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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消费(370023)

上投消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5月)查看PDF公告

 
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 同生效日期: 2012 年 9 月 25 日 
基金管 理人:上投摩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 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来表现; 
5.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24 日,基金投资 组合及基金业
绩的数据截止日为2014 年12 月31 日。 
 
二零一五年五月







































































2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18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29 八、基金的投资.......................................................................................................... 36 九、基金的业绩.......................................................................................................... 47 十、基金的财产.......................................................................................................... 4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十五、基金 的信息披露.............................................................................................. 57 十六、风险揭示.......................................................................................................... 61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0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1 二十三、备查文件.................................................................................................... 101 1 一、绪 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 及《上 投摩根 中证消费 服务领 先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 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 简 称 “本基金 ”或“ 基金”)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费 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 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上投摩根 中证消 费服务领先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上投摩根 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 资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指符 合现 实有效 的 相关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 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 个人投 资者、机 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 2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合法 取得 基金份 额 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基金登记 、存 管、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 为投 资人开 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 易账 户:指 销售机构 为投 资人开 立 的、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 销售机 构买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 合同终止 事由 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 发售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 35.T 日:指 销售 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 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 规则》 :指《 上投摩根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 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按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 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 照本基 金 合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 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44. 转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本 基金的 不 同销售机 构之 间实施 的 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6.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7.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8.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拥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5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 产估 值:指 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披露 的报 刊、互 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无法预 见 、无法抗 拒、 无法避 免 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 、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开元 总经理 :章硕麟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 贰亿伍仟万 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字[2004]56 号文 批准, 于2004 年5 月12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 年8 月12 日, 基金管理人




































































6 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 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 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 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7%和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 %变更为目 前的51% 和49%。 2006 年 6 月 6 日,基 金管 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该更名申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 手续。 2009 年3 月31 日, 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 该变更事项于 2009 年3 月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开元先生,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 先后任职于上 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 共青团上海市财政局委员会, 英国伦敦 Coopers & Lybrand 咨询公司等,曾任上海市财政局对外经济财务处处长、上海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 董事:Paul Bateman 毕业于英国 Leicester 大学。 历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 全球投资管理业务CEO 。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摩根资产管理委员会主席及投资委员会会员。 同时也是摩根大通高管委员会资深成员。 董事:许立庆


台湾政治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7 曾任摩根富林明台湾业务总经理、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 现任怡和 (中国) 有限公司主席、 怡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香港商会中国委 员会副主席;富时台湾交易所台湾系列五十指数咨询委员会主席 。 董事:Jed Laskowitz 获美国伊萨卡学院学士学位 (主修政治) 及布 鲁克林法学院荣誉法学博士学 位。 曾负责管理 J.P Morgan 集团的美国基金业务。 现 任 摩 根 资 产 管 理 亚 洲 基 金 行 政 总 裁 及 亚 太 区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总 监 ;J.P Morgan 集团投资管理及环球基金营运委员会成员; 美 国资金管理协会 (MMI)董 事会成员;纽约州大律师公会会员。 董事:杨德红 获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 中欧工商管理学院 MBA。 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董事:林彬 获中欧工商管理学院 MBA。 曾任香港沪光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潘卫东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 市金融 服务办 公室金融 机构处 处长( 挂职) 、 上海国 际集团 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长。 董事:章 硕麟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 (台湾) 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协理、 摩根大通 (台湾) 证券 副总经理、摩根富林明(台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8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俞樵 经济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教授及公共政策研究 所所长。 曾经在加里伯利大学经济系、 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系、 复旦大学金融系 等单位任教。 独立董事: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教授及系主任、 中国金融 学会理事、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和上海市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 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历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 现任台湾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 独立董事:李存修 获美国加州大学柏克利校区企管博士(主修财务)、 企管硕士、 经济硕 士等学 位。 现任台湾大学财务金融学系专任特聘教授。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长: 郁忠民 研究生毕业,高级经济师。 历任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稽查处、 机构处处 长;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上海国际集团金融管理总部总经 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长。 监事:Simon Walls 获伦敦大学帝国理工学院的数学学士学位。 历任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Japan) Ltd 总裁、 首席运营官;JPMorgan Trust Bank 总裁、首席运营官以及基础架构总监。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日本董事长以及投资管理亚洲首席行政官。 监事:张军







































































9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监事:万隽宸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总监。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章硕麟先生,总经理。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 (台湾) 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协理、 摩根大通 (台湾) 证券 副总经理、摩根富林明(台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侯明甫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中国文化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台湾金鼎证券公司、 摩根富林明 (台湾) 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富林明 (台湾)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摩根富林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主 要负责证券投资研究、 公 司管理兼投资相关业务管理。 经晓云女士,副总经理。 获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总经 理办公 室副主 任(主持 工作) 、市场 管理部 经理,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负责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和运作。 陈星德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获法学博士学位。 曾任职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中国 证监会、 瑞士银 行环球 资产管理 (香港 ) 、国 投瑞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并曾担 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一职。 张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管理工程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秘书、 公司业务部业务科科长, 徐汇支 行副行长、 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10 理一职。 刘万方先生,督察长。 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任职于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美国 MBP 咨询公司、中国证监会。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黄栋先生,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2005 年至 2010 年先后在 东方证券、工银瑞信基金从事金融工程研究工作;2010 年 7 月起加入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金融工程研究方面的工作。2012 年 9 月起担任上 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起同时担任 上证180 高贝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侯明甫先生, 副总经理; 杜猛先生, 投资一部投资总监; 孙芳女士, 投资二 部投资总监; 王炫先生, 研究总监; 孟晨波女士, 货币市场投资部总监; 赵峰先 生,债券投资部总监;张军先生,基金经理;黄栋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 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2 、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及







































































11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 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3)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 将 基金资 产投资 于与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 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 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 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基 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 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 明、相 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 章和各项规定。 (2 )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 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 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 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基 金管理人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 :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 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 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 充分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均有明 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 运 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 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2)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 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公司建 立了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 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公司建立了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 IT 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公司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 工 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 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




































































13 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 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 严格信息管理, 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 真实和完整。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各级 领导、 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 以充分了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 息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5 )稽核与内部监察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各部门对风险评估设定的风 险点进行自查 由监察稽核部按照公司各项制度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的要求进行核查 。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 由 风险管理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 位共同识别风险点, 界定风险责任人, 设计内部风险点 自我评估表, 对风 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 并由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 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 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 向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 规控制。 5、风险管理体系: (1 )董事会下设风险 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 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 )董事会下设督察 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 作的监 督检查和基金管理人内 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 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 中国 证监会直接报告。 (3 ) 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 评估成员包括经营管理 层、督察长、稽核、风 险管理、基金投资、基 金运 作等各部门主管。风险 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 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 和防 范,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4 )监察稽核部负责 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 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 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 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 律法 规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执 行情 况 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5 )风险管理部负责 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 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 标体系




































































14 的投资进行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 )风险管理部负责 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 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 对各部 门的日常作业,依风险 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 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 行控 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风险 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15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 银行 拥有悠 久 的经营历 史, 其前身 “ 中国人民 建设 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 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 中国建 设银行 的商业银 行业务 及相关 的资产和 负债。 中国建 设银行(股 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 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在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2014 年上半年, 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695.16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9.23%; 净利润1,309.70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 。 营业收入2,870.97 亿元, 较上 年同期增长14.20%;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 净利息收益率(NIM)2.80% ; 手续费 及佣金 净收入 增 长 8.39%, 在营业 收入 中的占 比达 20.96% 。 成本收 入比 24.17% ,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89% 和 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 年6 月末, 本 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 亿元, 较上年末增 长6.75%, 其中,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1,906.01 亿元, 增长 6.99%; 负债总额 152,527.78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6.75%, 其中, 客户存款总 额 129,569.56 亿元, 增长 6.00%。 截至 2014 年6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 326.89 万户, 较上年末增 加20.35 万户, 增长 6.64% ; 个人客户近3 亿 户, 较上年末增加 921 万户, 增长 3.17% ;网上银行客户 1.67 亿户,较上年末增长 9.23%,手机银行客户数 1.31 亿户,增长12.56%。 截至 2014 年6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 14,707 个, 服务覆盖 面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 72,128 台,较上年 末增加 3,115 台。电子 银行和自助 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86.55%,较上年末提高 1.15 个百分点。







































































16 2014 年上半 年, 本集 团各方面 良好 表现, 得 到市场与 业界 广泛认 可 ,先后 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余个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4 年 “世 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较上年上升 3 位;在 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2; 在美国 《财 富》杂志世界500 强排名第 38 位,较上年上升 1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 处、理 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核 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 有员工 24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 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17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中国最 佳托管 银行” ;获和讯 网的中 国“最 佳资产托 管银行 ”奖; 境内权威经 济媒体 《每日经济观察》 的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18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开 发的“ 托管业务 综合系 统 —— 基金监督 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1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 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客户服务电话:95566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网址:www.boc.cn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李建红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20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1-23 层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门户网站:www.s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1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21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1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全国)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袁长清(代行)







































































22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 喆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 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联系电话:025-84457777-248 网址:www.htsc.com.cn (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热 线:010-95558 (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24)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人代 表:沈强 联系电话:0571-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5548 (2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和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 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25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公司 网址:www.hfzq.com.cn (27)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电话:021-58881690 (2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9) 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26 (3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3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 —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3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34)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27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3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3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站:licaike.hexun.com (37)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站: www.yilucaifu.com (3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3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2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 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 张兰、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联系电话:8621-61233277 联系人: 汪棣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 、王灵 六、基 金的募集 及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2 」911 号文件批准,2012 年 8 月 27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 2012 年9 月21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的 净销售额为 443,742,488.74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 银行利息共计53,275.21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 2,237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443,742,488.74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 转的基金份 额为 53,275.21 份基金 份额,两项合计共 443,795,763.95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 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29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9 月25 日生 效。本 基金 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存续期限 为不定期。 七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 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并经 注册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确认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




































































30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账户 余额不得 低于 100 份 ,如进行 一次 赎回后 基 金账户中 基金 份额余 额 将低于 100 份, 应一次性赎回。 如 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巨额赎 回、 基金转




































































31 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 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 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 (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 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 100 万以下 1.2% 人民币 100 万以上(含) ,500 万以下 0.8% 人民币 500 万以上(含) 每 笔 人 民 币 1,000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32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并 应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9.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最 高不超过 申购 金额的 5%,赎回 费率最 高不 超 过赎回 金额的 5% 。本基 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和 收费方式 由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 “年”为 365 天,下文类同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费率 小于一年 1 0.5 %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 年 0.2 % 大于等于两年 0%







































































33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4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35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 消 除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 公布 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时间 ,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36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 行被动 式 指数化投 资,通 过严格 的投资纪 律约束 和数量 化风险管理 手段, 力 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 过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以实现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新股 (一 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等,其中股票投资占基金净资产的 90%-95% ,投资于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 资产的90%。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37 产净值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 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 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对股票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但因特 殊情况导致基金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时,本基金将运用其他方法建立实际组 合,力求实现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1.资产配置策略


为了实现追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 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 90%,将不低于 9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 2.股票投资策略


(1 )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通过完全复制策略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根据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 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资产组合, 对于因法规限制、 流动性限制而无法交 易的成份股, 将采用与被限制股预期收益率相近的股票或股票组合进行相应的替 代。 在初始建仓期或者为申购资金建仓时, 本基金按照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各 成份股所占权重逐步买入。 在买入过程中, 本 基金采取相应的交易策略降低建 仓 成本, 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权重为标准 配置个股,并根据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动态调整。 (2 )投资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进行相 应的跟踪调整。 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的样本股每半年调整一次, 分别在每年 1 月和7 月的第一个交易日, 每次样本股调整数量不超过样本总数的 10% 。 指数调 整方案公布后, 本基金将及时对现有组合的构成进行相应的调整, 若成分股的集 中调整短期内会对跟踪误差产生较大影响,将采用逐步调整的方式。 2)不定期调 整







































































38 ①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 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 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权重比例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②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权重 进行配置,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 选择相关股票进行适 当的替代。 ③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保证基金正常运 行,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股票替代 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份股票的 买卖数量。 但在如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或 停牌、标的指数成份股因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为本基金限制投资的股票等特殊情况下, 本基金可以选择 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成份股进行替换。


在选择替代股票时, 为尽可能的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 结合的方法, 在对替代股票与被替代股票的基本面、 股价技术面等指标相关性分 析的基础上, 优先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中选择基本面良好, 流动性充 裕的股票进行替代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债券类资产的选择, 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 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 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 个层次进行投资管 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 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趋势、 货币 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重点选择那些流 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收益率+5% ×税后银 行活期存 款收益率 由于本基金为完全复制型指数基金, 跟踪标的为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 同 时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39 5% , 因此本基金以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收益率和税后银行活期存款收益率的复 合收益率作为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特性。 如果指数公司变更或者停止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上述标 的指数由其它指数代替,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 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投资对象, 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 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其中, 若中证消费 服 务领先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 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且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若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应及时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为高风险、高收益产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金在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净资产 的90%-95%, 投资于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 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40 (4)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6)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 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9)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 金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事 先根 据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 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41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 卖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或 者与其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 制,如 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七)公司的投资决策流程 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组合和控制投资风险的制度保障。 本 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管 理人最高的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制定投资基本方针、 投资范围及投资 限制等, 拟订基金投资策略及执行投资计划。 适度控制风险及资产安全, 并追求 投资利得的合理 增长,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投资决策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与基金经理授权决策相结合的 分级模式。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资产配置、 投资原则等宏观决策; 由基金经理 负责组合构建、品种选择、时机选择等具体决策。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决策流程如下: 1、基金 的投资 是建立 在深入的 研究分 析基础 上的,本 基金将 依托公 司强大 的内部研究平台, 并整合外部券商的研究成果, 由研究员在实地调研和案头分析




































































42 的基础上提供研究报告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参考。 2、投资 决策委 员会是 基金投资 管理的 核心决 策机构。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将定 期或 不定期召开会议, 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所确定的投资限制纲领的 范围内, 分析评价投资操作绩效, 并在对现有资产配置进行总结的基础上, 作出 资产配置决议,确定证券评级模式,作为基金经理进行投资操作的依据。 3、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决 策,在 其授权范 围内构 建投资 组合并 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4、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对交易情况及时作出反馈。 5、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1,221,342.07 92.40 其中:股票 51,221,342.07 92.4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10,162.04 6.69







































































43 7 其他资产 501,623.46 0.90 8 合计 55,433,127.57 100.00 2 .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2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247,012.48 35.4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825,642.66 8.8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8,595,941.22 15.84 J 金融业 11,346,729.81 20.9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144,734.82 3.9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2,532,468.78 4.67







































































44 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28,812.30 4.66 S 综合 - - 合计 51,221,342.07 94.41 3 . 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股票投 资明 细 3.1 期末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887 伊利股份 90,205 2,582,569.15 4.76 2 600519 贵州茅台 13,058 2,476,057.96 4.56 3 601318 中国平安 20,425 1,525,951.75 2.81 4 600050 中国联通 252,200 1,248,390.00 2.30 5 600016 民生银行 113,062 1,230,114.56 2.27 6 002024 苏宁云商 131,791 1,186,119.00 2.19 7 000858 五粮液 54,844 1,179,146.00 2.17 8 600036 招商银行 68,962 1,144,079.58 2.11 9 600030 中信证券 33,537 1,136,904.30 2.10 10 000538 云南白药 15,211 960,574.65 1.77







































































45 3.2 期末积 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 .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46 11 . 投资 组合报 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 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765.2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14.37 5 应收申购款 488,143.8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01,623.4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47 九、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09/25-2012/12/31 2.40% 0.98% 4.42% 1.17% -2.02% -0.19% 2013/01/01-2013/12/31 12.15% 1.24% 11.87% 1.25% 0.28% -0.01% 2014/01/01-2014/12/31 20.41% 1.01% 21.01% 1.02% -0.60% -0.01% 十、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 是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 有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金财产的债权 、 不得与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同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8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49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50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51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 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差错 发生的 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 差错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 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 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 交易 数据的 ,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52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的 ,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3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配 利润 计算截 止 日)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 益分 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 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4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 在中国 证监 会规定 允许的 前 提下 ,本基 金 可以从基 金财 产中计 提 销售服 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1.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55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 本基金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为0.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基金设立当年, 不足3个月的, 按照3个月收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 与标的指数供应 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 (自然季度)人民币50,000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不足50,000 元的, 按照50,000 元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 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将 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 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56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 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57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指定报 刊”)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58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编制 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59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 变动超




































































60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61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 风险揭示 ( 一) 投资本 基金 的风险 1 、市 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货 币政策 、产业 政策、地 区发展 政策等 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证 券市场是 国民经 济的晴 雨表,随 着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62 4)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 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 响,如 管理能 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 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 力风险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益 将主要 通过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 、管 理风险 1)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的知 识、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管理手 段和管 理技术等 因素的 变化也 会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3 、流 动性风 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 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 可能会由于个股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 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 当个股的流动性较差 时, 基金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 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 值 受到不利影响。 4 、指 数投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投资标的为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 在基金的投资运 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型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行业风险


本基金为集中投资于消费和服务的行业主题指数基金, 消费服务相关行业的 业绩及其市场表现具有自身的特点, 基金的投资将面临行业特有周期波动所带来 的行业风险。


2) 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


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增发、 配股、 分红等 , 或者因新股认购、 基金现金 资产拖累、 基金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以及基金费用的提取等原因, 基金的收益水




































































63 平相对于标的指数回报率可 能出现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险 。 3)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因标 的指 数的编 制 与发布或 法律法 规的 变 化等 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 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 5 、操 作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6 、合 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 、其 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导致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代 销机构 等机构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4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 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 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 规 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变 更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情 形。







































































65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6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本上投摩根 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67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遵守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68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69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70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71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2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10%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律 法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变 更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73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74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 过授权委 托书 委派其 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




































































75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76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事由 所 涉 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会 召 集人应当 按照 以下原 则 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 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 出召开 会 议的通知 后, 如果需 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77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 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2)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78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 进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关 于 本 章 第(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79 (1)-(8) 项召开 事由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 效后方可执 行,关于 本章第(二) 条 所规定的 第(9)、(10) 项召开事 由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配 利润 计算截 止 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 益分 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 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




































































80 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 在中国 证监 会规定 允许的前 提下 ,本基 金 可以从基 金财 产中计 提 销售服 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1.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81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 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 本基金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 点费年费率为0.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基金设立当年, 不足3个月的, 按照3个月收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 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 (自然季度)人民币50,000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不足50,000 元的, 按照50,000 元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 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将 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82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 行被动 式 指数化投 资,通 过严格 的投资纪 律约束 和数量 化风险管理 手段,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 过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以实现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新股(一 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等,其中股票投资占基金净资产的 90%-95% ,投资于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 资产的90%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83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 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金在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净资产的 90%-95%, 投资于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 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4)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6)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 金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事 先根 据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 规




































































84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 卖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或 者与其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 制,如 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85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 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6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 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87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财产清算组,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88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89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上投 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条) 2.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90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新股(一级市 场初次发 行或增 发) 、 债券、货 币市 场 工具、 资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等,其中股票投资占基金净资产的 90%-95% ,投资 于中 证 消费服务 领先 指数成 分 股和备选 成分 股的资 产 不低于股票 资产的90%。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金在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净资产的 90%-95%, 投资于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 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3)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5)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8)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 的总资




































































91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 持有 的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 允 价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2%;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 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92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 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93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 理人 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应制 订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并 经其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 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 中国证




































































94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方 面有关 制度、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95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 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96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 另行协商解决。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97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98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 取得二 份以上 的正本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加 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并对 合同的真实性负责。 五 、基金收益与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99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100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cifm.com) 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101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 3879 4888 网址:www.cifm.com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2014 年12 月 26 日, 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分红 公告 2. 2015 年 1 月 17 日,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的公告 上述公告均刊登于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及基金管理 人公司网站上。 二十 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 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 会批 准上投 摩 根 中证消 费服 务领先 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募集 的 文 件 (二)


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02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 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