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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A(150181)

军工分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1 富 国 中证 军 工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 二〇 一 五 年 第一 号) 基金管 理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 目录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4 四、基金托管人 .....................................................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0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46 七、基金的募集 ..................................................... 5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51 九、基金的上市交易 ................................................. 53 十、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 55 十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66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68 十三、基金的投资 ................................................... 70 十四、基金的业绩 ................................................... 81 十五、基金的财产 ................................................... 82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84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 89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0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 93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0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1 二十二、风险揭示 .................................................. 107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3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4 二十 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7




















招募说 明书 3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9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0 二十九、备查文件 .................................................. 151




















招募说 明书 4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 募集申 请 经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2 月 28 日【2014 】236 文注册 。 本基金 的 基金合同于2014 年4 月4 日 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 保 证 本招 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 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监 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 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 和收 益做 出实质 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 险 。 本 基 金投 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 金 净值 会因 为 证券 市 场波 动等 因 素产 生 波 动。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认 购(或 申 购) 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 募 说 明书 ,全 面认识 本 基金 产品 的风险 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 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 对认 购基 金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 立决 策。 投资人 在 获得 基金 投资收 益 的同 时, 亦 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 的各 类风 险,可 能 包括 :证 券市场 整 体环 境引 发 的 系统 性风 险、个 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 性风 险、 大量赎 回 或暴 跌导 致 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 管理 人在 投资经 营 过程 中产 生的操 作 风险 以及 本 基 金特 有风 险等。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出 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风 险,由 投 资者自行 负责。




















招募说 明书 5 本基金为 股票型 基 金, 具有较 高预期 风 险、 较高预 期收益 的 特征。 从本基金 所分离 的 两类基金 份额来 看 ,富国 军工 A 份额 具有低预 期风 险、预期 收益相 对 稳定的特 征;富 国 军工 B 份 额具有 高 预期风险 、预 期收益相 对较高 的 特征。 基 金 的过 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 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 成 新基金业 绩表现 的 保证。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 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 内 容截止至2015 年4 月4 日 , 基 金投资 组合报 告和基金 业绩表 现 截止至 2015 年3 月31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计 ) 。




















招募说 明书 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国中证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 了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 费 率等 与 投 资 人投 资 决 策 有关 的 全 部必要 事 项 , 投资 人 在 做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内 容 、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解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7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富 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国中证军工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中 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富国中证军工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 并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 明书 8 15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 、 在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注 册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 有关 政 府 部门批 准 设 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法 人 、 事 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现 实有 效 的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 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合法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 代销机构 :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 与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销售 服 务 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构 , 以 及可通 过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系 统 办 理基 金 销 售业务 的 会 员 单 位 。 其 中 可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交易 系 统 办理本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机构必 须 是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经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和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认 可 的 、 可 通 过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 系统 办 理 本基金 销 售 业 务的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会 员 单位 25、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 注 册 登 记 业务 : 指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体 内 容 包括投资 人基 金 账 户的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额注 册 登 记 、基 金 销 售业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放红 利 、 建 立并 保 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非 交 易 过 户 等




















招募说 明书 9 27 、 注 册 登 记 机构 : 指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基 金 的 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或接 受 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委 托 代为 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28 、 开放式基 金账 户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外 销 售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 的 开 放式基 金 账 户 、用于记 录其持 有 的 、 基金 管 理 人所管 理 的 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深 圳 证 券 账户 : 指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开 设 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2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3 、 基金募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 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8、 开放日:指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9、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开放式 基 金 申 购赎 回 业务 实施 细 则 》 、 《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规 则 》 及对其 不 时 做 出的 修 订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发 布 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招募说 明书 10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1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6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富国军工份额: 指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 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富国军工 份 额 不 进 行基 金 份 额分拆 ; 投 资 人在 场 内 认购的 富 国 军 工份 额 将 在基金 发 售 结 束 后 进 行 基 金份 额 自 动分离 ; 投 资 人在 场 内 申购的 富 国 军 工份 额 , 可选择 进 行 基 金 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8、 富国军工 A 份额 :指富国军工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 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9、 富国军工 B 份额 :指富国军工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 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0、 每份富国军工 A 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富国军 工A 份额而言,指 1.000 元 51、 巨额赎回:指 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富国军工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 金 转 换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 购 申 请份 额 总 数及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全部基金份额 (包括富国军工A 份额、




















招募说 明书 11 富国军工B 份额和富国军工份额) 的10% 52、 元:指人民币元 53 、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 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 金 已 实现 收 益 指基金 利 润 减 去公 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后 的 余额 54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 基 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指 在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的 基 础 上 , 根据 基 金合 同 给 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 按基金份额的不同, 可区分 为富国军工A 份额参考净值、富国军工 B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8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过程 59、 标的指数: 指中证军工价格指数 60、 日/天:指公历日 61、 月:指公历月 62 、 指定媒体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63 、 场 外 : 指 不通 过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系 统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台 或 者其 他 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 构和场所 64 、 场 内 : 指 通过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单 位 和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系统 办 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5 、 注 册 登 记 系统 : 指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基 金 注册 登 记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6 、 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招募说 明书 12 67 、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存续 期 间 投 资 人 通过 场 内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竞 价 的方 式 买 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68 、 系 统 内 转 托管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 证 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内 不 同 会 员单 位 ( 交易单 元 ) 之 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9 、 跨 系 统 转 托管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和 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0、 自动分离: 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富国军工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 1 比例自动转换为1 份富国军工A 份额和1 份富国军工B 份额的行为 71、 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富国军工份额与富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 工 B 份 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2、 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富国 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富国军工 A 份额与 1 份富国军 工 B 份额的行 为 73、 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富国 军工 A 份额与 1 份富国 军工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富国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 为 74、 富国军工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富 国军工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3% ” , 同 期银 行 人 民币一 年 期 定 期存 款 利 率以最 近 一 次 定期 份 额 折算基 准 日 次日 中 国 人 民 银行 公 布 的金融 机 构 人 民币 一 年 期存款 基 准 利 率为 准 。 基金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的约 定 年 基准收 益 率 为 “基 金 合 同生效 日 中 国 人民 银 行 公布的 金 融 机 构 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每份富国军工 A 份额约 定年基准收益 均以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军工 A 份额持有 人 的 本 金 及该 等 约 定应得 收 益 , 如在 基 金 存续期 内 本 基 金资 产 出 现极端 损 失 情 况 下,富国军工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 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5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预 见 、无 法 避 免 且 无 法克 服 的客 观 事




















招募说 明书 13 件




















招募说 明书 14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 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 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5 年4 月4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 员 会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基 金 投 资的重 大 决 策 和投 资 风 险管理 。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负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控 制 和 管理工 作 , 确 保公 司 日 常经营 活 动 符 合相 关 法 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九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 投资部、 固 定 收 益 投资 部 、 量化与 海 外 投 资部 、 权 益专户 投 资 部 、养 老 金 投资部 、 权 益 研 究部、集 中交 易 部 、机构 业 务 部 、零 售 业 务部、 营 销 管 理部 、 客 户服务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战略 与 产 品部、 监 察 稽 核部 、 计 划财务 部 、 人 力资 源 部 、行政 管 理 部 、




















招募说 明书 15 信息技术部、 运营部、 北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 司、 广州分公司、 富国 资产管理 (香 港 ) 有 限 公司 、 富 国资产 管 理 ( 上海 ) 有 限公司 。 权 益 投资 部 : 负责权 益 类 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管 理 ; 固定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固定收 益 类 公 募产 品 和 非固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券 部 分 (包括 公 司 自 有资 金 等 )的投 资 管 理 ;量 化 与 海外投 资 部 : 负 责 量 化 权 益投 资 、 量化衍 生 品 投 资及 境 外 权益等 各 类 投 资的 研 究 与投资 管 理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负 责 社保 、 保 险 、QFII、 一 对一 、 一 对 多 等非 公 募 权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养 老 金 投资部 : 负 责 养老 金 ( 企业年 金 、 职 业年 金 、 基本养 老 金 、 社 保 等 ) 及 类养 老 金 专户等 产 品 的 投资 管 理 ;权益 研 究 部 :负 责 行 业研究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观 研 究 等;集 中 交 易 部: 负 责 投资交 易 和 风 险控 制 ; 机构业 务 部 : 负 责 年 金 、 专户 、 社 保以及 共 同 基 金的 机 构 客户营 销 工 作 ;零 售 业 务部: 管 理 华 东 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 、 北方营销中心 (北京分 公司) 、 西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公司) 、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管理部: 负责营销 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 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 构 业 务 团 队、 子 公 司等提 供 一 站 式销 售 支 持;客 户 服 务 部: 拟 定 客户服 务 策 略 , 制 定 客 户 服务 规 范 ,建设 客 户 服 务团 队 , 提高客 户 满 意 度, 收 集 客户信 息 ,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支 持 公 司决策 ; 电 子 商务 部 : 负责基 金 电 子 商务 发 展 趋势分 析 ,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电 子 商 务发展 策 略 和 实施 细 则 ,有效 推 进 公 司电 子 商 务业务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负责 开 发 、维护 公 募 和 非公 募 产 品,协 助 管 理 层研 究 、 制定、 落 实 、 调 整 公 司 发 展战 略 , 建立数 据 搜 集 、分 析 平 台,为 公 司 投 资决 策 、 销售决 策 、 业 务 发 展 、 绩 效分 析 等 提供整 合 的 数 据支 持 ; 监察稽 核 部 : 负责 监 察 、风 控、法务和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技 术部: 负 责 软 件开 发 与 系统维 护 等 ; 运营 部 : 负责基 金 会 计 与 清 算 ; 计 划财 务 部 :负责 公 司 财 务计 划 与 管理; 人 力 资 源部 : 负 责人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 行政 管 理 部:负 责 文 秘 、行 政 后 勤;富 国 资 产 管理 ( 香 港)有 限 公 司 : 证券交易、 就 证 券 提供意 见 和 提 供资 产 管 理;富 国 资 产 管理 ( 上 海)有 限 公 司 :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5 年 4 月4 日,公司有员工 270 人,其中6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招募说 明书 16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 生 , 董事 长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扬 州分 行 监 察 室 副 主 任、 办 公 室主任 、 会 计 部经 理 、 证券部 经 理 ,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扬 州 营 业 部 总经 理 , 兴安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托管组 组 长 ,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部 总 经 理兼党 委 书 记 、上 海 分 公司总 经 理 兼 党委 书 记 、公司 机 关 党 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 董 事, 总 经理 , 研 究 生 学 历。 历 任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研 究 员、基 金 经 理 、研 究 部 总经理 、 总 经 理 助理、 副总经理, 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董 事 , 文 学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注册 会 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 荣 义 先 生 , 董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高 级会 计 师。 现 任 申 万 宏 源证 券 有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历 任 北 京 用友 电 子 财务技 术 有 限 公司 研 究 所信息 中 心 副 主 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 教育中心副 教授, 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 深 圳 监管 局 财 务会计 处 处 长 、国 有 银 行监管 处 处 长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 生 , 董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 任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理 。 历 任 上 海 万 国证 券 公 司研究 员 、 营 业部 总 经 理助理 、 营 业 部总 经 理 ,申银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浙 江 管理 总 部 副总经 理 、 经 纪总 部 副 总经理 , 华 宝 信托 投 资 有限责 任 公 司 投 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 计工作;1984




















招募说 明书 17 年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岳 增 光 先 生 , 董事 , 本科 学 历 , 高 级 会计 师 。现 任 山 东 省 国 际信 托 有限 公 司 纪 委 书 记 、风 控 总 监。历 任 山 东 省济 南 市 经济发 展 总 公 司会 计 ; 山东正 源 和 信 有 限 责 任 会 计师 事 务 所室主 任 , 山 东鲁 信 实 业集团 公 司 财 务, 山 东 省鲁信 投 资 控 股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张 克 均 先 生 , 董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 任申 万 宏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战 略 规划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任 福 建 兴业银 行 厦 门 分行 电 脑 部副经 理 、 计 划部 副 经 理、证 券 部 副 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党 委 书 记 。 历任 上 海 财经大 学 助 教 、讲 师 、 副教授 、 教 授 ,金 融 学 院副院 长 、 金 融 学 院 常 务 副院 长 、 金融学 院 院 长 ;上 海 财 经大学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金融学院党 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 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 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 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 宪 明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现 任 上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事 务 所律 师 、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金 同 水 先 生 , 监事 长 ,本 科 学 历 。 现 任山 东 省金 融 资 产 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 历 任山 东 省 国际信 托 有 限 公司 科 员、 项目 经 理 、 业务 经 理; 鲁信( 香港) 投 资 有 限 公 司财 务 经 理;山 东 省 国 际信 托 有 限公司 计 财 部 经理 ; 山 东省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风 险管 理 部 经理; 山 东 省 鲁信 投 资 控 股集 团 有 限 公司 投 资 发展部 ( 产 权 管 理部)部长。 沈 寅 先 生 , 监 事, 本 科学 历 。 现 任 申 万宏 源 证券 有 限 公 司 合 规与 风 险管 理 总




















招募说 明书 18 部 总 经 理 助理 及 公 司律师 。 历 任 上海 市 中 级人民 法 院 助 理审 判 员 、审判 员 、 审 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 瑾 璐 女 士 , 监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 任蒙 特 利尔 银 行 上 海 代 表处 首 席代 表 。 历 任 上 海 大学 外 语 系教师 ; 荷 兰 银行 上 海 分行结 构 融 资 部经 理 ; 蒙特利 尔 银 行 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 夏 萍 女 士 , 监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 任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计 划 财务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中 国 工 商银行 上 海 分 行杨 浦 支 行所任 职 ; 在 华夏 证 券 有限公 司 东 方 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杭 州 恒 生 电 子股 份 公 司职员 , 东 吴 证券 有 限 公司职 员 ,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系 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 任 上 海 夏商 投 资 咨询有 限 公 司 研究 员 , 富国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研究助 理 、 助 理 研究员。 王 旭 辉 先 生 , 监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 任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华 东 营销 中 心 总 经 理 。 历任 职 于 郏县政 府 办 公 室职 员 , 郏县国 营 一 厂 厂长 , 富 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3、督察长 范 伟 隽 先 生 , 研究 生 学历 。 现 任 富 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历 任毕 马 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1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历 任漳州 进 出 口 商品 检 验 局秘书 、 办 事 处负 责 人 ,厦门 证 券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富 国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监 察 稽 核部稽 察 员 、 部门 副 经 理、经 理 、 督 察 长。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历任中 国 建 设 银行 上 海 市分支 行 职 员 、经 理 , 华安基 金 管 理 有




















招募说 明书 19 限 公 司 上 海营 销 总 部投资 顾 问 、 总监 助 理 、市场 部 总 监 助理 、 上 海分公 司 总 经 理 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副总 经 理 兼 基金 经 理 。历任 国 家 教 委外 资 贷 款办公 室 项 目 官 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 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 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 中 华 主 动 股 票 投 资 总 监 、 高级 基 金 经理及 高 级 研 究员 , 富 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量 化与海 外 投 资 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兼 基金经 理 。 历 任富 国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产 品 开 发主管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金 经 理 、研究 部 总 经 理兼 基 金 经理、 总 经 理 助理 兼 研 究部总 经 理 兼 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 基金基金经理 王保合先生, 博士。 自 2006 年 7 月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 曾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3 月 起 任 上 证综 指 交 易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 、 富 国 上证 综 指 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起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量化投资副总监。 章椹元 先生,硕士。 自 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在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任研究员助理、 初级研究员、 研究员; 自2011 年5 月至2013 年12 月在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3 年 12 月起任富国创业 板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4 年4 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9 月起任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成 员 构成 如 下 : 公 司 总经 理 陈戈 先 生 、 主 动 权益 及 固定 收 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 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招募说 明书 20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 控 制 制度, 采 取 有 效措 施 , 防止违 反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招募说 明书 21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 露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计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 该信息 从 事 或 者明 示 、 按时他 人 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 (8) 除按基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投 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交 易 场所 业 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招募说 明书 22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 金 投 资 计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 该 信息 从 事 或者明 示 、 按 时他 人 从 事相关 的 交 易 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基金管 理人 的 风险 管理 体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备 相 应 的人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定 风 险 管 理的 时 间 范围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 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 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 若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 按其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 度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定量 的 方 法 则是 设 计 一些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招募说 明书 23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 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 以监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 的风险 , 则 实 施一 定 的 管理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 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 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 人 在 董 事会 下 设 立有独 立 董 事 参加 的 风 险委员 会 , 负 责评 价 与 完善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监 事会负 责 审 阅 外部 独 立 审计机 构 的 审 计报 告 , 确保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 贯 彻 公 司董 事 会 制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 战略, 设 立 了 总经 理 办 公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 负责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 资、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招募说 明书 24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监察与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 及 公 司 运 作的 合 法 合规情 况 和 公 司的 内 部 风险控 制 情 况 。当 发 现 公司及 公 司 管 理 的 基 金 存 在违 法 违 规行为 、 重 大 经营 风 险 或者隐 患 等 情 形时 , 督 察长应 当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和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并 应 当 密切 跟 踪 后续整 改 措 施 ,并 将 处 理情况 向 董 事 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生 负 面 影响的 内 部 和 外部 因 素 ,对公 司 总 体 经营 目 标 产生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 金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 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 作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 立的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 部门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 晰、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 理手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 司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关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和有 效 性 , 监督 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内部 管 理 及 基金 运 作 中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 进 意见 , 促 进 公




















招募说 明书 25 司 内 部 管 理制 度 有 效地执 行 。 内 部稽 核 人 员具有 相 对 的 独立 性 , 监察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拥 有 悠 久 的 经 营 历 史 , 其 前 身 “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 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 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




















招募说 明书 26 939) 于2005 年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 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 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 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 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2014 年上半年, 本集团实现 利润总额1,695.16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9.23%; 净利润1,309.70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 。 营业收入2,870.97 亿元, 较上年 同期增长14.20%;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 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增 长 8.39% , 在 营 业 收 入 中 的 占 比 达 20.96% 。成本收入比 24.17% , 同 比 下 降 0.45 个 百 分 点 。 资 本 充 足 率 与 核 心 一 级 资 本 充 足 率 分 别 为 13.89% 和 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 年6 月末, 本 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6.75%, 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1,906.01 亿元, 增长 6.99%;负债总额 152,527.78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6.75%, 其中, 客户存款总额 129,569.56 亿元, 增长 6.00%。 截至 2014 年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 326.89 万户,较上年末增 加 20.35 万户,增长 6.64% ;个人客户近 3 亿户,较上年末增加 921 万户,增长 3.17% ;网上银行客户 1.67 亿户,较上年末增长 9.23%,手机银行客户数 1.31 亿 户,增长12.56%。 截至 2014 年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 14,707 个,服务覆盖 面进一步扩大; 自助设备 72,128 台, 较上年末增加 3,115 台。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 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86.55%,较上年末提高 1.15 个百分点。 2014 年上半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余个重要奖项。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世 界银行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较上年上升 3 位;在美 国《福布斯》杂志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 杂志世界500 强排名第 38 位,较上年上升 12 位。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招募说 明书 27 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 员工24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 行 个 人 银行 业 务 部、总 行 审 计 部担 任 领 导职务 , 长 期 从事 信 贷 业务、 个 人 银 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 银 行 总 行计 划 财 务部、 信 贷 经 营部 、 公 司业务 部 , 长 期从 事 大 客户的 客 户 管 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零 售 业务部 、 个 人 银行 业 务 部、行 长 办 公 室, 长 期 从事零 售 业 务 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 贷 二 部 、信 贷 部 、信贷 管 理 部 、信 贷 经 营部、 公 司 业 务部 , 并 在总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设 银 行 北京市 分 行 担 任领 导 职 务,长 期 从 事 信贷 业 务 和集团 客 户 业 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 以 客 户为 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风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严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维护 资 产 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益 , 为 资 产委 托 人 提供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过 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建 设 银 行托管 资 产 规 模不 断 扩 大,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已 形 成包括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基本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年 金 等产 品 在 内 的 托管 业 务 体系 , 是 目 前 国内 托 管 业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 至 2014 年9 月末, 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




















招募说 明书 28 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 ; 获和讯网的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 境内权威经济媒体 《每 日经济观察》 的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优 秀托管机构”奖。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 监 管 规 章和 本 行 内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完 整 , 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确、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 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 对 托 管业 务 风 险控制 工 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投 资 托 管 业务 部 专 门设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了 专 职 内控监 督 人 员 负责 托 管 业务的 内 控 监 督工 作 , 具有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 、 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作 流 程 , 可以 保 证 托管业 务 的 规 范操 作 和 顺利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 理 严 格实 行 复 核、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权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规程 保 管 、 存放 、 使 用,账 户 资 料 严格 保 管 ,制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操 作 区 专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 实施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由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业 务 实 现 自动 化 操 作,防 止 人 为 事故 的 发 生,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 三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招募说 明书 29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规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作基 金 的 投 资比 例 、 投资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进 行 监 督,并 定 期 编 写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报 告, 报 送 中国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投 资 运 作所提 供 的 基 金清 算 和 核算服 务 环 节 中, 对 基 金管理 人 发 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 例 行 监 控, 发 现 投资比 例 超 标 等异 常 情 况,向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书面通 知 , 与 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 投 资 运 作的 合 法 合规性 、 投 资 独 立 性 和 风格显 著 性 等 方面 进 行 评价, 报 送 中 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30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外 代销机构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电话: (010)66107914 联系人员: 杨菲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招募说 明书 31 法人代表: 蒋超良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招募说 明书 32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丰靖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 司网站: www.spdb.com.cn ( 8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招募说 明书 33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9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人代表: 廖玉林 联系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电话: 0769-22117730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10 )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 12、13 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电话: 0351-4130322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 11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招募说 明书 34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12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万建华 联系电话: (021)38670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13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4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招募说 明书 35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15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16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1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招募说 明书 36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18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19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20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招募说 明书 37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21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泽柱 联系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电话: 027-85481900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22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23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联系电话: 0571-85776114 传真电话: 0571-85783771 联系人员: 李珊 客服电话: 95548




















招募说 明书 38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 24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电话: 022-28451892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25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吴万善 联系电话: 0755-8256914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孔晓君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26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招募说 明书 39 ( 27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28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人代表: 雷杰 联系电话: (010)57398062 传真电话: (010)57398058 联系人员: 徐锦福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 29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电话: (0755)83515567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深圳) 、400-6666-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 30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0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31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 龚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 32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 33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招募说 明书 41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人代表: 蔡一兵 联系电话: (0731)4403319 传真电话: (0731)4403439 联系人员: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 34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35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人代表: 许刚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传真电话: 021-50372474 联系人员: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 36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招募说 明书 42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电话: 028-86157275 联系人员: 张曼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37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38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39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招募说 明书 43 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表: 王宜四 联系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电话: 0791-86770178 联系人员: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 40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41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龙增来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招募说 明书 44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42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43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44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招募说 明书 45 ( 45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人代表: 闫振杰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电话: (010)62020088 联系人员: 宋丽冉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 46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代销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 场内代销机构: 本 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 (010)59378839




















招募说 明书 46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 、孙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 算规 则 (一)基金 份额结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包 括富 国 中 证 军 工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基 础 份额 ( 即 “ 富 国 军 工份 额 ” ) 、 富国 中 证 军 工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 基 金之 稳 健收 益类 份 额 ( 即 “富国军工 A 份额 ” ) 与富国中证 军工指数 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积 极 收益类份额 (即 “富国军工 B 份额 ” ) 。 其中, 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招募说 明书 47 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人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全 部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按 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富国军工 A 份额 和富国军工 B 份额。 根据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比例, 富国军工 A 份额在 场内基金 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富国军工 B 份额在场内基 金 初始总份 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富 国军 工 份 额 设 置 单独 的 基金 代 码 , 接 受 场内 与 场外 的 申 购和赎回。 富国军工 A 份额与富国军工 B 份额 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不 接受 申购或赎回。 投 资 人 可 在 场 内申 购 和赎 回 富 国 军 工 份额 , 投资 人 可 选 择 将 其场 内 申购 的 富 国军工份额按 1:1 的比 例分拆成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 。投资人 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申请合并为 场内富国军 工份额后赎回。 投 资 人 可 在 场 外申 购 和赎 回 富 国 军 工 份额 。 场外 申 购 的 富 国 军工 份 额不 进 行 分 拆 。 投 资人 可 将 其持有 的 场 外 富国 军 工 份额跨 系 统 转 托管 至 场 内并申 请 将 其 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后上市交易。 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 工 B 份额合并为场内富国军工份额后 赎回。 无 论 是 定 期 份 额折 算 ,还 是 不 定 期 份 额折 算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份额 折 算详 见 本 招募说明书 “十八、 基 金份额折算” ) , 其所产生的富国军工份额不进行 自动分离。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富国军工份额按 1: 1 的比例分拆为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 额。 (三)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 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 富 国军工 份额所 自动分离 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 军工 B 份额 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招募说 明书 48 在 本 基 金 的 存 续期 内 ,本 基 金 将 在 每 个工 作 日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净 值计 算 规 则对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分别进 行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富国军 工 A 份额为预期风险 低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 金份额,本基金资产 净值优先确 保富国军工 A 份额的本金及富国军工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富国军工 B 份额 为预期风险 高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富国军工 A 份 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 基金 资产净值计为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净 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 净值 计算规则 如下: 1.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 富国军工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 同 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 3%” , 同期银行人民币 一年期定期存 款 利 率 以 最近 一 次 定期份 额 折 算 基准 日 次日 中国 人 民 银 行公 布 的 金融机 构 人 民 币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税 后 ) + 3%” 。富国军工 A 份 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进行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在进行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计 算时, 本基金资产 净值 优先确保富国军工 A 份额的本金及富国军工 A 份额累计约 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 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净资 产。富 国军工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按依据富国军工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 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富国军工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富国军工份额 所代表的 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富国军工 A 份额和 1 份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 定期份额折算或 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军工 A 份额在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计算日应 计收 益 的 天数按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至计 算 日 的 实际 天 数 计算; 若 发 生 基 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军工 A 份额 在 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 计 算日 应 计 收益的 天 数 应 按照 最 近 一次基 金 份 额 折算 基 准 日 次日 至 计 算 日




















招募说 明书 49 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军工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 本金及 约定 应 得 收益, 如 在 基 金存 续 期 内本基 金 资 产 出现 极 端 损失情 况 下 , 富 国军工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 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 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 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1.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设 为 T 日富国军 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富国军工 A 份 额、富国 军工 B 份额和富国军工 份额的份额数之 和。 2.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日 ;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次日至 T 日}; 为 T 日富国 军工 A 份额的基金 份 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 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 金 份额参考 净值;R 为富国军工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 富国军工 A 份额 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方式为: 3、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




















招募说 明书 50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T 日的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招募说 明书 51 七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2 月28 日【2014 】236 号文注 册。 本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 一、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和持 有限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对 每 个账 户 的 认 购 和 持有 基 金份 额 进 行 限 制 ,具 体 限制 请 参 见相关公告。 二、 募 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 本次募集的有 效认购户数为 9,152 户, 本次 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981,504,275.11 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226,300.40 份, 两项合计共981,730,575.51 份基金份额。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1.本 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 金募 集 期 届满或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 法律法 规 及 招 募说 明 书 决定停 止 基 金 发 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基 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起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 资 报 告 , 办理 基 金 备案手 续 。 自 中国 证 监 会书面 确 认 之 日起 , 基 金备案 手 续 办 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收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认 文 件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 予




















招募说 明书 52 以公告 。 3.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 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 在 募 集期形 成 的 利 息在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折 成基 金 份 额归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 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 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 于 2014 年4 月4 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3 九 、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 一) 上市交 易的 基金份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本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和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定 的 上市 条 件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富国 军工 A 份额与富国 军工 B 份额 上市交易。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在条 件 成熟 后 也 可 由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后 申 请上 市 交 易 。 若 富 国军 工 份 额上市 交易, 基金 管 理 人可根 据 需 要 修改 配 对 转换规 则 、 对富 国 军 工 份 额进 行 折 算 并修 改 基 金 合同 相 关 内容, 且 无 需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 ( 二) 上市交 易的 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 富国 军工 A 份额与富国军工 B 份额 将申请 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的 时 间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依 据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 四)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富国 军工 A 份额与富国军工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 额实 行 价格 涨跌 幅限 制,涨 跌 幅比 例为 10% ,自 上 市 首 日起实行; 3. 上市交易的基金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上市交易的基金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上市交易的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 定。




















招募说 明书 54 ( 五)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六) 上市交 易的 行情揭 示 基金份 额 在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交 易 ,交 易 行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系 统 揭示 。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七)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基 金 份 额 的 停 复牌 、 暂停 上 市 、 恢 复 上市 和 终止 上 市 按 照 《 基金 法 》相 关 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对 基 金上 市 交 易的 规则 等 相 关 规 定内 容 进 行调整 的 , 基 金合 同 相 应予以 修 改 , 且此 项 修 改无须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九)若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增 加 了 基金 上市 交 易的 新功能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增加相 应功 能。




















招募说 明书 55 十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的富国军工 A 份 额、富国军工 B 份额不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与赎回,只 上 市 交 易 ;本 基 金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可通 过 场 内 或场 外 两 种方式 对 富 国 军 工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投 资 人 办 理 富 国军 工 份额 场 内 申 购 和 赎回 业 务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金 销 售业 务 资 格 且 经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和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认 可 的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投 资 人 需使用 深 圳 证 券账 户 , 通过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系统 办 理 富 国 军工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办 理 富 国军 工 份额 场 外 申 购 和 赎回 业 务的 场 所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直销 机 构 和 场 外 代 销机 构 。 投资人 需 使 用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放式 基 金 账 户 办理富国军工份 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基金 管 理人 和 场 内 、 场 外代 销 机构 办 理 富 国 军 工份 额 申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按基 金 管 理 人和 场 内 、场外 代 销 机 构提 供 的 其他方 式 办 理 富 国 军 工 份 额的 申 购 和赎回 。 本 基 金场 内 、 场外代 销 机 构 名单 将 由 基金管 理 人 在 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于 2014 年4 月16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常 交 易日 为 富 国 军 工 份额 的 申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场 内 业 务办理 时 间 为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交 易 时 间 , 场 外 业务 办 理 时间以 各 销 售 机构 的 规 定为准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法 律 法 规 、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招募说 明书 56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期货 交 易市 场 、 证 券/期货 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 特 殊 情况,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况对 前 述 开 放日 及 开 放时间 进 行 相 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富国军工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内开始办 理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开始 办 理 申 购赎 回 的 具体日 期 前 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富 国军 工 份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 和时 间 提 出申购 、 赎 回 或 转换申请 且注 册 登 记机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申购、 赎 回 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日 富 国 军 工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富 国军 工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 富国军工份额 时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富国军工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 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或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对 场 内申 购 、 赎回业 务 规 则 有 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依 法 对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招募说 明书 57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 资 人 在 提交 申 购 申请时 须 按 销 售机 构 规 定的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 金 ,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回申请 时须 持 有 足够的 富 国 军 工份 额 余 额,否 则 所 提 交的 申 购 、赎回 申 请 不 成 立。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赎 回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的 文 件和 办 理 手 续 、 办理 时 间、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守 基 金 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书 规 定 的前提 下 , 以 各销 售 机 构的具 体 规 定 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 购或 赎 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其 他 方 式查 询 申 请的确 认 情 况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受 理 并 不代表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仅代 表 销 售 机构 确 实 接收到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注 册 登 记机构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确认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的确 认 情 况 , 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对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间 进 行调 整 , 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 申 购 不 成立 或 无 效,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投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本 金 退 还给投 资 人 , 基金 管 理 人及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该退回 款 项 产 生 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银行账 户 。 在 发生 巨 额 赎回时 , 款 项 的支 付 办 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制























招募说 明书 58 1、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不含直销网点) 申购富国军工份额 , 单笔申购 申请的 最低金额为 1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点场外申购富国军工份额, 单 笔首次 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单笔 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20,000 元; 代 销 网点 的 投 资人 欲 转 入 直 销网 点 进 行交易 要 受 直 销网 点 最 低金额 的 限 制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 购富国军工份额 , 单笔申购申请的 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本 基金 申 购 的 最 低金 额 。 该基金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可 以根 据 各 自的业 务 情 况 设置 高 于 或等于 基 金 管 理人 设 定 的上述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投 资 人 在 场外 销 售 机 构办 理 本 基金 申 购 业 务 时, 除 需 满足基 金 管 理 人 最低 申 购 金额 限 制 外,当 场 外 销 售机 构 设 定的最 低 金 额 高于 上 述 金额限 制 时 , 投 资人 还应遵循相关场外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人 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富国军工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 金 额为 50,000 元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富国军工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 2、投资 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富国军工份额时, 每次对富国军工份额的 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 点) 保留的富国军工份额不足 1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但各代销机构 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 购 金 额 和赎 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人必 须 在 调 整实 施 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金 份 额时 , 需 交 纳 申 购费 用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递 减 。投 资 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销 中 心场 外 申 购 的 养 老金 客 户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他 投 资者 实 施




















招募说 明书 59 差 别 的 申 购费 率 。 养老金 客 户 指 基本 养 老 基金与 依 法 成 立的 养 老 计划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营 收 益 形成的 补 充 养 老基 金 , 包括全 国 社 会 保障 基 金 、可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保 障 基 金、企 业 年 金 基金 、 企 业年金 理 事 会 委托 的 特 定客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以 及 企业 年 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将 来 出 现经养 老 基 金 监管 部 门 认可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基 金 管 理人可 在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时或 发 布 临 时公 告 将 其纳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按 规 定 向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非 养老金 客 户 指 除养 老 金 客户外 的 其 他 投 资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的 直 销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申 购 费率 见 下 表: 申购金额M(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6% 100 万元≤M<200万元 0.18% 200 万元≤M<500万元 0.1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场外申购富国 军工份额,申购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 万元≤M<200万元 0.60% 200 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 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 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 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 场外 赎回费率都为0.50%。 本 基金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招募说 明书 60 赎回基金份 额 时 收 取。 不 低 于 赎 回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财 产 , 未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部分 用于支付 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划, 针 对 以 特定 交 易方 式( 如 网 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行 基 金 交 易 的投 资 人 定期或 不 定 期 地开 展 基 金促销 活 动 。 在基 金 促 销活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门 要 求 履行必 要 手 续 后, 基 金 管理人 可 以 适 当调 低 富 国军工 份 额 的 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额 和价 格 1、富国军工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富国军工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富国军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 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富国军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 对应的申 购 资 金 返 还至 投 资 人资金 账 户 ; 场外 申 购 份额计 算 结 果 按四 舍 五 入方法 , 保 留 到




















招募说 明书 61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4: 某投资者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 军工份额, 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 =97,353.9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军工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富国军工份额。 例5: 某投资者 (养老 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 心场外 申购富国军工份额 , 其 对 应 申 购 费 率 为 0.36%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36%)=99,641.29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641.29=358.71 元 申购份额=99,641.29/1.015 =98,168.7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富国军工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5 元,则可得到 98,168.76 份富国军工份额。 例 6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 元通 过 场 内 申 购 富国军工份额 , 对 应 费 率 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 =97,353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1.015=98,813.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8,813.30-1,185.77 =0.93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 购富国军工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 可 得 到 97,353 份 富国 军工份额 , 申 购 费 用为 1,185.77 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招募说 明书 62 富国 军工份额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 的计算公 式为: 赎回 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以上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7 :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 军工份额在场外赎回,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 -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军工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例 6 :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 军工份额在场内赎回,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0.5%=507.5 元 赎回金额=101,500 -507.5=100,992.50 元 即投资人持有 100,000 份富国军工份额在场内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期货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 致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计 算 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 3.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招募说 明书 63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4 项外)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 停 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将 退还给 投 资 人 ,基 金 管 理人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退 回 款 项产生 的 利 息 等损 失 。 在暂停 申 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期货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 致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计 算 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绝 接 受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及 时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已确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不能 足 额 支 付, 应将可支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量 占 申 请总量 的 比 例 分配 给 赎 回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 分 可延期 支 付 。若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公 告 。投 资 人 在 申请 赎 回 时可事 先 选 择 将当 日 可 能未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回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 时恢 复 赎 回业务 的 办 理 并 予以公告 。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招募说 明书 64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扣除 申 购 申请份 额 总 数 及基 金 转 换中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 (包括富国军工 A 份 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和富国军工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日接 受 赎 回 比例 不 低 于上一 开 放 日 全部 基 金 份额( 包 括 富 国 军工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和富国军工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日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单个 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定 当 日 受理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能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或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回 的 , 将 自动 转 入 下一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到 全 部 赎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的, 当 日 未 获受 理 的 部分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期 的 赎 回申请 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 回申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权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富 国军 工 份 额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算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投 资 人 在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 未 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人 未 能 赎回部 分 作 自 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时 , 场内 赎 回 申 请 按 照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相 应 规则进 行 处 理 ;基 金 转 换中转 出 份 额 的申 请 的 处理方 式 遵 照 相 关的业务规则 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 富国军 工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有 必要, 可 暂 停 接受 富 国 军工份 额 的 赎 回申 请 ; 已经接 受 的 赎 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招募说 明书 65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暂停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申 购 或赎 回 情 况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最迟 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情 况 在 暂停公 告 中 明 确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 的时 间 , 届时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 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富 国军 工份 额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 基 金 之间 的 转 换业务 , 基 金 转换 可 以 收取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 富 国 军 工份 额 定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具 体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届 时 发布公 告 或 更 新的 招 募 说明书 中 确 定 。投 资 人 在办理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 金 额必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相 关 公 告或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中所规 定 的 定 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最 低 申 购 金额。




















招募说 明书 66 十一 、 基金 份 额 的注 册登 记、 转托 管及 其他 业务 ( 一) 基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和跨 系统 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 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富国军工份额 基 金 份 额 登记 在 注 册登记 系 统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开 放 式 基 金账 户 下 ;场内 认 购 、 申 购的富国军工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富国军工 A、 富国军工B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富国军工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富国军工 A 份额和 富国军工 B 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富国军工份 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富国军工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 以 在 办 理 跨系 统 转 托管后 通 过 跨 系统 转 托 管转至 证 券 登 记结 算 系 统,经 过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后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 同 销 售 机构 ( 网 点)之 间 或 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统 内 不 同 会员 单 位 (交易 单 元 ) 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国军工份 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 持有富国军工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国军 工份额场内赎回或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 工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 员单位(交易 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富国军工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招募说 明书 67 (2) 富国军工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 捐 赠 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易 过 户 以及注 册 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 律 法 规的 其 它 非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种 情 况 下,接 受 划 转 的主 体 必 须是依 法 可 以 持有 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或 者 以 其他 方 式 处分。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提 供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要 求 提 供的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条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 构 的 规定 办 理 ,并按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规定 的 标 准 收 费。 (三) 基金 份额的 冻结和 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记 机 构 认可、 符 合 法 律法 规 的 其他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招募说 明书 68 十 二、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存续 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 一) 配对转 换是 指本基 金的 富国军 工份 额与富 国军 工 A 份额、 富国 军工 B 份 额之 间的配 对转 换,包 括以 下两种 方式 的配对 转换 :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富 国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 成1 份富国军工 A 份额与 1 份富国军工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富国军工 A 份额与 1 份富 国军工 B 份额申请转换成2 份富国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二) 配对转 换的 业务办 理机 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在 配 对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构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 配 对 转换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 构 或 基金 管 理 人可根 据 情 况 变 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 三) 配对转 换的 业务办 理时 间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在 开 始 办 理配 对 转 换业务 的 具 体 日期 前 依 照《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 公告。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办 理 日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日 ( 基 金 管 理 人公 告 暂停 配 对 转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情 况 需要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对 配对 转 换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配对转 换的 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富国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




















招募说 明书 69 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富国军工份额的富国军工 A 份额 与富国军工 B 份额必须 同时配 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富 国 军 工 份 额的 场 外份 额 如 需 申 请 进行 分 拆, 须 跨 系 统 转 托管 为 富国 军 工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或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可 视 情 况 对上 述 规定 作 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五) 配对转 换的 程序 配 对 转 换 的 程 序遵 循 届时 相 关 机 构 发 布的 最 新业 务 规 则 , 具 体见 相 关业 务 公 告。 ( 六) 暂停配 对转 换的情 形 1.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配 对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构 因 异常 情 况 无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配 对转 换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指 定媒体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配对转 换的 业务办 理费 用 投 资 人 申 请 办 理配 对 转换 业 务 时 , 配 对转 换 业务 办 理 机 构 可 酌情 收 取一 定 的 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 予 以修 改,且 此项 修改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招募说 明书 70 十 三、 基金 的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采 用 指 数化 投 资策 略 , 紧 密 跟 踪中 证 军工 指 数 。 在 正 常市 场 情况 下 , 力 争 将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 二 )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具 , 包括 中 证 军 工 指 数的 成 份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固 定 收 益资产 ( 国 债 、金 融 债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央 行 票 据 、中 期 票 据、短 期 融 资 券( 含 超 短期融 资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质 押及买 断 式 回 购、 银 行 存款等 ) 、 衍 生工 具 ( 股指期 货 、 权 证 等 )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 国 证 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该 比 例要 求 有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后 的 比 例 为 准 ,本 基 金的 投 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 三 )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用完 全 复制 法 进 行 投 资 ,依 托 富国 量 化 投 资 平 台, 利 用长 期 稳 定 的 风 险 模型 和 交 易成本 模 型 , 按照 成 份 股在中 证 军 工 指数 中 的 组成及 其 基 准 权 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中证军工 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 股 及 其 权重 的 变 动而进 行 相 应 调整 。 本 基金力 争 将 基 金的 净 值 增长率 与 业 绩 比 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 内。 当 预 期 成 份 股 发生 调 整, 成 份 股 发 生 配股 、 增发 、 分 红 等 行 为, 以 及因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1 的 申 购 和 赎回 对 本 基金跟 踪 中 证 军工 指 数 的效果 可 能 带 来影 响 , 导致无 法 有 效 复 制 和 跟 踪 标的 指 数 时,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市场 情 况 , 采取 合 理 措施, 在 合 理 期 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要 按 照中 证 军 工 指 数 的成 份 股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建 股 票投 资 组 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方法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完全 复 制法 构 建 股 票 投 资组 合 ,以 拟 合 、 跟 踪 中证 军 工指 数 的 收益表现。 (2)组合调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股 票 投资 组 合 原 则 上 根据 中 证军 工 指 数 成 份 股组 成 及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行 相 应 调整。 同 时 , 本基 金 还 将根据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中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申购 赎 回 变动情 况 、 股 票增 发 因 素等变 化 , 对 股票 投 资 组合进 行 实 时 调 整 , 以 保 证基 金 净 值增长 率 与 中 证军 工 指 数收益 率 之 间 的高 度 正 相关和 跟 踪 误 差 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 定期调整 根 据 中 证 军 工 指数 的 调整 规 则 和 备 选 股票 的 预期 , 对 股 票 投 资组 合 及时 进 行 调整。 ② 不定期调整 A.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 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招募说 明书 72 B.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 中证军工指数; C.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成份股在中证军工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 相 应 变 化 的, 本 基 金将做 相 应 调 整, 以 保 持基金 资 产 中 该成 份 股 的权重 同 指 数 一 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基 于 对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形 势 的深 入 分 析 、 国 内财 政 政策 与 货 币 市 场 政 策等 因 素 对债券 市 场 的 影响 , 进 行合理 的 利 率 预期 , 判 断债券 市 场 的 基 本 走 势 , 制定 久 期 控制下 的 资 产 类属 配 置 策略。 在 债 券 投资 组 合 构建和 管 理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将具体 采 用 期 限结 构 配 置、市 场 转 换 、信 用 利 差和相 对 价 值 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 法 律 法 规 许 可时 , 本 基 金 可 基 于 谨 慎原 则 运用 权 证 、 股 票 指数 期 货等 相 关 金 融 衍 生 工具 对 基 金投资 组 合 进 行管 理 , 以控制 并 降 低 投资 组 合 风险、 提 高 投 资 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期 货 将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原 则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好 、 交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 本基金 力 争 利 用股 指 期 货的杠 杆 作 用 ,降 低 股 票仓位 频 繁 调 整 的交易成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建立 股 指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门 或 小组 , 授 权 特 定 的管 理 人员 负 责 股 指 期 货 的投 资 审 批事项 , 同 时 针对 股 指 期货交 易 制 定 投资 决 策 流程和 风 险 控 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 四) 投资决 策与 交易机 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 组 合 基准 久 期、 回 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范 围 内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的 投 资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招募说 明书 73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债 券 交易 员 , 负 责 执 行投 资 指令 , 就 指 令 执 行过 程 中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变 化 对 指令执 行 的 影 响等 问 题 及时向 基 金 经 理反 馈 , 并可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建 议 。 集中交 易 室 同 时负 责 各 项投资 限 制 的 监控 以 及 本基金 资 产 与 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 员 会负 责 决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大 决 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授权 范 围内 ,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基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 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 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 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 标的指 数与 业绩比 较基 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军工价格指数。 如 果 标 的 指 数 被 停 止 编 制 及 发 布, 或 标 的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单 纯 更 名 除 外 ) , 或 由于 指 数 编制方 法 等 重 大变 更 导 致标的 指 数 不 宜继 续 作 为标的 指 数 , 或 证 券 市 场 上有 代 表 性更强 、 更 适 合投 资 的 指数推 出 , 本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依 据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维护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合 法权 益 的 原则,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 依 法变更 本 基 金 的标 的 指 数和投 资 对 象 ,并 依 据 市场代 表 性 、 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变更 标 的指 数 , 若 标 的 指数 变 更涉 及 本 系 列 基 金投 资 范围 或 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并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若标 的 指 数 变更 对 基 金投资 无 实 质 性 影响( 包 括但 不 限 于编制 机 构 变 更、 指 数更 名等) , 则 无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与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后,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并在 指 定 媒 体




















招募说 明书 74 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军工价格指数收益率 + 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 于 本 基 金 投 资标 的 指数 为 中 证 军 工 价格 指 数, 且 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 证 金 后, 投 资 于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 ×中证军工价 格指数收益率 + 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更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用于 本 基 金 的业 绩 基 准的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与 本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 同意 后 变 更业绩 比 较 基 准并 及 时 公告。 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和 标的 指 数 变更涉 及 本 基 金投 资 范 围或投 资 策 略 的实 质 性 变更,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更 业 绩 比较基 准 、 标 的指 数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并 在指 定 媒 体上公 告 。 若 业绩 比 较 基准、 标 的 指 数变 更 对 基金投 资 无 实 质 性影响( 包括 但 不 限于编 制 机 构 变更 、 指数 更名 、 指 数 编制 方 案调 整等) ,则无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 基金 管 理 人应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致后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基 金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风险 、 较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征 。 从本 基 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军工 A 份 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 定的特征;富国军工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开 放 式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通 过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财 产 的 非系统 性 风 险 ,保 持 基 金组合 良 好 的 流动 性 。 基金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招募说 明书 7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期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12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3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 、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 融资产 ( 不 含 质 押式回购)等; (14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15 ) 本 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招募说 明书 76 (16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 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 本 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在基金 托 管 协 议中 明 确 基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比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制 订 严格 的 投 资决策 流 程 和 风险 控 制 制度, 防 范 流 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 金 合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比 例 限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后 的 规 定为准。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则本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对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止 性 规定 ,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基 金 管




















招募说 明书 77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行 使 股 东 、 债 权人 权 利,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易 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 人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14,004,502,707.57 92.95 其中: 股票 14,004,502,707.57 92.9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49,463,540.28 5.64 7


其他资 产 212,901,140.34 1.41 8


合计 15,066,867,388.19 100.00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 有积极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541,501,330.41 85.9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招募说 明书 78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53,780,373.44 1.0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251,800,343.15 8.5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57,420,660.57 0.39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004,502,707.57 96.01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989 中国重 工 145,065,149 1,456,454,095.96 9.98 2 000768 中航飞 机 27,351,058 742,854,735.28 5.09 3 600150 中国船 舶 14,203,208 639,428,424.16 4.38 4 600271 航天信 息 12,575,171 623,602,729.89 4.28 5 300024 机器人 10,798,542 560,984,256.90 3.85 6 600893 中航动 力 12,050,431 463,821,089.19 3.18 7 002465 海格通 信 16,449,108 460,739,515.08 3.16 8 600118 中国卫 星 12,187,057 422,159,654.48 2.89 9 002405 四维图 新 9,978,923 407,140,058.40 2.79 10 600879 航天电 子 17,141,971 343,353,679.13 2.35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招募说 明书 79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 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招募说 明书 80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5,609,125.5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7,307,541.8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4,513.72 5 应收申 购款 109,759,959.2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2,901,140.3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271 航天信 息 623,602,729.89 4.28 筹划重 大事 项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 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 尾差。




















招募说 明书 81 十 四、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 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4.4-2014.12.31 53.17% 1.69% 64.79% 1.77% -11.62% -0.08% 2015.1.1-2015.3.31 29.86% 1.63% 30.29% 1.64% -0.43% -0.01% 2014.4.4-2015.3.31 98.90% 1.67%


114.70% 1.74% -15.80%


-0.07%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15 年3 月 31 日。




















招募说 明书 82 2、 本基金于2014 年 4 月4 日成立, 建仓期 6 个月, 从 2014 年4 月 4 日起至2014 年10 月 3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 五、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本基 金 名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账 户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名 义 开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金 的 结 算备付 金 账 户 ,以 基 金 托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式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本 基 金 的名义 开 立 银 行间 债 券 托管账 户 , 并 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基 金 开 立 期货 账 户 及 投资 所 需 的其他 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 机 构和注 册 登 记 机构 自 有 的财产 账 户 以 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费 、 托 管费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费 用 。 基金 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固 有 财 产的 债 务 相抵销 , 不 同 基金 财 产 的债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其自有 资 产 承 担法 律 责 任,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分。




















招募说 明书 83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 明书 84 十 六、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正 常 交 易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行机 构 未 发 生影 响 证 券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招募说 明书 85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 值 ;该 日 无 交易的 , 以 最 近一 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 )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交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




















招募说 明书 86 ( 四) 估值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基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额净 值 及 各 类基 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 (参 考 ) 净值 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 资人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 当 事人(“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 各 方 , 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生的 费 用 由 差错 责 任 方承担 ; 由 于 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更正 已 产 生 的差 错 , 给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任 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偿责 任 ; 若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 而未 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 应 对差错 负 责 。 如果 由 于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




















招募说 明书 87 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损 失( “受 损 方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应赔 偿 受 损 方 的损 失 , 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范围 内 对 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 的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分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方应 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 得 的不当 得 利 返 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估值错误 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 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理人 追 偿 , 如果 因 基 金托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的利益 向 基 金 托管 人 追 偿。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外 的 第 三方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并 拒 绝 进 行赔 偿 时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向 估 值错 误 方 追偿; 追 偿 过 程中 产 生 的有关 费 用 , 应列 入 基 金费用 , 从 基 金 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 估值错误 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或 其 他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 自 行或依 据 法 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向 出 现 估值 错 误 的 当事 人 进 行追索 , 并 有 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评估; (3) 根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招募说 明书 88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 估值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 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军工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 报 基 金 托管 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估 值错误 偏差达到 富 国 军 工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富国军工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因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交易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富国 军 工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富 国 军 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 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 开放日 交 易 结 束后 计 算 当日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 份 额 参 考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确 认 后 发 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招募说 明书 89 有 关 会 计 制度 变 化 或由于 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而 造成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七 、 基 金 的 收益 分 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 工 B 份 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招募说 明书 90 十 八、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 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 二) 上 述基 金 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 人 在法 律 规 定的范 围 内 参 照公 允 的 市场价 格 确 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理 人 核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自 动 在月初 五 个 工 作日 内 、 按照指 定 的 帐 户路 径 进 行资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费 用 自动扣 划 后 , 基金 管 理 人应进 行 核 对 ,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招募说 明书 91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使 无 法按 时 支 付 的 , 顺延 至 最近 可 支 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理 人 核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自 动 在月初 五 个 工 作日 内 、 按照指 定 的 帐 户路 径 进 行资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费 用 自动扣 划 后 , 基金 管 理 人应进 行 核 对 ,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使 无 法按 时 支 付 的 , 顺延 至 最近 可 支 付日支付。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 基 金 作 为 指 数基 金 ,需 根 据 与 中 证 指数 有 限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使 用 许可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中证 指 数 有限公 司 支 付 指数 使 用 许可费 。 如 上 述指 数 许 可使用 协 议 约 定 的 指 数 使 用许 可 费 的费率 、 计 算 方法 及 其 他相关 条 款 发 生变 更 , 本条款 将 相 应 变 更 , 而 无 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 时按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 进行公 告 。 指 数使 用 许 可费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从基金资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 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 所 在季 度 的 指 数 使 用许 可 费, 按 实 际 计 提 金额 收 取, 不 设 下 限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所 在 季度 的 下 一个季 度 起 , 指数 使 用 许可费 的 收 取 下




















招募说 明书 92 限为每季度5 万元。 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 4. 除 管 理 费 、 托管 费 和基 金 的 指 数 使 用许 可 费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有 关 法 规及相 应 协 议 的规 定 , 按费用 支 出 金 额支 付 , 列入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基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前 所 发 生的信 息 披 露 费、 律 师 费和会 计 师 费 以及 其 他 费用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可 根据 基 金 发展情 况 调 整 基金 管 理 费率和 基 金 托 管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 基金税 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招募说 明书 93 十 九、 基金 份额 折算 (一 ) 定期份 额折 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 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按以下 规则对富国军工 A 份额和 富国军工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5 日 (若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提前 至 该 日 之 前 的 最后 一个 工 作 日)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的富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工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 份额 折算基准日 折算前富国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 将折算为富国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富国军工 A 份额持有人。 富国中证军工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富国军工份额将按一份富国军工 A 份额获 得新增富国军 工 份 额 的 分配 , 经 过上述 份 额 折 算后 , 富 国中证 军 工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将 相 应 调整。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 额的份额配 比保持 1: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军工份额=























招募说 明书 94 其中: :折算后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军工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 有 场 外 富 国 军工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按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得 新 增场 外 富 国 军 工 份 额的 分 配 ;持有 场 内 富 国军 工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 按前述 折 算 方 式 获得新增场内富国军工份额的分配。 (2) 富国军工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军工 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军工 A 份 额的份额数 富国军工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其中: :折算前富国军工 A 份额的份额数 ,下同 (3) 富国军工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富国中证军工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 数。 (4) 折算后的富国军工份额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军工份额的总份额数 = 折 算 前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富国军 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富国军工 A 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内 富国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二 )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招募说 明书 95 除 以 上 定 期 份 额折 算 外, 本 基 金 还 将 在以 下 两种 情 况 进 行 不 定期 份 额折 算 , 即:当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当富国军工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低 至 0.250 元或以下。 1.当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 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基金管理人 将确定折算基 准日 。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的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和 富国军 工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分别对富国军 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和富国军工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 折算后本基金将 确保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富国军工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富国军工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军工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及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富国军工份额分别分配给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和 富国军工 B 份额的持 有人。 1)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军工份额数= 持有场外富国 军工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按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得 新 增场 外 富 国 军 工 份 额的 分 配 ;持有 场 内 富 国军 工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 按前述 折 算 方 式 获得新增场内富国军工份额的分配。




















招募说 明书 96 2)富国军工 A 份额 折算后富国军工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其中, :折算后富国军工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国军工 B 份额 折算后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其中, :折算后富国军工 B 份 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富国军工 B 份 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富国军工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4)折算后富国军工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 富国军 工份额 的 总份额 数= 折算前 富国 军工份 额的份 额数+ 富 国军工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军工份额数+ 富国军工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军工份 额数+ 富国军工 B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军工份额数 2.当富国军工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 本基金将按以 下规则进行 不定期份额折算 :




















招募说 明书 97 (1)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 金 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基金管理人 将确 定折算基准日 。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的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 富国军 工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军工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本 基金将分别 对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和富国军 工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将确保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比例为 1: 1, 份额折算后 富国 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份额 数将相应缩减。 1)富国军工 B 份额 2)富国军工 A 份额 折算后富国军工 A 份额与富国军工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不变,即 富国军工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3)富国军工份额




















招募说 明书 98 富国军工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富国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下同 4)折算后富国军工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富 国 军 工份 额 的总 份 额 数 = 富 国军 工 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折 算 后的 富 国 军工份额的份额数+富国军工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军工份额数 (三 ) 折算份 额数 的处理 方式 折 算 后 , 场 外 份额 的 份额 数 采 用 四 舍 五入 的 方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由 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基金资产。 (四 ) 基金份 额折 算期间 的基 金业务 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折 算 期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运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相关业 务 规 定 暂停 相 关 份额 的上市交易 和 富 国 军 工份 额 的 申购或 赎 回 等 相关 业 务 ,具体 见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发布 的 相 关 公 告。 (五 ) 基金份 额折 算结果 的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 若 在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发 生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本 基 金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人本 着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的 原则 , 根 据具体 情 况 选 择 按照定期份额 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3.在市场出 现极端 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富国军工 B 份 额未跌 至 0.250 元 以 下 时 提前 进 行 不定期 份 额 折 算, 无 须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但 须 由 基 金 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折算方式参照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低 至 0.250 元或以下时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七 ) 其他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 、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有 权 调 整 上述 规 则, 本 基




















招募说 明书 99 金 《 基 金 合同 》 将 相应予 以 修 改 ,且 此 项 修改无 须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并 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招募说 明书 100 二 十、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留 完 整的 会 计 账 目 、 凭证 并 进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期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的 会 计核 算 、 报 表 编 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请 具 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有 充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 , 经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 可以更 换 。 就 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 明书 101 二十 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 露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其 他基 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予披 露 的 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基 金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编制 并 在基 金 份 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招募说 明书 102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送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更新 内 容 提 供书 面 说 明。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照 《 基金 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就 基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 制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 并在披 露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 金募集情况。 ( 五) 《上 市交易 公告书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六)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公告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公 告 、 基金 份 额 累计净 值 公 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军工 A 份 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两 类份额 开 始 上 市 交易 或 者 富国军 工 份 额 开始 办 理 申购赎 回 前 , 基金 管 理 人将至 少 每 周 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军工 A 份额与富国军 工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在富国军工A 份额和富国军工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富国军 工份额 开 始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申购或 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个 开 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份 额 发 售网点 以 及 其 他媒 介 , 披露开 放 日 的 富国 军 工 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军工 A 份额与 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 告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后 一 个市 场 交 易 日 ( 或自 然 日)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3 资产净值和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军工 A 份额 与富国军工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 ( 或 自 然日 ) 的 次日,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以及富 国 军 工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累计净 值、富国军工 A 份额与富国军 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富国军 工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 富 国军工份额 申 购 、 赎回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关申 购 、 赎 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 资 人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八) 基金年 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基 金季度 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要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 。基金 年 度 报 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应 当 按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九) 临时报 告 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 发 生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104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 经理 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 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富国军工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富国军工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富国军工份额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富国军工份额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富国军工份额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




















招募说 明书 105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工B 份额上市交易; 30.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B 份额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 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澄清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 十二 )投资 于股 指期货 的信 息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 分 揭 示股 指 期 货交易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影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的投 资 政 策 和 投资目标。 ( 十三)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信息 ( 十四)信息 披露 文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 年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度 报 告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参考)净值 公 告 等文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将 存 放 于基金 管 理 人 所在 地 、 基金托 管 人 所 在地 , 供 公众查 阅 。 投 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进 行 查阅 。 本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招募说 明书 106 ( 十五)暂停 或延 迟信息披 露的 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露 基 金相 关 信 息: (1)不可抗 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 明书 107 二十 二 、风 险揭 示 从 基 金 资 产 整 体运 作 来看 , 本 基 金 为 股票 型 基金 , 具 有 较 高 预期 风 险、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特 征 。 其预期 风 险 与 预期 收 益 高于货 币 市 场 基金 、 债 券型基金和混合 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军工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富国军工B份额具 有高预期风险、 预期收 益相对较高的 特征。 。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政 策 的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产 生 一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经 济 的晴 雨 表 , 而 经 济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宏 观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动 会 导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券 市 场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的 变 动,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 的 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 水平 。 因 此基金 投 资 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购买力风 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 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获 得 的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货 膨 胀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程 发 生交 收 违 约 , 或 者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人 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招募说 明书 108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 风险( 即 前 面 所提 到 的 利率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 的固定 收 益 证 券所 得 的 利息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迅 速 转变 成 现 金 , 或 者不 能 应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资 者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 回可 能 会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市 场 等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信 息 不 全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例 如 , 越 权违 规 交 易、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 , 可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 常进行 或 者 导 致投 资 者 的利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术风 险 可 能 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 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 者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招募说 明书 109 1、指数投资风险 (1) 标的指数 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 不 能完 全 代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均 回 报率 与 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 份 股的 价 格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素 、 经济 因 素 、 上 市 公司 经 营状 况 、 投 资 者 心 理和 交 易 制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波动 , 导 致 指数 波 动 ,从而 使 基 金 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 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 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的指数 调整成 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方 法,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的 组合 调 整 中产生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等 行为 导 致 成 份 股 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 标的指数 收益率, 产生跟踪误差。 [4] 由 于 成 份 股 停 牌、摘 牌 或 流 动 性 差 等原 因使 本 基 金 无 法 及 时调 整投 资 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 由 于 基 金 应 对 日常赎 回 保 留 的 少 量 现金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证 券交 易成 本 , 以及基金管理费 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 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 其 他 因 素 产 生 的跟踪 误 差 。 如 因 缺 乏卖 空、 对 冲 机 制 及 其 他工 具造 成 的 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 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但 根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如 出现 变 更 标的指数 的 情 形, 本 基 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 基 于原 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 将随之调整, 基 金 的 收 益风 险 特 征将与 新 的 标 的指 数 保 持一致 , 投 资 者须 承 担 此项调 整 带 来 的 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招募说 明书 110 (1)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 上 市 , 由于 上 市期 间 可 能 因 信 息披 露 导致 基 金 停 牌 , 投 资人 在 停 牌期间 不 能 买 卖 本 基 金 上市交 易 份 额 ,产 生 风 险;同 时 , 可 能 因 上 市 后 交易 对 手 不足 而 产 生 流 动性 风 险 ;另外 , 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份 额 转 向 场 外 交 易 后导 致 场 内的基 金 份 额 或持 有 人 数不满 足 上 市 条件 时 , 本基金 存 在 暂 停 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杠杆机制风险 本 基 金 为 复 制 指数 的 股票 型 基 金 , 具 有较 高 风险 、 较 高 预 期 收益 的 特征 。 从 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富国 军工 A 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 的特征;富国 军工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富国军工 B 份 额内 含 杠 杆 机 制的 设 计 ,富 国 军工 B 份额的 参考 净值的 变动幅度将大于富 国军工 份额的净值和富国军工 A 份额的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 即富国 军工 B 份额的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富国军工 A 份 额和 富国 军 工 B 份额 上 市 交易 后 , 由 于 受 市场 供 求关 系 的 影 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溢价交易风 险。 尽管份额配对转换 机制有助于将折/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 但 富国军 工A 份额和 富国军工 B 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 此外, 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 , 富国军工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交易价格可 能会相互影响。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在 实 施 基 金份 额 折 算后, 富国军工 A 份额 持有 人 或 富 国军 工 B 份额 持 有 人 将 会 获 得 一 定 比例 的 富 国军工 份 额 的 场内 份 额 ,因此 其 所 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将 面 临 风 险 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份额折算风险 ① 在 基 金 份 额 折算 过 程中 由 于 尾 差 处 理而 可 能给 投 资 人 带 来 损失 。 场外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算 时 计 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小 数 点 后两 位 以 后的部 分 舍 去 ,




















招募说 明书 111 舍 去 部 分 所代 表 的 资产计 入 基 金 财产 。 场 内份额 进 行 份 额折 算 时 计算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最小 单 位 为 1 份 ) , 小数 点 以后 的 部分 舍 去 , 舍去 部 分所 代表 的 资 产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因 此 ,在基 金 份 额 折算 过 程 中由于 尾 差 处 理而 可 能 给投资 人 带 来 损 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富国 军工A 份额或富国军 工 B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 司 并 不 全 部具 备 中 国证券 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 颁发的 基 金 代 销资 格 , 而只有 具 备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证 券 公 司才可 以 允 许 投资 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 。 因此 , 如 果投资 人 通 过 不 具 备 基 金 代销 资 格 的证券 公 司 购 买富 国 军工 A 份 额 或 富国 军 工 B 份额 , 在 其 参 与 份 额 折 算后 , 则 折算新 增 的 富 国军 工 份 额并不 能 被 赎 回。 投 资 人可以 选 择 在 份 额折算前将富国军工 A 份额或富国军工 B 份额卖出, 或者将新增的富国军工 份额 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分级 存 续 期 内 , 基金 管 理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办 理 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 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 一方面, 份 额 配 对 转换 业 务 的办理 可 能 改 变富 国 军工 A 份 额 和 富国 军 工 B 份额 的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 从而 可 能 影响其 交 易 价 格; 另 一 方面, 份 额 配 对转 换 业 务可能 出 现 暂 停 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 存 续 期 内 , 本基 金 将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除 未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允 许 的 情况外) 。 本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实施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 折 算 后 , 如果 出 现 新增份 额 的 情 形, 投 资 者可通 过 卖 出 或赎 回 折 算后 的 新增份额 的 方 式 获 取投 资 回 报,但 是 , 投 资者 通 过 变现折 算 后 的 新增 份 额 以获取 投 资 回 报 的 方 式 并 不等 同 于 基金收 益 分 配 ,投 资 者 不仅须 承 担 相 应的 交 易 成本, 还 可 能 面 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2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招募说 明书 113 二十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变更基 金合 同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说 明书 114 2.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形 发 生时 , 应 当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规 定 对基 金 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分 别 计算 富 国 军工份 额 、 富 国 军工 A 份额与富国军 工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 配比例,并据此由富国军工份额、富 国军工 A 份额与富国军 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招募说 明书 115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 中 的有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 ,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 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116 二十 四 、基 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 换 、 转 托管 等 业 务的规 则 , 在 法律 法 规 和本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 围内决 定 和 调 整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财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 ,应 及 时 呈报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必要 措 施 保 护基 金 及 相关当 事 人 的 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招募说 明书 117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依法募集资金; 1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 财 产 和管理 人 的 财 产相 互 独 立,对 所 管 理 的不 同 基 金分别 管 理 ,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 告




















招募说 明书 118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16 ) 依 据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记 录、 账 册 、 报 表 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8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造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偿; 22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 与基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招募说 明书 119 27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 件 , 《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集资 金 并 加 计银 行 同 期存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的 权利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 人违 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的行为, 对 基 金 资产、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造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招募说 明书 120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的约定 ,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清算 、 交 割 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 理 人 在 各重 要 方 面的运 作 是 否 严格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0 )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指 令 , 及 时办 理 清算 、 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 查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富国 军 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 16 ) 按 照 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应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其赔 偿 责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 反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 为 基金 向 基金 管 理 人追偿;




















招募说 明书 121 19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20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富国军工 A 份额、富国 军工 B 份额、富国军工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让其持有的 本 基金上市交易 ,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 富国军工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招募说 明书 122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8)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义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 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 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工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 单独 或合计持有富国军工份额 、 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各自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 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资 范 围 或 投资策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招募说 明书 123 9) 终 止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发 生 变 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 金 管 理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工 B 份额各自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招募说 明书 124 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和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各自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提 出 提 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和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决 定 召 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 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工 B 份额各 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召集 人( 以 下简 称“召集人 ”) 负 责选 择确定开会 时 间 、 地 点、 方 式 和权益 登 记 日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 于 会 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 票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招募说 明书 125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面表 决 意 见 寄交 的 截 止时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 票 和 表 决结果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 通讯方式开会 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授权 代 表 应 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等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由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对 其代 表 进 行授权 ; 在 会 议召 开 方 式上,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非 现 场 方式或 者 以 现 场方 式 与 非现场 方 式 相 结合 的 方 式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统 计显 示 , 有 效 的 富国 军 工 份额、




















招募说 明书 126 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应占权益登记日 各自 基金总份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以上(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各自 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富 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 额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项 重 新 召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重 新 召 集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各自 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及 授 权委 托 代 理手续 完 备 , 到会 者 出 具的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人 和 公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按 照 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 到 场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 登记日 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 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工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工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招募说 明书 127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重 新 召 集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应当 有 代 表三分 之 一 ( 含 三分之一) 以上 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 额、 富国 军工 B 份额各 自 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授权 委 托 书等文 件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以及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他事 项 及 召 集人 认 为 需提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 富 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 工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 召集 人 发 出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向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决定不将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招募说 明书 128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 基 金 管 理人 为 召集 人 的 , 其 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以所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 二 分 之 一 以上( 含 二 分 之 一)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 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决 议 。 如监督 人 经 通 知但 拒 绝 到场监 督 , 则 在公 证 机 关监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富国军工份额、富 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上( 含 二 分 之 一) 通




















招募说 明书 129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 的各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方 为 有 效; 涉 及 更换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 的 表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的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但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授权代 表 未 出 席, 则 大 会主持 人 可 自 行选 举 三 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招募说 明书 130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人 未 进 行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新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票 人 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拒 派 代 表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的 ,不影 响 计 票 和 表决结果。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 生效和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 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 约 束力。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本章节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 等 的 规 定, 凡 是 直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的 部 分,如 将 来 法 律法 规 修 改导致 相 关 内 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说 明书 131 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形 发 生时 , 应 当 按 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规 定对 基 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 明书 132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分 别 计算 富 国 军工份 额 、 富 国 军工 A 份额与富国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 配比例, 并据此由富国军工份额、 富 国军工 A 份额与富国军 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 中 的有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 ,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 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招募说 明书 133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的 订 立、 内 容 、 履 行 和解 释 或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 资 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销机 构 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 明书 134 二十 五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 、17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招募说 明书 135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 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 及 代理保 险 业 务 ;提 供 保 管箱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照 基金托 管 人 要 求的 格 式 提供投 资 品 种 池, 以 便 基金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 投 资 是否 符 合 《基金 合 同 》 关于 证 券 选择标 准 的 约 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中 证 军工 指 数的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份 股 、 固定收 益 资 产 (国 债 、 金融债 、 企 业 债、 公 司 债、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分 离 交 易可转 债 、 央 行票 据 、 中期票 据 、 短 期融 资 券 (含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 资 产支 持 证 券、质 押 及 买 断式 回 购、 银行 存 款 等 ) 、 衍 生工 具(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等 )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但须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该 比 例要 求 有 变 更 的 ,以 变 更后 的 比 例 为 准 ,本 基 金的 投 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军 工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招募说 明书 136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10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1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2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13 ) 本 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 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招募说 明书 137 (15 ) 本 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所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其 公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2%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本 基 金 , 则本 基 金 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对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的有关 约 定 。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 的 投 资的 监 督 与检查 自 《 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本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第 九 款 基金投 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 监督。 基 金 托 管人 通 过 事后监 督 方 式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卖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及其 控 股 股 东 、 实际 控 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关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或承 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交 易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遵 循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 基 金 投资 运 作 之前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 用 的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 交 易 对手 所 适 用的交 易 结 算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手 名 单 的范围 在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选择 交 易 对 手。 基 金 托管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按 事 前 提供的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易对 手 名 单 进行 交 易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及结算 方 式 进 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的 交 易 对手所 进 行 但 尚未 结 算 的交易 , 仍 应 按照 协 议 进行结 算 。 如 基




















招募说 明书 138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基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 法律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约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未承 担 违 约 责任 及 其 他相关 法 律 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对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 合同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如基 金 托 管 人事 后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易对 手 或 交 易方 式 进 行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应 事 先根 据 中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定 , 明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比例 , 制 订 严格 的 投 资决策 流 程 和 风险 控 制 制度,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律 风 险 和操作 风 险 等 各种 风 险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网 下 配售部 分 等 在 发行 时 明 确一定 期 限 锁 定期 的 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 消 息或其 他 原 因 而临 时 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 市证券 、 回 购 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负 责 登记 和 存 管,并 可 在 证 券交 易 所 或全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存 管 在本 基 金 名 下 ,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落 实 和 协调, 并 确 保 基金 托 管 人能够 正 常 查 询。 因 基 金管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登记存 管 问 题 ,造 成 基 金托管 人 无 法 安全 保 管 本基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及 因 流 通受限 证 券 存 管直 接 影 响本基 金 安 全 的责 任 及 损失,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招募说 明书 139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 会 批 准 。风 险 处 置预案 应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因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需 要解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失 调 、 基金流 动 性 困 难以 及 相 关损失 的 应 对 解决 措 施 ,以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首 次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 基 金 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 流 动性 风 险 负 责 , 确保 对 相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效 的 措 施,在 合 理 的 时间 内 有 效解决 基 金 运 作的 流 动 性问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或 市 场 发生剧 烈 变 动 等原 因 而 导致基 金 现 金 周转 困 难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足 额 现 金确保 基 金 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 所 有 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导 致 的 流动性 风 险 , 基金 托 管 人不承 担 任 何 责任 。 如 因基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金 出 现 损失致 使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连带 赔 偿 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赔 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 有 关资 料 如 有调 整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提 供 调 整 后的 资 料 。上述 书 面 资 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媒体 披 露 所投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的名称 、 数 量 、总 成 本 、账面 价 值 ,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反 有 关限 制 规 定 , 在 合理 期 限内 未 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招募说 明书 140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各 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 参 考)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 推 介材料 中 登 载 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项 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资 运 作违 反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人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书面 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工作日 前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 就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原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规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 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行 核 查 。 对基 金 托 管人发 出 的 书 面提 示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答 复 并 改正, 或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疑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托 管协 议 规 定行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 有 效监督 , 情 节 严重 或 经 基金托 管 人 提 出警 告 仍 不改正 的 ,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41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情 况进 行 核 查 , 核 查事 项 包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 证券 账 户 、期货 账 户 等 投 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 考 ) 净 值 、根 据 基 金管理 人 指 令 办理 清 算 交收、 相 关 信 息披 露 和 监督基 金 投 资 运 作等行为。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基 金 财产 、 未 对 基 金 财产 实 行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给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原因 及 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托管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配 合基金 管 理 人 的核 查 行 为,包 括 但 不 限于 : 提 交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核 查 托 管财产 的 完 整 性和 真 实 性,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 基金管 理 人 并 改 正。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 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招募说 明书 142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 况 双 方 可另 行 协 商解决 。 基 金 托管 人 未 经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 不得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本 基 金 的任何 资 产 ( 不包 含 基 金托管 人 依 据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数 据 完 成场内 交 易 交 收、 托 管 资产开 户 银 行 扣收 结 算 费和账 户 维 护 费 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予以 必 要 的 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募集 的 资 金 应 存于 登 记 机构 开 立 的 “ 基金 募 集 专户 ” 。 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开立 的 基 金 银行 账 户 ,同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合 法 合规的 指 令 办 理资 金 收 付。本 基 金 的 银行 预 留 印鉴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招募说 明书 143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 借 或 未经 对 方 同意擅 自 转 让 基金 的 任 何证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 托 管 的基 金 完 成与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协助 。 结 算 备付 金 、 结算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务,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 开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规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 行 、 银 行 间市 场 登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规 定 , 在银行 间 市 场 登记 结 算 机构开 立 债 券 托管 账 户 ,持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户 , 并 代表本 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 市场债 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招募说 明书 144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存款 开 户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金 托 管 人的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 凭 证 由基 金 托 管人持 有 。 有 价凭 证 的 购买和 转 让 ,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基 金 托管人 对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以外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资产 不 承 担 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年 度 审 计 合同 、 基 金信息 披 露 协 议及 基 金 投资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重 大 合 同 签署 后 及 时以加 密 方 式 将重 大 合 同传真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份 以 上的 正 本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加盖 公 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金 额 。 本 基 金 作为 分 级基 金 , 按照富国军工 A 份额和 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并 公告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 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145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及 富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 富国军工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军工 A 份 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理人 按 规 定 对 外公 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由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编制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拒绝 或 延 误 提供 , 并 保证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和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决 是 终 局的, 对 当 事 人均 有 约 束力, 仲 裁 费 用、 律 师 费用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 基 金 合同 》 和 本托管 协 议 规 定的 义 务 ,维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 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招募说 明书 146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有任 何 冲 突。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147 二十 六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制对 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 本年度末所有 持有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份额 并 定 制 对账 单 服 务 的投 资 者 , 或在 第 四 季度有 交 易 、 年 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 送年度对账单。 ( 二) 网上交 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和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办 理 申购 、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还 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 站 (www 、fullgoal 、com、cn )享受 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 周基金净值、 交 易 确 认 信息 、 富 国周刊 、 公 告 信息 、 月 度、季 度 电 子 对账 单 等 ,基金 管 理 人 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四) 网络在 线服 务 投资者通 过 基 金账 户 号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 客 户服 务 ”栏 目 , 可 享 有 账 户查 询 , 信息定 制 , 资 料修 改 , 投资刊 物 查 阅 ,在 线 咨 询等多 项 在 线 服 务。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 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得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招募说 明书 148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目 、 自动 语 音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 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七)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20361544 基金管理人 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招募说 明书 149 二十 七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4 年 10 月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中证军工 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办 理 不 定 期份 额 折 算业务 期 间 暂 停申 购 、 赎回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公 告 》 、《 关于 富 国 中 证军 工 指数 分级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办理 不定 期 份 额 折 算业务的公告 》、《 关于军工A 和军工B 不定期 折算后前收盘价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 。 2、2014 年10 月1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关于富国中证 军 工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资基 金 办 理 不定 期 份额 折算 业 务 的 更正 公 告 》 、《 关于富国中 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定期折算业务期间停复牌的公告 》 。 3、2014 年10 月13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关于富国中证 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 关于军工A 和军工B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 。 4、2014 年 10 月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中证军工 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办 理 不 定 期份 额 折 算业务 期 间 暂 停申 购 、 赎回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 5、2014 年 11 月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网 站 发 布 《 富国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提 请 投资者 及 时 更 新、 提 交 身份证 件 或 身 份 证明文件的公告》 。 6、2014 年12 月1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关于富国中证 军 工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资基 金 办 理 定期 份 额折 算业 务 的 公 告 》 、《 关 于 富国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办 理 定 期 份额 折 算 业务期 间 暂 停 申购 、 赎 回及定 期 定 额 投 资业务的公告 》 。 7、2014 年12 月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中证 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 业务期间富国军工 A 份额停复牌的 公告》 。 8、2014 年12 月1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军工




















招募说 明书 150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调整的公告 》 、《 关于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关于富国军工 A 份额定 期份额折算后 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 。 9、2014 年 12 月24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 10、2015 年1 月10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 二 十八 、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 明书 151 二十 九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 募集注册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 )注册登记协议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 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