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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分级(161725)

白酒分级: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五年 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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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2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与净 值计 算规 则 ............................................................................. 12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6 第 六部分


基金 备案 ..................................................................................................................... 18 第七部 分


招商 中证 白酒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19 第八部 分


招商 中证 白 酒 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 白酒 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27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系 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托 管等 其他 相关 业务 ..................... 29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换 ................................................................................................. 3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 3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41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49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52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53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5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2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3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8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1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 72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80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81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8 第二十 五部 分


违约 责任 ............................................................................................................. 90 第二十 六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91 第二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91 第二十 八部分


其他 事项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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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 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证券 投资基 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 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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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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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招商中证白酒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 招商中证白酒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招商 中 证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招商中证 白酒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招商 中证 白酒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通过, 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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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 指招商中证白酒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额 22、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指招商中证白酒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稳健 收益类份额 23、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指招商中证白酒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积极 收益类份额 24、 基金份额分级:指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招商中证白酒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之基础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 招 商 中证白酒指数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积 极 收 益 类 份 额 。 其 中 , 招商 中 证 白 酒 A 份额 、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25、 年基准收益率 :指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 行 人 民 币一 年 期定 期存款 利 率 (税 后 )+3%”, 同 期 银行 人 民币 一年期 定 期 存 款 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 金合 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3% ” 。 每份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 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 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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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 26、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招商中证白酒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27、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 销售机构: 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1、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业务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 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5、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36、 场外份额:指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7、 场内份额:指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8、 系统内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9、 跨系统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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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 40、 份额配对转换: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与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 两个方面 41、 分拆: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 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与一 份 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的行为 42、 合并: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与一 份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 招商中证 白酒 份额 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4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4、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5、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9、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0、 《业务规则》 : 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51、 场外:指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认购 (场外 认购的 全部份额 将确认 为 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 招商 中证白酒份 额 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2、 场内:指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 1 的比率确认为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与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上市交易、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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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 53、 上市交易: 投资者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招商中证白 酒 A 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行为 54、 发售:指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8、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 总份额(包括招商 中 证白 酒 份额 、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 的 10% 62、 元:指人民币元 63、 标的指数:指 中证白酒指数 64、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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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 6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 虚拟清算:指 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 存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 计 算 得 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70、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 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 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 值 71、 指定媒介: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72、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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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 中证白酒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手段,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 的 投资目标是 保 持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基 准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中证白酒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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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1 九、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将按 1:1 的比 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稳健收益类的 招商中证白 酒 A 份额和积极收益 类的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 运作。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 , 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 招商中证白 酒 份额按 1: 1 的比例分拆为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和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投资 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不进行分拆, 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 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 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和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和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 额 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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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2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分 类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一 、基 金份额 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招商 中证白酒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简 称“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 ” ) 、 招商中证白酒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 额 (简称 “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 ) 与招商中证白酒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 极收益类份额(简称“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 ) 。其中,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二 、基 金份额 的自 动分离 与分 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和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根据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和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 招商中 证白酒 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 额 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 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 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投 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 的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 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和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和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申请合并为 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 场外申购的招商 中证白酒份 额 不进行分拆, 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 招商中证 白酒 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和招商中 证白酒 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和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合并为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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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3 三、 招商 中证 白酒 A 份额 和招商 中证 白酒 B 份额 的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和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即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和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和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 值计算,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为低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 确保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的本金及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 收益; 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 确保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 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的 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和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的参考净 值计算规则如下: 1、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 存 款 利 率( 税 后)+3% ” , 同 期银 行 人民 币一年 期 定 期存 款 利率 以最近 一 次 定 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为准。同期利息税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执 行的利息税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3% ” 。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和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进 行参 考净值计算。在进行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和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各自的参考净 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的本金及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净资 产。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应计收益的 天数确定; 3、每 2 份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 所代表的 1 份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和 1 份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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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4 中证白酒 B 份额分别计 入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总额和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总额 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和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 每 2 份招商中证白酒份额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等于 1 份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和 1 份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参考 净值之和; 4、在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参考 净值计 算日,若 未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定期 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在参考 净值计算日 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最近一次份额 折算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 额 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 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 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会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甚 至 损 失 本 金 的 风 险。 四、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 招商中证白 酒 A 份额和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的参考净 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 T 日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 1、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和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 的份额数之和。 2、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和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365 1 ? ? ? ? T R NAV A A B NAV NAV NAV ? ? ? 基础 2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T=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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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5 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 基础 NAV 为 T 日每份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 NAV 为 T 日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R 为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约 定年基准收益率。 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和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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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6 第 五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三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及基金 场外代 销机构 的代销网 点发售 (具体 名单详见 发售公 告) 。 场内将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或相 关业务 公告) 。 本基金 募集期 结束前获 得基金 代销业 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 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 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1∶ 1 的比率确认为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下。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其 中, 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 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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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7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投资 人在基 金募集 期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请 一经受 理不得 撤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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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8 第 六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 理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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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9 第 七部 分


招商中证 白酒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单独申购或赎回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或招商 中 证白酒 B 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 外申购、 赎回业务; 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 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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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0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招商中证白酒 份 额 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招商中证白 酒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 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 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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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1 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 赎回 或本 《基金合同 》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 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 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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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2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 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 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申 购份额 的计算 详见《招 募说明 书》 。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由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份额净值, 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 。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 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 资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 募说明书 》 ,赎 回金额 单位为元 。 招商 中证白 酒 份额的 赎回费 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 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的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招商 中证白 酒 份额 的申购费 率、申 购份额 具体的计 算方法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7、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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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3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 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 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的 招商 中证白酒份 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通常情况下,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 开始实施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 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 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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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4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招商中证白酒份额 、 招商中 证白酒 A 份额、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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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5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 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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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6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 赎回以 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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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7 第 八部 分


招商 中证 白 酒 A 份额 与招商 中 证白 酒 B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 招商中证白 酒 A 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 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 市交易; 2、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 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 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 整数倍; 5、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示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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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8 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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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9 第 九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登 记 、 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等 其 他 相关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采用分系 统登记 的原则 。场外认 购或申 购的 招商 中证 白酒 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 认购或申 购的 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 、或上市交易的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 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可 以申请 场内赎 回;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 额 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的比例 申请合并为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 理 招商 中证白 酒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3、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变 更办理 招商中 证白酒 A 份额、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上市 交易或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 场内赎回的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 统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 招商中 证白酒 份额 在 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招商 中证白 酒 份额 跨系统转 托管的 具体业 务按照中 国证券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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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0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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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1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之 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 每两份 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申请转换成一份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与一份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行 为。 2、 合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与一份招 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进 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 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上市 交易后不 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 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 转换时 除外) ,具体的 业务办 理时间 见招募说 明书或 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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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2 3、 申请进行合并的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必须同 时配 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招商 中证白 酒 份额 的场外份 额如需 申请进 行分拆, 须跨系 统转托 管为 招 商 中证白酒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 配对转 换应遵 循届时相 关机构 发布的 相关业务 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 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 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 办理机 构因异 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 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 具体 见相关业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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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3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2]10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83196351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 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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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4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与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转融通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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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5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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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6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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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7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招商 中证 白酒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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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8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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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9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除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计算、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终止运作 后的份额转换外,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如果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的运作出 现终止,则在终 止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的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与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款 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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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0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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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 、 招商中 证白 酒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立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定 外 ,当 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代表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与 招商中 证白酒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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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整 招商中 证白酒 份额 的 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 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基 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基 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 销售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 则;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或在规 定时间内 未能作 出书面 答复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单独或合计代表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白 酒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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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3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 独或合计代表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代表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白 酒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 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 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A 份 额 与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 3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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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4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利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 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 进 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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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5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 议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意见 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份额的 50% (含 50% )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 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与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各自份额二分之一以上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 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各自份 额 三分之一以上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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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6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 代 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招商 中 证 白 酒 份 额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合计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与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 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 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 招商 中 证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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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7 A 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 招商 中证白 酒 份额 、 招商 中证白 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的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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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8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 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和表决条 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 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 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直接对 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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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9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托管 人或由 单独或合 计持有 代表招商 中证 白酒 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同时经参加大会的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 、 招商中 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合计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人的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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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0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理 人或由 单独或合 计持有 代表招商 中证 白酒 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同时经参加大会的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 、 招商中 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合计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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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1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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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2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 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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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3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 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 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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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4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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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5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手段,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中证白酒指数的成份股、 备 选成份股、 股指期货 、 固定收益投资品种 (如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 具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 于 中证白酒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且不低于非 现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 投资于具有良好代 表性、 流动性与投资性的指数可以有效分享该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中的投资机 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 中证白酒 指数为标的指数, 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 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股票投资组合的 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 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 金的 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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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6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 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力求降 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 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 基 本 面 替 代 : 按 照 与 被 替 代 股 票 所 属 行 业 , 基 本 面 及 规 模 相 似 的 原 则 , 选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 相 关 性 检 验 : 计 算 备 选 库 中 各 股 票 与 被 替 代 股 票 日 收 益 率 的 相 关 系 数 并 选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 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 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 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 并构建替 代股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 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 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主 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 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 金管理, 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 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五、投资 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 队制。 投资决策委员 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 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 应对决策、 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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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7 (1 )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关研究分析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 投资决策 会议, 决策相 关事项。 基金经 理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的决议, 进行基 金投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2 )基 金经理 依据指 数编制单 位公布 的指数 成份股名 单及权 重,进 行投资 组合构建; (3 )基 金经理 及风险 管理部定 期对投 资组合 的偏离度 和跟踪 误差进 行跟踪 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4 )基 金经理 根据指 数成份股 或权重 变化情 况、基金 申购赎 回情况 、指数 成份股派息情况等,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 操作 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 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 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 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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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8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白酒 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且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80% ; 2、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5% , 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的总 金额,不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本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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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9 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七、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 中证白酒 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 中证白酒 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 中证白 酒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 中证白酒指 数 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 出,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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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0 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 名称。 其 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 括但不限 于 指数 编制 单 位变更、 指数更名 等 事 项) ,则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白酒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 中证白酒指数, 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此, 本基金将业 绩比较基准定为 中证白酒 指数收益 率×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 时, 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 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上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 征; 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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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1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转融 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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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2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 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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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3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对于 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按估 值日收盘价估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 的 情 况 下,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对 于存在活 跃市场 的情况 下,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对于存在活跃 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减去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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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4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 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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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5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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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6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 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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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7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公司 及登记 结算公 司等第三 方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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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8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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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进行计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即 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收取)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 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每季支付 一次,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 10 月的前 十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中 证指数 有限公 司上一季度 的指数使用费。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3-11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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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0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调低基金 管理费 率、基 金托管费率 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 新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介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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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1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 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不 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如果终止 招商中 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的运 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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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 金 份额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 的 12 月 15 日(遇节假日顺延)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5 日(遇节假日顺延)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和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中规定的 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的约定应得 收益进行定期 份额折算,每 2 份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将按 1 份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获得约定应 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和 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的 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每 个会计年度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 招 商 中证白酒 份额分配给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持有人。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2 份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 将按 1 份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获得新增 招商中 证白酒 份额 的分配。 持有场外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 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 份额折算,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和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和 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本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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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3 下: (1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 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商中 证 白 酒 A 份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招商 中 证 白 酒 份额数量 =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A 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份额数 (2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参考净值 及其份 额数。 (3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 后 基础 前 前 基础 NAV NAV NUM A 000 . 1 2 ? ? 定期份额折算后 招商中 证白酒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 招商 中证白 酒 份额的份额数 +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 的份额数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A 份额参考净值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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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4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折算成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 额 与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前一个月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 算,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 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 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 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当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基金 份 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1、当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 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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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5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 额 和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 。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达 到 1.500 元 后 , 本 基 金 将 分 别 对 招 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和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和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和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的 参考净值、 招 商 中证白酒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 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的份额数 与份额折算后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的份额数相等; ②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参考净值 超出 1 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A A NAV NUM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的份额数 2)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与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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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6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资产净 值与份额折算后 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 增场内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持有人 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与新增场内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 后 后 A B N N UM UM ? 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持 有人新增的场内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B B NAV NUM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参考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的份额数 3)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 场内 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招商 中 证 白 酒 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招商中 证 白 酒 份额 的 份额数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折算成招商中证 白酒 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 (最 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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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7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和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 额 与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 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 额 、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 。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 对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和招商中证白酒份额 进行份额折 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和招商中证白 酒 B 份额的比 例为 1:1,份额折算后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 额 和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后,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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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8 算。 1)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 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的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算后 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参考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份额数 2)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与 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的份 额数始终 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 前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的资产净 值与份额折算后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的持有人 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额与新增场内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 后 后 B A N N UM UM ?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场内新增 基础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新增 基础 NUM 为份额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 的新增的场内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的份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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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9 3)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白酒份额 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招商 中 证 白 酒 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招商中 证 白 酒 份额 的 份额数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折算成招商中证 白酒 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和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 额 与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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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0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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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1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 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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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2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获 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 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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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3 前或者开始办理 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 额 与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 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招 商 中证白酒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商中证白 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七) 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招商中证白 酒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 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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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4 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九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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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5 17、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与招商 中证 白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上市交易; 29、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上市; 30、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 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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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6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 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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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7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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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8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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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9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 招 商 中证白酒 份额、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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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0 第 二十 五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 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 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 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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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1 第 二十 六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二十 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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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2 第 二十 八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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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3 第二十 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转融通;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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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4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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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5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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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6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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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7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招 商中证 白酒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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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8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依法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招商中证白酒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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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9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招商中证白酒份额、 招商中 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立设日常机构。 1、除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外,当 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中证白酒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与 招商中 证白酒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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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00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招商中 证白酒 份额的 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基 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基 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 销售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 则;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或在规 定时间内 未能作 出书面 答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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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01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 ) 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中证白酒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中证白酒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中 证白酒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中证白酒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 间内未能作出书面 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 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 、 招 商 中 证 白 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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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02 4)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 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利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招商中证白酒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A 份 额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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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03 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招商中证白酒份额、招商中证白 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50% (含 50%);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 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招商中证白酒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各自份额 二分之一以上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招商中证白酒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各自份 额 三分之一以上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的前 提下,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网 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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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04 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招商中证白酒份 额、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合计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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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05 7、 表决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招 商中证白 酒份额 、招商 中证白 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的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招商中证 白酒份 额、招 商中证 白酒 A 份额与招商中 证白酒 B 份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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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06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 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和表决条 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对 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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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07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招商中证白酒份额、招商中证白酒 A 份 额、招 商中证白酒 B 份额)不 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如果终止招商中 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的运 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调整基 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 )基金上市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 诉讼费;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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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08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进行计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即 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收取)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 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每季支付一次,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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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09 10 月的前 十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中 证指数 有限公 司上一季度 的指数使用费。 上述“1、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3) -(11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调低基金 管理费 率、基 金托管费率 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 新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介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手段,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获得与标 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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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10 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 白酒指数的成份股、 备 选成份股、 股指期货、 固定收益投资品种 (如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 具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 于中证白酒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且不低于非 现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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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11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白酒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且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80% ; 2)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5% , 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的总 金额,不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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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12 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的财产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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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13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4、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介 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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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14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