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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丰合(000327)

南方丰合: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南方丰合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基金管 理人: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 合同 1 目录 一、 前言 ................................................................................................................................... 2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的 基本 情况 ............................................................................................................... 9 四、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 11 五、 基金备 案 ......................................................................................................................... 13 六、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14 七、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 21 八、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8 九、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35 十、 基金的 托管 ..................................................................................................................... 37 十一、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 38 十二、 保本和 保本 保障 机制 ................................................................................................. 40 十三、 基金保 本的 保证 ......................................................................................................... 43 十四、 基金的 投资 ................................................................................................................. 46 十五、 基金的 财产 ................................................................................................................. 58 十六、 基金资 产估 值 ............................................................................................................. 59 十七、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64 十八、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66 十九、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8 二十、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9 二十一 、 保本周 期到 期 ............................................................................................................ 74 二十二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8 二十三 、 违约责 任 .................................................................................................................... 80 二十四 、 争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 81 二十五 、 基金合 同的 效力 ........................................................................................................ 82 二十六 、 其他事 项 .................................................................................................................... 83 二十七 、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84 二十八 、 附件: 保证 合同 ...................................................................................................... 103








































































































基金 合同 2 一、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 合法权 益, 明确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 规范基 金运 作。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是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 二、 基 金合 同是 规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其 他与基 金相 关的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或 表述 , 如 与基 金合 同有冲 突, 均以 基金合 同为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 务。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本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三、证券 投资 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依 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并 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投资 人 投 资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保 本基 金在 极端 情况 下仍然 存在 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如所 投资 债券 的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无法 支付到 期本 息等 情况, 可能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 人购买 本保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视 为同





































































































基金 合同 3 意保证 合同 的约 定。 四、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 及本基 金的 信息 , 其 内容 涉及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务 关系 的, 如与 基金 合同有 冲突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五、 本基金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规 成立并 运作 , 若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与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强制性 规定 不一 致, 应当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为 准。








































































































基金 合同 4 二、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南 方 丰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南 方丰 合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丰合保 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南 方 丰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南方 丰合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基金 合同 5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资 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 资的境 外法 人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保证 人: 指与 基金 管 理人签 订保 证合 同, 为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保 本金 额承担 的保 本清 偿义 务提 供连带 责任 保证 的机 构 。 在 本基金 合同 中如 无特 别指 明即为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保证 人 , 指 重庆市 三峡 担保 集团 有限 公司或 基金 保本 周期 内增 加或更 换的 保 本保证 人 23 、 保本 义务 人: 指与 基 金管理 人签 订风 险买 断合 同, 为本 基金 的某保 本周 期承担 保本 偿付责 任的 机构 。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或由 保证 人为 本基 金的 保本提 供连 带 责任保 证, 或由 保本 义务 人为本 基金 承担 保本 偿付 责任, 具体 保本 保障 机制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进行 相关公 告 24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5 、 销 售机 构: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6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7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南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或接 受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基金 合同 6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 保 本周 期: 即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 在 本 《基 金合 同》 中如 无特 别指明 即指 当期保 本周 期。 本基 金的 保本周 期每 三 年 为一 个周 期。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至三 年后 的对 应日 止;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后的各 保本 周期 自本 基金 公告的 保本 周 期起始 之日 起至 三年 后对 应日止 。 如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日 , 则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日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到 期处 理规 则, 并确 定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起始 时间。 35 、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或到 期日 : 指 保本 周期届 满日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为本基 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三年 后的对 应日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其后 各保 本周 期的规 定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36 、 保本 金额 : 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内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 资金额 ,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息 收入 之和 , 其后 各保 本周期 的保 本金 额为 过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在 份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值 及 其 过 渡期 申 购 费 用 之和 以 及 上 一保 本 周 期 转 入当 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在份 额折 算日 的资产 净值 37 、 保本 : 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 如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积 加 上 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内 的累 计 分 红 款项 之 和 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的 差额 ,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差 额 (即 保 本赔付 差额 ) 38 、保本 赔付 差额: 指根 据《基金 合同》 ,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与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乘积 加 上 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39 、 持 有到 期: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内一 直持有 其所 认购 、 或 过渡 期申购 、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到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 行为 ;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内 是指基 金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40 、保 证: 指保 证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履 行保 本义 务提 供的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41 、 保证 合同 : 指 保证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的 南方 丰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 证 合同》 42 、 过 渡期 : 指 到期 操作 期间结 束日 (不 含该 日) 至下一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之 前的一 段时





































































































基金 合同 7 间,具 体时 期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 43 、 过渡 期申 购: 投资 人 在过渡 期内 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在 过渡期 内, 投资 人 转 换转 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视同 为过渡 期申 购 44 、 份 额折 算日 : 过 渡期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即 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 为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45 、 基 金份 额折 算: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投资 人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 保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基 金份 额 )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变 的前 提下 , 变更 登 记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调 整





46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47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8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49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0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1 、 《业 务规则》 :指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52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3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4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55 、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6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57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基金 合同 8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9 、元 :指 人民 币元 60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1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3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4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5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6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基金 合同 9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 金名 称 南方丰合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保 障保 本周 期到 期时本 金安 全的 前提 下, 有效控 制风 险, 追求 基金 资产的 稳定 增值。 五、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本基金 的首次 募 集上 限 及 规模控 制的 方案 详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 。 六、基 金份 额面 值和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 具体 费率 按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执行 。 七、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八、基 金的 保本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乘 积 加上 其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分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于其 保本 金额 ,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作 日内 ( 含 第二十 个工 作日 , 下 同 ) 将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保证 人对此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 。 其 后各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 如 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 转





































































































基金 合同 10 入 当 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与 到 期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乘 积 加 上 该部 分 基 金 份额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由当 期有效 的 《 基金 合同》 、 《保 本合 同》 或 《 风险买 断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将 该差额 (即 保本 赔付差 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九、保 证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内 , 保 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履 行保 本义 务提供 的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担 保 , 担 保 范 围 为 基金 持 有 人 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与 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乘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 于 其 保本 金 额 的 差额 部分。 保证 人 承 担保 证责 任的最 高限 额不 超过 31 亿元 。担 保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起 六个月 止。 其后各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事 宜,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保 证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届 时签 订的 保证合 同 或风险 买断 合同 决定 ,并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开 始前 公告 十、基 金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每 三年 为一个 周期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至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止 ;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后 的各 保本 周期自 本基 金届 时公 告的 保本周 期起 始 之日起 至三 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到 期处理 规则 ,并 确定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起 始时 间。








































































































基金 合同 11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时间 、发售 方 式 、发 售对 象 1 、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 售方 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加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3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可投 资于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为 30 亿元 人民 币 (不 包括 募集期 利息 ) 。 募 集期 内超 过募集 目 标时采 取比 例配 售的 方式 进行确 认, 具体 办法 参见 《发售 公告 》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本基 金份额 规模 上限 为30 亿 份 基金份 额( 不包 括募 集期 利息转 份额 ) 。 二、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产 ,认 购费 率不 得超 过认购 金额 的 5% 。 2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3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认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4 、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认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三 、基 金份 额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1 、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 基金交易 账户 的单笔 最低 认购金额 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请 参





































































































基金 合同 12 看招募 说明 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 期间的单 个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金额 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和 处 理方法 请参 看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13 五、 基金备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 投 资人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并 提出 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基金 合同 14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人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赎 回开 放日 为每 周一 , 若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 不予 开放 。 具 体办 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调 整本 基金 的开放 频率 和开 放时 间,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调整 前的 三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本基金 的保 本周期 内, 一般不接 受申 购申请 (包 括转换转 入) 。 特殊情 况经 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保 证人 协商并 报监管 部门备 案后 可接受 申购申 请(包 括转 换转入) 。具 体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开始 办理申 购的 具体 日期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本基 金保 本到期 后的 申购 业务 ( 包 括转换 转入 ) 见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始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基金 合同 15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除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 原 则, 对 该持 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即注 册登 记确 认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注册 登记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 赎回 , 以 确定 被赎 回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 限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5 、 若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股票型基金 , 则变更 后对 所有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按照 “先 进先 出” 的原则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无 效。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提 交的 赎回 申请 无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 售机 构对申 购和 赎 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和赎 回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基金 合同 16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人首次 申购 和每次 申购 的最低金 额以 及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人每个 基金 交易账 户的 最低基金 份额 余额, 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募 说明 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限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 说 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2 、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及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3 、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募 说明 书》 , 赎回金 额 单位为 元 。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赎回金 额为 按 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为 元。 4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不低 于法 律法 规规定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6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最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 回费用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申购 份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 赎 回费率 、 赎回 金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和 收 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 调 整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 , 并 最 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 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 合同 17 7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在本基金 的保 本周期 内, 一般不接 受申 购申请 (包 括转换转 入) 。 特殊情 况经 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保 证人 协商并 报监管 部门备 案后 可接受 申购申 请(包 括转 换转入) 。若 开 放申购 期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周 期到 期 前 30 日内 视 情况暂 停





































































































基金 合同 18 本基金 的日 常赎 回和 转换 转出业 务;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基金 合同 19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基金 合同 20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五、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合同 21 七、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福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设立日 期: 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2763888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 投资 人 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基金 合同 22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诚 实 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基金 合同 23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 资人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合同 24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 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基金 合同 25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 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基金 合同 26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资 人 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基金 合同 27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基金 合同 28 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在 基金 合同规 定 范围内 变更为 “ 南方 潜力 新蓝筹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并 按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南方 潜力新 蓝筹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的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计 提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 以及 法律法 规要 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6)变 更基金 类别 , 但在 保本到期 后根 据《基 金合 同》约定 变更 为“南方 潜 力新蓝 筹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但在保 本到 期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变 更为“南方 潜 力新蓝筹 股 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并按 《 基金合同》约 定的“ 南方 潜力新蓝筹 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的投 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执行 的 以及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 除外 ; (9) 保本周期内, 新增或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 停业 、 被 吊销 企业法 人营 业执照 、 宣告 破产或 其他 已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的 情况 , 或 者因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合 并或 分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继 保证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情 况除 外; (10)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29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 理人增加 新的 保证人 ; 保 本周期内 ,因 歇业、 停业 、被吊 销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 破产或 其他 已丧 失继 续履 行担保 责任 能力 的情 况, 或者因 保证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发生 合并 或分 立,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承 继保 证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的权利 和义 务的 情况 下, 更换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5)某 一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变更 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保障 机制 ,变更 下一 保本周 期 的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6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基 金转型 为非 保本 基金 “ 南方 潜力新 蓝筹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 并由此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管理 费率 、托 管费 率 ;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9)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 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登 记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10 )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基金 合同 30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基金 合同 31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 召集 人约 定的 非现 场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基金 合同 32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表 决 意见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小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二 分 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与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 合同 33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 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体 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准 。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基金 合同 34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基金 合同 35 九、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条 件 和 程 序 一、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管 理 人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 (含 2/3 )表 决 通过;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5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后,由基 金托 管人在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6 、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 合同 36 7 、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8 、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 理人更换 后, 如果原 任或 新任基金 管理 人要求 ,应 按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 (含 2/3 )表 决 通过;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5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更换 基金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6 、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 料,及 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联 合公 告。








































































































基金 合同 37 十、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托管协议 。 订立托 管协 议的 目的 是明 确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间 在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38 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 金的 份额 登记 业务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二、基 金登 记业 务办 理机 构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人 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 、取 得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人 基 金 账户;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登 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依照 有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称、 身份信息 及基 金份额 明细 等数据 备 份至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机构 。 其保 存期 限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少 于二 十 年 ;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基金 合同 39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除 外;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 投资人 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基金 合同 40 十二、 保 本 和 保 本 保 障机 制 一、基 金的 保本 (一) 保本 条款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乘 积 加上 其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分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于其 保本 金额 , 差 额部 分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内 (含第 二十 个工 作日 , 下 同) 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保 证人对 此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其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与 到 期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乘 积 加上 该 部 分 基金 份 额 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保本 金额 ,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赔 付差 额 , 由当期 有效 的 《 基金 合同 》 、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同 》 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或保 本义 务 人将该 差额 (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金 额,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金 额 , 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金 额 、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的 利息 收 入之和 其 后 各保 本 周 期 的保 本 金 额 为 过渡 期 申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在 份额 折 算 日 的资 产 净 值 及 其 过渡 期 申 购 费用 之 和 以 及 上一 保 本 周 期转 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在份 额折 算日 的资 产净 值。 (二) 保本 周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每 三年 为一个 周期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至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止 ;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后 的各 保本 周期自 本基 金届 时公 告的 保本周 期起 始 之日起 至三 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到 期处理 规则 ,并 确定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起 始时 间。 (三)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或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 2 、 对于 认购、 或过 渡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 转 换、 转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还是 转型 为 “ 南方 潜力新 蓝筹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都同 样 适用保 本条 款。 (四)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 或 过渡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与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乘积 加 上 该 部分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的 ;








































































































基金 合同 41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或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但在 基金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 前( 不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3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 供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保本 周期 内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 基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保 证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因 不可抗 力事 件直 接导 致保 证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 二、保 本保 障机 制 为确保 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基金管 理人通过与保 证人签订保 证 合同或 与保 本义 务人 签订 风险买 断合 同 , 由 保证 人为 本基金 的保 本提 供连 带责 任保证 或者 由 保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 承担 保本偿 付责 任, 或者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其 他方 式, 以 保证 符合 条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时 可以 获得 保本金 额保 证。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 期由 重庆市 三峡担保集团 有限公司 作 为保证人,为 基金管理人 的 保本义 务提 供连 带责 任担 保。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本 周期的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 人以及保本保 障的额度,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开始 前公 告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保障 机 制按届 时签 订的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 合同 确定 。 在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第一 个保本周期结 束后各保本 周 期的保 本保 障机 制、 保证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情况 和届 时签署 的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披露 各保本 周期 的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 同的 主要 内容 及全文 。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承诺 继续 对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提供 担保 或担任 保本 义务 人的 , 与基 金管理 人另 行签 署保 证合 同或风 险买 断 合同。 当期保 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有权变更下 一个保本周 期的保本保障 机制,并另 行 确定保 本义 务人 或保 证人 , 此项 变更 事 项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 保本 义务人 或保 证人 的有 关资 质情况 、 新签 订的 风险 买断 合同或 保证 合 同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本基金 变更保本保障 机制的,应 当另行与保证 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署保证 合同或风险 买 断合同 。








































































































基金 合同 42 三、保 本周 期内 保证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的增 加或 更换 保本周 期内 ,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出现 足以 影响 其履 行担保 责任 能力 或偿 付能 力情形 的 , 应在该 情形 发生 之日 起三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以及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接到 通 知之日 起三 个工 作日 内应 将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一) 因 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歇 业、 停业 、 被 吊销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 破产或 其他 已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或 偿付 能力 的情 况 ; 或 者因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合 并或 分 立,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承 继保 证人 的权利 和义 务的 情况 下更 换保证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 ; 或 者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合 同约 定在 原有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之外 增加新 的保 证 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 保本义 务人 或保 证人的 有关 资质 情况 、 新 签订的 风险 买断 合同 或保 证合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并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有 关事项 以及 基 金管理 人与 新保 证人 签订 的 《 保证 合同 》 或 者基 金 管理人 与新 保本 义务 人签 订的 《风 险买 断 合同》 。 (二) 除上 述第 (一) 款或 其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情形外 ,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保证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必须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新 任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由 基金管 理人 提 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后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新 的 保 证人或 保本义 务人签 订《 保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 在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的有 关事 项以 及基 金 管理 人与 新 保证人 签订 的《 保证 合同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与 新保 本义务 人签 订的 《风 险买 断合同 》 。 ( 三 ) 新 增或 更换 的新 任保 证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必 须具 有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担 任基金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资 质和 条件 ,并 符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四)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更换 后, 原保 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责 任或偿 付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任 的保 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承 担 , 在 新任 保证 人或保 本义 务 人接任 之前 ,原 保证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应继 续承 担保 证责任 。 原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职 责终止 的 , 原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 内保 证 业务资 料, 及时 向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办理 保证 业务 资料 的交接 手续 , 基 金管理 人和 新任 保证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应及 时接 收。








































































































基金 合同 43 十三、 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仅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由重 庆 市三峡 担保 集团 有限 公司 作为保 证人 。 一、保 证人 基本 情况 1 、保 证人 名称 重庆市 三峡 担保 集团 有限 公司 2 、住 所 重庆市 渝北 区青 枫北 路 12 号 3 幢 3 、办 公地 址 重庆市 渝北 区青 枫北 路 12 号 3 幢 4 、法 定代 表人 李卫东 5 、成 立时 间 2006 年 4 月 6 、组 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7 、注 册资 本 三十亿 元人 民币 8 、经 营范 围 许可经 营项 目: 贷款 担保 、 票据 承兑 担保 、 贸 易融 资担保 、 项 目融 资担 保、 信用证 担保 等融资 性担 保业 务; 在担 保,债 券发 行担 保 一般经 营项 目: 诉讼 保全 担保业 务, 履约 担保 业务 , 与担 保业 务相 关的 融资 咨询、 财务 顾问等 中介 服务 ,以 自有 资金进 行投 资。 9 、其 他 重庆市 三峡 担保 集团 有限 公司前 身为 重庆 市三 峡库 区产业 信用 担保 有限 公司 , 是经国 家 发改委 批准 组建 的市 级担 保公司 , 于 2006 年 4 月成 立。2010 年 1 月 , 公 司正 式更名 为重 庆 市三峡 担保 集团 有限 公司 。 公司 股东 为重 庆渝 富资 产经营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中 国长江 三峡 集团 公司和国 开金 融有限 责任 公司。2014 年中诚 信国际 信用评级 有限 公司、 上海 新世纪资 信评 估投资 服务 有限 公司 、 联 合资信 评估 有限 公司 、 鹏 元资信 评估 有限 公司 评定 重庆市 三峡 担保 集团有 限公 司主 体长 期信 用等级 为 AA+ 。 10 、保 证人 对外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情况 截至 2015 年一 季度 末, 重 庆市三 峡担 保集 团有 限公 司对外 提供 担保 规模 为 558.42 亿元 人民币 元 , 不 超过 公司 2012 年 度经 审计 的净 资产 ( 人民 币 36.26 亿 元 ) 的 25 倍, 其中 为保





































































































基金 合同 44 本基金 提供 担保 的目 前在 保余额 为 23.71 亿元 人民 币 二、保证 人与 基金公 司签 订《南方 丰合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保证合 同》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视为 同意 该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 本 基金 由保 证人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 带责任 担保 , 保证 范围 为基 金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 于 其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 保 证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 31 亿元 。 三、 如果 符合 条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乘 积加上其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累 计分红款项 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其 保本金额, 且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 《 保证 合同 》 的 有关约 定,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保证 人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履 行保 证责 任 通知书》 应 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的 本基 金保 本赔付 差 额总额 、 基 金管 理人已 自行偿 付的金 额 、 需保证 人 清偿 的金额 以及 本基金 在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 的账 户信息 。 保证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后 的 5 个 工作 日 内,将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清 偿款项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中,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该金额 支付 给基 金持 有人 。 保证人 将清 偿款 项全 额划 入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账户 中 后即为 全部 履行 了担 保责 任,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一 进行 清偿 。 四、 除本合同 第十二部分所指 的“更换 保证人的,原保证 人承担的 所有与本基金担 保责 任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保证 人承 担” 以及 下列 除外责 任外,保 证人 不得 免 除担保 责任 。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其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 算 的 总金 额 不 低 于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 供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保本 周期 内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 基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而 终止 的;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保 证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重保 证人 保证责 任的 ,但根 据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基金 合同 45 8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9 、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 致保证 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五、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直 接导 致任何 一方 无法 按约 定履 行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 履行义 务 的( 视不可 抗力事 件的 影响程 度而定), 该方将 免于承担 责任,但应 及时 通知他 方不 可抗力 事件 的发生 及其 影响 并提 供相 应的证 明文 件。 不可 抗力 事件是 指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并 无法 克服 的客观 情况,包 括地 震、 台 风、火 灾、 水灾 等自 然灾 害,以 及罢 工、 政治 动乱 、 战争等 事件 。 六、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保证 人同意 继续 提供 保本 保障 或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认可 的 其他机 构继 续提 供保 本保 障,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签订 保证 合同或 风险 买 断合同 , 同 时本 基金 满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本基金 将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保 证人 承诺 继续对 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证的 , 双 方另 行签 署合 同。 否 则, 本基 金转型 为非保 本基金 “南 方 潜力 新蓝筹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保 证人 不再为 本基金 承担担 保责任 。 七、保 证费 保证费 收取 方式 :保 证费 从基金 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理 费中 列支 。 每日保 证费 计算 公式=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0.2%÷ 当 年天数 。 保证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 理 费之后 的 2 个工 作日 内向 保证人 支付 保证 费。 保证 人收到 款项 后的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基金 合同 46 十四、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 在保 障保 本周 期到期 时本 金安 全的 前提 下, 有 效控 制风 险, 追 求基 金资产 的稳 定 增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可 以投 资于股 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各类债 券 (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债券回 购、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据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分离 交易债 券 、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以及 经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债券类 金融工 具) 、 银行存 款、货 币市场 工具 、股指 期货、 权证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根据中 国宏观经济情况 和证券市 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 投资组合 保险机制对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包括 各类 债 券、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 和 权益 类资 产 ( 股票 、 股 指期 货、 权证等)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 ;固 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恒定 比例 投资 组合保 险策 略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CPPI ) 来实现 保本 和增 值的 目标 。 恒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 险策 略不仅 能从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的 层面 上 使基金 保本 期到 期日 基金 净值低 于本 金的 概率 最小 化, 而且 还能 在一 定程 度上 使保本 基金 受 益于股 票市 场在 中长 期内 整体性 上涨 的特 点。 CPPI 是 国际 通行 的一 种投 资组合 保险 策略 ,它 主要 是通过 数量 分析 ,根 据市 场的波 动 来调整 、修正 风险资 产的 可放大 倍数( 风险乘 数) , 以确保 投资组 合在一 段时 间以后 的价值 不低于 事先 设定 的某 一目 标价值 , 从 而达 到对 投资 组合保 值增 值的 目的 。 在 基金资 产可 放大 倍数的 管理 上, 基金 管理 人的金 融工 程团 队在 定量 分析的 基础 上, 根据 CPPI 数理机 制、 历 史模拟 和目 前市 场状 况定 期出具 保本 基金 资产 配置 建议报 告 , 给 出放 大倍 数的 合理上 限的 建





































































































基金 合同 47 议,供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作为 基金资 产配 置的 参考 。 CPPI 的投 资步 骤可 分为 : 第一步 , 基 金管 理人 金融 工程团 队基 于 CPPI 策略 计 算防守 垫大 小, 根据 对市 场波幅 的 历史数 据和 对未 来的 展望 ,给出 最大 放大 倍数 ,并 形成相 应的 报告 。








第二步 ,根 据金 融工 程报 告,确 定股 票投 资比 例上 限,下 达给 基金 经理 。 第三步 , 基 金经 理在 股票 投资比 例上 限之 内进 行股 票和债 券的 组合 管理 。 假 设在调 整时 刻 t 资 产总 值和 底值分 别 为 At 和 Ft ,那么在 t + Δt 时刻组 合可 投资 于风 险资 产的值 为 Et + Δt= m (At –Ft ) ,Δt 为调 整所需 要的 交易 时间 ,与 整个投 资期 相比 是一 个很 小的量 。 根据 CPPI, 该 保本 策略 成 功的充 分必 要条 件为 : 风险资 产在 调整 点之 间的 损失金 额 ≦ 防 守垫 – 价 值底线 在调 整点 之间 的增 加额 防守垫 = 风 险资 产投 资额 ÷放大 倍数 等价于 :风 险资 产在 调整 点之间 下跌 比例 ≦1/ 放 大 倍数 m 根据 CPPI 进行 资产 配置 是 一个动 态调 整的 过程 , 在 投资的 过程 中, 设定 一系 列的调 整 点来调 整资 产配 置比 例来 达到保 本的 目的 。 在 基金 资产可 放大 倍数 的管 理上 , 基 金 管理 人的 金融工 程团 队在 定量 分析 的基础 上, 根据 CPPI 数理 机制、 历史 模拟 和目 前市 场状况 定期 出 具保本 基金 资产 配置 建议 报告, 给出 放大 倍数 的合 理上限 的建 议, 供基 金管 理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 作为 基金 资产配 置的 参考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资产配 置策略分为两个 层次:一 层为对风险资产 和安全资 产的配置,该层次 以恒 定比例 组合 保险 策略 为依 据, 即风 险资 产部 分所 能承 受的损 失最 大不 能超 过安 全资产 部分 所 产生的 收益 ; 另 一层 为对 风险资 产部 分的 配置 策略 , 依据 稳健 投资 、 风 险第 一的原 则, 以低 风险性 、 在保 本期内 具备 中期上 涨潜 力为 主要 标准 , 构 建风 险资 产组合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情况对 这两 个层 次的 策略 进行调 整。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经 济运 行的质 量与 效率 , 把 握领 先指标 , 预测 未来走 势 , 深入分 析国 家推行 的财 政与 货币 政策 对未来 宏观 经济 运行 以及 投资环 境的 影响 。 本基 金对 宏观经 济运 行 中的价 格指 数与 中央 银行 的货币 供给 与利 率政 策研 判将成 为投 资决 策的 基本 依据 , 并 作为 债 券组合 的久 期配 置的 依据 。 在宏 观分 析及 其决 定的 久期配 置范 围下 , 本 基金 将进行 类属 配置 以贯彻 久期 策略 。 对 不同 类属债 券 , 本 基金将 对其 收益和 风险 情况 进行 评估 , 评 估其 为组 合 提供持 有期 收益 和价 差收 益的能 力 , 同 时关注 其利 率风险 、 信用 风险和 流动 性风险 。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48 的债券 投资 策略 还包 括以 下几方 面: (1)综 合考虑 收益性 、流 动性和风 险性 ,进行 积极 投资。这 部分 投资包 括中 长期的 国 债、 金 融债 , 企 业债, 以及 中长期 逆回 购等 等。 积极 性策略 主要 包括 根据 利率 预测调 整组 合 久期 、 选 择低 估值债 券进 行投资 、 把握 市场上 的无 风险套 利机 会 , 利用 杠杆 原理以 及各 种 衍 生工具 ,增 加盈 利性 、控 制风险 等等 ,以 争取 获得 适当的 超额 收益 ,提 高整 体组合 收益率 。 (2)利 用银行 间市场 和交 易所市场 现券 存量进 行债券 回购所 得的 资金积 极参 与新股 申 购 、新 股增 发 和 配售 ,以 获得股 票一 级市 场 的 可能 投资回 报。 (3)利 用未来 可能推 出的 利率 远期 、利 率 期货 、利 率期权等 金融 衍生工 具, 有效地 规 避利率 风险 。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注重 对股 市趋 势的 研究 , 在 股票 投资限 额内 , 精 选优 势行 业和优 势个 股, 控制 股 票市场 下跌 风险 , 分 享股 票市场 成长 收益 。 本 基金 依据稳 健投 资的 原则 , 以 低风险 性、 在保 本周期 内具 备中 期上 涨潜 力为主 要标 准, 构建 股票 组合, 同时 兼顾 股票 的流 动性。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 上下 游行业 运行 态势 与价 值链 分布来 确定 优势 或景 气行 业, 以 最低 的组合 风险 精选 并确 定最 优质的 股票 组合 。 在 行业 选择中 , 本 基金 注重 宏观 经济景 气状 况及 所处阶 段 , 主要 分析 目前 经济增 长的 构成 、 来 源、 景气状 况, 寻找 增长 空间 较大、 持续 性较 强 的行 业 , 寻 找经济 转型 中受益 程度 最高 的行 业 , 结合 动 态分 析行 业发 展周 期、 与上 下游 关 系与谈 判地 位, 寻找 产业 链中由 弱转 强或 优势 扩大 的行业 。 在个股 的选 择上 , 首 先按 照风险 性由 低至 高、 中期 上涨潜 力由 高至 低和 流动 性由高 到低 对股票 池内 的股 票进 行排 名, 累 加三 项排 名得 到综 合排名 , 取 综合 排名 靠前 的股票 构建 股票 组合 , 进 行组 合投 资 。 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中 对 ST 及*ST 类股票的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不 高于 10% 。 本基金通 过选 择风险 低的 股票,保 证组 合的稳 定性 ;通过选 择具 中期上 涨潜 力的股票 , 保证组 合的 收益 性; 通过 分散投 资 、 组 合投资 和流 动性管 理 , 降 低个股 集中 性风险 和流 动 性 风险。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应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在股 指 期货投 资中 主要 遵循 有效 管理投 资策 略 , 主要 采用 流动性 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约 , 通过 对 现货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值 操作 。








































































































基金 合同 49 (1) 利用 股指 期货 调整 风 险资产 的比 例 和 投资 组合 的β值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CPPI 策略与 市场 的变 化不 断调 整风险 资产 和安 全资 产之 间的比 例 。 在需要 调整风 险资产 的头 寸时 , 本基金 将适当 通过 买卖股 指期货 对风险 资产 头寸进 行调整 。 当需要 增加 风险 资产 头寸 时, 通过 做多 股指期 建立 多头头 寸 ; 反 之, 当需 要 降低风 险资 产头 寸时 , 通 过做 空股指 期货 建立股 指期 货空 头头 寸。 另一方 面 , 本 基金管 理人 还将利 用股 指 期 货调整 投资 组合 的β 值, 利用股 指期 货在 弱市 中降 低风险 资产 组合 的 β 值 , 在强市 中提 高风 险资产 组合 的 β 值 ,以 提 升组合 的业 绩表 现。 (2) α策 略 在投 资组合中 分离出系统风险 ,寻求具 有长期稳定的超 额收益的 投资品种,并利用 股指 期货规 避股 票市 场的 系统 风险。 本基金 的股 指期 货投 资将 充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资产 配 置、品 种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风 险。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被 动投 资权 证为 主要策 略 , 包 括投 资因 持有 股票而 派发 的权 证和 参与 分离转 债 申购而 获得 的权 证, 以获 取这部 分权 证带 来的 增量 收益 。 同 时, 本基 金将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以 价值 分析 为基 础,主 动进 行部 分权 证投 资。 今后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金 合同 50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14) 本基 金持 有的 净敞 口 ( 持 有的 股票 、 权 证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之 和,买 入和 卖出 轧差 计算 )将保 持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至 40% 之间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且每 日所持 期货 合 约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用 于保 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额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基金 的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17)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除上述 第 (15 )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况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基金 合同 51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 规 定, 在适 用于本 基金 的情 况下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三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0.5% 。 本基金 是保 本型 基金 , 保 本周期 为三 年 , 以 三年 期 定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0.5% 作为本 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在投 资期限 上较 为类 似, 并且 能够使 本基 金 投 资人 判断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 收益 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三 年期 存款利率 计算。 若中 国人 民银 行调 整利率 ,则 本基 金自 调整 生效之 日起 使用 新的 利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 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基金 合同 52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保 本基 金, 属于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股东权 利及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4)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何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人牟取 任 何不当 利益 。 八、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及转 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待 基金 参与融 资 融券和 转融 通业 务的 相关 规定颁 布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 有投 资策略 和风 险 收益特 征并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参与 融资 融券 业务 以及通 过证 券金 融公 司办 理转融 通业 务 , 以提高 投资效 率及进 行风 险管理 。届时 基金参 与融 资融券 、转融 通等业 务的 风险控 制原则 、 具体参 与比 例限 制、 费用 收支 、 信 息披 露、 估值 方 法及其 他相 关事 项按 照中 国证监 会的 规 定 及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执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九、转 型为 “南 方 潜 力新 蓝筹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的 投资 目标 、范 围、 策略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在 适度控 制风 险并 保持 良好 流动性 的前 提下 , 采 用定 量和定 性的 投资方 法,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2 、投 资范 围及 组合 比例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 A 股股 票(包 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 票) 、债 券、 中 期票 据、银 行存款 等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股指期 货 、资 产支 持证券 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60% ~95% , 其中 投资 于潜 力新 蓝筹 股票的 资 产 合计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债券、中期票据、 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 及国家 证券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5% ~40% ,其 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基 金持 有权证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金 合同 53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未 来调整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的有关 强制 性条 款 , 则 上述 投资比 例 限制的 有关 规定 自动 相应 调整, 不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3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所指 的潜 力新 蓝筹 股票是 指中 小市 值上 市公 司中业 绩优 良 、 发 展稳 定 、 红利优 厚、 品牌价 值逐 渐显 现的 上市 公司股 票。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综合 运用 定量分 析和 定性 分析 手段 , 对证券 市场 当期 的系 统性 风险以 及 可预见 的未 来时 期内 各大 类资产 的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率 进行 分析 评估 , 并据 此制定 本基 金 在股票 、 债 券、 现金 等资 产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调整 原则和 调整 范围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规避 风险 及提 高收益 的目 的。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选股 主要 依托 于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研究 平台 , 挖掘 具 有长 期价 值增 值潜 力的新 蓝 筹上市 公司 。


① 基础股 票池 的构 建 本基金 采用 以下 标准 对股 票进行 筛选 , 选 定基 础股 票池 : 将市 场所 有股 票按 流通市 值从 小到大进行排序,流通市值累计达到全部上市公司股票市场总流通市值 前 50% 的股票 ,作 为 备选 股票 。剔 除投 资限 制中规 定的 禁止 投资 股票 ,以剩 余的 备选 股票 建立 基础股 票池 。 ② 初步确 定 潜 力新 蓝筹 股票 池 在基础 股票 池基 础上 , 本 基金主 要采 取定 性和 定量 相结合 的方 式, 对基 础股 票池中 的股 票进行 深入 研究 , 初 步选 定 符合 潜力 新蓝 筹特 征 的 股票 , 构 建股 票池 。 比 较 上市公 司的 现有 账面资 产价 值与 股票 投资 价值 (调 整后 P/B , 同时 考 虑 ROE 指 标) , 在 此基 础 上精选 盈利 能 力持续 稳定 或处 于经 营反 转, 且未 来两 年盈 利增 长 高于 GDP 增 长的 上市 公 司作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本基金 同时 结合 “自 上而 下” 的 行业 分析 , 根 据对 宏观经 济运 行、 上下 游行 业运行 态势 与利益 分配 的观 察来 确定 优势或 景气 行业 , 以发 现能 够改变 个股 未来 价值 释放 能力的 系统 性 条件, 从而 以较低 的 组合 风险优 选并 确定 相对 优质 的股票 组合 。 ③ 潜力新 蓝筹 股票 投资 吸引 力评估 分析 在 初步 选定 的 潜 力新 蓝筹 股票池 范围 内, 本基 金利 用相对 价值 评估 , 形 成最终 的 股 票组 合 进行 投资 。 相对 价值 评估 主要运 用国 际化 视野 , 采用 专业的 估值 模型 , 合理 使用 估值指 标,





































































































基金 合同 54 将国内 上市 公司 的有 关估 值与国 际公 司相 应指 标进 行比较 , 选 择其 中价 值被 低估的 公司 。 具 体 采 用 的 方 法 包 括 股 息 贴 现 模 型 、 自 由 现 金 流 贴 现 模 型 、 市 盈 率 法 、 市 净 率 法 、PEG 、 EV/EBITDA 等方 法。 选择 最具有 投资 吸引 力的 股票 构建投 资组 合。 ④投资 组合 构建 与优 化 基于基 金组 合中 单个 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 性, 对组合 进行 优化 , 在 合理 风险水 平下 追求基 金收 益最 大化 , 同 时监控 组合 中证 券的 估值 水平, 在市 场价 格明 显高 于其内 在合 理价 值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的 债券 品种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短期 融资券 、 次级 债券、 政府 机构债 、 地方 政府 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可转 换债 券 (包括分 离交 易 的可转 换债券)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 。本基 金将 在研判 利率走 势的基 础上 做出最 佳的资 产配置 及风 险控 制。 在选择 债券 品种 时, 首先 根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金 面动向 分析 和投 资人 行为 分析判 断未 来利率 期限 结构 变化 , 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 配置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其 次, 结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 税 收分 析等 确定 债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 次, 在 上述 基 础 上利用 债券 定价 技术 , 进 行个券 选择 , 选 择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 投资 。 在 具体 投资操 作中 , 采 用骑乘 操作 、放 大操 作、 换券操 作等 灵活 多样 的操 作方式 ,获 取超 额的 投资 收益。 (4)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证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股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 如 大额 申购 赎回等 ; 利用 金融 衍生 品的 杠杆作 用,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5)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 考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 杠 杆 策略、 价值 挖掘 策略、 获利 保护策 略、 价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保护 性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策 略等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基金 合同 55 与类属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追 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4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6)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60% ~95% ,其 中 投 资于 潜力 新蓝筹 股 票的资产 合计不低于非现金 资产 的 80% 。债券、 中期票据、 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 持 证 券 及 国 家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5% ~ 4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 持有 权 证的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基金 合同 56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转 为南 方 潜力新 蓝筹 股票型 基金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除上 述第 (13) 项 另有约 定外,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原 因 导致 的 投 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 述约 定 的 比 例不 在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况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业绩基 准收 益率=80%× 中证 700 指数 收益 率+20%× 上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6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与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风险 水平 较高的基金。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 中小市 值 股票, 在股 票型基金中属 于风险水平 相对较高 的投资 产品 。 7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 权利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4)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何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人牟取 任 何不当 利益 。 8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及转 融 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待 基金 参与融 资





































































































基金 合同 57 融券和 转融 通业 务的 相关 规定颁 布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 有投 资策略 和风 险 收益特 征并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参与 融资 融券 业务 以及通 过证 券金 融公 司办 理转融 通业 务 , 以提高 投资效 率及进 行风 险管理 。届时 基金参 与融 资融券 、转融 通等业 务的 风险控 制原则 、 具体参 与比 例限 制、 费用 收支 、 信 息披 露、 估值 方 法及其 他相 关事 项按 照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及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执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58 十五、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基金 合同 59 十六、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基金 合同 60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基金 合同 61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 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基金 合同 62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基金 合同 63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基金 合同 64 十七、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35%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1.3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 费用 自动 扣 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保本周 期内 ,保 证费 由基 金管理 人从 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列 支。 过渡 期不 计提 管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托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 动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基金 合同 65 拨指令 。 若遇 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 费 用自 动扣 划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过渡期 不计 提托 管费 。 3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 南方 潜 力新 蓝筹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基金 份额 , 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同 上。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 合同 66 十八、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 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仅 采取现 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式 ,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 资。 转型 为“南 方 潜力 新蓝筹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后 , 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为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 投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人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合同 67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如果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获 现金红 利不 足支付前 述银 行转账 等手 续费用, 则前 述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相应销 售机 构承 担。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在保本 周期 内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


基金转 型为 “ 南方 潜 力新 蓝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 发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 当 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记 日除 权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基金 合同 68 十九、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合同 69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 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 合同 70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 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人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基金 合同 71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 投 资人 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 充分 揭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基金 合同 72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 合同 73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 合同 74 二十一、 保本周期到期 一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保证 人同 意继续 提供 保本 保障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 机构 继续提 供 保本保 障, 并与 本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情况 下 , 本 基金 将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保证人 承诺 继续 对下 一保 本周期 提供 保证 的, 保证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签署 保证合 同。 否则,本 基金 转型为 非保 本基金“ 南方 潜力新 蓝筹 股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投资 、 基金费 率 、 分 红方式 等相 关内容 也将 做相 应修 改,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提前在 临时 公 告 或更新 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予以 说明 。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终止 。 二、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保本 周期到 期操 作时 间及 处理 规则并 提 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保 本周期 到期 操作 。 1 、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 为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 后4 个工 作日 (含 第4 个工 作日) 。 2 、在本 基金的 到期操 作期 间,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将持有的 部分 基金份 额或 全部基 金 份额做 出如 下选 择: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可转 入的 基金将 另行 公告 ; (3)保 本周期 到期后 ,转 入下一保 本周 期或转 型为 “南方 潜 力新 蓝筹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 进行公 告。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将 其 持有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选择 上述三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4 、到期 操作期 间,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选择 赎回时 无需 支付赎回 费用 ;选择 转换 为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时无 需支付 赎回 费用 和补 差费 用;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和转 型为 “ 南方 潜 力新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无 需支 付赎 回费 用和申 购/ 认购 费用 。 5 、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如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没 有作 出到 期选择 , 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 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默 认方 式为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如 本基 金转型 为非 保本 基金 “ 南方 潜力 新蓝 筹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默 认方 式为 转型为 “南方 潜力新 蓝筹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 基 金管 理人 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到期 操作的 日期 为 到本基 金的 到期 操作 期间 的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6 、为了 保障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 可在 当期 保 本周 期到期 前 30 日 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 的日常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 务,并 提前 公告 。








































































































基金 合同 75 7 、在本 基金的 到期操 作期 间,本基 金接 受赎回 、转 换转出申 请, 不接受 申购 和转换 转 入申请 。 8 、基金 赎回或 转换 转 出采 取 “未知 价 ” 原则, 即赎 回价格或 转换 转 出的 价格 以申请 当 日收市 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9 、本基 金的 到 期操作 期间 ,除暂时 无法 变现的 基金 财产外, 基金 管理人 应使 基金财 产 保持为 现金 形式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收该 期间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三、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款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不 含本日) 之后 ,认购 、或 过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无论 选择赎 回 、 转 换、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还是 转型为 “南 方 潜 力新 蓝筹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都适 用保本 条款 。 2 、在第 一个 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如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乘 积 加上 其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分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于其 保本 金额 ,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作 日内 将该 差额支 付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 基金管 理人未 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向基金 持有 人支付 差额的 , 保证人 将在收 到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书 》(应当 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赔 付差 额总 额、 基金 管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保 证人 清偿 的金额 以及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立 的账户 信息) 后的 五 个工作 日内主 动将 《履行 保证责 任通知 书》 载明 的清 偿金 额 足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托管 银行开 立的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理 人将 该差 额支付 给基 金持 有人 。 若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含第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自保本 周期到 期后第 二十 一个工 作日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按 基金 合同 《 争议 的处 理》 章 节的 相关约 定向 基金 管理 人和 保证人 请求 解 决。 3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的下 一日 至其 实际 操作日 (含 该日)的 净值 波动 风 险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四、过 渡期 和过 渡期 申购 到期操作 期间 结束日 的下 一工作日 至下 一保 本 周期 开始日前 一工 作日的 期间 为过渡期 ; 过渡期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投资人在 过渡 期内申 请购 买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称为“过 渡期 申购” 。 在过 渡期内 , 投资人 转换 转入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视 同为 过渡 期申 购。 (1)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保 证人提供 的下 一保本 周期 保证额度 或保 本偿付 额度 确定并 公 告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 规模 上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 方法 。 (2)过 渡期申 购采取 “未 知价”原 则, 即过渡 期申 购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本





































































































基金 合同 76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3)投 资人 进 行过渡 期申 购的,其 持有 相应基 金份 额至过渡 期最 后一日 (含 该日) 期 间的净 值波 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4)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过渡期申 购费 率最高 不超 过 5%, 具体费 率在 届时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过渡期 申 购费用 由过渡 期申购 的 投 资人 承 担,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5)过 渡期申 购的日 期、 时间、场 所、 方式和 程序 等事宜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并提前 公 告。 (6) 过渡 期内 ,本 基金 将 暂停办 理日 常赎 回、 转换 转出业 务。 (7)过 渡期内 ,除暂 时无 法变现的 基金 财产外 ,基 金管理人 应使 基金财 产保 持为现 金 形式 (无 法变 现的基 金财 产, 如在 过渡 期内具 备变 现条件 的 ,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安 排变现 )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五、基 金份 额折 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的 前一工 作日 )为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包括 投资 人 过 渡期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 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变更登 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数额 按 折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六、下 一保 本周 期 折算日 的下 一日 为下 一保 本周期 开始 日, 本基 金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运作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 期保 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 间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保 本周期的 基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保 本条款 。 自本基 金进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后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投资 组合 管理 需要 暂停 本基金 的 申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具体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的届 时公 告。 七、下 一保 本周 期资 产的 形成 从 当期 保本 周期 选择 或 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基金 在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 作日( 即折 算日 )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八、转 型后 的“ 南方 潜力 新蓝筹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资 产的 形成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本基金转 型为 “南方 潜力 新蓝筹 股





































































































基金 合同 77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如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 款项 之 和 计 算的 总 金 额 低于 其保本 金额 , 差 额部 分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 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并 以现 金形式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2 、 保 本周 期届满 , 如 本基 金转型 为 “ 南方 潜力 新蓝 筹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管 理 人将开 放申 购, 申购 的具 体操作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予 以公 告。 3 、 保 本周 期届满 , 如 本基 金转型 为 “ 南方 潜力 新蓝 筹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对于投资 人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 在 特殊 情况 下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人协 商并报 监管 部门 备案 后接 受的申 购 ( 包括 转换 转入 ) 的基 金份 额、 过渡 期申 购份额 , 选 择或 默认选 择转 为转 型后 的 “ 南方 潜 力新 蓝筹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份 额的 , 转 入金 额等 于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南 方 潜力 新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的 基金份 额在 “南 方 潜 力新 蓝 筹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前一 工作 日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九、保 本周 期到 期相 关业 务公 告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就有 关到 期的 上述 事宜进 行公 告。 公告 内容 包括但 不限 于保本 周期 到期 处理 方式 的有关 业务 规则 、 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或转 型为 “南 方 潜力 新蓝 筹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有 关法律 文件 、申 购赎 回安 排等。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修改 相关 规则, 此等 事宜 的相 关规 定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








































































































基金 合同 78 二十二、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基金 合同 79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基金 合同 80 二十三、 违约责任 一、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赔偿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 但是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可 以免责 : 1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或当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2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投 资原 则而行使 或不 行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 的损失 等; 3 、不 可抗 力。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况 下 ,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 合同 》 能 够继 续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违 约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就 扩大 的 损 失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 致业 务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基金 合同 81 二十四、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基金 合同 82 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生效 。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人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基金 合同 83 二十六、 其他事项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








































































































基金 合同 84 二十七、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 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 投资 人 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基金 合同 85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 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 资人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人





































































































基金 合同 86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合同 87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合同 88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基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资 人 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基金 合同 89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在 基金 合同规 定 范围内 变更为 “ 南方 潜力 新蓝筹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并 按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南方 潜力新 蓝筹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计 提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 以及 法律法 规要 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6)变 更基金 类别 , 但在 保本到期 后根 据《基 金合 同》约定 变更 为“南方 潜 力新蓝 筹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但在保 本到 期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变 更为“南方 潜 力新蓝筹 股 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并按 《 基金合同》约 定的“ 南方 潜力新蓝筹 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的投 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执行 的 以及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 除外 ; (9) 保本周期内, 新增或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 停业 、 被 吊销 企业法 人营 业执照 、 宣告 破产或 其他 已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的 情况 , 或





































































































基金 合同 90 者因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合 并或 分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继 保证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情 况除 外; (10)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 理人增加 新的 保证人 ; 保 本周期内 ,因 歇业、 停业 、被吊 销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 破产或 其他 已丧 失继 续履 行担保 责任 能力 的情 况, 或者因 保证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发生 合并 或分 立,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承 继保 证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的权利 和义 务的 情况 下, 更换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5)某 一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变更 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保障 机制 ,变更 下一 保本周 期 的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6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基 金转型 为非 保本 基金 “ 南方 潜力新 蓝筹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 并由此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管理 费率 、托 管费 率 ;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9)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 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登 记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10 )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基金 合同 91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基金 合同 92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 召集 人约 定的 非现 场 方 式进行 表决 。








































































































基金 合同 93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表 决 意见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小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与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基金 合同 94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 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体 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准 。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基金 合同 95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基金 合同 96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 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 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仅 采取现 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式 ,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 资。 转型 为“南 方 潜力 新蓝筹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后 , 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为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 投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人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基金 合同 97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35%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1.3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保本周 期内 ,保 证费 由基 金管理 人从 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列 支。 过渡 期不 计提 管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过渡期 不计 提托 管费 。 3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 南方 潜 力新 蓝筹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基金 份额 , 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同 上。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98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 以投 资于股 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各类债 券 (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债券回 购、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据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分离 交易债 券 、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以及 经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债券类 金融工 具) 、 银行存 款、货 币市场 工具 、股指 期货、 权证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根据中 国宏观经济情况 和证券市 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 投资组合 保险机制对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包括 各类 债 券 、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 和 权益 类资 产 ( 股票 、 股 指期 货、 权证等)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 ;固 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基金 合同 99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14) 本基 金持 有的 净敞 口 ( 持 有的 股票 、 权 证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之 和,买 入和 卖出 轧差 计算 )将保 持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至 40% 之间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且每 日所持 期货 合 约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用 于保 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额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基金 的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17)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除上述 第 (15 )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





































































































基金 合同 100 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合同 101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基金 合同 102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 投 资人 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基金 合同 103 二十八、 附件:保证合同 基金管 理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基金管 理人 ” ) 住 所 地: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厦 塔 楼 31 、32 、33 层 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营业执 照注 册号 :440301103129537 电话:0755-8276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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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514048 保证人 :重 庆市 三峡 担保 集团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保证 人” ) 住所地 :重 庆市 渝中 区中 华路 178 号 国际 商务 中 心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卫东 营业执 照注 册号 :500000000004479 电话:023-63821025


传真:023-67885321





邮编:400010 鉴于: 《南方 丰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约 定了基 金 管理人 对南方 丰合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 基金份 额承 担保 本义 务 ( 见 《基 金合 同》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保本 和保本 保障 机制 ” ) 。 为落 实保本 机制 , 维 护基 金 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关 于保本 基金 的 指 导意见 》 等 法律 法规 及规 范性文 件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和 保证 人在 平等 自愿 、 诚实 信用 、 充 分保护 基金 投资 人 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上 , 特 订立 《 南方 丰合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保 证合同 》 (以 下简称 “本合 同”或 《保 证合同》 ) 。保 证人就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 期 内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认购 并 持 有 到保 本 周 期 到 期日 的 基 金 份额 所 承 担 保本 义务的 履行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保 证人 保证责 任的 承担 以本 《保 证合同 》为准 。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 保 证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 金合同 》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 ,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意 。 未 经保 证人 书面 同意提 供保 证担 保,在 本保 本周 期内 通过 申购、 转换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作为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 除非本 保证 合同 另有 约定 , 本 《 保证 合同》 所使 用 的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合同 》 中 的释义 部分 具有 相同 含义 。 一、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基金 合同 104 1 、保证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提供 的保 本金额 为: 认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额 、 认购 费用及 募集 期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以 下简称 “ 认购 保 本金额 ” ) 。 2 、保证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即保 证范 围为: 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以下简 称“可 赎回 金额” ) 加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累 计 分 红 金额 之 和 计 算的 总 金 额 低 于其 认 购 保 本金 额 的 差 额部 分(该 差额 部分 以下 简称 “保本 赔付 差额 ” ) 。 3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 供保证担 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本 保本 周期内 申购 、转换 转 入的基 金份 额 , 以及 基金 持有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 不包 括该日 ) 赎回 或 转换转 出的 部分 不在 保证 范围之 内, 且保 证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 31 亿元 。 4 、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 基金保本 周期 (如 无 特别 指明,保 本周 期即为 本基 金第一 个 保本周 期 ) 届 满的最 后一 日。 本基 金保 本周期 为 3 年, 自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起 始之 日 起 至 3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日 。 二、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三、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保证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担保 。 四、除 外责 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保 证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其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 算 的 总金 额 不 低 于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 供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保本 周期 内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 基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而 终止 的;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保 证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重保 证人 保证责 任的 ,但根 据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8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合同 105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9 、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 致保证 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五、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相应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款项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 4 个工 作 日内将 该差 额支 付至 本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指定账 户。 2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照 本 条第 1 款 的约 定全 额履 行 保本义 务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向保 证人 发出书 面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应当 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 总额、 基金 管理 人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需 保证人 清偿 的金 额以 及本 基金在 基 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信息 。 3 、保 证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 5 个工 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的 清偿 款项 划入 本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中 , 由 基金 管理人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保 证人 将上 述清 偿款 项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 的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 保 证人 无须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清偿 。 清 偿款 项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保证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4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20 个 工作 日(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内 将根据 本条 第 1、 2、 3 款 规定 划入 本基金 在 基 金托 管人 处所 开立的 账户 的保 本赔 付差 额支付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5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其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 算 的 总金 额 低 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及 保证 人未履 行 《 基金 合同》 及本条 第 1、2、3 、4 款 中约定 的保本 义务 及保证 责任的 ,自保 本周 期到期 后第 21 个工作 日起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根 据 《 基金 合同 》 第二 十四 部分 “争 议的 处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约定 , 直 接向 基金 管 理人或 保证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事宜 , 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向 保证 人追 偿的 ,仅 得在保 证期 间内 提出 。 六、追 偿权 、追 偿程 序和 还款方 式 1 、基金 管理人 应自保 证人 履行保证 责任 之日起 一个 月内,向 保证 人提交 保证 人认可 的 还款计 划 , 在 还款计 划中 载明还 款时 间 、 还款 方式 , 并 按保 证人 认可的 还款 计划归 还保 证 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 部款项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以 及保 证人 的其 他费 用和损 失。 2 、基金 管理人 未能按 本条 约定提交 保证 人认可 的还 款计划, 或未 按还款 计划 履行还 款 义务的 , 保 证人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立即 支付 保证 人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款 项 ( 包括 但不限 于保 证人 按 《 履 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 所 载明 金额支 付的 实际 款项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直 接向保 证人 要求 清偿 的金 额及保 证人 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其 他金 额 , 前 述款 项重叠 部分 不 重复计 算)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 的利息 (利 率为 每日 万分 之 五) 以 及保 证人 的其 他费 用 和损失 (包





































































































基金 合同 106 括但不 限于 保证 人为 清偿 及追偿 产生 的律 师费 、 调 查取证 费、 诉讼 费、 保全 费、 评 估费 、 拍 卖费、 公证 费、 差旅 费、 抵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 置费 等) 。 七、保 证费 的支 付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保 证人 支付 保证 费。 2 、保 证费 收取 方式 :保 证 费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 3 款 公式每 日计 算 , 逐 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管 理费 之后 的五个 工作 日内 向保 证人 支付保 证费 。 保证 人收 到款 项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合法发 票。 3 、 每 日 保证 费 计算 公 式= 保 证 费 计提 日 前一 日 认购并 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所 对应的 基 金资 产净值 ×0.2% ÷ 当年 日历 天数。 保证费 计算 期间 自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 起, 至保 证人 解除 保证 责任 之日或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较 早者 止, 起始日 及终 止日 均应 计入 期间。 八、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 协 商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可向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提起仲 裁 , 仲 裁地点 在北京 , 仲裁 裁决 为 终局,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九、其 他条 款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 2 、本《 保证合 同》自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人双方 加盖 公司公章 或由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人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 其授 权代理 人) 签字 (或 加盖 人名章 )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后成立 , 自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起 始之 日起生 效。 3 、本基 金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基金 管理 人、保 证人 全面履行 了本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且 基金管 理人 全面 履行 了其 在《基 金合 同》 项下 的义 务的, 本合 同终 止。 4 、保证 人承诺 继续对 下一 个保本周 期提 供保本 保障 的,基金 管理 人、保 证人 另行签 署 合同。


5 、本合 同正本 一式六 份, 甲方及乙 方各 执二份 ,其 余报送相 关监 管部门 备案 。每份 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基金 合同 107 (本页 为签 署页 ,无 正文 ) 基金管 理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公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代表 : (签字 或盖 章)


保证人 :重 庆市 三峡 担保 集团有 限公 司( 公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代表 : (签字 或盖 章)


签署日 期:























日 签署地 点: 中国 重庆 市渝 中区








































































































基金 合同 108 本页无 正文 ,为 《南 方丰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的 签字 盖章 页。 基金管 理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公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基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公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订地 点:


签 订 日: 二〇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