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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分级(160632)

酒分级: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鹏华 中证 酒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 之 酒 A 与 酒 B 上市
交 易 公告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 年5 月11 日 
公告日期:2015 年5 月6 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录 
一、 重要声 明与 提示 ..................................................... 3 
二、 基金概 览 ........................................................... 3 
三、 基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 5 
四、 持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场内 前十 名持 有人 ........................... 7 
五、 基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 8 
六、 基金合 同摘 要 ...................................................... 14 
七、 基金财 务状 况 ...................................................... 14 
八、 基金投 资组 合 ...................................................... 15 
九、 重大事 件揭 示 ...................................................... 16 
十、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 17 
十一、 基金托 管人 承诺 .................................................... 18 
十二、 基金上 市推 荐人 意见 ................................................ 18 
十三、 备查文 件目 录 ...................................................... 18 
附件: 鹏华 中证 酒指 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 20


3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鹏华中 证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之 酒 A 份额 与 酒B 份额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1 号<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的内容 与格 式> 》和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的 规定编 制, 本基 金 管 理人 的董事 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 的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本 基 金 托管 人 保证 本 报告书 中 基 金财 务 会计 资 料等内 容 的 真实 性 、准 确 性和完 整 性 ,承 诺其中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中国证 监会 、证 券交 易所 对 本基 金 之 酒 A 与 酒 B 上 市交易 及有 关事 项的 意见 ,均不 表明 对本基 金的 任何 保证 。


本公告 书第 七节 “基 金财 务状况 ”未 经审 计。 凡本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未涉 及的有 关内 容, 请仔 细阅 读 2015 年 4 月 17 日 刊登 在《上 海 证 券报》 和本 公司 指定 销售 机构网 站上 的《 鹏华 中证 酒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二、 基金概览 1、基 金名 称: 鹏华 中证 酒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 3、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4、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鹏华中 证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基础 份额 ( 场 内简称 : 酒 分级)、 鹏华 中 证酒 指数 分 级基金 之A 份额 (场 内简 称 : 酒A)、 鹏华 中证 酒指 数 分级基 金之B份 额(场 内简 称: 酒B) 。其 中,鹏华 酒A份 额、 鹏华 酒B份额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始 终 保持1 ∶1的比 例不变 。 5、本 基金 的存 续期 限为 不 定期。 6、鹏华 中 证酒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 投资 者可 通 过场外 或场 内 两 种方 式 对本 基 金进 行申 购 与赎 回 。场 外 申购 和赎 回 业务 的 场所 为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 机 构和 场 外 代销 机 构。 场 内申 购和 赎 回业 务 的场 所 为具 有基 金 代销 业 务资 格 且符 合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风 险 控制 要 求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会 员 单位 , 具体 销售 网 点和 会 员单 位 的名 单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 招募说 明书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鹏华 酒 A 份 额与 鹏华 酒 B 份 额只 上市 交易 , 不接受 申购 和赎 回。 7、鹏华 中 证酒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 额的 跨系统 转托 管 : 通 过场 内 、场 外方 式 4 认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认 购本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办理 跨系 统 转 托管业 务。 8、份 额配 对转 换是 指鹏华酒分级 份额 与鹏 华 酒A 份 额、 鹏华 酒 B 份额 之间 按 约定的 转换 规 则 进行 转 换的 行 为, 包括 基 金份 额 的分 拆 和合 并两 个 方面 。 分拆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持有的 场内 鹏华 酒份 额按 照 2 份场 内鹏 华酒 份额 对 应 1 份鹏 华酒 A 份额与 1 份鹏华 酒 B 份额 的比例 进行 转换 的行 为; 基金份 额的 合并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鹏 华酒 A 份额 与 鹏 华酒 B 份额 按照 1 份鹏 华 酒 A 份额与 1 份鹏 华酒 B 份额对应 2 份场 内鹏 华酒 份额的 比例 进行 转换的 行为 。 本基金 的场 内份 额可 以直 接申请 分拆 与合 并, 场外 份额通 过跨 系统 转托 管至 场内后 方可 申请分 拆与 合并 。 9、定 期份 额折 算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 鹏 华酒A 份额 与鹏 华酒B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保持1: 1 的比例 。 对于鹏 华 酒 A 份额 的约 定 应得收 益, 即鹏 华 酒 A 份 额每个 定期 折算 基准 日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超出 1.000 元 部分 ,将 折 算为场 内鹏 华酒 份额 分配 给鹏华 酒 A 份 额持 有人 。 鹏华酒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2 份 鹏华酒 份 额将按 1 份 鹏华酒 A 份 额 获得新 增鹏 华酒 份额 的分 配。持 有场 外鹏 华 酒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 按前 述 折算 方 式获 得新 增 场外 鹏 华酒 份 额的 分配 ; 持有 场 内鹏 华 酒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 按前 述 折算 方 式获 得新 增 场内 鹏 华酒 份 额的 分配 。 经过 上 述份 额折算 ,鹏 华 酒 A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调 整 为 1.000 元 ,鹏华 酒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将 相应调 整。 10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即 当鹏 华酒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达 到1.500 元 时或当 鹏华 酒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跌 至0.250 元 时。 当达 到不 定期折 算条 件时 ,本 基金 将分别 对鹏 华酒 份额 、鹏 华酒A 份额 、鹏 华酒B 份额 进行份 额折 算, 份额折 算后 本基 金将 确保 鹏华酒A份 额与 鹏华 酒B份 额的比 例为1:1 ,份 额折 算后鹏 华酒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鹏 华酒A 份额与 鹏华 酒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均 调整 为1.000 元。 11 、基 金份 额总 额: 截至2015 年5 月4 日,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为665,706,581.36份, 其中, 鹏华 酒份额243,419,454.36份, 鹏华 酒A 份额 为211,143,563.00份, 鹏华 酒B 份额 为 211,143,564.00 份。 1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截至2015 年5 月4 日, 鹏华 酒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00 元, 鹏华 酒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为1.001元, 鹏华 酒B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为0.999 元。 13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简 称及 其基 金代 码: 酒A, 基金 代码 :150229 ; 酒B, 基金 代码:150230


5 14 、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鹏华 酒A211,143,563.00 份 ; 鹏华 酒B211,143,564.00 份。 15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16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5 年5月11 日 17 、基 金管 理人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8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9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 易 (一) 本基 金募 集情 况 1、基 金募 集申 请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2015[503] 号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4、发 售日 期:2015 年4月20 日至2015 年4月24日 5、发 售价 格:1.00 元人 民币 6、发 售方 式: 场外 、场 内 认购 7、发 售机 构: (1) 场内 发售 机构 : 本基金 场内 发售 的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 经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具体名 单详 见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网 站 (www.szse.cn) 。 (2) 场外 发售 机构 : 1)直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包 括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中心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武汉 分公 司、 广州分 公司 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2)代 销机 构 建设银 行、 交通 银行 、招 商银行 、东 莞农 商行 、工 商银行 、 众 禄基 金、 数米 基金、 好买 基金、 上海 天天 基金 、中 信(山 东) 、中 信( 浙江) 、中信 证券 、银 河证 券、 安信证 券、 长江 证券、 光大 证券 、中 信建 投、方 正证 券、 国信 证券 、海通 证券 、国 泰君 安、 申万宏 源、 信达 证券、 长城 证券 、广 州证 券、湘 财证 券、 西部 证券 、天风 证券 、华 鑫证 券、 国金证 券、 齐鲁 证券、 平安 证 券 、渤 海证 券、招 商证 券 。 8、验 资机 构名 称: 普华 永 道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


6 9、 募 集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 况: 本次 募集 的有 效净 认 购金额 为 665,650,412.73 元人民 币, 折合基 金份 额665,650,412.73 ;利 息结 转份 额56,168.63 份 ,总 确认 份额 为665,706,581.36 份。上 述有 效净 认购 资金 及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已 于2015 年 4 月 29 日 全 额划 入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鹏华 中 证酒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专户 。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 场内 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按照 每 份基金 份 额1.00 元 计算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含 本息 共募 集665,706,581.36 份基 金份 额, 其 中场外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为243,419,454.36 份;场 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为 422,287,127.00 份。 10 、本 基金 募集 备案 情况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 相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鹏华 中 证酒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本 基 金募集 结果 符合 备案 条件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管理 人” ) 已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 获中 国证 监会书 面 确认 ,本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 起正 式生 效。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1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5 年4月29日 1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665,706,581.36 份 (二)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主要内 容 1、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深证 上[2015]180 号 2、上 市交 易日 期:2015 年5月11 日 3、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投 资 者在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各 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部 均可 参与 基金 交易 。 4、 基 础份 额简 称及 代码 : 鹏华酒 分级 ,场 内简 称: 酒分级 ,基 金代 码:160632 。 上市交 易份 额简 称及 代码 : 酒A ,基 金代 码:150229 ;酒B ,基 金代 码:150230 。 5、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 鹏华 酒A211,143,563.00份; 鹏华酒B211,143,564.00 份。 6、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披露 : 开放式 基金 每日 收市 后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进 行的 估值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开 放 日对基 金 资 产估 值 。用 于 基金信 息 披 露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于 每个 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后 将 经过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的 基金 净值 传 给深 交 所, 深 交所 于次 日 通过 行 情系 统 “市 盈率 Ⅰ ”揭 示 。根 据 《 基金 法 》, 开 放式 基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基 金管 理 人对 公 布的 基金净 值负 责。 7、未 上市 交易 份额 的流 通 规定 : 对 于托 管在 场内 的 酒分级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符合 相 关 办理 条 件的 前提 下 ,将 其 分拆 为 鹏华 酒A份 额和鹏华 酒B份 额即 可 上市 流通; 对 于托 管在 7 场 外 的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符 合 相关 办 理条 件的 前 提下 , 将其 跨 系统 转托 管 至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场内 后分 拆为 鹏华 酒A份 额和 鹏华 酒B份 额即 可上市 流通 。 8 、 本 基 金开 通 跨系 统 转托管 业 务 日期 :2015 年5 月11日 , 具 体业 务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 及 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情况 截至2015 年5月4 日 ,酒分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户 数为4,541 户 , 平均 每户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为 53 , 604.81 份; 鹏华 酒A 为1,631 户 , 平 均每 户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为129,456.51 份; 鹏华 酒B 为1,631 户,平 均每 户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为129,456.51份。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本 次上 市交易 的鹏华 酒A 与 鹏华 酒B 的基金 份额 分别为66,155,584.00 份和 66,155,584.00 份, 分别占 本次 鹏华 酒 A 与鹏华 酒 B 上市 交易 基金 份额 比例 为 31.33% 和 31.33% ; 个 人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鹏华 酒 A 与 鹏华 酒 B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为 144,987,979.00 份和 144,987,980.00 份 , 分 别占 本 次 鹏华 酒 A 与鹏华酒 B 上 市交易 基金 份额 比例 为68.67% 和68.67% 。


( 二) 截止 到2015 年 5 月4 日 ,基 金份 额前 十名 持有人 情况 : 本次上 市交 易的 鹏华 酒A 、 鹏华酒B前 十名 持有 人情 况 序 号


持有人 名称


持有鹏华 酒A 份额


占鹏华 酒A 份额比(%)


持有鹏华 酒B份额


占鹏华 酒B 份额比(%)


1 鹏华资产- 工商银 行- 以太十二号 1 期资产管理计划 15,000,292 7.10% 15,000,291 7.10% 2 王毅 10,000,194 4.74% 10,000,194 4.74% 3 新华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 10,000,194 4.74% 10,000,194 4.74% 4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10,000,194 4.74% 10,000,194 4.74% 5 融通资本财富- 光 大银行- 融通资本 西南证券量化对 冲 1 号资产管理 10,000,190 4.74% 10,000,190 4.74%


8 计划 6 鹏华资产- 海通证 券- 鹏华资产以太 量化一号资产管 理计划 8,000,156 3.79% 8,000,155 3.79% 7 东方汇智资产- 兴 业银行- 以太 8 号 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 5,000,097 2.37% 5,000,097 2.37% 8 东航金控有限责 任公司- 东航金融- 领航基金- 科璞凌 云 3 号基金 4,000,261 1.89% 4,000,262 1.89% 9 王桂英 3,450,067 1.63% 3,450,067 1.63% 10 张惠萍 2,550,049 1.21% 2,550,050 1.21% 合 计 78,001,694 36.95% 78,001,694 36.95% (三) 截止 到2015 年 5 月4 日 ,基 金管 理人 的从 业人员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情况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从业 人员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总量 为 1,990.22 份 , 占该 基金 总份额 的 比 例为0.0003% 。 其 中 , 本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 、 基金投 资和 研究 部门 负责 人持有 该只 基金 份额总 量 为0.00 份 ,该 只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持有 该只 基金份 额总 量 为 0.00 份。 注:以 上信 息依 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提供 的持 有人 信息 编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名 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3、总 经理 :邓 召明 4、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5、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华 三路168 号深 圳国 际 商会中 心43 层 6、设 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基 字[1998]31 号


9 7、工 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 业执照 文号 :4403011013037 8、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 、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 公司股 东由 国信 证券 有限 公司、 意大 利欧 利盛 资本 资产管 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深 圳市 北 融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 司组 成,三 家股 东 的出资 比例 分别 为50% 、49% 、1% 。 11 、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 基金管理部 负责公 司公 募基 金的 投资 管理工 作。 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 负责公 司量 化投 资与 衍生 品投资 等相 关业 务。 固定收益部 负责公 司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研究、 投资 工作 。 机构投资部 负责社 保基 金和 其它 委托 理财业 务的 投资 管理 工作 。 研究部 在公司 既定 的投 资理 念和 研究理 念的 基础 上, 以系 统性的 研究 方法 和高 质量 的研究 成果 为公司 投资 部门 提供 持续 有效的 支持 。 集中交易室 负责执 行公 司既 定的 各基 金的投 资指 令并 及时 反馈 市场信 息。 市场发展部 负责公 司银 行渠 道销 售管 理及服 务工 作。 机构理财部 负责开 展专 户理 财、 社保 、企业 年金 等除 投资 以外 的业务 。 渠道业务部 负责公 司券 商渠 道销 售管 理及服 务工 作。 电子商务部 负责公 司电 子商 务平 台的 搭建, 业务 推广 以及 公司 网站的 建设 、 更 新、 内 容维 护等 工 作 。 营销策划部


10 负责公 司品 牌管 理、 媒体 和广告 管理 、营 销策 划与 销售支 持。 登记结算部 负责公 司旗 下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清算 和会 计工 作。 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运 作合法 合规 性进 行全 方位 的严格 监控 ,及 时防 范风 险事件 的发 生。 总裁办公室 负责公 司财 务管 理、 日常 行政事 务管 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 司人 事劳 资管 理。 信息技术部 负责公 司的 计算 机设 备维 护、系 统开 发及 网络 运行 和维护 。 产品规划部 负责制 定公 司产 品规 划与 发展策 略以 及产 品设 计、 产品管 理和 产品 研究 工作 ,完善 公司 产品线 ,丰 富公 司产 品储 备。 国际业务部 负责QDII 等 海外 投资 研究 等相关 业务 。 开展QDII 基 金投资 组合 管理 ; 进行 产 品研究 分析 , 构建投 资组 合。 北京分公司 主要负 责北 方地 区的 基金 销售业 务。 上海分公司 主要负 责华 东区 域的 基金 销售业 务。 武汉分公司 主要负 责华 中区 域的 基金 销售业 务。 广州分公司 主要负 责华 南区 域的 基金 销售业 务。 鹏华资产管理(深圳 )有 限公司 负责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 务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务 12 、人 员情 况


11 截至2015 年3月31 日 ,公 司 员工总 数281 人 ,其 中: 正 式员工246 人,外 包员 工35 人。学 历 构成如 下: 博士14人 占比5.0% , 硕士169 人 占比60.1% ,本科89人 占比31.7% , 大 专及以 下9 人 占比3.2% 。 13 、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及咨 询电话 张戈 0755 -82825720 1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余斌先 生, 国籍 中国 , 经 济 学硕士 ,7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 。 曾任 职于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担任风 险控 制部 市场 风险 分析师 ;2009 年10月 加盟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机 构理 财部 大客户 经理 、量 化投 资部 量化研 究员 ,先 后从 事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 业务 产品 设计、 量化 研究 等工作 ;2014 年5月 起担 任 鹏华中 证信 息技 术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5 月起 担任鹏 华中 证800 证 券保 险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11 月起 兼 任鹏华 中证 国防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余 斌先 生具 备基 金从业 资格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于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名 为“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是 中国 四大商 业银 行之 一。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9 月分 立而 成立 , 承继了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商业银 行业 务 及 相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 国 建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主板 上市 ,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 行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 上市 的银行 。2006 年9月11日 , 中国建 设银 行又 12 作为第 一家H股 公司 晋身 恒 生指数 。2007 年9 月25 日中 国建设 银行A股 在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上市 并 开始交 易。A股 发行 后中 国 建设银 行的 已发 行股 份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股) 。 2014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实 现利润 总额1,695.16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9.23% ; 净利润 1,309.70 亿 元 ,较 上年 同 期增长9.17% 。 营业 收入2,870.97 亿元 , 较上 年同 期 增长14.20% ;其 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12.59% ,净 利息 收益 率(NIM)2.80% ;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 入 增长8.39% ,在 营业收 入中 的占 比达20.96% 。成 本 收 入比24.17% , 同 比下降0.45 个百 分点 。资 本充足 率与 核 心一级 资本 充足 率分 别为13.89% 和11.21% ,同 业领 先 。 截至2014 年6月 末, 本集 团 资产总 额163,997.90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长6.75% , 其 中,客 户 贷款和 垫款 总额91,906.01 亿元 , 增 长6.99% ; 负 债总 额152,527.78 亿 元 , 较 上年 末增长6.75% , 其中, 客户 存款 总额129,569.56 亿元 ,增 长6.00% 。 截至2014 年6月 末, 中国 建 设银行 公司 机构 客户326.89 万户 ,较 上年 末增 加20.35 万户 , 增长6.64% ; 个 人客 户近3 亿户 , 较 上年末 增加921 万 户, 增长3.17% ; 网 上银 行 客户1.67 亿 户, 较上年 末增 长9.23% ,手 机 银行客 户数1.31 亿户 ,增 长12.56% 。 截至2014 年6 月末 ,中 国建设 银 行境 内营 业机 构总 量14,707 个 ,服 务覆 盖面 进一步 扩 大; 自助设 备72,128 台 , 较 上 年末增 加3,115 台。 电子 银 行和自 助渠 道账 务性 交易 量占比 达86.55% , 较上年 末提 高1.15 个 百分 点。 2014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知 名机构 授予 的40 余个 重要 奖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2014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2, 较上 年上 升3位 ;在 美国《 福布 斯》 杂志2014 年全球 上市 公司 2000 强 排名 中位 列第2; 在 美国《 财富 》杂 志世 界500 强排名 第38 位, 较上 年上 升12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市场 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 核算 处、 监督 稽 核处等9个 职能 处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 管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 共 有员工240 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2、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省 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13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贷 二部 、 信贷部 、信 贷管 理部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户 为中心 ”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加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4 年9月 末,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托管389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中国建 设银 行自2009 年至 今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 中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获 和讯网 的中 国 “ 最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奖; 境内权 威经 济媒 体 《每 日 经济观 察》 的 “ 最 佳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优 秀托 管机 构” 奖。 (三)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电 话:010-50938856


14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崔巍 ( 四) 验资 机构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单 峰 经办会 计师 :单 峰、 魏佳 亮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本 次 基 金募 集 期间 所 发生的 信 息 披露 费 、会 计 师费、 律 师 费以 及 其他 费 用,不 从 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本基 金2015 年5 月4 日 资 产负债 表如 下: 资产 2015 年5 月4 日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 2015 年 5 月4 日 余额


余额 资产 :


负债:


银行存 款 665,650,412.73 短期借 款


结算备 付金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存出保 证金


衍生金 融负 债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其中: 股票 投资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债券投 资


应付赎 回款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91,191.40


15 基金投 资 应付托 管费 20,062.11 衍生金 融资 产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应付交 易费 用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应付税 费


应收利 息 136,046.69 应付利 息 应收股 利


应付利 润


应收申 购款


其他负 债 9,961.45 其他资 产


负债合 计 121,214.96


所有者 权益 :





实收基 金 665,706,581.36


未分配 利润 -41,336.90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665,665,244.46





资产合 计 665,786,459.42 负债与 持有 人权 益总 计: 665,786,459.42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 到2015 年5 月4 日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如 下: (一)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其中: 股票


2 固定收 益投 资


其中: 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65,650,412.73 99.98 6 其他各 项资 产 136,046.69 0.02


16 7 合计 665,786,459.42 100 (二)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1、指 数投 资 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注:截 至2015 年5 月 4 日 ,本基 金未 持有 指数 投资 的股票 。 2、积 极投 资 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注:截 至2015 年5 月 4 日 ,本基 金未 持有 积极 投资 的股票 。 (三)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明细


1、指 数投 资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注:截 至2015 年5 月 4 日 ,本基 金未 持有 指数 投资 的股票 。 2、积 极投 资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注:截 至2015 年5 月 4 日 ,本基 金未 持有 积极 投资 的股票 。 持有积 极投 资的 股票 。 (四) 按券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注:截 至2015 年5 月 4 日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 (五) 按公 允价 值占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明细 注:截 至2015 年5 月 4 日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 (六) 按公 允价 值占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截 至2015 年5 月 4 日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七)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截至2015 年5 月4 日 , 本 基金未 持有 贵金 属。 (八) 按公 允价 值占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注:截 至2015 年5 月 4 日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 (九)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发 生股指 期货 投资 。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 基 金 投资 股 指期 货 将根据 风 险 管理 的 原则 , 以套期 保 值 为目 的 ,主 要 选择流 动 性 好、 交 易 活跃 的 股指 期 货合 约。 本 基金 力 争利 用 股指 期货 的 杠杆 作 用, 降 低申 购赎 回 时现 金 资产 对投资 组合 的影 响及 投资 组合仓 位调 整的 交易 成本 ,达到 稳定 投资 组合 资产 净值的 目的 。 (十)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17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截 至 2015 年 5 月 4 日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 监管 部门立 案 调 查,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 应收股 利


4 应收利 息 136,046.69 5 应收申 购款


6 其他应 收款


7 待摊费 用


8 其他


9 合计 136,046.69 4、截 至2015 年5 月 4 日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 5、截 至2015 年5 月 4 日 ,本基 金指 数投 资前 十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 截至2015 年5 月4 日 , 本 基金指 数投 资前 十名 股票 中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截 至2015 年5 月 4 日 ,本基 金积 极投 资前 五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截至2015 年5 月4 日 , 本 基金未 持有 积极 投资 的股 票。 7、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 基 金 自合 同 生效 至 上市交 易 公 告书 公 告前 未 发生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有 较大影 响 的 重大 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之 后履 行管 理人 职责 做出承 诺:


18 ( 一 ) 严格 遵 守《 基 金法》 及 其 他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以 诚实信 用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 二 ) 真实 、 准确 、 完整和 及 时 地披 露 定期 报 告等有 关 信 息披 露 文件 , 披露所 有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 三 ) 在知 悉 可能 对 基金价 格 产 生误 导 性影 响 或引起 较 大 波动 的 任何 公 共传播 媒 介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 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上市 交易后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做 出如下 承诺 : (一)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及 其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设 立专 门的 基 金托管 部,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二)根 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证券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 基金 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等 行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三)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行 为违 反《 基金 法》及 其他 证 券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在限 期内,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 四)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将立 即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 无上 市推 荐人 。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鹏华 中 证酒指 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2、 《鹏华 中 证酒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鹏华 中 证酒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19 (二)存放 地点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中 心第43 层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三)查阅 方式 投 资 者 可在 基 金管 理 人营业 时 间 内免 费 查阅 , 也可按 工 本 费购 买 复印 件 ,或通 过 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http ://www.phfund.com ) 查阅 。 投 资 者 对本 报 告书 如 有疑问 , 可 咨询 本 基金 管 理人鹏 华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本 公 司 已开 通客户 服务 系统 ,咨 询电 话:4006788999 。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5 月 6 日


20 附件: 鹏华中证酒指 数 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作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务


21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及转融 通;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业 务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2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 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确 定鹏 华酒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 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 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3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 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 所 需账 户 , 为基金 办理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24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 值 、 鹏华酒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5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鹏华酒 份额 、鹏 华酒A 份额 、鹏 华 酒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在其 对应 的份 额类 别内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但 因涉及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合并的 除外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 外 )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鹏 华酒份 额、 鹏华 酒A 份额 、 鹏华 酒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终止 鹏华 酒A 份额 、鹏华 酒B 份额 上市 ,但 因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外 ;


26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在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不 提 高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适 用的费 率的 前提下 ,设 立新 的基 金份 额级别 ,增 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业 务规 则发 生变 动而应 当 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变 化;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 行召集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鹏 华酒 份额 、 鹏 华 酒A 份 额 、 鹏 华 酒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金管 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单 独或 合 计持 有鹏 华酒 份额 、鹏 华酒 A 份额 、 鹏华 酒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27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5、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鹏 华酒 份额 、 鹏 华 酒A 份 额 、 鹏 华 酒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鹏 华酒 份额 、鹏 华酒 A 份额 、鹏 华 酒B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28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须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利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鹏 华酒 份额、 鹏华 酒A 份额 、鹏 华酒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鹏华 酒份 额、 鹏华 酒A 份 额、 鹏华 酒B 份额各 自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鹏华 酒份额 、鹏 华 酒A 份 额、 鹏华 酒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鹏华 酒份 额、 鹏华 酒 A 份 额、 鹏华 酒B 份额各 自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鹏 华酒 份额 、鹏 华 酒A 份额 、鹏 华酒B 份 额各 自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鹏华酒 份额 、鹏 华 酒A 份 额、鹏 华 酒 B 份 额各 自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2、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29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的 鹏华酒 份额 、鹏 华 酒A 份 额、鹏 华 酒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鹏华 酒份 额、 鹏华 酒A 份 额、 鹏华 酒B 份额各 自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鹏 华酒 份额 、 鹏华 酒 A 份额 、 鹏华 酒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鹏华 酒份额 、鹏 华 酒 A 份 额、 鹏华 酒 B 份 额各 自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以上 鹏华 酒份额 、鹏 华 酒A 份 额、 鹏华 酒 B 份 额各 自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3、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面 方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在会 议召开 方式 上,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开 会和 通讯 方 式 开会 的程序 进行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 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30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二 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鹏华酒 份额 、鹏 华 酒A 份 额、鹏 华 酒 B 份 额在 其对 应的份 额类 别内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鹏 华酒 份额 、鹏 华酒A 份 额、 鹏华 酒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鹏华 酒份 额、 鹏华 酒 A 份额 、鹏 华 酒 B 份 额各 自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除 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 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3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七、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3)如 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32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事程 序 、 表 决 条件等 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 方法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鹏华 酒份 额、 鹏华 酒A 份额、 鹏华 酒B 份额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管理、运用 相关 费用的提取、支付方 式与 比例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基 金的 上市 费和 年费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1.0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33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次月 初5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2 %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2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次月 初5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2 %的 年费 率计 提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季 季末 , 按 季支 付 (当 季不 足 50,000 元 的, 按 50,000 元计 算) ,计 费 期间不 足一 季度 的 ,根 据 实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季 前 10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标 的指数 供应 商。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根据 相应 指数许 可协 议变 更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率 和计 算方 式时, 基金 管理人 需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和 计费 方式 实施日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1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34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含 中小板 、创 业板 股票 及其 他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股指 期货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于 股票 部分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其 中投资 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80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 例要 求有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比例为 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会 做相 应调整 。 二、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投资 于股 票部 分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 其 中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非 指数 化投 资 部分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5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 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18)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9)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36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期间 ,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方式 一、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公告 方式


37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鹏华 酒 A 份 额与 鹏华 酒B 份额 开始上 市交 易前 或鹏 华酒 份额开 始办 理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鹏华 酒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鹏 华 酒A 份 额与 鹏华 酒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在鹏华 酒A 份 额与 鹏华 酒B 份额 开始 上市 交易 后或 鹏华酒 份额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鹏 华酒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鹏 华 酒A 份 额与 鹏华 酒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鹏华 酒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鹏 华 酒A 份 额与鹏 华 酒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鹏华 酒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鹏华 酒A 份 额与 鹏华 酒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 的事 由、程序以及基金财 产清 算方式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方 可执 行 ,并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38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分 别计 算鹏 华酒份 额、 鹏华 酒A 份额 、鹏华 酒 B 份额 各自的 应计 分配 比例 ,并 据此向 鹏华 酒份 额、 鹏华 酒A 份 额、 鹏华 酒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39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可 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 者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 所 和营 业 场 所查 阅 ;投 资 者也 可按 工 本费 购 买基 金 合同 复制 件 或复 印 件, 但 内容 应以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为准 。


40 ( 本页无 正文 , 为鹏华 中证酒 指数 分 级 证券投资 基金 之酒A 与酒B 上市 交易公告 书的签 署 页)


41 签署人: 鹏华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签署日期 : 二零 一 五年 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