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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ETF(510010)

治理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年三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 【 重要 提示 】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2009 年 8 月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09】 795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 年9 月25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监会核准 , 但 中 国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基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前,需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产品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风 险 承 受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对投 资 本 基 金的 意 愿 、时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出 独 立 决策。 投 资 者 根据 所 持 有份额 享 受 基 金的 收 益 ,但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资 风 险 。投资 本 基 金 可能 遇 到 的风 险 包 括 : 标的 指 数 回报与 股 票 市 场 平 均 回 报 偏离 的 风 险、标 的 指 数 波动 的 风 险以及 基 金 投 资组 合 回 报与标 的 指 数 回 报 偏 离 的 风险 , 基 金份额 二 级 市 场交 易 价 格折溢 价 的 风 险, 基 金 的退市 风 险 ,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回 失 败的风 险 以 及 基金 份 额 赎回对 价 的 变 现风 险 等 等。 本基金属股 票 基 金 , 风险 与 收 益高于 混 合 基 金、 债 券 基金与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本基金 为 指 数 型 基 金 , 紧 密跟 踪 标 的指数 , 具 有 和标 的 指 数所代 表 的 股 票市 场 相 似的风 险 收 益 特 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品种。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者 在 投资本 基 金 前 应认 真 阅读 本 基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 金的 过往业绩并 不 代 表 其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的 业 绩 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4 年12 月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 目 录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4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0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5 六 、基 金的募 集 .................................................... 38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9 八 、基 金份额 折算 与变更 登记 ......................................... 40 九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42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4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56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 67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 69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70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7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9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2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3 十 九、 风险揭 示 .................................................... 88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92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94 二 十二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10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6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7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27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 127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 一 、绪 言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上证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中国农业 银行) 基金合同

















指 《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 《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对 该 等 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投资者 上交所《业务细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 细则》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 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 产 投资于本基金, 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协 调 本 基 金 发 售 等 工 作 的 代 理 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 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代销机构 指发售代理机构和/ 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直销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面确 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效 申 请 工 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 数的增加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要求卖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赎回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减少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其他 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180 公司 治理指 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 通过购买标 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 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 以达到复制指数 的目的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者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为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的 整 数 倍 现金替代 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 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当 日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中 的 组 合 证 券 市 值 和 现 金 替 代之差; 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预估现金部分 指 为 便 于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及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 由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指定交易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中 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交易时间内, 申购赎回清单中的组合证券 (含预 估现金部分)实时市值,简称 IOPV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利润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收益评价日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本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增 长率差额之日 基金净值增长率 指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基 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 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标 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 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基金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苏奋(代任)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 以 下 简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苏 奋 先 生 , 督 察长 , 代任 董 事 长 及 总 经理 。 纽约 城 市 大 学 工 商管 理 硕士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广 州 分 行市场 营 销 部 总经 理 助 理、副 总 经 理 ,交 通 银 行纽约 分 行 信 贷 管 理 部 经 理、 公 司 金融部 经 理 、 信用 风 险 管理办 公 室 负 责人 , 交 通银行 投 资 管 理 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于 亚 利 女 士 , 董事 , 硕士 学 历 。 现 任 交通 银 行执 行 董 事 、 副 行长 、 首席 财 务 官 。 历 任 交通 银 行 郑州分 行 财 务 会计 处 处 长、郑 州 分 行 副行 长 , 交通银 行 财 务 会 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 雷 贤 达 先 生 , 副董 事 长, 学 士 学 历 , 加拿 大 证券 学 院 和 香 港 证券 学 院荣 誉 院 士 。 历 任 巴克 莱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基 金 经 理、施 罗 德 投 资管 理 ( 香港)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交 银 施 罗德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总经理 。 曾 任 中国 证 监 会开放 式 基 金 海 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阮红女士,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 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 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 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 吴伟 先生,董事,博士学历。 现任交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中心总裁 , 交通银行 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预算财务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沈阳分行行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 孟 方 德 先 生 , 董事 , 硕士 学 历 。 现 任 施罗 德 投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亚 太 区总 裁 。 历 任 施 罗 德投 资 管 理有限 公 司 分 析师 、 投 资经理 , 施 罗 德投 资 管 理(新 加 坡 ) 有 限 公 司 副 董事 长 , 施罗德 投 资 管 理国 际 有 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施 罗 德投资 管 理 ( 卢 森 堡 ) 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施 罗 德 投资 管 理 (日本 )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施 罗 德 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 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 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 、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 、经济学院院长 。 周 林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学 历 。 现 任上 海 交通 大 学 安 泰 经 济与 管 理学 院 院 长 、 教 授 。历 任 复 旦大学 管 理 科 学系 助 教 ,美国 耶 鲁 大 学经 济 系 助理教 授 、 副 教 授 , 美 国 杜克 大 学 经济系 副 教 授 ,香 港 城 市大学 经 济 与 金融 系 教 授,美 国 亚 利 桑 那 州 立 大 学凯 瑞 商 学院经 济 系 冠 名教 授 , 上海交 通 大 学 上海 高 级 金融学 院 常 务 副 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杜静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潜江支行办公 室副主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信贷处副处长、信贷处处长兼授信催理处主任、国外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 业务处处长;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业务代理处处长;交通银行宜昌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华中授信审批中心总经理。 裴关淑仪 女士,监事,CFA、CIPM、FRM,工商管理、资讯管理双硕士。 现任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 经理。 曾任职荷兰银行、 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 资 讯 科 技 部 主 管 、 中 国 事 务 联 席 董 事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陈超女士,监事,硕士学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员,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合规审计部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苏奋先生,督察长,代任董事长及总经理。简历同上 。 许 珊 燕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兼 任 交 银 施 罗 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公司董事。 历 任 湖 南大 学( 原湖南财经学院) 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铮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电子工程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瑞士 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2009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投资研究部 数量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12 月27 日起担任 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屈乐伟先生 ,2009 年9 月25 日至2013 年3 月29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项廷锋(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杨利平(投资总监) 管华雨(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25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4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须 覆 盖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 程 和业 务 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 风 险 管理 部 , 风 险 管 理部 保 持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权 威 性, 负 责 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 及 各 部 门 在内 部 组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要 形 成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机 制 ,建 立 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5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体 系 结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确 、 相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构 , 由最 高 管 理 层 对 风 险管 理 负 最终责 任 , 各 个业 务 部 门负责 本 部 门 的风 险 评 估和监 控 , 风险 管理部 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 公 司 常 设 的 监事 机 构,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监 事会 对 公 司 财 务 、公 司 董事 、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的专 业 委员 会 之 一 , 对 公司 内 部控 制 制 度 、 监 察稽 核 制度 进 行 检 查 评 估 ;审 查 公 司财务 , 对 公 司内 部 管 理制度 、 投 资 决策 程 序 和运作 流 程 进 行 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 的 专 业委 员 会 之 一 , 风险 控 制委员会负责拟定 公 司 风险 管 理 战 略 及 政 策, 制 定 灾难复 原 计 划 及紧 急 情 况处理 制 度 , 确保 公 司 风险控 制 符 合 标 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 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


(5)督察长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利 ; 直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就 内部 控 制 制 度 和 执行 情 况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评 价 、 报告、 建 议 职 能; 定 期 和不定 期 地 向 董事 会 报 告公司 内 部 控 制 执行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 制定 公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和 防 范及 控 制 措施, 组织 执 行,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的 风 险 管理系 统 的 发 展提 供 协 助, 汇 总 公 司 业务 所 有 的风险 信 息 , 独 立 识 别 、 评估 各 类 风险, 提 出 风 险控 制 建 议, 使 公 司 在 一种 风 险 管理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监察稽核部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设 计 及实 施 公 司 合 规 审计 计 划, 检 查 公 司 各 项业 务 的合 规 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6 法 务 部 负 责 公 司的 法 律事 务 及 协 调 实 施信 息 披露 事 务 , 依 法 维护 公 司合 法 权 益 , 评 判 并处 理 公 司运营 中 发 生 的法 律 及 信息披 露 相 关 问题 , 及 时向公 司 管 理 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个 业 务部 门 首 要 的 责 任。 部 门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风 险 负全 部 责 任 , 负 责 履行 公 司 的风险 管 理 程 序, 负 责 本部门 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 的开发 、 执 行 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 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 司 建 立 、 健 全了 内 控 体系, 通过高 管人 员 关于 内 控 的 明 确 分工 , 确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恰 当 的 组织和 授 权 , 确保 监 察 活动独 立 , 并 得到 高 管 人员的 支 持 , 同 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岗位 责 任制 , 使 每 个 员 工都 明 确自 己 的 任 务 、 职责 , 并及 时 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 风险评估机制, 通过 适合的程序, 确认 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 司 建 立 了自 下 而 上的风 险 报 告 程序 , 对 风险隐 患 进 行 层层 汇 报 ,使各 个 层 次 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 立 了 足 够 、 有效 的 内部 监 控 系 统 , 如电 脑 预警 系 统 、 投 资 监控 系 统, 对 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术 化 的风 险 控 制 手 段 ,建 立 数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模 型 ,用 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 行 业 及个股 的 风 险 ,以 便 公 司及时 采 取 有 效的 措 施 ,对风 险 进 行 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7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训 计 划, 为 所 有 员 工 提供 足 够和 适 当 的 培 训 ,使 员 工明 确 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8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 业 务、 机 构 网点和 员 工 。 中国 农 业 银行网 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成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辐 射 范 围最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服务 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能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行 之 一 。在海 外 , 中 国农 业 银 行同样 通 过 自 己的 努 力 赢得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型 国 有 商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一贯 秉 承 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 域和城 市 两 大 市场 , 实 施差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造 “ 伴 你成长 ” 服 务 品牌 , 依 托覆盖 全 国 的 分支 机 构 、庞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化 的 金 融产品 , 致 力 为广 大 客 户提供 优 质 的 金融 服 务 ,与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中 国 第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务 的 国内 商 业 银 行 , 经验 丰 富, 服 务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9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表明 了 独 立 公正 第 三 方 对中 国 农 业银行 托 管 服 务运 作 流 程的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健 全 有 效性的 全 面 认 可。 中 国 农业银 行 着 力 加强 能 力 建设, 品 牌 声 誉 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 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 营运中心 、委 托 资 产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 托 管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处、 境外资产 托 管 处 、 综合 管 理 处、 风 险 管 理 处, 拥 有 先进的 安 全 防 范设 施 和 基金托 管 业 务 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 高级 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4 年12 月 31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243 只,包括富国天 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大 成 积 极 成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景阳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同 德 主 题增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博 时 内需增 长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汉 盛 证券投 资 基 金 、 裕 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景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鸿阳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丰 和价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久 嘉证 券 投 资基金 、 长 盛 成长 价 值 证券投 资 基 金 、宝 盈 鸿 利收益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 河 收 益 证券 投 资 基金、 长 盛 中 信全 债 指 数增强 型 债 券 投资 基 金 、长信 利 息 收 益 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长 盛 动 态 精选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 内 需增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万 家 增强收 益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大 成 精选 增 值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银 利 精 选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国 天 瑞 强 势地 区 精 选混合 型 证 券 投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0 资 基 金 、 鹏华 货 币 市场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中 海分红 增 利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货 币 市 场 证券 投 资 基金、 新 华 优 选分 红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泰达宏 利 货 币 市场 基 金 、交银 施 罗 德 货币 市 场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信诚 四 季 红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 时 货 币市场 基 金 、 富兰 克 林 国海弹 性 市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益民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 回 报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中 邮 核 心 优 选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景 顺 长 城内需 增 长 贰 号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 首 选 企 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东吴 价 值 成长双 动 力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宝盈 策 略 增长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国 泰 金 牛 创 新 成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益 民创 新 优 势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华 夏 复 兴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富国 天 成 红利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信 双 利 优 选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兰 克 林 国 海 深 化 价 值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申万 巴 黎 竞争优 势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新 华 优 选 成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金 元惠 理 成 长动力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天 治 稳 健 双盈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中 海 蓝筹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丰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金 元惠 理 丰 利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交银 施 罗 德 先 锋 股 票 证 券投 资 基 金、东 吴 进 取 策略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建 信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内需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行 业轮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 景顺长城能源基 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优 势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工 银 瑞 信中小 盘 成 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东 吴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 资基金 、 博 时 创业 成 长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招商信 用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易方 达 消 费 行业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富 国 汇利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工 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深 证 红 利 交易 型 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联接基 金 、 富 国可 转 换 债券证 券 投 资 基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1 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 联 接 基 金、 泰 达 宏利领 先 中 小 盘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 富 社 会责 任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消 费 服 务行 业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黄 金 主 题证券 投 资 基 金(LOF ) 、中邮 中 小 盘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浙 商聚 潮 产 业成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嘉 实 领 先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联 接 基 金 、南 方 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交银 施 罗 德 先 进 制 造 股 票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上 投 摩根 新 兴 动力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策 略 回 报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金元 惠 理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长信 内 需 成长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大 成 中 证 内地 消 费 主题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景 顺 长城核 心 竞 争 力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汇 添 富 信用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光 大 保德信 行 业 轮 动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富 兰 克 林国海 亚 洲 ( 除 日 本 ) 机 会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汇 添 富 逆向投 资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大 成 新 锐 产 业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申 万菱 信 中 小板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广 发 消 费 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 财14 天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嘉 实 全 球房 地 产 证券投 资 基 金 、金 元 惠 理新经 济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东吴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建 新社 会 责 任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月添利 理 财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安 信目 标 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富国7 天理财 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易 方 达 中债新 综 合 指 数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LOF ) 、 工银瑞 信 信 用 纯 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大 成 现 金增 利 货 币市场 基 金 、 景顺 长 城 支柱产 业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 易 方达月 月 利 理 财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摩 根 士 丹利华 鑫 量 化 配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2 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安 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14 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纯债 债 券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金 元惠 理 惠 利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南 方 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 顺 长 城 品 质投 资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中 海可转 换 债 券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融 通 标 普 中 国可 转 债 指数增 强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大 成 现 金 宝场 内 实 时申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 荣祥保 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国 泰 中国 企 业 境外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 国 海 焦点 驱 动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景 顺 长 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景安短 融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嘉 实 研究 阿 尔 法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华 行 业 轮换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富国 目 标 收益一 年 期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汇 添 富 高 息债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东 方 利群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南方稳 利 一 年 定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 四 季 金 利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华 夏永 福 养 老理财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嘉 实 丰 益 信 用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国 泰 国证医 药 卫 生 行业 指 数 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罗 德 定 期支付 双 息 平 衡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光 大 保 德信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易 方 达 投资级 信 用 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广发 趋 势 优选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华润 元 大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长 盛 双 月红一 年 期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富 国 国有 企 业 债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安 达 信 用 主 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中 邮定 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安信 永 利 信 用定 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银 瑞 信 信息产 业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大 成 景祥 分 级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克 林 国 海岁岁 恒 丰 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景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万 家 市 政纯债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建 信 稳 定添利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 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活期宝货 币市场基金、 融 通 通 源 一年 目 标 触发式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大 成 信 用增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鹏 华 品牌 传 承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国 泰 浓 益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汇 添 富 恒生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长 盛 航 天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3 海 工 装 备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发新 动 力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东 吴 阿 尔 法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诺 安天天 宝 货 币 市场 基 金 、前海 开 源 可 转 债 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 、 新华 鑫 利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富 国 天 盛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景 顺 长 城中小 板 创 业 板精 选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双动 力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建 信改革 红 利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周 期回 报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中 海 积 极收 益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申 万 菱信中 证 环 保 产业 指 数 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博 时裕隆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 数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天 弘 季 加 利理 财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新 华鑫安 保 本 一 号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诺 安 永 鑫 收益 一 年 定期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大 成 景 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医 疗 保 健 量 化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融 通 月 月添利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惠 祥 分级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建 信 稳定添 利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东 方 新 兴 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银 华双 月 定 期理财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嘉 实 新 兴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工银 瑞 信 高 端制 造 行 业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工银 瑞 信 添 益 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 药 卫 生 指 数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富 国 天 时 货币 市 场 基金、 鹏 华 先 进 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 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 场 基 金 、 南方 理 财 金交易 型 货 币 市场 基 金 、工银 瑞 信 创 新动 力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方 添益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富 国 中证国 有 企 业 改革 指 数 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沪港 通 恒 生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大成 产 业 升级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LOF)。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4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 和 内 部控制 工 作 进 行监 督 和 评价 。 托 管 业 务部 专 门 设置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 备 了专 职 内 控监督 人 员 负 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 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实 行 严格的 复 核 、 审核 、 检 查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中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保 管 、 存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 息 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人 负 责,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规 定 的 投 资 比例 和 禁 止投资 品 种 输 入监 控 系 统,每 日 登 录 监控 系 统 监督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并 通 过基金 资 金 账 户、 基 金 管理人 的 投 资 指令 等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 的 其他行为 。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5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 (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0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8 电话: (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1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2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3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4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9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 (0571)85776114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李珊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5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 )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6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4979037 传真: (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 (0471 )4960762,( 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17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0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19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0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1 (21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3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4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2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5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6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7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3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8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29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30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1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4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342 联系人:彭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2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3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4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5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5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6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37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6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 (0755)25832852 传真: (0755)25831718 联系人:崔国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7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沈兆杰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8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09]795 号文核 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09 年8 月31 日至2009 年9 月18 日止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1,009,284,164.0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5,824 户。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9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9 月2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不 满 两 百 人 或 者基 金 资产 净 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0 八 、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如 变 更标 的 指 数 ) 或 为提 高 交易 便 利 , 基 金 管理 人 可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申请 办 理 基金份 额 折 算 与变 更 登 记。基 金 份 额 折算 由 基 金管理 人 办 理 , 并由注册 登记 机 构 进行基 金 份 额 的变 更 登 记。折 算 后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与 折 算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值 的 对 应关系 参 见 届 时的 公 告 和招募 说 明 书 的定 期 更 新。基 金 份 额 折 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 调 整 后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占基 金 份 额 总额 的 比 例不发 生 变 化 。 基 金 份 额 折算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权 益 无 实质性 影 响 。 基金 份 额 折算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按 照 折 算后的 基 金 份 额享 有 权 利并承 担 义 务 。基 金 管 理人应 就 其 具 体 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假设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为X、 基 金份额总额为 Y, 标的 指数收盘 值为I,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为 1:K,即 基金份额折算后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 I/K,则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K I Y X / / ? 折算比例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8 位。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 例 , 对 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进行折 算 , 折 算后 的 基 金份额 采 取 截 位 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设某投资者在基金份额折算前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 5,000 份,基 金份额折 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5,820,000,320.59 元 , 折 算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5,035,174,000 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 1,233.69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 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为 1:1000, 则折算比例和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为: (1 )折算比例=(5,820,000,320.59/5,035,174,000 )/(1233.69/1000) = 0.93691994 (2)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5,000×0.93691994=4,684 3、基金份额折算 的结果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1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 2009 年 12 月 4 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 2009 年 12 月 4 日标的 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2009 年12 月4 日, 上证180 公司治理指数收盘 值为 938.90 点,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1,054,880,523.33 元,折算前基金份 额总额为1,009,284,164 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5 元。 根 据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约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公 式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比 例 为 1.11319302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折算后基 金份额总额为 1,123,524,362 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0.939 元。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根 据 上述 折 算 比 例 , 对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的 基 金份 额 进 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7 日 进 行 了 变 更登 记 。 折算后 的 基 金 份额 保 留 到整数 位 ( 小 数部 分 舍 去,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可以自 2009 年 12 月 8 日起在其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 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2 九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一)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上市条件, 于 2009 年12 月 15 日起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010)。 ( 二) 基金份 额的 上市交 易 基 金 份 额 在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的 上 市 交易 需 遵 照《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规 则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交所 《业务细则》 等有关规定。 包 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不足 100 份的部分可以卖 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 三) 终止上 市交 易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易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可终 止 基金 份 额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 四)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的计 算与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 ,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在开 市 后 根 据申 购 赎 回清单 和 组 合 证券 内 各 只证券 的 实 时 成 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3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值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必 须 用现 金 替 代 的 替 代金 额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用 现金 替 代 成份证 券 的 数 量与 最 新 成交价 相 乘 之 和+ 申 购 赎回清 单 中 的 预 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4 十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申购 赎 回代 理 券 商 办 理 基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 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代 理 券商 的 名 称 、 住 所等 信 息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五 、 相 关服务机构”中“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开放时 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 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情 况 对 前述开 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行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实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申购、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 基 金 可 在 基 金上 市 交易 之 前 开 始 办 理申 购 。但 在 基 金 申 请 上市 期 间, 基 金 可暂停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12 月15 日开放申购、 赎 回业务, 投资者可在开 放日的开 放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 三 )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交所《业务细 则》的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5 ( 四 )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 更改前至少3 个工作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五 )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 资 者 须 按 申 购赎 回 代理 券 商 规 定 的 手续 , 在开 放 日 的 开 放 时间 提 出申 购 、 赎 回 的 申 请。 投 资 者申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根 据申购 赎 回 清 单备 足 相 应数量 的 股 票 和 现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回 申 请在 受 理 当 日 进 行确 认 。如 投 资 者 未 能 提供 符 合要 求 的 申 购 对 价 ,则 申 购 申请失 败 。 如 投资 者 持 有的符 合 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不足 或 未 能 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 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 办理基 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 日办 理现金替代等 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 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 购 赎 回 代 理券 商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如 果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在清算 交 收 时 发 现 不 能 正 常履 约 的 情形, 则 依 据 《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对清 算 交 收 和 登 记的 办 理时 间 、 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 六 ) 申购、 赎回 的对价 及费 用 1、 申购对价、 赎回对 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 额 确 定 。 申购 对 价 是指投 资 者 申 购基 金 份 额时应 交 付 的 组合 证 券 、现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他 对 价 。赎回 对 价 是 指投 资 者 赎回基 金 份 额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交 付 给 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6 易所开市前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 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 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 关费用。


( 七) 申购赎 回 清 单的内 容与 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 申 购 赎 回 清单 公 告内 容 包 括 最 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 所 对 应 的 组合 证 券内 各 成 份证券数据、 现金替代、T 日现金替代的溢价比例、T 日允许现金替代的最高比例、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它相关内容。 2、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 合 证 券 是 指 本基 金 标的 指 数 所 包 含 的全 部 或部 分 证 券 。 申 购赎 回 清单 将 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是基金申购赎回的最基本单位。 4、申购赎回清单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申购 、 赎回 过 程 中 , 投 资者 按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 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 禁止现金替代 (标志为 “ 禁止” ) 、 可以现金 替代 (标志为“ 允许” )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 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 是指 在 申购 、 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该 成 份 证 券 不 允许 使 用 现金作 为替代 。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是指 在 申购 基金份额时,允 许 使用 现 金 作 为 全 部或 部 分该 成 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 现金作为替代 。 必须现金替代 是指 在 申购 、 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该 成 份 证 券 必 须 使 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7 ① 适 用 情 形 : 可以 现 金替 代 的 证 券 一 般是 由 于停 牌 等 原 因 导 致投 资 者无 法 在 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 中 , 根 据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则, “ 该证 券 参 考 价 格 ”定 义 为“ 该 证 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 果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上述 关 于 “ 该 证 券参 考 价格 ” 的 定 义 及 现金 替 代金 额 计 算公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为准。 收 取 可 以 现 金 替代 溢 价的 原 因 是 , 对 于使 用 可以 现 金 替 代 的 证券 , 基金 管 理 人 需 随 后 买入 , 而 实际买 入 价 格 加上 相 关 交易费 用 后 与 申购 时 该 证券的 参 考 价 格 可 能 有 所 差异 。 为 便于操 作 , 基 金管 理 人 在申购 赎 回 清 单中 预 先 确定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并据 此 收 取替代 金 额 。 如果 预 先 收取的 金 额 高 于基 金 购 入该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则 基 金 管理人 将 退 还 多收 取 的 差额; 如 果 预 先收 取 的 金额低 于 基 金 购 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 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 购 入 成 本 (包 括 买 入价格 与 交 易 费用 ) 的 差额, 确 定 基 金应 退 还 投资者 或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项 ; 若 未能购 入 全 部 被替 代 的 证券, 则 以 替 代金 额 与 所购入 的 部 分 被 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 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 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不含T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 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 购 入 成 本 加上 按 照 最近一 次 收 盘 价计 算 的 未购入 的 部 分 被替 代 证 券价值 的 差 额 ,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8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 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21 个交易日),基 金 管 理 人 将应 退 款 和补款 的 明 细 及汇 总 数 据发送 给 相 关 申购 赎 回 代理券 商 和 基 金 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 替 代 限 制 : 为更 有 效控 制 基 金 的 跟 踪偏 离 度和 跟 踪 误 差 , 基金 管 理人 可 规 定 投 资 者 使用 可 以 现金替 代 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超过 申 购 基 金份 额 资 产净值 的 一 定 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其 中 , 根 据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则, 上 式中 “ 该 证 券 参 考价 格 ”定 义 为 “ 该 证 券 前一 交 易 日除权 除 息 后 的收 盘 价 ”。 如 果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对上 式 中 “ 该 证 券 参 考 价格 ” 的 定义以 及 现 金 替代 比 例 计算公 式 发 生 变化 , 以 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的最新规则为准。 (3) 必须现金替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必须 现 金替 代 的 证 券 一 般是 由 于标 的 指 数 调 整 ,即 将 被剔 除 的 成 份 证 券 ,或 基 金 管理人 出 于 保 护持 有 人 利益等 原 因 认 为有 必 要 实行必 须 现 金 替 代的成份证券。 ② 替 代 金 额 : 对于 必 须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在 申 购赎 回 清单 中 公 告 替 代 的 一定 数 量 的现金 , 即 “ 固定 替 代 金额” 。 固 定 替代 金 额 的计算 方 法 为 申 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 T 日预计开盘价。 5、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是指 为 便于 计 算 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值 及 申 购 赎 回 代理 机 构预 先 冻 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本基金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预估现金部分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 单 中 必 须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9 的数量与T 日预计开盘 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T 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 T 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 确定。 另外, 若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申购赎回清单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申 购 赎 回清 单 中 必须用 现 金 替 代的 固 定 替代金 额 + 申 购赎 回 清 单中可 以 用 现 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 清 算 交 收 。现 金 差 额的数 值 可 能 为正 、 为 负或为 零 。 在 投资 者 申 购时,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则 投 资 者应根 据 其 申 购的 基 金 份额支 付 相 应 的现 金 , 如现金 差 额 为 负 数 , 则 投 资者 将 根 据其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获 得相应 的 现 金 ;在 投 资 者赎回 时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数 , 则 投资者 将 根 据 其赎 回 的 基金份 额 获 得 相应 的 现 金,如 现 金 差 额 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 本信 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5 年3 月 25 日 基金名称 治理 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011 2015 年 3 月 24 日 信息内 容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 现金余 额(单位: 元) 1,451.29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 位:元) 1,146,383.29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1460 2015 年 3 月 25 日 信息内 容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 预估现 金部分(单位:元) 492.29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 份)


1000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30.00%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替代标志 溢价比例 替代金额 ( 单位: 元) 600000 浦发银行 2600 允许 10% 600011 华能国际 1000 允许 10% 600016 民生银行 6300 允许 10% 600018 上港集团 600 允许 10% 600019 宝钢股份 1100 允许 10% 600028 中国石化 1500 允许 10% 600030 中信证券 1800 允许 10% 600031 三一重工 700 允许 10% 600036 招商银行 3800 允许 10% 600037 歌华有线 100 允许 10% 600048 保利地产 1500 允许 10% 600050 中国联通 2000 允许 10% 600060 海信电器 200 允许 10%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1 600066 宇通客车 200 允许 10% 600085 同仁堂


200 允许 10% 600089 特变电工 600 允许 10% 600100 同方股份 400 允许 10% 600104 上汽集团 800 允许 10% 600109 国金证券 500 允许 10% 600111 北方稀土 300 允许 10% 600118 中国卫星 100 允许 10% 600158 中体产业 200 允许 10% 600196 复星医药 300 允许 10% 600256 广汇能源 700 允许 10% 600271 航天信息 100 允许 10% 600309 万华化学 200 允许 10% 600317 营口港


400 允许 10% 600332 白云山


100 允许 10% 600352 浙江龙盛 300 允许 10% 600362 江西铜业 200 允许 10% 600383 金地集团 1000 允许 10% 600406 国电南瑞 300 允许 10% 600418 江淮汽车 200 允许 10% 600435 北方导航 100 允许 10% 600497 驰宏锌锗 200 允许 10% 600499 科达洁能 100 允许 10% 600518 康美药业 400 允许 10% 600535 天士力


100 允许 10% 600547 山东黄金 200 允许 10% 600549 厦门钨业 100 允许 10% 600583 海油工程 400 允许 10%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2 600588 用友网络 100 允许 10% 600597 光明乳业 100 必须 0% 1984.000 600600 青岛啤酒 100 允许 10% 600633 浙报传媒 100 允许 10% 600649 城投控股 300 必须 0% 2169.000 600674 川投能源 300 允许 10% 600690 青岛海尔 400 允许 10% 600705 中航资本 300 允许 10% 600717 天津港


200 允许 10% 600718 东软集团 200 允许 10% 600739 辽宁成大 300 允许 10% 600741 华域汽车 200 允许 10% 600787 中储股份 200 允许 10% 600795 国电电力 2200 允许 10% 600837 海通证券 1900 允许 10% 600839 四川长虹 900 允许 10% 600875 东方电气 200 允许 10% 600879 航天电子 200 允许 10% 600880 博瑞传播 200 允许 10% 600886 国投电力 800 允许 10% 600900 长江电力 1100 允许 10% 600999 招商证券 500 允许 10% 601006 大秦铁路 1400 允许 10% 601009 南京银行 400 允许 10% 601018 宁波港


900 允许 10% 601088 中国神华 500 允许 10% 601098 中南传媒 200 允许 10% 601117 中国化学 500 允许 10%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3 601118 海南橡胶 300 允许 10% 601166 兴业银行 2600 允许 10% 601169 北京银行 1500 允许 10% 601186 中国铁建 700 允许 10% 601299 中国北车 900 允许 10% 601318 中国平安 1200 允许 10% 601328 交通银行 100 必须 0% 645.000 601336 新华保险 200 允许 10% 601377 兴业证券 800 允许 10% 601390 中国中铁 1600 允许 10% 601398 工商银行 4300 允许 10% 601555 东吴证券 300 允许 10% 601600 中国铝业 900 允许 10% 601601 中国太保 700 允许 10% 601607 上海医药 200 允许 10% 601618 中国中冶 1100 允许 10% 601628 中国人寿 400 允许 10% 601668 中国建筑 3500 允许 10% 601688 华泰证券 600 允许 10% 601699 潞安环能 200 允许 10% 601766 中国南车 1100 允许 10% 601800 中国交建 300 允许 10% 601808 中海油服 100 允许 10% 601818 光大银行 4600 允许 10% 601928 凤凰传媒 200 允许 10% 601939 建设银行 2200 允许 10% 601958 金钼股份 200 允许 10% 601988 中国银行 5300 允许 10%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4 601989 中国重工 1700 允许 10% 601998 中信银行 700 允许 10% 603000 人民网


100 允许 10% ( 八) 暂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 ) 因 特 殊原 因 ( 如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决 定 临时 停 市 ) , 导致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 于 技 术 系 统 设置 原 因, 在 发 生 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 情 形 之 一 时, 本 基金 的 申 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 时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 在暂停申购、 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九)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 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依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在 指 定 媒体上 刊 登 基 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基金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公告 , 并公告 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 十)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等其 他业务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依 据 其业 务 规 则 , 受 理基 金 份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冻 结与 解 冻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5 ( 十一 )集合 申购 和其他 服务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开 放 集 合申 购 ,即 允 许 多 个 投 资者 集 合其 持 有 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基 金 管理 人 也 可 采 取 其他 合 理的 申 购 、 赎 回 方式 , 并于 新 的 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的 代 理机 构 可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开展 其 他 服 务 , 双方 需 签订 书 面 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6 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紧密 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 二) 投资理 念 本 基 金 遵 循 指 数化 投 资理 念 , 以 反 映 上海 证 券市 场 中 规 模 大 、流 动 性好 、 公 司治理状况良好的股票整体收益状况的上证 180 公司治理指数作为标的指数,采 用 被 动 式 指数 化 投 资实现 跟 踪 偏 离度 与 跟 踪误差 的 最 小 化, 帮 助 投资者 以 较 低 的 成本获取与标的指数同步的收益。 ( 三)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以 标 的 指数 成 份股 、 备 选 成 份 股为 主 要投 资 对 象 , 把 全部 或 接近 全 部 的 基 金 资 产用 于 跟 踪标的 指 数 的 表现 , 正 常情况 下 指 数 化投 资 比 例,即 投 资 于 标 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此外, 为更 好 地 实 现 投资 目 标 ,本基 金 也 可 少量 投 资 于新股 、 债 券 及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融 工 具 。如因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调整、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清单 内 现 金 替 代、 现金差额等因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将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日后允 许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品 种 ( 如 股 指期货等)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 跟踪上证180公司治 理指数, 以完全按照 标 的指数成 份 股 组 成 及其 权 重 构建基 金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为原则 , 进 行 被动 式 指 数化投 资 。 股 票 在 投 资 组 合 中 的 权 重 原 则 上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但 在 因特 殊 情 况(如 流 动 性 不足 等 ) 导致无 法 获 得 足够 数 量 的股票 时 , 基 金 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如股指期货等 ) ,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决策依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标 的 指 数 的相 关 规定 是 基 金 管 理 人运 用 基金 财 产 的决策依据。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7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的 主 要职 责 是 决 定 有 关指 数 重大 调 整 的 应 对 决策 、 其他 重 大 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的 主 要职 责 是决 定 日 常 指 数 跟踪 维 护过 程 中 的 组 合 构建 、 调整 决 策 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中 央 交 易 室 负 责交 易 执行 和 一 线 监 控 。通 过 严格 的 交 易 制 度 和实 时 的一 线 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 程序 研 究 、 决 策 、 组合 构 建、 交 易 、 评 估 及组 合 维护 的 有 机 配 合 共同 构 成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理 程 序 。严格 的 投 资 管理 程 序 可以保 证 投 资 理念 的 正 确执行 , 避 免 重 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支持: 量化 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 等 外 部 研 究力 量 的 研究成 果 开 展 指数 跟 踪 、成份 股 公 司 行为 等 相 关信息 的 搜 集 与 分析、 流动性分析、 误 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 以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 决策委员会依据量化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 或 遇 重 大 事项 时 召 开投资 决 策 会 议, 决 策 相关事 项 。 基 金经 理 根 据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数情况, 结合研究支持, 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指 数成份股 权重 的 方 法构建 组 合 。 在追 求 跟 踪误差 和 偏 离 度最 小 化 的前提 下 , 基 金 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绩效评估: 量化 投资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 相 关 报 告 。绩 效 评 估能够 确 认 组 合是 否 实 现了投 资 预 期 、组 合 误 差的来 源 及 投 资 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 组 合 监 控 与 调 整 : 基 金 经 理 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变 动 , 结 合 成 份 股 基 本 面 情 况 、 成 份股 公 司 行为、 流 动 性 状况 、 基 金申购 和 赎 回 的现 金 流 量情况 以 及 组 合 投 资 绩 效 评估 的 结 果等, 采 取 适 当的 跟 踪 技术对 投 资 组 合进 行 监 控和调 整 , 密 切 跟踪标的指数。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8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五) 投资组 合管 理 为 达 到 紧 密 跟 踪标 的 指数 的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将 以 全 部 或 接 近全 部 的基 金 资 产, 按照标的指数的权 重比例分散投资于各成份股。 正常情况下指数 化投资比例, 即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 到这一投资比例 。此后,如因标的指 数成分股调整、 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将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 确定目标组合、 确定建仓策 略和逐步调整。 (1) 确定目标组合: 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成份股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 合。


(2) 确定建仓策略: 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 公司行为、 基本面等因 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 逐步调整: 通过 完全复制法最终 确定目标组合之后, 基金经理在规定时 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构建和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 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 (如: 股 本 变 化 、分 红 、 停牌、 复 牌 等 )信 息 , 以及成 份 股 公 司其 它 重 大信息 , 分 析 这 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 由于各种原因, 跟踪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可能 会发生调整,分析这种调整对所跟踪标的指数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3) 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 赎回信息, 分析其 对组合的影响。 (4) 组合持有证券、 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 基金经理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 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5)组合调整: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9 ① 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 找出将实际组合调 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 确定 组合调整及交易策略。 ② 如发生成份股变动、 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 它重大事项, 可提请投 资决策委 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③ 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 复制标的指数并 核对, 同时根据最新的 公司行为信息预测下一交易日指 数结构。 (7) 对比指数与组合的每日及累 计的绩效数据, 检测跟踪误差及其趋势。 分 析 由 于 组 合每 只 股 票构成 与 指 数 构成 的 差 异导致 的 跟 踪 误差 的 程 度与趋 势 以 找 出 跟踪误差的来源,进而决定需要对组合调整的部分及调整方法。 (8) 根据指数跟踪研究结果及当日最新组合情况进行指数分析及组合分析并 进行组合调整计算,进而制定明日交易内容与策略。 (9)以 T-1 日指数成 份股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 考虑 T 日将会发生 的上市公 司变动等情况,设计T 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1)每月 每 月 末 , 根 据 基金 合 同中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管 费 等 的 支 付 要求 , 及时 检 查 组合中现金的比例 ,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每 月 末 , 在 基 金经 理 会议 上 对 投 资 操 作、 组 合、 跟 踪 误 差 等 进行 分 析。 分 析 最 近 基 金 组合 与 标 的指数 间 的 跟 踪偏 离 度 情况, 找 出 未 能有 效 控 制较大 偏 离 的 原 因。 每 月 末 ,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可 对 基 金 的 操作 进 行指 导 与 决 策 。 基金 经 理根 据 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2)标的指数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 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在 指 数 成 份股 调 整 生效前 , 分 析 并确 定 组 合调整 策 略 , 尽量 减 少 变更成 份 股 带 来 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0 (2)每月末,量化投资部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 每月末, 基金经 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 组合状况和跟踪 误 差 等 情 况, 重 点 分析基 金 的 偏 离度 和 跟 踪误差 产 生 原 因、 现 金 控制情 况 、 标 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1%,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 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 六) 标的指 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180 公司治理指数。 上证 180 公司治理指 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管理。上证 180 公司治理指数的所有权归属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 如果标的指数可能 存在的不合理性可导致其不能很好地代表市场整体, 表 现 为 标 的 指数 长 期 回报率 落 后 于 市场 综 合 指数回 报 率 , 随着 中 国 市场的 进 一 步 发 展 和 完 善 ,未 来 如 果有更 合 理 、 更能 代 表 中国主 板 市 场 的成 分 股 指数推 出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当 标的指数出现下 列问题时,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① 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 限制其从该 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② 标的指数被相关的交易所停止发布; ③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④ 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 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 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⑤ 标 的 指 数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等 重 大 变 更 导 致 该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标 的 指 数; ⑥ 任 何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针 对 标 的 指 数 或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而 产 生 的 诉 讼 或 行动 已 经 开 始 ,或 任 何 此类诉 讼 行 动 已威 胁 到 并且标 的 指 数 供应 商 合 理地认 为 此 类 诉 讼 或 行 动 可能 对 标 的指数 或 授 权 基金 管 理 人使用 标 的 指 数的 能 力 产生重 大 不 利 影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1 响。 标 的 指 数 更 换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 需要 替 换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中 与 原标 的 指 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 七)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为 标 的 指 数 。 本基 金 标的 指 数 变 更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 随之变更并公告。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属 股 票 基金 , 风险 与 收 益 高 于 混合 基 金、 债 券 基 金 与 货币 市 场基 金 。 本 基 金 为 指数 型 基 金,紧 密 跟 踪 标的 指 数 ,具有 和 标 的 指数 所 代 表的股 票 市 场 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品种。 ( 九) 投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 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 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 等非本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2 ( 十)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 5、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 基金 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金 投 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十一)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三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 现和 投 资 组合报 告 等 内 容, 保 证 复核内 容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4 年10 月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 所载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008,335,799.47 99.01 其中:股票 2,008,335,799.47 99.01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223,309.89 0.95 7 其他资产 765,908.67 0.04 8 合计 2,028,325,018.03 100.00 注:本表权益投资股票项中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5.2.2合计项中不含可退替 代款估值增值,因此二者存在上述差异。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4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484,225.12 0.22 B 采矿业 90,950,033.59 4.49 C 制造业 340,162,900.10 16.7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82,599,982.66 4.08 E 建筑业 127,133,576.55 6.27 F 批发和零售业 20,765,829.38 1.0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2,828,392.80 3.1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49,534,476.51 2.44 J 金融业 1,150,849,383.00 56.79 K 房地产业 62,423,711.36 3.0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585,964.40 0.82 S 综合 - - 合计 2,008,318,475.47 99.11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2,116,948 158,157,185.08 7.80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5 2 600016 民生银行 11,949,866 130,014,542.08 6.42 3 600036 招商银行 7,286,000 120,874,740.00 5.96 4 600030 中信证券 3,381,683 114,639,053.70 5.66 5 600837 海通证券 3,573,028 85,967,053.68 4.24 6 601166 兴业银行 5,047,091 83,277,001.50 4.11 7 600000 浦发银行 4,948,211 77,637,430.59 3.83 8 601668 中国建筑 6,618,855 48,185,264.40 2.38 9 601601 中国太保 1,390,944 44,927,491.20 2.22 10 601818 光大银行 8,788,582 42,888,280.16 2.12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6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 本 报 告 编制 日 前 一年内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前 十名证 券 的 发 行主 体 未 受到公 开 谴 责 和 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235.1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32,953.1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63.4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12,056.90 9 合计 765,908.6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7 十 二、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4 年12 月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 月 57.90% 1.95% 58.23% 1.97% -0.33% -0.02% 2014 年度 69.15% 1.35% 65.33% 1.35% 3.82% 0.00% 2013 年度 -7.74% 1.54% -10.14% 1.54% 2.40% 0.00% 2012 年度 14.17% 1.28% 11.97% 1.26% 2.20% 0.02% 2011 年度 -19.79% 1.33% -20.16% 1.31% 0.37% 0.02% 2010 年度 -18.07% 1.57% -19.79% 1.58% 1.72% -0.01% 2009 年度 (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至 2009 年12 月31 日) 1.61% 1.31% 14.24% 1.79% -12.63% -0.48%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 年9 月25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8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3 个月。截至 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9 十 三、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的 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 构和 注 册 登记机 构 自 有 的财 产 账 户以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费 、 托 管费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 费 用。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有 财 产 承担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基 金 财产 行 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 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债 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0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相 关 金 融 资 产 的公 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 常营 业 日 ,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 四)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估 值 日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 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2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1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并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交 易 所市 场 上 市交 易 或 挂 牌 转让 的 固 定收 益 品 种 ( 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估 值 ;如果 估 值 日 无交 易 , 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6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在 综 合考 虑 市 场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因 素 基 础上形 成 的 债 券估 值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2 证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该权 证 的 收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 日 的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3)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 认 为 采用 了 适 当的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果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按本项第(1 ) - (3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 据 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 反 映 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 五) 估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 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完 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 、 程 序进 行 复 核,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 误后签 章 返 回 给基 金 管 理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金 合 同 和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予以公 布 。 月 末、 年 中 和年末 估 值 复 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注 册登 记 机构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资 者 自 身的过 错 造 成 差错 , 导 致其他 当 事 人 遭受 损 失 的,差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于 该 差 错遭受 损 失 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 原 则 ”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3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未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 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行 确 认 ,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 益 损 失, 则 差 错责任 方 应 赔 偿受 损 方 的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 得 的不当 得 利 返 还的 总 和 超过其 实 际 损 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理人 追 偿 , 如果 因 基 金托管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 金的利 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 外的第 三 方 造 成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时 , 由 基 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4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有 责 任 的当事 人 进 行 追索 , 并 有权要 求 其 赔 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予以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 措 施 防止 损 失 进一步 扩 大 ; 当错 误 达 到或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当 发 生净值 计 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 造 成 损失的 , 应 由 基金 管 理 人先行 赔 付 , 基金 管 理 人按差 错 情 形 ,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会计责 任 方 的 建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5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对 计 算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金管 理 人 书 面说 明 , 份额净 值 出 错 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 担50%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 金管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的损失 ,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将当 日 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发送 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净值 计 算 结 果复 核 确 认后发 送 给 基 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6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按 股 票估 值 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 估值 方 法 的 第(7 ) 项、 权 证 估值方 法 的 第 (4 ) 项进 行估 值 时 , 所造 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而 造成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错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7 十 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金 利 润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规 定 可以 在 基 金 利 润 中扣 除 的费 用 后 的余额。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3、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 可进行收益分 配; 5、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率 为 原 则 进行 收 益 分配。 基 于 本 基金 的 性 质和特 点 , 本 基金 收 益 分配不 须 以 弥 补 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6、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 利润的5% ;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可 供分配 利 润 指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资 产 负 债表 中 未 分配利 润 与 未 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利润的孰低数; 7、本基金收益分配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基金收 益分 配数额 的确 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8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为 收 益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与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 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 重新计算) ;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 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此 计 算截 至 收 益 评 价 日基 金 净值 增 长 率 与 标 的指 数 净值 增 长 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 计算截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 并根据前述原 则确定收 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六)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按照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及时进 行 分 红 资 金的划付。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9 十 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范 围 内 按 照 合 理价 格 确定 ,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 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托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0 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标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年费 率 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标 的 指 数许 可 使用 费 年 费 率 ÷ 当年 天 数,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与 标的 指 数 供 应 商 签 订 的 相 应 指 数 许 可 协 议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年 费 率 为 0.0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基 金 标 的 指 数许 可 使用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季 支付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与 标 的指数 供 应 商 签订 的 相 应指数 许 可 协 议的 规 定 ,标的 指 数 许 可 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 (自然季度) 人民币50,000 元, 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不足 50,000 元的, 按照 50,000 元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根 据 相应 指 数 许 可 协 议变 更 上述 标 的 指 数 许 可使 用 费费 率 和 计 费 方 式 ,基 金 管 理人必 须 依 照 有关 规 定 最迟于 新 的 费 率和 计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1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一章。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基金 费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所 发 生 的信息 披 露 费 、律 师 费 和会计 师 费 以 及其 他 费 用不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展 情 况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率 和 基 金托管 费 率 。 降 低基 金 管 理费率 和 基 金 托管 费 率 ,无须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基 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2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 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 理 人) 同意 ,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 可 以 更换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依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3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同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4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购 和 赎 回安排 、 基 金 投资 、 基 金产品 特 性 、 风险 揭 示 、信息 披 露 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产品 的 特 性 等涉 及 基 金投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上 市 交 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申 购 赎 回代理 机 构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5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最后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的 次日, 将 基 金 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申购赎回清单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个 开 放日 , 通 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8、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6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年 内变 动 超 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 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7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 二)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 年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度 报 告 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公 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完 成 后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8 十 九、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投 资 单 一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 储 蓄和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益 预 期 的金融 工 具 , 投资 者 购 买基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 、 混合 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 资 者 投 资 不 同类 型 的 基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 度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明 书 等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基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自身 的 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 判 断 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 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分 红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变 化 , 不 会 改变 基 金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 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市 场 波 动等因 素 的 影 响下 , 基 金投资 仍 有 可 能出 现 亏 损或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投 资 者 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金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风险 , 由 投 资 者自行负担。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9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投资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完 全 代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均 回 报率 与 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的 价 格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素 、 经济 因 素 、 上 市 公司 经 营状 况 、 投 资 者 心 理和 交 易 制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波动 , 导 致 指数 波 动 ,从而 使 基 金 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 于 标 的 指 数调 整 成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方 法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的 组 合调 整 中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 于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发 生 配 股 、 增 发等 行 为导 致 成 份 股 在 标的 指 数中 的 权 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标 的 指 数 成 份股 派 发现 金 红 利 、 新 股市 值 配售 收 益 将 导 致 基金 收 益率 超 过 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 由 于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停 牌 、 摘 牌 或 流动 性 差等 原 因 使 本 基 金无 法 及时 调 整 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因 法 律 法 规 的限 制 或其 他 限 制 , 本 基金 不 能投 资 于 部 分 标 的指 数 成分 股 。 在使用替代方法, 如投资同行业中相关性较高的股票以替代上述投资受限股票时, 会产生一定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 基金有投资成本、 各种费用及税收, 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将 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7) 在 本 基 金 指 数化 投 资过 程 中 , 基 金 管理 人 的管 理 能 力 , 例 如跟 踪 指数 的 水 平 、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出 的 时 机 选择 等 , 都会对 本 基 金 的收 益 产 生影响 , 从 而 影 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 其 他 因 素 产 生的 偏 离。 如 因 受 到 最 低买 入 股数 的 限 制 , 基 金投 资 组合 中 个 别 股 票 的 持有 比 例 与标的 指 数 中 该股 票 的 权重可 能 不 完 全相 同 ; 因缺乏 卖 空 、 对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0 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但 根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如 出现 变 更 标 的 指 数的 情 形, 本 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 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 将随之调整, 基 金 的 收 益风 险 特 征将与 新 的 标 的指 数 保 持一致 , 投 资 者须 承 担 此项调 整 带 来 的 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 管 本 基 金 将 通过 有 效的 套 利 机 制 使 基金 份 额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格 的 折溢 价 控 制 在 一 定 范围 内 , 但基金 份 额 在 证券 交 易 所的交 易 价 格 受诸 多 因 素影响 , 存 在 不 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开市 后 根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和 组 合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的 实 时成 交 数 据 , 计 算 并 发 布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IOPV) ,供投 资 者 交 易 、 申购 、 赎回 基 金 份 额 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 投 资者若参考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退市风险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符合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条 件被 终 止上 市 , 或 被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回 清 单中 , 可 能 仅 允 许对 部 分成 份 股 使 用 现 金替 代 ,且 设 置 现 金 替 代 比例 上 限 ,因此 , 投 资 者在 进 行 申购时 , 可 能 存在 因 个 别成份 股 涨 停 、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9、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 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根 据 成份 股 市 值 规 模 变化 等 因素 调 整 最 小 申 购赎 回 单位 , 由 此 可 能 导 致投 资 者 按原最 小 申 购 赎回 单 位 申购并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可能 无 法 按 照 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1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 基 金 赎 回 对 价主 要 为组 合 证 券 , 在 组合 证 券变 现 过 程 中 , 由于 市 场变 化 、 部 分 成 份 股流 动 性 差等因 素 , 导 致投 资 者 变现后 的 价 值 与赎 回 时 赎回对 价 的 价 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 二) 其他风 险


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 申 购 赎 回 代 理券 商 因多 种 原 因 , 导 致代 理 申购 、 赎 回 业 务 受到 限 制、 暂 停 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可 能 调整 结 算 制 度 , 如实 施 货银 对 付 制 度 , 对投 资 者基 金 份 额 、 组 合 证券 及 资 金的结 算 方 式 发生 变 化 ,制度 调 整 可 能给 投 资 者带来 理 解 偏 差 的风 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 证 券 交 易 所 、注 册 登记 机 构 、 基 金 托管 人 及其 他 代 理 机 构 可能 违 约, 导 致 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2、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等 相 关 当 事 人的 业 务发 展 状 况 、 人 员配 备 、管 理 水 平 与 内 部 控制 等 对 基金收 益 水 平 存在 影 响 。因业 务 扩 张 过快 、 行 业内过 度 竞 争 、 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务 各 环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因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陷 或 者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失 误 或 违反操 作 规 程 等引 致 风 险,例 如 , 申 购赎 回 清 单编制 错 误 、 越 权违规 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3、技术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服 务 与 后 台 运作 等 业务 过 程 中 , 可 能因 为 技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差错 导 致 投资者 的 利 益 受到 影 响 。这种 技 术 风 险可 能 来 自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及代销机构等。 4、不可抗力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金 资 产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险 。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证券交 易 所 、 注册 登 记 机构和 代 销 机 构等 可 能 因不可 抗 力 无 法 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2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二)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3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三 )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基金财 产的 清偿、 分配 顺序 基金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和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 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后 ,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4 二 十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 依 照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非 交 易过户 、 转 托 管等 业 务 的规则 , 决 定 基金 的 除 调高托 管 费 和 管 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基 金 当 事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并采 取 必 要 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 择 、 更换 代 销机 构 , 并 依 据 销售 代 理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对 其 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5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根 据 国 家有 关 规定 ,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前 提 下 , 以 基 金的 名 义依 法 为 基金融资; (16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以 及 依 据 基金 合 同制 定 的 其 它 法 律文 件 规定 的 其 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同基 金 财 产 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为 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以及申购、 赎回 对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 按 规 定 受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及 时 、 足 额 交付 投 资者 申 购 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不 得 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6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 券 所 产生 的 权 利,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 司 的控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7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 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财产 、 其 他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 情 形 ,应及 时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 护基金 及 相 关 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以及 不 同 的 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为 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开 设 基 金财 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 户, 按照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 保 存 基 金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资 料 不少 于 15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8 年; (10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清 算 、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对 价;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交付赎回对价; (16 )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按 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履行 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21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 破 产 或者 由 接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9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付基金认购、 申购对价及缴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守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 易及业务规则;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各 方 的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金 合 同为 依 据 , 不 因 基金 财 产账 户 名 称而有所改变。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 基 金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凭 所 持有 的 联 接 基 金 份额 出 席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本 基 金 的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并 参 与表决 , 其 持 有的 享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和 表 决票 数 为 ,在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权 益登 记 日 ,联接 基 金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数 乘 以 该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联 接 基 金 份 额 占 联 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0 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应 以 联 接 基 金的 名 义代 表 联 接 基 金 的全 体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本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身 份 行使表 决 权 , 但可 接 受 联接基 金 的 特 定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委托以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理人 的 身 份出席 本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 联 接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开 或 召集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须 先 遵 照 联接 基 金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召 开 联 接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联 接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提 议召 开 或 召集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 由 联接基 金 的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联 接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议 召 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标 准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的 要 求提 高 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但 因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市 条 件而 被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终止 上 市 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1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3)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4) 因 为 当 事 人 名称 、 住所 、 法 定 代 表 人变 更 ,当 事 人 分 立 、 合并 等 原因 导 致 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6)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 交易 所 和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调整 有 关 基 金认 购 、 申购、 赎 回 、 交易 、 转 托管、 非 交 易 过 户等业务的规则; 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其他情形的。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收到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和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2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 间 、 地 点、 方 式 和权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 于 会 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面表 达 意 见 的寄 交 的 截止时 间 和 收 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托 管 人 , 则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3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或 通 过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派 其 代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授权 代 表 应 当出 席 ,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②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会 议 者 出具的 代 理 人 身份 证 明 、委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凭证 及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等 文件 符 合 有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及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 关 的 监 督下 按 照 会议通 知 规 定 的方 式 收 取和统 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经 通知 拒 不 参加收 取 和 统 计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4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表 , 同 时 提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受 托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 委 托证明 等 文 件 符合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和 会 议 通知的 规 定 , 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不 到 上述 的 条 件 , 则 召集 人 可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重 新 表决 的 时 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由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案 ; 也 可 以在 会 议 通知发 出 后 向 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 于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 交 的 提 案(包 括 临 时提 案) , 大 会召 集 人 应当 按 照 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作 出决定 , 并 按 照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 案、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案, 未 获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开 会 议的 通 知 后 , 如 果需 要 对原 有 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 。 在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以 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举 产 生 一名代 表 作 为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出 席或主 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不 影 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 份 证 号码、 持 有 或 代表 有 表决 权的 基 金 份 额数 量 、委 托人 姓 名( 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6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及 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更换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终 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 的 表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的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 则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然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未 出席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担 任 监票 人 。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不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 效 力及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7 表决结果。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立 即 进行 清 点 , 由 大 会主 持 人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 会 议 主 持 人对 于 提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怀 疑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行 重 新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人 未 进 行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新清 点 , 会 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代 表(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 基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票 , 并 由公证 机 关 对 其计 票 过 程予以 公 证 。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监督 计 票 的,不 影 响 计 票效 力 及 表决结 果 。 但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至 少 提前 两 个 工作日 通 知 召 集人 , 由 召集人 邀 请 无 直接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方 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关于本部分第 2 条所规定的第1)-9)项召 开 事 由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生 效后 方 可 执行, 关 于 本 部 分第2 条所规定的第 10) 、11)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 约 束力。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与 终止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8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标 准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的 要 求提 高 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 并; 8) 对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 义 务 产 生 重大 影 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3)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4) 因为当事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导致 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6)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 交易 所 和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调整 有 关 基 金认 购 、 申购、 赎 回 、 交易 、 转 托管、 非 交 易 过 户等业务的规则; 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其他情形的。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准 或 出 具 无异 议 意 见之日 起 生 效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 上 述 基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9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争议的 处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的 订 立、 内 容 、 履 行 和解 释 或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一 式 六份 , 除 上 报 相 关监 管 部门 两 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基 金 投 资 者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办公 场 所 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0 二 十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苏奋(代任)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F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成立 时间:2009 年 1 月15 日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买卖、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汇、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业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代 理 资 金清算 ; 各 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1 融 机 构 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 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币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 卖;外 币 兑 换 ;外 汇 担 保;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证 券 公 司 客户 交 易 结算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 行 、 网 上银 行 业 务;金 融 衍 生 产品 交 易 业务; 经 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和 交 易对 手 库 ,以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技 术 系 统,对 基 金 实 际投 资 是 否符合 基 金 合 同关 于 证 券选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以上证 180 公 司治理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把全 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正常情况下指数化投资比例 , 即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此 外 , 为 更好 地 实 现投资 目 标 , 本基 金 也 可少量 投 资 于 新股 、 债 券及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它金融 工 具 。 如因 标 的 指数成 份 股 调 整、 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内 现 金 替代 、 现 金差额 等 因 素 导致 基 金 投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标 准的, 基 金 管 理 人将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 品种(如股指期货等)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 (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2 (3)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 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标 的 指 数 成分 股 调整 、 基 金 申 购 或 赎回 带 来 现金 等 非本基 金管 理 人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 规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制 条 款中 , 若 属 法 律 法规 的 强制 性 规 定 , 则 当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 议第十五 条 第 九 项 基金 投 资 禁止行 为 进 行 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 通 过 事后 监 督 方式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禁 止 行 为和关 联 交 易 进行 监 督 。根据 法 律 法 规有 关 基 金禁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相 互提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系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关 系 的 公 司名 单 及有 关关 联 方 交 易证 券 名 单。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有 责 任确保 关 联 交 易名 单 的 真实性 、 准 确 性、 完 整 性,并 负 责 及 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的发 生 , 如 基金 托 管 人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 托 管 人事 前 无 法阻止 该 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只 能 进 行 事后 结 算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3 供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方式 。 基 金 托管 人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 是否 按 事 前提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进 行 交 易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行 更 新 ,如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市 场情况 需 要 临 时调 整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决。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基金托 管 人 书 面确 认 后 ,被确 认 调 整 的 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算。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对交易 对 手 的 资信 控 制 ,按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规 则 进 行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 则 根据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成 交单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督 , 但 不承担 交 易 对 手不 履 行 合同造 成 的 损 失。 如 基 金托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按照事 先 约 定 的交 易 对 手或交 易 方 式 进行 交 易 时,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及 时 核 对并以 书 面 形 式给 基 金 托管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说明违 规 原 因 及纠 正 期 限,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 及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通 知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人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已 经生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或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应 当 立 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4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事 项 ,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在下一 工 作 日 及时 核 对 并以 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应积极 配 合 基 金管 理 人 的核查 行 为 , 包括 但 不 限于: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 管 理 人核查 托 管 财 产的 完 整 性和真 实 性 , 在规 定 时 间内答 复 基 金 管 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5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 认 (申) 购、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 确 定 到账日 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 基金 财 产 没有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措 施 进 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 财产 造 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集到的 全 部 资 金划入 基 金 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 基 金 资金 账户, 网下 股 票 认 购 所 募 集 到 的股 票 划 入以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联名方 式 开 立 的证 券 账 户下, 同时在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从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 和募集股票解冻的 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合 法合规 的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付 。 本 基 金 的银 行 预 留印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基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动,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投 资、支 付 或 收 取 现 金 差 额 、支 付 或 收取现 金 替 代 款、 支 付 或收取 现 金 替 代款 的 多 退少补 、 支 付 基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6 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托 管 的 基 金完 成 与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 按照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使 用 的 , 按有 关 规 定开设 、 使 用 并管 理 ; 若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据 注 册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收指 令 办理 本 基 金 因 申 购、 赎 回产 生 的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结算。现金替代的退款和补款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 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有 关 规 定,在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7 开 立 债 券 托管 与 结 算账户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银行 间 市 场 债券 的 结 算。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 后 由 基金托 管 人 负 责 开立。 新账户 按 有 关 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定期 存 款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管 , 保 管凭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 。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办 理 。属 于 基 金托管 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 任 应 由基 金 托 管人承 担 。 基金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 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除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金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证 基 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以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估 值、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 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8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 (2)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估 值 日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B、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认为 采 用 了 适当 的 估 值方法 。 但 是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第 ① -② 小 项 规定的 方 法 对 基金 资 产 进行估 值 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 管人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 映公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④ 国家有最新规 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①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 日 的 收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9 盘 价 估 值 ;如 果 估 值日无 交 易 , 且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日 收盘价 , 确 定 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估 值 ;如果 估 值 日 无交 易 , 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 交 易 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⑦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认为 采 用 了 适当 的 估 值方法 。 但 是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第 ① -⑥ 小 项 规定的 方 法 对 基金 资 产 进行估 值 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综 合 考虑市 场 成 交 价、 市 场 报价、 流 动 性 、收 益 率 曲线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的 债 券 估值,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 况 与 基金 托 管 人商定 后 , 按 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①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证 按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该 权证 的 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交易 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 易 日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0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①-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按 本 项第 ① - ③项 规 定 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 并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商定后 , 按 最 能反 映 公 允价值 的 价 格 估 值。 ⑤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③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 ⑦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④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基 金 份额净 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纠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步扩 大 ; 错误 偏差达 到或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当 发 生净值 计 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 造 成 损失的 , 应 由 基金 管 理 人先行 赔 付 , 基金 管 理 人按差 错 情 形 ,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1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会计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对 计 算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金管 理 人 书 面说 明 , 份额净 值 出 错 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 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采 取 必要的 措 施 后 仍不 能 发 现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 基 金份额 净 值 计 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 于 其 他 不可 抗 力 原因,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而造成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可以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采 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2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 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和 保 管 本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基 金托管 人 按 规 定制 作 相 关账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若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会计 处 理 方 法存 在 分 歧,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方 法 为 准。若 当 日 核 对不 符 , 暂时无 法 查 找 到错 账 的 原因而 影 响 到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报 表 或 定期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对 报表 盖 章 后 , 以 加密 传 真方 式 或 双 方 书 面 商定 的 其 他方式 将 有 关 报表 提 供 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相 关 各 方的报 表 存 在 不符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整 , 调 整以相 关 各 方 认可 的 账 务处理 方 式 为 准。 核 对 无误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托 管 业务部 业 务 专 用章 , 或 者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部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 表 编 制 , 将 有关 报 表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过 程 中 ,发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留足 充 分的 时 间 , 便 于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及 报 告。 半 年 报复核时间为 20 日, 年报复核时间为 30 日 。基金托管人复核完毕,应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 8、 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 结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别 妥 善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制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并 提 交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提供 任 意 一 个交 易 日 或全部 交 易 日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等涉 及 到 基 金重 要 事 项日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应 于 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保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以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守 保 密 义务。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由 于自 身 原 因无法 妥 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 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4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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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6 二 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主 要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售 代 理 机 构以 及 申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提供 。 本 基金管 理 人 根 据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需 要和 市 场 的变化 , 有 权 增 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投 资 者 如 果 想 查询 基 金净 值 、 相 关 公 告、 基 金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息 , 请拨 打 本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 ,021-61055000 )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7 二 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3、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10-24 2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 要(2014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4-11-8 3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1-22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调整固定收益类品种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5-3-20 二 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办 公 场 所 , 投 资者 可 在办 公 时 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 资 者 按此 种 方 式所获 得 的 文 件及 其 复 印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nd001.com 或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 十六 、备 查文 件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8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文件


(二)《 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 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