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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多策略(001148)

申万多策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申 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 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 转换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 的 公告 
公告 送 出日期 :2015 年 5 月 6 日 
 
1.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申万菱信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114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申 万 菱 信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 《 申 万 菱 信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说明书》等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5 月 8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5 月 8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5 年 5 月 8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5 年 5 月 8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5 年 5 月 8 日 
注:申万菱信多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2. 日 常申购 、赎 回(包含 转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办理 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 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 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 转换、 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 时除外。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 因, 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投
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规定的具体时间为准 。









































































































































1 投资者在上述开放日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本公司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 日 常申购 业务 3.1 申购金 额限 制 1、 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 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 自2015 年5 月 8 日起 (含当日) 对本基金 的大额申购 (含 定期定额投资 及转换 转入) 业务进行限制, 即单日 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 及 转换 转入) 本基金的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本基金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转入 申请金额超过1,000 万元 的, 确认失败。 本基金单日单 个基金账户多笔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转入累计申请金额等于或低于 1,000 万元 的, 全部确认成功; 累计申请金额高于 1,000 万元的, 则按本公司开放式基 金注册登记系统清算顺序,逐笔累加后 不超过 1,000 万元限额的申 请确认成功, 其余确认失败。 本基金恢复办理大额申购 (含 定期定额投资 及转换转入) 业务的具体时间将 另行公告。 3、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 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2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 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 投资人。 3.2.1 前 端收 费 申购金额(M )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000.00, 0.21% 0.70% 100,000.00==1,000,000.00 300 元/ 笔 1000 元/ 笔 注:1、申购金额单位:元 2、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 入基金 资产 ,用 于基 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3.3 其他与 申购 相关的事 项 1、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间 结束 前受理 有效 申购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申请 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该申请。 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 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3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4、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针 对基金 投资 者定 期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 4. 日 常赎回 业务 4.1 赎回份 额限 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 金 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 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 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 金 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 6 个月但少于 2 年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入 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








































































































































4 N>=2 年 0.00% 注:年按 365 日计算。 4.3 其他与 赎回 相关的事 项 1、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赎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赎 回申请 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该申请。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 必须 有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则赎 回申请成立,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登记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3、 投资人 T 日的 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4、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5、 对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赎回费率。 6、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针 对基金 投资 者定 期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赎回费率。 5. 日 常转换 业务 5.1 转换费 率 (一) 基金转换费用由 三部分组成: 转出基金 赎回费、 转换费和申购 补差费 。









































































































































5 其中, 转出基金赎回费根据各转出基金相应的赎回费率进行计算和收取; 转换费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转换费率进行计算和收取, 目前, 本基金管 理人将转换 费率全 部设为 0; 申购 补差费 为转入 基金 申购 费与转 出基金 申购 费之 间的差 额, 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不同分段收取, 申购金额按申请转换时的金额计算, 申购 补差费按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各自对应的申购费率分别计算, 由申购费率高的基 金向申购费率低的基金进行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具体申购费率标准请见各 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最新公告。 (二)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 之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转换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与转出基金申购费差额=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与转换费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资产中列支; 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的计算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资产中列支。 5.2 其他 与转换 相关 的事 项 1、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情况 在不 违背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前 提下, 在与代销机构协商后, 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 并根据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基金转换采用 “份额转 换、 未知价” 原则, 转 出、 转入均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 投资者在 T 日多次转换的, 单笔计算转换费 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费率计算费用, 并向转出方收取; 按照需转入的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费率计









































































































































6 算费用,并向转入方收取。 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方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 受理基金转换申请。 经转换 后的 基金份 额在 赎回时 ,按 转入基 金的 规定赎 回费 率计算 赎回 费用,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公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从转换确认 日开始重新计算。 投资者提交申请的基金转换份额不超过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 额。如果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余额高于 1,000 份,投资者转换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但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 某一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0 份时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 必须一次性全部转出。 如果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0 份 (含 1,000 份) , 投资 者转换时必须一次性转换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和赎回在计算巨额赎回时同时计算,转出视同赎回。 T 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 T 日规定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撤消。登记结算中心在 T+1 日对投资者的 T 日转换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于 T+2 日可查 询转换申请确 认结果。 3、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与除 申 万 菱 信 深 证 成 指 分 级 证 券 投 资基金 ( 基金 代 码 :163109 ) 、 申 万 菱信 量 化小 盘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 (基金代码:163110 ) 、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基 金 代 码 : 163111 ) 、 申 万 菱 信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基 金 代 码 : 163112 ) 、 申 万 菱 信 中 证 申 万 证 券 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163113 ) 、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163114 ) 、 申 万 菱信 中证 军工 指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代码 :163115) 之外 的 本公 司 已发行和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之间的相互转换,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 规定请遵照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 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行公告。 如代销机构未代销全部上述产









































































































































7 品的,则在该代销机构开通本基金与已代销上述产品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4、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包括网上直销)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长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浙 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 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及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的营 业 网 点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 增加或变动办理机构,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6.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是基金申购的一种业务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销 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基金销售机构于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 投资者在办 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活动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2、申请方式 (1) 凡申 请办理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的投 资者 须首先 开立 本公司









































































































































8 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 ,开户程序依照各基金销售机构规定办理; (2) 已开 立本公 司开 放式基 金账 户的投 资者 携带本 人有 效身份 证件 及销售 机构规 定的相 关业 务凭 证(如 有) , 到基 金指 定的销 售场所 申请 办理 此业务 ,具 体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扣款日期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 若遇非 基金申购开放日则实际扣款日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 4、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但基金每期扣款金额最低 不少 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如销售机构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申购金额下限高 于 100 元, 则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申购金额下限执行。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本 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5、扣款方式 (1) 销售 机构将 按照 投资者 申请 时所约 定的 每期固 定扣 款日、 扣款 金额扣 款,若遇到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如因投资者原因造成连续 3 期扣款不成 功或协议到期未续签,则销售 机构有 权视为 该投 资者 自动终 止“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具 体事 宜 的 处理应 遵循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交易确认 基金申购申请日为每期实际扣款日, 以每期实际扣款日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 者的基金账户内,投资者可于 T+2 工作日起到 各销售网点查询申购确认结果。 7、申购费率 如无另行公告,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 计费方式相同。 8、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 投资 者变更 每期 扣款金 额、 扣款日 期、 扣款账 户等 ,须携 带本 人有效 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变更, 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该销售









































































































































9 机构的规定; (2) 投资者终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 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 该 销 售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3)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9、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包括网上直销) 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 限责任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信 达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 (北京)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及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营业网点办理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 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 增加或变动办理机构,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7. 基 金销 售机构 7.1 场外 销售机 构 7.1.1 直销机 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200010 ) 电话:400 880 8588 (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传真:86-21-23261199









































































































































10 7.1.2 场外非 直销 机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农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证券 (山东) 有 限责任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宜 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 (北京)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及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7.2 场内 销售机 构 无。 8.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 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 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9. 其他 需要提 示的 事项 1、本 公告 仅对本 基金 开始办 理日 常申购 、赎 回 、转 换、 定期定 额投 资业务









































































































































11 及参加部分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 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 详细情况, 请认真阅读 2015 年 3 月 23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及 《 上海证券报 》 上的 《申万菱信 多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 《申万菱信 多策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 》 , 亦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swsmu.com)进行查询。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swsmu.com 客服电话:400 880 8588 (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3、本 基金 办理申 购、 赎回 、 转换 及定期 定额 投资业务 等 相关事 项 的 具体规 定请以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上述业务的有关规定为准 。 4、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5、风 险提 示: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