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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新活力(001250)

天弘新活力: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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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天 弘新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公告 送 出日期 :2015 年 5 月 7 日 
 
1.公 告基 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简称 天弘新活力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125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发起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4 月2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 天 弘 新 活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天 弘 新 活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等相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5 月11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5 月11 日 
2.日 常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3.日 常申 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本基 金在本 公司 直销网 点( 不含网 上交 易)的 首次 单笔最 低申 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含申购费、 下同)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追加申 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 销售机构对 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单 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数量 限制 ,具体 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4% M ≥500 万 1000 元/ 笔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 申购 费用由 投资 人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 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2)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申 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 3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3) 基金 销售机 构对 申购申 请的 受理 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遵循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价 格以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日 常赎 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单笔赎 回不 得少于 10 份。 某笔赎 回导 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某一 销售机 构全部 交易 账户 的份额 余额 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 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因红利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额赎 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 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 <7 天 1.5% 7 天≤T <30 天 0.75% 30 天≤T <180 天 0.5% T ≥180 天 0


4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天但少 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注:一个月=30 天) (2)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受 理有 效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赎回申 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基金 销售机 构对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4)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遵循 “未 知价” 原则 ,即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6)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7)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 5. 基 金销 售机 构


5 5.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5.2.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的 披露 安排 自 2015 年 5 月 11 日起,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销售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7.其 他需 要提示 的事 项 (1) 本公 告仅对 本基 金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的 有关 事项予 以说 明。投 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4 月24 日 《证券时报 》 上的 《 天弘新 活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亦可 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thfund.com.cn )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调 整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有关 本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业务的 具体 规定若 发生 变化, 本基 金管理 人将另行公告。 (4)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710-9999 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 宜。 (5)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6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 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 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