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建信鑫安(001304)

建信鑫安: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2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3 四、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9 五、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10 六、 指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4 七、 交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8 八、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22 九、 基金收 益分 配 ................................................................................................................. 27 十、 基金信 息披 露 ................................................................................................................. 28 十一、 基金费 用 ..................................................................................................................... 30 十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32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 33 十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 34 十五、 禁止行 为 ..................................................................................................................... 37 十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39 十七、 违约责 任 ..................................................................................................................... 41 十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 42 十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 43 二十、 其他事 项 ..................................................................................................................... 44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 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中 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升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 汇; 从事 结汇、 售汇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据、目 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 协 议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 及其 他依法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 可 转债 、中期 票据、短 期融资 券) 、 股指期货 、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回 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投资于债 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 其他证券 品种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 为 5%-100% ,其中权证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 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 求 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 具、现 金、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 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 市 值之 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3)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4)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 证金 后,应 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 三条第 二款的基金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董事通过。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在充 分履行监督和复核义务后,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 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 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六 )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 票 据 相 关制 度 ( 以 下简称 “ 《 制 度》 ” ) ,以 规范 对 中 期票 据的 投 资决策 流 程 、 风 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 期票据 属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应符 合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 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公 募基金 投资于 一家企业 发行的 单期中 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原因 和解决 措施。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所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3、 如因 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 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 (七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 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四、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若基金托管人不履行、 怠于履行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与 核查义务, 由此给基金财产或基金管 理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赔偿责任。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五、 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财产应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固有 财产。 基金财 产的债 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8、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募 集 期间 应 开立 “ 基 金 募集 专 户 ” ,用于 存 放 募集 的 资金 。 该账 户 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 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人 应以本 基金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若只有一份正本, 则该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 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止后 15 年。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六、 指令的 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 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书 面授权 文件,该 文件应 加盖公 章并由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委托书。 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授权文件 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授权文件 并经电 话确认 后,授权 文件即 生效。 如果授 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前述时间,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 认的时点为授权 文件的生效时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 包括赎 回、回 购到期付 款指令 、与投 资有关的 付款指 令、实 物债券 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 管理人 发给基 金托管人 的指令 应写明 款项事由 、支付 时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 登记结 算公司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的结 算通知视 为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 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方式 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发送的指令, 或 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 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基 金 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 真实、 完整和有效。 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 不真实、 不 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 人 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 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 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一般为两个工作小时,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 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协商解决。 因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 足 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如有疑问必 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合同项 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 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 基金托管人应及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下达指令时,应 确保 基金资金账户有足 够的 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 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 足的 指令,基金托管人 有权 不予执行,但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 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 有效指令,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若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 以书面方式 (以下简称 “ 授权变更通知书 ” ) 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 权限、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托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传真并经电话确认后, 授权变更通知书即生效 , 原授 权文件同时废止 。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新的授权通知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 正本。 授权通知生效之 后, 正本送达之前, 基金托管人按照授权通知传真件内容 执行有关业务, 如果授权通知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 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 明确 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 否则, 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七、 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 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 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 《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 办法》 ,在每 月第二个 工作日 内,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对结 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 留出足够资金头 寸, 以保证正常交收。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 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 券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 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 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 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 确保资金清算。 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 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 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 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 在基金资 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 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 定 1、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的确认 、清算 由基金 管理人或 其委托 的登记 机构负 责。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放日 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本基金( 或本基 金管理 人委托) 的登记 机构每 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 登记 机构应 通过与 基金托管 人建立 的加密 系统发送 有关 数据 (包 括电子 数据和盖 章生效 的纸制 清算汇总 表 ) , 如因各 种原因, 该系统 无法正 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5、 如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本 基金的 登记业务 ,应保 证上述 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 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 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 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非基金托管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8、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9、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 金 申购 、赎 回等 款项采 用 轧差 交收 的结 算方式 , 基金 托管 账户 与 “注册登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记清算账户 ” 间, 申购款实行 T+2 日交收; 转换款实行 T+2 日交收; 赎回款实行 T+3 日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 注 册登 记 清 算 账 户 ” 间 的 资金 清 算 遵 循 “ 净 额 清 算、 净 额 交 收 ” 的原 则, 即按 照托 管账户 当日 应收 资金 ( 包括申 购资 金及 基金 转 换转入 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 赎回费、 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 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 额时,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不包含申购费) 在当 日 15:00 前 从 “ 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 用) ,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2:00 前划往 “ 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 ,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 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 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在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它 基金开 展转换业 务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 托管人 将根据 基金管理 人传送 的基金 转换数据 进行账 务处理 ,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 金开展 基金转 换业务应 按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进行 公告。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 果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 责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托管人对此结果不承担责任。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股指期货 、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 值日有 市价的, 采用市 价确定 公允价 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 值日无 市价,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 资品种 不存在 活跃市场 ,采用 市场参 与者普遍 认同, 或被以 往市场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实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5、如有 充足理 由认为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6、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五 )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三 位以内 (含第 三位 )发 生差错 时,视 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主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基金托 管人承 担复核 责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3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八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 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九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十 )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九、 基金收 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人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核实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 ( 依据具 体方案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就 支付的 现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划 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2、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配 利润计 算截止 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十、 基金信 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 拟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在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应 予 保 密 。 除 按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信息 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 服从法 院判决或 裁定、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临时报 告、澄 清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 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 本章第 (二) 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 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


(2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十 一、 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 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0.8%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相关账户的 开户及维护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 的银行汇划 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和仲裁费 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五)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金托 管费率,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六 )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七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 管理人 签署重 大合同文 本后, 应及时 将合同文 本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2、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与本基 金账务 处理、 资金划拨 等有关 的合同 、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十 四、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须 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妥善保 管基金 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 该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须 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7 )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 名:如 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时更换, 由单独 或合计 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人和 新任基 金托管 人应在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8、 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基 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二)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十 六、 托管协 议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 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十 七、 违约责 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 一方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 管理人 及 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进行 投资 或 不投资 而造成 的损失 。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 协议。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 影响。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十 九、 托管协 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双方公章/ 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 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托管协议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监管部门两份, 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二 十、 其他事 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