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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分级(167503)

一带分级: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安信 中 证 一带 一 路 主 题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安信中 证一 带一 路主 题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募 集申请 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5]770 号文 注册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收益 和市 场前景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 险 。


安信中 证一 带一 路主 题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 市 场波 动 等 因 素 产生 波 动 , 投资 者 根 据 所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享 受 基 金收 益,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 险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由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 的积极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 本基 金为 股票型 基金 , 预期收 益 和 预期风 险水 平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 混合 型基 金, 属于 预期风 险水 平和 预期 收益 水平较 高的 投资 品种 。 同 时本 基金为 指数 基金 , 通 过跟 踪标的 指数 表现 , 具 有与 标的指 数以 及标的 指数 所 代 表的公 司相 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从本 基金 所分 拆的 两类基 金份 额来 看, 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 额为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具 有低预 期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较 低的 特征 ;安 信 一 带一 路 B 份额 为积极 收益 类份 额 , 具 有高 预期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的 特征 。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金 之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 判断市 场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 投资价 值 ,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 自行 承担投 资风 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11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9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2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与净 值计 算规 则 ..................................................................... 27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1 第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6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 37 第十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 转托 管及 其他 业务 ................................................. 4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配对转 换 ..................................................................................... 51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3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0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61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6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7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折 算 ................................................................................................. 70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6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7 第二十 一部 分


风险 揭示 ..................................................................................................... 83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8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0 第十九 部分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1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92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4 招募说明书 3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95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96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7 附件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2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 分


绪言 《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书 ” 或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 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以 及 《 安信 中证一 带一 路主 题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安信中 证一 带一 路主 题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 或“ 本基 金 ” ) 是根据 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 合 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 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详 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安信中证一 带一 路主 题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安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基金 合同 : 指 《 安信 中证 一带一 路主 题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安信 中证一 带一 路主题 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安信 中证一带 一路 主题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安信中 证一 带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指 《安信 中 证一 带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安信一 带 一路 A 份额 与安 信一带 一 路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9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1、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招募说明书 6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安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24 、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以 及可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会员单 位 。 其 中可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必 须是 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 、 并 经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和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认 可的 、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25、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6、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接受 安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 册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27、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指投 资者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用 于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招募说明书 7 的账户 28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9 、 深 圳证 券账 户: 指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的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即 A 股账 户) 或证券 投 资基金 账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 业务 规则 》 : 指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交 易和 申购赎 回实 施细 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及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发 布实 施的 《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登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及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以及销 售机 构业 务规 则等 相关业 务规 则和 实施细 则


40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3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招募说明书 8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包 括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45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 、安 信一带一路份 额:指本基 金的基础份额 。投资人在 场外认/ 申购的 安信一带一 路 份额不 进行 基金 份额 自动 分离或 分拆 ; 投资 人在 场内 认购的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将在基 金发 售 结束后 进行 基金 份额 自动 分离; 投资 人在 场内 申购 的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 可 选择进 行基 金份 额分拆 ,也 可选 择不 进行 基金份 额分 拆 47 、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 :指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按 基金合 同约 定规 则所 自动 分离或 分 拆的稳 健收 益类 基金 份额


48 、安 信一 带一 路 B 份额 :指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按 基金合 同约 定规 则所 自动 分离或 分 拆的积 极收 益类 基金 份额


49 、每 份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的 本金 :除 非基 金合 同文义 另有 所指 ,对 于安 信一带 一 路 A 份 额而 言, 指 1.000 元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及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全 部基 金份 额( 包括 安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 、安 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和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的 10%


51 、元 :指 人民 币元 52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3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5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6 、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 指在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的 基础上 , 根据 基金合 同给 定的计 算公招募说明书 9 式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估 算价 值, 按基 金份 额的 不同 , 可区分 为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参 考净 值、 安信一 带一 路 B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基 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并不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际 价值 57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的过 程 58 、标 的指 数: 指 中 证一 带一路 主题 指数 59 、日/ 天: 指公 历日 60 、月 :指 公历 月 61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62 、 场 外: 指 不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而 通过 自身的 柜台 或者 其他 交易 系统办 理 基金份 额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的基 金销 售机 构和 场所


63 、 场 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额 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业务 的场 所 64 、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 通 过 场外销 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65 、 证券 登记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系统 , 通 过 场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购 或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本系统


66 、 上 市交 易: 指 基金 存续 期间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会员 单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本基 金 相关份 额的 行为 67 、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行 为 68 、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系 统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69 、自 动分 离: 指投 资人 在场内 认购 的 每 2 份安 信 一带一 路份 额在 发售 结束 后按 1:1 比例自 动转 换 为 1 份 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额 和 1 份 安 信一带 一 路 B 份额 的行 为 70 、 配对 转换 : 指 本基 金的 安信一 带一 路份 额与 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额 、 安 信一 带一 路 B 份额之 间按 约定 的转 换规 则进行 转换 的行 为 , 包括 分拆和 合并 71 、 分拆 : 指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 每 2 份 安信 一带一 路份 额的场 内份 额申 请转 换 成 1 份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与 1 份 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 额的行 为 招募说明书 10 72 、 合并 : 指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持有 的 每 1 份 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额 与 1 份 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 额申 请转 换成 2 份 安 信一带 一路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行 为 73 、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除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所 在年 度外 ,安信 一 带一 路 A 份 额约 定年基 准 收益率 为“ 同期 银行 人民 币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3%”, 同期银 行人 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以最 近一 次定 期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即 使该 日未进 行份 额 折算) 次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存 款基 准利 率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所在年 度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 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税 后)+3% ” 。 每份 安信 一带 一 路 A 份 额约定 年基 准 收益均 以 1.000 元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但基 金管 理人 并 不承诺 或保 证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 额持 有 人的本 金及 该等 约定 应得 收益, 如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本基金 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 情况下 , 安 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能 会面 临无 法取 得约定 应得 收 益 的风 险甚 至损失 本金 的 风险


74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11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 人概 况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成立时 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1 〕18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5,0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联系人 :王阳 联系电 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 股权 结构 如下 : 股东名 称 持股比例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2.71% 五矿资 本控 股有 限公 司 38.72% 中广核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8.57% 二 、 主 要人 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牛冠兴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武汉 市人 民银行 硚口 支行 信贷 员, 武汉市 工商 银行古 田办 事处 主任 , 武 汉市工 商银 行江 岸支 行行 长, 武汉 市工 商银行 副行 长, 招商 银行 总 行信贷 部总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南 方证 券 行政接 管组 及广 东证 券托 管组组 长。 现任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副 会长 。 招募说明书 12 李军先 生, 董事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深圳 市罗 湖工 业研究 所经 理, 深圳 证券 电脑公 司经 理,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人事 部助理 总监 、 西 南中 心主 任、 上 市审 查部 副总 监、 市场监 察部 副总 监、 会员 管理 部副总 监 , 中国科 技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托管 组组 长 。 现任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安信 乾宏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入领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国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现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研究 发展 中心总 经理 助理 、 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助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战 略部 副 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 总 裁 办公室 主任 、 理 财客 户部 总经理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兼 办公 室主 任、 总裁助 理兼 营销 服务 中心 总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安信 期货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 总 裁助理 兼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 兼任 安 信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任珠峰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五 金矿 产进出 口总 公司 财务 部科 员、 有 色部 经理、 上海 公司 副总 经理 , 英国 金属 矿产 有限 公司 小有色 、 铁 合金 及矿 产部 经理, 五矿 投资 发展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本运 营部总 经理 、 五 矿投 资发 展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中国 五矿 集团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中国 五矿集 团公 司金 融业 务中 心总经 理 、 五 矿资 本控 股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经理 和党 委书 记、 五矿 集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五矿 资本 ( 香港 )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五矿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五 矿经 易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隆茂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中 国外 贸金 融租 赁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工 银安 盛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中国 五金 制品有 限公 司董 事、 青海 中地矿 资源 开发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王晓东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历 任中 国五 金矿 产进出 口总 公司 财务 部科 员, 日 本五 金矿产 株式 会社 财务 部科 员, 中 国外 贸金 融租 赁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五 矿集团 公司 财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五矿 资 本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及资本 运营 部总 经理 、 五 矿 鑫扬 ( 上海)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五 矿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董事 、 五 矿证 券有限 公司 董事 、 五 矿经 易 期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五矿 金牛进 出口 贸易 (上 海)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李宏蕾 先生 ,董 事, 会计 硕士。 历任 深圳 华强 集团 有限公 司财 务结 算中 心投 融资经 理 , 中广核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信贷业 务高 级经 理、 总经 理部秘 书和 投资 银行 业务 高级经 理, 中国 广核集 团有 限公 司资 本运 营与产 权管 理部 资本 运营 主任 。 现 任中 广核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 银行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徐景安先 生, 独立董 事,1964 年 毕业于 复旦大 学新 闻学专业 。历 任中央 马列 主义研 究 院干部 , 中 共中 央政 策研 究 室干部 , 北 京军 区炮 兵政 治 部教员 , 国 家计 划委 员会 研 究室科 长,招募说明书 13 国务院 经济 体制 改革 办公 室科长 , 国 家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处 长, 中国 经济 体制改 革研 究会 副所长 , 深圳 市经济 体制 改革委 员会 主任 , 深 圳市 士必达 国际 投资 公司 董事 长, 深圳 市徐 景 安投资 顾问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深 圳市 景安 文化 传播 公司董 事长 。 郑斌先 生, 独立 董事 , 法 学硕士 。 历 任中 央组 织部 干部, 国家 国有 资产 管理 局综合 司 副 处长, 北京 市正 平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现任 北京 市金 诚同达 律师 事务 所高 级合 伙人。 庞继英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 历任 中央 纪律 检查 委员 会干部 ,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副 处长 、 处 长、 副 司长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心 副总 裁、 总裁 , 中 国人民 银行 条法 司副司 长、 金融 稳定 局巡 视员, 中国 再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副 董事 长 。 现任国 家开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王晓荷 女士 , 监 事会 主席 ,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干部 。 现任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刘国威 先生 , 监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历任 五矿 集团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金部 副经理 、 经 理, 香 港企 荣财 务有 限公 司资金 部高 级经 理, 五矿 投资发 展有 限责 任公 司综 合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规划 发展 部总经 理 、 资本运 营部 总经 理, 中国 五矿集 团公 司金 融业 务中 心资本 运营 部总 经理兼 五矿 投资 发展 有限 责任公 司纪 委委 员 。 现 任中 国五矿 集团 公司 金融 业务 中心副 总经 理 兼五矿 资本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五矿 资本 (香 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隆茂 投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国 外贸 金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 五矿证 券有 限公司 董事 、 工银安 盛人 寿保险 有限 公 司 监事。 姜志刚 先生 , 职工监 事 , 理学硕 士 。 历 任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深 圳 软 件开 发中心 高级 程序员 , 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行 电脑 部项 目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信息 技术 中心主 机开 发工 程师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运 营总 监兼运 营 部总经 理、 安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深圳 )有 限公 司监 事。 王卫峰 先生 , 职 工监 事, 工商管 理 学 硕士 。 历 任吉 林省国 际信 托公 司财 务人 员, 汉 唐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 部财 务经理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监察 稽核 主 管, 浦 银安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部负 责人 。 现 任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总经理 ,兼 任安 信乾 盛财 富管理 (深 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张再新 先生 , 职 工监 事, 管理学 学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会计 。 现 任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工 会财 务委 员、 财务 部会计 。 招募说明书 14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牛冠兴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硕 士。 简历 同上 。 刘入领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简 历同 上。 孙晓奇 先生 , 副总经 理 , 经济学 硕士 。 历任上 海石 化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室高 级经 理,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运行部 襄理 、 市 场发 展部 高级经 理、 债券 基金 部执 行经理 , 南 方证 券行政 接管 组成 员,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安 信基 金筹备 组副 组长 , 安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 任 公司督 察长 。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任 安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 深圳 ) 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 李学明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哲学硕 士。 历任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办 公室 高级经 理 , 理财发 展部 高级 经理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安 信基 金 筹备组 成员 ;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兼市 场部 总经 理 。 现任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任 安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有 限公 司董 事。 乔江晖 女士 , 督 察长 , 文 学学士 。 历 任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安部 科长 、 副 处长 ,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安 信基 金筹 备组成 员 ,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北京分 公司 总 经理。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督 察长 , 兼 任安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 有 限公 司董 事。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龙川先 生, 统计 学博 士。 历任 Susquehanna International Group ( 美国 )量 化投 资经理 、 国泰君 安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量化 投资 部首 席研 究员 、 东 方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量化 投 资部总 监。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量 化投 资部总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刘入领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简 历同 上。 委员: 姜诚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历 任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委 托管 理总 部助 理研究 员、 研究员 、投 资经 理。 现任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部总 经理 兼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李勇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历任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行 金融 市场 部交 易员 、 高 级 投资经 理。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固 定收 益投资 总监 兼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龙川先 生, 统计 学博 士。 简历同 上 。 招募说明书 15 陈一峰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 历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资 产管理 总部 助理 研究 员,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安 信基金 筹备 组研 究部 研究 员,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部研 究 员、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投 资经理 。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投 资部 基金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的 职 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 额、安 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确 定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的 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招募说明书 16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 规定 和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 、 基 金经 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不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 基 金管 理 人的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覆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和各 级岗位 ,并 渗透到 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部 控制 手段和 方法 ,建立合 理适 用的 内 部控 制程序 , 并适时 调整 和不 断完 善,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的 职责 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分离。 招募说明书 17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防 火墙原 则:公 司投 资、交易 、研 究、评 估、 销售等业 务环 节,适 当分 离,以 达 到防范 风险 的目 的, 对因 业务需 要知 悉内 部信 息的 人员,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 序和监 督 措 施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公司 在董 事会 下设 立了合规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相 应的 控 制制度 。 公司经 理层 牢固 树立 内部 控制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识 , 营 造一个 浓厚 的内 部控 制文 化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章 制度 , 使 风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公司构 建有 效的 治理 结构 ,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和监 事会的 监督 职能 , 严 禁不 正当关 联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 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公司建 立合 规、 高 效、 健 全、 制 衡的内 部组 织架 构 , 建立决 策科 学、 运 营规 范、 管理 高 效的运 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 议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各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 操 作流 程及 内部控 制规 定 , 加 强对 业务 风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定期 对部 门内 风险进 行评 估 , 确定 风险 管理战 略并 实施 , 监 控风 险管理 绩效 , 以 不断改 进风 险管 理能 力。 (2)风 险 评估 公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 和分 析, 及时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 包括 定期 和 不定期 的风 险评 估、 开展 新 业务之 前的 风险 评估 以及 违规、 投诉、 危机事 件发 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3) 控制 活动 公司设 立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防线 。 公司建 立科 学的 授权 制度 。 授权 控制 是内 部控 制活 动的基 本要 点, 它贯 穿于 公司经 营活招募说明书 18 动的始 终 。 公 司建立 完善 的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资 产 、 不同 基金 的资产 和其 他 受 托资产 要实 行独 立运 作, 单独核 算。 公司 建立 科学 、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业务授 权、 业务 执行、 业务 记录 和业 务监 督严格 分离 , 投 资和 交易 、 交易 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实 行物理 隔离 。 公 司制 定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 变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和程 序。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适 当、 有效 的信 息沟通 机制 和渠 道, 保证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顺 畅实施 。 公司 根据 组织 架构 和授权 制度 , 建立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内部控 制的 监督 完善 由公 司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等部 门在各 自 的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必要 时,公 司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公司根 据市 场环 境、 新的 金融工 具 、 新 的技术 应用 和新的 法律 法规 等情 况, 对原有 的 内 部控制 定期 进行 全面 检讨 ,审查 其合 法合 规性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适时 改进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声 明 (1)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招募说明书 19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商 证券 )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 少林 成立日 期:1993 年8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9]11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78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58.0814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秦湘 联系电 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 券是 百年 招商 局旗 下金融 企业 , 经 过二 十多 年创业 发展 , 已 成为 拥有 证券市 场业 务全 牌 照的 一流 券商 ,并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评定 为 A 类 AA 级券 商。 招商证 券具 有 稳定的 持续 盈利 能力 、 科 学合理 的风 险管 理架 构、 专业的 服务 能力 。 公 司拥 有多层 次客 户 服 务渠道 ,在 国内58 个 城市 设有超 过 100 家 营业 部, 同时在 香港 设有 分支 机构 ,全资 拥有 招 商证券 国际 有限 公司 、 招 商 期货有 限公 司、 招商 资本 投 资有限 公司 , 参 股博 时基 金 管理公 司、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 构建 起国内 国际 业务 一体 化的 综合证 券服 务平 台。 招商 证券致 力于 “ 全 面提升 核心 竞争 力, 打造 中国最 佳投 资银 行” 。 公司 将以卓 越的 金融 服务 实现 客户价 值增 长, 推动证 券行 业进 步, 立志 打造产 品 丰 富、 服务 一流、 能力突 出、 品牌 卓越 的国 际化金 融机 构, 成为客 户信 赖、 社会 尊重 、股东 满意 、员 工自 豪的 优秀金 融企 业。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招商证 券托 管部 员工 平均 具备 7 年以 上的 证券 基金 后台运 营或 结算 托管 工作 经验 , 其 中 多人具 备丰 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业 务运 作经 验、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经 验, 以及 大型 IT 公司 的 软件设 计与 开发 经验 , 人 员专业 背景 覆盖 了金 融、 会计、 经济 、 计 算机 等各 领域, 其中 本科招募说明书 20 以上人 员占 比100% , 硕士 研究生 占比 达 到 70% , 高级 管理人 员均 拥有 硕士 研究 生或以 上学 历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招商证 券 托 管部 是国 内首 批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证券 公司 , 可为 各类 公开募 集 资金设 立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提供托 管服 务 。 托管 部拥 有独立 的安 全监 控设 施, 稳定 、 高 效的 托 管业务 系统 ,完 善的 业务 管理制 度。 招商 证券 托管 部本着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履 行基金 托管 职责 。 除 此之 外, 招 商证 券于2012 年 10 月获 得了 证监 会准许 开展 私募 基金 综合 托管服 务试 点的 正式 批复 , 成为业 内首 家可 从事 私募 托管业 务的 券 商,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 业绩 突出 。 截至 2014 年 四季度 , 招 商证 券共 托管2 只公 募基 金, 分别为 建信 中小 盘先 锋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富国 中证移 动互 联网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招 商证 券作为 基金 托管 人:


(1) 托 管业 务的 经营 运作 遵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自觉 形成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建 立科学 合理、 控制 严密、运 行高 效的内 部控 制体系, 保持 托管业 务内 部控制 制 度健全 、执 行有 效。 (3)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使 托管业务 稳健 运行和 受托 资产安 全 完整, 实现 托管 业务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4)不 断改进 和完善 内控 机制、体 制和 各项业 务制 度、流程 ,提 高业务 运作 效率和 效 果。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 营管理 层面 设立 了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 作 为公 司内 部最 高风险 决 策机构 ,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审 议公 司风 险管 理政 策、 风险 偏好 、 容 忍度 和 经济资 本等 风险 限额配 置方 案 , 拥有 公司 重大风 险业 务和 创新 业务 项目的 最终 裁量 权。 风险 管理部 、 法律 合 规部及 稽核 监察 部为 公司 的风险 管理 职能 部门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控 稽核岗 , 配 备专 职监 察稽 核人员 , 在 托管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职权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招 商证 券托 管部 制定 了各 项管理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 效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保持 托管业 务健 全、 有效 执行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保 持基金 财产 的独招募说明书 21 立性; 实行 经营 场所 封闭 式 管理, 并配 备录 音和 录像 监 控系统 ; 有 独立 的综 合托 管 服务系 统; 业务管 理实 行复 核和 检查 机制, 建立 了严 格有 效的 操作制 约体 系; 托管 部树 立内控 优先 和风 险管理 的理 念, 培养 部门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和保 密意识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监 督方 法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托 管 协议的 约 定,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后 所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比 例、 投资 限制 等进 行监督 , 并 及时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违规 风险 。 2 、监 督程 序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提 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限期内 及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招募说明书 22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 、 基 金份 额 发售 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 -82509820 传真:0755 -82509920 联系人 :陈婕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8-088 公司网 站:www.essencefund.com 2 、场外 代 销机 构 (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热 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http://www.newone.com.cn/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招募说明书 23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 citics.com (8)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1 号 万凯 庭院 商务 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698 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www.bigsun.com.cn (9)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户服 务电 话: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1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5)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 州市 余杭 区仓 前 街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8 号 保利 大厦 E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7)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3 、场内 代销机 构:本 基金 办理场内 认购 业务的 发售 机构为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经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会 员 单位 。 本基 金 认 购 期 结 束 前获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的会 员 单 位 经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确 认 后 也可 代 理 场 内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二 、 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 : 朱 立元 三 、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的律 师事 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 、 审 计基 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陈立 群 联系人 :李 妍明 招募说明书 27 第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分 类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一、基 金份 额 的发 售 时间 、发 售 方 式、 发 售对 象 本基金 份额 包括 安信 中证 一带一 路主 题指 数 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 即 “安 信一 带一路 份额 ” ) 、 安信 中证 一带一 路主 题指 数 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即 “安 信 一带一 路 A 份额” ) 与安 信 中证指 数一 带一 路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积 极收 益类份 额 (即 “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额 ” ) 。其 中,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 、安 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配比始 终保 持 1 :1 的比 例 不变。 二 、 基 金份 额 的 自 动 分离 与配 对 转 换规 则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本 基金 将投资 人在 场内 认购 的全 部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按照 1:1 的比 例自动 分离 为预 期收 益与 预期风 险不 同的 两种 份额 类别, 即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和 安信 一 带一 路 B 份额 。 根据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 额 和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比 例 , 安 信一 带 一路 A 份 额在场 内基 金初 始总 份额 中的份 额占 比 为 50% ,安 信一带 一 路 B 份 额在 场内 基金初 始总 份 额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50% , 且两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合并 运作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安 信一 带一路 份额 设置 单独 的基 金代码 , 接 受场 内与 场外 的申购 和赎 回。安 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 与安 信 一带 一路 B 份额 交 易代码 不同 ,只 可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不 接受 申购 或赎 回。 投资人 可在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 投资 人可选 择将 其场 内申 购的 安信一 带 一路份 额 按 1:1 的 比例 分 拆成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 额 和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额 。 投资人 可 按 1:1 的配比 将其 持有 的安 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 和安 信一 带 一路 B 份 额申 请合 并为 场 内安信 一带 一 路份额 后赎 回。 投资人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场 外申购 的一 带一 路份 额不 进行分 拆 。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场外 安信一 带一 路份 额跨 系统 转托管 至场 内并 申请 将其 按 1:1 的 比例 分 拆成安 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 和安信 一带 一路 B 份额 后 上市交 易。 投资 人可按 1:1 的配比 将其 持有的 安信 一带 一 路 A 份 额和安 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 合并为 场内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后 赎回 。 无论是 定期 份额 折算 , 还 是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 有关 本基金 的份 额折 算详 见基 金合同 “ 第 二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折算 ” ) ,其所 产生 的安信 一带 一路份 额不进 行自动 分离 。投资 人可选招募说明书 28 择将上 述折 算产 生的 场内 安信一 带一 路份 额 按 1: 1 的比例 分拆 为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 额和 安 信一带 一 路 B 份额 。 三、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规 则 根据安 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 和安信 一带 一路 B 份额 的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特性 不同, 安 信一带 一路 份额 所自 动分 离或分 拆的 两类 基金 份额 安信一 带一 路 A 份 额和 安 信一带 一 路 B 份额具 有不 同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将在 每个 工作 日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对安信 一 带一 路 A 份 额和 安信一 带 一路 B 份 额分 别进 行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 安 信 一带一 路 A 份 额为低 预期 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对 稳定 的基 金份 额, 本 基金资 产净 值优 先确 保安 信一带 一 路 A 份额的 本金 及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 累计 约定 应得 收 益;安 信一 带一路 B 份 额 为高预 期风 险 且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 的基 金份额 ,本 基金 在优 先确 保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 额的 本金及 累计 约 定应得 收益 后, 将剩 余基 金资产 净值 计为 安信 一带 一路 B 份额 的净 资产 。在 本基金 存续 期 内,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 额 和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规 则如下 : 1 、 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 在 年度外 , 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同期 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3% ” , 同期 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以最近 一次定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即使 该日 未进 行份 额折 算) 次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为准。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 在年度 的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 。安信一 带 一路 A 份额 约定 年基准 收 益均 以 1.000 元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 本基 金每 个工 作日 对安 信一带 一 路 A 份 额和安 信 一带一 路 B 份 额进 行基 金 份额参 考 净值计 算。 在进 行安 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 和安 信一 带 一路 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计 算时,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优 先确保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 额的本 金及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 额累 计约 定应得 收益 , 之 后的 剩余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为安 信一 带一 路 B 份额 的净 资产。 安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累 计约 定应 得收 益按 依据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计 算的 每日收 益率 和 截至计 算日 安信 一带 一 路 A 份 额应 计收 益的 天数 确 定; 3 、每 2 份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 额所代 表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等于 1 份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 和 1 份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额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之 和; 4 、在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至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计算日, 若未 发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定期份 额折 算或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则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 在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算 日应 计招募说明书 29 收益的 天数 按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计 算日 的实 际天 数计算 ; 若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定 期份 额 折算或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则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 额在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应计收 益的 天 数应按 照最 近一 次基 金份 额折算 基准 日次 日 至 计算 日的实 际天 数计 算 。 基 金管 理人并 不承 诺 或保证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本 金及约 定应 得收 益, 如在 基金存 续期 内 本基金 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 情况下 ,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能会面 临无 法 取得约 定应 得收 益甚 至损 失本金 的风 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按 照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 和 安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 考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 以下 公式分 别计 算并 公告 T 日 安信一 带一 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安 信一带 一 路 A 份 额和安 信 一带一 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


1 、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设 基 础 NAV 为 T 日 安信 一带 一 路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方 式为 : 基 础 NAV =T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总 数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T 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总数 为安信 一带 一 路 A 份额 、 安信一 带 一路 B 份 额和 安信 一带 一 路份额 的份 额数 之和 。


2 、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 额 和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设 T 日为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计算 日;N 为 当年 实际 天数;t=min{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至 T 日 ,自 最近 一次 基金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次日 至 T 日} ; NAV A 为 T 日 安信 一带 一 路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B NAV 为 T 日 安信 一带 一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R 为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 的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则安 信 一带一 路 A 份 额和 安信 一 带一路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方 式为 : (1 R) t N A NAV ??


B 基 础 =2 A NAV NAV NAV ??


3 、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 额和 安信 一带一 路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招募说明书 30 4 、T 日的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 额和 安信 一 带一路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 告。 如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31 第七部 分


基 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募集 申 请 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2015]770 号文 注册 。 一、基金 运 作 方式 与 类型 1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2 、基 金的 类别 :股 票型 二、基 金存 续 期限 不定期 三、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三、发售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 场 外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在 基金 募集阶 段 , 本 基金以 同一 个基金 份 额 认购代 码在 场内 和场 外同 时募集 。


场外将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机 构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 具体 名单 详见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或 相关 业务 公告 ) 或按 基金 管 理 人直 销机 构、 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公 开发 售。 场内 将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内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认 可的 会 员 单 位 发售 ( 具 体 名单 详 见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或 相 关 业 务公 告) 。 本基 金认 购期 结束 前 获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 会员单 位也 可代 理场 内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尚未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但 属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的其 他机 构, 可在 本基金 上市 后 , 代理投 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参与 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 额和 安信 一 带一路 B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通过场 外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通 过 场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招募说明书 32 四、发 售对 象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基 金的 最 低募 集 份额 总额 和 募 集金 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 六 、 基 金份 额 的初 始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七 、 认 购安 排 1 、认 购时 间:2015 年 5 月 11 日至 2015 年 5 月 22 日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详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及销 售机 构相 关公告 。 2 、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应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 应提 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 手续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或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办理规 则。 3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4 、认 购数 量限 制


(1)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采 用 金额认 购的 方式 ,场 内认 购采用 份额 认购 的方 式。


(2)投 资人认 购时,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若 资金 未全额 到账 则认购 不 成立, 基金 管理 人将 认购 不成立 的款 项退 回。 (3)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4) 认购 的限 额 1 )投资 者通过 场外销 售机 构(不含 直销 网点) 认购 本基金, 单笔 认购申 请的 最低金 额 为 100 元。 直销 网点 接受 首次认 购申 请的 最低 金额 为单笔 50,000 元 ,追 加认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单 笔 20,000 元;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交 易系 统认 购, 认 购申 请的 最低 金额 为单 笔 100 元。招募说明书 33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 整本 基金 认购 的最 低金额 。 该 基金 的场 外销 售机构 可以 根 据 各自的 业务 情况 设置 高于 或等于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上述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 投 资者在 场外 销 售机构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业 务时, 除需 满足 基金 管理 人最低 认购 金额 限制 外, 当场外 销售 机构 设定的 最低 金额 高于 上述 金额限 制时 ,投 资者 还应 遵循相 关场 外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 2 )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销 售机 构认购 本基 金, 单笔 认购 申请的 最低 份额 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的 须 是 1,000 份 的整数 倍, 且每 笔认 购最 高不得 超 过 999,999,000 份。 (5)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没有 上限限 制。 5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 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6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1) 认购 费用 1 )本基 金场外 认购采 用金 额认购的 方式 。本基 金的 认购费率 由基 金管理 人决 定,认 购 费率按 认购 金额 递减 。 募 集期投 资人 可以 多次 认购 本基金 , 认 购费 率按 每笔 认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具 体如 下: 认购金 额 M (含 认购 费用 ) 认购费 率 M<50 万元 0.40% M≥50 万元 100 元/笔 2 )本基 金场内 认购采 用份 额认购方 法, 本基金 的场 内认购费 率由 销售机 构参 照场外 认 购费率 执行 。 (2)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 )场 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①当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总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利息折 算 的 份额=利息/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招募说明书 34 ②当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认 购份 额总 数 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息/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场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场 外认 购利 息折 算的基 金份 额按 截位 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第三 位以 后部分 舍去 归基 金资 产 。 例 1 : 某 投资 者 在 募集 期 内投资 10 万元 通过 场外 认 购本基 金 , 其 对应 认购 费 率为 1.0% 如果认购 期 内认 购资金 获得 的利 息 为 20.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4% )=99,601.59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601.59=398.41 元 认购份 额=99,601.59/1.00 =99,601.59 份 利息折 算份 额=20.00/1.00 =20.00 份 认购总 份额=99,601.59 +20.00 =99,621.59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通过场 外认 购本 基金 ,加 上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 内获 得的利 息 ,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投 资者 确认的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为 99,621.59 份。


2 )场 内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的份 额按 整数申 报, 在发 售结 束后 , 全部 总份 额按 照 1:1 的比 例自动 分 离成 安 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与 安信 一带 一路 B 份额 ,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及自 动分 离的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 额、 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额 计算 结果 均采 用 截位的 方式 ,保 留到 整数 位,余 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本基 金份 额初 始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 挂牌价 格为 人民 币 1.00 元/ 份。 ①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购费 用= 挂 牌价 格× 认购 份额× 认购 费率 认购金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认购 期间 的利息/ 挂牌 价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招募说明书 35 ②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认购 期间 的利息/ 挂牌 价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③ 安信 一带 一 路 A 份额 与 安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的 计 算 安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与 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额 的计 算 公式如 下: 安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认 购 份额= 场 内认 购份 额总 额×0.5 安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认 购 份额= 场 内认 购份 额总 额×0.5 例 2: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 认购 100,000 份 本基 金, 如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利 息为 20 元 ,若 会员 单位 设定 的 认购费 率 为 0.4% ,则 其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1.00 ×100,000=100,000.00 元 认购费 用=1.00 ×100,000 ×0.4% =400.00 元 认购金 额=100,000 +400.00 =100,4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20 /1.00 =2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100,000 +20=100,020 份 经确认 的安信 一 带一 路 A 份额= 经确 认的 安信 一带 一路 B 份 额=100,020×0.5 =50,010 份 即投资 者通 过场 内认 购 100,000 份基 金份 额, 需缴 纳 100,400 元, 加上 认购 资金在 认购 期内获 得的 利息 , 总 共可 得到 100,020 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认 购期 结束 后, 投资 者经确 认的 安 信 一带 一 路 A 份 额、 安 信 一带一 路 B 份 额各 50,010 份。 八、基 金募 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金 存 入 专项 账 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 为 结束 前 ,任 何 人不 得动 用 招募说明书 36 第 八部分


基 金合同的生 效 一 、 基 金备 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 基 金募集 期届 满 或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 基金发 售, 且基 金募 集达 到基金 备案 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集 结束 之日 起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 的处 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 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 税后 )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 基 金存 续 期内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数 量 和资 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37 第九部 分


基 金的 上市交 易 一、上 市交 易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本基 金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 下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申 请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与 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 额上市 交易 。 安信一 带一 路份 额在 条件 成熟后 也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相关 程序 后申 请上 市交易 。 若 安信一 带一 路份 额上 市交 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需 要修改 配对 转换 规则 、 对 安信一 带一 路 份 额进行 折算 并修 改基 金合 同相关 内容 , 且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提 前公 告。 二 、 上 市交 易 的地点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 、 上 市交 易 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六个 月内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 与 安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将 申 请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份 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四 、 上 市交 易 的规 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循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等 有关 规定 ,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安信 一带 一 路 A 份额 与 安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以 不 同的交 易代 码上 市交 易, 两类基 金 份额上 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 价为前 一交 易日 两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2 、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实 行价格 涨跌 幅限 制 , 涨 跌 幅比例 为 10% , 自 上市 首 日起实 行; 3 、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买 入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倍 ; 4 、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申 报价格 最小 变动 单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5 、上市 交易的 基金份 额上 市交易遵 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及相关 规定 。 五 、 上 市交 易 的费 用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规定办 理。 招募说明书 38 六 、 上 市交 易 的行 情 揭示 基金份 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交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 行 情发布 系统 同时揭 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 七 、 上 市交 易 的停 复 牌、 暂停 上 市 、恢 复 上市 和 终止 上市 基金份 额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按照 《基 金法 》 相 关规 定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八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的 , 基金 合 同相 应予 以 修 改, 且 此项 修 改无 须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九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 能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履 行适 当的 程 序 后增 加 相应 功 能。 招募说明书 39 第 十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本基金 的安 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 一带 一路 B 份 额不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与 赎回, 只 上市交 易;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可 通过 场内或 场外 两种 方式 对安 信一带 一路 份额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一 、 申 购和 赎 回场 所 安信一 带一 路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 行。 具体 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 式办理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投资人办理安信一带 一路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 业务 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且 经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可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 投 资 人需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务 。 投资人办理安信一带 一路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 业务 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 直销 机构和场 外代销 机构 。 投资 人需 使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办 理安信 一带 一 路份额 场外 申购 、赎 回业 务。 投资人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办 理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基金 管理 人和场 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安 信一 带一路 份额 的 申购和 赎回 。 本基金 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名单 将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 、 申 购、 赎 回开放 日及 业务 办 理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为 安信一 带一 路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 场 内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交 易时间 , 场 外业 务办 理时 间以各 销售 机构招募说明书 40 的规定 为准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安信一 带一 路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 月时 间内 开始办 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赎 回的 具体 日期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注 册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价 格 。 三、申 购与 赎 回的 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场外赎回遵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安 信一带一 路份额 时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投资 人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安 信一 带一路份 额的 场内申 购、 赎回业 务 时, 需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 购 、 赎 回业务 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 按 新规定 执 行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 申 购与 赎 回的 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招募说明书 41 的申请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注 册登 记机 构确 认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立 ; 注 册登 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 资人在 提交 申购 申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安 信 一带一 路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不成立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立 。 若申 购不 成立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该 退回 款项产 生的 利息 等损 失。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五、申 购与 赎 回的 数 额限 制 1 、投资 人通过 场外销 售机 构(不含 直销 网点) 申购 安信一带 一路 份额, 单笔 申购申 请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 点场 外申购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 单笔 首次 申购 申请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单 笔追 加申 购申 请的 最低金 额为 20,000 元 ;代 销网点 的投 资 人欲转 入直 销网 点进 行交 易要受 直销 网点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易 系统 申 购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 单 笔申购 申请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 元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市场情 况 , 调招募说明书 42 整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 该基 金的 场外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各 自的 业务情 况设 置 高于或 等于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上 述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 投资 人在 场外 销售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申 购业务 时, 除需 满足 基金 管理人 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外, 当 场外 销售 机构 设定 的最低 金额 高于 上述金 额限 制时 ,投 资人 还应遵 循相 关场 外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定。 投 资人通过 场内销 售机构申 购 安信一 带一路 份额,单 笔申购申 请的最 低金额为 50,000 元。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购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时,不 受最 低申 购 金 额的 限制 。 2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 单个投 资者 的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某一 场外 销售 机构 的某一 交易 账户内赎回 安 信一带 一路 份额时 , 每次对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的赎回 申请 不得 低于 10 份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 保留的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不足 1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但各代 销机 构对 交易 账户 最低份 额余 额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 基金 的 申 购费 和 赎回 费 1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由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基金 份额 申购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不列入 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费 用。 投资人 申购本 基金份 额时, 需交 纳申 购费 用, 费率按 申购 金额 递减 。 投 资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1) 场外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外申 购费 率最 高不超 过申 购金 额 的 0.50 %, 且随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的 增加而 减 少。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金 ,申 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结构 表 申购金 额M ( 含 申购 费用 ) 申购费 率 M <50 万元 0.50% M≥ 50 万元 100 元/ 笔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资产 , 申 购费 用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登 记和 销 售。 招募说明书 43 (2)场 内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内申 购费 率由 销售机 构参 照场 外申 购费 率执行 。 2 、赎 回费 率 (1) 场外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最 高不超 过赎 回金 额 的 0.50 %, 且随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期限 的 增加而 减少 。 本基金 场外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1 年为 365 日) :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 <1 年 0.50% 1 年 ≤Y <2 年 0.25% Y ≥ 2 年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其中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2) 场内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费 率 0.50% ,不 按持 有期限 设置 分段 赎回 费率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其中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按 照《 基金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调 整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的 媒介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 申 购份 额 和赎回 的 数 额和 价 格 1 、安 信一 带一 路 份 额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T 日的 安 信一 带一 路份额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招募说明书 44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1 )安信 一带一 路 份额 的场 外申购和 场内 申购均 采用 金额申购 的方 式,申 购金 额包括 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先 按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再采 用截 位方式 , 保 留至整 数位 , 小 数部 分对 应的申 购资 金返 还至 投资 人资金 账户 ; 场 外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3 : 某 投 资 者 投资 50,000 元 通过 场 外申购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0.50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386 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 +0.50 %) =49,751.24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751.24 =248.76 元; 申购份 额=49,751.24 /1.386 =35,895.56 份。 即,若 该投 资者 在场 外申 购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50,000 元,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386 元 ,则 可得 到基 金份 额 35,895.56 份。 例 4 : 某 投 资 者 投资 50,000 元 通过场内 申购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0.50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386 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50 %) =49,751.24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751.24 =248.76 元; 申购份 额=49,751.24 /1.386 =35,895.56 份( 四舍 五 入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2 位)=35,895 份; 实际净 申购 金额 =35,895 ×1.386 =49750.47 元; 返还金 额=0.56 ×1.386 =0.77616 元。 招募说明书 45 即,若 该投 资者 在场 内申 购本基 金 50,000 元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86 元, 则可得 到基 金份 额 35,895 份,申 购资 金返 还 0.77616 元。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安信一 带一 路 份 额的 场外 赎回和 场内 赎回 均采 用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赎回 的计 算公 式 为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用 以上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4 : 某 投资 者持 有 100,000 份安 信 一 带一 路 份 额在 场外赎 回 , 赎 回费 率为 0.5% ,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0 ×1.015 =101,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1,5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 -507.50 =100,992.50 元 即投资 者持 有 100,000 份 安信一 带一 路 份 额,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5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00,992.50 元。 例 5 : 某 投资 者持 有 100,000 份安 信一 带一 路 份 额在 场内赎 回 , 赎 回费 率为 0.5% ,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0 ×1.015 =101,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1,5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 -507.5 =100,992.50 元 即投资 人持 有 100,000 份 安信一 带一 路 份 额在 场内 赎回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100,992.50 元。


八 、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及 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招募说明书 46 购申请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5、6 、 项 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该 退回 款项 产生 的利息 等损 失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投 资人 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当 出现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场 内赎 回申 请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 业务规 则办 理 。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予以 公 告。 招募说明书 47 十、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总 份额( 包括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 、安 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和 安信 一 带一路 份额 ) 的 10% ,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 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全部 基 金份 额 ( 包括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 、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 额和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安信 一带 一路份额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场 内赎 回申请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相应 规则 进行 处理 ;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份额 的申 请 的 处理方 式遵 照相 关的 业务 规则及 届时 开 展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3) 暂停 赎回 :安信 一 带 一路份 额连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安信 一 带一 路份额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在指 定媒介 上 进行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48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 一 、 暂停 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告 和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 二 、 基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安信一带 一路 份 额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 相关机 构。 十 三 、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 则由基 金 管理人 另行 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 管 理 人在 相 关 公 告 或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中 所 规定 的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最 低申购 金额 。 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一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注册登记、转托管 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 份 额 的注 册 登记 、系 统 内 转托 管 和跨 系 统转 托管 1 、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1)本 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 则。场 外认 购或申购 的 安 信一带 一路 份额基 金 份额登 记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的 安信 一带 一 路 份额 或上 市交 易买 入的 安信一 带一 路 A 、 安信 一 带一 路 B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 证券登 记系 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下 。 (2)登 记在 证 券登记 系统 中的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 额可 以直接申 请场 内赎回 ,登 记在证券 登记系 统中的 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 和 安 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不 能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但 可按 1 :1 比 例申 请合 并为 场内 安 信一 带一 路 份 额后 再申请 场内 赎 回。 (3)登 记在 登 记结算 系统 中的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 额既 可以直接 申请 场外赎 回, 也可以 在 办理跨 系统 转托 管后 通过 跨系统 转托 管转 至 证 券登 记系统 , 经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行 申请 按 1: 1 比例 分拆 为 安 信一 带 一路 A 份额 和 安 信一 带一 路 B 份额 后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2 、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登记 结算系 统 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系 统 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登记的 行为 。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安信一 带一 路 份额 赎 回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 安信 一带一 路 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安信一 带一 路 份额 场 内赎回 或 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和 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 额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 位 ( 交易单 元) 时, 须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内 转托 管。 (4) 募集 期内 不得 办理 系 统内转 托管 。 3 、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 安 信一带一 路 份 额在 登 记结 算系统 和 证券登 记系 统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安 信一带 一路 份 额跨 系统转托 管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招募说明书 50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办 理。 (3)处 于质押 、冻结 状态 、基金份 额折 算基准 日至 折算处理 日及 深圳交 易所 、注册 登 记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时 ,基金 份额 不能 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 4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相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取 转托 管费 。 5 、处 于募 集期 内的 基金 份 额不能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 二、基 金份 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过 户登记 。 基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三 、 基金 的 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或者 是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或 国家有 权机 关要 求的 划转 主体。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 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或 者以 其他 方式处 分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四 、 基 金份 额 的冻 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 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 、 安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的 存 续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配对 转换 业务 。 一 、 配 对转 换 是指 本 基金 的安 信 一 带一 路 份额 与 安信 一带 一 路 A 份 额、 安 信一 带 一路 B 份 额 之 间 的配 对 转换 , 包括 以下 两 种 方式 的 配对 转 换: 1 、分 拆 分拆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持有的 每 2 份安 信一带 一路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申请 转换成 1 份安信 一带 一 路 A 份额 与 1 份安 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 的行为 。


2 、合 并 合并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每 1 份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 额与 1 份安 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申 请转 换 成 2 份 安信 一带一 路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的行为 。 二 、 配 对转 换 的业 务 办理 机构 配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 见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配 对转 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 业场 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 方式 办理配对 转换。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配对 转换 的 业务办 理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三 、 配 对转 换 的业 务 办理 时间 配对转 换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超 过 6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办 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办 理 配对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日期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 日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配对 转换时除 外) , 具体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 见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四 、 配 对转 换 的原 则 1 、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2 、 申请 分拆 为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 额和 安信 一带一 路 B 份 额的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 额的场 内 份额必 须是 偶数 。 招募说明书 52 3 、 申请 合并 为安 信一 带一 路份额 的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与 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 额必须 同 时配对 申请 ,且 基金 份额 数必须 同为 整数 且相 等。 4 、安信 一带一 路份额 的场 外份额如 需申 请进行 分拆 ,须跨系 统转 托管为 安信 一带一 路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5 、份 额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在 正式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五 、 配 对转 换 的程 序


配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 相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 规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六 、 暂 停配 对 转换 的 情形 1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配对 转换 业务办理 机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 配对转 换业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继续 接 受配对 转换 可能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3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配对 转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介刊 登 暂停配 对转换 业务的 公告 。 在暂 停配对 转换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 配对转 换业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七 、 配 对转 换 的业 务 办理 费用


投资人 申请 办理 配对 转换 业务时 , 配 对转 换业 务办 理机构 可酌 情收 取一 定的 佣金 , 具体 见相关 业务 办理 机构 公告 。 八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调 整 上 述 规 则 , 基 金 合 同 将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需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 。 招募说明书 53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 、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采用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 紧密 跟踪 中证一 带一 路 主题 指数 。 在正常 市场 情况下 , 力 争将基 金的 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偏 离度 绝对 值控 制 在 0.35% 以 内, 年 跟踪误 差控 制 在 4% 以 内。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资产 ,包 括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及 其备 选 成 份 股、其 他股票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 股票 及其他 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 股指 期货 、 权 证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资产 ( 但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90% ,其中 投 资于中证一带一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 例要 求有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比例为 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会 做相 应调整 。 三 、 投 资策 略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 的方法 进行 投资 , 即按 照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构 建基金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 相应地 调整 。 在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发 生变 动、 增发 、 配 股、 分红 等公 司行为 导致 成份 股的 构成 及权重 发 生变化 时 , 由 于交易 成本 、 交 易制 度、 个别 成份 股 停牌或 者流 动性 不足 等原 因导致 本基 金无 法及时 完成 投资 组合 同步 调整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将运用 其他 合理 的投 资方 法构建 本基 金 的实际 投资 组合 ,追 求尽 可能贴 近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 招募说明书 54 (1) 组合 构建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构 建投 资组 合的过 程主 要分 为三 步: 确定目 标组 合、 确定 建仓 策略和 逐步 调整。 1 )确 定目 标组 合: 本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完全 复制 成份 股权重 的方 法确 定目 标组 合。 2 )确 定建 仓策 略: 本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对成 份股 流动 性的分 析, 确定 合理 的建 仓策略 。 3 )逐步 调整: 通过完 全复 制法最终 确定 目标组 合之 后,本基 金管 理人在 规定 时间内 采 用适当 的手 段调 整实 际组 合直至 达到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要求 。 (2) 组合 管理 策略 1 )定 期调 整 本基金 股票 组合 根据 标的 指数对 其成 份股 的 定 期调 整而进 行相 应的 定期 跟踪 调整。 2 )不 定期 调整 ①当成 份股 发生 增发 、 送 配等情 况而 影响 成份 股在 指数中 权重 的行 为时 , 本 基金将 根据 指数公 司的 公告 ,进 行相 应调整 ; ②根据 本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情况 ,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从而 有效 跟踪 标的 指 数 ; ③若个 别成 份股 因停 牌、 流动性 不足 或法 规限 制等 因素, 使得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按照 其所 占标的 指数 权重 进行 购买 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综 合考 虑跟踪 误差 最小 化和 投资 者利益 , 决 定部 分持有 现金 或买 入相 关的 替代性 组合 。 2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将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在 风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 本 着谨 慎原则 , 参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将主 要选 择流动 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 力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 杠杆 作用, 降低 股票 仓位 频繁 调整的 交易 成本 和跟 踪误 差, 达 到有 效跟 踪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以宏 观形 势及利 率分 析为 基础 , 依据 国家经 济发 展规 划量 化核 心基准 参 照指标 和辅 助参 考指 标, 结合货 币政 策 、 财政 政策 的实施 情况 , 以及国 际金 融市场 基准 利 率 水平及 变化 情况 , 预 测未 来基准 利率 水平 变化 趋势 与幅度 , 进行 定量评 价 。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目的 是在 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有 效利 用基金 资产 ,提 高基 金资 产的投 资 收 益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权 证看 作是 辅助 性投资 工具 , 其 投资 原则 为优化 基金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有招募说明书 55 利于基 金资 产增 值, 有利 于加强 基金 风险 控制 。 本 基金将 在权 证理 论定 价模 型的基 础上 , 综 合考虑 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趋 势、 权证 的市 场供 求关系 以及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种 因素 , 对 权证进 行合 理定 价, 在此 基础上 谨慎 进行 权证 投资 。 本基 金还 可利 用权 证与 标的股 票之 间可 能存在 形成 的风 险对 冲机 会, 在 充分 论证 和模 型分 析的基 础上 谨慎 构建 套利 投资组 合, 获取 相对稳 定的 投资 收益 。本 基金权 证主 要投 资策 略为 低成本 避险 和合 理杠 杆操 作。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综合 运用 类别 资产 配置 、 久 期管 理、 收益 率曲 线、 个券选 择 和利差 定价 管理 等策 略, 在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基础 上, 进行 资产 支持证 券产 品的 投资。 本基 金将 特别 注重 资产支 持证 券品 种的 信用 风险和 流动 性管 理, 本着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最大化 的原 则, 确定 资产 支持证 券类 别资 产的 合理 配置比 例, 保证 本金 相对 安全和 基金 资产 流动性 ,以 期获 得长 期稳 定收益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 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 基金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其 中投 资于中 证一带 一 路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招募说明书 56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3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14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16)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7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8)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9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除上述 第(10 )条外 ,因证券/ 期 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 分招募说明书 57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 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五 、 标的 指数与 业 绩 比较 基准 1 、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是 中证 一带一 路指 数。 如果标的 指数 被停止 编制 及发布, 或标 的指数 由其 他指数替 代( 单纯更 名除 外) ,或 由 于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致 标的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标 的指 数 , 或 证券 市场 上有代 表性 更招募说明书 58 强、 更 适合 投资 的指 数推 出,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审慎 性原 则和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依 法变更 本基 金的标 的指 数 和 投资对 象 , 并 依据市 场代 表性 、 流 动性 、 与 原指 数 的相关 性等 诸多 因素 选择 确定新 的标 的指 数。 由于上 述原 因变 更标 的指 数,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涉 及本 系列基 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的 实 质性变 更,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变 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2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证一 带一 路指 数收 益率 ×95% +商 业银 行活 期存 款利率 (税 后) ×5 %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标的 指数 为中证 一带 一路 指数 , 且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投 资于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一带一路指数收益率×95 %+商业银行活期 存 款利率 (税 后) ×5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与 本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同 意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若业 绩比较 基准 和标 的指 数变 更涉及 本基 金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的实 质性变 更,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标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若 业绩 比较 基准、 标的 指数 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 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 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六 、 风 险收 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其预期 的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与 货币 市场基 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品种 。 同 时本 基金 为指数 基金 , 通 过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具 有与标 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所代 表的 公司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从本基 金所 分拆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来看 ,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 额为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具 有招募说明书 59 低预期 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低 的特 征; 安信 一带 一路 B 份额 为积 极收 益类 份额, 具有 高 预 期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的 特征 。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资 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 基 金财 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招募说明书 62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 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指 期货合 约,以 估值 日结算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结算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结 算价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 估 值程 序 1 、 本基 金作 为分 级基 金, 按照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 额 与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计 算规 则分 别计 算并公 告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招募说明书 63 额与安 信一 带一 路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安 信一 带一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安 信一 带 一路 A 份 额和 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均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 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 ( 参考 ) 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 估 值错 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安 信一带 一路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或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小 数点 后三位 以内( 含第 三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招募说明书 64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安 信一 带一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或安 信一 带一 路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安信 一带一 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 考净值 或安 信一 带一 路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 暂 停估 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招募说明书 65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 基 金净 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 (参 考) 净值 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 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 登记结 算公 司或 标的 指数 供应商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安 信一带 一路 A 份 额、 安信 一带一 路 B 份 额) 不 进 行 收益 分配。 在未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允许 的前 提下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新的 法律法 规和 政策 按照 以下 原则制 定和 调整 本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方 案 , 并相应 修改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 、安 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公 式, 以 及决定 是否 修改 基金 份额 折算等 相关 内容 ,且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 、 基 金费 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基 金的 上市 费和 年费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 基 金费 用 计提 方 法、 计提 标 准 和支 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0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0% ÷当 年天 数 招募说明书 68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 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2 % 的年 费率 计提 。 标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季季 末,按 季支 付( 当季 不足 50,000 元 的, 按 50,000 元计 算) , 计 费期间 不足 一季 度的 , 根 据实际 天数 按比 例计 算 。 由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季 前 10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根据 相应 指数许 可协 议变 更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率 和计 算方 式时 , 基 金 管理人 需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和 计费 方式 实施日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1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 不 列入 基 金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招募说明书 69 四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份 额折 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的 基金 份额 定期 折算 基准日 , 本 基金 将按 以下 规则对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 额和安 信 一带一 路份 额进 行定 期份 额折算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 (一)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每年 12 月 15 日 (若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则 提前 至该 日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


(二)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安信 一带 一 路 A 份 额、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


(三)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四)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 考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基 金份额 折 算基准 日折 算前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超 出 1.000 元的 部 分将折 算为 安 信一带 一路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分配 给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持 有人 。安 信一 带一 路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每两 份安 信一 带一 路份额 将按 一份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 获得 新增 安信 一带一 路份 额 的分配 , 经过 上述份 额折 算后 , 安 信一 带一路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将相 应调 整。 在基 金份 额 折算前 与折 算后 , 安 信一 带 一路 A 份额 和安 信一带 一 路 B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保 持 1: 1 的 比例。


有关计 算公 式如 下: 1 、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 前 前 后 基 础 基 础 前 基 础 折 算 前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0.5 (NAV -1.000 ) NUM = A NAV NUM ? ? ? 安信一 带一 路份 额持 有人 新增的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前 前 基 础 A 后 基 础 NAV 1.000 2 NAV NUM ? ? 其中: 后 基 础 NAV :折算 后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下同


招募说明书 71 前 NAV A :折算 前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下同


前 基 础 NUM :折算 前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的份 额数 ,下 同 持有场外安信一带一 路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 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 增场 外安信一 带一路 份额 的分 配 ; 持 有场 内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式 获得 新 增场内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的分配 。


2 、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 考净值 = 1.000 元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 定 期份额 折算 前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 的份额 数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前 前 后 基 础 ( -1.000 ) NAV AA NUM NAV ?


其中: 前 A NUM :折算 前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的 份额 数, 下同 3 、安 信一 带一 路 B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不 改变 安信 一带一 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及其 份额 数。


4 、折 算后 的安 信一 带一 路 份额总 份额 数


折 算 后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安信一 带一路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安信一 带一 路份 额的 份额 数+ 安信 一带 一 路 A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 场内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的 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即: 当安 信 一带一 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高 至 1.500 元或 以上 ; 当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 净值低 至 0.250 元或 以下 。


(一) 当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高 至 1.500 元 或以 上, 本 基金 将按 以下规 则 进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 日


招募说明书 72 安信一 带一 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高 至 1.500 元 或以 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确 定折 算 基准日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 额、安 信一 带一路 B 份 额 和安信 一 带一路 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不定期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当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高 至 1.500 元 或以上 , 本基 金将 分别 对 安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 、安 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 和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份 额折 算后本 基金 将 确保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 额 和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额 的 比例 为 1:1 , 份 额折 算后 安信一 带一 路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安 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安 信一带 一路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均 调整 为 1.000 元 。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日 折算 前安 信一 带一 路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及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 、 安信 一带 一路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超 出 1.000 元的部 分均 将折 算为 安信 一带一 路份 额分 别分 配给 安信一 带一 路份 额、 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 额和安 信一 带一 路 B 份额 的持有 人。


(1)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安信一 带一 路份 额持 有人 新增的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数= 前 前 基 础 基 础 (NAV -1.000) NUM 1.000 ? 持有场外安信一带一 路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按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增 场外 安 信 一 带一路 份额 的分 配 ; 持 有场 内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式 获得 新 增场内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的分配 。


(2)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


折算后 安信 一带 一 路 A 份 额的份 额数 保持 不变 ,即 后 前 = AA NUM NUM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前 前 ( -1.000) 1.000 AA NAV NUM ? 其中, 后 A NUM :折算 后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的 份额 数, 下同 招募说明书 73 (3) 安信 一带 一路 B 份额


折算后 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 额的份 额数 保持 不变 ,即 后 前 BB NUM NUM ?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前 前 ( 1.000) 1.000 BB NAV NUM ??


其中, 后 B NUM : 折算 后 安信 一带 一路 B 份 额的份 额数 ,下 同 前 B NUM :折算 前安 信一 带一 路 B 份额的 份额 数, 下同 前 NAV B :折算 前安 信一 带一 路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下同 (4) 折算 后安 信一 带一 路 份额的 总份 额数


折 算 后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的 总 份额 数= 折 算前 安信一 带 一路 份额 的份 额数+ 安 信 一带 一 路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安信 一带一 路份 额数+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场内安 信一 带 一路份 额数+ 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场 内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数 按照上 述折 算和 计算 方法 , 可能 会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资 产净 值造 成微 小误 差, 视 为未 改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值 。 (二) 当安 信一 带一 路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低至 0.250 元或 以下 , 本 基 金将按 以 下规则 进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安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低 至 0.250 元或 以下 , 基 金管 理人 将 确定折 算 基准日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 额、安 信一 带一路 B 份 额 、安信 一 带一路 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不定期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当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低 至 0.250 元 或以 下, 本 基金 将分 别对安 信 一带一 路 A 份 额、 安信 一 带一路 B 份额 和安 信一 带 一路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 份额折 算后 本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将 确保 安信 一带 一 路 A 份 额和 安信 一带 一路 B 份额的 比例 为 1 :1, 份额 折算后 安信 一 带一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安 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 和安信 一带 一路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 净值均 调整 为 1.000 元。 安信一 带一 路份 额、 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 额和 安信 一 带一 路 B 份额 的份额 数将 相应 缩减 。 (1) 安信 一带 一路 B 份额 前 前 后 1.000 BB B NAV NUM NUM ? ?


(2)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


折算后 安信 一带 一 路 A 份 额与安 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 的份额 配比 保 持 1:1 不 变 ,即 后 后 AB NUM NUM ?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前 前 后 1.000 1.000 A A A NUM NAV NUM ? ? ?


(3)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前 前 后 基 础 基 础 基 础 1.000 NAV NUM NUM ? ?


后 基 础 NUM : 安 信一带 一路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折 算后 的安 信一 带一路 份额 的份 额数 , 下 同


(4) 折算 后安 信一 带一 路 份额的 总份 额数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 的总份额数=安信一 带一 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折算 后的安信 一带一 路份 额的 份额 数+ 安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持 有 人新增 的场 内安 信一 带一 路份额 数 按照上 述折 算和 计算 方法 , 可能 会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资 产净 值造 成微 小 误 差, 视 为未 改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值 。 三、折算份额数的处 理方 式


折算后 , 场 外份 额的 份额 数采用 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资 产; 场内 份额 的份额 数取 整计 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 余额 计入 基 金资产 。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 间的 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相 关 业 务规 定 暂 停 相关 份 额 的 上 市交 易 和 安 信一 带 一 路 份额招募说明书 75 的申购 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 果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 个 月,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进 行定期 份额 折算 ; 2 、若在 定期份 额折算 基准 日发生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本 基金不定 期份 额折算 的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本 着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 根据 具体情 况选 择按 照定 期份 额折算 的规 则 或者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规 则进行 份额 折算 。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 理人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有权调 整上 述规 则,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将相 应予 以修改 , 且 此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并在 本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招募说明书 76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 基 金会 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77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二 、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 本 基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承 诺 公 开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不 得 有 下列 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两 种 文本 的 内容 一致 。 两 种文 本 发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本 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 公 开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招募说明书 78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安信一 带一 路 A 份 额与 安 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 获准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前至 少 3 个工 作日 , 将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于指 定 媒介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安信一 带一 路 A 份 额与 安 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 开始 上 市交易 前 或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开始 办理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 资产净 值、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安 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 与安 信 一带一 路 B 份招募说明书 79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在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 与 安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开 始 上市交 易后 或安 信一 带一 路份额 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其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安 信一 带一路 产 A 份 额与安 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自 然日 )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安 信 一带一 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 额与安 信一 带一路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安 信一带 一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安 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与 安信 一带 一路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安信 一带 一路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其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招募说明书 80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 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或 安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开 始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申 购、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生 变更 ; 招募说明书 81 23 、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 24 、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连 续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 25 、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暂 停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26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或暂 停接受 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 27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份额 配对转 换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份额配 对转 换; 28 、本 基金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29 、安 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 一带 一路 B 份额 上 市交易 、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恢 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3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等 金融期 货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季 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文 件中 披露 金融 期货交 易情 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 充分揭 示金 融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六 、 信 息披 露 事务 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 参考) 净 值、 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 信 息披 露 文件 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招募说明书 83 第 二十 一 部分


风 险揭示 从基金 资产 整体 运作 来看 , 本 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 具有较 高预 期风 险、 较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 其 预期 风险与 预期 收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从 本基 金所 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 看 , 安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具 有 低预期 风险 、 预期 收益 相 对稳定 的特 征; 安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具 有 高预期 风险 、预 期收 益相 对较高 的特 征 一 、 投 资于 本 基金 的 主要 风险 投资本 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 各 个行业和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也 呈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投 资于 上市公 司的 股票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和 收益 率的波 动, 并 影响 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和 债 券,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购 买力风 险。 如 果发 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货 膨 胀 抵销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3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4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5 、流 动性 风险 招募说明书 84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者 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的 投资 者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 在 本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 6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7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 致 的风险,例如 ,越权违 规 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登 记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8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9 、基 金估 值风 险 指每日 基金 估值 可能 发生 错误的 风险 。 10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指 数投 资风 险 (1)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 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 标的指 数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招募说明书 85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于 标的 指数 调整 成份 股或变 更编 制方 法, 使本 基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 误差。 [2] 由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发 生配股 、 增 发等 行为 导致 成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 化,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误 差。 [3]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新股收 益将 导致 基金 收益 率超过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 产生跟 踪 误差。 [4] 由于 成份 股停 牌、 摘牌 或流动 性差 等原 因使 本基 金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或承担 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误 差。 [5] 由于 基金 应对 日常 赎回 保留的 少量 现金 、 投 资过 程中的 证券 交易 成本 , 以 及基金 管 理费和 托管 费的 存 在 ,使 基金投 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跟 踪误 差。 [6]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跟 踪误 差。 如 因缺 乏卖 空、 对冲 机制及 其他 工具 造成 的指 数跟踪 成 本较大 ;因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来 的现 金变 动。 (4)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 标 的指数 。 基于 原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 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2 )基 金运 作的 特有 风险 (1) 上市 交易 风险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由于 上市 期间 可能因 信 息 披露 导致 基金 停牌, 投资 人在停 牌期 间不 能买 卖本 基金上 市交 易份 额, 产生 风险 ; 同 时, 可能 因上 市 后交易 对手 不足 而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另外, 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份额 转向 场 外交 易后 导致 场内 的基金 份额 或 持有人 数不 满足 上市 条件 时,本 基金 存在 暂停 上市 或终止 上市 的可 能。 (2) 杠杆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为复 制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有 较高预期 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特征 。 从 本基 金 所分离 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 看, 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 具有低 风险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特 征; 安 信一带 一 路 B 份额 具有 高 风险、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由于安 信一 带一 路 B 份额 内含杠 杆机 制的 设计 ,安 信一带 一 路 B 份 额的 参考 净值的 变 动幅度 将大 于 安 信一 带一 路 份额 的净 值和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的 变动幅 度, 即招募说明书 86 安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的 净 值变动 的波 动性 要高 于其 他两类 份额 。 (3)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安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和 安 信一带 一 路 B 份额 上市 交 易后 , 由 于受 市场 供求 关系 的影响 , 基金份额 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 现折/ 溢价交易风险。尽管 份额 配对转 换机 制有 助于 将折/ 溢价交 易风 险降 低至 较低 水平, 但 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和 安信 一 带一 路 B 份 额的 某一 级份 额仍有 可能 处于 折/ 溢 价交 易状态 。此 外, 由于 份额 配对转 换机 制 的影响 , 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和 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 额的交 易价 格可 能会 相互 影响。 (4)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风 险


根据本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设 计, 本 基金 将进 行定 期份 额折算 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在实 施基 金份额 折算 后,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 额持 有人 或 安 信 一带一 路 B 份 额持 有人 将 会获得 一定 比 例的 安 信一 带一 路 份 额的 场内份 额 , 因 此其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将 面临 风险 收益 特征出 现变 化 的风险 。 (5) 份额 折算 风险 ①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 资人带 来损 失 。 场 外份 额进 行份额 折 算时计 算结 果 采 用四 舍五 入的方 式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 基金 资产。场 内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最 小单位 为 1 份) , 小数 点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金 财产 。 因 此, 在 基金 份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 尾差 处理而 可能 给 投资人 带来 损失 。 ②份额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有 可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 新增份 额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风 险是 指在 场内 购买 安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 或 安 信一带 一 路 B 份 额的 一部 分投 资人 可能面 临的 风险 。由 于在 二级市 场可 以做 交易 的证 券公司 并不 全 部具备 中国 证监 会 颁 发的 基金销 售业 务 资 格 , 而 只有 具备基 金 销 售业 务 资 格的 证券公 司才 可 以允许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 因 此, 如 果投 资 人 通过 不具备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购 买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 或 安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 在 其参与 份额 折算 后, 则折 算新增 的安信 一带一 路 份 额并 不能 被赎 回。投 资人 可以 选择 在份 额折算 前将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 或安信 一带一 路 B 份额 卖出 ,或 者将新 增的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通 过转 托管 业务 转入 具有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的 证券 公司 后赎 回基金 份额 。 (6)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 存在的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分级 存续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办理 安信一 带一招募说明书 87 路 份额 、 安 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和 安信 一带 一路 B 份 额之间 份额 配对 转换 。一 方面, 份额 配 对转换 业务 的 办 理可 能改 变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额 和 安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的 市 场供求 关系 , 从而可 能影 响其 交易 价格 ; 另 一方 面, 份额 配对 转 换业务 可能 出现 暂停 办理 的情形 , 投资 人 的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也可 能存在 不能 及时 确认 的风 险。 (7)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在存续期 内, 本基金 将不 进行收益 分配 (除未 来法 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外)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本 基金 实施 份额折 算。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如 果出 现新 增份额 的情 形 , 投资 者可 通过卖 出或 赎回 折算 后的 新增份 额的 方式 获取 投资 回报 , 但 是, 投 资者通 过变 现折 算后 的新 增份额 以获 取投 资回 报的 方式并 不等 同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 投 资者 不 仅须承 担相 应的 交易 成本 ,还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卖 出或赎 回的 价格 波动 风险 。 二、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基 金投资者 自愿 投资于 本基 金,须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销售, 但 是, 基金 资产 并不是 销售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销售 机 构担 保收 益, 销售 机构 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招募说明书 88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 《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后方可 执行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 《 基金 合 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招募说明书 89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 别计 算安 信一带 一路 份额 、 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 额、 安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各 自 的应计 分配 比例 ,并 据此 向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安 信一带 一 路 A 份额、 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算 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90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招募说明书 91 第十九 部分


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招募说明书 92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可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交易 资料 的 寄 送服 务 1 、 每次 交易 结束 后, 投资 者应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交 易 确认单 ,或 在 T+1 个 工作 日后通 过电 话、 网上 服务 手段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不 向投资 者寄 送交 易确 认单 。 2 、 每季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单 ; 每年度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所有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对 账单 。 3 、 每月 结束 后, 基 金管 理 人向所 有订 阅电 子邮 件对 账单的 投资 者发 送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www.essencefund.com )自助订 阅; 或发 送 “订阅 电 子对账 单” 邮件 到客 服邮 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 ;也可直接 拨打 全国 统 一客服 热线 4008-088-088(免 长途 话费 )订阅 。 二 、 定 期投 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务 。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投 资者 可以定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 具体实 施时 间、 方法 另行 公告。 三 、 网 上理 财 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自助 开户交 易:投 资者 持有建设 银行 、农业 银行 、招商银 行等 银行的 借记 卡可以 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自 助开 户并进 行网 上交 易业 务。 2 、查询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 所持有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交易记 录 等信息 ,同 时可 以修 改联 络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3 、信息 咨询服 务:投 资者 可以利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获取基金 和基 金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招募说明书 93 4 、 在 线客 服: 投 资者 可以 点击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首页 “在线 客服 ” , 与 客服 代表 进行在 线 咨询互 动。 四 、 短 信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五 、 电 子邮 件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服 务 。 六 、 信 息订 阅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客 服中 心提 交信 息订制 的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将以 电子 邮件、 手机 短信 的形 式定 期为投 资者 发送 所订 制的 信息。 七 、 客 户服 务 中心 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一 客服 热线 :4008-088-088 (免 长途 话费 ) 可 享 有如下 服 务: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客服 中 心自助 语音 系统 提供 7×24 小时 的全 天候 服务 ,投 资者可 以 自助查 询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净值 等信 息。 2 、人工 电话服 务:客 服代 表可以为 投资 者提供 业务 咨询、信 息查 询、资 料修 改、投 诉 受理、 信 息 订制 等服 务。 3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服务联 系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八、如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94 第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95 第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对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 完全一 致。 投 资人 还可以 直接登 录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www.essencefund.com ) 查阅 和下载 招募 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 96 第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安信 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安信 中 证一 带一 路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三) 《安信 中 证一 带一 路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安信中 证一 带一 路主 题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注册 登记 协议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5 年 5 月【 】日 招募说明书 97 附 件一 :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招募说明书 98 等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安 信一 带一路 份额 认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安 信一 带一 路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安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 、 安 信一带 一 路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确定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招募说明书 99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税 后) 在基 金募 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招募说明书 100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 据相 关市 场 规则 ,为 基 金 开设 证 券/ 期货 账 户、 为 基 金办 理 证券/ 期 货 交易 资 金 清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和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照 《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安信一 带一 路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安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 、 安 信一带 一 路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及 安信 一带 一路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招募说明书 101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安信一 带一 路份 额、 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 额、 安信 一 带一路 B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每一 份 基金份 额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仅在其 份额 类别 内拥 有每 份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其持 有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额、 安信 一 带一 路 B 份额 , 依 法申 请 赎回或 转 让其持 有的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招募说明书 102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 由安 信一带 一路 份 额、安 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 、安信 一带 一路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 表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 级别 内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经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或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安信一 带一 路份 额 、 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 额、 安信 一带 一路 B 份 额各 自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 同) 提 议时 ,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明书 103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安 信一带 一路 份额 、安 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 安信 一带 一路 B 份 额各自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终止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但 因本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条 件而 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对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不产生 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调 整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的 申 购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 方 式 ; (3)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深圳证券 交易 所或注 册登 记机构的 相关 业务规 则发 生变动 必 须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在 不提高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适用 的 费率的 前提 下, 设立 新的 基金份 额级 别, 增加 新的 收费方 式;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招募说明书 104 形。 (8)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安信一 带一路 份额 、 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 额、 安 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各 自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 安信一 带一 路 份额 、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 额、 安信 一带 一路 B 份 额 各自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安信一 带一路 份额 、 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 额、 安 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各 自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 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 额、 安信 一带 一路 B 份额各 自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招募说明书 105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安 信招募说明书 106 一带一 路份 额、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 额、 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 权益登 记日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 额、安 信一 带一路 B 份 额 各自总 份额 的 二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 若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安 信一带 一路份 额、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 额、 安信 一带 一路 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各 自基 金总 份额 的少于 本基 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 召集 人 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 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 有效的 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 额各自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安信 一带 一路份 额、 安 信一带 一 路 A 份 额、安 信 一带一 路 B 份 额各 自总 份 额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安 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 、安 信 一带一 路 B 份 额各 自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各自 基 金 总 份额 的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不 小于 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 有的安信 一带一 路份 额、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 额、 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小 于在权 益登 记 日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安 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 、安 信 一带一 路 B 份 额各 自基 金 总份额 的二 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以 上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安 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 、安 信 一带一 路 B 份招募说明书 107 额各自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 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 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安信一 带一 路份 额、 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 额、 安信 一 带一 路 B 份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 类别 内有一 票表 决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 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安 信一 带一 路份额 、 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 安 信一带 一 路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安信 一带 一路份 额、 安信 一带 一 路 A 份 额、 安信一 带一 路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 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招募说明书 109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后 方可 执行 ,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招募说明书 110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招募说明书 111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 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 别计 算安 信一带 一路 份额 、 安 信一 带一 路 A 份 额、 安信一 带一 路 B 份 额各 自 的应计 分配 比例 ,并 据此 向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安 信一带 一 路 A 份额、 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则 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位于 北 京 市 的 中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按照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 束 力,仲 裁费 及律 师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 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招募说明书 112 附件二 :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36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成立日 期: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11]18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成立时 间:1993 年 8 月 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78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58.0814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证券 经纪 ; 证 券投资 咨询 ; 与 证券 交易 、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 证券 资产 管理 ; 融 资融 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 为期货 公司 提供招募说明书 113 中间介 绍业 务; 代销 金融 产品。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资 产,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 备选成份 股、其 他股票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股票 及其他 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股指 期货、 权证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资产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90% ,其中 投 资于中证一带一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 例要 求有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比例为 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会 做相 应调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其中 投资 于中 证 一带一 路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80% ; 2. 本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招募说明书 114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展 期; 12.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3.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4.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15.本 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 买入、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6.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 股指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7.本 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8.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9.本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 根据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 资。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招募说明书 115 20.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除上述 第(10 )条外 ,因证券/ 期 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 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从事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 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和结 算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招募说明书 116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招募说明书 117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 参考)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招募说明书 118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 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参 考)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招募说明书 119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 与 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备 付 金 账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或由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开立 并 管 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招募说明书 120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 生 效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本 基金的 账户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和使用 。 2.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关招募说明书 121 规定,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本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 回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 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金额。 本基金作 为分级基 金,按 照安 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 与安 信 一带一 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分别 计算并 公告 安 信一带 一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安 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与 安信 一带 一路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安 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 和安 信一 带 一路 B 份 额的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均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安 信一 带一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安信 一 带一 路 A 份 额和 安信一 带 一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交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安信 一带一 路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安信 一带 一路 A 份 额和 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招募说明书 123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股 指期货 合约, 以估 值日结算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结算 价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招募说明书 124 (2) 由于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 登记 结算 公司 或标 的指 数供应 商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安信 一带 一 路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 净值或 安 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 基金 份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错 误偏 差达到 安信 一带 一路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差 达 到安信 一带 一 路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安信一 带一 路 A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或安 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额 ,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管理 费 和 托 管 费的 比 例 各 自承 担 相 应 的责 任。 (3)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 而导招募说明书 125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 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招募说明书 126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市的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及 律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127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合 同终止 情形 发生 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职 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 基 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5.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6.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招募说明书 128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分 别计 算安 信一带 一路 份额 、安 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 与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额 各 自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据 此由安 信一 带一 路份 额、 安信一 带一 路 A 份额与 安信 一带 一 路 B 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