份 时,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剩 余基 金 份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投资者 通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 销 、 电话 交易 单 笔赎 回不 得少 于100 份 (如 该帐 户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基金 余额不足100 份 ,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基金全部 份额 ) ; 若某笔赎回将 导 致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余额 不足100 份时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 的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3.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对 以上限制进行 调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最迟在 调整 生效 前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 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但本基 金 申 购金 额 在 500 (含) 万元 以上 ,适 用绝 对数额 的申 购费 金额 (每 笔 1000 元) , 即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基金份 数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 产计入 基金 资产 。 例1:某投资者提出申购请 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 元、100万元、500 万元,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1.200 元。 申购 份数计 算如 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三 申购金 额( 元,A) 1,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5% 1.2% 每笔1000 元 申购费 用(C=A -D ) 14.78 11,857.71 1,000 净申购 金额 〔D=A/(1+B ) 〕 985.22 988,142.29 4,999,000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申购份 额 (=D/1.200) ) 821.01 823,451.90 4,165,833.33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例2 : 假 定三 笔赎 回申 请的 赎回份 额均 为10,000 份 , 但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 其 中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假 设数 ,那 么各 笔赎 回负担 的赎 回费 用和 获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 1.30 1.40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2.5 0 赎回金 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3.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 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计 算公 式为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基金 份 额的余 额数 量 (七)本基金的申购 费与 赎回费 1.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 申购 金额采用比例费 率, 投资 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 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费率 表如下 : 档次 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1.2% 500 万 元( 含) 以上 每笔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 金管 理人直销网上交易和 电话 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业务 实行申购费率 优惠 , 其 申购 费率 不按 申 购金额 分档 , 统一 优惠 为 申购金 额 的0.6 %, 但中 国银行 长城 借记 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 业银行借记卡持卡 人,申 购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优惠 按照相关公告规 定 的费率执行;机构 投资者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 上交易系统申购本 基金, 其 申购费率不按 申 购金额 分档 , 统一 优惠 为 申购金 额 的0.6 % 。 优 惠 后费率 如果 低 于0.6 % , 则按0.6 % 执行 。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 公告 规定的 相应 申购 费率 低 于0.6%时 ,按 实际 费率 收取 申购费 。 2. 赎回 费根 据赎 回时 间实 行递减 收费 ,费 率表 如下 : 档次 费率 1 年以 内 0.5%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1年( 含) -2年 0.25% 2年( 含) 以上 0 3.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用于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基金 的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扣除 必要 的手 续费 后, 赎回费 余额 不得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百 分之 二 十五, 并归 入基 金财 产。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3%,赎回费率 最高 不超过1%。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费 率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 理 人最迟 须于 新的 费率 开始 实施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5 、 在遵 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 划。 (八)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 资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日起有权赎 回该部分 基金。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 功后,注册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 扣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 受申 购、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者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除下 列情 形外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 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支付时 ,将按 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 已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 后 续开放 日予 以兑 付。 3. 发生《基金合同》 或《 招募说明书》中未予 载明 的事项,但基金管理 人有 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 赎回申请的, 报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可以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 赎 回申请 。 4.基金暂停申购、赎 回,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 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上 公告。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 露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 连续暂停时 间超过 两个月时,可对重 复刊登 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 资产变 现可能使基金份额 净值发 生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 额;未受理部分 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延 迟至下 一开放日办理。 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 回申请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将以 该下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3 个工作 日内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 日以 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 应 当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注:2013年4月9日, 本基 金管理人发布了《关 于网 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 收费 模式并 实施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 , 自2013 年4月12 日 起, 在本 公司 基 金网上 直销 系统 ( 含电 话 交易 ) 开 通旗 下部 分基金产品的后端 收费模 式(包括申购、定 期定额 投资、基金转换等 业务) 、并对通过本公 司 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含电 话交易)交易的后 端收费 进行费率优惠。本 公司直 销中心柜台和代 销 机构暂 不开 通后 端收 费模 式。具 体请 参见 嘉实 基金 网站刊 载的 公告 。 九 、基 金的转 换 (一)基金间转换 基金间 转换 是指 投资 者在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要求 将其 持有的 本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二)基金转换申请 人的 范围 任 何基 金的 持有 人均 可以 申 请和 办理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开 放式基 金 之 间的 基 金转换 业务 。 (三)基金转换受理 场所 投 资者 可在 任一 同时 代理拟 转出 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金 销售 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基 金转 换。 基 金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行 。 (四)基金转换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2004 年6 月28日开始 推出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转 换 业务的 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 目 前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当日9:30 至15 :00 , 如 各销 售机构办理时间有 所不同 ,以各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 准,但不得晚于当 日15 :00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适当 调整 业务办 理时 间。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其 它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进行 相 应的调 整并 公告 。 (五)基金转换费用 投资者 采用 “ 份 额转 换 ” 的 原则提 交申 请 。 基 金转 换 采取未 知价 法 , 以 申请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 金 转换业务(仅限“前 端转 前端”的模式) (1) 嘉 实货 币A 、 嘉 实货 币 B、 嘉实 超短 债 债 券、 嘉实多 元债券 B 、 嘉 实安 心货 币 A、 嘉实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安心货 币B 转换 为 嘉 实服 务增值 行业 混合 时, 收取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转入 金额=(B ×C )/ (1+F)+M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M为嘉 实货 币A、 嘉实 货币B 、 嘉实 安心 货币A 或 嘉实 安 心货币B全 部转 出时 账户 当 前累计 未付 收益。 (2 )嘉 实信 用债券 C 、 嘉 实纯债 债券 C 、嘉 实稳 固 收益债 券转 换为 嘉实 服务 增值行 业混 合 时,采用 “ 赎回 费+ 申购 费 率 ”算 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F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为转 换申 请当 日 转 出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嘉实服务增值行 业混 合 与嘉实成长收益 混合、 嘉实增长混合、嘉 实稳健 混合、 嘉实研 究精选股票 、嘉实 优质企 业股票、嘉实主题 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嘉 实量化 阿尔法股票、嘉 实 回报混合、嘉实价 值优势 股票、嘉实主题新 动力股 票、嘉实领先成长 股票、 嘉实周期优选、 嘉 实优化红利、嘉实 研究阿 尔法股票、嘉实绝 对收益 策略定期混合 、嘉 实泰和 混合 、嘉实医疗 保 健股 票 之间 、嘉 实对 冲套 利定期 开放 混合 、 嘉 实新 兴 产业股 票 、 嘉实 新收 益混 合、嘉 实沪 深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 实逆向 策略股票、 嘉实企 业变革 股票 互转,以及转 入嘉实 货币 A、嘉实货 币 B、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嘉 实 多元债 券 B、 嘉实 安心 货 币 A、嘉 实安 心货 币 B、 嘉实债 券、 嘉实 多 元债券 A、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 接、 嘉实 信用 债券 A、嘉 实信 用债 券 C、嘉 实中 创400 联接 、嘉 实纯债 债 券A 、嘉 实纯 债债 券C 、嘉 实中 证500ETF 联 接、嘉 实丰 益纯 债定期 债券 时, 仅收 取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 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 接、 嘉实 中创400 联 接、嘉 实中 证 500ETF 联 接 转入 嘉 实服 务增值 行业 混合 时, 采用 “ 赎回 费+ 固定 补差 费率 ” 算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B× C×( 1 -D)/ (1+G )] ×G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 对 应的 固定 补差 费率: 1) 当 转出 金额 ≥500 万元 时, 固 定补 差费 率为 零;2) 当转 出金 额 <500万元,并且 转出基金 的持有期≥90天,则 固定 补差费率为零;3)当 转出 金额小于500 万 元,并 且转 出基 金的 持有 期< 90 天, 则固 定补 差费 率为0.2% 。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 嘉实 债券 、嘉 实多 元 债券 A 、嘉 实信 用债 券 A 、 嘉实纯 债债 券 A 转入 嘉实 服务增 值行 业混合 时, 采用 “赎 回费+ 固定补 差费 率 ” 算法 :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B× C×( 1 -D)/ (1+G )] ×G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 应的 固定 补差 费率: 1) 当 转出 金额 ≥500 万元 时, 固 定补 差费 率为 零;2) 当转 出金 额 < 500 万元 , 并 且转 出基 金 的持有 期≥90 天 , 则固 定 补差费 率为 零 ;3) 当转 出 金额小 于500 万 元, 并且转 出基 金的 持有 期< 90 天, 则固 定补 差费 率为0.5% 。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 及 网上直销)办理基金 转换 业务


1 )对于 “ 前端转前端” 的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1) 嘉实 货币A 、嘉实 货 币B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嘉 实多元 债券B 、嘉 实安 心货 币A 、嘉 实 安 心货 币B 转换 为 嘉 实服 务 增值行 业混 合 时 ,收 取转 入基金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B ×C )/ (1+F )+M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M为嘉 实货 币A、 嘉实 货币B 、 嘉实 安心 货币A 或 嘉实 安 心货币B全 部转 出时 账户 当 前累计 未付 收益。 (2 ) 嘉实 信用 债 券 C 、 嘉 实纯债 债 券 C 、嘉 实稳 固 收益债 券转 换为 嘉实 服务 增值行 业混 合 时,采用 “ 赎回 费+ 申购 费 率 ”算 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F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 合 与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 嘉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稳健 混合、 嘉实 债 券、 嘉实研究精选 股票 、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 、嘉实 主题混合、嘉实策 略混合 、嘉实量化阿尔 法 股票、嘉实多元债 券 A、 嘉实回报混合、嘉 实价值 优势股票、嘉实主 题新动 力股票、嘉实深 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 接、 嘉 实信用 债 券 A 、嘉 实领 先 成长股 票、 嘉实 周期 优选 、嘉实 中 创 400 联 接、嘉 实优 化红 利、 嘉实 纯债债 券A 、嘉 实中 证500ETF 联 接、 嘉实 研究 阿尔 法股票 、嘉 实绝 对 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 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 嘉实 泰和混合 、嘉实医 疗保健 股票 之间、 嘉实 对 冲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 、 嘉 实新兴 产业 股票 、嘉 实新 收益混 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研 究增 强、 嘉 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 业变革股票 互转, 以及转 入嘉实货币 A、嘉 实货币 B 、嘉实超短债 债 券、嘉 实多 元债 券 B 、嘉 实安心 货 币 A、 嘉实 安心 货币 B 、嘉 实信 用债 券 C 、 嘉实纯 债债 券 C 、 嘉实稳 固收 益债 券时 ,仅 收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对于“ 后端转后端” 的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1) 若转 出基 金有 赎回 费 ,则仅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2) 若转 出基 金无 赎回 费 ,则不 收取 转换 费用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 转出 基金有赎 回费用,收取 该基 金的赎回费用。收 取的赎 回费归入基 金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转 出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 的相 关约 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基金 转换费率,调 整后的 基金 转换 费率 应及 时公告 。 注:自 2011 年 1 月 7 日 起嘉实 增长 混合 暂停 转入 业务; 2014 年 3 月 12 日 起,嘉 实安 心 货币单 日单 个基 金账 户累 计申购 (或 转入 、定 投) 不超 过 100 万 元;2014 年 5 月 23 日 起, 嘉 实超短 债债 券单 日单 个基 金账户 累计 申购 (或 转入 )不超 过 500 万 元;2014 年 11 月 13 日起 , 嘉实纯 债债 券单 日单 个基 金账 户 累计 申购 (或 转入 、定投 )不 超过 100 万元;2015 年 2 月 10 日起, 嘉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暂停申 购 ( 含转 入) 业务 ;2015 年 3 月 2 日起 , 嘉 实货币 单日 单个 基 金账户 累计 申购 (或 转入 、 定投 ) 不 超过200 万元 ;2015 年 4 月 8 日起 , 嘉 实逆向 策略 股票 暂 定申购 (或 转入 )业 务;2015 年 4 月 20 日 起, 嘉实 企业变 革股 票暂 停申 购( 或转入 )业 务; 嘉实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嘉 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债 券 、 嘉 实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合 为定 期开 放, 在封闭 期内 无法 转换 。具 体请参 见嘉 实基 金网 站刊 载的相 关公 告。 ( 六)基金转换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构 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的 交易 时间 段 内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转换 的受 理时 间段 内收 到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金 转换 申请 日 (T 日) , 并在T+1 工 作日 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资 者可 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换 申请 的网 点进 行成 交查询 。 (七)基金转换的数 额限 制 基 金 转换 按照 份额 进行 ,申 请 转换 份额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单 笔转 换份 额不 得 低于1000 份。 ( 八)基金转换的注 册登 记 1 、 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基 金 转换申 请 , 在 当日 交易 时 间结束 前可 以撤 销 , 交 易 时间结 束后 即 不得撤 销。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 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办理 相关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 九)拒绝或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1 、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请 : ①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②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③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 转换会 有损 于现 有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④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发 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募说 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事项 ,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理 由认 为 需要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申 请的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3 、暂 停基 金转 换, 基金 管 理人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 公告 。 暂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1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基 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 不采用申 购、赎回等基金交易 方式 ,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 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 金账户 转移到另一投资者 基金账 户的行为,包括继 承、捐 赠、遗赠、自愿 离 婚、分家析产、国 有资产 无偿划转、机构合 并或分 立、资产售卖、机 构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 、 强制执 行 , 及 注册 登记 机 构认可 的其 它行 为 。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 合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者 。其 中: 1. “继承 ”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或 受遗赠 人继 承 。 2. “ 捐赠 ”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 具 有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 体。 3. “遗赠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立遗 嘱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赠 给法 定继 承人 以外 的其他 人;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4. “ 自愿离婚 ” 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 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 方 名下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 额划转 至另 一方 名下 ; 5. “ 分家析产 ” 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 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 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 名 下划转 至其 他家 庭成 员名 下的行 为; 6. “ 国有资产无 偿 划转 ” 指因管理体制 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 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 国 有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国有产 权主 体之 间的 无偿 转移; 7. “ 机 构合 并或 分立 ” 指因 机构的 合并 或分 立而 导致 的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8. “ 资产售卖 ”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 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 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 给 另一企 业的 交易 , 在 这种 交易中 , 前 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随 其他 经营 性资 产一 同转让 给后 者, 由 后者一 并支 付对 价; 9. “ 机 构清 算 ” 是 指机 构因 组织文 件规 定的 期限 届满 或出现 其他 解散 事由 , 或 因其权 力机 关 作出解 散决 议 , 或 依法 被 责令关 闭或 撤销 而导 致解 散, 或因 其 他原 因解 散 , 从而进 入清 算程 序 (破产 清算 程序 除外 ) , 清 算组 ( 或类 似组 织, 下同 ) 将该 机构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分配 给该 机构 的 债权人 以清 偿债 务 , 或将 清偿债 务后 的剩 余财 产中 的基金 份额 分配 给机 构的 股东 、 成 员 、 出 资 者或开 办人 ; 10.“ 企业破产清算 ” 是指一企业法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试行) 》或《中 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 第十九章的有关规 定被宣 告破产,清算组依 法将破 产企业持有的基 金 份额直 接分 配给 该破 产企 业的债 权人 所导 致的 基金 份额的 划转 ; 11.“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据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并直 接向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统 一申 请办 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 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二个 月内办理;申请人按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 (二)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应办理 已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转 托管 可分 一步 或两 步完成 ,具 体按 各销 售机 构要求 办理 。对 于 有效的 基金 转托 管申 请, 基金份 额将 在办 理转 托管 手续后 转入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 。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冻。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律 转为 基金 份额 并冻 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 确规 定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 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 位的 质押业务,并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制定公 布并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争资本本金安全 和流 动性前提下超过业绩 基准 ,在追求长期稳定增 长的 同时不放弃短 期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限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主 要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 券 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 工具。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本基金资产配 置 的比例范围是:股票资 产25%-95%;债券 资产0%-7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其中, 基金 投资 于服 务业 股票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股 票资产 的80% 。 (三)投资理念 积极投 资, 分享 以服 务业 (第三 产业 )为 代表 的经 济领域 快速 增长 带来 的潜 在收益 。 (四)投资策略 1. 大类 资产 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 在全面评估 证券市场现阶 段的系统性 风险和预测证 券市场中长 期预期收益 率 的基础 上 , 制 订本 基金 资 产在股 票 、 债 券和 现金 等 大类资 产 的 配置 比例 、 调 整原则 和调 整范 围。 2. 行业 选择 本基金 所投 资对 象主 要定 位于服 务业 , 而 这里 的服 务业是 一个 大行 业概 念, 其中包 含很 多 一般意义上的行业 ,需要 对行业进行选择。 本基金 在行业选择上综合 考虑多 方面的因素,择 优 而选。 本基金 将加 强对 我国 经济 政策、 产业 动态 以及 行业 基本面 的研 判, 跟踪 各行 业发展 动态 , 对行业择优而投, 即投资 于那些相关因素已 出现积 极变化、景气程度 增加, 但股票市场反应 滞 后的行业,并根据 行业的 基本面变化以及股 票市场 行业指数表现,实 施积极 的行业轮换,不 断 寻找新 的行 业投 资机 会, 实现 “ 资本 增值 ” 目标 。 策略实 施 的 主要 流程 如下 : 第一,对服务业上市 公司 进行准确有效的子行 业分 类,这是行业基本面 研究 的基础。嘉实 基金在 证监 会及 天相 行业 分类标 准的 基础 上 , 结 合 党的 《十 六大 报告 》 , 以 第 三产业 的概 念将 一 般意义上的行业向 上组合 确定本基金所投资 的服务 业包含以下子行业 :交通 运输仓储业、批 发 和零售贸易业、房 地产业 、金融业、电气水 的生产 和供应业、社会服 务业、 信息技术业、传 播 与文化 产业 等。 第 二,对 服务业 内各子 行业 进行感 应度分 析,即 行业 发展受 国民经 济发展 的拉 动作用 的大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小 分析。 前面的行 业分析表 明,未来 的五到 十年,我 国服务业 将随着 国民经济 的持续 增 长而 获 得 良好的 发展前景 。通过感 应度分析 ,可以 将服务业 各子行业 按照感 应度大小 排序,在 同等 条 件 下,感 应度大的 行业受到 国民经济 发展的 拉动作用 较大,从 而在基 金投资过 程中将受 到更 多 的关注 。感 应度 分析 可以 为子行 业的 选择 提供 长期 的指导 。 第 三,对 服务业 内各子 行业 进行最 终需求 的诱发 关系 分析, 即最终 需求对 服务 业内各 子行 业 的诱发 作用。最 终需求包 括三个方 面:最 终消费、 资本形成 和出口 ,本基金 通过对我 国最 终 需 求各个 方面的分 析比较, 发现短期 内增长 潜力最大 的最终需 求,从 而通过诱 发关系分 析的 结 果来指 导子 行业 的选 择。 第 四,对 各子行 业进行 行业 景气和 市场表 现综合 研究 。研究 员通过 嘉实研 究平 台中的 行业 评 级系统 ,采取自 上而下的 研究方法 ,以细 分行业作 为最终研 究对象 ,开展以 下两方面 研究 工 作 :一是 以行业相 对增长率 为核心的 行业景 气趋势研 究,行业 预期增 长速度作 为绝对指 标虽 然 重要 , 但更 重要 的是 行业 预期增 长相 对行 业历 史增 长趋势 (是 加快 、 放 缓还 是持平 ) , 相对 速 度 比 绝对速 度更有 意义, 那些 高于GDP 增 长速度 的行业 并不一 定就有 投资机 会, 相反, 低于GDP 增 长速度 的行业并 非没有投 资机会; 另一方 面是对股 票市场是 否合理 反映行业 基本面变 化做 出 判 断,对 于行业基 本面出现 的变化, 市场可 能已经合 理反映, 也可能 低估或高 估,市场 对积 极 因素的 低估 和对 消极 因素 的高估 可以 带来 投资 机会 。 本 基金在 以上研 究的基 础上 ,综合 考虑以 上各个 因素 ,对行 业进行 优选并 积极 轮换, 以尽 享服务 行业 的增 长机 会。 3. 股票 选择 在确定具体的行业投 资比 例后,本基金进一步 对行 业内的上市公司进行 选择 。在选择行业 内的上市公司时, 本基金 结合各行业的特点 ,确定 不同的选股标准, 据此选 定各行业内具有 核 心竞争 优势 的企 业。 这类 企业具 有如 下一 些特 点: (1 ) 企业 即将 或已 经经 历 了一段 快速 成长 期 , 步 入 稳定发 展阶 段 , 企 业具 备 较强的 抗风 险 能力, 已经或即将成 为行业的龙 头、优势企业,企业经营 在相对稳健的同时能够保 持一定的 持 续成长 能力 ;


(2) 企业 市场 竞争 能力 强 , 盈 利能 力稳 定, 主营 业 务利润 率和 预期 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居 于业内 前列 ;


(3 ) 对于 属于 新型 服务 业 的企业 , 重点 考察 其主 营 业务收 入增 长情 况 , 纳 入 投资组 合的 企 业,其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应处 于行 业前 列; (4 ) 对于 属于 传统 服务 业 的企业 , 重点 考察 其主 营 业务利 润在 全行 业内 所占 的比例 , 即考 察企业 盈利能力。纳入投资组合 的企业,其盈利能力应处 于行业前列。其次,企业 的管理团 队 比较稳 定, 能够 持续 有效 地运作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5) 企 业在 服务 提供 、 产 品开发 、 技 术进 步方 面具 有相当 的竞 争优 势, 有良 好的市 场知 名 度和较 好的 品牌 效应 。 基于以 上对 所投 资对 象的 基本认 识 , 本 基金 在个 股 选择时 , 主要 采取 “以 价 值指标 为基 础、 在价值 基础 上求 成长 ”的 价值增 长策 略(GARP )确 定具体 选股 标准 。主 要选 股标准 如下 : (1) 较高 的 BP 值。BP 值 是通常 所谓 的市 净率 的倒 数, 是国 际上 通用 的衡 量 企业股 票价 值 的指标 ,本 基金 选股 时, 首先以 较高 的 BP 值 为标 准 筛选出 价值 型股 票; (2) 较 高的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率 。 本 基金 在具 有价 值的企 业中 通过 较高 的主 营业务 收入 增 长率选 择具 有成 长潜 力的 企业; (3)较 强 的核 心竞 争力 。 企业在 战略 规划 、管 理水 平、关 键技 术、 服务 品牌 、主导 产品 、 人力资 源等 方面 具备 竞争 优势, 在竞 争的 过程 中能 保持高 水平 的盈 利能 力; (4 ) 较 高的 客户 满意 度 。 由于服 务业 的非 产品 性特 点, 客户 满意 度对 一个 企 业的发 展至 关 重要, 一家 企业 要作 为本 基金长 期投 资的 对象 ,必 须具备 较高 的客 户满 意度 ; (5 ) 良 好的 品牌 和商 誉 。 品牌和 商誉 是服 务业 企业 未来规 模扩 张的 基础 , 本 基金将 选择 已 经形成 了品 牌和 商誉 或致 力于营 建品 牌和 商誉 的企 业。 通过核心竞争力、客 户满 意度及品牌和商誉等 定性 指标可以对通过前两 个定 量指标选择的 价值成 长股 进行 修正 ,从 而使本 基金 的个 股选 择更 加有效 。 4. 债券 选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国债 、 金 融债和 企业 债 (包 括可 转 债) , 以 分散 风险 以及 调节 投资于 股票 可 能带来 的收 益波 动, 使得 基金收 益表 现更 加稳 定, 同时满 足基 金资 产对 流动 性的要 求。 本基金在进行债券投 资时 ,重点分析利率走势 和发 行人的基本面情况, 综合 考虑利率变动 对不同债券品种的 影响、 各品种的收益率水 平、期 限结构、信用风险 大小、 市场流动性因素 ; 另一方 面考 虑宏 观经 济数 据,包 括通 货膨 胀率 、商 品价格 和GDP 增 长等 因素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综 合指 数和 中信 国债 指数的 复合 指数 。 即:投 资 基 准指 数= 中信 综合指 数×80% +中 信国 债指数 ×20 % (六)投资程序 1. 研究部通过内部独 立研 究,并借鉴其他研究 机构 的研究成果,形成宏 观、 政策、投资策 略、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等分 析报告 ,为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供决 策依据 。 2.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指 导下,基金经理小组 和资 产配置委员会综合对 国内 外宏观经济、 货币环境、证券市 场发展 趋势等要素的分析 判断,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提出 下一阶段本基金 投 资组合中股票、债 券、现 金的配置比例。并 制订基 金在其他重要股票 资产类 别上的具体配置 计 划。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 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 金 的总体 投资 策略 ,审 核并 批准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出的 资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 决定。 4.基金 经理 小组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所做 的决 议 , 参考研 究部 和其 他研 究机 构的研 究报 告, 选择具 体的 投资 目标 ,构 建投资 组合 。 5.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在复核投资指令合法合规的基础上 , 将指令 分发 给交 易员 执行 。保证 决策 和执 行权 利的 分离。 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权风险控制 小 组进行 日常 跟踪 ,出 具风 险分析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 对基金 投资 过程 进行 日 常 监督。 7. 基金经理小组将跟 踪证 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 发展 变化,结合基金申购 和赎 回导致的现金 流量变 化情 况, 以及 组合 风险和 流动 性的 评估 结果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动 态调 整。 8.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 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 资程序 作出 调整 。 (七)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的 股票,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3.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禁止行为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2. 本基 金不 得将 基金 资产 用于抵 押、 担保 ; 3. 本基 金不 得从 事证 券信 用交易 ; 4. 本基 金不 得进 行房 地产 投资; 5. 本基 金不 得从 事可 能使 基金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6. 本 基金 不得 向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7. 本 基金 不得 买卖 与其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8. 本基 金不 得从 事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机 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其 他行 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1. 不谋 求对 所投 资企 业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直 接管 理; 2.所有 参与 均在 合法 合规 的前提 下维 护基 金投 资者 利益并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和增 值。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复核 了本 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5 年3月31日( “报 告期末 ” ) ,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数 据未 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818,024,475.57 89.03 其中: 股票


3,818,024,475.57 89.0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79,958,000.00 4.20 其中: 债券


179,958,000.00 4.2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1,636,279.43 6.57 7 其他资 产


8,937,724.09 0.21 合计





4,288,556,479.0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4,109,056.00 0.33 B 采矿业 224,638,513.30 5.33 C 制造业 1,817,620,623.37 43.15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46,301,279.65 1.1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3,738,329.35 1.9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29,940,054.47 3.0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277,401,126.42 6.59 J 金融业 231,978,241.43 5.51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K 房地产 业 302,986,221.22 7.1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81,490,400.64 6.6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07,820,629.72 9.68 S 综合 - - 合计 3,818,024,475.57 90.6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063 远光软 件 4,657,423 186,483,216.92 4.43 2 300251 光线传 媒 5,160,838 167,365,976.34 3.97 3 300070 碧水源 3,361,650 145,693,911.00 3.46 4 300124 汇川技 术 3,215,164 134,297,400.28 3.19 5 601021 春秋航 空 1,493,049 129,940,054.47 3.08 6 300291 华录百 纳 2,564,750 124,852,030.00 2.96 7 600217 *ST 秦岭 11,360,705 121,445,936.45 2.88 8 000728 国元证 券 3,497,697 119,866,076.19 2.85 9 002376 新北洋 7,454,386 118,226,561.96 2.81 10 600392 盛和资 源 3,523,558 113,881,394.56 2.7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79,958,000.00 4.2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79,958,000.00 4.2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合计 179,958,000.00 4.27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40437 14 农发 37 800,000 80,000,000.00 1.90 2 140230 14 国开 30 500,000 49,930,000.00 1.19 3 140443 14 农发 43 200,000 20,012,000.00 0.48 4 140357 14 进出 57 100,000 10,007,000.00 0.24 5 140436 14 农发 36 100,000 10,006,000.00 0.2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未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 (2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41,798.5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899,941.39 5 应收申 购款 2,495,984.1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合计 8,937,724.09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728 国元证 券 119,866,076.19 2.85 重大事 项停 牌 2 002376 新北洋 118,226,561.96 2.81 重大事 项停 牌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 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4 年4 月1 日至 2004 年12 月31 日 -6.60% 0.65% -24.11% 1.10% 17.51% -0.45% 2005 年 -1.82% 0.97% -6.56% 1.14% 4.74% -0.17% 2006 年 130.79% 1.30% 83.30% 1.13% 47.49% 0.17% 2007 年 125.61% 1.94% 122.38% 1.82% 3.23% 0.12% 2008 年 -47.30% 2.12% -53.34% 2.42% 6.04% -0.30% 2009 年 77.01% 1.73% 80.22% 1.63% -3.21% 0.10% 2010 年 17.87% 1.29% -1.77% 1.25% 19.64% 0.04% 2011 年 -20.99% 1.10% -22.33% 1.07% 1.34% 0.03% 2012 年 5.23% 1.09% 5.38% 1.06% -0.15% 0.03% 2013 年 20.60% 1.25% 2.75% 1.07% 17.85% 0.18% 2014 年 19.19% 1.18% 38.95% 0.89% -19.76% 0.29%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3 月31 日 18.39% 1.56% 18.92% 1.20% -0.53% 0.36% 2.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图: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04 年4 月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注1: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6 个 月内 为建 仓期 。建 仓期结 束时 本基 金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第 十八 条( (二 )投 资 范围和 (六 )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的 约定 : (1) 在正 常市 场情况 下,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的比 例范 围: 股 票资 产 25%-95 %; 债券资 产 0%-70% ;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 中, 基 金 投资于 服务 业股 票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80%。( 2) 持有 一家 公司的 股票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过 该证 券的 10%。( 4)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限 制。 注2: 2015 年3 月12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关 于嘉 实 服务增 值行 业混 合基 金经 理变更 的公 告》 , 陈勤先 生不 再担 任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聘请 焦云 女士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本基金 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投资等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包括 银行存 款账 户、 证券 交易 清算备 付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国 债托 管 账户,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本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 规定开 设,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产 账户 严格 分 开、相 互独 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与 处分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3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 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 的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的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有交 易的 最近 交易 日所采 用的 净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4 )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5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未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4项 规定 的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 后,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1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 (含 第四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注: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基金 管理 公司 及证 券投 资基金 执行 <企 业会 计准 则>的 通知 》 (证监 会计字[2006]23 号) 和2007 年9月28日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 关于 调整 旗下 证券 投资基 金估 值方 法 和会计 政策 的公 告 》 ,更 新 以上基 金资 产估 值部 分的 内容。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 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 券利 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 入。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项 目后的 余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再投资方式, 投资 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 利或 者将现金红利 按红利发放 日前一 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未 选择分红方式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分红 方式 为现金 红利 ;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3.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弥 补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5. 如果 基金 当期 出现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按照 有关规 定执 行; 7.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少 一次 ,成 立不 满 3 个月 , 收 益可不 分配 ;年 度分 配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4 个 月内完 成。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 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 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 管人核实后确定,在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 人公告 。 (四)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 再投 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 费用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则 可从分红现金 中提取一定的数额 或者比 例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作业 手续费,如收取该 项费用 ,具体提取标准 和 方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规定 。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 足支付 前述银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1.5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5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5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3)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其 他费用 主要包 括证 券交 易费 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费用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费 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与 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该等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2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申购 费 本基金 申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 “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章。 (2) 赎回 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 “ 基 金的 申 购 与赎 回 ” 一 章。 (3) 转换 费 本基金 转换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 “ 基 金的 转换 ” 一 章。 (4)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从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用于基 金的 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3 、其 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根 据相 关法 律及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列支。 (二)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三)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公告; 此项 调整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3. 会计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会 计制 度执 行。





4.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 为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也 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 业资 格的独立的会 计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 同时从 事本 基金 的审 计业 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 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 等机构对基金进 行 年度审 计。





2.会计 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意,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 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在5 个工作 日内 公 告。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中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及其 它有关 规定 进行 。应 予披 露的信 息将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 刊(以 下简 称指 定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一)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基金 合同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5) 基金 募集 情况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7)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8)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9)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0) 临时 报告 ; (1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重 大人事 变动 ; (13)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4) 澄清 公告 ; (1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二)基金募集信息 披露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2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公 告 的15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三)基金运作信息 披露 1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 计。 4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5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6 .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7 . 基金 发生 重 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22)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4)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 生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25)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 受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9 . 在基 金合 同期 限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 开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1 . 基金 托 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 根据需 要在 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3 .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发售机 构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4 .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十 九、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 的风 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 风险,主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 管政 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 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 定的影 响, 可能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 运行 的影响,而经济运行 具有 周期性的特点,而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产生影 响。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 行业 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服 务业 上市公司的股票,有 可能 出现服务业整体表现 弱于 市场的情形,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从而导 致基 金收 益低 于市 场平均 水平 。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市场 、技 术、竞争、管理、财 务因 素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6)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 使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如 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2. 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或者基金所 投资 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 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 或者 上市 公司 信息 披露不 真实 、不 完整 ,都 可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变 化。 3. 流动 性风 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 对投 资者的赎回,如果基 金资 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 金, 或者变现为现 金时使资金净值产 生不利 的影响,都会影响 基金运 作和收益水平。尤 其是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 , 如果基金资产变 现 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 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 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 金 份额净 值。 4.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 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 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形 势和证券市场判断 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全 、投资 操作出现失误, 都 会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基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水 平对 基金收 益水 平也 存在 影响 。 5.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 者导致 投资者的利益受到 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 金管理人、注册 登 记机构 、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6.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7. 其他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 、代销机构违约、托 管人 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声明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 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销售外,本 基金 还通过中国银行等代 销机 构代理销售, 但是,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 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 经代销机构担保或 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 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二 十、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1.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或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基 金管 理人 宣布 本基 金终止 ; 2. 基金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3.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4. 基金管 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 人, 而无其他适当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 人, 而无其他适当 的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6.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基金的清算 1. 基金 清算 小组 (1) 自基 金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清 算小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在 基金清算 小组接管 基金资 产之前,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职 责。 (2 )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定的 选 定的具 有证 券 从业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 以及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 金资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算 程序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1)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5)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 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 中支付 。 4. 基 金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 后如 有余额,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 算 小组 于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后3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6.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利与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按《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行使表 决 权 ; (2) 按《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取得 基金 收益 ; (3)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询或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 ; (5) 在不 同的 基金 直销 或 代销机 构之 间转 托管 ; (6) 获取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7)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履行 其义 务; (8) 依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9)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及 时依 据法 律法 规、 本 《 基金 合同 》 以及 依据本 《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 他法 律文 件行使 权利 、履 行义 务;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10)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 本《 基金合同》制定的其 他法 律文件规定的 其他权 利。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3) 以其 对基 金的 投 资额为 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诚 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 谨慎 、 有 效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2 ) 根 据本 《基 金合 同 》 的规定 , 制订 并公 布有 关 基金募 集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托 管、 非交易 过户 、冻 结、 质押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3) 根据 本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收取或 委托 收取 投资 者 认 购费、 申购 费、 赎回费 及其 他事 先公 告的 合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 职责 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 当对 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 自己 受到的损失, 以其自 有财 产承 担; (4) 根据 本《 基金 合同 》 规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依 据本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 《 基 金合同》或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并对基金资 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 构,并有权提议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 决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或采 取其它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8) 选择、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作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 本 《 基金 合同 》 或基 金销售 代理 协议 , 基金管理人应行使 法律法 规、本《基金合同 》或基 金销售代理协议赋 予、给 予、规定的基金 管 理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措 施, 以保 护基 金资 产的安 全和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9)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10)以基金的名义 依法 为基 金进行融资,并 以相 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 融资 和支付利息的 义务;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11) 依据 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2) 依据 本《 基金 合同 》 ,代表 基金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13)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 本《 基金合同》制订的其 他法 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14)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3)配备 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资产 ; (4)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产相互 独立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6)除依据《暂行 办法 》 、 《试点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委 托其他人运 作基金 资产 ;





(7)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依法进 行的 监督 ;





(8) 按照 规定 计算 并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9 )严 格按照《暂 行 办法》 、 《 试点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 行信息 披露及 报 告义务 ;





(10)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不泄露基金投 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1)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2) 依据 《 暂行 办法 》 、 《试 点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3)负责基金注册 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 同,办理或委 托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业 务;





(14) 按照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受理 申购和 赎回申请,及 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 分 红款项 ;





(15) 保管 基金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 记录15年 以上;





(16)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7)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破产或者 由接 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18)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19)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0)确保向基金投 资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间内 发出;保 证投 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公 开资 料, 并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21)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2)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3)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 基金的 资产 ; (2) 依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如 认为基 金管 理 人 违反 了 《 基金合 同 》 的 有关 规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人的 利益 。 除 非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规 定,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6)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违法、 违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7)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以及依据本 《基金 合同》制定的其他 法律文 件所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将 遵守 《 信托法 》 、 《暂 行办 法》 、 《 试点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最大利益处理基金 事务 ;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 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谨 慎、 有效地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资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 员,负 责基金资产托管事 宜;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监 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 产 托管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事 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 基金 资产的托管所必要 的设备 和设施(包括硬件 和软件 ) ,并对设备 和设施 进行 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保 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常 运行 ; (4 )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 管 的基 金资 产 与基金 托管 人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资产 与其托 管的其他基金资产 相互独 立;对不同的基 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 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5)除依据《信托 法 》 、 《 暂行办法 》 、 《试点办 法 》 、 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基金托管 人违反 此义务,利用基金 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 方 谋取利 益, 所得 利益 归于 基金资 产,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任何基 金资产转为其自有 财产, 违背此款规定的, 将承 担 相应的责任,包 括 但不限 于恢 复所 涉及 的基 金资产 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6)除依据《信托 法 》 、 《 暂行办法 》 、 《试点办 法 》 、 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资产 ;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 为 基金 设立 证券 账户 、 银 行存 款账 户等 基金 资 产账户 , 负责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的 清算 交 割,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并 负责 办理 基金 名下的 资金 往来 ; (9 ) 对 基金 商业 秘密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投 资者 进 行基金 交易 有关 情况 负有 保密义 务 , 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 意向 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投资者的相关情 况及资料 等;除《信托法 》 、 《暂行办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 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 露;但因遵守和服 从司法 机构、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的判决 、 裁决、 决定 、命 令而 作出 的披露 不应 视为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保 密义 务;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本基 金的 单位 基金 资产 净值; (11)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12) 负责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基 金转 换的 资 金保 管和 清算 ; (13)采取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基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赎回和基金 转换 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 合同 》等 有关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4)采取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基金投资和 融资 条件、及使基金管理 人用 以计算开放式 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 回和基金转换的方 法符合 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 规 定; (15)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法、 违规 的, 不 予执 行,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16)在定期报告内 出具 基金托管人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行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 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7) 保存 基金 会计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有 关基 金托 管事务 的完 整记 录等15年 以上; (18)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9)依据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 应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 项; (20)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21)面临解散、依 法被 撤销、破产或者由接 管人 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3)因过错导致基 金资 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 管职 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 不当 对第三人所负 债务或 者自 己受 到的 损失 ,应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 其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5)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和依据本 《基 金合同》制定的其他 法律 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义 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修改 基金 合同 或提 前 终止基 金合 同, 但 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变更 基金 类型 或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但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3)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 的除外 ; (6)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





2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5)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3. 召集 方式 : (1 )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3)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 的,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通 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 召开 前30天,在至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得 就未经公告的事项 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则载 明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 (7) 其他 需要 说明 的事 项 。





5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和通 讯方式开会。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通过 授权委 托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 应 当出席;通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 以通讯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 决。会议的召开 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 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和提前终 止 基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 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② 经 核对 , 有 代表50% 以 上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在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通 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①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内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②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50% 以上 ; ④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它 代表 , 同 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⑤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6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召集人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依照本条第7款 和第8 款的有关约 定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依照 本条 第7 款和 第8款的 有关 约定 进行 表决 。





7.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决 议: ①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2/3 以 上通 过。 ②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通过 。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提前终止基 金合 同应当以特别决 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采 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决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 表决。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行 表决 。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召集人的授 权代 表,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①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 名计票员在监督员监 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 对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为召集人, 则由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任 监督员;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 由基金管理人的授 权代表 任监督员;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均 未指派 授权 代表 任监 督员 ,则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推举 代表 任监 督员 。 ②由大 会召 集人 聘请 的公 证机关 的工 作人 员进 行计 票。





9. 生效 与公 告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的有关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表 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2)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 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 效。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法 律约束力。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决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五)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终 止: 1.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或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 币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宣 布本 基 金终 止; 2. 基金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3. 因重 大违 法行 为, 基金 被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 人, 而无其他适当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 人, 而无其他适当 的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 义务; 6.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 须按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对 基金进行清算。中国 证监 会对清算结果 批准并 予以 公告 后本 基金 合 同终 止。 (六)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之间因本《基金合 同》 产生的或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争议 可首先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之 日 起 60 日内 如果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则任何一 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提交 仲裁时该会的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3.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 《基 金合 同》 的其 他部 分 应当由 本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继续 履行 。 (七) 基金合同存放 地 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代 理人 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可以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基金 合同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也可直 接登 录基 金 管理人 的网 站 (www.jsfund.cn ) 进行 查阅 。 本 基金 合同的 正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的住所 。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 事人 1 、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 楼01-03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注册资 本: 1.5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金 托管 人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 险箱 服务 ; 居 民储 蓄业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汇款;国际结 算;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 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外汇 借款; 外汇担保;结汇 、 售汇;发行和代理 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 ; 自营外 汇买 卖 ;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 行 和代理 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 际贵金 属买卖;海外分支 机构经 营与当地法律许 可 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 地区的分行依据当 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 地货币;经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 》 、 《试 点 办法》 、 《 基金合同》和 有 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托管 人应对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资产的 投资对 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 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 管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基 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暂 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 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 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暂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 会报告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4)如基金托管人认 为基 金管理人的作为或 不作为 违反了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本托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管协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 使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或本托管协 议赋予 、给予、规定的基 金托管 人的任何及所有权 利和救 济措施,以保护 基 金资产的安全和基 金投资 者的利益,包括但 不限于 就更换基金管理人 事宜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金 管理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向基 金管 理人 索赔。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 》 、 《试 点 办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托管人 是否及时执行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是否 将基金 资产和自有资产分 账管理 、是否擅自动用 基 金资产、是否按时 将分配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收益 划入分红派息账户 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 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 未对基金资产实行 分账管 理、擅自挪用基金 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 错导致 基金资产灭失、 减 损、或处于危险状 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以书面 的方式要求基金 托 管人予 以纠正和采取必 要 的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暂 行 办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基 金托管人的作为或 不作为 违反了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本托 管协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 使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或本托管协 议赋予 、给予、规定的基 金管理 人的任何及所有权 利和救 济措施,以保护 基 金资产的安全和基 金投资 者的利益,包括但 不限于 就更换基金托管人 事宜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金 托管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向基 金托 管人 索赔。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 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监督方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资产的保 管 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责任 ,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人 将遵 守 《 信托 法》 、 《 暂行办 法》 、 《试点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大利益 处理基金事务。 基 金托管 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谨 慎、 有效 的持 有并保 管基 金资 产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 ,负责 基金资 产托管事宜;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监控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购置 并保持 对于 基金 资产 的托 管所必 要的 设备 和设 施 ( 包括硬 件和 软 件)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进 行 维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 持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 (4)除依据《信托 法 》 、 《 暂行办法 》 、 《试点办 法 》 、 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基金托管 人违反 此义务,利用基金 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 方 谋取利益,所得利 益归于 该基金资产;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资产转 为其固 有财产,不得将 固 有资产与基金资产 进行交 易,或将不同基金 资产进 行相互交易;违背 此款规 定的,将承担相 应 的责任 ,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相关 基金 资产 的原 状、 承担赔 偿责 任。 (5) 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将基 金资产 与自 有资 产严 格分 开, 将 基金 资产 与其 托管 的其他 基金 资 产严格分开;基金 托管人 应当为基金设立独 立的账 户,建立独立的账 簿,与 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 务实行严格的分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 登记、账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具有 实质 的独 立性 。 (6)除依据《信托 法 》 、 《 暂行办法 》 、 《试点办 法 》 、 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资产 ; (7) 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2. 基金 成立 时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 基金 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 时, 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 募集 的资金存入其 指定的相应验资专 户;由 基金发起人聘请具 有从事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进行 验 资,并分别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 师 签字有 效。 3.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支付赎 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 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 法》 、 《现 金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管理条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率管理的有 关规定 》 、 《关于大额现金 支付管理 的通知 》 、 《支付 结 算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4.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金 , 以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 未经另 一方同意擅自转让 本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 何 证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 人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 内的全 部基金在证券交易 所进行 证券投资所涉及 的 资金结算业务。结 算备付 金、结算互保基金 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 执行。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可 以根 据当时 市场 的通 行做 法办 理, 而 不限 于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定 。 (5 )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 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 的,若 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 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 于账户开设、使 用 的规定 。 5. 国债 托管 专户 的 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成 立后,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债券和资 金的清 算。在上述手续 办 理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银 行监 管部 门进 行报备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协 议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6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存 放于托管银 行的保管 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 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 管;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代保管库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 理。 7.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托管 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 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与复核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 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资 产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 结束后计算得出 当 日的该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加 密传真 方式发送给相应的 基金托 管人。该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传 真后马 上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 核,并 在盖章后以 加密传 真方式将复核结 果 传送给相应的基金 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相应的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 差 异,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 能达 成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相应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每月最后一 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均由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人负责分别保 管,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相关 信息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友 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 一方书 面提出协商解决争 议之日 起60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 方式解决的,则 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北京分会,根据 提交仲 裁时该会的仲裁 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提交 仲裁的争议之外 , 各方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协 议的其 他规 定。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 基金 合同 》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和 终止 1. 本协 议双 方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2.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4) 发生 《基 金法》 、 《 暂 行办法 》 、 《 试点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并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 服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 次基金 交易 (除 基 金开户 外其 他交易 类型 ) 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寄送 开户 确认书 和交 易对 帐单 。 2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季 度对账 单 , 在 每年 第4季 度 结束后 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 且季度 内有 交易 或最 后一 个交易 日仍 持有 份 额的投 资者 寄送 年度 对账 单;每 月向 定制 电子 对帐 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 电子对 帐单 。 3 、 由 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 箱不详 、 错误 、 未 及时 变 更或邮 局投 递 差错、通讯故障、 延误等 原因有可能造成对 账单无 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 述原因无法正常 收 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 及时通过本公司网 站,或 拨打本公司客服热 线查询 、核对、变更您 的 预留联 系方 式。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 将所 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 将其所 获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费 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投资者可与中国银行 等代 销机构 就本基金申请 开办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约 定每期固定申 购金额 。 ( 四) 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理人向定制净 值短 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基金 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 (免长途电 话 费) 、(010)85712266 ,也 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五)在线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客 户还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所有嘉实开放式基金 的 持 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 站实 现基金交易查询、账 户信 息查询和基金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信息查 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可以利用 基金管理人 网站 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 人各 类信息,包括 基金的 法律 文件 、业 绩报 告及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和 电话 交 易 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 金管理 人网站,通过直销 网上交 易办理认购/申购、赎 回、 转换、定期定 额申购、定期定额 赎回、 定期定额转换、查 询等业 务。网上交易投资 者开通 电话交易后可以 通 过电话交易赎回、 转换所 持基金份额,持 工 行借记 卡、 建行龙卡储蓄 卡、农 行金穗卡、广发 银 行理财通卡、 招行 借记卡 、中国民生银行借 记卡、 浦发银行东方卡 等 可以通 过电话交易系统 购 买基金 。具 体参 见相 关公 告。 (六) 咨询 服务 1 、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如果 想了 解 本 基金 有关 申购与 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 金账户 余额 、 基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 可拨打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全 国统 一客 服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电 话费 ) 、(010)85712266 , 或传 真: (010 )65182266 。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 1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的 条件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须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





(2) 基金 托管 人有 充 分理由 认为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符合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





(3) 代表 基金 总份 额50%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退任; (4) 中国 证监 会有 充分 理 由认为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继 续履行 基金 管理 职责 。 基金管 理人 辞任 ,但 新的 管理人 确定 之前 ,其 仍须 履行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2.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序 (1)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提名 。 (2 ) 决 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原 基金 管理 人形成 决议 , 该决 议需 经 代表每 只基 金 50%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通 过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还 需对 被提 名的基 金管 理人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形成决 议。 (3 ) 批 准 :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经中 国证 监会 审查 批准 方可继 任 , 原 任基 金管 理 人经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方可 退任 。 (4)公告:基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 作日 内公告。如 果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同时更换,中国 证监会 不指定且没有中国 证监会 认可的机构进行 公 告时,代表10%以 上基 金 份额的并且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按本《 基 金合同 》规 定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5 ) 交 接 : 原 基金 管理 人 应作出 处理 基金 事务 的报 告, 并向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办理基 金事 务 的移交 手续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 (6) 基金 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如果 更换 后的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 应 按其要 求替 换 或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 金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或商 号字样 。 (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1.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的 条件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批 准, 须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1)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





(2)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 分理由 认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3) 代表 基金 总份 额50%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退任 ; (4) 银行 监管 机构 有充 分 理由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继续履 行基 金托 管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辞任 的, 在新 的托管 人确 定之 前, 其仍 须履行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 (2)决议:基金持有 人大 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 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 代 表 每只基金5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通过。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被 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 议。 (3 ) 批 准 :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经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 管机构 审查 批准 方可 继任 , 原 任基 金托 管人经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批 准方 可退 任。 (4)公告:基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 批准后5个工 作日内公告。如果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 换,中国证监会不 指定, 且没有中国证监 会 认可的机构进行公 告时, 代表10%以上基金 份额的 并且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有 权按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5 ) 交 接 : 原 基金 托管 人 应作出 处理 基金 事务 的报 告, 并与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进行基 金资 产 移交手 续;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总 值和 净值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二 十五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4 月 1 日, 本基 金 刊 登于《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的 临时 报告 如下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于增加 展恒基 金为嘉 实 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4-10-29 含本基 金 2 关于增加 深圳腾 元为嘉 实 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4-10-29 含本基 金 3 关于增加 锦州银 行为嘉 实 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4-11-07 含本基 金 4 关于增加 宜信普 泽为嘉 实 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4-12-08 含本基 金 5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网上直 销继续 实施基金 申购与 转换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4-12-29 含本基 金 6 嘉实服务 增值行 业证券 投 资基金2014 年年 度收益分 配公告 2015 年1 月19日


7 关于增加 江南农 商行为 嘉 实旗下基 金代销 机构并开 展定投 业务的 公 告 2015 年1 月21日 含本基 金 8 关于增加 天风证 券为嘉 实 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5 年1 月26日 含本基 金 9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对华夏 银行借 记卡持卡 人开通 嘉实直 销 网上交易 在线支 付业务的 公告 2015年2 月2日 含本基 金 10 关于增加 众禄基 金为嘉 实 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5 年2 月10日 含本基 金 11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降低旗 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电话 交易申 购 、 赎回单笔 最低要 求及最低 账面份 额的公 告 2015 年2 月12日 含本基 金 12 关于对上 海银行 借记卡 持 卡人开通 嘉实 直 销网上交 易在线 支付业 务 的公告 2015年3 月5日 含本基 金 13 关于嘉实 服务增 值行业 混 合基金经 理变更 的公告 2015 年3 月12日


14 关于增加 南海农 商银行 为 嘉实旗下 基金代 销机构并 开展定 投业务 及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 年3 月19日 含本基 金 二 十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所,投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七 、备查 文件 目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嘉 实服务 增值 行业 证券 投资 基金设 立的 文件 (二)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备查文 件存 放地 点为 基金 管理人 或/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所; 投资 者如 需了 解详 细的信 息, 可 向基金 管理 人或/及 基金 托 管人申 请查 阅。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5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