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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鑫利(001281)

长安鑫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5 年4 月22 日证监许 可[2015]688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 或者 保证 。 证 券 投资 基金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低 投资 单一证 券 所带 来 的个别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 金份 额净 值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 投资人 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需 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风 险承 受能 力、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对 是否 投资 本基金 做出 独 立决 策。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估 值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 以 及技 术风险 、 大额申 购、 赎回 、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险 等其 他风 险。 本 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高 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 金, 但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属于 较高 预 期风险 、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 投资品 种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 读 基金 合同、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 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 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 但不 保证 本基金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 注意 基金 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0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2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73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 及 《 长安鑫利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 合同 》 。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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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长 安 鑫利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长 安鑫 利优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安 鑫利优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长 安鑫利 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长安鑫 利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运 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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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币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 投资 的境外 法人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和人 民币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机构 24、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 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 《长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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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2、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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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 人情 况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虹口 区丰 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 甸路 1088 号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跃 楠 设立日 期:2011 年9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曹 玫 联系电 话:021-20329999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长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29.63% 上海景 林投 资发 展有 限公 司 25.93% 上海恒 嘉美 联发 展有 限公 司 24.44% 五星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3.33%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会 成员 万跃楠 先生 , 董 事, 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南昌 保险 学校 教师、 中国 证监 会机 构监 管部处 长、 长沙通 程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 特 华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兵 器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和安信 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等职,现任长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长,长 安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柳志伟 先生 , 董 事, 法学 博士。 曾任 海南 省汇 通国 际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书 ,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 国信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收 购兼 并部 总经理 , 新 疆汇 通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 理, 长 安国 际信托 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等 职, 现任 深圳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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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市淳大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上 海金 融与 法律 研究 院董事 长、 长安 国际 信托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陈媛玲 女士 , 董 事, 硕士 。 曾任 中国 爱地 集团 会 计、 财务 经理 , 深 圳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项目经 理 , 上 海淳大 集团 审计经 理 , 利 安达信 隆会 计师事 务所 部门 负责 人, 上 海 淳大 源地实 业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运 营总监 、总 经理 ,现 任上 海景林 投资 发展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陈东升 先生 , 董 事, 硕士。 曾任中 国航空 工业 集团 深 圳公司 部门 经理 , 深圳 市拍 卖 行部 门 经 理、 拍卖 师, 深圳 市艺 术 品拍 卖公 司首 席拍 卖师 、 总经 理, 国信 证券 有限 公 司总 裁室 主 管、 北京 三里 河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 场部 总监 、 北京 中心主 任, 上海 金信投 资控 股公 司业务 拓展 中 心总 经理, 友邦 华泰 基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总 监、 总经理助 理 、拟 任副总 经理 ,财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 上海同 安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李莉女 士,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中 国招商 银行 总行 离岸 业务 部经理 、 同 业 机构 部高 级经 理, 美国 PIMCO 总 部香 港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上海 国和 现代 服务业 股权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上 海正 阳国 际经贸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法人代 表 ,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通 联网 络支 付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 黄陈先 生, 董事 , 金 融学 博士。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政 策室 、 发 展规 划部 、 投资 银行 部等部 门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战略 发展 部总 监, 汤森路 透中 国 区 投资及 咨询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 中 国区 机构 投资 者业 务负责 人等 职, 现任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代行 督察 长, 长安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张俊瑞先 生, 独立董 事, 经济学博 士。 曾任陕 西财 经学院会 计系/ 财会学 院、 西安交 通 大学会 计学 院教 授、 副院 长等职 ,现 任西 安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田轩先 生, 独立 董事 ,金 融学博 士。 曾任 印第 安纳 大学凯利 商学 院助 理教 授、 副 教授, 现任清 华大 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教 授、 保利 能源 控股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傅蔚冈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博 士。 曾任 上海 金融 与法律 研究 院院 长助 理, 现任上 海金 融与法 律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刘鸿 儒金 融教 育基 金会副 秘书 长。 2、监 事会 成员 孙广民 先生 , 监 事, 涉外 经济管 理本 科。 曾任 中国 船舶工 业总 公司 财务 局副 处长、 江南 船舶 ( 集团 ) 有 限责 任公 司财务 总监 、 中 国船 舶工 业集团 公司 财务 部副 主任 、 兵器 装备 集团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稽 核审 计部总 经理 等职 , 现任 兵器 装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业务 部 专务。 吴缨女 士, 职工 监事, 上海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研究 生, 理学学 士。 曾任 江西 电力 职大助 教, 亚龙湾 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兼资 金证 券部 经理 , 海南 欣龙 无纺 股份 有限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上 海君 创财经 顾问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上海 鼎立实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等职 。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3、 高级 管理 人员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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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黄陈先 生, 总经 理、 代行 督察长 ,简 历同 上。 王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 商管理 博士 , 十 二年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历。 曾任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市场 开发 部总 监, 金 元比 联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渠道 销售 部总 监,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总 监等 职。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林忠晶 先生 , 获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五年 以上金 融行 业从业 经历 。 曾任安 信期 货有限 责 任 公司高 级分 析师 , 中 海石 油气电 集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贸易部 研究 员,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产 品经理 等职 , 现 任长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战略 及产 品部副 总经 理、 长安 沪深300 非周 期行 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黄陈先 生, 简历 同上 。 雷 宇 先生, 获经 济 学硕 士学 位, 十四 年证 券 及相 关工 作 经验。 曾任 中 国技 术进 出 口总公 司项目 经理 、 研 究员 , 上 海中技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研究员 、 投 资经 理, 通用 技术集 团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 投 资部副 总监 , 国金通 用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期基 金经理 助理 、 风 险管理 部负 责人 , 长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助理 、 基 金投 资部副 总经 理等职 , 现任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联席 投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 乔哲先 生 , 获 工商管 理硕 士学位 , 十八 年债券 及相 关金融 工作 经验 。 曾 任中 国农业 发 展 银行山 东省 分行 资金 计划 处资金 科科 长 ,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资金 计划 部债 券发行 与资 金 交易负 责人, 东亚 银行 ( 中国) 有限公 司资 金中 心 高级助 理经 理, 法 国巴 黎 银行 (中 国) 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债 务资 本市场 主管 等职 , 现 任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联席 投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6、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 关系 。 三、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基金 季度 、半 年度和 年 度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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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 管理 人承诺 防止 下 列行为 的发生 :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 规定和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露在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自 己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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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4、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己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牟取利 益;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 活 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 管理 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定,遵 循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最 大化 原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意识和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它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和 及时 披露 ; (4) 确保 投资 管理 活动 中 公平对 待不 同投 资组 合,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 2、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保 持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严 格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各 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订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原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 司内控制 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 各项规 定, 必须把 国 家的法 律法 规、 规章 和各 项政策 体现 到内 控制 度中 ;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洞 ;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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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3)审 慎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的 核心 是风险 控制 ,制定内 部控 制制度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4)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必 须随着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调 整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部 控制 的制 度体系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三个 层次的 制 度系列 构成 , 这 三个 不同 层次的 内部 管理 制度 既相 互独立 又互 相联 系, 在公 司章程 的指 引和 约束下 构成 了公 司总 体的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的原 则规 定的 细化 和展 开, 同时 又是 对公 司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原则 指导 。 基本管 理制 度是 依据 内部 控制大 纲对各 项业 务活 动和 公 司管 理的 基本 规范, 涵盖 公 司各 项业务 及管 理活 动的 各个 方面, 为部 门管 理制 度和 业务工 作手 册的 制定 提供 了依据 。 基 本管 理制度 主要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 金运营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司财 务制 度、 行政 管理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反洗 钱 制 度 。 部门业 务规 章则 直接 对员 工日常 工作 进行 约束 和指 导。 三层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在 不同的 控制 层次 上,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进行规 范, 将公 司在 经营 管理活 动中 可能 发生 的风 险, 根 据不 同的 决策 层和 执行层 的权 利与 责任进 行分 解, 并对 决策 和执行 过程 中的 风险 点和 风险因 素, 通过 相应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予以 防范和 控制 , 实现公 司的 合法合 规运 行 , 强化 公司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 从 而维 护公司 股东 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内部 控制 的监控 防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1)建 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 第一道 监控 防线。明 确各 岗位职 责, 并制定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和 业务 流程 ,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已 知悉 并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岗位 责任 ; (2)建 立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的 第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建 立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建 立以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监 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督察长 、 监察 稽核部 独立 于其它 部门 和业 务活 动, 并对内 部控 制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6、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 的 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公司 董 事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 事会承 担最 终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并 承诺根 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基金 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风 险 管理 和内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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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部控制 制度 。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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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上海 浦 东发 展银 行”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北京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成立时 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 营 范围: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准, 公司 主营 业务 主要 包 括: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 同业拆 借;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险箱 业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 外币 兑换; 国际结 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查 、咨 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 银行 业务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 经营 的其 他业务 。 织形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市) 注册资 本: 186.53 亿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批 准机 关: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 :朱 萍 联系电 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自 2003 年开展 资产 托管 业务 ,是 较早开 展银 行资 产托 管服 务的股 份 制商业 银行 之一 。经 过二 十年来 的稳 健经 营和 业务 开拓, 各项 业务 发展 一直 保持较 快增 长 , 各项经 营指 标在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中处 于较 好水 平。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总行 于 2003 年 设立基 金托 管部,2005 年 更名为 资产 托管部 ,2013 年再次 更名 为资 产托 管与 养老金 业务 部 , 目前 下设 证券托 管处 、 客户资 产托 管处 、 养 老金 业 务处、 内控 管理 处、 运营 管理处 五个 职能 处室 。 目前,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已拥有 客户 资金 托管 、 资 金信托 保管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 全 球资产 托管 、 保 险资 金托 管、 基 金专 户理 财托 管、 证券公 司客 户资 产托 管、 期货公 司客 户资 产托管 、 私 募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 私 募股 权托 管、 银行理 财产 品托 管、 企业 年金托 管等 多项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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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托管产 品, 形成 完备 的产 品体系 ,可 满足 多领 域客 户、境 内外 市场 的资 产托 管需求 。 2. 主要 人员 情况 吉晓辉, 男,1955 年出生 ,工商管 理硕 士,高 级经 济师。曾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上海浦 东 分行行 长、 党委 副书 记; 中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长 、 党 委副 书记 ; 中 国工商 银行 上海 市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上海市 政府 副秘 书长 、 上 海市金 融工 作党 委副 书记 、 上海 市金 融服 务办公 室主 任、 上海 国际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党 委书记 , 第 十届、 第十 一届 全国政 协委 员。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中共 上海 市第 十届 委员会 委员 。 朱玉辰, 男,1961 年出生 ,研究生 学历 ,经济 学博 士,高级 经济 师兼职 教授 。曾任 粮 食批发 市场 管理 办公 室主 任, 深 圳中 期期 货经 纪有 限公司 总裁 , 上 海中 期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总 裁, 中 国国 际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高级 副总 裁, 大 连商 品交 易所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中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党 委副 书记; 现任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副董 事长、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第十 二届全 国政 协委 员。 冀光恒, 男,1968 年出生 ,博士, 高级 经济师 。曾 任上海银 工房 地产开 发公 司董事 、 副总经 理、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住 房信 贷部 市场 开发 处副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副 行长 专职 秘书、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办公 室主 任兼 党办 主任、 长安 支行 行长 、 党 委书记 、 北 京市 分行党 委委 员、 副行 长,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副 行长 兼北京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现 任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副行 长。 3.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资 产托 管与养 老金 业务 部共 托管 证券投 资 基金二 十四 只, 分别 为国 泰金龙 行业 精选 基金 、 国 泰金龙 债券 基金 、 天 治财 富增长 基金 、 嘉 实优质 基金 、广 发小 盘成 长基金 、汇 添富 货币 基金 、长信 金利 趋势 基金 、国 联安货 币基 金 、 银华永 泰积 极债 券型 基金 、 国联 安中 债信 用债 指数 增强型 基金 、 长 信利 众分 级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富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海安 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安 丰 18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易 方达 裕丰 回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丰泰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双 利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信 建投 稳信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华富 恒财 分 级债 券基 金、 汇添 富和 聚 宝货 币基 金、 工信 瑞信 目 标收 益一 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医药健 康产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北 信瑞丰 宜投 宝货币 基金 、 鑫 元合丰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合 计托 管证 券投 资基金 总净 值 为 368.08 亿元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说明 1、本行 内部控 制目标 为: 确保经营 活动 中严格 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监 管 规则和 本行 规章 制度 , 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思 想。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健 运行 , 保 证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完整 , 确保 业务 活动 信息 的真 实、 准 确、 完整,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本行 内部控 制组织 架构 为:总行 法律 合规部 是全 行内部控 制的 牵头管 理部 门,指 导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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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业务部 门建 立并 维护 资产 托管与 养老 金业 务的 内部 控制体 系 。 总 行风 险监 控部 是全行 操作 风 险的牵 头管 理部 门。 指导 业务部 门开 展资 产托 管和 养老金 业务 的操 作风 险管 控工作 。 总 行资 产托管 与养 老金 业务 部下 设内控 管理 处 。 内 控管 理处 是全行 托管 业务 条线 的内 部控制 具体 管 理实施 机构 , 并 配备 专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职 责。 3 、内部控制制 度及措施: 本行已 建立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 穿资产托管 业 务的决 策、 执行 、 监 督全 过程, 渗透 到各 业务 流程 和各操 作环 节, 覆盖 到从 事资产 托管 各级 组织结 构、 岗位 及人 员。 内部控 制以 防范 风险 、 合 规经营 为出 发点 , 各 项业 务流程 体现 “内 控优先 ”要 求。 具体内 控措 施包 括: 培育 员工树 立内 控优 先、 制度 先行 、 全 员化 风险控 制的 风险管 理 理 念,营 造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到 组织架 构、 业务 岗位 、人 员的各 个环 节 。 制定权 责清 晰的 业务 授权 管理制 度 、 明 确岗位 职责 和各项 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德 规范 、 业 务数据 备份 和保 密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建 立严格 完善 的资 产隔 离和 资产保 管制 度 , 托管资 产与 托管 人资 产及 不同托 管资 产之 间实 行独 立运作 、 分 别核 算; 对 各类 突发事 件或故 障, 建 立完 备有 效的 应急 方案, 定期 组织 灾备 演练 , 建立 重大 事项 报告 制度 ; 在基 金运 作公 区域建 立健 全安 全监 控系 统, 利用 录音 、 录 像等 技 术手段 实现 风险 控制 ; 定 期对业 务情 况进 行自查、 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 ,通过专项/ 全面审计等措 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 险隐 患。 六、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 监督 依据 基金托 管人 严格 按照 有关 政策法 规 、 以 及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等 进行监 督 。 监督依 据具 体包括 : (1)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2) 《基 金法 》 ; (3) 《运 作办 法》 ; (4) 《销 售办 法》 ; (5)《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6)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规定。 2、 监督 内容 我行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约 定,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之后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等进 行严 格监督 ,及 时提 示基 金管 理人违 规风 险。 3、 监督 方法 (1)资 产托管 部设置 核算 监督岗位 ,配 备相应 的业 务人员, 在授 权范围 内独 立行使 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交易 行为 的监督 职责 , 规范基 金运 作, 维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合 法权益 , 不受 任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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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何外界 力量 的干 预; (2)在 日常运 作中, 凡可 量化的监 督指 标,由 核算 监督岗通 过托 管业务 的自 动处理 程 序进行 监督 ,实 现系 统的 自动跟 踪和 预警 ; (3)对 非量化 指标、 投资 指令、管 理人 提供的 各种 报表和报 告等 ,采取 人工 监督的 方 法。 4、监 督结 果的 处理 方式 (1)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监督 结果 ,采取定 期和 不定期 报告 形式向 基 金管理 人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监 控周报 等 。 不 定期报 告包 括提示 函 、 临 时 日报、 其他 临时 报告 等; (2)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违规 违法操 作, 以电话、 邮件 、书面 提示 函的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指 明违 规事项 , 明确 纠正期 限 。 在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再对基 金管 理人 违规事 项进 行复 查,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对违 规事 项未 予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将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如果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运作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3)针 对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 行对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情 况的 检查, 应及 时提供 有 关情况 和资 料。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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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第五部分


相关 服 务机构 一、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866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 :席莉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688 网上交 易平 台:www.changanfunds.com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直销 机构 网上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开户 、认 购、 申购 及赎 回等业 务 ,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直销 机构网站 公告 。 2、其他 销售 机构 (1)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 所 :上 海市 中山 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京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 -61616193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址 :www.spdb.com.cn


(2)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联系人 :芮敏 祺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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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3)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4)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A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 -60838995 传真:010-60836221 联系人 :侯 艳红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张佑 君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 www.csc108.com (6)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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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7)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8)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9号 院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9)中 信证 券( 山东)有限责 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10)中 信证 券(浙江)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5776114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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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 李珊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11)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 江中路 357 号





地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阜 南路 166 号 润安 大厦 A 座








法定 代表 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联系人 :甘 霖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12)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 A01 、B01 (b)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16642 联系人 :陈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9-9918 网站:www.cfsc.com.cn (13) 国金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125 传真:028-86690126 刘静漪 客 服电 话: 400-160-0109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14)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陈 炽华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址 :www.ghzq.com.cn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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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15)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 :黄 莹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16)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 :李 巍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17)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


办 公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联系人 :王 霖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18)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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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19)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武汉 市武 昌区中 南 路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957 传真:027 -87618863 联系人 :崔 成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20)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21)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2)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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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联系人 :胡锴 隽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howbuy.com (23)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朱钰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24)诺 亚正 行(上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杨浦 区秦皇 岛 路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2510094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陶怿 然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25)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公司网 址:http://m.leadfund.com.cn/ (26)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赵荣 春


电话: 010-57418829 联系人 :魏 争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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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客服热 线:400-893-6885 公司网 址:www.qianjing.com (2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汪琳 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28)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 :俞 申莉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5370077 网站:www.jiyufund.com.cn (29)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 民建 大厦 6 层 联系人 :翟 飞飞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 址:http://www.myfund.com/ 其他销售 机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变更 或 增减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二、登记 机构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771 传真:021-20329741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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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联系人: 欧鹏 三、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四、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 京东 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南京 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 场 1 期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建 华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王国 蓓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国 蓓、 黄 小熠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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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 ,经2015 年 4 月 22 日证 监许可[2015]688 号 准予 注册募集 。 一、基 金类 别、 运作 方式 和存续 期间 基金类 别: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二、募集 方式 和募 集场 所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公开 发售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理 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三、募集 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具 体发 售 时间 以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为准。 四、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 的 其他投 资人 。 五、募 集规 模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于2亿份 ,基 金募 集金额 应 不少 于2亿元 人民 币。 六、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七、募集 规模 上限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在本 基金 的募 集达 到备 案条件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视募 集情况 提前 结束 募集 。 八、认购 安排 1、认购 时间 本基金 的认 购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确 定, 在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中列 明。 2、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理 的 手续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所 应提 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 手续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或 各销售 机构 的相关 业务 办理 规 则。 3、认购 费用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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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随 认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所示: 单笔认 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20% 100万≤M<500万 0.80% M≥500 万 1000元/笔 (注:M:认 购金 额; 单位: 元 )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笔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算。 4、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 认购 费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认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 息)/ 基金 份 额发售 面值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购 金额 -认购 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基金 份额发 售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本 基金 10,000 元, 认 购费 率为 1.20%,假 定认 购期 产生 的利 息为 1 元,则 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1+1.20%)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 额=(9,881.42+1)/1.00=9,882.42 份 即:该 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 本 金, 可得到 9,882.42 份基金 份额 。 5、认购 的方 式和 确认 (1)本 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认 购 的方 式;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4 ) 当 日(T 日) 在 规定时 间 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投 资 人通 常应在 T+2 日 ( 包括该 日) 到原销 售机 构查 询认 购申 请的受 理情 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购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 由 此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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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产生的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5)若 投资人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人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人 (无 需支 付相关 利息 ) 。 6、认购 的限 制 (1)在 募集期 内,投 资人 可多次认 购, 对单一 投资 者在认购 期间 累计认 购份 额不设 上 限。 (2)认 购最低 限额: 在募 集期内, 除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另有 规定 外,投 资人 通过除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销售 机构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含认购 费) 。投 资人在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首 次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1 万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追加认 购每 笔 最低金 额 1,000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 网 上交 易平 台办 理本 基金认 购 业务 的不受 直销 中心 最低 认购 金额的 限制,最低 认购 金额为 单笔 1,000 元 ( 含认 购费 ) 。 本基 金直 销中心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酌情 调整 。 (3)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对认 购的金 额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认购 期认 购资 金及 利息 的 处理 方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 动用 。 基 金募集 期间 的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 不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成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的数 额以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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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 额 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 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 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 金 合同》 生效 事 宜予 以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基金 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的 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存款 利息。 其中,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指 按照 同期 中国 人民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 金融 机 构人 民币 活期存 款基 准利 率计 算的 利息。 3、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 运作 方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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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 具体参 见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告 。 基金 投资 人应 当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若 出现新 的 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 、证 券/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务 办 理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不超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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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 申购 生效 。 若资 金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立,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 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 此产生 的利 息 等任何 损失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已经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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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投资人 在除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销 售机 构的 每 笔申 购最 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投资 人在 基 金管 理人直销中 心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万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 追加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交易 平台 办理本 基金 申 购业务 的不 受直 销中 心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最低 申购金 额为 单 笔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销售 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 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 行交 易要受直 销中心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赎回 份额 的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不得少 于 100 份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将 导致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 300 份的 , 需一并 全部 赎 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及 其用途 1、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投资 人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不含 30 日) 的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金 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于 30 日 (含 30 日) 少于 90 日( 不 含 90 日) 的 投资 人, 将不 低于赎 回 费总 额的 75% 计入 基金 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于 90 日 (含 90 日)但少 于 180 日( 不含 180 日 )的 投资 人, 将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180 日 (含 180 日) 的投 资人 不收 取 赎 回费 ; 除计入 基金 财产部 分的 赎回 费用外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如下 :


单笔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00%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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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M:申 购金 额; 单位 : 元)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4、 赎回 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 基金 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 ,赎 回费率如 下: 持有时 间(Y ) 赎回费 率 Y<7 日 1.5% 7 日≤Y <30 日 0.75% 30 日 ≤Y <180 日 0.5% Y ≥180 日 0.00%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6、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持 续营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持续 营销活 动 。 在 基金持 续营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 费 率。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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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享 有或 承担 。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5 万 元申 购 本基 金, 对 应费 率为 1.50%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 : 该投 资人 通过 投资 5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 可 得到 46,915.31 份基 金份额 。 2、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 用 “ 份额 赎回”方 式, 赎 回 价格以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计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享 有或 承担 。 例: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1 年后 (已 超过 180 天) 决 定 赎回,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00%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350 元, 则 可得到 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1.350=13,500 元 赎回费 用=13,500×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3,500 -0=13,500.00 元 即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1 万 份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1 年后 赎回, 假设 赎回 当日 本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350 元 ,则 可得 到 的净 赎回 金额为 13,500.00 元。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承 担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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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2 、3、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申 购 申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不 含利 息)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3、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因 信用 风险 等引 发的 发 行人违 约或 交易 对手 延期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5、出现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可 暂停 接受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6、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或延期 支付 赎回 款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 期 支付。 若出 现 上述第 6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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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 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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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公布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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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解冻和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38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形势 和资 本市 场变 动趋 势的基 础上 , 充 分挖 掘市 场 潜在的 投 资机会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定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 衍生 工具 (权 证 、 股指期 货) 、 债 券 (包 括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次级 债 、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央 行票 据、中期 票据、短 期融资 券等) 、资 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95% ; 权证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为 0%–3% ; 任何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他金 融工具的 投资 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 监管 机构的规定。如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 资品 种的比例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相 关规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 三、投 资策略 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管 理人 将综 合分 析宏 观 经济 状况、 国家 政策取 向、 资本 市场 资金 环境和 市 场情 绪 等因素 , 重点 研究 国内 生 产总值 、 工业 增加 值、 经 济增长 率 、 物 价指 数、 国 际收支 、 货币 供 应和收 益率 期限 结构 等指 标, 并结 合资 本市 场资 金 环境和 市场 情绪 等研 究结 果, 分析 和评 估 不同投 资标 的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确定 股票 、债 券和 现金类 资产 在基 金资 产中 的配置 比例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基 本面 选股 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 理人在个股选择方面的优 势,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 的有机结 合,精 选基 本面 良好 、具 有估值 优势 、成 长性 突出 的上市 公司 进 行投 资。 1) 定性 分析 行业驱 动因 素分 析 : 在 深 入分析 商业 模式 、 创新 能 力和产 业政 策等 影响 行业 增长的 驱动 要素的 基础 上 , 寻 找在 这 些驱动 要素 作用 下能 够继 续保持 或者 出现 趋势 性转 折机会 、 并在 未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39 来将保 持领 先或 者获 得领 先优势 的上 市公 司。 上市公 司竞 争力 分析 : 通 过对上 市公 司的 资源 禀赋 、 经 营能 力、 盈利 模式 和 业绩表 现潜 力等方 面进 行总 体评 价的 基础上 ,筛 选具 有竞 争优 势上市 公司 。 公司的 发展 可持 续性 分析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定 性地 从股权 结构 、公 司治 理、 内控机 制 、 经营战 略等 方面 出发 , 分析 和 比较 上市 公司 发展 的可 持 续性, 精选 发展 的可持 续 性较 强的 上 市公司 。 2) 定量 分析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重点 考察 以下定 量指 标对 个股 的成 长性和 估值 水平 进行 分析 : 成长指 标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采用 过去 两年 归属 母公 司固定 的净 利润 (ROE ) 、 最近四 个季 度归属母 公司的滚 动净利 润增长率 (净利润 增长率) 、最近四 个季度主 营业务 收入增长 率 和 最近四 个季 度归 属母 公司 销售净 利率 等指 标衡 量上 市公司 的成 长性 。 估值指标: 本基金管 理人 将采用市盈 率、市净 率、PEG 、EV/EBITDA 等相 对估 值方法评 估上市 公司 的估 值水 平 , 并通过 业内 比较 、 历史 比 较和增 长性 分析 对上 市公 司的估 值水 平进 行横向 和纵 向对 比。 (2)类 套利 投资 策略 1) 定向 增发 套利 策略 对于投 资者 而言 , 定向 增 发将带 来上 市公 司资 源整 合、 优化 , 业 绩提 升的 预 期, 并且 触 发市场 对股 价的 预期 出现 变化 。 一 般而 言, 定向 增 发获得 超额 收益 主要 有两 种策略 : 一是 投 资者在 一级 市场 直接 参与 定向增 发项 目; 二是 在二 级市场 买入 拟进 行增 发的 股票进 行投 资 。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第二 种方 式进行 定向 增发 套利 。 本 基金在 分析 二级 市场 股票 买入时 点 、 定 向 增 发 融资 目的、 卖方 一致预 期 盈利 的变 化率、 规模因 子、 价值 因子 等因 素的基 础 上, 精 选套 利机会 的确 定性 较高 的股 票进行 投资 。


2) 事件 驱动 策略 事件驱 动策 略的 运用 前提 是目标 公司 发生 了某 些特 定或突 发事 件, 导致 目标 公 司证券 价 格 出 现大 幅波 动, 通 过对局 势 的分 析和 判断, 做出投 资 决策。 本基 金通 过信息 收 集、 公 司基 本 面 分析、 政策 研判 以及实 地 调研 等定 向和 定量 的研 究 方法, 对可 获利 的时间 进 行识 别, 精 选低估的 上市公司 进行投 资。目前 关注的事 件包括 资产重组 、股权变 动、股 权激励、 高管/ 股 东 增持、 高送 转以 及业绩 超 预期 等, 后 期将 根据资 本 市场 的发 展, 寻 找更适 用 市场 环境 的 事件驱 动策 略。 3) 大宗 交易 策略 本基金 的大 宗交 易策 略是 指通过 大宗 交易 市场 折价 买入股 票, 较适 当的 时间 内 通过二 级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0 市 场 卖出, 赚取 大宗 交易价 格 与二 级 市场 价格 之间 的套利 空间 。 本基 金将 积 极寻找 大宗 交易 机 会, 并综 合考 虑股 票基本 面 因素、 交易 对手 、 折 价情 况、 流动 性和 二级 市场流 动 性等 指标 , 谨慎参 与大 宗交 易。 3、 普通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在 分析 宏观 经济 走势 、 财 政货 币政 策的 前提下 , 积 极主 动的 进行 债券投 资, 以实 现 在 一定 程度 上规 避股 票市 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提高基 金 投资 组合 整体 收益 的目 的。 本基 金将 通过分 析利 率变 动趋 势及 市场信 用环 境变 化方 向 , 综合考 虑不 同债 券品 种的 收益率 水平 、 流 动 性、 税赋 特点、 信用 风险 等 因素, 构造 债券 投资组 合。 在实 际的 投资 运作中 , 本 基金 将采 取久期 策略 、 收益 率曲 线 策 略、 息差 策略、 骑乘 策略 、 类 别选 择策 略、 个 券选 择 策略 等多 种 策略, 精选 安全 边际 较高 的个券 进行 投资 ,以 获取 债券市 场的 长期 稳健 收益 。 4、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换 债券的 股性 特征 、 债性 特 征、 流动 性等 因素 的基 础 上, 采用 数 量 化 估值 工具 评定 其投 资价 值, 选择 安全 边际 较高、 发行 条款 相对 优惠 、 流动 性 良好, 以及 基础股 票基 本面 优良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 本基 金还 将 密切关 注转 股溢 价率 、 纯 债溢价 率等 指标 的 变 化情 况, 积 极寻 找转股 溢 价率 和纯 债溢 价率 呈现 “双 低” 特征 的可 转换债 券 品种, 捕捉 相关套 利机 会。 5、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 资股 指期 货将 本着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期 保 值为 目的, 选择 流动性 好、 交易 活跃的 合约 进行 投资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持 有的 股票投 资组 合状 况 , 通 过 对现货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 结 合 股指期 货定 价模 型对 其估 值水平 合理 性的 评估 , 并 通过与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选择 合适 的投 资时机 ,采 用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 套期 保值操 作。 6、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权 证的 投资 以对 冲下跌 风险 、 实现 保值 和 锁定收 益为 主要 目的 。 本 基金在 权证 投资中 综合 考虑 股票 合理 价值 、 标 的股 票价 格, 结 合权证 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 求关系 、 交易 制 度设计 等多 种因 素估 计权 证合理 价值, 采 用杠 杆交易 策 略、 看 跌保 护组 合策略 、 保 护组 合成 本策略 、获 利保 护策 略、 买入跨 式投 资等 策略 达到 改善组 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7、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资产支持证 券包括 资产抵 押贷款支持 证券(ABS) 、 住房抵押贷 款支持 证券(MBS )等, 其 定 价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包 括 市场 利率、 发行 条款、 资产 池结 构及 其资 产池所 处 行业 的景 气 变 化、 提前 偿还 率等 。 本基 金 将在 宏观 经济 分析 和债 券 基本 面分 析的 基础 上,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流动 性管 理, 选择 风险 调整后 收益 较高 的品 种进 行投资 ,以 期获 得长 期稳 定收益 。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1 四、投资 决策 1、 投资 决策 依据 以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 章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为 投资 依据, 并以 维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为 最高 准则 。 2、 投资 决策 原则 (1)合法 合规原则 。公司 各类投资 、研究业 务应都 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和 经营 风格 。 (2)公平 交易原则 。公司 应公平对 待不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其他 资 产委托 人 , 不 得在 不同 基 金财产 之间 、 基金 财产 和 其他委 托资 产之 间直 接或 通过第 三方 交易 等形式 进行 利益 输送 。 公 司应制 定公 平交 易制 度和 公平交 易规 则 , 明 确公 平 交易的 原则 和实 施措施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基 金资产、 其他委托 资产和 固有资产 的运作应 当严格 分离; 投 资、 研究 、 决 策、 交易 和评 估等部 门和 岗位 应当 在物 理上和 制度 上隔 离 。 不 同 的基金 要独 立 运作, 分别 管理 。 (4)相互 制约原则 。投资 业务部门 和岗位的 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相互 牵制, 并通过 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5)严格 授权原则 。授权 制度是投 资管理业 务控制 的核心, 必须贯穿 于公司 投资管 理 活动的 全过 程; (6)研 究制 约原 则。 任何基 金 投资 决策 都必 须建 立在 有 研究 支持 的基 础之 上。 3、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1、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定期和 不定期召 开会议, 根据基 金投资目 标,并综 合考虑 政治、 经 济 及 债券 市场 状况 等因 素决 定 基金 的总 体投 资策 略, 审核 并批 准基 金经 理提出 的 资产、 行业 配置计 划或 重大 投资 决定 。 2、研究部 通过宏观 经济、 行业研究 、上市公 司研究 、债券市 场研究、 信用债 券发行 人 调研、 数量 化支 持等 研究 成果对 基金 经理 提供 研究 支持。 3、基 金经 理在 授权 的范 围 内,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授权的 资产 类别 配置 比例 (范围 ) 、 组合剩余 期限(范 围)和 组合的信 用风险结 构(范 围) ,以及 内外部 的研究支 持,在自 身 的 职权范 围内 确定 具体 的投 资品种 、 数量 、 价 位、 策 略等 , 构 建 、 优 化和 调整投 资 组合, 并进 行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 理。 4、基金经 理根据授 权范围 内的投资 方案,结 合市场 的运行特 点,根据 权限范 围内作 出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2 投 资 决定, 并通 过交 易系统 向 中央 交易 室发 出交 易委 托。 交易 员在 执行 交易前 应 检查 核对 基 金经理 交易 指令 是否 符合 投资限 制 、 是 否合 法、 合 规、 是否 有效 等。 交易 员 根据投 资限 制和 市 场 情况, 按交 易委 托确定 的 种类、 价格 、 数 量、 时 间 等要 素, 执 行交 易指令 , 最 终实 现投 资计划 。如 果市 场和 交易 出现异 常情 况, 及时 提示 基金经 理。 5、风险管 理部定期 对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收益 归因分析 、按风险 调整的 收益率 等 进行分 析计 算 、 将 基金 实 际投资 业绩 与投 资基 准 , 以及与 同行 业可 类比 基金 的业绩 分别 进行 比较, 定期 或根 据需 要及 时有效 评价 基金 运作 情况 ,为下 一阶 段投 资工 作提 供参考 。 6、风险管 理部根据 市场变 化对投资 组合的资 产配置 和调整提 出风险防 范建议 。监察 稽 核 部 对投 资的 执行 过程 进行 合 规监 控。 基 金经 理依据 市 场变 化、 申 购赎 回等情 况,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控制 投资组 合的 流动 性风 险。 五、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的 比例为 0%–95% ; (2)任何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3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 本基 金对 于股 指期 货投资 比例 的限 制, 将遵 从下列 限制 : 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20% ; 4)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5)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合 并、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 对价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变 更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4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 限制。 3、 关联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 则, 防 范利 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查 。 六、业 绩比 较基 准 一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1.5% 。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 民币存款 基准利 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 致此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或者 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科 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本基 金可 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七、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但低 于 股票型 基金 ,属 于较 高预 期风险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投资品 种。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5 第十部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 户 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 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6 第十一部分


基 金 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银 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估值 净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净 价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易 所市场实 行全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全价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估 值 全价减 去其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 值全 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全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估值 全价减 去其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7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6、 股指 期货 合约 估值 方法: (1)股 指期 货合 约以 结算价 格 进行 估值 ; (2)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8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9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上 述“ 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等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0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1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收益与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每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2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人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人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2 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于 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3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H =E×1.0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0% 的 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4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 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的 调整 在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 致后, 可酌 情降低 基 金管 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等相 关费 率, 此项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5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 面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6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 确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7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人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 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 册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人能够 在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查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9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相 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等 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 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 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 标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十一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相关 公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0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 2 个 交易 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 面 价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十二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 持证 券明 细。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 报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 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以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1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 的情形 当出 现下 述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暂 停或 延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 发生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2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 因此 , 宏 观 和微观 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 策、 市场 变 动、 行业 与个 股业 绩的 变 化、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 好 和市场 流动 程度 等影响 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 素将影 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险主 要 包 括 : 1、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 经济 、 微 观经 济 、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也可 能 呈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券 市场 及行 业的 走势 。 2、政策 风险 因 国 家的 各项 政策, 如财政 政 策、 货 币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生 变 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资 收益 ,产 生风 险。 3、利率 风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价 格和收 益率 的波 动 ; 同 时 , 利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收 益 率 , 从 而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 本和 利润。 本基 金投资 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益水 平 可能 会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信用 风险 当证券 发行 人不 能够 实现 发行时 所做 出的 承诺 , 按 时足额 还本 付息 的时 候 , 就会产 生信 用风险 。 信用 风险 主要 来 自于发 行人 和担 保人 。 一 般认为 : 国债 的信 用风 险 可以视 为零 , 而 其他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可根 据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 定。 当证 券的 信用 等级 发 生变化 时 , 可 能 会产生 证券 的价 格变 动, 从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 5、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做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 市场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未 来市 场利 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 策略的 顺利 实施 。 6、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7、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3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 素的 影响, 如经 营决策 、 技 术变 革、 新产 品研发 、 竞 争加 剧 等 风险。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或发 展前 景 产生 变化, 可能 导致 其股 价 的下 跌, 或 者 可分 配利 润的 降低, 使 基 金预 期收 益产 生波 动。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分散化 投 资来 减少 风 险,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二、管理 风险 1、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风险 本 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水平、 手段 和技术 等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这 种风险 可能 表现 在基 金整 体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产 配置 、 类属 配置 不 能达到 预期 收益 目标; 也可 能表 现在 个券 个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不 断发 展, 各种 国外 的投 资工 具 也将被 逐步 引入 , 这些 新 的投资 工具 在 为 基金 资产 提供 保值 增值 功 能的 同时, 也会 产生一 些 新的 风险, 例如 利率期 货 带来 的期 货 投 资 风险, 期权 产品 带来的 定 价风 险等。 同时 , 基金 管 理人 也可 能因 为对 这些 新 的投 资产 品 的不熟 悉而 发生 投资 错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 三、估 值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 重大变 化 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 估或低 估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共同 协商 , 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使调 整后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更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四、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 建 仓成本 控制 不力 , 建仓 时 效不高 ; 基 金 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或变现 成 本高; 在投 资人 大额赎 回 时缺 乏应 对手 段; 证券 投 资中 个券 和 个股的 流动 性风 险等 。这 些风险 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 1、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问 题 证券市 场的 流动 性受 到价 格、 投资 群体 等诸 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不 同状 况下 , 其流动 性表 现 是 不均 衡的, 具体 表现为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而在 另一 些 时期, 则可 能成交 稀少 , 流动 性差 。 在市场 流动 性出 现问 题时 , 本 基金 的操 作有 可能 发 生建仓 成本 增加 或变现 困难 的情 况。 这种 风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 额赎回 时表 现尤 为突 出。 2、市场 中流 动性 不均 匀,存 在 个股 和个 券流 动性 问题 由 于 不同 投资 品种 受到 市场 影 响的 程度 不同, 即使在 整体 市场 流动 性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4 些单一 投资 品种 仍可 能出 现流动 性问 题 , 这 种情 况 的存在 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投资操 作时 , 可 能难以 按计 划买 入或 卖出 相应数 量的 证券 ,或 买入 卖出行 为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比较大 的影 响 , 增加基 金投 资成 本。 这种 风险在 出现 个股 和个 券停 牌和涨 跌停 板等 情况 时表 现得尤 为 突 出 。 五、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 本 基金作 为灵 活配 置的 混合型 基金 , 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在 资 产配置 上可 能存 在以 下风 险: 本基 金在 灵活 调整 资 产配置 比例 时 , 可 能由 于 基金经 理的 预判 与市场 的实 际表 现存 在较 大差异 , 出现 资产 配置 不 合理的 风险 , 从而对 基金收 益 造成 不利 影 响。 2、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股 指期货 , 股 指期 货作 为一 种金融 衍 生品, 具备 一些 特有的 风 险点 。 投 资 股指 期货 所面 临的 主要 风 险是 市场 风险、 流动性 风 险、 基 差风 险、 保证金 风 险、 信 用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具 体为 : (1)市场 风险是指 由于股 指期货价 格变动而 给投资 人带来的 风险。市 场风险 是股指 期 货投资 中最 主要 的风 险。 (2)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股 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 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基 差风 险是 指股 指期 货合约 价格 和标 的指 数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限价 差风 险。 (4)保证 金风险是 指由于 无法及时 筹措资金 满足建 立或维持 股指期货 合约头 寸所要 求 的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指 期货 经 纪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 风险。 (6)操作 风险是指 由于内 部流程的 不完善, 业务人 员出现差 错或者疏 漏,或 者系统 出 现故障 等原 因造 成损 失的 风险。 六、其他 风险 1、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 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 系统 瘫痪、 核算 系统无 法 按正 常时 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2、大额 申购/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申购而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在 短期内 被迫 持有 大量 现金 ; 或由于 投资 人 的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理 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则 可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5 能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 3、 延期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4、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及 证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售 机构 可能 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而 产生 影响 基金 的申购 和 赎回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6 第十七部分


基 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 行, 并自 决 议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7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8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9 第十九部分


托 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0 第二十部分


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公开 信息 披露 服务 1、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信 息;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 其他 信息 的披 露。 二、交易 对账 单寄 送服 务 一般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客户 定制 需求 通过 书面 或电子 形式 向投 资人 提供 定期或 不 定期对 账单 。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的 对帐 单邮 寄服 务原 则上采 取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 不对邮 寄材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和 保证 ; 也不 对因 邮 寄资料 出现 遗漏 、 泄露 而 导致的 任何 直接 或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三、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 与服 务等 信息 查询。 人 工 座席 每个 交易日 9 :00-11 :30 ,13 :00-17:00 为投资 人提 供 服 务,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该热 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户 服务 热线 :400-820-9688,021-20329688 传真电话 :021-20329899 四、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提 供基 金公 告、 投资 资讯 、 理 财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息, 同时 提供 网上交 易、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易 明细 查询 、修 改查 询密码 等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 址: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五、资讯 定制 服务 在 技 术条 件成 熟时, 基金管 理 人将 为投 资人 提供 各类 资 讯服 务, 包 括基 金净值 、 交 易确 认、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公告 、市场 资讯 ,旗 下基 金信 息等。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定 制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信 和 E-MAIL 方式发送 定制信 息。 除 了 上述 信息 之外, 基金管 理 人也 会不 定期 向留 有手 机和 EMAIL 地址的客户 发送节 日 及生日 问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1 六、客户 投诉 处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客 户服 务热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 传真等 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 以通 过销售 机构 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销售 机构 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时 回复 ”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充 分与 投资人 做好 沟通 ,协 商确 定回复 时间 。 七、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利用 直销 或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为投 资人提供 定 期定 额 投 资的 服务。 通过 定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投资 人 可以 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定期定 额 申购 基金 份 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另 行公 告。 八、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2 第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投资人 可在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 投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投 资人 还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 查阅和下 载。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 人 按上述 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3 第二十二部 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长安 鑫 利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长安 鑫利 优选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长安 鑫利 优选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长安鑫利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法律 意见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资 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到存放 地点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长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5 月 7 日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4 附件一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 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 投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5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机构或 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6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7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人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8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 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9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0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增 加、 取消 或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7)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 理人 、 销 售机 构、 登记 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8) 在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范围 内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1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2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 分之 一。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3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 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4)上 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4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 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人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5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 件等 的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方式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6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7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 交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据 该会 届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上海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8 附件二、托 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1、 基金 管理 人: 长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成立时 间: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1-20329688


2、 基金 托管 人: 上海 浦东发 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成立日 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批 准机 关: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 限: 永久 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 衍生 工具 (权 证 、 股指期 货) 、 债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9 券 (包 括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次级 债 、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央 行票 据、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等)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基 金合同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具。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 0%–3%;任 何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其他 金融 工 具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 构 的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依据 相关 规定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投 资比 例规 定。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1)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 的比 例为 0%–95% ; 2)任何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证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0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6)本 基金 对于 股指 期货 投资比 例的 限制 ,将 遵从 下列限 制: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b)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d)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e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指 标的 监督义 务, 仅限 于监 督由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托 管人 托管的 全 部 公 募基 金是 否符 合上 述比 例 限制。 《基 金法》 及其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限 制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 之日起开 始。 (3)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基金投 资 比例 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基 金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要 求,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1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2 个工 作日正 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的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施交易 监督 。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4.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 交易 的,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估 机制 ,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 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5.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 托管人按 以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 手 库由银 行 间 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 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级高 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基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时 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2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 控制 原则, 对银 行间交 易 对手 的资 信状 况进 行评 估, 控制 交易对 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定 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 具体的 交 易中, 应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及时 对存 款 银行的 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对 存款 银行 的 资信 控制, 并对 投资银 行 存款 的信 用风 险 (包括 但 不限 于 存 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 行的 支付 能力 等) 进行 评 估。 对 于基 金投 资的银 行 存款, 由于 存款银 行发 生信 用风 险事 件而造 成损 失时 , 先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7.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 相关 规定, 明确 基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的 比例, 制订 严格的 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 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 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资的 流通受 限证券须 为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 消 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2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等问 题的 应对 解决 措施, 以及有 关 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首 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 关流 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3 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 场发 生剧 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出现 困难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失 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任何责任。 (3)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执行 投资指令 之前两 个工作 日 将有关 资料 书面 提交 基金 托管人 ,并 保证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 真实 、准确 、完 整 。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有 关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资料 的权利 。 否则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拒 绝执 行 有 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 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了本 协议规 定的监 督职 责后 ,不 承 担任 何责 任。 8.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 资 中期票据的 监督责 任仅限 于依据本协 议第二 条第( 一)款第 2 项 对投 资比 例和 投资 限制 进 行事 后监 督; 除此 外, 无 其它 监督 责任 。 如发现 异 常情 况,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 进行监督和核 查 。 基 金因 投资 中期 票据导 致 的信 用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 责任。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 出现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 投资中 期票 据前 , 基金 管 理人须 根据 法律 、 法规 、 监管部 门的 规 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资 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管理 人在 此承 诺将严 格执 行该 风险 控制 制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4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在 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 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 资 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 述违规 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是 否分 别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 需 账户、 是否 复核 基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否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进行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 《基 金合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5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 协议 规定安 全保 管托 管财 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财产( 基金托管 人主动 扣收的汇 划费除外 ) 。基金 托管人不 对 处 于自身 实际 控制 之外 的账 户及财 产承 担责 任。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为托 管 的基 金财 产开 设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 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 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募 集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基金募 集 期满,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 集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6 规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 效。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的 资产 托 管专户 中 , 并 确保 划入 的 资金与 验资 金额 相一 致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有效 认购 资金当 日以 书面 形式确 认资 金到 账情 况, 并及时 将资 金到 账凭 证传 真给基 金管 理人 ,双 方进 行账务 处理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托 管专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合法合 规 的 有 效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 及托 管行 的相 关要 求, 提供 开户 所需 的资料 并提 供其 他必 要协 助。 本 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 的预留 印鉴 的印 章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基金 的 资 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 的需 要。 除 因本 基金业 务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以 基金 名义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专 门的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互 保 基金、 交收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7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 管人 为履行结算参 与人的 义务 所制 定的 业务 规则执 行。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符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 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分 别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交易 的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完 成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准入备 案。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立的 其 它账 户, 可 以根 据 《基 金 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比照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 货币市 场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的 规定 ,就 本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业务 签订 书面协 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 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 体合作协 议,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 账 户名 称为 基金 名 称, 存款 账户 开户 文件 上 加盖预 留印 鉴及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明 确存款 的类 型、期 限、 利率 、金 额、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 理等 细则 。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对 的真 实、 准确。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 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8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 实际 有效 控 制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对应 的财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 将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 基金总 份额后的 数值。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 第 3 位 ,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二) 复核 程序 每个工 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 及 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净 值予 以 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管理 人妥善保 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9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档 的形 式 。 保 管 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持有 人 名册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文件 方式 可以 采用电 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并且 保证 其 的真 实、 准 确、完 整。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 不得 将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 用 途 。 七、争议解决方式 (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法律 ( 为本 协议之 目 的,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 并从其 解释 。 ( 二)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 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该 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加 盖公 章或合 同专 用章 以及 双方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盖 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00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