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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稳健(001004)

新华稳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新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新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2 月 25 日证监许可【2014】1417 号 文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 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 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 付本金或利息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 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 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 照合理的价格 及时变现的风险。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性, 本基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 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的中等预期风 险中等预期收 益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录 一、 前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7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1 六 、基 金的募 集 .................................................................................................... 23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27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8 九 、基 金的投 资 .................................................................................................... 38 十 、基 金的财 产 .................................................................................................... 51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2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7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9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3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4 十 六、 风险揭 示 .................................................................................................... 70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73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6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92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05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7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08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 109 招募说 明书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新华稳健回 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新 华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新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新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新华 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新华稳健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新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新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 明书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 起资金提 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 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新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5、基金账户: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招募说 明书 2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招募说 明书 42、月度对应日:指递 增月份的同日,如某个 递增月份无该对应日 , 则顺延至 下一自然日。如 2015 年 5 月 31 日的 6 个月月度对应日为 2015 年 12 月 1 日 43、运作期起始日:对 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 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 金合同生 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 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 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对于 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 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 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 基金份额上一 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44、运作期到期日:对 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 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 合同生效 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 言,下同)对 应的第 6 个月度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第二个运作期 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第 12 个月度对应日 (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以此类推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招募说 明书 54、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发起式基金:指基 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 ,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 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 金认购基金的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56、发起资金:指基金 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 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 金的金额不低 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7、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 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招募说 明书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 88 号 A 座 7-2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16,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闫静 电话: (010)68726666 传真: (010)88423303 股权结构: 出资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金比例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4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 43.75%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8.25% 合计 16000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博 士。历任原国家经委中 国企业管理协会研究部 副主任、 主任, 中国企业报社社长, 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 重庆市政府副秘书长,招募说 明书 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 理事长, 享受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家 。现任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 、人事部 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 经纪业务;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分管人力资源、 信息技术、经纪业务等 事务。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孙枝来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 期货研究中心副主任、 涌金 期货 经纪公司副总经理、上 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新时代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新华创新资本 投资有限公司 总经理。 齐靠民先生:董事,博 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深圳分行、蔚深证 券公司、 汉唐证券公司,曾任恒 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 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 中心研究员、副主任、 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 硕士,历任四川 省资阳 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 电子系统 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现任职于北 京东清律师事 务所。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 ,硕士,曾任陕西省临 汾地区教育学院教师。 现任职于 北京大学财务部。





2、监事会成员 王海兵先生:监事会主 席,学士。山西 财经学 院会计学专业 ,曾任山 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业务部副经 理、山西天元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部经理、长财 证券经纪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财务总监、恒泰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负责 人、合规总监 等职务,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会忠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 八年证券从业 经验, 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管理部行业分析 师。现任新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副 总监、新华 鑫招募说 明书 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 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新华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 增盈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周晶女士:职工监事, 硕士。 九年证券从业经 验,历任新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主管 、总监助理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陈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 ,学士。历任上海君创 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 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 作保障部总监。现任新 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 ,学士。历任大通证券 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 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 理助理,新华 基金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 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 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 天津大港营业部综 合部经理。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人员情况 崔建波先生: 经 济 学 硕士 , 历 任 天 津 中 融 证 券投 资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员 、申 银 万 国 天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 纪顾问部经理、海融资 讯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证券研究部 、理财服务部经理、北 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部信托 高级投资经理。现任新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兼 基金管理部总 监,新华优选消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新华趋势领航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新华鑫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 策略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先 生;成员:总经理助理 曹名长先生、 总经理助 理、投资 总监兼 基金管理部总监 崔建波先生、基金经理 李昱女士、基金经理桂 跃强先生 、固招募说 明书 定收益部总监于泽雨先生、研究 部总监孔雪梅女士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 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 金财产用 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招募说 明书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以任何形式的交 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 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 有长期券 种; (8)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活动。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 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 )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除依法进行基金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它业务外,直 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代理人、代表 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招募说 明书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 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 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 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 习、讨论、检讨内控制 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 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 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 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 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 门、岗位和业 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 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 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 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 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 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 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 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招募说 明书 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轮岗、考评、晋 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 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 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 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 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 括所有 可能对经营目标 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 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 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 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 其下设的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 会领导下 ,着力于从强 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 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 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 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 ,调整、 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 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 , 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 员会决议的 具体执行,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 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 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 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 控制的组织主要是 督察 长 领导下 的风险 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 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主要职权是: 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 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 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 部监察部门, 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 金融工程 部数量分析师 使用数量 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 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 市场风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招募说 明书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 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 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 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 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 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 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 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 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7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 员工 拥有大 学 本科 以上 学 历, 高管 人 员均 拥有 研 究生 以上 学 历或 高 级 技术职称 。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秉承“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 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 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 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 托资产、保险资产、社 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 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 证券化、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 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 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4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07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招募说 明书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 地 《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介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 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 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 、 2007 、 2009 、2010、2011 年五 次顺利通过评估 组织内 部控制和安全措 施是否 充分的最权威 的SAS70 ( 审计 标 准第70 号 )审 阅 后,2012年中 国 工商 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 六次 通 过 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 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 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 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 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 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 作的内部风险 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 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 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招募说 明书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 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 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 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 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 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 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 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 范风险,审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 人员和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 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 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 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 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 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 独立、人员独 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 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 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 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 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 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 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 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 制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 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 线” 、“ 监控防线” 三道 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 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招募说 明书 (4 )经营控制。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 种业务营 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 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 利用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 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 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 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 检查、监控,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 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 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 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 定了基于 数据、应用、操作、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 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 照预订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在 的“ 随机 演练” 。从 演练 结果看 ,资产 托管部 完全有 能 力在发 生灾难的 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 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 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 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 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 效。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 具 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 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 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 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 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 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 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 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 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包括: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 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 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招募说 明书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 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 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 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 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 点。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 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 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 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 业务生存和发 展的生命线 。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 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 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 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 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 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招募说 明书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 张秀丽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 88 号 A 座 7-2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峰 招募说 明书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荣坤、张吉范 联系人:李荣坤 招募说 明书 六、基 金的募集 ( 一) 基金设 立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4 年 12 月 25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4】1417 号文注册。 ( 二) 基金类 型 、 基金的 存续 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 同) 起 (即第一个运作 起始日) , 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第 6 个月度对应日(即 第一个运作期到 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 工作日)止。第二个运 作期指第一个 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工 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 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日对应的第 12 个月度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以此类推。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 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 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 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 基金份额进入 下一个运作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3、存续期间:不定期 ( 三) 募集对 象 本 基 金 的 发 行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招募说 明书 ( 四) 募集方 式和 销售场 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五) 投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各销 售机构约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进行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原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已受理的认购申请,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的限额 在 募 集 期 内 , 每 一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 六) 基金份 额发 售面值 和认 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 全额 缴款的原则,以前 端收费的形式收取认购 费用,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前端认购费率表: 认购金额(记为 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 0.6%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3% 招募说 明书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 七)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1)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2)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 元,认购 费率为 1.0%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 +1.0%)=4,950.50 元


认购费用=5,000 -4,950.50=49.50 元


认购份额=(4,950.50 +3)/1.00=4,953.50 份 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 元,其可得到 4,953.50 份基金份额。 ( 八) 认购的 方法 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 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 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 以基金登记机 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招募说 明书 善行使合法权利。 ( 九) 募集资 金及 利息的 处理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基金募集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满, 经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手续出具相关验资报告后, 募集资金划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2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 发起资 金认 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 3 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招募说 明书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 金备 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其中 发起资金提供方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承诺其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 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 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 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 二)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在三年后的对应日,若该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 生效 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招募说 明书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第 6 个月度 对应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 转换 转入。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 转入申请 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 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视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 或转换转入申 请 。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 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 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招募说 明书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依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正常 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招募说 明书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 申请即为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 1 元;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 1 元;通 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需一次全部 赎回。 如因红利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 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的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及 最低持有份额 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六)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表: 招募说 明书 申 购金 额(记 为 M ) 申 购费 率 M <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6%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 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 率如下表 所示: 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一个运作期 0.5% 两个及以上运作期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七) 申购份 额和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招募说 明书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 (1+1.2% )=5,928.85 元 申购费用=6,000.00 -5,928.85=71.15 元 申购份额=5,928.85/1.200 =4,940.71 份 若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即可获得 4,940.71 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本 基金 10,000 份 , 持 有 一个 运 作 周 期 , 对 应 的 赎回 费 率 为 0.5% ,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200 元=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 0.5%=6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940.00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招募说 明书 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 八)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招募说 明书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 九)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 其他从而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确认。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招募说 明书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规 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招募说 明书 (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五 )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六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八 ) 基金 的预 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 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 以办理预约赎回手续, 具体预约招募说 明书 赎回安排详见届时公告。 招募说 明书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 净值下行风险的基础上 ,力争为 投资人提供长期稳定的绝对回报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资产 (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经 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为0-95%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 三) 投资策 略 投资策略的选择,本基 金将兼顾下行风险控制 和收益获取。在资产配 置策略方 面,主要采 用自上而下 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 资策略, 通过动态调整 资产配置比例 以控制基金资产整体风 险。在股票投资策略方 面,本基金将运用趋势 跟随策略、定 向增发策略、事件驱动 策略及大宗交易策略。 在债券投资策略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 运用久期策 略、收益率 曲线策略、信用策略、 杠杆策略、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投资策招募说 明书 略及可转债投资策略,在获取稳定收益的同时,降低基金资产净值整体的波动性。


资 产配 置策略 本组合采用战略性资产 配置与战术性资产配置 相结合的策略,即在各 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范围内,持续 评估各类资产的风险收 益状况,并据此动态调 整各类资产配 置比例,以在控制基金资产净值下行风险的同时追求相对较高的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的宏观策 略组及固定收益组采用 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方法 对上述关 键因素的运行状态、发 展方向以及稳定程度进 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 结合金融工程 小组自行研发的量 化趋 势识别模型、量化风险 度量模型以及第三方研 究机构的研究 成果定期或不定期向投 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 理提交股票市场及债券 市场趋势分析 及风险评估报告。投资 决策委员会在综合分析 判断的基础上动态调整 各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范围,基金经理 根据最新的市场运行情 况以及对开放期申购赎 回情况的预期 对大类资产在比例范围内进行适度微调。 股 票投 资策略 1、趋势跟随策略 趋势跟随策略以期在某行业或个股出现趋势性机会时,积极跟随其市场表现。 行业配置策略主要基于 对行业景气趋势的分析 判断,依据不同行业景 气趋势的 周期长短采用核心 —卫 星配置策略。 其中,核 心资产重点配置于具有 中长期景气上 升趋势的行业,卫星资产则动态配置处于短期景气上升趋势之中的行业。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 盈利增长趋势以及市场 价格趋势两个维度的综 合考量, 将好公司与好股票有机 结合,前瞻性地把握A股市场中存在的具有综 合趋势机会的 个股,进一步结合对上市公司品质的评价构建最终的投资组合。 2、定向增发策略 本基金的定向增发策略将 综合考虑标的股票所处行业发展状态、 未来 成长空间 、 募投项目情况以及 折溢价 率等因素,对定向增发股票 进行合理配置。 (1)行业发展状态 在行业的分析层面, 本 基金将重点关注定向增发标的股票所处行业的景气程度, 估值水平以及未来成长性等因素。 具体而言, 本基金将通过综合的定性及定量分析, 积极寻找预期进入景气 上升期、行业估值水平 较低且具备长期成长性 的行业进行配招募说 明书 置;对于目前正处于景 气高点、行业估值水平 偏高且长期缺乏成长性 的行业本基金 将适当回避。 (2)标的股票未来成长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基金管理 人独立开发并长期实践 使用的成长股选股体系 ,并对定 向增发标的股票未来ROE (净资产收益率)以及EPS ( 每 股 净 收 益) 等 指 标 进 行 重 点分析和跟踪。一方面 ,行业研究员通过对 标 的股票(包含上市公司 本身、上游供 应商、下游客户以及竞 争对手等)的实地调研 ,对公司的营运状况、 竞争优势以及 治理结构等情况进行定 性的深入而全面的了解 ;另一方面,通过扎实 的案头工作, 定量汇总各种公司数据并结合定性分析,对公司未来长期的成长空间做出判断。 (3)募投项目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募投 项目的ROE 是否高于公 司整体ROE 水平,项目 产生效益 的投资周期等因素。对 于能够提升公司整体ROE 并且投资周期短的 项目,本基金将 积极参与。 (4)折溢价率 本基金原则上将重点关 注折价率较高的标的股 票进行投资,但对于行 业正处景 气阶 段、未来成长空间 巨大以及募投项目的回 报率可观的标的股票, 在折价率可容 忍的范围内适当参与。 2、事件驱动策略 本基金的事件驱动策略 主要 指通过分析影响上 市公司股价波动的突发 性 事件, 把握 市场对上市公司的 定价与实际价值之间的 显著 差异,对个股进行 配置调整和优 化,以获取事件发生前 后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回 归 收益 。本基金的事件 驱动策略将 通 过政策研判、公司调研 、财报分析、数据收集 、数据统计以及数据挖 掘等一系列定 性及定量的研究方法 , 对在合理持有周期内可 获利的事件进行识别并 积极参与。目 前主要 关注的事件包括 资产重组、高管增持、 股权激励 以及高送转等 ,后期基金管 理人将积极关注股票市 场发展动态,以实证检 验为根基,开发更适应 市场环境的事 件驱动模型及策略并加以应用 。 (1)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 与企业 外 部 的 经济主体进行的 , 对 企 业 资 产 、 负债以 及 所 有招募说 明书 者权益等项目 的分布状 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 、 配置的 过程。资产重 组往往会给企 业带来资产结构和运营模式上的深远影响,进而带动资本市场对其进行价值重估。 (2)高管增持 高管增持事件是指高管 在二级市场的买入本公 司股票的行为。从逻辑 上分析, 高管增持行为可以反映 出管理层对于公司股价 及公司未来发展状况的 态度,大量的 买入行为可能表示管理 层认为目前公司价值被 低估、价值提升空间较 大,或者对于 公司未来经营充满信心,认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较好。 (3)股权激励 股 权 激 励 是 一 种 通 过 经 营 者 获 得 公 司 股 权 形 式 给 予 企 业 经 营 者 一 定 的 经 济 权 利。股权激励的意图就 是尽可能的同化股东和 管理人的目标,驱使公 司管理人员能 够更多的关心股东的利 益和企业的长期价值以 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目 前国内常用的 股权激励方式有赋予公 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制 性股票、股票期权和股 票增值权让管 理人员也成为公司的股 东或潜在的股东。从公 司管理实践来看,股权 激励对于改善 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 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 ,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 场竞争力起到 非常积极的作用。 (4)高送转 高送转行为本身对于上 市公司而言只是财务报 表上的调整,但高送转 往往显示 公司高速扩张的潜能, 敢于不断的进行股本扩张, 一般都有持续的业绩增长作后盾, 说明企业对业绩持续增 长抱有信心,不畏惧股 本的增大;另一方面, 送配后大幅除 权使每股价格降低,股票的流动性也会有所增强,可以吸引更多的增量资金进入。 3、大宗交易策略 本基金的大宗交易策略 是 指通过大宗交易市场 折价买入 股票,较适当 的时间内 通过二级市场卖出,赚 取大宗交易价格与二级 市场价格之间的套利空 间。 在投资标 的的选择方面,基金管 理人一方面将重点关注 标的股票在大宗交易市 场的折价情况 以保证获取足够的套利 收益;另一方面将重点 关注标的上市公司的未 来成长性、市 场估值水平以及二级市 场成交活跃度等指标, 以避免在合理的时间范 围减持造成较 高的冲击成本,降低获利空间。 ( 三) 债券投 资策 略 招募说 明书 1、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的目标是在预 期利率上升时保全资本 ,预期利率下降时获得 较高的资 本利得。本基金将通过 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 (如国内生产总值、工 业增加值、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增 速 、 价 格 指 数 、 消 费 增 长 率 、m1 、m2 、 信 贷 增 长 、 汇 率 、 国 外 利 率 等)、宏观政策(如货 币政策、财政政策、汇 率政策等)以及市场指 标(如新债券 的发行利率与市场收益 率的差异、中央银行的 公开市场操作、回购利 率等)预测利 率的变动方向、范围和幅度。 具体而言,当预期利率 上升,本基金将缩短债 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 规避市场 风险的同时,获取再投 资收益。当预期利率下 降,本基金将增加债券 组合的平均久 期,获取因利率下降所带来的资本利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在 受到央行货币政策、公 开市场操作、经济增长 率、通货 膨胀率、货币供应量和 市场预期等多种因素的 影响下,可能发生平行 移动、非平行 移动(平坦化、陡峭化 、扭曲)等变动。收益 曲线策略就是通过对市 场收益率曲线 的非平行变动预期,追 求获得因收益曲线 变化 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 所产生的超额 收益。 本基金将用情景分析的 手段比较不同的收益曲 线投资策略,即子弹策 略(构成 组合的证券期限集中于 收益率曲线上某一点) 、梯形策略(构成组合 内每种期限的 证券数量基本相当) 和哑铃策略 (构成组合中的证券的期限集中到两个极端期限) , 采取当时市场状况下相 应的最优投资策略,确 定债券资产中短期、中 期、长期品种 的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信用债 券,主要包括:金融债 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 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 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资 产支持证 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 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 用的固定收益 类债券。因此,信用策略是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基金的信用策略主要 包含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个券精选策略、信用 调整策略招募说 明书 以及信用风险控制等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 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 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 因此信用 债利差曲线能够直接影 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 利差收益率。总体而言 ,本基金将重 点关注信用利差趋向缩 小的类属品种及个券。 在信用利差曲线的分析 上,本基金将 重点关注如下因素: ① 经济周期: 经济周期的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影响很大, 在经济上行阶 段,企业盈利状况持续 向好,经营现金流改善 ,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 ,而当经济步 入下行阶段时,企业的盈利状况减弱,信用利差可能会随之扩大。 ② 国家政策也会对信用利差造成很大的影响, 例如政策放宽企业发 行信用债的 审核条件, 则将扩大发行主体的规模, 进而扩大市场的供给, 信用利差有可能扩大。 ③ 行业景气度的好转往往会推动行业内发债企业的经营状况改善, 盈利能力增 强,从而可能使得信用 利差相应收窄,而 行业 景气度的下行可能会使 得信用利差相 应扩大。 ④ 债券市场供求、 信用 债券市场结构和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等因素的变化趋 势也会在较大程度上影 响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比如,信用债发行利 率提高,相对 于贷款的成本优势减弱 ,则信用债券的发行可 能会减少,这会影响到 信用债市场的 供求关系,进而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趋势产生影响。 (2)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 理人内部的行业及公司 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 ,并综合 参考外部权威、专业研 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 发债主体进行深入的基 本面分析,并 结合债券的发 行条款( 包含期限、票息率、赋 税特点、增信方式、提 前偿还和赎回 等条款),以确定信用 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 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 挖掘并投资于 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 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 品种。具体的分析内容 及指标包括但 不限于国民经济运行的 周期阶段、债券发行人 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 行人业务发展 状况、企业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包含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现金流 获取能力、运 营能力等)、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3)信用调整策略 招募说 明书 除 受 宏 观 经 济 和 行 业 周 期 影 响 外, 信 用 债 券 本 身 素 质 的 变 化 是 影 响 个 券 信 用 变 化的重要因素,包括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背 景 、 管理水平、 经营状况 、 财务状况、 融 资能力等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指标。 本基金将 通过信用债跟踪评级制度,在个券本身 素 质 发 生 变 化 后 进 行 严 谨 评 价, 以 判 断 个 券 未 来 信 用 发 生 变 化 的 方 向, 从 而 发 掘 价 值 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4)信用风险控制: 本基金将从如下方面进行信用风险控制: ① 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 依靠 基金管理人 内部信用分析团队,同 时整合基金管理人外部 有效资源,深入分析挖 掘发债主体的 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 ② 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 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 按照不同的 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 ③ 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审慎原则,只选择 并投资债 券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 剩余期限相匹配的个券 ,并且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 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 析方法进行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选择和投资。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1)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 重点关注债券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 体的偿债 能力、盈利能力、现金 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 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 具体关注指标 如下: ① 偿债能力: 重点关注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利息保障倍数以及现金利息保障 倍数等指标; ② 盈利能力:重点关注ROE 、ROA 、毛利率以及净利率等指标; ③ 现金流获取能力:重点关注销售现金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指标; 招募说 明书 ④ 资本结构: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指标。 (2)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 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 发行主体情况。主要包 括债券发 行的基本条款(包括私 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 总额、期限、票面金额 、发行价格或 利率确定方式、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 募集资金用途、 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 配政策、担保增信情况 、发行主体历史发行债 券及评级情况 以及发行主体主营业务发展前景等方面。 5、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 债券收益的来源主要由 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 分是息票收入,第二部 分是资本 利得收入。在息票收入 固定的情况下,通过主 动式债券投资的管理, 尽可能多的获 取资本利得收入是提高 本基金收益的重要手段 。而资本利得收入主要 是通过债券收 益率下降取得的,基于此,本基金提出了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 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 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入 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 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 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 债券,随着持 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 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 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 平将会较投资 期初有所下降,通过 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 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 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 为陡峭, 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 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 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 而获得较高的 资本利得。 6、杠杆放大策略 当债券市场出现上升行 情时,由于现券收益率 较高, 市场资金成本较 低时,本 基金 可以不断利用正回 购的方式进行滚动操作 ,放大资金规模 、获得 超额收益 。当 债券市场出现下降行情 时,由于现券收益率低 ,市场资金成本高时, 本基金可以通 过买断式逆回购,在降低债券仓位的同时获取超额收益。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 基于新华可转换债券价 值评估体系,综合定性 与定量分析指标确定可 转换债券 的投资价值,从中精选 发债公司具备良好发展 潜力或正股具备较高上 涨预期且市场招募说 明书 价格处于合理水平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定性方面,重点分析可 转换债券对应正股所处 行业、成长性、估值情 况等基本 面指标; 定量方面, 重点分析平价溢价率、 底价溢价率、Delta 系数、 转债条款等指 标。 (2)转股策略 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灵活确定转股策略,以有效保障或提高基金利益。 转股期内,如果存在明 显市场套利机会,即本 基金所持有的可转换债 券的实际 转股价格明显低于对应正股 的市场价格,将通过转股方式实现获利。 如果可转换债券在变现 过程中可能出现较大的 变现损失,将通过转股 方式保障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如果可转换债券对应正 股价格上涨且满足赎回 触发条件,将通过转股 方式保障 已有收益。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包 括 资 产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ABS )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MBS ) 等。 可以从信 用因素、 流动性因素、 利率因素、 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等 五 个 方 面进 行 考虑 。其 中 信 用 因素 是 目前 最重 要 的 因 素, 本 基金 运用CreditMetrics 模型 ——信用矩阵来估 计信用利差。该模型的 方法主要 是估计一定期 限内,债务及 其它信用类产品构成的 组合价值变化的远期分 布。这种估计是通过建 立信用评级转 移矩阵来实现的。其中 先对单个资产的信用风 险进行分析,然后通过 考虑资产之间 的相关性和风险头寸,把模型推广到多个债券或贷款的组合。 ( 四) 投资管 理程 序 1、 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管 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 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 投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 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 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 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 控,并保证确 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 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 对不同类别的大 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 作出判断。本公司的策 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 分析和策略建招募说 明书 议,行业分析师提供行 业和个股配置建议,债 券分 析师提供债券和货 币市场工具的 投资建议,数量分析师 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 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 产配置的定量 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 己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 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 规定的投资目 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 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 方案,向投资管理委员 会提交投资策 略报告。投资管理委员 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 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 ,并根据审核 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分析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 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 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 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 例重大的单一 品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 资管理委员会 的批准; 投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 行决策程序的 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 性判断,并听取数量分 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 最终作出投资 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 交易操作和执行: 由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 中央交易室确 保投资指令处于合法、 合规的执行状态, 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 负有监控、 处置的职责。中央交易 室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 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 交易状况和市 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 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 资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经 理了解投资组 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 绩效分析报 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 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 得。数量分析师就风险 评估和绩效分 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 理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反 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 可报告风险控 制委员会。 6、 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 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 五) 投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 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招募说 明书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5)本基金投资于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单 只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 六)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七) 业绩比 较基 准


1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2×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2 、选 择理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力争在本基金的投资运 作期间为投资者提供稳 定的绝对 回报, 因此, 以2×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 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 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 较本基金的业 绩表现。 上述“一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税后收益率”指基 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 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 基准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招募说 明书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情况下,履行相 关程序,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 期收益品 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和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招募说 明书 十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 外公布。 ( 四)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招募说 明书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按成本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 进行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 明书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基金 净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 下述“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招募说 明书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招募说 明书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 该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招募说 明书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 明书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为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 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 管理费之 和。其中,基金管理人 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 理人的附加管理费计提 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基本管理费 本 基 金的 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 年 费 率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基本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本管理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基本 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 顺延。 招募说 明书 (2)附加管理费 本基金根据每份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水平分别适用不同的年附加 管理费率,每份基金份额的年附加管理费仅于赎回时方可收取。 1)年附加管理费率结构如下: 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年化 收益率(R) 年附加管理费率(M) R≤6.00% 0.00% 6.00%< R≤10.00%


Min[0.50%, R -6%] R >10.00% Min[1.50%, R -10%]


注:为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年附加管理费规则中就每份基金份 额设立实际收益率平滑保护机制,即基金份额净值在计提较高数值的年附加管理费 后的实际收益率不低于其计提较低数值的年附加管理费后的实际收益率。 2)每份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R 为某一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 ;


为某一基金份额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某一基金份额认购或申购时确认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某 一 基 金 份额 在 持 有期 间 ( 自 某 一基 金 份 额认 购 或 申 请 确认 之 日 起至 其 赎 回 申请确认之日(不含赎回申请确认当日)止)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 T 为 某一基金份额的持有天数。 3)每份基金份额的年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某一基金份额赎回时 应计提的年附加管理费; T 为某一基金份额的持有天数; 招募说 明书 E 为 基金份额赎回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 M 为某一基金份额赎回时 所适用的年附加管理费率。 4) 投资人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等基金份额计提的年附加管理费为每 一基金份额根据上述公 式分别计算并计提的年 附加管理费之和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 复核职责,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 附加 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例如: 假设本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7日 (周五) 生效, 则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第 一个运作期自 2014年11 月7日开始,至2015年5月7日(周四)结束。2015年5月7日 为认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发起赎回申请,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基金持有期间自2014 年11 月7日开始,至 2015年5月7日结 束。


假设按上述公式计算,本基金的持有期内的年化收益率(R )为 6.3% ,则适用 上述表格中第二档费率,即 Min[0.50%, R -6%] ,即比较 0.50% 与 6.3%-6.0%=0.3% 的大小,相较而言,0.3% 较小,故 R=6.3% 时 应适用 0.3% 的管理费率。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招募说 明书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招募说 明书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说 明书 (1) 《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 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 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 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 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 有的期限等情 况。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招募说 明书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 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 金的份额、期 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招募说 明书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招募说 明书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 明书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 明书 十六、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 一) 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 治、经济、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 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 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 致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波动。证券市场 中这种不能通过分散化 投资而消除的风险,称 为市场系统性 风险。 ( 二) 上 市公 司风 险 市场中可能存在公司质 量迅速恶化的上市公司 ,针对可能投资此类股 票而产生 的风险, 本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 剔除此类股票, 其次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降低少数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 三)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股 票和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同时也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 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四) 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 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 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 额赎回的 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 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 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 净值。 ( 五) 信用风 险 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 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 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 于企业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 六) 管理 风险 招募说 明书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 七)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1、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 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该基金份额的赎回 申请,因此投资者投资 本基金面临着运作期到 期日前无法按 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 在其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 就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 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 赎回,则自该 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 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 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 偿付本金或利 息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 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 按照合理的价 格及时变现的风险。由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特殊性,本基金的总体 风险将有所提 高。


本基金在选择投资标的 时,将充分考虑上述风 险给投资者带来的不利 影响,在 投资比例和标的选择上 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 最大程度降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对本基金整体运作的影响。 ( 八) 资 产配 置风 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 值带来超额回报, 但由于信息来 源的不足、 滞后或错误,导致基金 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 、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 选择证券品种 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招募说 明书 ( 九) 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 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 十) 其 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 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招募说 明书 十七、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招募说 明书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招募说 明书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招募说 明书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招募说 明书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 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招募说 明书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 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招募说 明书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使用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招募说 明书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 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 招募说 明书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在 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招募说 明书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招募说 明书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 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 方式上,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招募说 明书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4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招募说 明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 计票、表决通过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招募说 明书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招募说 明书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时间: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97 号 注册资本:16,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 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招募说 明书 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 存款、贷款、同业拆借 业务;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 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 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 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 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 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 服务;开放式 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 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 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 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金将投资于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权证、 债券资产(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经 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招募说 明书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0-95%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本基金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a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b、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g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l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 基 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发 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 申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 金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招募说 明书 n、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o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单 只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p、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40% ; q、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除投资资 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 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施交 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招募说 明书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 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 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 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 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 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 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 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 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 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 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 管人后,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 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 行交 易时,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招募说 明书 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 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 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为 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之 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 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 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 文件、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价格、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 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招募说 明书 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 付时间等。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规定,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 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 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 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 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 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 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 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 交易 前能够监控的投资 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 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招募说 明书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 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 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 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 相关资料招募说 明书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基金 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5) 对于因基金认 (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 。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将认购资金划入 基 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的新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招募说 明书 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 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 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 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 现金 管理暂行 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负 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 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招募说 明书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 《基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招募说 明书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发 生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每 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多种收 费方 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 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 三) 基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 四) 联系方 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 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 (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招募说 明书 (五)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可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其它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 明书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投资者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招募说 明书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 新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 《新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新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 册 新华稳健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之 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