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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分级(167503)

一带分级: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安信 基金管 理 有限责任公司 
 
 
安 信 中 证 一带 一 路 主题 指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安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 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 一 五年 五月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与净 值计 算规 则 ............................................................................. 10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4 第六部 分


基金 备案 ..................................................................................................................... 17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 18 第八部 分


安信 一带 一路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0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记 、转 托管 及其 他业 务 ............................................................. 28 第十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换 ................................................................................................. 30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 32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39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4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50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51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3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0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1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6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9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 70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76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77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3 第二十 五部 分


违约 责任 ............................................................................................................. 85 第二十 六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86 第二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87 第二十 八部 分


其他 事项 ............................................................................................................. 88
































2 第二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89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 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 收益及 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2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 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安信 中证一 带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安信中 证一带 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安信中证 一带一 路主题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安 信中证 一带一 路主题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 市交易 公告书 》 :指《 安 信中证 一带一 路主题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之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 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 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24、 代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25、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5 26、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 安 信 基金管理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深圳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 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 实施细则



































6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 款日 、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人在场外认/ 申购的安 信一带一路 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 自动分离或 分拆; 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 安信一带 一路 份额将在基金发售结束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 投资人在场内申购的 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可选择进行基 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7、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指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 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8、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指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 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9、每份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本金:除 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而言,指 1.000 元


50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安 信 一带 一 路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开 放 日 全 部 基 金份 额( 包 括 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和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的 10%


51、 元:指人民币元
































7 52、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根据基金合同给 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 按基金份额的不同, 可区分为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参考净值 、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 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过程 58、标的指数:指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59、日/ 天:指公历日 60、月:指公历月 6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62、 场外: 指不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3、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4、 登记结算系统 :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 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5、 证券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6、 上市交易: 指基金 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67、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8 行转登记的行为 68、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9、 自动分离: 指投资 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在发售结束 后按 1: 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 1 份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行为 70、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 安 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之间 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1、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 与 1 份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的行为 72、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与 1 份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 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3、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 外,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约定年基准收 益率为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 + 3%”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 期 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 一 次定期份额 折算基准日 (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 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中 国人 民 银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 民币一 年期 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 + 3 % ” 。 每份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持有人 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 况 下,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 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4、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 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具体认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分 类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本基金 份 额 包 括 安 信 中 证 一 带 一 路 主 题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之 基础份额 ( 即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 ) 、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之稳 健 收益类份额 (即 “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 与安信中证指数一带一路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之 积极 收益类份额(即“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 ) 。其中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 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按照 1:1 的 比例自 动分离 为预期收 益与预 期风险 不同的两 种份额 类别, 即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根据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 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接受场内与场外 的申购和赎回。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交易 代码不同,只 可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 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安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场外申购的一带一路份额不 进行分拆。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 请将其按 1:1 的比例分 拆成 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后上市 交易。 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合并为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 的份额折算详见本 基金合同 “第二 十一部 分 基金 份额折 算 ” ) , 其所产生 的 安信 一带一 路 份额不进
































11 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按 1:1 的 比例分拆为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三、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规则 根据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特 性不同,安信一带 一路 份额所自动分离或 分拆 的两类基金份额安 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 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 算,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 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本金及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累计约 定应得收益;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为高预期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 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 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净资产。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除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为 “ 同 期银 行 人民 币一年 期 定 期存 款 利率 (税后 )+3% ” , 同期 银 行人 民 币 一 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 次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 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进 行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 本金及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 益,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净资产。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累计约定应 得收益按依据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12 3、每 2 份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 1 份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之和; 4 、在本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 若 未 发 生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在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 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 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安信一带一路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1、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设 基 础 NAV 为 T 日安信一 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基 础 NAV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和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 ; NAV A 为 T 日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B NAV 为 T 日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R 为安 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安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13 (1 R) t N A NAV ??


B 基 础 =2 A NAV NAV NAV ??


3、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 日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和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4 第 五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在基 金募集阶段, 本基金以同一 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 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 体名单详 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或 相关业 务公告 ) 。本基 金认购 期结束 前获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人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 用。
































1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 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 本基金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 在发售结束后, 全部总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 自动分离成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利息折 算的份额及自 动分离的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计算结果 均采用截位的方 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6、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 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则 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 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认购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认 购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16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17 第 六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且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8 第 七部分


基金的 上 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与 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上市交易。 安信一带一路 份 额 在 条 件 成 熟 后 也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申 请 上市交易。 若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配对转换 规则、 对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进行折算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且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提前公告。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将 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与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2、上市交易的基金份 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
































19 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20 第 八部分


安 信 一带 一路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的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不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 与赎回, 只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 式对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办理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账户办理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额申 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申 购、 赎回开放日。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场外业 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21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 务办理时间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 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安信一带一路 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安 信一带一路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场 外赎 回 遵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 场 外销 售 机构 赎 回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时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2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23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根 据市场情 况, 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安信一带 一路 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 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申 购份额 的计算 详见《招 募说明 书》 。 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 采用截位方式, 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 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 募说明书 》 ,赎 回金额 单位为元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 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安信 一带一 路 份额 的申购费 率、申 购份额 具体的计 算方法 、赎回 费率、
































24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安信一带 一路 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 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5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场内 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 则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 以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安信一带一路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6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全部基金份额 (包括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和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暂停赎回: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公 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27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安信一 带一路 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28 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转托 管及 其他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 )本 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外认购 或申购 的 安信 一带一 路 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 购、 申购的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安信一带一路 A 、 安信一带一路 B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系统中的 安信一 带一路 份额可以 直接申 请场内 赎回, 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中的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和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 合并为场内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 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 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 证券登记系统, 经过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 1 比例分拆为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登记结 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登记结算 系统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安 信一带 一路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3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安 信一带 一路 份额场内赎回或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上市交易的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安信 一带一 路 份额 在 登记
































29 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安 信一带 一路 份 额跨系统 转托管 的具体 业务按照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 )处 于质押 、冻结 状态、基 金份额 折算基 准日至折 算处理 日及深 圳 交易 所、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 其他方式处分。 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30 第 十部分


基金份额 的 配 对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 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 安 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之间 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持有 的每 2 份安 信一带一 路 份 额的场 内 份额申 请转换成 1 份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 1 份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行为 。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 与 1 份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申请转 换成 2 份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 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 转换时除 外) , 具体的 业务办理 时间见 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 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安信一带 一路
































31 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合并为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安信 一带一 路 份额 的场外份 额如需 申请进 行分拆, 须跨系 统转托 管为 安 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 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五、配对 转换的 程序 配对转换 的程序 遵循届 时相关机 构发布 的最新 业务规 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配 对转换业 务办理 机构因 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 定 媒介刊 登暂停 配对转 换业务的 公告。 在暂 停配对转 换的情 况消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 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合同将相应 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2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设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 -8250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33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 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 安信 一带一 路 份额认 购 、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34 资产净值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确定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35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1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4]78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6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期货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安 信一带 一路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及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37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38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转让其持有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 依法申 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9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 的份额 级别内 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 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单独 或合计持有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各 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40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 益 不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注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则 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在不 提高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8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 一带一
































41 路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单独或合计持有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 一带一 路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持有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42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 自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4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 安信 一 带一路 A 份额、安 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 自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各自 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 各自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各 自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 人所 持有的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 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44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 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45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 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在其对 应的份额类别内 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 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安 信一带一 路 份额 、 安信 一带一 路 A 份额、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46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7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托管 人或由 单独或合 计持有 安信一 带一路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 10% 以 上(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 一 路 A 份额、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新任 基金管 理人产生 之前, 由中国 证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48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理 人或由 单独或合 计持有 安信一 带一路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 新任 基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 由中国 证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 托 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 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49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50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1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 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 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52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53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 中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 对值 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资产,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 、 其他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股 指期货 、权证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资产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 一带一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的方法进行投资, 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 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变动、 增发、 配股、 分红等公司行为导致成份 股的构 成及权重发生变化时, 由于交易成本、 交易制度、 个别成份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 足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同步调整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运 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 表现。
































54 (1 )组合构建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 确定目标组合、 确 定建仓 策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 目标组 合:本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完全复 制成份股 权重的 方法确 定目标 组合。 2)确定 建仓策 略:本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对成份 股流动性 的分析 ,确定 合理的 建仓策略。 3)逐步 调整: 通过完 全复制法 最终 确 定目标 组合之后 ,本基 金管理 人在规 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要求。 (2 )组合管理策略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 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成份股发生增发、 送配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 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公告,进行相应调整; ②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③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 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 使得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 基 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 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 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 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宏观形势及利率分析为基础, 依据国家经济发展规划量化 核心基准参照指标和辅助参考指标, 结合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的实 施情况, 以及
































55 国际金融市场基准利率水平及变化情况,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平变化趋势与幅 度,进行定量评价。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 益特征,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 定价模型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 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 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 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 在此基础上谨慎进行权证 投资。 本基金还可利用权证 与标的股票之间可能存在形成的风险对冲机会, 在充 分论证和模型分析的基础上谨慎构建套利投资组合,获取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 久期管理、 收益率 曲线、 个券选择和利差定价管理等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进行 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投资。 本基金将特别注重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信用风险和流 动性管理, 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产的合 理配置比例,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基金资产流 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其中投资于 中证一带一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净值 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56 10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6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7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9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0 )条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58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标的指数与 业绩比较基准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 中证一带一路指数 。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 外) ,或 由于指 数编制 方法等重 大变更 导致标 的指数不 宜继续 作为标 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一带一路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一带一路指数, 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一带一路指 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59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若业绩比 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 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 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 , 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同时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 表的公司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为稳健 收益类 份额,具有低 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为积 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 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60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1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 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2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 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股指 期货合 约,以 估值日结 算价估 值;估 值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安信一带一路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63 值、 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 安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均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或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三 位 以内( 含第三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注册 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64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安信一带一 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或 安信一带
































65 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 所、 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6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67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 按季支付 (当季不足 50,000 元的, 按 50,000 元计算) ,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 计算。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商。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 方式时, 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68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69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 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不 进行收益分配。 在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 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以下原则 制定和调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并相应修改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安信一 带一路 B 份额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以及决定是否修改基金份额折算 等相关内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0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 年 的 基 金 份 额 定 期 折 算 基 准 日 , 本 基 金 将 按 以 下 规 则 对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5 日 (若该日 为非工作日, 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持 有人。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将按一份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获得新 增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安信一 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额配 比保持 1: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前 前 后 基 础 基 础 前 基 础 折 算 前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0.5 (NAV -1.000 ) NUM = A NAV NUM ? ? ? 安信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 前 前 基 础 A 后 基 础 NAV 1.000 2 NAV NUM ? ? 其中: 后 基 础 NAV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71 前 NAV A :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前 基 础 NUM :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有场外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 场外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分配。


2、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的份额数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前 前 后 基 础 ( -1.000 ) NAV AA NUM NAV ?


其中 : 前 A NUM :折算前安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 折算后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 当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当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一) 当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 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72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基金管理人将确定 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 额和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分别对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和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和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均 调 整 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安信一带一 路 A 份额、安信一 带 一路 B 份额的基金 份 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 将折算为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分别分配给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和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的持有人。


(1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数 = 前 前 基 础 基 础 (NAV -1.000) NUM 1.000 ? 持有场外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 场外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分配。


(2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后 前 = AA NUM NUM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前 前 ( -1.000) 1.000 AA NAV NUM ?
































73 其中 , 后 A NUM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后 前 BB NUM NUM ?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前 前 ( 1.000) 1.000 BB NAV NUM ??


其中 , 后 B NUM :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 额数,下同 前 B NUM :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额数,下 同 前 NAV B :折算前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下同 (4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折 算 前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额 数+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数+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数+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场内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数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二) 当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本 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基金管理人 将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 额、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74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 至 0.250 元或以下, 本基金将 分别对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和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进行份 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 一路 B 份额 的比例为 1: 1, 份额折 算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额数将相 应缩减。 (1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 前 前 后 1.000 BB B NAV NUM NUM ? ?


(2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 1 不 变,即 后 后 AB NUM NUM ?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前 前 后 1.000 1.000 A A A NUM NAV NUM ? ? ?


(3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前 前 后 基 础 基 础 基 础 1.000 NAV NUM NUM ? ?


后 基 础 NUM :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折 算 后 的 安 信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 额数,下同


(4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总份额数=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 算后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持有人新 增的场内安 信一带一路份额数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三、折算份额数的处理方式



































75 折算后, 场外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入基金资产。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相关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若在 定期份 额折算 基准日发 生基金 合同约 定的本基 金不定 期份额 折算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 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 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 金 《基金合同》 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 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76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 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7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的 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78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安信 一带一路 A 份额 与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获准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 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与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开始 上市 交易前或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开始 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 、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79 在安信一带一路 A 份 额与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 安信一带 一路 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安信一带一路 产 A 份额与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自然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 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自 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安信一带 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安信一 带一路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80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达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安信一带 一路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安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21、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81 22、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28、 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9、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上市交易、停复 牌、 暂停 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金融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 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8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安信 一带一路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83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 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 变现;
































84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安信一带 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 、 安信一带一路 B 份 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 安 信一带一路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 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按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5 第 二十 五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 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 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86 第 二十 六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87 第 二十 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88 第 二十 八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89 第 二十 九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90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安信一带一路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 安信一带 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确定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91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92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期货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93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及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4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转让其持有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B 份额, 依法申请 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 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5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 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 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 份额各自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 信一带一路A 份额、 安 信一带 一路B 份额各自份额10% 以上(含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6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 ,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不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97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安信一带一 路B 份额各自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B 份额各 自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安信一带一 路B 份额各自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安 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 安信 一带一路B 份额各自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98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 份 额各自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 安信 一带一路B 份额各自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99 代表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 份 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 份额各自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 份额各自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 份额各 自份额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 份 额各自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 安 信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安
































100 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101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 安信一 带一路B 份额在其对应 的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 路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
































102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 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103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 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04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 份额各 自的 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安信 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 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105 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