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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A(150261)

医疗A/B: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 宝 兴业 中 证医 疗 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5 年 4 月 8 日证监 许可 【2015】596 号文注册,
进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华 宝兴 业 中证 医疗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 以 下简称 “ 招
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需充 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投
资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 指数投资风 险、 上市交易 风险、 杠杆 机制风险、折/ 溢价风险、 股指期货
等金融 衍生 品投 资风 险 以 及份额 配对 转换 及份 额折 算等业 务办 理过 程中 的 特 定风险 等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具 有较 高预 期风 险 、 较 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 其预 期 风险和 预
期收益 均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混合 型 基金 。 从 本基 金所 分离 的 两类基 金份 额来
看, 华 宝医 疗 A 份 额具 有 较低风 险、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征 ; 华 宝医 疗 B 份额 具有较 高风 险、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华宝 医 疗 A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本 金及 约定 应得收 益,
如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本 基金 资产出 现极 端损 失情 况下 ,华宝 医 疗 A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能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 应得 收益甚 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的 单 笔最 低认购 份额 为 50,000 份 , 超过 50,000 份 的须 是 1,000 份 的整
数 倍 , 且 每 笔 认 购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99,999,000 份。场 内 申 购 的 单 笔 申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 元。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 金
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 投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 投 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 自 主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 资 者自行 负担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与净 值计算 规则 ....................................................................................... ...19 
七、基 金的 募集 ............................................................................................................................ 22 
八、基 金的 备案 ............................................................................................................................ 27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28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0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解 冻、 转让等 其他 业务 .................................... 39 
十二、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 41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 43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49 
十五、 基金 资产 估值 .................................................................................................................... 50 
十六、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4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5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 57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2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3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 ........................................................................................................................ 68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清 算 .................................................................... 73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5 
二十四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9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8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0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1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02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其 他有
关规定 及《 华宝 兴业 中证 医疗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 兴业 中 证医 疗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 费
率等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 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二、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宝 兴业 中 证医 疗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 华宝兴 业 中证 医疗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 宝兴 业 中 证医 疗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华宝 兴业 中证 医疗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华宝 兴业 中证 医疗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8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 华宝兴 业中 证医 疗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华 宝医 疗 A 份额 与华 宝医 疗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 告书》 9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10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并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0 、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2、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 定期 定额 投资 及交 易 等业 务 23、销 售机 构: 指 华 宝兴 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 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机 构,以 及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会员 单位 。其 中可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必须 是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 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认可 的、 可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24 、场 外: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 等 业务的 场所 。通 过该 等场 所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 购、场 外申 购、 场 外 赎回 25 、场 内: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的 会员 单位 利用 交 易 系统办 理基 金 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易 等业 务的 场所 。通 过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申 购、 赎 回 也称为 场内 认购 、场 内申 购、场 内赎 回 26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开放 式 基 金账户 和/ 或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份 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 等 27、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28 、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通过 场 外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销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29 、证 券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系统。 通过 场 内 会员单 位认 购、 申购 或买 入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本系 统 30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指 投资者 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注 册 的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用 于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 记录在 该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 31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导 致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2 、深 圳证 券账 户: 指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 人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 即 A 股 账户 )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户 , 记录 在该 账户 下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系统 33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4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5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三 个月 36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8、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40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 《 业务 规则》 :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交 易和 申 购 赎回实 施细 则》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及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发布 实施的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 业 务 实施细 则 ( 修订 版) 》 及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以及 销售机 构业 务规 则等 相关 业务规 则和 实施 细 则 43 、标 的指 数: 指中 证医 疗指数 44 、华 宝医 疗份 额: 指华 宝兴业 中证 医疗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础 份额 45 、华 宝医 疗 A 份额: 指 华宝兴 业中 证医 疗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的稳 健收 益类份 额 46 、华 宝医 疗 B 份 额: 指 华宝兴 业中 证医 疗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的积 极收 益类份 额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47 、本 金: 除非 本 招 募说 明书 文 义另 有所 指, 对于 华宝医 疗 A 份额 而言, 指 1.0000 元 48 、 华 宝医 疗 A 份 额约 定 年基准 收益 率: 华宝 医 疗 A 份 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为 “同 期银 行人 民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4.0% ” , 同 期银 行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 税后) 以最 近 一次 发 生份 额折 算的 份额 折算基 准日 (包 括定 期份 额折算 基准 日 和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基准 日 )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 融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基 准利 率为 准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至第一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定 期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或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期间 的约定 年基 准收 益 率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税 后)+4.0% ” 49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50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51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52 、上 市交 易: 指 基 金存 续期间 , 投 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价 的方 式 买 卖华宝 医 疗 A 份 额、华 宝 医疗 B 份 额的 行为 53 、自 动分 离: 指基 金发 售结束 后, 投资 者场 内认 购的每 2 份华 宝医 疗份 额 按照 1 :1 份额 配比确 认为 华宝 医 疗 A 份 额与华 宝医 疗 B 份 额的 行 为 54 、 配对 转换 : 指本 基金 的华宝 医疗 份额 与华 宝医 疗 A 份 额、 华宝 医疗 B 份 额之间 按约 定的 转换规 则进 行转 换的 行为 ,包括 分拆 和合 并 55 、分 拆: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在场 内持 有的 每 2 份华宝 医疗 份 额 申请转 换 成 1 份 华宝 医 疗 A 份额与 1 份 华宝 医疗 B 份额的 行为 56 、合 并: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每 1 份 华宝 医疗 A 份额与 1 份华宝 医 疗 B 份额 申请 转 换成 2 份场 内华 宝医 疗份 额的行 为 57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8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包 括系 统内 转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59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登 记 结 算系 统内 不同销 售机 构 之 间或证 券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单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60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华 宝医疗 份额 在登 记结算 系 统和证 券登 记 系 统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61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受理 基金申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2 、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华 宝医 疗份 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包括 华宝 医疗 份额 、华 宝医 疗 A 份 额与 华宝医 疗 B 份 额) 的 10% 63 、元 :指 人民 币元 64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65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66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7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8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的 基础上 ,根 据基 金合 同给 定的计 算公 式 得 到的基 金份 额估 算价 值 , 按基金 份额 的不 同 , 可 区 分为华 宝医 疗 A 份额参 考 净值 、 华 宝医 疗 B 份 额参考 净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是对 基金 份额 价值 的一个 估算 ,并 不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获 得 的实际 价值 69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过 程 70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71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韩 东霞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 领先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持 有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董事 长, 博 士 、 高级经 济师。 曾任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资部 经理 、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 公 司研究 所总 经理 级副 所长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总裁。 现任 华宝 兴 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华 宝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中 国太平 洋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 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 析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 务总监 。2003 年5 月 加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Lionel PAQUIN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国 财政 部、法 国兴 业银 行、 领先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 司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 专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 先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董事, 硕士 。曾 在法 兴集 团从事 内审 监察 及国 际业 务战略 风险 管 理 工作 , 曾 任法 国兴 业银 行 全球市 场执 行董 事 、 中 国 业务发 展负 责人 。2013 年5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总 经理 高级顾 问。 现任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张群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教 授、 博导 。曾 任北 京科技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现东 凌经 济管 理 学 院)教 授、 院长 。现 任北 京科技 大学 东凌 经济 管理 学院教 授、 学术 委员 会副 主席, 管理 科学 研 究 所所长 。 罗飞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教 授、 博导 。曾 任中 南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 师、会 计系 西 方 会计研 究室 主任 、 会 计系 副主任 、会 计学 院院 长。 现任中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经 济与会 计监 管中 心 主 任。 江岩女 士, 独立 董事 ,法 学学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深圳市 轻工 集 团 公司法 律秘 书、 南方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总 部总 经理、 国际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助理 、总 经理 。 现 任北京 竞天 公诚 律师 事务 所律师 。 2 、监 事会 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监 事, 硕士 。曾 任普华 永道 总监 ,杰 米尼 咨询金 融机 构业 务 副 总裁, 索尔 文国 际副 总裁 ,法兴 集团 人力 资源 高级 执行副 总裁 兼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法兴 集 团 中国区 负责 人, 集团 管理 委员会 委员 。 贾璐女 士, 监事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工程 师。 曾任 宝钢自 动化 部组 干科 主办 ,宝钢 国贸 公司 人 事 部人才 开发 室主 任, 宝钢 国际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部长 、组织 部部 长, 宝钢 资源 (国际 )公 司总 经 理 助理 , 华宝 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宝钢 集团 金融 系统党 委副 书记 。





贺 桂先 先生 , 监 事, 毕 业于江 西财 经大 学。 曾任 华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常务副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 方 证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发 展研 究中 心总 经理兼 投资 管理 部 总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董事 会秘书 ,华 宝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 经 理。2007 年8 月加 入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华 宝兴 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 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任职 。2002 年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公 司参 与公司 的筹 建工 作, 先后 担任公 司清 算登 记 部 总经理 、营 运副 总监 、营 运总监 。现 任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刘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 工 作。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拟 任基 金经 理 胡洁女 士 , 金 融学 硕士 。2006 年 6 月 加入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先 后 任交易 员 、 高 级 产品经 理、 高级 分析 师、 投资经 理助 理的 职务 。2012 年 10 月起 任上 证 18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宝兴 业上 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的基 金 经 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刘自强 先生 , 投 资副 总监 、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宝 兴业 高 端 制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王智慧 先生 , 助 理投 资总 监、 华 宝兴 业大 盘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宝兴 业 医 药生物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华 宝兴 业多策 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 闫旭女 士, 助理 投资 总监 、 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稳健 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李卓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华宝 兴业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 华 宝医 疗 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 将遵 守《 基金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 定,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 未 公开 信息 、 利用 该信息 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则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3 )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险、 合 规性风 险、 信誉 风险 和事 件风险 (如 灾难 ) 等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 )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具 体 包括 制定 风 险管 理战略 、 目标 ,设 置 相应 的组织 机 构、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的 控 制措 施, 分 析风 险发生 的 可能 性及 其 引起 的后果 并 将风 险归 类。 (4 ) 度量 风险 。评 估风 险水 平 的高 低, 既 有定 性的度 量 手段 ,也 有 定量 的度量 手 段。 定性 的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 为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 按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 的严重 程度 分别 进 入 相应的 级别 。定 量的 方法 则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 标, 测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 ) 处理 风险 。将 风险 水平 与 既定 的标 准 相对 比,对 于 那些 级别 较 低、 在公司 所 定标 准范 围以内 的风 险, 控制 相对 宽松一 点, 但仍 加以 定期 监控, 以防 其超 过预 定标 准;而 对较 为严 重 的 风险, 则制 定适 当的 控制 措施; 对于 一 些 后果 可能 极其严 重的 风险 ,则 除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 准 备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视 与检 查。 对已 有的 风 险管 理系 统 进行 实时监 视 ,并 定期 评 价其 管理绩 效 ,在 必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 报告 与咨 询。 建立 风险 管 理的 报告 系 统, 使公司 股 东、 公司 董 事会 、公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 制 必须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 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维 护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独立性 原则。 公司 必须 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和 岗 位 , 各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 持相对 独立 性 ; 公 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 财产 、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 独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 制 衡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 市场 营销 等相关 部门 , 应 当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 隔离; 对因 业务 需要 必须 知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 制定严 格的 批准 程 序 和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应 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量 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 保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 司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 法规、 规章 制度 和各 项 规定, 并在 此基 础上遵 循国 际和 行业 的惯 例制订 ;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普 遍适 用 于公司 每一 位员 工,不 留有 制度 上的 空白 或漏洞 ; 审慎性 原则 。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 范 和 化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 的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 性, 并 且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修 改 或 完善。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 建 立完 善的 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立 完 整的信 息资 料保 全系 统、 建立授 权控 制制 度、 建立 有效的 风险 防范 系统 和快 速反应 机制 。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息 技 术 系统控 制、 会计 系统 控制 、档案 管 理 控制 、建 立保 密制度 以及 内部 稽 核 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司总 经理 提名 , 董 事会 聘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 董事同 意。 督察 长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 下设的 相关 专 门 委员会 定期 会议 上报 告基 金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督察 长发 现 基 金及公 司运 作中 存在 问题 时,应 当及 时告 知公 司总 经理和 相关 业务 负责 人,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 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和 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在 问题 不整 改或 者整 改未达 到要 求的 , 督 察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 会、 中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 出机 构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 照所规 定的 程 序 和适当 的方 法, 进行 公正 客观的 检查 和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 合 理性 ; 负 责调查 、 评 价 公 司有关 部门 执行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情况 ;评 价各 项内控 制度 执行 的有 效性 ,对内 控制 度的 缺 失 提出补 充建 议; 进行 日常 风险监 控工 作; 协助 评价 基金财 产风 险状 况; 负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 审 查在内 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声 明书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 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 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 券、 基金 、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 具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 训经历 ,60 %以 上的 员工 具有硕 士以 上学 位 或 高级职 称。 为给 客户 提供 专业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国 银行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 ( 一 对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 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机 构 、 券 商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 等 门 类齐全 、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首 家 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分析 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 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5 年3 月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328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303 只,QDII 基金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 券型 、 混合 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 基金 , 满 足了 不同 客 户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 国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坚 持“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部 风险 控制 工 作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贯穿业 务各 环节 ,包 括风 险识别 ,风 险评 估, 工作 程序设 计与 制度 建设 ,风 险检视 ,工 作程 序 与 制度的 执行 ,工 作程 序与 制度执 行情 况的 内部 监督 、稽核 以及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后评 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 后 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际 主流 内 控审阅 准则 的无 保留 意见的 审阅 报告 。2013 年 , 中国 银行 同时 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 则的 内部 控 制审计 报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内 控措施 严密 ,能 够有 效保 证托管 资产 的 安 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告 。基 金托 管 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应当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 1、场 外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1)直 销柜台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 址:www.fsfund.com 2)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网 上交 易直销e 网金 系统 办理 本 基金的 认/ 申购、 赎回 、 转换 等业 务, 具体 交 易细则 请参 阅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 www.fsfund.com 。 (2)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其它场外 销 售机构情况详见 基 金份额发售公 告 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 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公 告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2、场 内销售 机构 本基金 办理 场内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为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 经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 具体会 员单 位名 单 可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查询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销售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购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不就 此事项 进行 公告 。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电 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振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张振波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 一) 基金 份额 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华 宝兴业 中证 医疗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以下 简称 “ 华 宝医疗 份额 ”) 、华 宝兴 业中证 医疗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以 下简 称“ 华 宝 医疗A 份额 ”) 、华 宝兴 业中证 医疗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积极 收益 类份 额(以 下简 称“ 华 宝 医疗B 份额 ”) 。根 据对 基金财 产及 收益 分配 的不 同安排 ,本 基金 的各 类基 金份额 具有 不同 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 华宝医 疗A 份额 与华 宝医 疗 B 份 额的 份额 配比 始终 保持 1 :1 的比例 不 变。 ( 二) 基金 运作 概要 1 、本 基金 通过 场外 、场 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基金 发售结 束后 ,投 资者 在场 外认购 的份 额, 将被确 认为 华宝 医疗 份额 。投资 者在 场内 认购 的份 额,将 按 照1:1 的份 额配 比 自动 分离 为华 宝 医 疗A 份 额和 华宝 医 疗B 份 额。 2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华宝 医 疗份额 设置 单独 的基 金代 码, 可 以接 受场 内与 场外 的 申购和 赎回 。 在本基 金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上 市条件 的情 况下 ,华 宝医 疗A 份 额与 华宝 医 疗 B 份额 可分 别申 请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但 不接受 申购 、 赎 回。 3 、华 宝医 疗份 额、 华宝 医 疗 A 份 额与 华宝 医 疗B 份 额的资 产合 并投 资运 作。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本 基金 将 根 据基 金合 同 约定 ,办 理 场 内的 华宝 医 疗份 额与 华 宝 医疗 A 份额、 华宝 医 疗B 份 额之 间的配 对转 换业 务, 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申 请将 其持有 的场 内华 宝 医 疗份额 按 照1: 1 的 份额 配 比分拆 为华 宝医 疗 A 份额 和华宝 医 疗 B 份 额;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申请 将其持 有的 华宝 医 疗A 份 额和华 宝医 疗 B 份额 按 照1:1 的份 额配 比合 并为 场 内华宝 医疗 份额 。 场外的 华宝 医疗 份额 不进 行分拆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场 外华 宝医 疗份 额办 理跨系 统转 托 管 至场内 后, 再申 请分 拆。 5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本 基 金将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对 华宝医 疗份 额、 华宝 医疗A 份额 和华 宝医 疗B 份 额进 行定 期份 额折 算及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基 金份额 折算 后, 本基 金的 运作方 式不 变, 华 宝 医疗A 份额 和华 宝医 疗B 份额的 份额 配比 不变 。 6、无 论是 定期 份额 折算, 还是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有 关 本基金 的份 额折 算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十 八、 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 ) ,因折 算而 新增 的场 内华 宝医疗 份额 不进 行自 动分 离。投 资者 可选 择 将 上述折 算产 生的 场内 华宝 医疗份 额按 照1: 1 的 份额 配比分 拆为 华宝 医 疗A 份 额和华 宝医 疗B 份额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 三) 华宝 医 疗A 份 额与 华宝医 疗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在华宝 医 疗A 份 额与 华宝 医疗 B 份额 的存 续期 内, 本基金 将在 每个 工作 日按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 净值计 算规 则对 华宝 医疗 A 份额与 华宝 医疗 B 份额 分别进 行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算 。华 宝医 疗 A 份额为 低预 期风 险且 预期 收益相 对稳 定的 基金 份额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优 先确 保华宝 医 疗 A 份额的 本金及 其约 定应 得收 益; 华宝医 疗 B 份额 为高 预期 风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 的基金 份额 ,本 基 金 在优先 确保 华宝 医 疗A 份 额的本 金及 其约 定应 得收 益后, 将剩 余基 金资 产净 值计为 华宝 医 疗 B 份 额的净 资产 。 在华宝 医 疗A 份 额与 华宝 医疗 B 份额 的存 续期 内, 华宝医 疗 A 份额 与华 宝医 疗B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规 则如 下: 1 、 华宝 医 疗A 份 额约 定年 基准收 益率 为 “ 同期 银行 人 民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 税后) +4.0%”, 同期银 行人 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 以最 近一次 发生 份额 折算 的 份 额折算 基准 日 ( 包括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和不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 存 款 基准利 率为 准。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第 一次 基金 份额 折算基 准日 (定 期份 额折 算基准 日或 不定 期 份 额折算 基准 日) 期间 的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的 金融 机构 人 民 币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税后)+4.0%” 。华 宝医 疗A 份 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均以1.0000 元 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本基 金 每2 份 华宝 医疗 份额所 代表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等 于 1 份 华宝 医 疗A 份 额和 1 份华 宝 医 疗B 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之和。 计算 出华 宝医 疗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后,根 据上 述关 系 , 计算出 华宝 医 疗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3 、 在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至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日 , 若 未发 生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定 期份 额折算 或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则华 宝医 疗A 份额 在净 值计算 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 按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 至净值 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若发 生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定 期份 额折 算或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则 华 宝 医疗 A 份 额在 净值 计算 日 应计收 益的 天数 应按 照最 近一次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定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或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次日 至净 值计 算日 的 实际天 数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华宝 医 疗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本 金及 约定 应得收 益, 如 在 基金存 续期 内本 基金 资产 出现极 端损 失情 况下 ,华 宝医 疗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能 会面 临 无 法取得 约定 应得 收益 甚至 损失本 金的 风险 。 (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1 、华 宝医 疗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设 T 日 为华 宝医 疗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 ,华 宝医疗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医疗 =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其中,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T 日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价 值,T 日 基金份 额总 数为 华宝医 疗份 额、 华宝 医 疗A 份额 与华 宝医 疗B 份额 的份额 数之 和。 2 、华 宝医 疗A 份额 和华 宝 医疗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计算 设 T 日 为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算 日, 华宝 医 疗A 份 额与华 宝医 疗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 为:




















医疗





其中,N 为 当年 实际 天数 ;t=min{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T 日 之间 的自 然日 , 自最近 一次 基金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次日 至 T 日之间 的自 然日};


为 T 日 华宝医 疗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为T 日 华宝 医 疗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R 为 华宝医 疗 A 份额 的约 定年 基准收 益率。 3 、 华 宝医 疗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华 宝医 疗A 份额 与华宝 医 疗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 五) 华宝 医 疗A 份 额和 华宝医 疗 B 份额 的终 止运 作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华 宝医 疗 A 份 额 和华宝 医 疗 B 份额 可申 请 终止运 作。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募 集。 准予注 册 文 件: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5 】596 号 准予注 册 日 期:2015 年 4 月 8 日 (一) 基金 的类 别、 运作 方式 与 存续 期 限 1 、基金 的 类别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 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二)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场外通过 各 销售 机构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及 其他 销售 机构 ) 基金 销售 网点公 开发 售 。 场内通 过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 、且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 可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发 售,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或相 关公 告。 尚 未取 得基 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 但 属于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的其 他机构 , 可 在华 宝医 疗 A 份额与 华宝 医 疗 B 份 额上市 后 , 代 理投资 者通 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参与本 基金 华宝 医 疗 A 份 额与华 宝医 疗 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三)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 投 资者 。 (四) 募集 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五)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 份 额总额 和募 集金 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 份 额总 额 为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 (六)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 、认 购费 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1、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2、认 购价 格: 基金 份额 发 售 面值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3 、 本 基金 采取 前 端收 费模式 收 取基 金 认购 费用 。 投资 者 在一 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认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本 基金的 场外 认购 费率 表如 下 , 场 内会 员单 位应 按照 场外认 购费 率设 定 投 资者的 场内 认购 费率 。 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率 2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0.5% 100 万 以下 1.0% 基金认 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 财产。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场外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认购 , 采 用金额 认购 的方 式 。 1)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的情形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利息转 份额= 认购 期间 的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总 份额= 认购 份额+ 利 息转份 额 2)认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的情形 下: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利息转 份额= 认购 期间 的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总 份额= 认购 份额+ 利 息转份 额 场外认 购金 额 在 认购 期间 的利息 折算 的基 金份 额 , 按截尾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去 归 基金 财产 。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 以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假设 其 认购资 金 在 认购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为 10.00 元,其 对应 的认 购费 率 为 1.0% ,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为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1.0% )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 额=99,009.90/1.00 =99,009.90 份 利息转 份额=10.00/1.00=10.00 份 认购总 份额=99,009.90+10.00=99,019.90 份 即: 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 假 设其 认购 资 金 在认 购期 间产 生 的 利息 为 10.00 元, 则可得 到 99,019.90 份基 金 份额 。 (2) 场内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认购 , 采 用份额 认购 方式 。 本基 金 场内认 购的 份额 按整 数申 报, 在发 售结 束 后, 全部 总份 额按 照 1:1 的 比例自 动分 离成 华宝 医疗 A 份 额与 华宝 医 疗 B 份额 ,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及自动 分离 的 华 宝医 疗 A 份额与 华宝 医疗 B 份额 的 计算结 果均 采用 截位 的方 式,保 留到 整数 位, 余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 挂 牌价 格为 人民 币 1.00 元/份。 1)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购费 用= 挂 牌价 格× 认购 份额× 认购 费率 认购金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认购 期间 的利息/ 挂牌 价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2)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认购 期间 的利息/ 挂牌 价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3)华 宝医 疗 A 份 额与 华 宝医 疗 B 份额 的计 算 华宝医 疗 A 份额 认购份 额= 场 内认 购份 额总 额×0.5 华宝医 疗 B 份 额认 购份 额= 场 内认 购份 额总 额×0.5 例: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认 购 100,000 份 本基 金, 如 果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 获得 的利息 为 10 元, 若会员 单位 设定 的认 购费 率为 1.00%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 ×100,000=100,000 元 认购费 用=1.00 ×100,000 ×1.0% =1000.00 元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认购金 额=100,000 +1000.00 =101,0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10/1.00 =1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100,000 +10=100,010 份 经确认 的 华 宝医 疗 A 份 额 =经确 认的 华宝 医 疗 B 份 额=100,010×0.5 =50,005 份 即投资 者通 过场 内认 购 100,000 份基 金份 额, 需缴 纳 101,000.00 元, 加上 认 购资金 在认 购期 内获得 的利 息, 总共 可得 到 100,01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认 购期 结束 后, 投资 者经确 认的 华宝 医 疗 A 份 额、 华宝 医 疗 B 份额 各 50,005 份。 (七 ) 投资 者 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安 排 : 具体 认购 时间 安排 请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2、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 理手续 :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3、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基金销售 机构 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 准。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投 资者 在 T 日规 定时间 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通常 应在 T+2 日 到原认 购网 点查 询认 购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 应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各销 售 机构 查询 最终 成 交 确认情 况和 认购 份额 。 投资者 认购 前 , 应 认真 阅 读基金 管理 人 及 其他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一旦 选 择在某 销售 机构 提出认 购申 请, 即视 为 投 资者 已 完全 阅读 、理 解并 认可 该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并 接受 该规 则 的 约束。 4、认 购限 制 (1)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采 用 金额认 购的 方式 ,场 内认 购采用 份额 认购 的方 式。 (2) 投资 者 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在直销 e 网金 和 其他 场外 销售机构 每 笔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人 民币 ( 含认 购费 ) ; 投资 者 在直销 柜台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 含 认购费 ) , 追加 认购 的最低 金额 为每笔 100 元 人民币 (含 认购 费) 。 已在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购买 过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的 投资 者 , 不受 直销柜 台首 次认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但受 追加 认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场 外销售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场外 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为 准。 (4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内 销 售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单 笔 认购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为 50,000 份,超过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50,000 份的 须 是 1,000 份 的整数 倍, 且每 笔认 购最 高不得 超 过 999,999,000 份。 (5) 投资 者 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6) 募集 期间 的单 个投资者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设上 限。 (八 )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 的 数额 以登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 准。 (九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 不得 动用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八 、基金的备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 金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律 法规 及招 募 说 明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并 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否 则《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中 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 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 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 募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 基 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 一)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本基 金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华 宝医 疗A 份额 与华 宝医 疗 B 份 额上 市交 易。 在条件 成熟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也可 申请华 宝医 疗份 额上 市交 易,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需要 修改 配对 转换 规则、 对华 宝医 疗份 额进 行份额 折算 并修 改基 金合 同相关 内容 ,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 告 。 ( 二)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 三)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六个 月内 ,华宝 医 疗 A 份 额与 华宝 医疗 B 份额 将申 请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 市 交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据 法律 法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上 市交 易 公 告书》 。 ( 四)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 、华 宝医 疗A 份额 与华 宝 医疗 B 份额 分别 采用 不同 的交易 代码 上市 交易 ; 2 、 华宝 医 疗A 份 额与 华宝 医疗 B 份额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考 价为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参 考 净 值; 3 、 华宝 医 疗A 份 额与 华宝 医疗B 份额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及 其他 相关 规定 。 ( 五)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 六)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 揭 示本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七)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 华宝医 疗A 份额 与华 宝医 疗 B 份 额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按照 相关 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 八) 其他 事项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内 容进 行 调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整的,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并在 本 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九)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增 加了 基金 上市 交易的 新功 能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增加 相应 功能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十、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 可通过 场外 、场 内两 种方 式对华 宝医 疗份 额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华 宝 医疗A 份额 与华 宝医 疗B 份额不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与赎回 ,只 上市 交易 。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华宝医 疗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 行 。 投资者 可使 用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和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办理 华 宝 医疗份 额的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投资者 也可 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系统 办理 华宝 医疗 份额 的场内 申购 与 赎 回业务 。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业务的 场所 为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 且 经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和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相 关公告 中列 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华 宝医 疗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华宝 医疗 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他 特 殊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赎 回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华宝 医疗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 者 转 换。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其华宝 医疗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华宝 医疗 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 华 宝医 疗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场外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 转 托管 时基 金份额 登记 的先 后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5 、 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遵 循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对场 内 申 购、赎 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 的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华宝 医疗 份额 时,必 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 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 投 资者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 投 资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 应 及 时查询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量 限制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1 、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e 网金和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申购 本基金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 。 通 过直 销柜 台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 万 元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每笔 100 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已 有 认购 本基 金 记 录的 投 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但 受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场外 销 售机 构对 最低 申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场外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2 、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销售 机 构申购 时 , 单笔 申购 申请 的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 3 、 其他 销 售机构 的 投资者 欲 转入直销 柜台进行 交易要 受直销柜台 最低金 额的限 制。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4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5 、 投资 者 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 华宝医疗 份额赎回 。本基 金按照份 额进行赎 回, 单 笔赎回份 额 不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华 宝医 疗 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投资者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限制 、 单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上 限 等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六) 申购 与赎 回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率按 每 笔 申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 金的场外 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场内 申购 费率 由场 内销 售机构 参照 场外 申 购 费率执 行。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2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0.6% 100 万 以下 1.2%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 费 等各 项费用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场外 的 赎 回费 率 表 如下: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 1 年 0.5% 大于等 于 1 年 ,小 于2 年 0.3% 大于等 于 2 年 0 注:此 处一 年 按 365 日计 算 本基金 场内 的赎 回费 率 为 0.5%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华宝 医疗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华宝 医疗 份额 时收取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 用于支 付登 记结 算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5 、 办理 华 宝医 疗份额 的 场 内申购 、 赎 回业 务应 遵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业务 规则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规则 有新 的规 定,基 金合 同相 应予 以修 改,并 按照 新规 定 执 行,且 此项 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华宝医 疗份 额的 场外 、场 内申购 均采 用金 额申 购的 方式,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 金 额。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 华宝 医疗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 华宝 医疗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场外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 金 财产承 担; 场内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先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再 按截尾 法 保 留到 整 数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位, 小 数部 分 对 应的 剩余 金额 由 场内 销售 机构 返还 投资者 。 申 购费 用、 净申 购金额 的计 算按 四 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 财 产承 担。 例: 假定 某 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 通 过场 外申购 华 宝 医疗份 额 , 对 应的 申购 费 率为 1.2% , 申 购当 日 华宝 医疗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861 元, 该 投资 者 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0861=90,980.78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通过 场外 申购 华宝 医疗 份额 , 假定 申购 当日 华宝 医疗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861 元, 可 得到 90,980.78 份 华 宝医 疗 份额 。 例: 假定 某 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 通 过场 内申购 华 宝 医疗份 额 , 对 应的 申购 费 率为 1.2% , 申 购当 日 华宝 医疗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861 元,该 投资 者 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0861=90,980.78 份( 四舍 五入)=90,980 份( 截尾 ) 退款金 额=0.78 ×1.0861=0.84 元 即: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通过 场内 申购 华宝 医疗 份额 , 假定 申购 当日 华宝 医疗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861 元, 可 得到 90,980 份 华宝 医疗 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华宝医 疗 份 额的 场外 、 场 内 赎回均 采用 份额 赎回 的方 式 。 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 扣 减赎回 费用 。 其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华宝 医疗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例:某 投资 者 通 过场 外赎回 10,000 份华 宝医 疗份额, 基金 份额 的 持 有期 限 13 个月,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为 0.3% ,假 设赎 回当日 华宝 医疗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1615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 0×1 .1615=11,615.00 元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赎回费 用=11,615 ×0.3%=34.85 元 赎回金 额=11,615-34.85=11,580.15 元 即:某 投资 者 通 过场 外赎回 10,000 份华 宝医 疗份额,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 限 13 个月,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为 0.3% ,假 设赎 回当日 华宝 医疗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1615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 为11,580.15 元。 例:某 投资 者 通 过场 内赎回 10,000 份 华宝 医疗 份额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5% ,假设 赎回 当 日华宝 医疗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1502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 0×1 .1502=11,502.00 元 赎回费 用=11,502×0.5%=57.51 元 赎回金 额=11,502-57.51=11,444.49 元 即:某 投资 者 通 过场 内赎回 10,000 份 华宝 医疗 份额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5% ,假设 赎回 当 日华宝 医疗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1502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1,444.49 元。 3 、 华宝 医疗 份额 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T 日华宝 医疗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 3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或发 生其 他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 、 指 数编 制单 位或 指数 发 布机构 因异 常情 况使 指数 数据无 法正 常计 算、 计算 错误或 发布 异常 时。 8 、发 生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份 额折算 等事 项, 根据 相关 业务规 则可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的 情形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7 、8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者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者 的 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6 、发生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份 额折算 等事 项, 根据 相关 业务规 则可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的 情形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在暂 停赎 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华 宝 医疗 份额 单 个开 放日 内 的 基金 份额 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申购 申 请份 额总 数 及基 金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 额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 过前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 包括 华宝医 疗份 额、 华宝 医疗 A 份额与 华宝 医疗 B 份额 ) 的 10% ,即 认为 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当 华宝 医疗 份额 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 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 包括 华宝 医疗 份额、 华宝 医 疗A 份 额与 华宝医 疗 B 份额 ) 的 10%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 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 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 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场内 赎回申 请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相 应规则 进行 处理 。 4 、 暂 停赎 回: 连续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华 宝 医疗 份额 的 赎回 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5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 华宝 医疗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 发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自行 确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基 金暂 停 公 告的次 数, 并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工作 日的 华宝 医疗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十一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解 冻、 转让 等其 他业 务 (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 二)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和转 托管 1 、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采 用分系 统登 记的 原则 。 场 外认购 或申 购的 华宝 医疗 份额, 登记 在登 记结算 系统 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认 购或 申购 的华 宝医 疗份额 、上 市交 易 买 入的华 宝医 疗A 份额 与华 宝医 疗 B 份 额,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深圳 证券 账 户 下 。 (2)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系统 中的华 宝医 疗份 额, 可以 直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也可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请 , 按1:1 的份 额配 比分拆 为华 宝医 疗 A 份额 与华宝 医 疗 B 份 额后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 交易。 (3)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系统 中的华 宝医 疗A 份额 和华 宝医 疗B 份 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不能直 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但 可按 1:1 的 份额 配比 申请 合并为 场内 华宝 医疗 份额 后再申 请场 内赎 回 。 (4) 登 记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华 宝医 疗份 额, 可以 直接申 请场 外赎 回, 也可 以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转 至证 券登 记系 统后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按 1:1 的 份额 配比 分拆 为华宝 医 疗 A 份额与 华宝医 疗B 份额 ,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2 、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本基 金的转 托管 包 括 系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 )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华宝 医疗 份额 赎回业 务的 销 售 机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3 )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华宝 医疗 份额 场内赎 回或 华 宝 医疗A 份额 与华 宝医 疗B 份额上 市交 易的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时 ,须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系 统内转 托管 。 4 )募 集期 内不 得办 理系 统 内转托 管。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 )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华宝 医疗份 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和证券 登记 系 统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相 关 规 定办理 。 (3)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 照相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转 托管 费。 (4) 处于 质 押 、 冻 结状 态 、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至 折算处 理日 及深 圳交 易所 、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时, 基金 份额 不能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 ( 三)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 四)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过户 登记 。基 金 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 规 则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十二、基 金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为场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基 金份 额配 对转 换。 ( 一)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是指 华宝 医疗 份额 与华 宝医 疗 A 份 额、 华宝 医 疗B 份额 之间 的配 对转换 ,包 括分 拆与 合并 。 1 、 分 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 其在 场内 持有 的 每2 份 华宝医 疗份 额申 请转 换 成1 份华 宝医 疗 A 份额 与1 份 华宝 医 疗B 份 额的行 为。 2 、 合 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每 1 份华 宝医 疗 A 份额与 1 份 华宝 医 疗B 份额 申请 转换 成2 份 场内 华宝 医疗 份额 的行为 。 ( 二)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基金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机 构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投资者 应当 在配 对转 换业 务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办理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本基 金 的 份额配 对转 换。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该 业务 的办 理 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 三)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业务 自华宝 医 疗 A 份 额与 华宝 医疗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不 超过 6 个月 的 时 间内开 始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开始 办理 配对 转换 业务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配对转 换业 务办 理日 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暂 停配 对转 换时除 外) 。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见招 募说 明书或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办理 时 间 进行调 整, 但应 在调 整实 施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 四) 配对 转换 的原 则 1 、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2 、申 请进 行分 拆的 华宝 医 疗份额 的场 内份 额数 必须 为偶数 ; 3 、 申 请进 行合 并的 华宝 医 疗 A 份 额与 华宝 医 疗B 份 额必须 同时 配对 申请 , 且 基金份 额数 必须 为整数 且相 等; 4 、 华 宝医 疗份 额的 场外 份 额如需 申请 进行 分拆 , 须 跨系统 转托 管为 华宝 医疗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后方可 进行 ; 5 、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时 相 关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基金管 理人 、登 记机 构或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 对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 在正式 实施 前 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 五) 配对 转换 的程 序 配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 相关 机 构发 布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 六) 暂停 配对 转换 的情 形 1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 机构、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该业务 的情 形 ; 2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继续 接 受配对 转换 可能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3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基 金 届时投 资运 作、 交易 的实 际情形 可决 定是 否暂 停接 受配对 转换 ; 4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配对 转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刊登 暂 停 基金份 额配 对转 换公 告。 在暂停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该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 ( 七) 配对 转换 费用 配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 机构 可对该 业务 的办 理酌 情收 取一定 的费 用, 具体 见相 关业务 公告 。 ( 八) 基金 管理 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登 记机 构有 权调整 上述 规则 ,《 基金 合同》 将相 应 予 以修改 ,并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十三、基 金 的 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力 争将 基 金 的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绝对 值控 制 在 0.35%以内 ,年 跟踪 误差 控 制 在4% 以内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 板、 创 业板 和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资产 支持证 券、 权证 、 股 指 期货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 符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 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投资于 中证 医疗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 份 股的市 值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 金后, 应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原则 上采 取完 全复 制策略 ,即 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成份 股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基金 股票 投 资 组合,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进行 相应地 调整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力争 将 基 金的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35% 以内, 年跟 踪误 差 控 制在 4% 以 内。 在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发 生变 动、增 发、 配股 、分 红等 公司行 为导 致成 份股 的构 成及权 重发 生 变 化时, 由于 交易 成本 、交 易制度 、个 别成 份股 停牌 或者流 动性 不足 等原 因导 致本基 金无 法及 时 完 成投资 组合 同步 调整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运用 其他合 理的 投资 方法 构建 本基金 的实 际投 资 组 合,追 求尽 可能 贴近 标的 指数的 表现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主 要按 照中 证医疗 指数 的成 份股 组成 及其权 重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 并 根据 指 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相 应调 整。 本基 金的 股票资 产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90% ,其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中投资 于中 证医 疗指 数成 份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的市 值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每 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执 行 。 2 、股 票投 资组 合构 建 (1)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本基金 将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以拟 合、跟 踪中 证医 疗指 数的 收益表 现。


(2)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股票 投资 组合将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调 整。 同时 , 本基金 还将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中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申购 赎回 变 动 情况 、股票 增发 因素 等 变 化,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 适时调 整, 以保 证基 金净 值增长 率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之间 的高 度正 相 关 和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 1 )定 期调 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调整 规则 和备选 股票 的预 期, 对股 票投资 组合 及时 进行 调整 。 2 )不 定期 调整 当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发 生增 发、配 股等 股权 变动 而影 响成份 股在 指数 中权 重的 行为时 ,本 基 金 将根据 各成 分股 的权 重变 化及时 调整 股票 投资 组合 ; 根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从 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 ; 根据法 律、 法规 规定 ,成 份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 因其它 特殊 原因 发生 相应 变化的 ,本 基 金 可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 进行 适当变 通和 调整 ,力 求降 低跟踪 误差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投 资于国 债、 金融 债等 期限 在一年 期以 下 的 债券,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 保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有 效利用 基金 资产 ,提 高基 金资产 的投 资 收 益 。 4 、股 指期 货、 权证 等金 融 衍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可 基于 谨慎 原则 运用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相 关金融 衍生 工 具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 管理 基金投 资组 合风 险水 平, 降低跟 踪误 差, 以 更 好地实 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主要 选 择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 本基金 力争 利用 股指 期货 的杠杆 作用 ,降 低股 票仓 位频繁 调整 的交 易成 本。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授权特 定的 管理 人员 负责 股指期 货的 投 资 审批事 项, 同时 针对 股指 期货交 易制 定投 资决 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等 制度 并报 董事会 批准 。 本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将对 权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究 ,结 合期 权定 价模 型和我 国证 券 市 场的交 易制 度估 计权 证价 值,主 要考 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杠杆 策略 、价 值挖 掘策略 、获 利保 护 策 略、价 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有保 护的 认购 权证策 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权 证策 略等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投 资于 中证 医疗 指数 成 份股及 其备 选 成份股 的市 值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8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6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13)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0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3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持有 的股 票 总 市值 的 20%;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 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4)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例 限 制。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国 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 当 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 立健 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 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 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 五) 标的 指数 和 业 绩比 较基准 1 、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是 中证 医疗指 数。 2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证医 疗指 数收 益率 ×95%+ 同期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 税后) ×5%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发 布或授 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重 大变更 等事 项导 致本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标的 指数 不宜 继续作 为跟 踪标 的 , 或证券 市场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更适 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投资 人 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变 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数 、业 绩比 较基 准和 基金名 称。 若变 更 标 的指数 、业 绩比 较基 准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等无实 质性 影响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数 编制 单 位 变更、 指数 更名 等事 项) ,则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 致后,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及时 公告 。 若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 标的 指数 涉及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或 投 资策略 等实 质性 变更 , 则 基 金管理 人应 就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 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具有 较高 预期 风险 、较 高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其预 期风险 和预 期 收 益均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的 两类 基金份 额来 看, 华 宝 医疗A 份额 具有 较低 风险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华宝医 疗 B 份额 具有 较高 风险、 较高 预期 收 益 的特征 。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和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 益。 (八 ) 经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有 关规则 及事 项 , 本 基金 可以 依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参与 融资 、 融 券 。 (九) 未来 条件 许可 情况 下的基 金模 式转 换 若将来 基金 管理 人推 出同 一标的 指数 的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ETF) , 则基 金管理 人可 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使 本基 金采 取 ETF 联接 基金 模式 进行 运作并 相应 修改 《基 金合 同》, 届时 无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须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履行 相关 程序 并提 前公 告。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期 货账 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 基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十 五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股 指 期货合 约 、 权 证、 债 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3) 交 易所 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 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5 、 股指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及 结算 规则以 《中 国金 融 期 货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 6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按约 定 对 外予以 公布 。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 )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约定 对外公 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 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 ( 参考 ) 净 值 估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 ( 参考) 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 参考 )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参 考)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按约 定 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或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十 六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在华宝 医 疗A 份 额与 华宝 医疗 B 份额 运作 期内 ,本 基金( 包括 华宝 医疗 份额 、华宝 医 疗 A 份 额与华 宝医 疗B 份额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如 果终 止 华 宝医 疗A 份 额与 华 宝 医疗B 份额 的运 作, 本基 金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调 整基 金的 收益 分配原 则。 具体 见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十 七 、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期货 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基 金的 上市 费用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0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 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2%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2%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3 、基 金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与 标的指 数许 可方 所签 订的 指数许 可使 用协 议的 约定 计提标 的指 数 许 可使用 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02% 的年费 率计 提。 指数 许可 使用基 点费 每 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按 季支 付。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 年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数 许 可使用 基点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合 同生 效 日 所在 季度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按实 际计提 金额 收取 ,不 设下 限。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所 在季 度的 下一 个季度 起,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 度 5 万元。 指数 许可 使 用 费将按 照上 述指 数许 可协 议的约 定进 行支 付。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约 定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算 方法 、 费 率和 支付 方 式等发 生调 整, 本条款 将相 应变 更,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进 行公 告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 -11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或基 金托 管费率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十 八 、 基金份额 的 折算 ( 一) 定期 份额 折算 在 每年 的基 金份 额定 期折 算基准 日,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规 则进 行基 金的 定期 份额折 算。 1 、基 金份 额定 期折 算基 准 日 每年 12 月 15 日 (若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则 提前 至该 日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定 期折 算基 准日 登记在 册的 华宝 医疗 份额 、华宝 医 疗 A 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 可不 进行 定期份额 折 算的 情形 除外 )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华宝 医 疗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调整 为 1.0000 元 。 基 金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华宝医 疗 A 份 额参 考净 值 超过 1.0000 元的 部分 ,将 折算为 场内 华宝 医疗 份额 分配给 华宝 医 疗 A 份额持 有人 。 华宝 医疗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 2 份华 宝医疗 份额 将 按 1 份 华宝 医疗 A 份额 获得 新增 华宝医 疗份 额的 分配 。场 外华宝 医疗 份额 持有 人折 算后获 得新 增场 外华 宝医 疗份额 的分 配, 场 内 华宝医 疗份 额持 有人 折算 后获得 新增 场内 华宝 医疗 份额的 分配 。 华 宝医 疗 B 份 额不进 行份 额折 算 。 (1) 华宝 医疗 份额

















医疗 后 [ 折算前华宝 医疗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0.5


UM 医疗 前 (





.0000)] UM 医疗 前 ? 华宝医 疗份 额持 有人 折算 后新增 的华 宝医 疗份 额的 份额数 = 0.5


UM 医疗 前 (





.0000 )


医疗 后 ? 其中, UM 医疗 前 为折算 前华 宝医 疗份 额的 份额数 ;


前 为折算 前华 宝医 疗 A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医疗 前 为折算 前华 宝医 疗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医疗 后 为折算 后华 宝医 疗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2) 华宝 医疗 A 份额 折算后 华宝 医 疗 A 份额 数 与折算 前相 同: UM 后


UM 前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华宝医 疗 A 份额 持有人 折 算后新 增的 场内 华宝 医疗 份额的 份额 数 =


UM 前 (





.0000)


医疗 后 ? 其中, UM 前 为折算 前华 宝医 疗 A 份 额 的份额 数; UM 后 为折算 后华 宝医 疗 A 份 额 的份额 数。 (3) 华宝 医疗 B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不 改变 华宝 医疗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及其 份额 数。 (4) 折算 后华 宝医 疗份 额 的总份 额数 折 算后 华宝 医疗 份额 的总份 额数= 华 宝医 疗份 额持有 人折 算前 持有 的华 宝医疗 份额 的份 额数 + 华宝医疗份额 持有人折算 后新增的华宝医疗 份额的 份额数+ 华宝医 疗 A 份额 持有人 折算后新增 的场内 华宝 医疗 份额 的份 额数 (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即:当 华宝 医 疗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达 到 1.5000 元 或以 上时或 当华 宝 医疗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跌 至 0.2500 元或以 下时 。 1 、基 金份 额不 定期 折算 基 准日 当达到 不定 期折 算条 件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确 定基 金份 额不 定期 折算基 准日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不 定期 折算 基准 日登记 在册 的华 宝医 疗份 额、华 宝医 疗 A 份额、华宝 医疗 B 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不定期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当达到 不定 期折 算条 件时 , 本 基金 将分 别对 华宝 医 疗份额 、 华宝 医疗 A 份额 、 华 宝医 疗 B 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份 额折 算后华 宝医 疗 A 份额 与华 宝医疗 B 份 额的 份额 配比 将保持 为 1 :1,份 额折算 后华 宝医 疗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华宝 医 疗 A 份 额与 华宝 医 疗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均调整 为 1.0000 元。 (1) 华宝 医疗 份额 的份 额 净值达 到 1.5000 元 或以 上 的情形 基金份 额不 定期 折算 基准 日华宝 医 疗 A 份 额参考 净 值超 过 1.0000 元的 部分 , 将折算 为场 内华 宝医疗 份额 分配 给华 宝医 疗 A 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份 额不定 期折 算基 准日 华宝 医疗 B 份 额参 考净 值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超过 1.0000 元 的部 分, 将 折算为 场内 华宝 医疗 份额 分配给 华宝 医 疗 B 份额 持 有人 ; 场 外华 宝医 疗 份额持 有人 折算 后获 得新 增场外 华宝 医疗 份额 的分 配,场 内华 宝医 疗份 额持 有人折 算后 获得 新 增 场内华 宝医 疗份 额的 分配 。 1 )华 宝医 疗 A 份额 折算后 华宝 医 疗 A 份额 数 与折算 前相 同: UM 后


UM 前 华宝医 疗 A 份额 持有人 折 算后新 增的 场内 华宝 医疗 份额的 份额 数 = UM 前 (





.0000) .0000 ? 其中, UM 前 为折算 前华 宝医 疗 A 份 额 的份额 数; UM 后 为折算 后华 宝医 疗 A 份 额 的份额 数;


前 为折算 前华 宝医 疗 A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2 )华 宝医 疗 B 份额 折算后 华宝 医 疗 B 份额 数 与折算 前相 同: UM 后


UM 前 华宝医 疗 B 份 额持 有人 折 算后新 增的 场内 华宝 医疗 份额的 份额 数 = UM 前 (





.0000) .0000 ? 其中, UM 前 为折算 前华 宝医 疗 B 份 额 的份额 数; UM 后 为折算 后华 宝医 疗 B 份 额 的份额 数;


前 为折算 前华 宝医 疗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3 )华 宝医 疗份 额 华宝医 疗份 额持 有人 折算 后 新增 的华 宝医 疗份 额的 份额数 = UM 医疗 前 (


医疗 前


.0000) .0000 ? 其中, UM 医疗 前 为折算 前华 宝医 疗份 额的 份额数 ;


医疗 前 为折算 前华 宝医 疗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4 )折 算后 华宝 医疗 份额 的 总份额 数 折 算后 华宝 医疗 份额 的总份 额数= 华 宝医 疗份 额持有 人折 算前 持有 的华 宝医疗 份额 的份 额数 + 华宝医疗份额 持有人折算 后新增的华宝医疗 份额的 份额数+ 华宝医 疗 A 份额 持有人折算后新 增 的场内 华宝 医疗 份额 的份 额数+ 华 宝医 疗 B 份额 持 有人折 算后 新增 的场 内华 宝医疗 份额 的份 额数 (2) 华宝 医疗 B 份额 的份 额参考 净值 跌 至 0.2500 元 或以下 的情 形 份额折 算后 华宝 医疗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华 宝医 疗 A 份 额与 华宝 医疗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 考净值 均调 整 为 1.0000 元 ,华宝 医 疗 A 份 额与华 宝 医疗 B 份 额的 份额 数相 应 缩减。 1 )华 宝医 疗 B 份额 折算后 华宝 医 疗 B 份额 的 份额数 : UM 后








UM 前 .0000 ? 2 )华 宝医 疗 A 份额 折算前 后华宝 医疗 A 与 华 宝医 疗 B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 保持 为 1:1 不 变: UM 后


UM 后 华宝医 疗 A 份额 持有人 折 算后新 增的 场内 华宝 医疗 份额的 份额 数 ( UM 前








UM 后


.0000) .0000 ? 3 )华 宝医 疗份 额 华宝医 疗份 额持 有人 折算 后 持有 的华 宝医 疗份 额的 份额数


UM 医疗 前





医疗 前 .0000 ? 4 )折 算后 华宝 医疗 份额 的 总份额 数 折 算后 华宝 医疗 份额 的总份 额数= 华 宝医 疗份 额持有 人折 算 后 持有 的华 宝医疗 份额 的份 额数 + 华 宝医 疗 A 份 额持 有人 折算后 新增 的场 内华 宝医 疗份额 的份 额数 (三) 基金 份额 折算 余额 的处理 方法 份额折 算后 场外 基金 份额 的份额 数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 分 舍弃,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场内 基金 份额 的份 额数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整数 位, 余额的 处理 方法 按 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登 记机 构的相 关规 则及 有关 规定 执行。 按照上 述折 算 和 计算 方法 ,可能 会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资 产净 值造 成微 小误 差,视 为未 改 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四)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基金 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届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登 记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机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 华宝医 疗 A 份额 与华宝 医 疗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华 宝医疗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份额 配对 转换 等相 关业务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五)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六)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 个 月,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进 行定期 份额 折算 ; 2、若 在定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 日 前三 个月 内发生 了 本基 金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进 行本次 定 期份 额折 算。 (七) 其他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机构 有权 调整 上述规 则, 基金 合同 将相 应予以 修改 , 并 在本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十九、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二十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 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公 告 。 4 、基金 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华宝医 疗A 份额 与华 宝医 疗 B 份 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前至 少3 个工作 日,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登 载于 指定 媒介上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 华 宝医 疗 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或 华宝 医 疗A 份额 与华 宝医 疗B 份 额上 市交 易 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华 宝医疗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华 宝医 疗A 份额 与华宝 医 疗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华宝 医疗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 后 或华 宝医 疗 A 份 额与 华宝 医 疗B 份 额上市 交易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 日 的华宝 医疗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华 宝医 疗 A 份额 与华 宝医 疗B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华宝 医疗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华宝 医 疗A 份 额与华 宝医 疗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 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华宝 医疗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华 宝医 疗A 份 额与 华宝 医 疗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6 、华 宝医 疗 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华宝 医疗 份额申 购、 赎回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 前 述信息 资料 。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 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参考 ) 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华宝 医疗 份额 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 (22) 华宝 医疗 份额 申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变 更; (23) 华宝 医疗 份额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 (24) 华宝 医疗 份额 连续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25) 华宝 医疗 份额 暂停 接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或 暂停接 受份 额配 对转 换申 请; (27)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份 额配对 转换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份额 配对 转换 ; (28) 本基 金进 行基 金份 额折算 ; (29) 本基 金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30)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3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他 事项 。 9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等 。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 披露 其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 和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 净 值、 华宝 医疗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二十一、 风 险 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 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投 资 于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国 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和 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2 、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 回。 不断 变化的 申购 和 赎 回,尤 其是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赎回 时, 即使 市场 行情 没有发 生显 著变 化的 趋势 ,本基 金也 要进 行 股 票买卖 。然 而, 市场 的流 动性是 变化 的, 不同 时间 段、不 同的 股票 ,其 流动 性都各 不相 同。 一 般 来说, 股市 上涨 期, 市场 流动性 较高 ;股 市下 跌 期 ,市场 流动 性低 ;大 盘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小 盘 垃圾股 流动 性较 低。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导 致本 基金无 法顺 利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或者 必须 付 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风 险: 当发生 巨额 申购 时, 本基 金 由于不 能顺 利买 进股 票, 使 得本基 金的 持仓 比例 被动 地发生 变化 , 可能导 致行 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预 期的 投资 收益 目标 ,影响 本基 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本 基金 为了兑 现持 有人 的赎 回, 必须以 较高 的 代 价卖出 股票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 3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指数 化投 资风 险 ①目标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目标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目标 指数 成份股 的平 均回 报率 可能 与整个 股票 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存 在偏 离。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② 目标 指数 的特 定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跟踪 的标 的指 数为行 业指 数, 目前 成分 股数量 相对 较少 ,本 基金 的个股 集中 度 较 高。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可 能因重 大事 项等 原因 停牌 ,在某 些市 场环 境下 ,成 分股中 停牌 股票 的 比 例可能 比较 大。 由于 停牌 股票在 停牌 期间 的流 动性 受限, 无法 立即 变现 ,可 能会导 致本 基金 的 流 动性风 险增 加以 及跟 踪误 差扩大 。 ③ 目标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目标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经 济因 素、上 市公 司经 营状 况、 投资者 心理 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波动 ,导 致指 数波 动, 从而使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 ④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目 标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 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目标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 由于目 标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或变更 编制 方法 , 使 本基 金 在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误 差 。 2 ) 由于目 标指 数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成 份股在 目标 指数 中的 权重 发生变 化 , 使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产 生跟 踪误 差。 3 ) 成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 股 收益将 导致 基金 收益 率超 过目标 指数 收益 率, 产生 跟 踪误差 。 4 ) 由于成 份股 停牌 、摘 牌或 流动性 差等 原因 使本 基金 无法及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或 承担冲 击 成 本而产 生跟 踪误 差。 5 ) 由于基 金应 对日 常赎 回保 留的少 量现 金、 投资 过程 中的证 券交 易成 本, 以及 基金管 理 费 和托管 费等 费用 的存 在, 使基金 投资 组合 与目 标指 数产生 跟踪 误差 。 6 ) 其他因 素产 生的 跟踪 误差 。如未 来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的卖 空、 对冲 机制 及其 他工具 造 成 的指数 跟踪 误差 ;因 基金 申购与 赎回 带来 的现 金变 动。 ⑤ 目标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如出 现变 更目标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目 标 指 数。基 于原 目标 指数 的投 资政策 将会 改变 ,投 资组 合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将与 新 的 目标指 数保 持一 致, 投资 者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 带来 的风险 与成 本。 (2) 基金 运作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华 宝医 疗A 份 额和 华宝 医 疗B 份额 的 运 作不 同于 普通 的开放 式基 金和 封闭式 基金 ,投 资于 本基 金还将 面临 以下 基金 运作 特有的 风险 : ①上市 交易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华 宝医 疗 A 份 额和 华宝 医 疗B 份 额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由 于 上 市期间 可能 因 份 额折 算等 原因导 致基 金停 牌, 投资 者在停 牌期 间不 能买 卖 华 宝医 疗A 份 额和 华宝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医疗B 份额 ,产 生风 险; 同时, 可能 因上 市后 流动 性不足 导致 华宝 医 疗A 份 额和 华 宝医 疗 B 份额 产生流 动性 风险 。 ②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型 基金 ,具有 较高 预期 风险 、较 高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从本 基金所 分离 的 两 类基金 份额 来看 , 华 宝医 疗 A 份 额具 有低 预期 风险 、预期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华 宝医 疗 B 份额 具有高 预期 风险 、高 预期 收益的 特征 。 华宝医 疗B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波动 率将 大于 华宝 医疗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华 宝医 疗 A 份额参 考净值 的波 动率 。 ③基金 份额 的折/溢 价交 易 风险 华宝医 疗A 份额 和 华 宝医 疗 B 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由 于受到 市场 供求 关系 的影 响,其 各自 的 交 易价格 与参 考净 值可 能出 现偏离 并出 现折/溢 价风 险 。 尽管 份额 配对 转换 套利 机 制的设 计已 将华宝 医疗A 份额 和 华 宝医 疗B 份额的 折/ 溢价 风险 降至 较 低水平 , 但 是该 制度 不能 完 全规避 该风 险的 存 在。 华宝医 疗A 份额 和 华 宝医 疗 B 份 额分 别交 易, 由于 份额配 对转 换机 制的 存在 ,其中 一类 基 金 份额折/溢 价的 变化 可能 影 响另一 类份 额的 折/ 溢价 。 ④基金 份额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风 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本基 金将 进行 份额 定期 折算和 不定 期折 算。 原 华 宝医 疗 A 份额持 有人和 原 华 宝医 疗B 份额 持有人 可能 会获 得一 定比 例的 华 宝医 疗 份 额, 因此 原 华宝 医 疗 A 份额持 有人和 原 华 宝医 疗B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将会 发生改 变。 ⑤份额 折算 风险 1 )在 基金 份 额 折算 过程 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 资者带 来损 失。 场外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时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2 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财 产。 场内 份额 进行 份额折 算时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数 位( 最小 单 位 为1 份 ) , 小数 点以 后的 部 分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因 此, 在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程中 由于 尾差 处理 而可 能给投 资者 带来 损失 。 2 )份 额折 算后 新增 份额 有 可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 新增份 额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风 险是 指在 场内 购买 华宝医 疗A 份额 或 华 宝医 疗B 份 额的 一 部 分投资 者可 能面 临的 风险 。由于 在二 级市 场 可 以做 交易的 证券 公司 并不 全部 具备中 国证 监会 颁 发 的基金 销售 资格 ,而 只有 具备基 金销售 资 格的 证券 公司才 能允 许投 资者 赎回 基金份 额。 因此 , 如 果投资 者通 过不 具备 基金 销售 资 格的 证券 公司 购买 华宝医 疗 A 份额 或 华 宝医 疗B 份 额, 在其 参 与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份额折 算后 ,则 折算 新增 的 华宝 医疗 份额 并不 能被 赎回。 此风 险需 要引 起投 资者的 注意 ,投 资 者 可以选 择在 折算 前将 华宝 医疗 A 份额 或 华 宝医 疗B 份额卖 出, 或者 选择 在折 算后将 新增 的华宝医 疗份额 通过 系统 内 转 托管 业务转 入具 有基 金销售 资 格的证 券公 司后 赎回 基金 份额。 ⑥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存 在的风 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华宝 医疗 份 额、 华宝 医 疗A 份 额和 华 宝医 疗B 份额 的存 续期内 ,基 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办理 华宝 医疗 份额 与 华 宝医 疗 A 份 额、 华宝 医 疗B 份额 之间 的份 额配 对转换 。一 方面 ,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的办 理可 能改 变 华宝 医 疗 A 份 额和 华宝 医疗B 份额 的市 场 供 求关系 ,从 而影 响其 交易 价格; 另一 方面 ,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可能 出现 暂停 办理的 情形 ,投 资 者 的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也可 能存在 不能 及时 确认 的风 险。 ⑦约定 收益 实现 的风 险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 华宝 医疗 份额 、 华 宝医 疗 A 份 额和 华宝 医 疗B 份 额)将 不进 行 收 益分配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实 施定 期份 额折 算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以分 配约定 收益 。 基 金份额 折算 后, 如果 出现 新增 华 宝医 疗 份 额的 情形 ,投资 者可 通过 赎回 折算 后新增 华宝 医疗 份额 或将新 增华 宝医 疗份 额分 拆后分 别卖 出 的 方式 将约 定收益 兑现 以获 取投 资回 报。但 是, 投资 者 通 过变现 折算 后的 新增 华宝 医疗 份 额以 获取 约定 收益 的方式 并不 等同 于基 金收 益分配 ,投 资者 不 仅 须承担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还可能 承担 基金 份额 在卖 出或赎 回过 程中 的价 格波 动风险 。 (3) 股指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 品投资 风险 金融衍 生品 是一 种金 融合 约,其 价值 取决 于一 种或 多种基 础资 产或 指数 ,其 评价主 要源 自 于 对挂钩 资产 的价 格与 价格 波 动的 预期 。投 资于 衍生 品需承 受市 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风 险和 法律 风险 等。 由于衍 生品 通常 具有 杠杆 效应, 价格 波动 比标 的工 具更为 剧烈 ,有 时 候 比投资 标的 资产 要承 担更 高的风 险。 并且 由于 衍生 品定价 相当 复杂 ,不 适当 的估值 有可 能使 基 金 资产面 临损 失风 险。 股指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 金交 易具 有杠杆 性, 当出 现不 利行 情时, 股价 指 数 微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 资者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股指期 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制 度, 如果 没 有 在规定 时间 内补 足保 证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平 仓,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5、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 国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 零,而 其它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定 , 信 用等 级 的 变化或 市场 对某 一信 用等 级水平 下债 券率 的变 化都 会迅速 的改 变债 券的 价格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 资 产。 6、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 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 投 资者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 、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7、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 代理 商违 约、 基金 托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者 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销 售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销售 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销售 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二十二、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后 生效 ,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 两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 在决议 生效 后五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 管人 承接 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 分 别计 算华 宝医 疗份额 、华 宝医 疗A 份额 、 华宝医 疗B 份额 各自 的应计 分配 比例 ,并 据此 对华宝 医疗 份额 、华 宝医 疗A份 额、 华宝 医疗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按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二十三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 《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 益;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 非交 易过户 和份 额配 对转 换等 业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 华 宝医 疗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华宝 医疗A 份额 与华 宝医 疗B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 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 ;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 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30 日 内退 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 )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华 宝医疗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申 购、 赎回 价格 、 华宝 医疗A份 额与 华 宝医疗B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 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 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 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2 )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华宝 医疗份 额、 华宝 医疗A 份额与 华宝 医疗B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独 立进 行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在 其 对应的 份额 类别 内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终止华 宝医 疗A 份额 与华 宝 医疗B 份额 的运 作; 11) 终止华 宝医 疗A 份额 与华 宝 医疗B 份额 上市 ,但 因基 金 不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 圳证券 交 易所终 止上 市的 除外 ; 12)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3)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华宝 医疗 份额、 华宝 医疗A 份额 、 华 宝 医疗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10% 以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4)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5)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在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或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发 生变 动而 必须对《基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金合同 》进 行修 改; 5)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与标 的指 数许可 方所 签订 的指 数使 用许可 协议 调整 本基 金的 指数许 可 使 用费; 6) 若将来 本基 金管 理人 推出 同一标 的指 数的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ETF) ,则 基金管 理 人 可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使本 基金采 取ETF 联 接基 金模 式 进行运 作并 相应 修改 《基 金合同 》 ; 7) 对《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重大 变 化; 8)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并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华 宝 医疗份 额、 华宝 医疗A份 额 、华宝 医疗B份 额各 自 基 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华宝医 疗份 额、 华宝 医疗A 份额、 华宝 医疗B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10% 以上 (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5)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华 宝 医疗份 额、 华宝 医疗A份 额 、华宝 医疗B份 额各 自 基 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 持有 华宝 医疗 份额 、 华 宝医疗A份 额、 华 宝医 疗B 份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 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寄 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和 监管 机 构 允 许的 其 他 方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 华宝医 疗 份 额、华 宝医 疗A 份额 、华 宝 医疗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华宝医 疗份 额、 华 宝医疗A份 额、 华宝 医疗B 份额各 自 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华宝 医疗 份额 、 华宝 医疗A份 额、 华 宝医 疗B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华宝 医疗 份额 、华 宝医疗A份 额、 华宝 医疗B 份额各 自基 金总 份 额 的二分 之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华 宝医 疗份额 、华 宝医 疗A 份额 、 华宝医 疗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应不 少于 本基 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华 宝医 疗份 额、华 宝医 疗A 份额 、华 宝 医疗B 份额 各自 基金 总份 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 分之 一 ) 。 (2 )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系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 决事 项 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 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华宝 医疗份 额、 华宝 医疗A份 额 、华宝 医疗B 份 额各 自 基 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华宝医 疗份 额、 华 宝医疗A份 额、 华宝 医疗B 份额各 自 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华 宝 医 疗 份额、 华宝 医疗A 份额、 华 宝医疗B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小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华 宝医 疗份额 、 华 宝医 疗A 份额、 华宝 医疗B份 额各 自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 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华宝 医疗 份额 、 华宝 医疗A份 额、 华 宝医疗B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 4) 上述第3)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 理 人,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本基 金 采 用其 他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 式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会 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会 和 通 讯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 行。 (4)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 以 采用其 他非 书面 方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5 个工 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华宝医 疗份 额、 华宝 医疗A 份额、 华宝 医疗B份 额在 其 对应的 份额 类 别内 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华宝 医疗 份额、 华宝 医疗A份 额、 华 宝医疗B份 额各 自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通 过方 为 有 效;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 华 宝医 疗份额 、 华 宝医 疗A 份额 、 华宝医 疗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 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 基金 合 同》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的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9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过 后生效 , 并自决 议生 效 后 两日内 在指 定 媒 介公告 , 并在决 议生 效 后5日 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 分 别计 算华 宝医 疗份额 、华 宝医 疗A 份额 、 华宝医 疗B 份额 各自 的应计 分配 比例 ,并 据此 对华宝 医疗 份额 、华 宝医 疗A份 额、 华宝 医疗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按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 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则 任何 一 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 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四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成立时间 :2003 年3 月7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 金 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 行 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险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汇汇 款 ; 外汇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信 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信 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律 许可 的一 切 银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行业务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 行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 监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中证 医疗指 数成 份股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股票 库、 债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资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 小 板、创 业板 和其 他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资 产支持 证券 、权 证、 股 指 期货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 符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 规 定)。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90% , 投 资于中 证医 疗指 数成 份股 及其备 选成 份 股 的市值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的80%;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 应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90% , 投资于 中证 医疗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 份股的 市值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80%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9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10)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11)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金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2)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40% ; 13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 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①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10%; ②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100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③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④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⑤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4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6个 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 2 、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 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4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 议的规 定,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 同》 、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有 效期内,在 不违反公 平、合理 原则以 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 人遵守 相关法律 法 规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 期 货结算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 产、未 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 理 由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包 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内 聘 请 具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基 金 银 行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 印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上 述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更 过程 中,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相 关资 料。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用 于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 基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投资 所涉 及的 资 金 结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 的 规 定。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行 报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基 金 托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收 到合同 正本 后 30 日 内将 一 份正本 的原 件提 交 给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 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自 保管 至 少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本 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按照 《基 金合 同》中 份额 净值 计算 规则 分别计 算华 宝医 疗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华宝 医疗 A 份额 和华 宝医疗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华宝 医疗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华宝 医疗 A 份额 和 华宝 医疗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均精 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算 业务 指引 》及 其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 结 束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 华宝 医疗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华宝医疗 A 份 额和 华宝 医疗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并 在盖 章后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净 值计 算结 果 进 行复核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外 公布 。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所 造成 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4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 协商和 纠正 。 5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 ( 参考 ) 净 值小 数点后 四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的 0.25%时,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 基金份 额 (参 考 ) 净 值的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 按其规 定处 理。 6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此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 该 损失不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担 部分 未正 确 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 额 的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或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等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8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达 成一 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将相 关 情 况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 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相关 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基 金托 管人 应 对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给 予补 偿。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 但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内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其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 五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者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机构 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投资 者的需 要 寄 送以 下资 料: 1 、认购 确 认书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认购 的 , 基 金管理 人将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经定制了 电子 对 账单服 务的 投资 者 提 供电 子版认 购确 认书 。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 要获取 纸质 认购 确 认 书,可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 客 服电话400-700-5588 (免 长途话 费) 、021-38924558 ,按“0” 转人 工服 务,提 供姓 名、 开户 证件 号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 址、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 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免费 邮寄 纸质 认购 确认 书 。 2 、基金 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 束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 了电 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供 电子 对账 单。 如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要获 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单 ,可 拨打 我 公 司客服 电话400-700-5588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 , 按“0” 转人 工服 务 ,提供 姓名 、开 户 证件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址 、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免费 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3 、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即 投资 者 可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 采 用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 购基 金份额 。定 期定 额投 资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具 体实施 时间 和业 务 规 则将在 本基 金开 放申 购赎 回后公 告。 ( 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 金管理 人 的网站(www.fsfund.com )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网上 资 讯服务 。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 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 该电 话 可转人 工座 席。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七)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 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 资者 还可 以 通 过销 售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八 )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在任何 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内容 , 请 通 过上 述方 式 联系本 基金 管理 人。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六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暂无。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 七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 八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者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华 宝兴业 中证 医疗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注册 的 文件 (二) 《 华 宝兴 业 中 证医 疗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 华 宝兴 业 中 证医 疗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5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