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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收益A(001257)

兴业收益: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兴业 收 益增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基金管理 人: 兴 业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的基 本情 况 ................................................................................................. 7 第四部 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 ................................................................................................. 9 第五部 分


基金备案 .......................................................................................................... 11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2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0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30 第九部 分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40 第十部 分


基金的托 管 ....................................................................................................... 43 第十一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 44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46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57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 58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65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9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2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0 第二十 部分


违约责 任 ....................................................................................................... 83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85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合同 的效力 ........................................................................................ 86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事项 ................................................................................................... 87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88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是保护投资人 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分保 护投 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兴业 收益增 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依 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 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兴业收益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指 《兴业 收 益增 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兴业 收 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 兴业收益增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兴业收益增 强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 人 民 银行 和/ 或 中 国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兴业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 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 《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金 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 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1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 52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A 类基金份额:指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4、C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不收取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兴业 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 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 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A 类基金份 额 的具体 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 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 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 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 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认购申请 的确认 基金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进 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募集 期间的单个投 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 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 募集期内可以多次 认购 基金份额 ,认购费 用按 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如 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则 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 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 详见 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 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5 、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 交的 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 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投资人首次申购 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投资人每个基金 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各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 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 的具体归入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的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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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7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 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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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9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 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 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 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明路 198 号 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 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 清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2.198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 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设 资 金账 户、 证券账户、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 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率 和其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不影响现 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 况下,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分类规则或变更收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8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不影响现 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 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及 本人身份证明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且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 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 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基金 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应当 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 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5 、公告:基金托管人 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应当 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应当 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 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登记业 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 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办理本基金份 额的 登记业 务; 3 、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名称、身份信息 及 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账户信息负 有保 密义务,因违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 招募说明书规定为 投资 者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 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 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及债券等固定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 转换公 司债券 (含可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短 期融资券 、中期 票据、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优先股的, 在不 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 优先股的投资。 具体 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 票、权 证等权 益类资产 的投资 比例合 计不超过 基金资 产的 20% ;其中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股票、 债券以及货币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 通 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基本面、 政策面、 流动性、 估值与供求等因素, 判断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的相对投资价值, 对 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 下,确定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并依据各因素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1 、资产配置策略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 配置,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 济状况、 市场利率走势、 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以及证券市场走势、 信用风险情况、 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预测各类资产在长、 中、 短期收益 率的变化情况, 进而在固定收益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以及货币资产之间进行动态 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 有必要将债券资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产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 以寻求收益性、 流动 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 本基金根 据 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利息税务处理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 将市场细 分为普通债券( 含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 、 附权债券 ( 含可转换公司债券、 各类附权债券等) 、 资产证券化产品、 金融创新( 各类金融衍 生工具等) 四 个 子 市场, 采 取 积 极 投 资 策略 ,定 期 对 投 资 组 合 类属 资产 进 行 最 优 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 )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 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 资产信用等级、 流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其次, 根据个别债券 的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方式、利 息税 务处理) 与 剩 余 期 限的配 比 , 对 照 基 金 的收 益要 求 决 定 是 否纳入组合; 最后, 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 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时间) , 决定投资总量。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 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 并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 平、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 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 决定 组合的久期水平、 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 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 )利率预期策略


债券积极投资策略的关键 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 通过对利率的科学预测 和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久期越长, 利率变动所引起价格变化越大, 久期越短, 利率变动所引起价格 变化越小。 如果预计利率会下跌, 债券价格会上涨, 则应该加大长久期债券的比 例, 以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相反, 如果预计利率会上涨, 债券价格会下跌, 则应 该增加组合中久期较短债券的比例,以尽可能减少利率上涨带来的损失。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 期限结构。 要运用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必须先预测收 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 然 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3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一种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债券投资 管理策略。 该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 随着 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 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4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 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 一方面, 本基金将 从经济周期、 国家政策、 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 化趋势; 另一方面, 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 外部信用评级为辅, 即采 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 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 以确定企 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具体而言, 本基金 的信用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债券趋势 判断、 信用利差分析、 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和信用债券精选策略四个方面。 本基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金信用债券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① 信用债券趋势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着眼于经济走势、 资金利率、 信 用债供求等影响信用债市场趋 势的因素来分析未来一段时间内信用债市场中不同品种、 不同信用等级债券的收 益率变化情况,判断信用债走势。


② 信用利差分析


在信用债券趋势判断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进一步分析和判断信用利差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化。 其基本理念是, 在历史利差经验数据的基础上, 从上述影响因素 入手, 对比当前状况与历史情况, 判断信用利差所处的位置以及合理位置, 若最 终分析结果认为利差将变动, 则积极主动进行资产调整组合, 把握投资机会或规 避损失。


③ 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


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是根据信用利差和基准利率的分析, 假设数种可能发生 的情景并赋予各个情景不同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收益率变化, 得出在不同情景下 各类信用债的持有期收益, 根据该模拟结果挑选较优的组合配置方案, 为投资决 策提供参考。


④ 信用债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 借助 公司内 部的行业 研究 员的专 业 研究能力 ,并 综合参 考 外部权 威、 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发 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发行 条款, 确定信用债的实际 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 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信用利差收 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定量分析主要用于分析财务状况、 产销数据、 融资能力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等方面; 定性分析主要用于分析行业前景、 竞争地位、 股东背景、 管理能力、 偿 债支持等。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将基于三个方面的分析: 数量为主的价值分析、 债股 性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 力求选择债券价值有一定支撑、 安全 性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 证券主 要包 括 资产抵押 贷款支 持证 券 (ABS) 、住房 抵押贷 款支持 证券(MBS ) 等 证 券 品 种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对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 展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 期。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 对个券信用资质进 行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处行 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 控制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 、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将通过灵活的仓位控制,精选个股进行二级市场投资。


本基金通过个股精选策略, 从定量分析及定性分析两方面分析股票的价值及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成长能力, 综合考虑公司所在行业景气度、 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竞争优势、 公司 治理等因素, 兼顾个股的成长性和估值水平, 寻找具有较强的持续成长能力, 同 时价值又 没有被高估的股票进行投资。


4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以价值分析 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适当参与。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5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合 计 市 值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6 )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 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采用“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作 为投资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选择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并 赋予其 90% 的权 重。 中债综合 全价指 数由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编制 并发布,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等) , 是中国目前最权威, 应用也最广的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构成品种基本覆盖 了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标的,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 易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 市场整体走 势的指数。它的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 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 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 件。沪深 300 指数样 本覆盖了沪深市场 60% 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和可投资性。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 的基金 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值全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债券 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 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三位以内( 含第三位) 发 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 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 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 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 ÷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与 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 记机构收到 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9-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在费用收取上不 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 益可 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 ;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2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撤销等事 由, 不能继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 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3 、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等事 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 原则行使或不行使 投资 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仲裁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 地 点 为 深圳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同》 正本 一 式三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一式一份 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8 )选择、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 清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 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设 资 金账 户、 证券账户、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 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 能有所不同。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 基 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 (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率和其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 类别 、 分类规则 或变更收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6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基金管理人、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 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及 本人身份证明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 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5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6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 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 的部分, 如将来 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 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 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 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 额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7 4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在费用收取上不 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 益可 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 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 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8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9 算方法如下: H =E×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 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 记机构收到 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9-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0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 积极主动的投资 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公 司债券 (含可 分离交易 可转 债 ) 、短 期融资券 、中期 票据、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优先股的, 在不 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 优先股的投资。 具体 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1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 票、权 证等权 益类资产 的投资 比例合 计不超过 基金资 产的 20% ;其中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股票、 债券以及货币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 通 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基本面、 政策面、 流动性、 估值与供求等因素, 判断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 的相对投资价值, 对 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 下,确定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并依据各因素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1 、资产配置策略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 济状况、 市场利率走势、 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以及证券市场走势、 信用风险情况、 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预测各类资产在长、 中、 短期收益 率的变化情况, 进而在固定收益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以及货币资产之间进行动态 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 风险水平。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 有必要将债券资 产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 以寻求收益性、 流动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2 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 本基金根据 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利息税务处理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 将市场细 分为普通债券( 含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 、 附权债券 ( 含可转换公司债券、 各类附权债券等) 、 资产证券化产品、 金融创新( 各类金融衍 生工具等) 四 个 子 市场, 采 取 积 极 投 资 策略 ,定 期 对 投 资 组 合 类属 资产 进 行 最 优 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 )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 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 资产信用等级、 流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其次, 根据个别债券 的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方式、利 息税 务处理) 与 剩 余 期 限的配 比 , 对 照 基 金 的收 益要 求 决 定 是 否纳入组合; 最后, 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 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时间) , 决定投资总量。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 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 并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在 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 平、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 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 决定 组合的久期水平、 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 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 )利率预期策略


债券积极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 通过对利率的科学预测 和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久期越长, 利率变动所引起价格变化越大, 久期越短, 利率变动所引起价格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3 变化越小。 如果预计利率会下跌, 债券价格会上涨, 则应该加大长久期债券的比 例, 以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相反, 如果预计 利率会上涨, 债券价格会下跌, 则应 该增加组合中久期较短债券的比例,以尽可能减少利率上涨带来的损失。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 期限结构。 要运用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必须先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 然 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3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一种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债券投资 管理策略。 该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 即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 随着 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 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4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 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 一方面, 本基金将 从经济周期、 国家政策、 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 化趋势; 另一方面, 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 外部信用评级为辅, 即采 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 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 的基本面, 以确定企 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具体而言, 本基金 的信用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债券趋势 判断、 信用利差分析、 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和信用债券精选策略四个方面。 本基 金信用债券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4 ① 信用债券趋势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着眼于经济走势、 资金利率、 信 用债供求等影响信用债市场趋 势的因素来分析未来一段时间内信用债市场中不同品种、 不同信用等级债券的收 益率变化情况,判断信用债走势。


② 信用利差分析


在信用债券趋势判断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进一步分析和 判断信用利差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化。 其基本理念是, 在历史利差经验数据的基础上, 从上述影响因素 入手, 对比当前状况与历史情况, 判断信用利差所处的位置以及合理位置, 若最 终分析结果认为利差将变动, 则积极主动进行资产调整组合, 把握投资机会或规 避损失。


③ 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


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是根据信用利差和基准利率的分析, 假设数种可能发生 的情景并赋予各个情景不同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收益率变化, 得出在不同情景下 各类信用债的持有期收益, 根据该模拟结果挑选较优的组合配置方案, 为投资决 策提供参考 。


④ 信用债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 借助 公司内 部的行业 研究 员的专 业 研究能力 ,并 综合参 考 外部权 威、 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发 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 确定信用债的实际 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 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信用利差收 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定量分析主要用于分析财务状况、 产销数据、 融资能力 等方面; 定性分析主要用于分析行业前景、 竞争地位、 股东背景、 管理能力、 偿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5 债支持等。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将基于三个方面的分析: 数量为主的价值分析、 债股 性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 力求选择债券价值有一定支撑、 安全 性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 证券主 要包 括 资产抵押 贷款支 持证 券 (ABS) 、住房 抵押贷 款支持 证券(MBS ) 等 证 券 品 种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对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相对 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 展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 期。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 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处行 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 控制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 、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将通过灵活的仓位控制,精选 个股进行二级市场投资。


本基金通过个股精选策略, 从定量分析及定性分析两方面分析股票的价值及 成长能力, 综合考虑公司所在行业景气度、 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竞争优势、 公司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6 治理等因素, 兼顾个股的成长性和估值水平, 寻找具有较强的持续成长能力, 同 时价值又没有被高估的股票进行投资。


4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以价值分析 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适当参与。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7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5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合 计 市 值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6 )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8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9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 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等事 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等事 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0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1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仲裁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深圳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2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3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基金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