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南方丰合(000327)

南方丰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南方丰合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3 年 8 月 20 日证 监许 可[2013]1091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注 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承担 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 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 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 等等 。 投资人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保本 基金 在 极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 损失的 风险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 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 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 理人 ....................................................................................................................... 9 四、 基金托 管人 ..................................................................................................................... 19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 基金的 募集 ..................................................................................................................... 25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7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28 九、 保本和 保本 保障 机制 ..................................................................................................... 36 十、 基金保 本的 保证 ............................................................................................................. 39 十一、 基金的 投资 ................................................................................................................. 42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 54 十三、 基金资 产估 值 ............................................................................................................. 55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59 十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61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3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4 十八、 风险揭 示 ..................................................................................................................... 69 十九、 保本周 期到 期 ............................................................................................................. 71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5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7 二十二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6 二十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10 二十四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13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14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 115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南方 丰合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 丰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南 方丰合 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丰合 保 本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南 方 丰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南方 丰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招募说明书 5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资 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 资的境 外法 人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保证 人: 指与 基金 管 理人签 订保 证合 同, 为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保 本金 额承担 的保 本清 偿义 务提 供连带 责任 保证 的机 构 。 在 本基金 合同 中如 无特 别指 明即为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的 保 本 保证 人 , 指 重庆市 三峡 担保 集团 有限 公司或 基金 保本 周期 内增 加或更 换的 保 本保证 人 23 、 保本 义务 人: 指与 基 金管理 人签 订风 险买 断合 同, 为本 基金 的某保 本周 期承担 保本 偿付责 任的 机构 。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或由 保证 人为 本基 金的 保本提 供连 带 责任保 证, 或由 保本 义务 人为本 基金 承担 保本 偿付 责任, 具体 保本 保障 机制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进行 相关公 告 24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5 、 销 售机 构: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6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7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南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或接 受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招募说明书 6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保 本周 期: 即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 在 本 《基 金合 同》 中如 无特 别指明 即指 当期保 本周 期。 本基 金的 保本周 期每 三年 为一 个周 期。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至三 年后 的对 应日 止;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后的各 保本 周期 自本 基金 公告的 保本 周 期起始 之日 起至 三年 后对 应日止 。 如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日 , 则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日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到 期处 理规 则, 并确 定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起始 时间。 35、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或到 期日 : 指 保本 周期届 满日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为本基 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三年 后的对 应日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其后 各保 本周 期的规 定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36、 保本 金额 : 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内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 资金额 ,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息 收入 之和 , 其后 各保 本周期 的保 本金 额为 过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在 份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值 及 其 过 渡期 申 购 费 用 之和 以 及 上 一保 本 周 期 转 入当 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在份 额折 算日 的资产 净值 37、 保本 : 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 如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积 加 上 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内 的累 计 分 红 款项 之 和 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差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的 差额 ,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差 额 (即 保 本赔付 差额 ) 38、保本 赔付 差额: 指根 据《基金 合同》 ,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与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乘积 加 上 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39、 持 有到 期: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内一 直持有 其所 认购 、 或 过渡 期申购 、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到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 行为 ;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内 是指基 金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40 、保 证: 指保 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履 行保 本义 务提 供的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41、 保证 合同 : 指 保证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的 南方 丰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 证 合同》 42、 过 渡期 : 指 到期 操作 期间结 束日 (不 含该 日) 至下一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之 前的一 段时 招募说明书 7 间,具 体时 期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 43、 过渡 期申 购: 投资 人 在过渡 期内 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在 过渡期 内, 投资 人 转 换转 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视同 为过渡 期申 购 44、 份 额折 算日 : 过 渡期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即 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 为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45、 基 金份 额折 算: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投资 人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 保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基 金份 额 )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变 的前 提下 , 变更 登 记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调 整





46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47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8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49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0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1 、 《业 务规则》 :指 《南 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52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3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4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55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6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57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招募说明书 8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9 、元 :指 人民 币元 60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 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1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3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4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5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6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招募说明书 9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 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 扩 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监 许可[2010]1073 号文 核准 深圳 市机 场 ( 集 团) 有限公 司将 其持 有 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 元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45%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华 泰金 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1994 年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 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 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委 员;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事 长、华 泰金 融控股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 招募说明书 10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人事处 职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科 科长 、 投资银 行总 部股 票事 务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高级经 理 、 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经理 、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 业务 总监 、 总 裁助 理、 副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等职 务 。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的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董 事会秘 书;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股 权交易 中心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 泰瑞 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证 通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夏桂英女 士, 董事, 中共 党员,高 级经 济师,26 年 法律公司 管理 经济工 作从 业经历 。 毕业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律 专业, 获法 学硕 士学 位。 曾 先后担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中 国法制 研究 所 教师 、 深 圳市 人大法 工委 办公室 主任 科员 、 深 圳市 光通发 展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深 圳市 投 资管理公 司总 法律顾 问、 深圳市对 外劳 动服务 有限 公司党总 支书 记 、董 事长 等职。2004 年 10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公司 ,历 任法律 事务 部部长、 企业 一部部 长职 务。现任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深圳 市通 产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城 市建 设开 发 (集 团)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中小 企业 信用 融资 担保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事。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西 财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计 教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深 圳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所 、 深圳市 商贸 投资 控股 公司 、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任职 , 历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部 长 、 投 资发 展部 部 长、 企业 一部 部长 、 战略 发 展部部 长 , 长 期从 事投 融 资、 股权 管理 、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控产 业园 区开 发运 营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深 圳对外 贸易 ( 集 团) 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 润五 丰肉 类食 品 ( 深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建 筑设 计研 究总院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成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员,硕 士研 究生学 历。 历任厦门 大学 哲学系 团总 支副书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会主 席、 党总支 副 书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 国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会 处长 、 副主 任。201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担 任督 察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国家 经委 副 处长、 商业 部政 策研 究室 副 处长、 国际合 作司 处长 、 副 司长 、 中国 国际 贸易 促进 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 长、 常务 副会长 、 国 内贸 招募说明书 11 易部商 业发 展中 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 长、 秘书长 、 安 徽省 政府 副秘 书长、 安徽 省阜 阳市政 府市 长、 安徽 省统 计局局 长、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计 局总 经济 师兼 新闻 发言人 。 现 任国 务院参 事室 特约 研究 员, 中国经 济 50 人 论坛 成员 , 中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中 国金融 学年 会常 务理 事、 国家留 学基 金会 评审 专家 、 江 苏省 资本 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周锦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香港 证券 及投资 学会 高级 资深 会员 。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 商业 罪案 调查 科), 香港 证券 及期 货专 员办 事处, 及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委 员 会, 退 休前 为该 会的 法规 执行部 总监 。 其 后曾 任该 会法规 执行 部顾 问及 香港 汇业集 团控 股有 限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现任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20 年以上 证券 从业经 历。 毕业于 财 政部科 研所 , 曾任职 于北 京市财 政局 、 深圳蛇 口中 华会计 师事 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 机 构, 先 后担任 干部、 经理 、 副主 任等工 作。 现 担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通合 伙) 董 事 合伙人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委 员职 务。 周蕊女 士 , 独 立董 事 , 硕 士 研究生 学历 , 曾工 作于 北 京市万 商天 勤 (深 圳 ) 律 师 事务所 、 北京市 中伦 ( 深圳 ) 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信利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 现任 北京 市 金杜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华南 区管 理合 伙人, 全联 并购 公会 广东 分会副 会长 、 广 东省 律师 协会女 律师 委员 会副主 任 、 深 圳市中 小企 业改制 专家 服务 团专 家、 深圳市 中小 企业 公共 服务 联盟副 主席 、 深 圳市易 尚展 示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 事, 经济 学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 政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 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顾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 历 任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 监察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负责人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华泰紫 金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华 泰瑞通 投资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间 专厂、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 公司、 深圳 市建 招募说明书 12 设集团、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今, 历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 经理 , 财 务预 算部 副部 长 , 长期从 事财 务管 理 、 投 融 资、 股权 管理 、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深圳 市科 实投 资发展 有限 公司 监事、 深圳 市国 际招 标有 限 公司董 事、 中国 科技 开发 院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深 福 保 (集 团)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 圳经 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建 安 (集团 )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 门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事 。 林红珍 女士,监 事, 投资 经 济管理 专业 学士 学位,后 参 加人民 大学 金融 学院 研究 生进修 班。 曾任厦 门对 外供 应总 公司 会计、 厦门 中友 贸易 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 外供房 地产 开发 公司财务 部经 理,1994 年 进入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 计财 部财 务综 合组负 责人 、直属营 业部 财务部 经理 、 财务会 计部 计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 制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 经理 、 风 险管 理 部副总 监、稽 核审计 部副 总监、 风险管 理部副 总经 理(主 持工作) 、 兴业证 券风险 管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兴业 创新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 术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工监 事 ,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律 师、浦 东发展 银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部 职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监 助理 ,现 任监 察稽核 部副 总监 。 3 、公 司 高 级管 理人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华 泰金 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 国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会 处长 、 副主 任。201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担 任督 察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招募说明书 13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 荆州市 农业 银行 、 南 方证 券 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朱运东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经济 学学士 。曾 任职于财 政部 地方预 算司 及办公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 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 财务 负责 人、 总 经理 助理 ,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督察 长、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4 、基 金经 理 孙鲁闽 先生 , 南开大 学理 学和经 济学 双学 士、 澳大 利亚新 南威 尔士 大学 商学 硕士 , 具 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曾 任职 于厦 门国际 银行 福州 分行, 2003 年4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行业研究员、 南方高 增和南方隆元的基 金经理 助理、专户投资管 理部总 监助理;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0 月 ,担任 南方 基金 企业 年金 和专户 的投 资经 理。2010 年 12 月至 今, 任南方 避险 基金 经理 ;2011 年6 月至 今, 任南 方保 本基金 经 理 ;2015 年 4 月 至今, 任南 方 利淘基 金经 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总 裁助 理兼权益 投 资总 监史博 先 生, 总 裁助 理兼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 监李 海鹏先 生, 交易 部总 监王 珂女士 , 投 资部 总监 陈键 先生, 专户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蒋峰 先生 , 固 定收益 部总 监韩 亚庆 先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招募说明书 14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 投 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 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招募说明书 15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 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 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 利,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 者职务 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招募说明书 16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五、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为 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 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理 制度 包括内 部会 计控制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投资 管理 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 招募说明书 17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机构设 置 、 风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 制的具 体 制 度、 风险 控制 制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招募说明书 18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 察 稽核 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 管 理办 法、 内部 稽核 工作 准 则等 。通 过这 些制 度的 建立, 检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规章的 情况 ; 检 查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和 人员 执行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各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 规章 的情况 。


招募说明书 19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 中国 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 1954 年 成 立, 1996 年易名 为“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之 一。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 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2014 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实 现利润 总额 1,695.16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9.23% ;净利 润 1,309.70 亿元 ,较 上年 同 期增长 9.17% 。营 业 收入 2,870.97 亿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 14.20% ; 其中 , 利 息净 收入 增长 12.59% , 净 利息 收益 率(NIM)2.80% ;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 入 增长 8.39% , 在营业 收入 中的 占比 达 20.96% 。 成 本收 入比 24.17% , 同比 下降 0.45 个百 分点 。 资本 充足 率 与核心 一级 资本 充足 率分 别为 13.89% 和 11.21% ,同 业领先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本 集 团资产 总 额 163,997.90 亿 元,较 上年 末增 长 6.75% ,其中 ,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 额 91,906.01 亿元 ,增 长 6.99% ; 负债总 额 152,527.78 亿 元 ,较上 年末 增 长 6.75% , 其中 ,客 户存 款总 额 129,569.56 亿 元, 增长 6.00%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 中 国 建设银 行公 司机 构客 户 326.89 万 户, 较上 年末 增 加 20.35 万 户, 增 长 6.64% ; 个 人客 户近 3 亿户 , 较 上年 末增 加 921 万户 , 增 长 3.17% ; 网上 银行 客户 1.67 亿 户, 较上 年末 增 长 9.23% , 手机 银行 客户 数 1.31 亿 户, 增长 12.56% 。


招募说明书 20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 中 国 建设银 行境 内营 业机 构总 量 14,707 个, 服 务覆 盖面 进一步 扩 大; 自 助设 备 72,128 台, 较上年 末增 加 3,115 台 。 电 子银行 和自 助渠 道账 务性 交易量 占比 达 86.55% ,较 上年 末提 高 1.15 个百 分点 。 2014 年上 半年 ,本 集团 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知名机 构授 予 的 40 余个 重 要奖项 。 在 英国 《 银行 家》 杂志 2014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 排名 ” 中,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第 2, 较上 年上升 3 位;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 2014 年全 球 上市公 司 2000 强排 名中 位 列第 2 ; 在美 国 《 财富 》 杂 志世 界 500 强排 名 第 38 位 , 较 上年 上 升 12 位。 中 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设投 资托 管 业务 部, 下设 综合 处、 基 金市 场处 、证 券保 险资 产市场 处、 理 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 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 算处 、 监督稽 核处 等 9 个职能 处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 240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 托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控 制审 计 ,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化 的内 控 工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 观 甫,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 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 行郑 州市 分行 、总 行信 贷部、 总行信 贷二 部 、 行长 办公 室工作 , 并在 中国建 设银 行河北 省分 行营 业部 、 总 行个人 银行 业 务 部、 总 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 个人 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纪 伟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 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 行南 通分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张 军 红,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 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 青岛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零 售业 务部 、 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 行 长办公 室 , 长期从 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业 务管 理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力 铮,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 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 总行 建筑 经济 部、 信贷二 部、 信 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 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市 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户 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 秀 莲,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 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长期 从事托 管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国内 首批 开办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商业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实 维护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为资 产委 托人提 供高 质量的 托管 服务 。 经 过多 年稳步 发展 , 中 招募说明书 21 国建设 银行 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扩 大 , 托 管业务 品种 不断增 加 , 已 形成包 括证 券投资 基金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 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体 系, 是目 前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 至 2014 年 9 月 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 389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获和 讯网 的中 国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奖 ; 境内 权威 经济 媒体 《 每日 经济观 察》 的“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 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 业务 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 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及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 建设 银行 设有 风险 与内 控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 全行 风 险管 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对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 配备 了专 职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 职权 和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 托管 业务 部具 备系 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建 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可 以保证 托管业 务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行 ;业务 人员 具备从 业资格 ; 业务管 理严格 实行复 核、 审核、 检查制 度,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控 制,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闭管 理,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 止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 《基 金法 》及 其配 套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监 督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利用 自行开 发的“ 托管业 务综 合系统 ——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严 格按照 现行 法律法 规以及 基金合 同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报 送中 国 证 监会。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 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招募说明书 22 发现投 资比例 超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 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招募说明书 23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其他 基金 代销 机构 情 况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 :古 和鹏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戴瑞 冬 、 付强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陈熹 联系人 :陈熹


招募说明书 25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8 月 20 日 证监 许可[2013]1091 号文 注册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一、募 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二、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三 、发 售方 式和 销售 渠道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加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为 书面申 请或 管理 人公 布的 其他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面 值 发售。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账 则认 购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将认 购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基金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 可 多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确认 不得撤 销。 当日(T 日)在规定 时间内提交 的申请, 投资 人 通常可在T+2 日到网点查 询交易情 况, 在募集 截止 日后2个 工作 日 内可以 到网 点打 印交 易确 认书。 四、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为 30 亿元 人民 币 (不 包括 募集期 利息 ) 。 募 集期 内超 过募集 目 标时采 取比 例配 售的 方式 进行确 认, 具体 办法 参见 《发售 公告 》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本基 金份额 规模 上限 为 30 亿 份 基金份 额( 不包 括募 集期 利息转 份额 ) 。 五、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用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 本基 金认 购费 率最高 不高 于 1.0% , 且随 认购金 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 示: 购买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1.0%


招募说明书 26 100 万≤M <500 万 0.6% 500 万≤M <1000 万 0.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六、认 购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人 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 动用 。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金 登记 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七、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基 金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 的方式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例:某 投资 人投资 10 万 元认购 南方 丰合 保本 基金 ,假设 该笔 认购 按 照 100% 比例 全部 予以确 认 , 其 对应 认购 费率 为 1.0% , 且该 笔认 购产 生 利息 50 元 。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 额 = (99,009.90 +50)/1.00 = 99,059.90 份 2 、认购 份额的 计算中 ,涉 及基金份 额的 计算结 果均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舍弃 部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涉及 金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八、基 金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 首次 认购 和追 加认 购最低 金额 均为 人民 币 1,000 元, 基金 代销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以各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为准 。本基 金直 销机 构最 低认 购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制定 和调整 。 九、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和持 有限额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每个 账户 的认购 和持 有基 金份 额进 行限制 。


招募说明书 27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 投 资人 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并 提出 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28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 更新 或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告 。 基金投资人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的赎 回开 放日 为每 周一 , 若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 不予 开放 。 具 体办 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调 整本 基金 的开放 频率 和开 放时 间,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调整 前的 三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在本基金 的保 本期内 ,一 般不接受 申购 申请( 包括 转换转入 ) 。特 殊情况 经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保证 人协 商并报 监管部 门备案 后可 接受申 购申请 (包括 转换 转入) 。 具体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开 始办 理申购 的具 体日 期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 上予以 公告 。 本 基金 保本 到期后 的申 购业 务 ( 包括 转换转 入) 见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开始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 在 确定 赎回开 始时 间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开始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基金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价 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除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 原 招募说明书 29 则, 对 该持 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即注 册登 记确 认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注册 登记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回 , 以 确定 被赎 回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 限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5 、 若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股票型基金 , 则变更 后对 所有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按照 “先 进先 出” 的原则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无 效。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提 交的 赎回 申请 无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 售机 构对申 购和 赎 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和赎 回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基金 代销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以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申请 不低 于1 份 , 投 资人 全额 赎回时 不受 上述 限制 。 各 销售 机构在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前提 下, 可根 据情况 调高 单笔 最低 赎回 份额要 求 , 具 体 以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 准, 投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 金直 销机 构最低 申购 金额 及最低 赎回 份额 由基 金管 理人制 定和 调整 ;


招募说明书 30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 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 在本 基金 的保 本期 内, 一般不 接受 申购 申请 。 特 殊 情况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 保证人 协商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可 接受 申购 申请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开始办 理申 购 的具体 日期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申 购费 率不高 于基 金 申 购金额 的 5% , 具体 费率 以 届时公 告为 准。 在本基 金保 本期 到期 后 , 如 转入下 一保 本期 , 本基 金过 渡期申 购费 用采 用前 端收 费模式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1.2%, 且随 申购 金额 的 增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 购买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 ≤M <1000 万 0.4% M≥100 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记结算 等 各项 费用 。 若保本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南方 潜 力新蓝 筹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 购 费率不 高于 基金 申购 金额 的 5% ,具 体费 率以 届时 公 告为准 。 2 、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 2.0% ,随 申请 份额 持有 时间增 加而 递减 (其 中 1 年为 365 天 ,1.5 年为 547 天 ) 。 具 体如下 表所 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N )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比例 N <1.5 年 2.0% (1)投 资人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赎回 时, 赎 回费全 额计 入 基 金财 产 ; (2)投 资人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0 日但 少 于 3 个 月 赎 回时 , 赎回 费归 入 基金 财 产的 比 例不 低 于 75% ; (3) 投 资 人 持 续持 有 期 长于 3 个 月 赎回 时,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50% ; 1.5 年 ≤N <3 年 1.0% 不低 于50% N ≥3 年 0 0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人 赎 回本基 金 招募说明书 31 份额时 收取 ,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 见 上表 。 若保本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南方 潜 力新蓝 筹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赎 回 费率最 高不 超 过5% ,具 体 费率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同 》 的相 关约定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4 、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 式的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情况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基金 投资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中国 证监会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对基 金投资 人 适当 调整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 率。 八、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人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设 对 应费 率为 1.2%,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18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98,814.23/1.180= 83,740.87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用 例: 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 回费 率 为2.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308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308=130,800 元 赎回费 用=130,800 ×2.0% =2,616 元 净赎回 金额 =130,800 -2,616 =128,184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招募说明书 32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 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 算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 ,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九、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 资人 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人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 资人 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 手 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 投 资人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十、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在本基金 的保 本周期 内, 一般不接 受申 购申请 (包 括转换转 入) 。 特殊情 况经 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保 证人 协商并 报监管 部门备 案后 可接受 申购申 请(包 括转 换转入) 。若 开 放申购 期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招募说明书 33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周 期到 期 前 30 日内 视 情况暂 停 本基金 的日 常赎 回和 转换 转出业 务;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二、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招募说明书 34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三、 其他 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应当 报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或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刊 登暂 停公 告。 十四、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五、 基金 的转 换


招募说明书 3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八、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九、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招募说明书 36 九、 保 本 和 保 本 保 障机 制 一、基 金的 保本 (一) 保本 条款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乘 积 加上 其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分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于其 保本 金额 , 差 额部 分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内 (含第 二十 个工 作日 , 下 同) 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保 证人对 此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其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与 到 期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乘 积 加上 该 部 分 基金 份 额 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保本 金额 ,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赔 付差 额 , 由当期 有效 的 《 基金 合同 》 、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同 》 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或保 本义 务 人将该 差额 (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金 额,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金 额 , 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金 额 、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的 利息 收 入之和 。 其后 各保 本周 期的 保本金 额为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份 额折算 日的 资 产 净 值 及 其 过渡 期 申 购 费用 之 和 以 及 上一 保 本 周 期转 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在份 额折 算日 的资 产净 值。 (二) 保本 周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每 三年 为一个 周期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至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止 ;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后 的各 保本 周期自 本基 金届 时公 告的 保本周 期起 始 之日起 至三 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到 期处理 规则 ,并 确定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起 始时 间。 (三)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或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 2 、 对于 认购、 或过 渡期 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 转 换、 转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还是 转型 为 “ 南方 潜力新 蓝筹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都同 样 适用保 本条 款。 (四)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招募说明书 37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 或 过渡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与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乘积 加 上 该 部分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的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或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但在 基金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3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 供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保本 周期 内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 基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保 证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因 不可抗 力事 件直 接导 致保 证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 二、保 本保 障机 制 为确保 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基金管 理人通过与保 证人签订保 证 合同或 与保 本义 务人 签订 风险买 断合 同 , 由 保证 人为 本基金 的保 本提 供连 带责 任保证 或者 由 保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 承担 保本偿 付责 任, 或者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其 他方 式, 以 保证 符合 条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周 期到 期 时 可以 获得 保本金 额保 证。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 期由 重庆市 三峡担保集团 有限公司 作 为保证人,为 基金管理人 的 保本义 务提 供连 带责 任担 保。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本 周期的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 人以及保本保 障的额度,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开始 前公 告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保障 机 制按届 时签 订的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 合同 确定 。 在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第一 个保本周期结 束后各保本 周 期的保 本保 障机 制、 保证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情况 和届 时签署 的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披露 各保本 周期 的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 同的 主要 内容 及全文 。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承诺 继续 对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提供 担保 或担任 保本 义务 人的 , 与基 金管理 人另 行签 署保 证合 同或风 险买 断 合同。 当期保 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有权变更下 一个保本周 期的保本保障 机制,并另 行 确定保 本义 务人 或保 证人 , 此项 变更 事项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 保本 义务人 或保 证人 的有 关资 质情况 、 新签 订的 风险 买断 合同或 保证 合 同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招募说明书 38 本基金 变更保本保障 机制的,应 当另行与保证 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署保证 合同或风险 买 断合同 。 三、保 本周 期内 保证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的增 加或 更换 保本周 期内 ,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出现 足以 影响 其履 行担保 责任 能力 或偿 付能 力情形 的 , 应在该 情形 发生 之日 起三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以及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接到 通 知之日 起三 个工 作日 内应 将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一) 因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歇 业、 停业 、 被 吊销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 破产或 其他 已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或 偿付 能力 的情 况 ; 或 者因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合 并或 分 立,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承 继保 证人 的权利 和义 务的 情况 下更 换保证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 ; 或 者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合 同约 定 在 原有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之外 增加新 的保 证 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 保本义 务人 或保 证人的 有关 资质 情况 、 新 签订的 风险 买断 合同 或保 证合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并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有 关事项 以及 基 金管理 人与 新保 证人 签订 的 《 保证 合同 》 或 者基 金 管理人 与新 保本 义务 人签 订的 《风 险买 断 合同》 。 (二) 除上 述第 (一) 款或 其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情形外 ,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保证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必须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新 任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提 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后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新 的 保 证人或 保本义 务人签 订《 保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 在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的有 关事 项以 及基 金管理 人与 新 保证人 签订 的《 保证 合同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与 新保 本义务 人签 订的 《风 险买 断合同 》 。 (三 ) 新 增或 更换 的新 任保 证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必 须具 有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担 任基金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资 质和 条件 ,并 符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四)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更换 后, 原保 证人 或保 本 义务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责 任或偿 付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任 的保 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承 担 , 在 新任 保证 人或保 本义 务 人接任 之前 ,原 保证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应继 续承 担保 证责任 。 原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职 责终止 的 , 原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保 证 业务资 料, 及时 向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办理 保证 业务 资料 的交接 手续 , 基 金管理 人和 新任 保证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应及 时接 收。


招募说明书 39 十、 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仅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由重 庆 市三峡 担保 集团 有限 公司 作为保 证人 。 一、保 证人 基本 情况 1 、保 证人 名称 重庆市 三峡 担保 集团 有限 公司 2 、住 所 重庆市 渝北 区青 枫北 路 12 号 3 幢 3 、办 公地 址 重庆市 渝北 区青 枫北 路 12 号 3 幢


4 、法 定代 表人 李卫东 5 、成 立时 间 2006 年 4 月 6 、组 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7 、注 册资 本 三十亿 元人 民币 8 、经 营范 围 许可经 营项 目: 贷款 担保 、 票据 承兑 担保 、 贸 易融 资担保 、 项 目融 资担 保、 信用证 担保 等融资 性担 保业 务; 在担 保,债 券发 行担 保 一般经 营项 目: 诉讼 保全 担保业 务, 履约 担保 业务 , 与担 保业 务相 关的 融资 咨询、 财务 顾问等 中介 服务 ,以 自有 资金进 行投 资。 9 、其 他 重庆市 三峡 担保 集团 有限 公司前 身为 重庆 市三 峡库 区产业 信用 担保 有限 公司 , 是经国 家 发改委 批准 组建 的市 级担 保公司 , 于 2006 年 4 月成 立。2010 年 1 月 , 公 司正 式更名 为重 庆 市三峡 担保 集团 有限 公司 。 公司 股东 为重 庆渝 富资 产经营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中 国长江 三峡 集团 公司和国开 金融有 限责任 公司。2011 年 中诚信 国际 信用评级有 限公司 、上海 新世纪资信 评 估投资 服务 有限 公司 、 联 合资信 评估 有限 公司 、 鹏 元资信 评估 有限 公司 评定 重庆市 三峡 担保 集团有 限公 司主 体长 期信 用等级 为 AA+ 。 10 、保 证人 对外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情况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重 庆市 三峡 担保 集团 有限公 司对 外提 供的 担保 资产规 模为 人 民币 396.49 亿 元, 不 超过 公司 2012 年度 经审 计的 净 资产 ( 人民 币 36.26 亿元) 的 25 倍, 公 招募说明书 40 司为保 本基 金承 担保 证责 任的总 金额 为 73.86 亿元 。 二、保证 人与 基金公 司签 订《南方 丰合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保证合 同》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视为 同意 该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 本 基金 由保 证人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 带责任 担保 , 保证 范围 为基 金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 于 其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 保 证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 31 亿元 。 三、 如果 符合 条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乘 积加上其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累 计分红款项 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其 保本金额, 且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 《 保证 合同 》 的 有关约 定,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保证 人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履 行保 证责 任 通知书》 应 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的 本基 金保 本赔付 差 额总额 、 基 金管 理人已 自行偿 付的金 额 、 需保证 人 清偿 的金额 以及 本基金 在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 的账 户信息 。 保证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后 的 5 个 工作 日 内,将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清 偿款项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中,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该金额 支付 给基 金持 有人 。 保证人 将清 偿款 项全 额划 入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账户 中 后即为 全部 履行 了担 保责 任,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一 进行 清偿 。 四、 除本合同 第十二部分所指 的“更换 保证人的,原保证 人承担的 所有与本基金担 保责 任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保证 人承 担” 以及 下列 除外责 任外,保 证人 不得 免 除担保 责任 。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其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 算 的 总金 额 不 低 于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 供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保本 周期 内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 基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而 终止 的;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保 证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重保 证人 保证责 任的 ,但根 据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招募说明书 41 8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9 、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 致保证 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五、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直 接导 致任何 一方 无法 按约 定履 行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 履行义 务 的( 视不可 抗力事 件的 影响程 度而定), 该方将 免于承担 责任,但应 及时 通知他 方不 可抗力 事件 的发生 及其 影响 并提 供相 应的证 明文 件。 不可 抗力 事件是 指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并 无法 克服 的客观 情况,包 括地 震、 台 风、火 灾、 水灾 等自 然灾 害,以 及罢 工、 政治 动乱 、 战争等 事件 。 六、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保证 人同意 继续 提供 保本 保障 或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认可 的 其他机 构继 续提 供保 本保 障,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签订 保证 合同或 风险 买 断合同 , 同 时本 基金 满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本 基金 将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保 证人 承诺 继续对 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证的 , 双 方另 行签 署合 同。 否 则, 本基 金转型 为非保 本基金 “南 方 潜力 新蓝筹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保 证人 不再为 本基金 承担担 保责任 。 七、保 证费 保证费 收取 方式 :保 证费 从基金 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理 费中 列支 。 每日保 证费 计算 公式=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0.2%÷ 当 年天数 。 保证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 理 费之后 的 2 个工 作日 内向 保证人 支付 保证 费。 保证 人收到 款项 后的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招募说明书 42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 在保 障保 本周 期到期 时本 金安 全的 前提 下, 有 效控 制风 险, 追 求基 金资产 的稳 定 增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可 以投 资于股 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各类债 券 (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债券回 购、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据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分离 交易债 券 、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以及 经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债券类 金融工 具) 、 银行存 款、货 币市场 工具 、股指 期货、 权证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根据中 国宏观经济 情况 和证券市 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 投资组合 保险机制对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包括 各类 债 券、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 和 权益 类资 产 ( 股票 、 股 指期 货、 权证等)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 ;固 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恒定 比例 投资 组合保 险策 略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CPPI ) 来实现 保本 和增 值的 目标 。 恒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 险策 略不仅 能从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的 层面 上 使基金 保本 期到 期日 基金 净值低 于本 金的 概率 最小 化, 而且 还能 在一 定程 度上 使保本 基金 受 益于股 票市 场在 中长 期内 整体性 上涨 的特 点。 CPPI 是 国际 通行 的一 种投 资组合 保险 策略 ,它 主要 是通过 数量 分析 ,根 据市 场的波 动 来调整 、修正 风险资 产的 可放大 倍数( 风险乘 数) , 以确保 投资组 合在一 段时 间以后 的价值 不低于 事先 设定 的某 一目 标价值 , 从 而达 到对 投资 组合保 值增 值的 目的 。 在 基金资 产可 放大 倍数的 管理 上 , 基金 管理 人的金 融工 程团 队在 定量 分析的 基础 上, 根据 CPPI 数理机 制、 历 史模拟 和目 前市 场状 况定 期出具 保本 基金 资产 配置 建议报 告 , 给 出放 大倍 数的 合理上 限的 建 招募说明书 43 议,供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作为 基金资 产配 置的 参考 。 CPPI 的投 资步 骤可 分为 : 第一步 , 基 金管 理人 金融 工程团 队基 于 CPPI 策略 计 算防守 垫大 小, 根据 对市 场波幅 的 历史数 据和 对未 来的 展望 ,给出 最大 放大 倍数 ,并 形成相 应的 报告 。








第二步 ,根 据金 融工 程报 告,确 定股 票投 资比 例上 限,下 达给 基金 经理 。 第三步 , 基 金经 理在 股票 投资比 例上 限之 内进 行股 票和债 券的 组合 管理 。 假 设在调 整时 刻 t 资 产总 值和 底值分 别 为 At 和 Ft ,那么在 t + Δt 时刻组 合可 投资 于风 险资 产的值 为 Et + Δt= m (At –Ft ) ,Δt 为调 整所需 要的 交易 时间 ,与 整个投 资期 相比 是一 个很 小的量 。 根据 CPPI, 该 保本 策略 成 功的充 分必 要条 件为 : 风险资 产在 调整 点之 间的 损失金 额 ≦ 防 守垫 – 价 值底线 在调 整点 之间 的增 加额 防守垫 = 风 险资 产投 资额 ÷放大 倍数 等价于 :风 险资 产在 调整 点之间 下跌 比例 ≦1/ 放 大 倍数 m 根据 CPPI 进行 资产 配置 是 一个动 态调 整的 过程 , 在 投资的 过程 中, 设定 一系 列的调 整 点来调 整资 产配 置比 例来 达到保 本的 目的 。 在 基金 资产可 放大 倍数 的管 理上 , 基金 管理 人的 金融工 程团 队在 定量 分析 的基础 上, 根据 CPPI 数理 机制、 历史 模拟 和目 前市 场状况 定期 出 具保本 基金 资产 配置 建议 报告, 给出 放大 倍数 的合 理上限 的建 议, 供基 金管 理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 作为 基金 资产配 置的 参考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资产配 置策略分为两个 层次:一 层为对风险资产 和安全资 产的配置,该层次 以恒 定比例 组合 保险 策略 为依 据, 即风 险资 产部 分所 能承 受的损 失最 大不 能超 过安 全 资产 部分 所 产生的 收益 ; 另 一层 为对 风险资 产部 分的 配置 策略 , 依据 稳健 投资 、 风 险第 一的原 则, 以低 风险性 、 在保 本期内 具备 中期上 涨潜 力为 主要 标准 , 构 建风 险资 产组合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情况对 这两 个层 次的 策略 进行调 整。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经 济运 行的质 量与 效率 , 把 握领 先指标 , 预测 未来走 势 , 深入分 析国 家推行 的财 政与 货币 政策 对未来 宏观 经济 运行 以及 投资环 境的 影响 。 本基 金对 宏观经 济运 行 中的价 格指 数与 中央 银行 的货币 供给 与利 率政 策研 判将成 为投 资决 策的 基本 依据 , 并 作为 债 券组合 的久 期配 置的 依据 。 在宏 观分 析及 其决 定的 久期配 置范 围下 , 本 基金 将进行 类属 配置 以贯彻 久期 策略 。 对 不同 类属债 券 , 本 基金将 对其 收益和 风险 情况 进行 评估 , 评 估其 为组 合 提供持 有期 收益 和价 差收 益的能 力 , 同 时关注 其利 率风险 、 信用 风险和 流动 性风险 。 本基 金 招募说明书 44 的债券 投资 策略 还包 括以 下几方 面: (1)综 合考虑 收益性 、流 动性和风 险性 ,进行 积极 投资。这 部分 投资包 括中 长期的 国 债、 金 融债 , 企 业债, 以及 中长期 逆回 购等 等。 积极 性策略 主要 包括 根据 利率 预测调 整组 合 久期 、 选 择低 估值债 券进 行投资 、 把握 市场上 的无 风险套 利机 会 , 利用 杠杆 原理以 及各 种 衍 生工具 ,增 加盈 利性 、控 制风险 等等 ,以 争取 获得 适当的 超额 收益 ,提 高整 体组合 收益率 。 (2)利 用银行 间市场 和交 易所市场 现券 存量进 行债券 回购所 得的 资金积 极参 与新股 申 购 、新 股增 发 和 配售 ,以 获得股 票一 级市 场 的 可能 投资回 报。 (3)利 用未来 可能推 出的 利率 远期 、利 率 期货 、利 率期权等 金融 衍生工 具, 有效地 规 避利率 风险 。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注重 对股 市趋 势的 研究 , 在 股票 投资限 额内 , 精 选优 势行 业和优 势个 股, 控制 股 票市场 下跌 风险 , 分 享股 票市场 成长 收益 。 本 基金 依据稳 健投 资的 原则 , 以 低风险 性、 在保 本周期 内具 备中 期上 涨潜 力为主 要标 准, 构建 股票 组合, 同时 兼顾 股票 的流 动性。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 上下 游行业 运行 态势 与价 值链 分布来 确定 优势 或景 气行 业, 以 最低 的组合 风险 精选 并确 定最 优质的 股票 组合 。 在 行业 选择中 , 本 基金 注重 宏观 经济景 气状 况及 所处阶 段 , 主要 分析 目前 经济增 长的 构成 、 来 源、 景气状 况, 寻 找 增长 空间 较大、 持续 性较 强 的行 业 , 寻 找经济 转型 中受益 程度 最高 的行 业 , 结合 动 态分 析行 业发 展周 期、 与上 下游 关 系与谈 判地 位, 寻找 产业 链中由 弱转 强或 优势 扩大 的行业 。 在个股 的选 择上 , 首 先按 照风险 性由 低至 高、 中期 上涨潜 力由 高至 低和 流动 性由高 到低 对股票 池内 的股 票进 行排 名, 累 加三 项排 名得 到综 合排名 , 取 综合 排名 靠前 的股票 构建 股票 组合 , 进 行组 合投 资 。 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中 对 ST 及*ST 类股票的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不 高于 10% 。 本基金通 过选 择风险 低的 股票,保 证组 合的稳 定性 ;通过选 择具 中期上 涨潜 力的股票 , 保证组 合的 收益 性; 通过 分散 投 资 、 组 合投资 和流 动性管 理 , 降 低个股 集中 性风险 和流 动 性 风险。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应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在股 指 期货投 资中 主要 遵循 有效 管理投 资策 略 , 主要 采用 流动性 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约 , 通过 对 现货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值 操作 。


招募说明书 45 (1) 利用 股指 期货 调整 风 险资产 的比 例 和 投资 组合 的β值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CPPI 策略与 市场 的变 化不 断调 整风险 资产 和安 全资 产之 间的比 例 。 在需要 调整风 险资产 的头 寸时, 本基金 将适当 通过 买卖股 指期货 对风险 资产 头寸进 行调整 。 当需要 增加 风险 资产 头寸 时, 通过 做多 股指期 建立 多头头 寸 ; 反 之, 当需 要 降低风 险资 产头 寸时 , 通 过做 空股指 期货 建立股 指期 货空 头头 寸。 另一方 面 , 本 基金管 理人 还将利 用股 指 期 货调整 投资 组合 的β 值, 利用股 指期 货在 弱市 中降 低风险 资产 组合 的 β 值 , 在强市 中提 高风 险资产 组合 的 β 值 ,以 提 升组合 的业 绩表 现。 (2) α策 略 在投 资组合中 分离出系统风险 ,寻求具 有长期稳定的超 额收益的 投资品种,并利用 股指 期货规 避股 票市 场的 系统 风险。 本基金 的股 指期 货投 资将 充分考 虑 股 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 过资产 配 置、品 种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风 险。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被 动投 资权 证为 主要策 略 , 包 括投 资因 持有 股票而 派发 的权 证和 参与 分离转 债 申购而 获得 的权 证, 以获 取这部 分权 证带 来的 增量 收益 。 同 时, 本基 金将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以 价值 分析 为基 础,主 动进 行部 分权 证投 资。 今后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 合 投资 策略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招募说明书 46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14) 本基 金持 有的 净敞 口 ( 持 有的 股票 、 权 证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之 和,买 入和 卖出 轧差 计算 )将保 持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至 40% 之间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且每 日所持 期货 合 约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用 于保 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额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基金 的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17)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除上述 第 (15 ) 项另 有约 定外,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况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招募说明书 47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在适 用于本 基金 的情 况下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三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0.5% 。 本基金 是保 本型 基金 , 保 本周期 为三 年 , 以 三年 期 定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0.5% 作为本 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在投 资期限 上较 为类 似, 并且 能够使 本基 金 投 资人 判断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 收益 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三 年期 存款利率 计算。 若中 国人 民银 行调 整利率 ,则 本基 金自 调整 生效之 日起 使用 新的 利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 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招募说明书 48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保 本基 金, 属于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股东权 利及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4)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何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人牟取 任 何不当 利益 。 八、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及转 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待 基金 参与融 资 融券和 转融 通业 务的 相关 规定颁 布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 有投 资策略 和风 险 收益特 征并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参与 融资 融券 业务 以及通 过证 券金 融公 司办 理转融 通业 务 , 以提高 投资效 率及进 行风 险管理 。届时 基金参 与融 资融券 、转融 通等业 务的 风险控 制原则 、 具体参 与比 例限 制、 费用 收支 、 信 息披 露、 估值 方 法及其 他相 关事 项按 照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及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执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九、 转 型为 “ 南方潜 力新 蓝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的 投资目 标、 范 围、 理念、 策 略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在 适度控 制风 险并 保持 良好 流动性 的前 提下 , 采 用定 量和定 性的 投资方 法,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2 、投 资范 围及 组合 比例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 A 股股 票(包 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 票) 、债 券、 中 期票 据、银 行存款 等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股指期 货 、资 产支 持证券 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49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60% ~95% , 其中 投资 于潜 力新 蓝筹 股票的 资 产 合计不 低于 非现金资产的 80% 。债券、中期票据、 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 及国家 证券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5% ~40% ,其 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基 金持 有权证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未 来调整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的有关 强制 性条 款 , 则 上述 投资比 例 限制的 有关 规定 自动 相应 调整, 不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3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所指 的潜 力新 蓝筹 股票是 指中 小市 值上 市公 司中 业 绩优 良 、 发 展稳 定 、 红利 优 厚、 品牌价 值逐 渐显 现的 上市 公司股 票。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综合 运用 定量分 析和 定性 分析 手段 , 对证券 市场 当期 的系 统性 风险以 及 可预见 的未 来时 期内 各大 类资产 的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率 进行 分析 评估 , 并据 此制定 本基 金 在股票 、 债 券、 现金 等资 产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调整 原则和 调整 范围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规避 风险 及提 高收益 的目 的。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选股 主要 依托 于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研究 平台 , 挖掘 具 有长 期价 值增 值潜 力的新 蓝 筹上市 公司 。


① 基础股 票池 的构 建 本基金 采用 以下 标准 对股 票进行 筛选 , 选 定基 础股 票池 : 将市 场所 有股 票按 流通市 值从 小到大进行排序,流通市值累计达到全部上市公司股票市场总流通市值 前 50% 的股票 ,作 为 备选 股票 。剔 除投 资限 制中规 定的 禁止 投资 股票 ,以剩 余的 备选 股票 建立 基础股 票池 。 ② 初步确 定 潜 力新 蓝筹 股票 池 在基础 股票 池基 础上 , 本 基金主 要采 取定 性和 定量 相结合 的方 式, 对基 础股 票池中 的股 票进行 深入 研究 , 初 步选 定 符合 潜力 新蓝 筹特 征 的 股票 , 构 建股 票池 。 比 较 上市公 司的 现有 账面资 产价 值与 股票 投资 价值 (调 整后 P/B , 同时 考 虑 ROE 指 标) , 在 此 基 础 上精选 盈利 能 力持续 稳定 或处 于经 营反 转, 且未 来两 年盈 利增 长 高于 GDP 增 长的 上市 公 司作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本基金 同时 结合 “自 上而 下” 的 行业 分析 , 根 据对 宏观经 济运 行、 上下 游行 业运行 态势 招募说明书 50 与利益 分配 的观 察来 确定 优势或 景气 行业 , 以发 现能 够改变 个股 未来 价值 释放 能力的 系统 性 条件, 从而 以较低 的 组合 风险优 选并 确定 相对 优质 的股票 组合 。 ③ 潜力新 蓝筹 股票 投资 吸引 力评估 分析 在 初步 选定 的 潜 力新 蓝筹 股票池 范围 内, 本基 金利 用相对 价值 评估 , 形 成 最 终的 股 票组 合 进行 投资 。 相对 价值 评估 主要运 用国 际化 视野 , 采用 专业的 估值 模型 , 合理 使用 估值指 标, 将国内 上市 公司 的有 关估 值与国 际公 司相 应指 标进 行比较 , 选 择其 中价 值被 低估的 公司 。 具 体 采 用 的 方 法 包 括 股 息 贴 现 模 型 、 自 由 现 金 流 贴 现 模 型 、 市 盈 率 法 、 市 净 率 法 、PEG 、 EV/EBITDA 等方 法。 选择 最具有 投资 吸引 力的 股票 构建投 资组 合。 ④投资 组合 构建 与优 化 基于基 金组 合中 单个 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 性, 对组合 进行 优化 , 在 合理 风险水 平下 追求基 金收 益最 大化 , 同 时监控 组合 中证 券的 估值 水平, 在市 场价 格明 显高 于其内 在合 理价 值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3) 债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可投 资的 债券 品种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短期 融资券 、 次级 债券、 政府 机构债 、 地方 政府 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可转 换债 券 (包括分 离交 易 的可转 换债券)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 。本基 金将 在研判 利率走 势的基 础上 做出最 佳的资 产配置 及风 险控 制。 在选择 债券 品种 时, 首先 根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金 面动向 分析 和投 资人 行为 分析判 断未 来利率 期限 结构 变化 , 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 配置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其 次, 结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 税 收分 析等 确定 债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 次, 在 上述 基础 上利用 债券 定价 技 术 , 进 行个券 选择 , 选 择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 投资 。 在 具体 投资操 作中 , 采 用骑乘 操作 、放 大操 作、 换券操 作等 灵活 多样 的操 作方式 ,获 取超 额的 投资 收益。 (4)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证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股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 、 对 冲特 殊 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 如 大额 申购 赎回等 ; 利用 金融 衍生 品的 杠杆作 用,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招募说明书 51 (5)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 考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 杠 杆 策略、 价值 挖掘 策略、 获利 保护策 略、 价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保护 性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策 略等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与类属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追 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4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6)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60% ~95% ,其 中 投 资于 潜力 新蓝筹 股 票的资产 合计不低于非现金 资产 的 80% 。债券、 中期票据、 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 持 证 券 及 国 家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5% ~ 4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 持有 权 证的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招募说明书 52 (1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上 述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转 为南 方 潜力新 蓝筹 股票型 投资 基金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 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除上 述第 (13 ) 项 另 有约 定外, 由 于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组 合 不 符 合上 述 约 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况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业绩基 准收 益率=80%× 中证 700 指数 收益 率+20%× 上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6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与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风险 水平 较高的基金。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中小 市值 股票, 在股 票型基金中属 于风险水平 相对较高 的投资 产品 。 7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股东权 利及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招募说明书 53 (4)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何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人牟取 任 何不当 利益 。 8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及转 融 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待基 金参与 融资 融 券和转 融通 业务 的相 关规 定颁布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改 变本 基金 既有 投资 策略和 风险 收 益特征 并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参与 融资 融券 业务 以及通 过证 券金 融公 司办 理转融 通业务 , 以提高 投资 效率 及进 行风 险管理 。届 时基 金参 与融 资融券 、转 融通 等业 务的 风险控 制原则 、 具体参 与比 例限 制、 费用 收支 、 信 息披 露、 估值 方 法及其 他相 关事 项按 照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及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执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招募说明书 54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55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 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招募说明书 56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招募说明书 57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 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招募说明书 58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 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招募说明书 59 十四、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 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仅 采取现 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式 ,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 资。 转型 为“南 方 潜力 新蓝筹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后 , 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为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 投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人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如果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获 现金红 利不 足支付前 述银 行转账 等手 续费用, 则前 述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相应销 售机 构承 担。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在保本 周期 内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


基金转 型为 “ 南方 潜 力新 蓝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 发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 当 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记 日除 权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61 十五、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35%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1.3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保本周 期内 ,保 证费 由基 金管理 人从 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列 支。 过渡 期不 计提 管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招募说明书 62 过渡期 不计 提托 管费 。 3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 南方 潜 力新 蓝筹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基金 份额 , 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同 上。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63 十六、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 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64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 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招募说明书 65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 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人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 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招募说明书 66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 投 资人 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 充分 揭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招募说明书 67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 公 告。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招募说明书 68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招募说明书 69 十八、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 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和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


上市 公司经 营风 险。上 市公 司的 经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 、


购买 力风险 。基 金的利 润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造成管 理风险 。 三、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赎 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如 果 出现较 大数 额的 赎回 申请 ,则使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四、本 基金 特定 风险


投资人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保本 基 金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1 、本基 金采用 恒定比 例投 资组合保 险机 制在理 论上 可以实现 保本 的目的 ,但 其中的 一 个重要 假定 是投 资组 合中 股票与 债券 的仓 位比 例能 够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作 出适时 的 、 连 续 的调整 , 而在 现实 投资 过程 中可能 由于 流动 性或 市场 急速下 跌这 两方 面的 原因 影响到 恒定 比 例投资 组合 保险 机制 的保 本功能 ,由 此产 生的 风险 为投资 组合 保险 机制 的风 险。 2 、本基 金在过 渡期将 暂停 赎回和基 金转 换转出 业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到 期,但 未 招募说明书 70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 将 无法 在过渡 期内 变现 或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3 、股指 期货采 用保证 金交 易制度, 由于 保证金 交易 具有杠杆 性, 当出现 不利 行情时 , 股价指 数微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使 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失 。 股指 期货 采用 每日 无负债 结算 制 度,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足 保证 金 , 按 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 可 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损 失 。 4 、保 证风 险


本基金在 引入 保证人 机制 下也会因 下列 情况的 发生 而导致保 本期 到期日 不能 偿付本金 , 由此产 生担 保风 险。 这些 情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保 本期内 本基 金更 换管 理人 , 而 保证 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保 证责任 ;或 发生不 可抗力 事件, 导致 本基金 亏损或 保证人 无法 履行保 证责任 ; 或在保 本期 内保 证人 因经 营风险 丧失 保证 能力 或保 本期到 期日 保证 人的 资产 状况 、 财 务状 况 以及偿 付能 力发 生不 利变 化而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等 。 5、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风 险 不适用 保本条款的情形:如发生 《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 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投资 人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亦存 在无法 收回 本金 的可 能性 。 6、到 期操 作期 间未 知价 风 险 保本期 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 前公告并提示 投资人 进行 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 人 可在届 时公 告的 到期 操作 期间按 照公 告规 定方 式进 行到期 操作 。 当保 本期 到期 日 ( 不含 该日 ) 之后至 赎回或 转换的 实际 操作日 (含该 日) , 基金资 产净值 可能受 证券市 场波 动,产 生未知 价风险 。 五、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 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71 十九、 保本 周 期到期 一、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保证 人同 意继续 提供 保本 保障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 机构 继续提 供 保本保 障, 并与 本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情况 下 , 本 基金 将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保证人 承诺 继续 对下 一保 本周期 提供 保证 的, 保证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签署 保证合 同。 否则,本 基金 转型为 非保 本基金“ 南方 潜力新 蓝筹 股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投资 、 基金费 率 、 分 红方式 等相 关内容 也将 做相 应修 改,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提前在 临时 公 告 或更新 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予以 说明 。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终止 。 二、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保本 周期到 期操 作时 间及 处理 规则并 提 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保 本周期 到期 操作 。 1 、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 为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 后 4 个工 作日 (含 第 4 个工 作日) 。 2 、在本 基金的 到期操 作期 间,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将持有的 部分 基金份 额或 全部基 金 份额做 出如 下选 择: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可转 入的 基金将 另行 公告 ; (3)保 本周期 到期后 ,转 入下一保 本周 期或转 型为 “南方 潜 力新 蓝筹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 进行公 告。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将 其 持有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选择 上述三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4 、到期 操作期 间,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选择 赎回时 无需 支付赎回 费用 ;选择 转换 为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时 无 需支付赎回费 用和补差 费 用;转入下一 保本周 期和 转型为 “ 南方 潜 力新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无 需支 付赎 回费 用 和申购/ 认购 费用 。 5 、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如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没 有作 出到 期 选择 , 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 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默 认方 式为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如 本基 金转型 为非 保本 基金 “ 南方潜力新蓝筹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型为 “ 南方潜 力新蓝筹股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默认 基 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到 期操 作的日期为 到 本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 6 、为了 保障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 可在 当期 保 本周 期到期 前 30 日 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 的日常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 务,并 提前 公告 。 7 、在本 基金的 到期操 作期 间,本基 金接 受赎回 、转 换转出申 请, 不 接受 申购 和转换 转 招募说明书 72 入申请 。 8 、基金赎回或转换 转出采 取 “ 未知价” 原则,即赎回 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 9 、本基 金的 到 期操作 期间 ,除暂时 无法 变现的 基金 财产外, 基金 管理人 应使 基金财 产 保持为 现金 形式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收该 期间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三、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款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不 含本日) 之后 ,认购 、或 过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无论 选择赎 回 、 转 换、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还是 转型为 “南 方 潜 力新 蓝筹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都适 用保本 条款 。 2 、在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如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乘 积 加上 其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分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于其 保本 金额 ,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作 日内 将该 差额支 付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 基金管 理人未 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向基金 持有 人支付 差额的 , 保证人 将在收 到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书 》(应当 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赔 付差 额总 额、 基金 管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 额 、 需保 证人 清偿 的金额 以及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立 的账户 信息) 后的 五 个工作 日内主 动将 《履行 保证责 任通知 书》 载明 的清 偿金 额 足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托管 银行开 立的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理 人将 该差 额支付 给基 金持 有人 。 若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含第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自保本 周期到 期后第 二十 一个工 作日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按 基金 合同 《 争议 的处 理》 章 节的 相关约 定向 基金 管理 人和 保证人 请求 解 决。 3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的下 一日 至其 实际 操作日 (含 该日)的 净值 波动 风 险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四、过 渡期 和过 渡期 申购 到期操作 期间 结束日 的下 一工作日 至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日前 一工 作日的 期间 为过渡期 ; 过渡期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投资人在 过渡 期内申 请购 买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称为“过 渡期 申购” 。 在过 渡期内 , 投资人 转换 转入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视 同为 过渡 期申 购。 (1)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保 证人提供 的下 一保本 周期 保证额度 或保 本偿付 额度 确定并 公 告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 规模 上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 方法 。 (2)过 渡期申 购采取 “未 知价”原 则, 即过渡 期申 购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招募说明书 73 (3)投 资人 进 行过渡 期申 购的,其 持有 相应基 金份 额至过渡 期最 后一日 (含 该日) 期 间的净 值波 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4)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过渡期申 购费 率最高 不超 过 5%, 具体费 率在 届时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过渡期 申 购费用 由过渡 期申购 的 投 资人 承 担,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5)过 渡期申 购的日 期、 时间、场 所、 方式和 程序 等事宜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并提前 公 告。 (6) 过渡 期内 ,本 基金 将 暂停办 理日 常赎 回、 转换 转出业 务。 (7)过 渡期内 ,除暂 时无 法变现的 基金 财产外 ,基 金管理人 应使 基金财 产保 持为现 金 形式 (无 法变 现的基 金财 产, 如在 过渡 期内具 备变 现条件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安 排变现 )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五、基 金份 额折 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的 前一工 作日 )为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包括 投资 人 过 渡期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 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变更登 记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 1.00 元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数额 按 折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六、下 一保 本周 期 折算日 的下 一日 为下 一保 本周期 开始 日, 本基 金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运作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 期保 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 间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保 本周期的 基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保 本条款 。 自本基 金进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后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投资 组合 管理 需要 暂停 本基金 的 申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具体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的届 时公 告。 七、下 一保 本周 期资 产的 形成 从 当期 保本 周期 选择 或 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基金 在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 作日( 即折 算日 )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八、转 型后 的“ 南方 潜力 新蓝筹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资 产的 形成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本基金转 型为 “南方 潜力 新蓝筹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若发 生上述 情况 , 本基 金将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的 20 个 工 作日内 转型 , 具体安 排见 届时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74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如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 款项 之 和 计 算的 总 金 额 低于 其保本 金额 , 差 额部 分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 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并 以现 金形式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2 、 保 本周 期届满 , 如 本基 金转型 为 “ 南方 潜力 新蓝 筹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管 理 人将开 放申 购, 申购 的具 体操作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予 以公 告。 3 、 保 本周 期届满 , 如 本基 金转型 为 “ 南方 潜力 新蓝 筹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对于投资 人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 在 特殊 情况 下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人协 商并报 监管 部门 备案 后接 受的申 购 ( 包括 转换 转入 ) 的基 金份 额、 过渡 期申 购份额 , 选 择或 默认选 择转 为转 型后 的 “ 南方 潜 力新 蓝筹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份 额的 , 转 入金 额等 于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南 方 潜力 新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的 基金份 额在 “南 方 潜 力新 蓝 筹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前一 工作 日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九、保 本周 期到 期相 关业 务公告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就有 关到 期的 上述 事宜进 行公 告。 公告 内容 包括但 不限 于保本 周期 到期 处理 方式 的有关 业务 规则 、 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或转 型为 “南 方 潜力 新蓝 筹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有 关法律 文件 、申 购赎 回安 排等。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修改 相关 规则, 此等 事宜 的相 关规 定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75 二十、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效 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招募说明书 76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77 二十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 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 投资 人 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招募说明书 78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 资人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人 招募说明书 79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招募说明书 80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招募说明书 81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基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资 人 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 82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在 基金 合同规 定 范围内 变更为 “ 南方 潜力 新蓝筹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并 按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南方 潜力新 蓝筹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计 提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 以及 法律法 规要 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6)变 更基金 类别 , 但在 保本到期 后根 据《基 金合 同》约定 变更 为“南方 潜 力新蓝 筹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但在保 本到 期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变 更为“南方 潜 力新蓝筹 股 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并按 《 基金合同》约 定的“ 南方 潜力新蓝筹 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的投 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执行 的 以及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 除外 ; (9) 保本周期内, 新增或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 招募说明书 83 停业 、 被 吊销 企业法 人营 业执照 、 宣告 破产或 其他 已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的 情况 , 或 者因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合 并或 分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继 保证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情 况除 外; (10)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率; (4)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 理人增加 新的 保证人 ; 保 本周期内 ,因 歇业、 停业 、被吊 销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 破产或 其他 已丧 失继 续履 行担保 责任 能力 的情 况, 或者因 保证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发生 合并 或分 立,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承 继保 证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的权利 和义 务的 情况 下, 更换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5)某 一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变更 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保障 机制 ,变更 下一 保本周 期 的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6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基 金转型 为非 保本 基金 “ 南方 潜力新 蓝筹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 并由此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管理 费率 、托 管费 率 ;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9)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 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登 记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10 )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招募说明书 84 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招募说明书 85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 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招募说明书 86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 召集 人约 定的 非现 场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表 决 意见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小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 (4)上述 第(3 ) 项中直接出 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 内容为关 系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招募说明书 87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 逐项 表 决。 在 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体 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准 。


招募说明书 88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招募说明书 89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 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 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仅 采取现 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式 ,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 资。 转型 为“南 方 潜力 新蓝筹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后 , 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为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 投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人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招募说明书 90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35%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1.3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保本周 期内 ,保 证费 由基 金管理 人从 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列 支。 过渡 期不 计提 管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过渡期 不计 提托 管费 。 3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 南方潜 力新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基金 份额 , 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同 上。 上 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招募说明书 91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 以投 资于股 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各类债 券 (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债券回 购、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据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分离 交易债 券 、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以及 经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债券类 金融工 具) 、 银行存 款、货 币市场 工具 、股指 期货、 权证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根据中 国宏观经济情况 和证券市 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 投资组合 保险机制对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包括 各类 债 券、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 和 权益 类资 产 ( 股票 、 股 指期 货、 权证等)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 ;固 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14) 本基 金持 有的 净敞 口 ( 持 有的 股票 、 权 证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之 和,买 入和 卖出 轧差 计算 )将保 持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至 40% 之间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且每 日所持 期货 合 约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用 于保 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额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基金 的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招募说明书 93 (17)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除上述 第 (15 ) 项另 有约 定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招募说明书 94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招募说明书 95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 投 资人 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 公地 址:广 东省 深圳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六号免 税商 务大厦 塔楼 31 、32 、 33 层 整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招募说明书 97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合同 》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股 票 (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 市的股 票 ) 、 各 类债 券 ( 包括国 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 债 券回 购、 央行票 据 、 中 期 票据、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 离交易 债券 、 短 期融 资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经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 债券 类金融 工具 ) 、 银行 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 货、 权 证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权益 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40% ;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其 中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 卖 出; 10.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招募说明书 98 12. 本 基金 持有 的净 敞口 ( 持有的 股票 、 权 证市 值和 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之和, 买入和 卖出 轧差 计算 ) 将 保持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 至 40% 之间。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本基 金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保本 策略和 投资 目标 , 且每 日所 持期货 合约 及 有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 用于保 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 额 ; 13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基 金的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200%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本基金若 转型 为“南 方 潜 力新蓝筹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则本基 金的投 融资 比例及 投 资比例 限制 等按 照基 金合 同中的 相关 约定 执行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 的公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前得 到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以 披露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在 运作 中严格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约 定履行 了监 督职 责,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联 交易 ,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新 ,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受 限证 券需 要解 决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 调、 基金 流动 性 困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措 施 , 以及 有关 异常 情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招募说明书 100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基 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有 关投 资受限 证券 比例如违 反有 关限制 规定 ,在合理 期限 内未能 进行 及时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管理工作 方面 有 关制 度、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101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招募说明书 102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 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招募说明书 103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招募说明书 104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交易 日 闭市后 ,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交 易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 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招募说明书 105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7)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 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招募说明书 106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投 资人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人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3)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或 者监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如 果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 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招募说明书 108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招募说明书 109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含 姓名 及地 址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 资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 线 (400-889-8899 转 人工)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 取 消对账 单服 务。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理 人提 供月度 、季 度、年度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度 手机短 信对 账单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可 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招募说明书 111 3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网上 交易 ” 系 统办 理 本基金 的开 户、 认购/ 申 购 、 定投 、 赎回及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具 体业务 规则 请 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网站 相关 公告 和 业务 规则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在 线客 服”, 根据 提示操作 输入 要咨询 问题 的关键词 , 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 可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通 过“在线客服 ”获得投资 顾问、服务定 制/ 取消 、账户 查询 等 专项 服务 。 6 、专用 客 户端 下载 投 资人可通 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下载专 用客户 端,如PC 版、iPhone 版、iPad 版和Android 版等 , 通过 专用 客户 端获 得基金 净值 查询 、 账 户查 询、 理 财资 讯及 相关 客户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直销 投资 人还 可通过 专用 客户 端 进 行基 金交 易。 (二 ) 投 资人 通过 手机 上 网,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 得基 金管 理 人最新 的 理 财 资讯 ,办 理各 项 基金查 询 和基 金交 易业 务 。 手机WAP 交易 具 体规 则请 参见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和 业务 规则 。 (三)投资人通过微信添加基金管理人(可 搜 索 公 众 号 “ 南 方 基 金 ” 或 微 信 号 “NF4008898899 ” ) 为 朋 友, 可 查阅 基金 净值 、 基 金动态 及活 动 、 服务 资讯 等。 如 绑定 个人 账户, 还可享 有基金 交易 (仅限 基金管 理人电 子直 销投资 人) 、账 户查 询、基 金交易 查询、 持有 理 财基 金到 期 日 查询 等服务 。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各 类短/ 彩 信资 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为便于投 资人 及时得 到基 金管理人 提供 的各项 服务 ,请投资 人及 时更新 服务 联系信息 。 招募说明书 112 投资人 可通过 以下4 种方式 进行服 务联系 信息( 包括 联系地 址、手 机号码 、固 定电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 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请 遵照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 关规 定办 理 : 1 、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账户查 询 ” 或 “ 网上 交易” ( 仅限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人 ) 系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转 人工 修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工 服务: 提供每 周七 天,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投 资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 短信 、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 无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基 金合同 》如有 未尽 事宜,由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各 方 按有关 法律 法规 协商 解决 。


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五、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六、 备查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本基 金 成立的 文件 ; 2、 《南 方丰合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南 方丰合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8、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本页无 正文 ,为 《南 方丰 合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盖章 页。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