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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中证100(240014)

华宝中证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华 宝 兴业 中证 100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 华宝兴 业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募 集的批 复》( 证监 许可 [2009]754 号) 的核 准, 进行 募集。 基金 合同 于 2009 年 9 月 29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华 宝兴 业中证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招 募 说明书 ”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 险,由于 基金投 资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 前,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基 金合 同》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2014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进 行了部 分更 新。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暂未 更新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3 月 29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 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6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3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7 六、 基金 的募 集 ................................................................................................................... 36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37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转 换 ................................................................................... 38 九、 基金 的投 资 ................................................................................................................... 54 十、基 金的 业绩 ..................................................................................................................... 62 十一、 基金 财产 ..................................................................................................................... 64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5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0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 ................................................................................................................. 72 十五、 基金 税收 ..................................................................................................................... 74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5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6 十八、 风险 揭示 ..................................................................................................................... 80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82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5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8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6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8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9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0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其他有 关规 定及 《 华宝 兴 业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兴 业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 险、 费 率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必 要事 项 ,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 明 书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 释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 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华 宝 兴业中 证1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宝 兴 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指 《 华宝 兴 业中证 100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华 宝兴 业中 证 1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华 宝 兴业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华宝 兴业 中 证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时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 以及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 或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他可以 投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 华 宝兴 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4 、 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柜台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6 、基 金网 上交 易系 统: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e 网金 及代销 机构 的网 上交 易系 统 27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8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华宝 兴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9 、 基 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0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09 年9 月 29 日 3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的日 期 33 、 基 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 工作日 37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8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39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 《业 务规 则》:指《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 人 共 同遵守 41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前 端收 费: 指基金 投 资者在 申 ( 认) 购基 金的 同时交 纳申 (认 ) 购 费用 44 、后端 收费 : 指基金 投 资者在申 (认 ) 购基 金时 可以先不 支付 申 (认 ) 购 手续 费用 , 而在赎 回时 支付


45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6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7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8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9 、巨额 赎回 :指 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0 、元 :指 人民 币元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51 、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52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53 、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 截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 收益的 孰低 数 54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5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6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所得 的基 金单位 份 额的价 值 57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8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9 、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 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 韩 东霞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领先 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有49% 的股 份。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事 长 ,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曾 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资 部经理 、南 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副总 经 理、 南 方证 券公 司研 究所 总 经理级 副所 长、 华宝 信托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经理 、 总裁。 现任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宝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华 宝投 资 有限公 司 董 事、 总经 理 , 中国太 平洋 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Lionel PAQUIN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国 财政 部、法 国兴 业银 行、 领先 资产管 理 有限公 司从 事监 察、 风险 管理和 专户 平台 等业 务, 现任领 先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 Alexandre Werno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兴 集团 从事内 审监 察及 国际 业务 战略风 险 管理工 作; 曾任 法国 兴业 银行全 球市 场执 行董 事、 中国业 务发 展负 责人 。2013 年5 月加 入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公 司任 总经理 高级 顾问 。现 任公 司常务 副总 经理 。 张群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教授 、 博导 。曾 任北 京科技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现 东凌 经济管 理学 院) 教授 、院 长。现 任北 京科 技大 学东 凌经济 管理 学院 教授 、学 术委员 会副 主 席,管 理科 学研 究所 所长 。 罗飞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教授 、 博导 。曾 任中 南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 师、 会计 系西方 会计 研究 室主 任、 会计 系 副主 任、 会计 学院 院长。 现任 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经 济与 会 计监管 中心 主任 。 江岩女 士 ,独 立董 事 ,法 学学士 、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 深圳市 轻 工集团 公司 法律 秘书 、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总 部总经 理 、 国 际业 务总 部总 经理助 理、 总经理 。现 任北 京竞 天公 诚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2 、 监事会 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监 事, 硕士 。曾 任普华 永道 总监 ,杰 米尼 咨询金 融 机构业 务副 总裁 ,索 尔文 国际副 总裁 ,法 兴集 团人 力资源 高级 执行 副总 裁兼 执行委 员会 委 员。现 任法 兴集 团中 国区 负责人 ,集 团管 理委 员会 委员。 贾璐女 士 ,监 事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工 程师 。 曾任 宝钢自 动化 部组 干科 主办 ,宝 钢国 贸公司 人事 部人 才开 发室 主任, 宝钢 国际 公司人 力 资源部 部长 、 组 织部部 长, 宝钢资 源 ( 国 际)公 司总 经理 助理,华 宝 投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 现任 宝钢集 团金 融系 统党 委副 书记。 贺桂先 先生 , 监 事, 毕 业 于江西 财经 大学 。 曾任 华 宝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部 副 总经理 。现 任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3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常务副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任志强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曾 任南 方证 券有 限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证 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经 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有 限公 司发 展研 究中 心总经 理兼 投 资管理 部总 经理 、华 宝信 托投资 责任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兼 董事 会秘 书, 华宝 证券经 纪有 限 公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2007 年8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华 宝兴业 行业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 向辉先 生 ,副 总经 理 ,硕 士。 曾在 武汉 长江 金融 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 长 盛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部任 职 。2002 年 加入 华宝 兴业 基金 公司参 与公 司的 筹建 工作 , 先 后担 任公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司清算 登记 部总 经理 、营 运副总 监、 营运 总监,现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 督察 长 ,硕 士。 曾在 冶金 工业 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 国证 券 业协会 等 单位工 作。 现任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4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徐林明 先生 , 复旦 大学 经 济学硕 士 ,FRM , 证券 从业 经历 12 年 , 曾在 兴业 证券 、凯 龙 财经 (上 海) 有限 公司 、 中原证 券从 事金 融工 程研 究工作 。2005 年8 月加 入 华宝兴 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金融 工程部 数量 分析 师、 金融 工程部 副总 经理 。2009 年9 月起 任华 宝 兴业中 证 100 指数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0 年 2 月起 任量 化投 资部 总 经理,2010 年4 月 兼任 华宝 兴业 上证180 价 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宝兴 业上证180 价 值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陈建华 先生 , 硕士 , 证券 从业经 历 13 年, 曾在 南方 证券上 海分 公司 工作 。2007 年8 月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先 后在 研究 部、 量 化投资 部任 助理 分析 师、 数 量分析 师、 华宝兴 业上 证 180 价值 ETF 、华 宝兴 业上 证 180 价值 ETF 联 接基 金经 理助 理 ,兼任 华宝 兴 业上 证180 成长 ETF、 华宝 兴业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 接基金 经理 助理 ,2012 年12 月 起任 华 宝兴业 中证 10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智慧 先生 , 助 理投资 总 监、 华 宝兴 业大 盘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宝 兴业医 药生 物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兴 业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闫旭女士,助理 投资总 监、 华宝兴业 行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兴 业 收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李卓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 华宝兴 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法募 集本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2 、 办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将遵守《基金法》 、 《证券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违 规行 为的发 生。 2 、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 之便 为 自己 、 代 理人 、 代 表人 、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 第三 人 牟取 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资 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 度 量风 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 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 效 性 原则 。 通过 设 置科学 清 晰 的操 作 流程 , 结合程 序 控 制, 建 立合 理 的内控 程 序 , 保证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开 发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 和各项 规 定, 并 在 此基础 上遵 循国 际和 行业 的惯例 制订 。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 慎 性 原则 。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 核 心是 风 险控 制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制订 要 以审慎 经 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 风 险控 制 要求 不 相容职 务 分 离、 建 立完 善 的岗位 责 任 制和 规 范的 岗 位管理 措 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 司 总经 理 提 名, 董事 会聘 任,并 应当 经 全体 独立 董事 同 意 。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 稽 核部 和 风险 管 理部负 责 调 查评 价 公司 内 控制度 的 健 全性 、 合理 性 ;负责 调 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 国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1954 年成 立,1996 年易名 为“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之 一。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 月 1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 家H 股公 司晋 身 恒 生指 数 。2007 年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2014 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实 现利润 总额 1,695.16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9.23% ;净利 润 1,309.70 亿元 ,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9.17% 。 营业 收入2,870.97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 增长 14.20% ; 其中 , 利 息净 收入 增长12.59% , 净利 息收 益率(NIM)2.80%;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 收 入 增长 8.39% , 在营业 收入 中的 占比 达 20.96% 。 成 本收 入比24.17% , 同 比下 降0.45 个 百分 点 。 资 本充 足率 与核心 一级 资本 充足 率分 别为 13.89%和 11.21%, 同 业领先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本 集 团资产 总 额 163,997.90 亿 元,较 上年 末增 长 6.75% ,其中 ,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额 91,906.01 亿元 ,增长 6.99% ; 负债总 额 152,527.78 亿元 ,较上 年末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 增长6.75% ,其 中, 客户 存款总 额 129,569.56 亿 元 ,增 长 6.00%。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 国建设 银行 公司 机构 客 户 326.89 万 户, 较上 年末 增 加 20.35 万户, 增 长 6.64% ;个 人 客户 近 3 亿户 ,较 上年 末 增加 921 万户 ,增 长3.17% ;网 上银 行客 户1.67 亿 户, 较上 年末 增 长 9.23% , 手机 银行 客户 数 1.31 亿 户, 增长12.56% 。 截至2014 年6 月末, 中国 建设银 行境 内营 业机 构总 量 14,707 个, 服 务覆 盖面 进一步 扩 大;自 助设 备 72,128 台, 较上年 末增 加 3,115 台。 电子银 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 性交易 量占 比 达86.55% ,较 上年 末提 高1.15 个百 分点 。 2014 年 上半 年,本 集团各 方 面良好 表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广 泛认 可,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知名机 构授 予 的40 余个 重 要奖项 。 在 英国 《 银行 家》 杂志 2014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 排名 ” 中,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第 2, 较上 年上升 3 位;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 2014 年全 球 上市公 司2000 强排 名中 位 列第 2 ; 在美 国 《 财富 》 杂 志世 界500 强排 名 第38 位 , 较 上年 上 升1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 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 240 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 总 行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4 年 9 月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389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获和 讯网 的中 国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奖 ; 境内 权威 经济 媒体 《 每日 经济观 察》 的“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 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 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 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 日按 时通过 基金 监督子系 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比 例控 制指标 进行 例行监控 , 发现投 资比例 超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销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等业 务 ,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 代销 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8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 杨 成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24 小 时客 户服 务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建 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传真电 话: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 bank.pingan.com (10)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 (11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8811 (13)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网址:http://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14)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15)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联系人 :陈 春林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1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9)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 :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0)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 明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21)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3)广 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24)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25)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东 吴证 券大 厦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 -57038523 传真 :025 -84579763 联系 人: 朱嘉 裕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27) 中文 名称: 申万 宏源 证券有 限公 司 英文名 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330 亿元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28)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联系人: 郑舒 丽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公司网 址: http://www.pingan.com (2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30)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 :www.dfzq.com.cn (31)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名 称: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基金销 售联 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公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3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591-38162212 联系人 :黄 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33)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3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35)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36)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邮政编 码:200120 客服热 线:400-820-9898 ,021-38929908 总部总 机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37)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bocichina.com 传真:021-50372474 (38)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39)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40)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41)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 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 来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客服 电话 :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2)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寿春 路 179 号


法人代 表: 凤良 志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77 或 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4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 陈 剑虹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44)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罗 春蓉 、陈 曦、 康楠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45) 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46)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7)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9)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0)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1)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2)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名称: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邮政编 码:200122 注册资 本:16.9 亿 元人 民 币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862168761616-8507 传真:862168767981 (53)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 全 国) (54)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 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55)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56)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7)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公司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95571 方正证 券网 站:www.foundersc.com (58)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59)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9777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1 -5399 (60) 、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业务联 系人 : 鄢 萌莎 联系电 话:0755-33376922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6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电话: 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6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电话: 010-58325395 传真: 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3)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64)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6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 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伍 仟万 元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66)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网址:www.5ifund.com 客服:4008-773-772 (67)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人名 称: 沈伟 桦 销售网 站: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68)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人代 表名 称: 徐福 星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1 号楼 1 层 电话:010-68998820 传真:010-88381550 网站:www.bzfunds.com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6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好买基 金交 易网 :www.ehowbuy.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 韩 东霞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 红、 黎 明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俞伟敏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6 六、 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 【2009 】 754 号 《 关于核 准华 宝兴 业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核 准, 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 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 募 集期 从 2009 年 8 月 26 日起 , 至 2009 年 9 月 25 日止, 共 募集 2,008,751,627.96 份基金 份额 ,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16509 户。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七、 基金合同生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9 年 9 月 29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八、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机 构 , 并予以 公告 。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9 年 10 月 22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 基金 管理 人按先 进先 出的 原则 , 即 对该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赎 回,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和 后端 申购 费率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 或 网上 交易 系统 , 或 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 数 额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销 机构 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通 过 直销柜 台 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10 万元人 民币 (含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人民 币(含 申购费 ) 。已 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 人 不受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代销 机构 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 销柜 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 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回 份额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单笔 赎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 、本基 金提供 两种申 购费 用的支付 模式 。本基 金在 申购时收 取的 申购费 用称 为前端 申 购费用 , 在 赎回 时收 取的 申购费 用称 为后 端申 购费 用。 基 金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支付前 端申 购费 用或后 端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不 高于 1.2% , 后端 申购 费率 最 高不 高于 1.4% ,如 下表 所 示: 前端收 费: 申购金额 (单位 :元) 申购费率 500 万 (含 )以 上 1000 元/ 笔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0%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0.8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100 万 1.00% 50 万 以下 1.20% 后端收 费 :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单位:元) 1 年以内 1 年(含) -2 年 2 年(含) -3 年 3 年 (含) -4 年 4 年 (含) -5 年 5 年 (含) -6 年 6 年 ( 含) -7 年 7 年 (含) 以上 500 万(含) 以上 1000 元/ 笔 500 元/ 笔 0 0 0 0 0 0 大于等于 200 万, 小于 500 万 0.80% 0.60% 0.40% 0.20% 0 0 0 0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200 万 1.00% 0.80% 0.60% 0.40% 0.20% 0 0 0 大于等于50 万, 小于 100 万 1.20% 1.00% 0.80% 0.60% 0.40% 0.20% 0 0 50 万以下 1.40% 1.20% 1.00% 0.80% 0.60% 0.40% 0.20% 0 注: 后 端申 购费 在投 资者 赎回时 收取 , 投 资者 按照 赎回份 额所 对应 的持 有 时 间和申 购该 份额 对应的 单笔 申购 总金 额 所 对应的 费率 档次 缴纳 后端 申购费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2 、


赎 回费 率不 高于 0.5% , 随申 ( 认) 购 份额 持有 时 间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 表所示 : 两年以内 (含两 年) 0.50% 两年- 三年 (含三 年) 0.30% 三年以上 0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也可 针对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若投资 者选 择缴纳 前端申购 费用 ,本基 金的 申购金额 包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 额。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4: 某投 资者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选择 缴纳 前端申 购费 , 对 应费 率为 1.2%,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 98,814.23/1.016 = 97,258.10 份 例 5: 某投 资者 投资 50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选择 缴纳 前端申 购费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16 元, 则其 所对 应的申 购费 为 1000 元, 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5,000,000-1,000=4,999,000 元 申购份 额 = 4,999,000/1.016 = 4,920,275.59 份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投资 者提 出赎 回时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公 式为 :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例 6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选择 缴纳 后端申 购费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 =100,000/1.016 =98,425.19 份 申购费用、 净 申购金 额 的 计算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两位 以后舍 去 , 舍 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 (1) 若投 资者 申( 认) 购 时 选择缴 纳前 端 申( 认) 购 费用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例 7 :某 投资 者选择 前端 方式申 购 了 10 万 份本 基 金,持 有一 年后 全部 赎回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6 元, 持 有一 年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5% ,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5% =508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 -508.00 =101,092 元 (2) 若投 资者 申( 认) 购 时 选择缴纳 后端 申( 认) 购 费用 ,则 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公式 为: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 端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后端 申( 认) 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例 8 :某 投资 者选择 后端 方式申 购本 基 金 10 万元 ,持有 五年 后全 部赎 回。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 元,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 申购份 额 =100,000/1.016 =98,425.19 份 金额 10 万 ,持 有 5 年, 所 对应 的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0.4 % 则 后端 申购 费用 为, 后端申 购费 用=98,425.19 ×1.016 ×0.4%=400 元 赎回费 用=98,425.19 ×1.2 ×0=0 赎回金 额=98,425.19 ×1.2 -400 -0=117,710.23 元 例 9:某 投资 者选 择后 端 方式分 别于 2004 年 1 月 8 日、2005 年 2 月 17 日、2007 年 3 月 9 日 申购 本基 金 10 万元、50 万元 和 200 万元 ,并 于 2009 年 3 月 3 日决 定全 部赎回 。假 设以上 三个 申购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分别为 1.016 元,1.2 元,0.987 元,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值 为 2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申购份 额 = 100,000/1.016 + 500,000/1.2 + 2,000,000/0.987 = 98,425.19 + 416,666.66 + 2,026,342.45 = 2,541,434.30 份 其持有 第一 次申 购的 份额 超过 5 年 、不 满 6 年 ,所 对应费 率为 0.4%, 持有 第二 次 申购的 份额 超 过 4 年 、 不 满 5 年 , 所 对应 费率 应 为 0.4%, 持有 第三 次申 购的 份 额超 过 1 年 、不 满 2 年, 所对 应费 率为 0.6% 。因 此该 投资 者 所持有 的基 金对 应的 后端 费用为 :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98,425.19 ×1.016 ×0.4%+416,666.66 ×1.2 ×0.4%+2,026,342.45 × 0.987 ×0.6%=400+2,000+12,000 =14,400 元。 赎回费用=98,425.19 × 2 × 0 + 416,666.66 × 2 × 0+2,026,342.45 × 2 × 0.5 %= 20,263.42 元 赎回金额=(98,425.19 × 2-400-0)+(416,666.66 × 2-2,000-0)+(2,026,342.45 × 2-12,000-20,263.42)=196,450.38+831,333.32+4,020,421.48=5,048,205.18 元 例 10: 某投 资者 选择 后端 方式 于 2004 年 3 月 1 日 申 购了本 基 金 90 万元, 并于 2007 年 2 月 15 日、2008 年 7 月 8 日和 2009 年 3 月 24 日分 三次平 均赎 回, 即每 次赎 回相同 数量 的 基金份 额。 假设 申 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5 元, 赎回当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6 元、 1.8 元和 2 元 ,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申购份 额= 900,000/1.5=600,000 份 由于该 投资 者决 定每 次赎 回 1/3 , 则每 次赎 回份 额为 600,000/3=200,000 份 。 当 计算其 后 端申购 费用 时 , 第一 次赎 回份额 的持 有时 间超 过 2 年、 不满 3 年 , 第 二次 赎 回份额 的持 有时 间超 过 4 年 、 不 满 5 年, 第三次 赎回 份额 的持 有时 间超 过 5 年 、 不 满 6 年, 对应最 初申 购总 金额 90 万元 和费 率设 置表 可得出 相应 费率 为 0.8%, 0.4% 和 0.2% 。 因此 该投 资 者所持 有的 基金对 应的 后端 费用 为: 后端申购费用=200,000× 1.5× 0.8 % +200,000× 1.5× 0.4 % +200,000× 1.5× 0.2 %= 2400+1200+600 =4,200 元 对照赎 回费 率表,其 赎回 费 率分别 为 0.3%,0 和 0 赎回费 用= (200,000× 1.6× 0.3%)+ (200,000× 1.8×0 )+ (200,000× 2×0 )=960 元 赎回金额 =(200,000× 1.6-2,400-960)+ (200,000× 1.8-1,200)+ (200,000× 2-600 ) =316,640+358,800+399,400 =1,074,840 元 例 11 :某 投资 者选 择后 端 方式申 购本 基金 600 万元,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 元, 该投资 者得 到 500 万 份基 金份额 。其 在持 有一 个月 、六个 月和 九个 月时 分三 次 以 100 万 份、 200 万 份和 200 万份 赎回 所持有 的所 有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5 元、1.6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元和 2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申购份 额为 6,000,000/1.2=5,000,000 份 由于赎 回 的 3 笔 对应 的最初 申购 总金 额 为 600 万元 , 持有 的时 间分 别为 一个 月 、 六 个月和 九个 月, 从费 率表 可 查出 该投 资者 三次 赎回 的后端 申购 费均 为 1000 元 。则 后 端申 购 费用=3000 元 由于其 持有 所有 本基 金份 额均在 两年 内, 故赎 回费 率 为 0.5%


赎回费 用= 1,000,000× 1.5× 0.5% + 2,000,000× 1.6× 0.5% + 2,000,000× 2× 0.5% = 7,500 + 16,000 +20,000 =43,500 元 赎回金额= (1,000,000 ×1.5 -1,000 -7,500 )+ (2,000,000 ×1.6-1,000- 16,000 )+ (2,000,000 ×2 -1,000 - 20,000)=1,491,500 +3,183,000 +3,979,000 =8,653,5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三) 基 金转 换 1 、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银行 、 招商 银行、 民生 银行、 中 信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银行、 交通银 行、平安 银 行、浦 发银行 、兴业 银行 、 江苏 银行、 渤海银 行、 国泰君 安证券 、 中信建 投证 券 、 长 江证 券、 海通证 券 、 招 商证 券、 申万 宏源证券、 中国 银 河证 券、 广发证 券、 兴业证 券、 中信 证券、 光 大证券 、 平 安证 券、 国 信 证券、 中信 万通 证券、 长 城证券 、 渤 海证 券、 安 信证 券、 华宝 证券 、 中金 公司 、 齐 鲁证 券、 华福证 券、 信达 证券 、 江 海证券 、 国 都证 券 、 方 正证 券、 上海 证券 、 东北 证券 、 华 安证 券、 德邦证 券、 东兴 证券 、 东 海证券 、 新 兰德 证券 、 众禄 基金 销售 公司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公司 、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公司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公 司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公司 、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公司 、 宜 信普 泽 投资顾 问 (北 京) 有 限公 司 、 中经 北证 (北京 )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受理前 端收 费模 式下 的本 基金与 公司 管理 的宝 康系 列基金 (宝 康消 费品 基金、 宝康灵 活配 置 基金、 宝康债 券基 金) 、 多策略 增长 基金、 现金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动 力组 合 基金、 收 益增 长 基金、 先进 成长 基金、 行业 精选基 金、 大盘 精选 基金、 增强收 益债 券基金 间 的相 互转换 业务。 华夏银 行受理 前 端收 费模 式下的 本基金 与 公司 管理 的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增 强收益 债 券的相 互转 换业务 。 东吴证 券受 理前 端收 费模 式下的 本基金 与 公司 管理 的多策 略增 长基 金 、 现 金宝 货币市 场 基金、 动力组 合基 金、 收 益增长 基金、 先进 成长 基 金、 行业 精选 基金、 大盘 精选基 金、 增强 收益债 券基金 间 的相 互转 换 业务 。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受理前端收费模式 下的 本基金与本公司管理 的宝 康系列基 金 (宝 康消费 品基 金、 宝 康灵活 配置 基金、 宝康 债 券基金) 、 多 策略增 长基 金、 动力 组合 基 金、 收 益增 长基 金、 先进 成长基 金、 行业 精选 基金 、 大盘 精选 基金 、 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 中 国民 生银 行、 中信银 行 、 平安 银 行、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 江 苏银 行、 华夏银 行、 渤海银 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 海通 证券、 申万 宏源 证 券、 光 大证 券、 东 兴证 券 、 东海 证券 、 新 兰德证 券 、 众禄 基金 销售 公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公司、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公司、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公司 、 和讯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 诺亚 正行 (上海 )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 公司 、 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公司、 深 圳 腾元基 金销 售 、 宜 信普 泽 投资顾 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 中 经北 证 ( 北 京)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有限 公司 受 理前 端收 费模 式下 的本基金 与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 接基 金 的相互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 中 国民 生银 行、 中信银 行 、 平安 银 行、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 渤 海银 行、 江苏银 行、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华夏银 行、 申 万宏 源 证 券 、 国泰 君安证 券、 光 大证 券、 海通 证券 、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 信建 投 证券 、 招 商证 券 、 广 发证 券 、 长江 证券 、 国信 证券 、 中 信证 券 (浙 江) 、 中 信万通 证券 、 平 安证券 、 东方 证券 、 兴 业证 券、 华泰 证券 、 中 银国 际证 券、 恒泰 证券 、 长 城证 券、 渤海证 券、 东吴证 券、中 信证券 、江 海证券 、安信 证券、 中 金 公司、 华宝证 券、华 安证 券、齐 鲁证券 、 华福 证 券、信 达证券 、国 都证券 、东兴 证券、 东北 证券 、 德邦证 券、上 海证 券、方 正证券 、 新兰德 证券 、 众 禄基 金销 售公司 、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公司 、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公司 、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公司 、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 诺 亚正 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公司 、 浙江 同花顺 基金销 售 公司 、 深 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宜信 普泽投 资顾问 (北 京)有 限公司 、 中经北 证 ( 北京)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已 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下 的 本 基金 与 新 兴产 业基金 的转 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招商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国 银行、 交通 银行、 中 国 民生银 行、 中信 银行、 平安 银行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兴 业银 行、 江 苏银 行 、 渤海 银行、 国 泰君安 证券 、 光 大证 券、 海通证 券、 银河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招 商证 券、 广发证 券、 长江 证券、 东吴 证券 、 申 万宏 源 证券、 平安 证券 、 中 信证 券 、 东方 证券 、 兴 业证 券、 中 信证券 (浙 江) 、 国信证 券、华 泰证 券、恒 泰证券 、长城 证券 、渤海 证券、 中国中 投证 券 、安 信证券 、 中国国 家金 融公 司 、 华宝 证券、 齐鲁 证券、 华福 证 券、 信 达证 券、 江 海证 券 、 国都 证券、 东 北证券 、 德 邦证 券、 华 安 证券、 上海 证券、 东海 证 券 、 新 兰德 证券 、 众禄 基 金销售 公司 、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 公司 、 杭 州数米 基金 销售 公司 、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 公司 、 和 讯信息 科技 有 限 公司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公司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公司 、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宜 信普 泽 投资顾 问 (北 京) 有 限公 司 、 中经 北证 (北京 )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已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的 本基金 与可 转债 基金 的转 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中国民 生银 行、 渤 海银行、 中信 银行、 国泰 君安证 券、 申万 宏源 证 券、 海通 证券、 光 大证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广发证 券、 中信 证券、 长 江证券 、 华 福证 券、 国 信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齐鲁 证券 、 华 宝证 券、 上 海证 券、 招商 证券 、 信达 证券 、 国 都证券 、 华 安证 券、 德邦 证券、 渤海 证券 、 兴 业证 券、 东 海证 券、 江海 证券 、 恒泰 证券 、 国 元证券 、 东吴 证券 、 长 城证 券、 华泰 证券 、 中 国中 投证 券、 平安 证券 、 东 北证 券、 中航证 券、 安信证 券、 中银 国际 证券 、 中国 国际 金融 公司、 中 信证券 (浙 江) 、 新 兰德 证券 、 众禄 基金 销售公 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公 司、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公 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公司 、 和讯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 诺亚 正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 公司、 浙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 公司 、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宜 信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有限公 司 、 中 经北 证 (北京 )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已 开通 前端 收费模 式下 的本 基金 与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 基金 的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中信 银行、 平安 银行 、 渤 海银 行、 中 国 民生银 行 、 国泰 君安 证券 、 光大 证券、 海 通证券 、 中 国银 河证 券、 广发证 券、 长江 证券、 东 吴证券 、 申 万宏 源 证 券、 平安证 券、 中信 证券、 东方证 券、兴 业证 券、国 信证券 、中信 万通 证券、 华泰证 券、恒 泰证 券、长 城证券 、 渤海证 券、 中国 中投 证券 、 华宝 证券、 齐鲁 证券、 信达证 券、 国都 证券、 德 邦证券 、 上 海证 券、 中 航证 券、 招商 证券 、 东北 证券 、 华 福证 券 、 中信建 投证 券、 江海 证券 、 国元 证券 、 华 安证券 、 中 银国 际证 券、 民生证 券、 中 国 国际 金融 公司、 中信 证券 (浙 江) 、 东海 证券 、 新 兰德证 券 、 众禄 基金 销售 公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公司、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公司、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公司 、 和讯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 诺亚 正行 (上海 )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 公司 、 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公司 、 深圳 腾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 北京 ) 有限 公司 、 中 经北证 (北 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已开 通前 端收 费模 式下的 本基 金与 医药 生物 基金的 转换 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 、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渤 海银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光大证 券、 海 通 证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广 发证 券、 长江证 券、 东吴 证券、 申 万宏源 证券 、 平 安证券 、 东方 证券 、 国 信证 券、 恒泰 证券 、 长 城证 券、 渤海证 券 、 中 国中 投证 券、 华宝证 券、 齐鲁证 券、信 达证券 、江 海证券 、国都 证券、 德邦 证券、 华安证 券、上 海证 券、东 海证券 、 中航证 券、 民生 证券、 中 国国际 金融 、 兴 业证 券、 中银国 际证 券、 华福 证券 、 东北 证券、 安 信证券 、 东 兴证 券 、 新兰 德证券 、 众 禄基 金销 售公 司、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公 司、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售 公司 、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售 公司 、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 诺 亚正 行 (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公司、 浙江 同花 顺基金 销售 公司 、 深 圳腾 元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宜 信普泽 投资 顾 问 (北京 ) 有 限公 司 、 中经 北证 ( 北京 )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已开 通 前 端收 费模 式下的 本基 金与 资源优 选 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渤海银 行、 中 国民 生银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光大证 券、 海 通 证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长 江证 券、 东吴证 券、 申万 宏源 证券 、 平安 证券、 中 信证券 、 兴 业证 券、 中信 证券 ( 浙江 ) 、 国信 证券 、 中信 万通 证券 、 华 泰证 券、 中 银国 际证 券、 长 城证 券、 中国 中投 证券、 华宝 证券 、 齐 鲁证 券、 信 达证 券、 国都 证券 、 东北 证券 、 德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邦证券 、华安 证券、 东海 证券、 中航证 券、山 西证 券、江 海证券 、上海 证券 、 新兰 德证券 、 好买基 金销 售公 司、 众禄 基金销 售公 司、 数米 基金 销售公 司、 天天 基金 销售 公司、 和讯 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浙江 同花 顺基金 销售 公司 、 深 圳腾 元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宜 信普泽 投资 顾 问 (北京 ) 有 限公 司 、 中经 北证 ( 北京 )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已开 通 前 端收 费模 式下的 本基 金与 服务优 选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本公司 在直 销柜 台、 直 销 e 网金、 官方 微信 、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海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银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申万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 ( 浙江 ) 有 限责 任公司 、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 齐鲁 证券 有限公 司、 信达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江海 证券有 限公司 、国都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东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航证 券有 限 公 司、 深圳 市新 兰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 售 有限 公司 、 杭 州数米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浙江 同花 顺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宜 信普泽 投资 顾 问 (北京 ) 有 限公 司 、 中经 北证 ( 北京 )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已开 通 前 端收 费模 式下的 本基 金与 创新优 选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在直 销柜 台、 直 销 e 网金、 官方 微信 、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海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江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吴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申 万宏 源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航证 券有限 公司、 长城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华宝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齐鲁 证券有 限公司 、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海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中 信证 券 (山 东 )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信 证 券 (浙 江) 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 中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都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平安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杭 州数 米基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深 圳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 浙 江同 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宜信 普 泽投资 顾问 ( 北京) 有限 公司 、 中 经北 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已开 通 前 端收 费模 式下 的 本基 金与 生态 中国 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在直 销柜 台 、 直 销 e 网金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渤海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长江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 ( 浙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证 券(山 东) 有限责 任公司 、华宝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国际 金 融有限 公司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江 海证 券有限 公司 、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海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航 证券 有限公 司、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杭州 数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上海 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和 讯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 深 圳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 浙 江 同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宜信 普泽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 限公司 、 中经 北证 (北京)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已开 通 前 端收 费模式 下本 基金 与量 化对 冲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在直 销柜 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江苏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平安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信 证券 (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 国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国都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德邦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 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 深 圳众 禄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杭州 数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浙江 同花 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宜 信 普泽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 限公司、 中经 北证 ( 北京 )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已 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本基 金与 高端 制造 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在直 销柜 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浦 东发 展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平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中国 中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信达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航证 券有限 公司 、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 (浙 江) 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信 证券 (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信 建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江海证 券有 限 公 司、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宜 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 京)已 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本基 金 与 品质 生活 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 本基金 (前 端收 费模 式) 与华宝 兴业 现金 宝 E 类基 金份额 的转 换 仅 通过 本公 司直销 柜 台、直 销 e 网金 及公 司指 定的电 子交 易平 台办 理 。 其他代 销机 构的 办理 时间 将另行 公告 。 2 、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与上 述基 金的 转换 ,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 组成: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和转 入基 金与转 出 基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 赎回 费率 收取 费用 。 其中 25% 归转 出基 金基 金 财产 , 其余作 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手 续费 。 申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差额 ;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 补 差费 为零。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计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及 的赎回 费率 和申 购费 率均 按正常 费率 执行 。 在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及各代 销机 构 , 本 基金 和 本公司 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的 相互转 换费 率详见 公司 网站 登载 的转 换费率 表。 3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 出份 额* 基金单位净 值* 赎回费率 转出总 金额= 转出 份额* 基金单位 净值 净转出 金额= 转出 总金 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 净转 出金 额/ (1+ 补差 费率 ) ( 补差费 率= 转出 申购 费率 与转入 申购 费率 差) 补差费= 净转 出金 额- 净转入金额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公 式, 但应 最迟在 新的 公式适 用 前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 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1 、定 义





本 基 金的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 是 指 投 资人 可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 的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 由指 定的 销 售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资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金账户 内自动 完成扣 款和 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种 长期 投资方 式。 投 资者在 办理 本业务 的同时 , 仍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2 、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 日 9:30 -15 :00 。





3 、办 理场 所 目前, 本公 司直 销 e 网金 、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工 商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 中国 民 生银 行 、 招 商银 行、 中信银 行 、 交 通银 行、 平安 银行 、 上海 浦 东发 展 银 行、 兴业银 行、 江苏银 行、 华夏 银行、 渤 海银行 、 国 泰君 安证 券、 中信建 投证 券、 海通 证券 、 招商 证券、 中 国 银河 证券 、 东吴 证券 、 兴 业证券 、 光大 证券 、 平 安证 券、 国信 证券 、 安 信证 券、 华宝证 券、 齐鲁证 券、 华福 证券、 江 海证券 、 德 邦证 券、 华 安 证券、 东北 证券 、 中信 证 券、 申 万宏 源 证 券 、 山 西证 券、 众禄 基金 销售公 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公 司、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公 司、 上海 天天基 金销 售公司 、 和讯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 深圳 腾元基 金销 售公司 、 浙江 同花顺 基金 销 售 公司 、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其中农 业银 行 和 华夏 银行 只办理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的 本基金 的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 、扣 款金 额


投 资者 可与 各代 销机 构约定 每月 固定 扣款 金额 , 最低扣 款金 额应 遵循 各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 投 资 者 通 过 本公 司 直 销e 网金 办 理 本 业 务 的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最 低 不 少于 人 民 币100元(含申购 费) 。 (十七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九 、 基 金 的 投资 ( 一)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 策略、 业绩 比较 基准 和风 险收益 特征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指 数化 投 资, 力争 控制 本基金 的净 值增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之间的日 均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实现 对中 证 100 指 数的有 效跟 踪,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谋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中证 100 指 数的 成份 股 及其备 选 成份股 、 新股( 首次 公开 发 行或增 发) 、 债 券, 以及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允 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 它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种 (如股 票指 数期货 等)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 -95%,投 资于 中 证 100 指 数 成份股 和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资 产 的90%。 现金 、 债 券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为 5%-10% (其 中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3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进 行指数 化投 资 , 按 照成 份股 在中 证 100 指数 中的 基准 权重构 建 指数化 投资 组合 。 当 预期 成份股 发生 调整 和成 份股 发生配 股、 增发 、 分 红等 行为时 , 以 及因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对 本基 金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效 果可 能带来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人 会对投 资组 合 进行适 当调 整, 以便 实现 对跟踪 误差 的有 效控 制。 (1) 标的 指数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跟 踪 的标的 指数 为中 证 100 指 数。中 证 1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 司开发 的中 国A 股市 场指 数, 它的 样本 股是 由沪 深 300 指 数样 本股 中挑 选总市值 最大 的100 只股票 组成 , 具 有良 好的 市场代 表性 和可 投资 性, 综合的 反映 了沪 深证 券市 场中最 具市 场影 响力的 一批 大市 值公 司的 整体状 况。





(2) 股票 资产 指数 化投资 策略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 原则上 采用 完全 复制 标的 指数的 方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 通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 份 股票在 指数 中的 权重 确定 成份股 票的 买卖 数量 。 当遇 到成份 股停 牌 、 流动性 不足等 其他市 场因 素而无 法依指 数权重 购买 某成份 股时, 本基金 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 结合经 验判 断, 综合 考虑 相关性 、 估 值、 流动 性等 因素挑 选 同 行业 的 股 票进 行替代 , 以 期在 规定的 风险 承受 限度 之内 , 尽量 缩小 跟踪 误差 。





(3) 股票 指数 化投 资 日常投 资组 合管 理





1 )标 的指 数定 期调 整





根据标 的指数 的编 制 规则及调 整公 告,本 基金 在指数成 份股 调整生 效前 ,分析并 确定 组合调 整策 略 , 及时 进行 投资组 合的 优化 调整 , 减 少流动 性冲 击 , 尽量 减少 标的指 数成 份 股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变动所 带来 的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2 )成 份股 公司 信息 的日常 跟踪 与分 析





跟踪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公司信息 (如 :股本 变化 、分红、 配股 、增发 、停 牌、复牌 等) , 以及成 份股 公司 其他 重大 信息, 分析 这些 信息 对指 数的影 响, 并根 据这 些信 息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每 日交 易策 略。





3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临时 调整





在标的 指数成 份股 票 调整周期 内, 若出现 成份 股票临时 调整 的情形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密切关 注样 本股 票的 调整 ,并及 时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组合调 整策 略。





4 )申 购赎 回情 况的 跟踪与 分析





跟踪本 基金申 购和 赎 回信息, 结合 基金的 现金 头寸管理 ,分 析其对 组合 的影响, 制定 交易策 略以 应对 基金 的申 购赎回 。





5 )跟 踪偏 离度 的监 控与管 理





每日跟 踪基金 组合 与 标的指数 表现 的偏离 度, 每月末、 季度 末定期 分析 基金的实 际组 合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累计 偏离度 、 跟踪 误差 变化 情况 及其原 因 , 并 优化 跟踪 偏离 度管理 方 案 。





(4) 新股 申购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依 靠公 司投 研系 统, 对新 股进 行深 入分 析 , 确 定股 票内 在价 值 , 结 合市场 估 值水平 , 来预 测上 市价 格, 同时考 虑市 场利 率水 平及 股票中 签率 , 综合 评估 新股 的投资 价值 , 把握获 利机 会。 (5)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基于流 动性 管 理及策略 性投 资的需 要, 将投资于 国债 、金融 债等 剩余 期限 在一 年期以 下的 债券 , 债 券投 资的目 的是 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性 , 有效 利用基 金资 产, 提高 基金 资 产的投 资收 益。





(6)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具 备投 资权证 的条 件。本基 金在 权证投 资中 将对权证 标的 证券的 基本 面进行 研 究, 结合 期权 定价 模型 和我 国证券 市场 的交 易制 度估 计权证 价值 ,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策略 包括 : 杠杆策 略、 价值 挖掘 策略 、 获利 保护 策略 、 价 差策 略、 双 向权 证策 略、 卖空 有保护 的认 购权 证策略 、买 入保 护性 的认 沽权证 策略 等。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时, 本基 金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股 票指数 期货 等相 关金 融衍 生工具 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管 理, 以提高 投资 效率 , 管 理基 金投资 组合 风险 水平 , 以 更好地 实现 本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管 理人运 用上 述金 融衍 生工 具必须 是出 于追 求基 金充 分投资 、 减 少交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易成本 、 降低 跟踪 误差 的目 的, 不得 应用 于投 机交 易目 的, 或用 作杠 杆工 具放 大基 金的投 资 。


4、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证 100 指数 收益 率×95% + 银行 同业 存款 收 益率 ×5%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为中证100 指数 , 同时 考虑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90%-95% , 现金 、 债 券资 产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10%, 因此本 基金 设定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如 果上述 标的 指数 不适 用本 基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进行 适当 的程 序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并同 时更 换本 基金的 基金 名称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 其 中, 若 标的 指数 变更涉 及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的 实质性 变更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就 变更 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若标的 指数 变 更对 基金投 资无实 质性 影响(包 括但不 限于 编制机 构变更 、指数 更名等) ,则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取得 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应 至少 提前 30 个 工作 日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5、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票 型指 数 基金,具 有较 高风险 、较 高预期收 益的 特征, 其风 险和预期 收益 均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二) 投资 程序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 整 体投资 战略 。 2、 量 化投 资部 依托 基金 管 理人整 体研 究平 台, 并借 鉴外部 研究 成果 的基 础上 , 开 展指 数跟踪 、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等 相关 信 息的 搜集 与分 析 、 流 动性分 析 、 误 差及 其归 因分 析等工 作, 撰写研 究报 告, 作为 基金 投资决 策的 重要 依据 。 3、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的投 资战 略, 在 量 化投资 部 研 究报 告的 指引 下, 结合 对证券 市场 、上 市公 司、 投资时 机的 分析 ,拟 订基 金的具 体投 资计 划。 4、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对基 金 经理小 组提 交的 方案 进行 论证分 析, 并形 成决 策纪 要。 5、根 据决 策纪 要, 基金 经 理构造 具体 的投 资组 合及 操作方 案, 交由 交易 部执 行。 6、交 易部 按有 关交 易规 则 执行, 并将 有关 信息 反馈 基金经 理小 组。 7、 量化 投资 部 采 用量 化模 型进行 成份 股权 重的 测算 和跟踪 误差 的评 估, 并定 期进行 基 金绩效 评估 ,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提交 综合 评估 意见 和改进 方案 。 8、 内 控审 计风险 管理 部对 识别、 防范 、 控 制基 金运 作各个 环节 的风 险全 面负 责, 尤 其 重点关 注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风险状 况, 包括 控制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风险 和流 动性风 险。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三) 投资 限制 与禁 止行 为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3)本 基金股 票、债 券的 投资比例 范围 为:股 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90% -95%, 现金、 债券 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5% -1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证100 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 股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 (5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9)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 (四)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和债 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五)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六)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37,375,045.09 75.70 其中: 股票 537,375,045.09 75.7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5,392,903.25 3.58 7 其他资 产 147,127,780.96 20.73 8 合计 709,895,729.3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B 采矿业 24,406,469.70 3.60 C 制造业 129,595,441.17 19.13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15,422,132.08 2.28 E 建筑业 32,529,106.76 4.8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030,029.00 0.5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1,358,762.60 1.6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8,168,490.25 1.21 J 金融业 285,217,788.36 42.10 K 房地产 业 22,274,957.42 3.2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620,600.00 0.2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 业 2,751,267.75 0.41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37,375,045.09 79.32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1 )报告 期末指 数投 资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482,368 36,037,713.28 5.32 2 600016 民生银 行 2,815,400 30,631,552.00 4.52 3 600030 中信证 券 776,568 26,325,655.20 3.89 4 600036 招商银 行 1,516,200 25,153,758.00 3.71 5 600837 海通证 券 775,836 18,666,614.16 2.76 6 601166 兴业银 行 1,080,000 17,820,000.00 2.63 7 600000 浦发银 行 1,077,900 16,912,251.00 2.50 8 601601 中国太 保 398,516 12,872,066.80 1.90 9 000002 万


科A 890,054 12,371,750.60 1.83 10 601668 中国建 筑 1,449,700 10,553,816.00 1.56 2)报告 期 末积 极投 资按 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4) 报告 期末 按 债 券品 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资 。 (5)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资 。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 招 商银 行于2014 年8 月4 日 中国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商协 会公 告的 交易 商协 会自律 处分 信息中 ,因 自身 工作 操作 疏忽导 致其 主承 的大 冶有 色金属 集团 控股 有限 公 司2013 年报 及 2014 年一 季报 未能 按期 披 露,受 到诫 勉谈 话处 分。 中国平 安控 股公 司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以 下简 称“平 安证 券” )于2014-12-8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行 政处 罚决 定书》 〔2014 〕103 号。 处 罚原因 是平 安证 券出 具的 保荐书 存在 虚 假记载 , 且 未审 慎核 查海 联讯公 开发 行募 集文 件的 真实性 和准 确性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决定 对平 安证 券给 予警 告,没 收保 荐业 务收 入 400 万元 ,没 收承 销股 票违 法所 得 2,867 万元, 并处 以440 万 元罚 款。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进 行指 数化投 资, 按照 成份 股在 中证 100 指数中 的基 准权 重构 建指 数化投 资组 合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上述 股票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符合 相关 法 律法规 和公 司制 度的 要求 。 本报告 期内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其余 八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 查或在 本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况 。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3)其他 各项 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6,477.0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470.71 5 应收申 购款 147,073,833.2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7,127,780.96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i.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ii.报告 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4 年12 月31 日, 所列 数据 未经审 计 。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1 、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09/29 —2009/12/31 4.86% 1.39% 17.65% 1.63% -12.79% -0.24% 2010/01/01 —2010/12/31 -19.00% 1.53% -18.26% 1.50% -0.74% 0.03% 2011/01/01 —2011/12/31 -19.10% 1.21% -19.84% 1.20% 0.74% 0.01% 2012/01/01 —2012/12/31 11.55% 1.16% 10.34% 1.16% 1.21% 0.00% 2013/01/01 —2013/12/31 -10.70% 1.40% -12.37% 1.38% 1.67% 0.02% 2014/01/01 —2014/12/31 59.10% 1.27% 56.17% 1.26% 2.93% 0.01% 2009/09/29 —2014/12/31 8.92% 1.32% 16.41% 1.33% -7.49% -0.01%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 华宝兴 业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累计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09 年 9 月 29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注: 基 金依 法应 自成 立日 期起 6 个 月内 达到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资 产组 合, 截 至 2009 年 11 月 6 日,本 基金 已完 成建 仓且 达到合 同规 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十 一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 财 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理 :


(1 )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一 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 开放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5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十 三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息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1)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资 ,投 资人可 选择 现金红 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变 更





投 资 人可 在 销 售 机 构处 对 托 管 在 该 处 的 基金 通过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的 设置 和变 更 进 行 分 红 方式的 选择 , 基金 分红 方式 变更确 认后 对该 销售 机构 账户内 托管 的该 基金 品种 全部份 额 有 效 。 投资人 未作 基金 分红 方式 选择的 情况 下 , 分红 方式 根据本 条第 (1 ) 项 所述 的 默认分 红 方式确 定, 否则 不再 适用 本条第 (1 )项 所述 的默 认 分红方 式规 则。 6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1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收 益分 配对象 、分 配原则、 分配 时间、 可供 分配利润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用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 4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诉讼 费;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1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是指 数许 可使用 基点 费 , 指 数许 可使 用基点 费的 计费 时间 从 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开始 计算 ; 基 金 合 同生效 当年 , 不 足3 个月 的, 按 照 3 个月 收费 。 指 数许可 使用 基点 费的收 取标 准为 本基 金 的 资产净 值 的0.02%/ 年, 许 可使用 基点 费的 收取 下限 为每季 人民 币 5 万元( 即不 足5 万元 部分 按照 5 万元 收取 ) 。 在通常情 况下 , 指数 许可 使用基点 费 按 前一日 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02% 的年 费率计提 。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 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许可 使用基 点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指数许 可使 用基点 费 的支 付方式 为每 季支 付一 次,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年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前 , 按 照双 方确 认的 金额 向 中证指 数有 限 公司 支 付上 一 季 度的 指数 许可使 用基点 费。 4 、除管 理费 、 托管 费 和指 数许可使 用费 之外的 基金 费用,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 经 协 商 一 致后 根 据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基 金 管理 费 率 和 基金托 管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十 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经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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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风 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展 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利率直 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资 于国 债和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2 、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基金管理 人有 义务接 受投 资者的申 购和 赎回。 不断 变化的 申 购和赎 回 , 尤 其是发 生大 额申购 和赎 回时 , 即 使市 场行情 没有 发生 显著 变化 的趋势 , 本基 金 也要进 行股 票买 卖。 然而 , 市场 的流 动性 是变 化的 , 不同 时间 段、 不同 的股 票, 其 流动 性都 各不相 同 。 如 果市场 流动 性较差 , 导致 本基金 无法 顺利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 或 者必须 付出 较 高 成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 生了风 险: (1)当 发生巨 额申购 时, 本基金由 于不 能顺利 买进 股票,使 得本 基金的 持仓 比例被 动 地发生 变化 , 可 能导 致行 情上涨 时不 能实 现预 期的 投资收 益目 标, 影响 本基 金的最 终投 资业 绩; (2)当 发生巨 额赎回 时, 如果市场 流动 性较差 ,本 基金为了 兑现 持有人 的赎 回,必 须 以较高 的代 价卖 出股 票, 从而影 响本 基金 的投 资业 绩。 3 、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作 为股 票 指数 基金 , 原则上 采用 完全复 制的 方法, 在 投资 管理中 会至 少维持90% 的股票 投资 比例 , 具 有 对 股票市 场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不能规 避市 场下 跌的 风险 和个股 风险 。 另 外,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由于法 规及 其他 限制 , 可 能不能 投资 于部 分成 份股 , 组合 中又 会保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留部分 现金 或其 它高 流动 性的债 券品 种, 运作 中还 会产生 一些 管理 成本 、 交 易成本 及其 它费 用,这 些都 会导 致基 金净 值与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存在 跟踪误 差。 在中证100 指数 成份 股中, 本基金有 两只 禁止投 资的 股票:宝 钢股 份(本 基金 管理人 的 间接股 东) 和 建设 银行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本基 金将 根 据市 场情 况, 结 合 经验判 断, 综合 考虑相 关性 、 估值 、 流 动 性等因 素挑 选 同 行业 的 股 票进行 替代 , 但是本 基金 依然存 在不 能完 全复制 指数 的风 险。 4、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 理水 平直接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操作 出现 失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和与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误 差。 5 、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险 ,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2) 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 建立等 方面 不完善 而 产 生的风 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险 ,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为 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 况、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代理 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后生效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 在决 议生 效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将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剩余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二十、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销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 定监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23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 定监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中期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合 法的 代理人 共同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2 、召 开事 由 (1 ) 当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经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提议 或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 下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 额 计算, 下同)就 同一 事项 提 议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法律 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 出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 改 基金合同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 票的授 权委托 书的 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事 宜必需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b.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资 料 相 符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告 ; b.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 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c.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d.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e.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份 额 持 有 人 可以 在 大 会 召集 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就 召开 事 由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的 , 其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 况 下,由 基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生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应 当制 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 项。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4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 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决 。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5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 监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 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 生效 。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4)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将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6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 剩余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 进行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7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八 份, 除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各持 两份 外,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 两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 构 办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8 二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郑 安国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在中 国境 内从 事基金 管理 、发 起设 立基 金;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它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等 监管 部门 批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9 准的其 他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行 监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 核 查 。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包 括 中证 10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 其备选 成 份股 、 新 股(首 次公 开 发 行 或增发)、 债券 , 以 及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本基 金投资 的其 它 金融工 具。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如股票 指数 期货等)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 -95%,投 资于 中 证 100 指 数 成份股 和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资 产 的90%。 现金 、 债 券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为 5%-10% (其 中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 (3)本 基金 股票、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范围 为: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90% -95%,现 金、债 券资 产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 为5%-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证 1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 (5)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0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 名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 基金 托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 只 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中 , 当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交易 的对 手未 履行或 未按 合同 约定履 行合 同时 , 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若未 履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 承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损 失先 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 现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或 交易 方 式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5 、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基金 管理 人应事 先根 据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人就 相关 事项 签订 补充 协议,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律风 险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 监 督 。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1 7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核 查。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9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之前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2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 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3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构 在 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 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4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 度审计 合同 、 基 金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 资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 合同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将 重大 合 同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 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 七 )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 解不能 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 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5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协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6














二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机构 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负责 寄送以 下资 料: 1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度结 束后的3 个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了 电子 对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 如基 金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要 获取 指定 期间 的纸 质对账 单, 可拨 打我公 司客 服电 话400-700-5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 , 按 “0” 转人 工服务, 提供 姓名、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号 、 邮 寄地 址、 邮政 编码、 联系 电话 , 客 服人 员核对 信息 无误 后,为 基金 持有 人免 费邮 寄纸质 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将 所 获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除息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 基 金的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 是 指 投 资人 可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 的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 由指 定的 销 售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动 完成扣 款和 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种 长期 投资方 式。 投 资者在 办理 本业务 的同时 , 仍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2 、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 日 9:30 -15 :00 。





3 、办 理场 所 目前, 本公 司直 销 e 网金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 商银 行、 中信 银行 、 中国 民 生银 行、 平安 银行 、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 行、 兴业银 行、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7 江苏银 行、 华夏 银行、 渤 海银行 、 国 泰君 安证 券、 中信建 投证 券、 海通 证券 、 招商 证券、 中 国银河 证券 、 东吴 证券 、 兴 业证券 、 光大 证券 、 平 安证 券、 国信 证券 、 安 信证 券、 华宝证 券、 齐鲁证 券、 华福 证券、 江 海证券 、 德 邦证 券、 华 安 证券、 东北 证券 、 申万 宏 源 证券 、 中 信证 券 、 山 西证 券、 众禄 基金 销售公 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公 司、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公 司、 上海 天天基 金销 售公 司 、 和讯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 诺亚 正行 ( 上海 )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公司、深 圳腾元 基金 销售 公司 、浙 江同花 顺基 金销 售公司 已 开通本 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 、扣 款金 额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 申购 ) 金 额 , 具体最 低扣 款 金额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 直销 e 网金 办理 本业 务时 , 每 期扣 款金 额 最低不 少于 人民 币 100 元 (含申 购费 ) 。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 服务。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资 人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 户份额 、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 信息, 可拨打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 电话 可 转人工 座席 。 直销中 心电 话: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六)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的 呼叫 中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叫 中心人 工座 席、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 资 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8 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报告 期内 , 本 基金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2014 年 10 月 11 日 刊登 了 《 华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 部 分 基 金参 加 杭 州 数米 基 金 销 售 有限 公 司 申 购费 率 优 惠 活动 的公告》、 2014 年 10 月 18 日刊登 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申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4 年 10 月 24 日刊登 了 《 华 宝兴业 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3 季 度 报告》、 2014 年 11 月 18 日刊登 了《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 部 分基 金 参 加 上海 天 天 基 金 销售 有 限 公 司申 购 及 定 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 年 12 月 1 日刊 登了 《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宜信 普泽 投资顾问 (北 京)有 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 及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4 年 12 月 29 日 刊登 了 《 华 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 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4 年 12 月 30 日 刊 登了 《 华宝 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中国工商银行 “20 15 倾心 回馈 ” 基金定投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 年 1 月 22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第 4 季度 报告》、 2015 年 2 月 14 日刊 登了 《 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 式基金 参加 渤海 银行 申购 及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5 年 3 月 2 日 刊登 了 《 华 宝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 于 旗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 司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告》、 2015 年 3 月 3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参 加 申万宏 源证 券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及开 通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 。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9 二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的住 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华宝兴业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0 二十五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办公场 所备 投资 人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华 宝兴业 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 华 宝兴 业中 证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 华 宝兴 业中 证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