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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A(150265)

一带一路: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中融 中证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中融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中 国农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30
九、基金收益分配...................................................................................................................37
十、基金信息披露...................................................................................................................38
十一、基金费用.......................................................................................................................4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4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6
十五、禁止行为.......................................................................................................................4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1
十七、违约责任.......................................................................................................................5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7
二十、其他事项.......................................................................................................................5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93
鉴于 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 理
人的 资格和能力 , 拟募集发行 中融中证 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 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 和能力;
鉴于中融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拟担 任 中 融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中融中证 一带一路主题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中 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
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 并依其 条 款 解 释 。4
一、基 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 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成立日期:2013 年5 月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人民币 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基 金管理业务 、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成立 时间 :2009 年1 月15 日5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短期 、 中 期、 长期贷款 ; 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 结 汇、 售汇 ;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服务 ; 代理 资金清算 ;
各类 汇兑业务 ; 代理政策性银行 、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
外汇借款 ; 发行 、 代理发行 、 买 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 自营、 代 客外汇买卖 ; 外 币兑换 ; 外汇担
保;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 企 业 、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 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 企 业年金托
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
资托管业务 ;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 电 话银行 、 手 机银行 、 网上银行
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6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等有关法 律 、 法 规 ( 以下 简称“ 法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 净值计算 、 收 益分 配 、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
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 诚 实信用 、 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7
三、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 对 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中证一带一路主
题指数的成份股 、 备选成份股 、 其 他股票 (包括中小板 、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的股票) 、固定 收益资产(国 债、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可转换债券 、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央行票据 、
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 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债 券回
购、银 行存款等) 、衍生 工具(股指期 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 的 ,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8
对基金投资 、 融资、 融 券 比例进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
整期 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2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但 标的指 数成 分股 投
资不 计入受此限;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后不展期;
6 、本 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 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5% ,投 资于中
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9 、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9
11 、 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 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 基 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
1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后,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 券
指股票 、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 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
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 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15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10
内的 政府债券;
16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
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 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 管部门 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 、 期货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 、 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
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在 上述期间内 ,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 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 完整性 、 全 面性 。 基 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11
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 易 ,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 由 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 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 、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的证券 , 或 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 , 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 ,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 防范利益冲
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 董事通过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 单进行交易 。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 进行更新 ,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 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12
人书面确认后 , 被 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 生效 ,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 行交易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 如 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选择存款银行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 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 账户资料 、 投资指令 、 存 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
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13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 基金 收益分配 、
相关 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 则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 、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 、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14
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 、 风险控制制度 、 流 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 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 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 具体应当包括但
不限 于如下文件(如有 ) :
拟发行数量 、 定价依据 、 监 管机 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 、 缴款通知书 、 基 金拟认购的
数量、 价格 、 总成本、 划款账号 、 划 款金额 、 划 款时间文件等 。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 并做 出书面说明 。 否则, 基 金托管
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 有权 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 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15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
下, 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 常查询 。 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
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 果 。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 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 基金
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 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 )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 资中期票据前 , 与 基金托管人
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
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 在 上
述规定期限内 ,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16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并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 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 同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 并 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 情 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17
四、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 务核查
(一)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 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中融 一带一路份 额 净值 、 一带 一路 A 份额 与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 相 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 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于 : 提 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 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 ,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 拒 绝 、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18
五、基 金财产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 作出的合法 合规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 处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 行开设的 基金 认购专户。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19
开立的基金 托 管资金账户 ,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 出具验资报告 。 出 具的验资报
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 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 支付赎回金额 、 支付基金收益 、 收取申购款 ,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20
的任 何证券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 基 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定开设 、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 则基金 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 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商 议后 开立 。 新 账 户 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21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妥善保管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 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 属 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保管 。 除协 议另有规定外 , 基 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22
六、指 令的发送 、确认及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 , 基金托管人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 办 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 、专用传真号码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中应
含有管理人预留印鉴 , 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形
式真实性的唯一依据 。向托管人发送授 权文件后,要及时电话确认 ,
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后 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 授权 文件 负有保 密义 务,其 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 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付款指令 、银行间业务划款指
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 管理 人发给 基金 托管人 的指 令应 写明款 项事 由、支 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资料等, 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在其合法的经营23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 应为基 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 留 出至
少2 个工作小时 。 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 、 未能
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 未 准备足够资 金 ,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 答复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认电话 。 指令到达基金 托管人后 , 基 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
据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 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 , 及时 审慎验
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 基金托管人对指 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如有疑
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在 执行指令时 ,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 否则基金托 管人可不予执行 , 但 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 查 明原因 , 确 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 在 及
时通知后,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 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 令 , 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
令传至托管人,并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 , 托 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 基 金管理人
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 , 资金备足并以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
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 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24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 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 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五) 基 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 、 拒 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 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拒绝执行 , 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 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 应在发现后 ,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 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
任。
(七) 授 权通知的变更
1 、基 金管理 人若 对授权 通知 的内容 进行 修改 ,应当 提前 至少三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
知 文件, 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 定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同时以电话形式向 基金 托管人确认 。 变 更授权通知文件在 基金 托
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 基金 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 。 基金管理
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 通知文件原件送交 基金 托管人。
2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 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 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 送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更改 接25
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 式自 基金 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
(八 )其他事项
1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 如 发现问题 , 应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2 、除因其自身原因 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 规 、 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
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 ,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26
七、交 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一) 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买 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 期 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 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 使
用其 交易单元 作为 基金的 交 易单元 。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 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 基 金管理人
应根 据有关规定 , 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 、 基 金通过该证 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 回 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 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 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 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 选择代理本基金 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
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 其他事 宜根据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执行 , 若无明确规定的 , 可参照 有关证券买卖 、 证券经纪机构选
择的 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 算与 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 算交收 。 资 金汇划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 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 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 , 致使基 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 造 成清
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27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 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 、 交 易规则的 规定进行超买 、 超 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12 :00 之前有足够
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 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 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时 , 基 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 但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 在基金 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
拒绝 执行。
2 、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 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 每日对外披
露净 值之前 ,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 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
易记录完全一致 。 如果实际交易 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 造 成基
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28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 的种类和数量 , 确 保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 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
(4)实 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 、赎回 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确 认、 清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登 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 数 据 传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对传 递的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 :
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
的准 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
括电子 数据和盖章生 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 各种原因,该 系统
无法正常发送 , 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 式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 金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登 记业 务,上 述事
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 赎回资金汇划 的需要 , 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
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 开 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 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
日15 :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29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 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 。 如 果指令接收时 , 账 户余额不足支付 , 以账户足额时
间为指令接收时间 。 因基金托管资金 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 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 如 系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 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 基 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
资、融券提供必要的协助。30
八、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分别 计算并公告中融 一带一路份额
净值、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中
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 。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 将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 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 票、 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 、 权 证、 股指期货合
约、 应收款项 及其 他投资 等 资产 和负债 。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31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 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 , 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价格估值 。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
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 日无交易的 , 以 最近
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估
值;32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估值。
(5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所上市的股指期货,一般以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 , 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3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 由于证券 、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 通 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错误 偏 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 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需要 进行赔偿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34
认后 公告 ,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 , 基 金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 就实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其 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 金
托管 人承担 50% 。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以 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额等 ) , 基金托管人在履 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 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 , 从 其规定处理 。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 、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35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基金管
理人独立地设置 、 记录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套账册 。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 日 内完
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
完 毕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 合 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 , 将 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核 ,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36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45 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 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 进 行调整 , 调 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 ; 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 ,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 核对无误后 ,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 双方 各自留
存 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7
九、基 金收益分 配
本基金 ( 包括中融一带一路份额 、 一带一路 A 份额 、 一带 一路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 如 果
终止一带一路A 份额与一带一路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38
十、基 金信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 ,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 除 按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
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 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 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 , 不得 为其他目的使用 、 利 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 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 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 。 但 是 ,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 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
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 、 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
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 金募集情况 、 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基 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以及临时报 告、澄清 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39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 , 诚 实信用 , 严守秘 密。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露 。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 报刊和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 信息:
(1 )不 可抗 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 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 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 金管理人公告 。 发 生基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招 募说明书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住所 , 供公众查阅 、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40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上述文件 。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41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00%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 基 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 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
署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
用费。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 定的费率发生变更 , 本 条下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将相应变更 , 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
予以披露,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常情况下 , 指数许可使用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当年天数4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 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4 万元 (大写 : 肆万
元整 )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 天数按比例计算。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 。 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 季支付一次 , 基金合同生效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 费。
(四)基金 上市初费和上市 月费 、银 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 、
期货交易费用 、 账 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 护费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信 息
披露费用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 律 师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 可 以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 、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包 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 本 基金运作前产生的证券账 户 开户费用由管理人垫付 , 运
作后由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 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4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基 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有关规定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 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 , 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九) 违 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费用时 , 基 金托管人可要求基
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 如 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 基金托管人可拒
绝支 付。44
十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基金权益登记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
基金 托管人保管 。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
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 不
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每年
6 月 30 日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 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 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保存
期限为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 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 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5
十三、 基金有关 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 署 与基金相关的 重大合同文本后 , 应及 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 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
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 记账凭证 、 基金账册 、 交 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 承担保密义务并
保存 至少 15 年以上。4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中
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一带一路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 该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中融一带
一路份额、一带一路A 份额与一带一路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47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 业务资料 ,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 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 要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 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
名称 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中
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一带一路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 该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中融一带
一路份额、一带一路A 份额与一带一路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48
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 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资料 , 及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 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 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新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 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 成损害。49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 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 ) 基 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 )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 承担损失。
(五 )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
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 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令 , 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 财 务上不独立 , 其 高
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 员 相互兼职。
(八 ) 基 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 基金资产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 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0
6 、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 ) 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 以及依照法律 、 行
政法规有关规定 , 由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从
事的 其他行为。51
十六、 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 可 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 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 成立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责 ,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52
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 基金合同终止时 , 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3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中融一 带一路份额净值、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计算中融一带
一路份额、一带一路A 份额与一带一路B 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与53
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 项 规定 清偿前 ,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在本基金的一带一路 A 份额、
一带 一路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 如果本基金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 , 则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 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 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54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 违 反
《基金法 》 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约定 ,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
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对 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 ) 当 事人违约 ,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 , 应 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 另一方
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 约方追偿 。 如 发生下列情况 , 当事
人可 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
(四 ) 当 事人违约 , 另一方 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 ,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 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 , 不 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 赔偿 。 非 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 违 约行为虽已发生 ,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 在 最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55
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 ) 由 于不可抗力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 免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 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6
十八、 争议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 调 解
解决, 协 商、 调解不能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自继续忠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5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 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
管协 议草案 ,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
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 托 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 日起成立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 该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 止。
(三 ) 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 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 ) 本 协议一式 六份, 协 议双方各持二份 , 上 报有关监管部门
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8
二十、 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
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 , 当事人依据基 金合同 、 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
商办 理。59
二十一 、托管协 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60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中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