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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A(150265)

一带一路: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 人:中 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9 四、基 金份 额分 级与 净值 计算规 则 ................................................................................................ 10 五、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13 六、基 金备 案 ................................................................................................................................... 15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16 八、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 24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转 让等业 务 .................................................... 26 十、基 金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 29 十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 31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38 十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 序 .................................................................... 46 十四、 基金 的托 管 ........................................................................................................................... 49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50 十六、 基金 的投 资 ........................................................................................................................... 52 十七、 基金 的财 产 ........................................................................................................................... 59 十八、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0 十九、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6 二十、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9 二十一 、基 金份 额折 算 ................................................................................................................... 70 二十二 、一 带一 路 A 份额与 一 带一路 B 份 额的 终止运 作 .......................................................... 76 二十三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 78 二十四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9 二十五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 85 二十六 、违 约责 任 ........................................................................................................................... 88 二十七 、争 议的 处理 ....................................................................................................................... 89 二十八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90 二十九 、其 他事 项 ........................................................................................................................... 91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 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 法权益 。 (二)基 金合 同是规 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 利义务关 系的 基本法 律 文件 , 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 涉及 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 间权 利义务关系 的任何 文件 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包 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投 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 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 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 融中 证一带 一 路主题指 数分 级证券 投 资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 集的注册 ,并 不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市 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 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现的保 证。 投资者应 当认 真阅读 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 文件 ,自主 判 断基 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本 基金合 同 之外披露 涉及 本 基金 的 信息 , 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 关系的,如 与基金 合同 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 基金 按照中 国 法律法规 成立 并运作 , 若基金合 同的 内容与 届 时有 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融中证一带一 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基金 份额 分级: 指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包 括 中融中证 一带 一路主 题 指数 分 级 证券投资 基金之 基础 份额、中融 中证一 带一 路主题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之一 带一路 A 份额与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一带一路 B 份额。 其中, 一带一路 A 份额 与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 变 17 .中融 一带 一路份 额 :指中融 中证 一带一 路 主题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 基金 之 基础份额 18.一带一路 A 份额 :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 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低的子份额 19.一带一路 B 份额 :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 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子份额 20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 承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 机构 投资 者:指 依 法可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境 内 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并存续的 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指符 合相 关法律 法 规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 国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投资 者、 投资人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 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5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指依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合法 取得 基金份 额 的投 资 者 26.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交易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代销 机构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务代理 协议, 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以及可 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会员单位。 4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其中可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为 具 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并经深 圳证 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认 可的、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0.基金销售网点: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1.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2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 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 赎回 33 .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4 . 注册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 管、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 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5 . 注册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 构。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 机构 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 .登记 结算 系统: 指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开放 式基金 登 记结 算 系统 37 .证券 登记 系统: 指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深圳 分公司 证 券登 记 系统 38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指 投资者 通过 场外销 售 机构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 放式 基金账户、 用于记 录其 持有的、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9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 立 的、记录 投资 人 通过 该 销售 机 构买卖本基 金办理 认购 、申购、赎 回、转 换、 转托管、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 . 深圳 证券 账户: 指 在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 开设 的 5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4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并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的 日期 42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 . 基金 募集 期: 指 自 基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 发售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7.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 . 《业 务规则 》 :指 基 金管理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和中 国证券 登记有 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51 . 认购 : 指 在基金 募 集期内 , 投资 人根据 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 申购 : 指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 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 赎回 : 指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按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 .配对 转换 :指根 据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的中融 一带 一路份 额 与一 带 一路 A 份额、一带一路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 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 与合并两个方面 55 .分拆 :指 根据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将 其持 有的每 两 份中 融 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份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行为 6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合并 :指 根据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将 其持 有的每 一 份一 带 一路 A 份额与一份一带一路 B 份额进行配对 申请转换成两份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的 场内份额的行为 57.自动分离:指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每 2 份中融 一带一路 份额按照 1:1 份额配比比例确认为与一带一路 A 份额、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行为 58.会员单位: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9 .上市 交易 :指基 金 合同生效 后投 资人通 过 场内会员 单位 以集中 竞 价的 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0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在本 基金的 不 同销售机 构之 间实施 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1 .系统 内转 托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持 有 的基金份 额在 登记结 算 系统 内 不同销售机 构(网 点) 之间或证券 登记系 统内 不同会员单 位(交 易单 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62 .跨系 统转 托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持 有 的基金份 额在 登记结 算 系统 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3 .基金 转换 :指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按 照本基 金 合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规定的条 件,申 请将 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 .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 金单个开 放日 ,中融 一 带一路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 ) 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包 括中融一带 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 10%





66 . 元 : 指人民币元 67 . 基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 、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 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 .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 .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指在基 金基 础份额 净 值计算的 基础 上,根 据 基金 合 同 给定的计 算公式 得到 的基金各类 份额估 算价 值,按基金 份额的 不同 ,可区分为 一带一路 A 份额参考净值、一带一路 B 份额 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 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2 .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 .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披露 的报 刊、互 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74 . 不可 抗力 : 指本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 免并 不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件


8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 用指 数化投 资 策略,通 过严 谨的数 量 化管理和 严格 的投资 程 序, 力 争将基 金的 净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之 间的 日均跟 踪偏 离度绝 对值 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实现对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具体认购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9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 基 金份额 分级 与净值 计算 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中融一带一路份额” 、 “一带一路 A 份额” 与“一带 一路 B 份额” 。其中, 一带一路 A 份额、一 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配比始终保 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 场 外认购的 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中融一带一路份额; 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自动 分离并确认为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 (具体认购方法 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中融一带一路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一带 一路 A 份额、一带一路 B 份额只上市交易, 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中融一带一路 份额与一带一路 A 份额、一带一路 B 份额之间 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 金份额进行 折算。 无论 是定期份额 折算, 还是 不定期份额 折算, 因折 算而新增的 中融一带一 路份额 不进 行自动分离 。投资 人可 选择将上述 折算产 生的 场内中融一 带一路份额按 1: 1 的比例分拆为一带一路 A 份额、 一带一路 B 份额 。 折算后基金 运作方式及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 配比不变。 (三)一带一路 A 份额、一带一路 B 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2.基金份额配比


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 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 比例不变。 3.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 带一路 B 份额具有不同 的净值计算规则,即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征不同。 10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 的存 续期内 , 本基金将 在每 个工作 日 按照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净 值计 算 规则对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B 份额分别 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一带一路 A 份额的本金及一带一路 A 份额的约定收益, 本基金在优先分配一带一路 A 份额的本金及一带一路 A 份额的约定收益后的剩余 净资产分配予一带一路 B 份额。 一带一路 A 份额的约 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 加计 4% 。 本基金将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整存 整取基 准利 率(税后) 为准, 设定 该日起(含 该日) 至第 一个定期份 额折算的折算日(含该日,定期份额折算日原则上为每年的 12 月 15 日,若该日 为非工作日 ,则提 前至 该日之前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详见 本基金 合同 “二十一、 基金份额折算” ) 期间一带一路 A 份额适用的年约定收益率; 此后, 将以每个定期 份额折算的 折算日 (即 使当日并未 发生定 期折 算的情形) 中国人 民银 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整存整 取基准 利率 (税后)为 准,重 新设 定该日次日 起(含该日的次日)至下一个定期份额折算日(含该日)期间一带一路 A 份额适 用的年约定收益率。 例如:若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6 月 20 日,则以 2013 年 6 月 20 日中 国人民银行 公布并 执行 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整存整取 基准年 利率 (税后)加 计 4% 作为该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期间(2013 年 6 月 2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3 日。 2013 年 12 月 15 日为非工作日, 根据定期份额折算 规则,第一 个定期 份额 折算的折算 日为该 日之 前的最后一 个工作 日) 的约定年收 益率。 本基金将以 2013 年 12 月 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税后) 加计 4% 作为该日次日 (含该次日) 起至第二 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期间的约定年收益率,依此类推。 一带一路 A 份额的约 定年收益率除以计算日所在会计年度的实际天数得到一 带一路 A 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 1.000 元 为基础,采用一带一路 A 份额的约定日收 益率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 计算。一带一路 A 份 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一带一路 A 份额 的本金或约定收益,如在本基金 存续期内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 11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1)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包括中 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2)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日,t =min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实际天 数, 自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至 T 日实际天数) , N AV 母 t 为 T 日中融一带一路份 额净值,N AV A t 为 T 日 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N AV B t 为 T 日一带 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R 年 为一带 一路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N AV A t =1.000+R 年× t T 日所在会 计年度 的实际 天数 N AV B t =(N AV 母 t-0.5×NA V A t )/0.5 例:假设 t=99 ,R 年 =7.00% ,N AV 母 99 =1.400: N AV A 99 =1.000+7.00%×99/365=1.019 N AV B 99 =(1.400-0.5×1.019)/0.5=1.781 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3)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内与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的终止 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 额可申请 终止运作。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须 经本 基金所有份 额以特 别决 议的形式表 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 与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中融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 为有效。


12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五、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 是指 通过深 圳 证券交易 所内 具有基 金 销售业务 资格 的会员 单 位发 售 基金份额的 行为( 具体 名单见本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或相关 业务公 告以 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一带一路 A 份额、一带一路 B 份额上市后, 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一带一路 A 份额、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 是指 通过基 金 销售网点 (包 括基金 管 理人的直 销中 心及代 销 机构 的 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3.发售对象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可 投资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 者和 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他投资 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 具体 认购费 率 由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并 在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基金 认 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 基金的 市场 推广、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 款项 在募集 期 间产生的 利息 将折算 为 基金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3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具体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 机构 对认购 申 请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 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 销售 机 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 人的 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 购申请 及认 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 ,投 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合法权 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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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六、 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 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 募集期 届满 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 决定 停止基金发 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自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之日 起,基 金备 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 用。有效认 购资金 在募 集期形成的 利息将 折 为 投资人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归投资人 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 案,如 转换 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 合同 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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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本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人可通 过场 外或场 内 两种方式 对中 融一带 一 路份 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一带一路 A 份额、一带一路 B 份额只上市交易, 不接受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 理中 融一带 一 路份额场 外申 购与赎 回 业务的场 所包 括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办 理中 融一带 一 路份额场 内申 购与赎 回 业务的场 所为 具有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 外、 场内代 销 机构名单 将由 基金管 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 他 相关 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机构, 并予以 公告 。投资人应 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理中 融一带一路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 式, 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行中融 一带一 路份 额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 回的 具体办 理 时间是指 为投 资人或 中 融一带一 路份 额持有 人 办理 中 融一带一路 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等业 务的上 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 中融 一带一路份 额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开放日 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若 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 更或 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三个月 开始办 理中 融一带 一 路份 额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16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日起 不超 过三个 月 开始办理 中融 一带一 路 份额 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中融一带 一路 份额场 内 申购、赎 回开 始办理 的 时间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 告申 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中 融一带 一 路份 额 的申购、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 请并被 确认 接受的,其 中融一 带一 路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开放 日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即 中融一带 一路份 额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 额申购 、份额 赎 回”原则 ,即中 融一带 一路份额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3 . 中 融一带 一路份 额 持有人在 场外销 售机构 赎回中融 一带一 路份额 时,赎 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投资人办理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办 理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 投资人办理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业务规则 。若相 关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 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 场内 申购、赎回 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依法 对 上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7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 据销售 机 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 日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内提 出 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 提交 中融一 带 一路份额 申购 申请时 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 备足 申 购资金,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 足够 的中融一带 一路份 额余 额,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自身或 要 求注册登 记机 构以交 易 时间结束 前受 理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 及时(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的确认 情况。基金 销售机 构对 申购、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请。申购、 赎回的 确认 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 内,基金 管理 人或注 册 登记机构 可根 据业务 规 则, 对 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本基 金管理 人将 于调整实施 前按照 有关 规定予以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中融一带 一路 份额申 购 采用全额 缴款 方式, 投 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 请 成立;注册 登记机 构确 认基金份额 时,申 购生 效。若申购 资金在 规定 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 购不成 立。 若申购不成 立或没 有生 效,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管理人委托 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 回申请, 赎回 成立; 注 册登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 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的最低 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余 18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对于场内申购、 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 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 规定 申 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 等数 量限制。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 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中融一带一路份额 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 见招 募说明书。 中融一 带一 路份额的申 购费率 由基 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 中融一带一路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 书,赎 回金 额单位为元 。计算 结果 按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 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 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中融一带一路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 纳入基金财 产的比 例详 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 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 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 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 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19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定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 调低 中融一带一 路份额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业务规 则。若 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中 融一带 一 路份 额 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证券、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 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5、6、7、8 情形之一, 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中融 一带 一路份 额 赎 回申 20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项。 2. 证券、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 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当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对 于场外赎回 申请, 应将 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场外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 对于场内赎 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 的中融一 带一 路份额 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 基金 总份额(包 括中融 一带 一路份额、 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B 份额)的 10% ,即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对于场 外赎 回申请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基 金当 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21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 包括中融一 带一路份额、 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部 分,按 照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日中 融一带 一路 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场 内赎回申 请按 照深圳 证 券交易所 和注 册登记 机 构的 有 关业务规则办理。 (3) 暂停赎回: 中融 一带一路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 中融一带一 路份额 的赎 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 期赎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中融一带一路份额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也可 22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 暂停 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本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中 融一 带 一路份额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业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律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 人办理中 融一 带一路 份 额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 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 届时 发布公告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中确 定。投 资人 在办理中融 一带一路份 额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 约定 每期扣款金 额,每 期扣 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 期定 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金额。


23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八、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 带一路 B 份额的上市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 带一路 B 份额拟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的 时点申请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但 申请 上市时应当 符合下 述第 (四)项规 定的基金上市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四)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发布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一带一路 A 份额、一带一路 B 份额分别采 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 一带一路 A 份额、 一带一路 B 份额上市首 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一带一路 A 份额、 一带一路 B 份额上市交 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24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带一路 A 份额、一 带一路 B 份额上市交 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一带一路 A 份额、一 带一路 B 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 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一带一路 A 份额、一带 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一带一路 A 份额、一 带一路 B 份额的停复 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 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 调整 的,本基金 合同相 应予 以修改,并 按照新 规定 执行,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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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九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转让 等业务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基金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 ) 本基 金的份 额采 用分系 统登 记的原 则。 场外认 购或 申购的 中融 一带一 路 份额,登记 在登记 结算 系统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认购、 申购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或上市交易的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B 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系统中 的中 融一带 一路 份额, 可以 直接申 请场 内赎回 , 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但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按照 1:1 的份额配比 分拆为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B 份额后,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B 份额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照 1:1 的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 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 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办 理跨系 统转 托管业务转 至证券 登记 系统后,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申请, 按照 1: 1 的份额配比分拆为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B 份额, 在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26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统 内转托 管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在登 记结 算系统 内 不同销售机 构(网 点) 之间或证券 登记系 统内 不同会员单 位(交 易单 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登记结 算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中 融一带 一 路份额赎回 业务的 销售 机构(网点 )时, 须办 理已持有中 融一带 一路 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一带一路 A 份额、一带一路 B 份 额上市交易或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 务规则。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 转 托管 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持 有的中 融一 带一路 份额 在登记 结 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 份额处 于质 押、冻 结状 态、基 金份 额折算 基准 日至折 算处 理日、 或 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3 ) 中融 一带一 路份 额跨系 统转 托管的 具体 业务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 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的冻结 与解冻 。基 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益根据 有权机 关要 求及注册登 记机构 业务 规则决定是 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 交易 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 进行 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 由登 记机构办理 27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 记。 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 基金 份额转让业 务的, 将提 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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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十 、基 金的份 额配 对转换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与一带一路 A 份额、一 带一路 B 份额之间的配 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 .分 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持 有的每 两份 中融一 带一 路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申 请转换成一份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份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行为。 2. 合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份一带一路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 换成两份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 。深 圳证券交易 所、注 册登 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 将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 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交易规则或注册登记机构规则更改或实际情况需 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偶数。 3. 申请进行合并的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 申请, 且 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1:1。 4. 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中融 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29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 或深 圳证券 交 易所可视 情况 对上述 规 定作 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 转换 的程序 遵 循届时相 关机 构发布 的 最新业务 规则 ,具体 见 相关 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情形。 3.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 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 受配对转换; 4. 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类基金份额数量情况, 决定暂停接受办理分拆 或合并。 5.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配 对 转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指 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 额配 对转换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恢复 份额配 对 转换 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 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管理人调整上述规则, 基金合同 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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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十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瑶 设立日期: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亿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50033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 关法 律规定,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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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 理中融 一带 一路 份额 申 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为 基 金的利益 对被 投资公 司 行使股东 权利 ,为基 金 的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名 义,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 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 换律师 事 务所、会 计师 事务所 、 证券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 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 调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中融一 32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和中融一带 一路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确定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 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中融 一 带一路份 额申 购与赎 回 申请,及 时、 足额支 付 赎回 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金 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 账册、报 表、 记录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金 投 资者提供 的各 项文件 或 资料在规 定时 间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将 其 义务委托 第三 方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理 有 关基 金 33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实 施其 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不 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用,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 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34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 立;对 所托 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 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 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和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 告、季度 、半 年度和 年 度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人 的 指令或有 关规 定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支 付基金 收 益和 赎 35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 责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 务, 基 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购 买本 基金基 金 份额的行 为即 视为对 基 金合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投资 人 自依据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额,即 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B 份额仅在其各自 份额类别 内拥有同等的权益。如果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B 份额终止运 作,则在终止 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运作后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B 份额 ; 36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 所投资基金产品 ,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 ,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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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合法 的代 理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一带 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运作;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终止一带一路 A 份额、 一带一路 B 份额 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 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②指 单独或 合计 持有中融一 带一路份额、 一带一路 A 份额、 一带一路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8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 调整中融一 带一路 份额 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或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3.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9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持 有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以 下简称 “召集人 ” )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 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经 有效通 知拒 不派代表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会方 式以 及法律法规 及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40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 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 份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二分 之一以 上( 指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应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一带一路 B 份 额分别占权益 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 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 本基 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三分 之一(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 额、一带一路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 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会 议召 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一以 上(指 本人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 中融 一带一路份 41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额、一带一路 A 份额、一带一路 B 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 上, 含二分之一) ;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 分之 一(指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中融 一带一 路份 额、一带一 路 A 份额、一带一路 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 自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 ; (4 )上 述第(3 )项 中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 方式授 权其 代理人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具体方 式在 会议通知中 列明。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 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会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 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采 用书面、网 络、电 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重大 事 项,如基 金合 同的重 大 修改 、 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更 换基 金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 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 出召 集会议 的 通知后, 对原 有提案 的 修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42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 首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 规定程序 宣布 会议议 事 程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权代 表 主持。基 金管 理人为 召 集人的, 其授 权代表 未 能主 持 大会的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表的基金 份额二分之 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多数选 举产 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 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 作出席 会 议人员的 签名 册。签 名 册载明参 加会 议人员 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 作 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 决议。 如监 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则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 与一带一路 B 份额各 自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 与一带一路 B 份额各 自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43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涉及更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方 式、终 止基 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终止运作 必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任监 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未出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自行 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点,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其有 权在宣 布表 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 会的情 况 下,计票 方式 为:由 大 会召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 票人 在 44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 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派 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本 部分 关于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 由、召开 条件 、议事 程 序、 表 决条件等规 定,凡 是直 接引用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 修改 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 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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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十 三、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条 件和程 序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中融一带一路份 额、 一带一路 A 份额、 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 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6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接收。 新任 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中融一带一路份 额、 一带一路 A 份额、 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 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 理基金 财产 和基金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中融一 带一路份额、 一带一路 A 份额、 一带一路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47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 基金 管理人 接 收基金管 理业 务或新 基 金托管人 接收 基金财 产 和基 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 金管 理人或原基 金托管 人应 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 ,并 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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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十 四、 基金的 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订立托管协 议的目 的是 明确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登记、基金 财产的 保管 、基金财产 的管理 和运 作及相互监 督等相 关事 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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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十 五、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一)本 基金 的注册 登 记业务指 基金 登记、 存 管、清算 和结 算业务 , 具体 内 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 或深圳证券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二)本 基金 的注册 登 记业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管理 人委 托的其 他 符合 条 件的机构负 责办理 。基 金管理人委 托其他 机构 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应与 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 理协 议,以明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理机构 在注册 登记 业务中的权 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 或深圳证券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 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机 构。其 保存 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 户之 日起不得少 于 20 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金 带来的 损失 ,须承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但司法 、行政 等强 制检查情形 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并提供其 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0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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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十 六、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 用指 数化 投资策略 ,通 过严谨 的 数量化管 理和 严格的 投 资程序,力 争将基 金的 净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之 间的 日均跟 踪偏 离度绝 对值 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实现对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 具有良 好 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中证一 带一 路主题 指 数的 成 份股、备选 成份股 、其 他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发 行的股票) 、 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 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等)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资 产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5% ,投 资于标 的指数 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资 产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 法规 对该比 例 要求有变 更的 ,以变 更 后的比例 为准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 要采 用完全 复 制法进行 投资 ,按照 成 份股在标 的指 数中的 基 准权 重 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 份股 发生调 整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增 发、分红 等行 为,以 及 因基 金 的申购和赎 回对本 基金 跟踪中证一 带一路 主题 指数的效果 可能带 来影 响,导致无 法有效复制 和跟踪 标的 指数时,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市场 情况, 采取 合理措施, 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52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管 理人 主要按 照 中证一带 一路 主题指 数 的成份股 组成 及其权 重 构建 股 票投资组合 ,并根 据指 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 的变 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 。本 基金的股票 资产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85% ,其 中 投资于中 证一带一 路主 题指数成 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的 资产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 的 80% , 每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 采用 完全复 制 法构建股 票投 资组合 , 以拟合、 跟踪 中证一 带 一路 主 题指数的收益表现。


(2)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 构建 的股票 投 资组合原 则上 根据中 证 一带一路 主题 指数成 份 股组 成 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 进行 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 金还将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中 的投资比例 限制、 申购 赎回变动情 况、股 票增 发因素等变 化,对 股票 投资组合进 行实时调整 ,以保 证基 金净值增长 率与中 证一 带一路主题 指数收 益率 之间的高度 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 一带 一路主 题 指数的调 整规 则和备 选 股票的预 期, 对股票 投 资组 合 及时进行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A .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 发、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 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C .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成份股在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 原因发生相 应变化 的, 本基金将做 相应调 整, 以保持基金 资产中 该成 份股的权重 同指数一致。 53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 以根 据流动 性 管理需要 ,选 取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进行 配 置。本基金 债券投 资组 合将采用自 上而下 的投 资策略,根 据宏观 经济 分析、资金 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 股指 期货投 资 中将根据 风险 管理的 原 则,在风 险可 控的前 提 下, 本 着谨慎原则 ,参与 股指 期货的投资 。本基 金投 资股指期货 将主要 选择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 货合 约,力争利 用股指 期货 的杠杆作用 ,降低 股票 仓位频繁调 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四)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中证一带 一路 主题指 数 以 中证全 指的 所有样 本 股为 样本 空间 , 剔除 样 本空 间 内过期一 年日均 成交金 额排名后 10% 的股 票 ,将一带 一路主题 划分 为五大相 关产 业:基础建 设、交 通运 输、高端装 备、电 力通 信、资源开 发。 在 每个 产业中,综 合考虑过去 一年日 均总 市值、现有 海外业 务占 比、新签一 带一路 地区 订单、主营 业务所在地 域等四 个维 度,选取最 具主题 代表 性的股票入 选,并 确保 每个产业入 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 20 个。 截止 2015 年 1 月 20 日,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总市 值约 5.2 万亿元,自由流通调整市值约 1.2 万亿元。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95%×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收益率+5%× 同 期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 。


如果今后 法律 法规发 生 变化,或 者有 更权威 的 、更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 的业 绩 比较基准推 出,或 者是 指数编制单 位变更 或停 止中证一带 一路主 题指 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市 场上 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的股 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若变更标的 指数、 业绩 比较基准涉 及本基 金投 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 等实 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 人应就 变更 标的指数、 业绩比 较基 准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且 在指 定媒介公告 。若变 更标 的指数、业 绩比较 基准 对基金投资 54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范围和投资 策略等 无实 质性影响( 包括但 不限 于指数编制 单位变 更、 指数更名等 事项) , 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 和预期 收益 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债 券型基金和 混合型 基金 。从本基金 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一带一路 A 份额具有预期 风险、预期收 益较低的特征;一带一路 B 份额具有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金持 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但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后不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于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55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 申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0% ;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后,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 开始 进行股 指 期货投资 之前 ,应与 基 金托管人 就股 指期货 开 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15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 资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 更的 ,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 场、 期货市 场 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例 56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 际 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 的证 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利益冲 突,建 立健 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 政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 金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57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 以根 据届时 有 效的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 策的规定 进行 融资融 券 、转 融 通。待基金 参与融 资融 券和转融通 业务的 相关 规定颁布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 既有投 资策 略和风险收 益特征 并在 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 ,参 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通 过证券 金融 公司办理转 融通业 务, 以提高投资 效率及 进行 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 参与融 资融 券、转融通 等业务 的风 险控制原则 、具体 参与 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 露、 估值方法及 其他相 关事 项按照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58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 七、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 是指基 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 收申 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 据相关 法 律法规、 规范 性文件 为 本基金开 立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账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 代 销机构的 固有 财产,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 费、托 管费 以及其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费用。基 金财产 的债 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财产 的债务 相抵 消,不同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消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同进行 处分 外,基 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非因基金 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9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 八、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 金相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 的正常营 业日 以及国 家 法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价格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 价或 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价格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 )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60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国 金融期 货交易 所上市的 股指期 货,一 般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 法、 程 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 各级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一带一路 A 份额与 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61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各 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 同和 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 产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 注册登 记 机构 、 或代销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 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 的主 要类型 包 括但不限 于: 资料申 报 差错、数 据传 输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 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 投资人的 交易资 料灭失 或被错误 处理或 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 现差 错的当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承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62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时进行更 正,因 更正 差错发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方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的, 由差错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 正,则 有协 助义务的当 事人其 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基 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中产生 的有关 费用 ,应列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有权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63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 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基金合同 和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期 货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64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错误等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5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 九、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1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 述基 金费用 由 基金管理 人在 法律规 定 的范围内 参照 公允的 市 场价 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66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H =E× 年托管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 为指 数基金 , 需根据与 指数 所有人 中 证指数有 限公 司签署 的 指数 许 可使用协议 的约定 向中 证指数有限 公司支 付指 数许可使用 费。如 上述 指数许可使 用协议约定 的费率 发生 变更,本条 下的指 数许 可使用费将 相应变 更, 基金管理人 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露,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4 万元 (大写: 肆万元整) 。 计费 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指数许可 使用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每日 计 算,逐日 累计 。标的 指 数许 可 使用费的支 付方式 为每 季支付一次 ,基金 合同 生效后,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 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上述“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 或基 金 财产的损失 ,处理 与基 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用,或 其他根 据相 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等不列 入基金 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前所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律师 费和会 计师 费以及其他 费用不 从基 金财产中支 67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付。 (五)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可根 据基金 发 展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 费 率和 基 金托管费率 。调低 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 率等,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68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 十、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本基金(包括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一带一路 B 份 额)不进 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 ,并 经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如果终止一 带 一 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 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9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 十一 、基金 份额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每年 12 月 15 日 (若该 日为非工作日, 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如,假设本基金成立于 2015 年 6 月 20 日 ,则本基金成立后的第一个定期份 额折算日为 2015 年 12 月 15 日。 2.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和一带一路 A 份 额,一带 一路 B 份额不参与定期 折算。 3.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 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将折 算为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一带一路 A 份额持有人。 中融一带一路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将按一份一带一路 A 份 额获得新增中 融一带一路 份额的 分配 ,经过上述 份额折 算后 ,中融一带 一路份 额净 值将相应调 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一带一路 A 份额,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份额配比 保持 1:1 的比例。 (1)中融一带一路份额折算 N AV 后 母 =N AV 前 母 -0.5× (NA V 前 A -1.000)


中融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数=0.5×NUM 前 母 × (NA V 前 A -1.000)/NA V 后 母 其中: N AV 前 母 :定期份额折算前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下同 N AV 后 母 :定期份额折算后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下同 NA V 前 A :定期份额折 算前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NUM 前 母 :定期份额折 算前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70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持有中融 一带 一路份 额 的场外份 额的 持有人 将 按上述折 算方 式获得 新 增中 融 一带一路份 额的场 外份 额的分配; 持有中 融一 带一路份额 的场内 份额 的持有人将 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的分配。 中融一带 一路 份额的 场 外份额经 折算 后的份 额 数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 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 金资 产;中融一 带一路 份额 的场内份额 经折算 后的 份额数取整 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一带一路 A 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一带一路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一带一路 A 份额 的份额数 一带 一路 A 份额持 有 人新 增的 中融 一带 一路 份额 数=[NUM 前 A× (NA V 前 A -1.000)] /NA V 后 母 其中: NUM 前 A :定期份额折 算前一带一路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一带一路 A 份额折算 成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一带一路 B 份额 折算 一带一路 B 份额不进行 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份额数保持不变。 (4)折算后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中 融一 带一路 份 额的总份 额数 =定期 份 额折算前 中融 一带一 路 份额 的 份额数+中融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数+一带一路 A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 金份 额折算 期 间本基金 的平 稳运作 ,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 带一路 B 份额的上市 交易和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1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按照上述 折算 和计算 方 法,可能 会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资产 净值造 成 微小 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7.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 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3) 如本基金在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1 个月前发生过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情况选择是否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 期份 额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下 两 种情况进 行份 额折算 , 即: 当 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 当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 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1.当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1)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 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基金份额折 算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和 一带一路 B 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分别对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B 份额进行 份额折算,份 额折算后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B 份额的 比例仍保持 1: 1 不变。 份额折算后 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均调整为 1.000 元,基 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中融一 带一路份额分别分配给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B 份额的 持有人。 72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中融一带一路份额折算


中融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数=[NUM 前 母 × (NA V 前 母 -1.000)] /1.000 中融一带 一路 份额的 场 外份额经 折算 后的份 额 数采用四 舍五 入的方 式 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 位,由 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 资产 ;中融一带 一路份 额的 场内份额经 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一带一路 A 份额折算 折算后一带一路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后 A =NUM 前 A 一带一路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数=[NUM 前 A× (NA V 前 A -1.000)] /1.000 其中, NUM 后 A :折算后一带 一路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一带一路 A 份额折算 成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一带一路 B 份额折 算 折算后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后 B =NUM 前 B 一带一路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数=[NUM 前 B× (N AV 前 B-1.000)] /1.000 其中, NUM 前 B :折算前一带 一路 B 份额的份额数, 下同 NUM 后 B :折算后一带 一路 B 份额的份额数, 下同 一带一路 B 份额折算成 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4)折算后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中 融一 带一路 份 额的总份 额数 =不定 期 份额折算 前中 融一带 一 路份 额 的份额数+中融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数+一带一路 A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数+一带一路 B 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中融一带一 路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 金份 额折算 期 间本基金 的平 稳运作 ,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深 圳 证券 交 73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 带一路 B 份额的上市 交易和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按照上述 折算 和计算 方 法,可能 会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资产 净值造 成 微小 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2.当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 (1)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基金管理人即可确 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和 一带一路 B 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 本基金将在基 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B 份额进行 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带 一路 B 份额的比例仍保 持 1: 1 不变。 份额折算后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中融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一路 A 份额 和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额数将得到相应的缩减。 1)中融一带一路份额折算 NUM 后 母 =(NUM 前 母 × N AV 前 母 )/1.000 中融一带 一路 份额的 场 外份额经 折算 后的份 额 数采用四 舍五 入的方 式 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 位,由 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 资产 ;中融一带 一路份 额的 场内份额经 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一带一路 B 份额折 算 74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NUM 后 B =(NUM 前 B×N AV 前 B )/1.000 一带一路 B 份额经折算 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 金资产。 3)一带一路 A 份额折算 折算后一带一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 额配比保持 1:1 不变 一带一路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数=(NUM 前 A×NA V 前 A - NUM 后 A×1.000)/1.000 一带一路 A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 金资产。一带一路 A 份额折算成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 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4)折算后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中 融一 带一路 份 额的总份 额数 =不定 期 份额折算 后中 融一带 一 路份 额 的份额数+一带一路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 金份 额折算 期 间本基金 的平 稳运作 ,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 带一路 B 份额的上市 交易和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按照上述 折算 和计算 方 法,可能 会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资产 净值造 成 微小 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三)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届时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75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 十二 、一带 一路 A 份 额与 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 终止 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 可申请终止 运作。 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须经本基金 所有份 额以 特别决议的 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中融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为有效。 (二)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终止 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终止运作 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另有规定的,一带一路 A 份额、一带一路 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中 融一带一路份 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终止运作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为基准, 一带一路 A 份额、 一带一路 B 份额按照 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 额。一带一路 A 份额(或一带一路 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中融一 带一路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一带一路 A 份额(或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转 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一带一 路 A 份额 (或一带一 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份额转换基准日中融一带一 路份额净值 一带一路 A 份额(或一带一路 B 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中融一 带一路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一带一路 A 份额(或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额数×一带一路 A 份额(或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转换比例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全部转换 为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 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76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进行份额 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7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 十三 、基金 的会 计和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 更换。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8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 四、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按 规定将 应予 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 项在规 定时 间内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应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 时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不 一致或 有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采用阿拉 伯数 字;除 特 别说明外 ,货 币单位 为 人民 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79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 明。 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将按 照《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 人将 在基金 合 同生效的 次日 在指定 报 刊和网站 上登 载基金 合 同生 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获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 开始上市 交易前或开 始办理 中融 一带一路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基 金管理 人将 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在开始办理一带一路 A 份额、 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上市交易或中融一带一路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 , 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一带一路 A 份额 与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 80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考净值和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本 基 金的基金 合同 、招募 说 明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 载明 中 融一带一路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上,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 作过 程中发 生 如下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81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 事、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 到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中融一带一路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中融一带一路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开始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 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终止运 作后一带一路 A 份额、 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份额转换; 3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2.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 合同 存续期 限 内,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 现的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 的消 息 82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 应当在季 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募说明 书(更 新) 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情况, 包括投 资政 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 况、风 险指 标等,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 资资 产支持 证 券,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 金年报及 半年 报中披 露 其持 有 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 报告 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基 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 季度 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 的资 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 占基 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 立健 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 度, 指定专 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 金信 息,应 当 符合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 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但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 得早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 告、 法律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五)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83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 应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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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二十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进行 清 85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在进 行基金 财 产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中融一带一路份额净值、 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分别计算中融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 带一路 B 份额三类份额 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 在中融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类别 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 , 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在本基金的一带一路 A 份额、一带一路 B 份额终止运 作后, 如果 本基金进行 基金财 产清 算,则依据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86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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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二十 六、 违约 责任 一、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在 履行 各自职 责 的过程中 ,违 反《基 金 法》 等 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 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 分别对 各自 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 偿责 任;因共同 行为给 基金 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应当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对损 失的赔 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 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 生一 方或多 方 违约的情 况下 ,在最 大 限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 范围内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的措施 ,防止 损失 的扩大。没 有采取 适当 措施致使损 失进一步扩 大的, 不得 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 赔偿 。非违约方 因防止 损失 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不 可控制 的 因素导致 业务 出现差 错 ,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产或 投资人 损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 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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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二十 七、 争议 的处 理 对于因基 金合 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 或 与基金合 同有 关的争 议 ,基 金 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除 非仲 裁裁决另有 规定, 仲裁 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 同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 职责,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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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二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 基金 合同经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加盖公章 以及 双方法 定 代表 人 或授权代表 签章, 在基 金募集结束 ,基金 备案 手续办理完 毕,并 获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 效。基 金合 同的有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至该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 基金 合同自 生 效之日起 对包 括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 基金 合同正 本 一式六份 ,除 中国证 监 会持两份 外,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 基金 合同可 印 制成册, 供投 资人在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 售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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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二 十九 、其他 事项 本基金合 同如 有未尽 事 宜,由本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各方按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规 定 协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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