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安创新(040001)

华安创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华 安 创新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 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基 金类 型:契 约型 开放式 二〇一 五年 五月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重 要提 示 华安创 新证 券投 资基 金经 中国证 监会 2001 年 8 月 15 日证 监基金 字[2001]33 号文件 《关于 同意 华安 创新 证券 投资基 金设 立的 批复 》批 准发起 设立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自 2001 年 9 月21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作 出 实 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需 充 分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并 承担 基 金 投 资 中出 现 的 各 类风 险 , 包 括: 因 整 体 政 治 、经 济 、 社 会等 环 境 因 素 对证 券 价 格 产生 影 响 而 形 成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性 风 险 , 由于 基 金 投 资 人连 续 大 量 赎回 基 金 产 生 的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施 过 程 中 产生 的 基 金 管 理风 险 , 本 基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投资 者 在 进 行投 资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律 文 件 , 了解 基 金 的 风 险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 的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经验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 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 为2015 年3 月21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4 年12 月 31 日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7 七.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与 质押 ..................................................................................... 56 八.基 金的 转托 管 ..................................................................................................................... 58 九 .基 金的 投资 ......................................................................................................................... 59 十.基 金的 业绩 ......................................................................................................................... 66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8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2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3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5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6 十七. 风险 揭示 ......................................................................................................................... 78 十八.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与清 算 ......................................................................................... 80 十九.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摘要 ............................................................................................. 8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9 二十一 .对 基金 投资 人 的 服务 ................................................................................................. 94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8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 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0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1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及其 配 套 管 理 办 法等 有 关 法 律法 规 以 及 《 华安 创 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责 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募 说 明 书 所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没 有 委 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 的 法律 文 件 。 基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 成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当 事人 ,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明 其 对 《 基 金 合同 》 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并 按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享有 权 利 、 承 担 义务 。 基 金 投资 人 欲 了 解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 细查 阅 《 基 金合 同》。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 指 《 华 安 创 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对 其 的 持 续 更新 本合同、《基金合 同》: 指 《 华 安 创 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修 订 和补充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设 立的华 安创 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发 起人 :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 依 据 有 关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理机 构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指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它 符 合 条 件 的 代 为 办 理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投资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存续期 限: 指基金 成立 并存 续的 不定 期之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日常 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日常申 购: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出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请 求 日常赎 回: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请 求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旗 下 某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本基金 份额 情况 的凭 证 交易账 户: 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所 持 有 的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及 其 变 化 情 况 的 账户 转托管 : 指 投 资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 所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指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系列 服务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分公司 和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它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发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 .注 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二 期 31 、32 层 3 .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4 .法 定代 表人 :朱 学华 5 .办 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二 期 31 、32 层 6 .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7 .联 系人 :王艳 8 .注 册资 本:15,000 万 元人民 币 9 .股 权结 构 :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持股 20% 、 上 海 国 际 信 托有 限 公 司 持 股 20% 、 上 海工 业 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持 股 20% 、上 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持 股 20% 、 国泰 君安投 资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持股 2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1) 董事 会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 历。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党委书记、副董事 长、 副总经理 并 兼 任 海 际 大和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董 事长 , 现 任 华安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董 事长 、 法 定 代表 人,党 总支 书记 ,同 时代 行公司 总经 理职 务。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 学历 。历任上海市经济委 员会 信息中心副主任、主 任 ,上 海 市 工 业 投 资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上 海 工业 投 资 ( 集团 )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党委 副 书 记 。现 任上海 工业 投资 (集 团)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法定 代表人 )、 总裁 、党 委书 记。 马 名 驹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历 任 凤 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 上 海 东 方上 市 企 业 博览 中 心 副 总 经理 。 现 任 锦江 国 际 (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兼 计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及金 融 事 业 部总 经 理 、 上 海锦 江 国 际 投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兼总 经 理 、 锦江 麦 德 龙 现 购 自运 有 限 公 司副 董 事 长 、 长江 养 老 保 险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 史 带财 产 保 险 股份 有限公 司监事 、 上海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董 鑑 华 先 生 , 大 学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上 海 市 审 计 局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科 员 、 副 处 长、处 长, 上海 市审 计局 财政审 计处 处长 ,现 任上 海电气 (集 团) 总公 司财 务总监 。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 历, 高级经济师。历任建 设银 行总行投资部职员, 国泰 证券有限 公 司 北 京 办 事处 副 主 任 、发 行 二 部 副 总经 理 、 债 券部 总 经 理 , 国泰 君 安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债 券 业 务 一 部总 经 理 、 固定 收 益 证 券 总部 总 经 理 、固 定 收 益 证 券总 部 总 监 、总 裁 助 理 ,现 任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独立董 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 学历 ,教授。历任全国政 协委 员,政协经济委员会 委员 ,北京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教授 , 博 士 生导 师 , 北 京 市、 云 南 省 、吉 林 省 、 成 都市 、 武 汉 市等 省 市 专 家顾 问,北 京市 场经 济研 究所 所长, 《经 济界 》杂 志社 社长、 主编 。 吴 伯 庆 先 生 , 大 学 学 历 , 一 级 律 师 , 曾 被 评 为 上 海 市 优 秀 律 师 与 上 海 市 十 佳 法 律 顾 问 。 历 任 上 海市 城 市 建 设局 秘 书 科 长 、上 海 市 第 一律 师 事 务 所 副主 任 、 上 海市 金 茂 律 师事 务 所 主 任 、 上海 市 律 师 协会 副 会 长 。 现任 上 海 市 金茂 律 师 事 务 所高 级 合 伙 人、 上 海 仲 裁委 员会仲 裁员 、上 海市 律师 协会顾 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 学历 ,教授。现任上海国 家会 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 任、 教授、博 士 生 导 师 , 中国 工 业 经 济学 会 副 会 长 ,财 政 部 会 计准 则 委 员 会 咨询 专 家 , 财政 部 企 业 内部 控 制 标 准 委 员会 委 员 , 香港 中 文 大 学 名誉 教 授 , 复旦 大 学 管 理 学院 兼 职 教 授,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享 受国务 院政 府津 贴。 (2) 监事 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 博士 。历任上海证管办机 构处 副处长,中国证监会 上海 监管局机 构 监 管 一 处 处长 、 上 市 公司 监 管 一 处 处长 , 长 城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副 总 经 理、 党 委 委 员、 纪 委 书 记 、 合规 总 监 , 现任 国 泰 君 安 证券 总 裁 助 理、 投 行 业 务 委员 会 副 总 裁、 华 安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 历, 经济师。历任上海国 际信 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 项目 经理、资 产 信 托 总 部 实业 投 资 部 副经 理 、 资 产 管理 总 部 副 科长 、 科 长 , 现任 上 海 国 际信 托 有 限 公司 投资管 理总 部高 级经 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 历, 会计师。历任上海市 有色 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 员、 外经处会 计主管, 英国 SONOFEC 公 司(长驻 伦敦 )业务 经理 ,上海有 色金 属总公 司房 产公司财 务部 经 理 、 办 公 室主 任 , 上 海工 业 投 资 ( 集团 ) 有 限 公司 财 务 部 业 务主 管 、 副 经理 , 现 任 上海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工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李 梅 清 女 士 , 大 专 学 历 , 会 计 师 。 历 任 上 海 新 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上 海 新 亚( 集 团 ) 有限 公 司 财 务 部副 经 理 , 锦江 国 际 ( 集 团) 有 限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副 经理及上市公 司 部 副 经 理, 上 海 锦 江 国际 投 资 管 理有 限 公 司 财 务总 监 、 金 融事 业 部 财 务总 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 历, 经济师。历任建行上 海市 分行团委书记、直属 党委 书记,建 行 宝 山 宝 钢 支 行 副 行 长 , 建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国 泰 证 券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专 职党 委 副 书 记兼 行 政 管 理 部总 经 理 , 公司 专 职 党 委 副书 记 兼 上 海营 业 总 部 总经 理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专 职 董 事 、 党 委 办 公 室 主 任 、 机 关 党 委 书 记 ,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工 会 主 席 , 国 泰 君 安投 资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国 泰 君安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党委 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 历。 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 人口 与发展 研 究 所 工 作 ,历 任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综 合 管 理 部总 经 理 、 电 子商 务 部 总 经理 、 上 海 营 销总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诸 慧 女 士 , 研 究 生 学 历 , 经 济 师 。 历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高 级 监 察 员,集 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集 中交 易部 总监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 历。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党委书记、副董事 长、 副总经理 并 兼 任 海 际 大和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董 事长 , 现 任 华安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董 事长 、 法 定 代表 人、党 总支 书记 ,同 时代 行公司 总经 理职 务。 秦军先生 ,研 究生学 历,15 年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 ,曾任中 国航 空工业 规划 设计研 究 院 建 设 监 理 部总 经 理 助 理, 中 合 资 产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北 京 分 公司 总 经 理 ,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章 国 富 先 生 ,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27 年 经 济 、 金 融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副 教 授 、 硕 士 生 导师 , 上 海 大华 会 计 师 事 务所 会 计 师 、中 国 诚 信 证 券评 估 有 限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副 总 经 理 、 上海 华 虹 ( 集团 ) 有 限 公 司财 务 部 副 部长 ( 主 持 工 作) 、 上 海 信虹 投 资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兼 上 海 新鑫 投 资 有 限 公司 财 务 总 监、 华 安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督 察 长 ,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 童威先生 ,博 士研究 生学 历,13 年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曾 任上 海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研 究 发 展 中 心部 门 总 经 理, 上 海 国 际 集团 有 限 公 司研 究 发 展 总 部副 总 经 理 (主 持 工 作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上 海 国际 集 团 有 限 公司 战 略 发 展总 部 总 经 理, 自2014 年12 月 起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薛珍女士 ,研 究生学 历,14 年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 ,曾任华 东政 法大学 副教 授,中 国 证 监 会 上 海 证管 办 机 构 处副 处 长 , 中 国证 监 会 上 海监 管 局 信 息 调研 处 处 长 ,中 国 证 监 会上 海监管 局法 制工 作处 处长 ,现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长 。 2 .基 金经 理介 绍 杨鑫鑫 先生 , 硕 士研 究生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6 年基金 行业 从业 资格 。2008 年 7 月 应 届 进 入 华 安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 先 后担 任 研 究 发展 部 行 业 研 究员 、 基 金 投资 部 基 金 经理 助理。2013 年 6 月起 担任 华安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 担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尚志民 先生 ,2001 年 9 月20 日 —2003 年9 月18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耀军 先生 ,2001 年 9 月20 日 —2003 年9 月18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孙正女 士,2001 年9 月 20 日—2004 年2 月5 日担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刘新勇 先生 ,2003 年 9 月18 日至 2009 年3 月27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汪光成 先生 ,2009 年 3 月27 日至 2013 年10 月29 日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李冠宇 先生 ,2013 年 10 月29 日至2014 年 12 月30 日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3 .本 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 策制度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朱学华 先生 ,董 事长 、党 总支书 记、 代行 公司 总经 理职务 翁启森 先生 ,基 金投 资部 兼全球 投资 部高 级总 监、 基金经 理 杨


明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高级总 监 许之彦 先生 ,指 数投 资部 高级总 监 贺


涛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监 、基 金经 理 陈俏宇 女士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监 、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4 、业 务人 员的 准备 情况 :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 296 人 (含香 港公 司) ,主 要来 自国内 外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 构,其 中 89% 以 上 具有 三 年 证 券业 或 五 年 金 融 业 从业 经 历, 具 有 丰 富 的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实 际 操 作 经 验。 所 有 上 述人 员 在 最 近 三年 内 均 未 受到 所 在 单 位 及有 关 管 理 部门 的 处 罚 。公 司业务 由投 资与 研究 、营 销、后 台支 持等 三个 业务 板块组 成。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券 监 督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现行有 效的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法律 法规 的行 为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建 立健 全并严格 遵守 内部控 制制 度,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违 反 《基金 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 取信 于市场、取信于社会 为宗 旨,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 , 严 格 遵 守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 发 布 的 监管 规 定 , 不 断更 新 投 资 理念 , 规 范 基金 运作。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 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全 体人员,并涵盖到决 策、 执行、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 手段 和方法,建立合理的 内部 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 、其他资 产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 体系 是一个权责分明、分 工明 确的组织结构,以实 现对 公司从决 策层 到 管理 层、 操作 层的 全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包 括以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董事 会对 公 司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有 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2)监 事会: 监事会 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 章程对 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 、董事 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督 察长: 督察长 对董 事会直接 负责 。对公 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 活动进 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合 规与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合规 与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是为加 强公 司在业 务运 作过程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而成 立 的 非 常设 机 构 , 以 召开 例 会 形 式开 展 工 作 , 向公 司 总 经 理负 责 。 主 要职 责是定 期和 不定 期审 议公 司合规 报告 、风 险管 理报 告以及 其他 风险 控制 重大 事项。 (5)合 规监察 稽核部 :合 规监察稽 核部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合 规 性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6)各 业务部 门:内 部控 制是每一 个业 务部门 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 本的职 责。 各部门 的 主 管 在 权 限 范围 内 , 对 其负 责 的 业 务 进行 检 查 监 督和 风 险 控 制 。各 位 员 工 根据 国 家 法 律法 规、公 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和 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公 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各项 基本 管理制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应 当 明 确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 险控 制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 披露 制度、监 察 稽 核 制 度 、信 息 技 术 管理 制 度 、 公 司财 务 制 度 、资 料 档 案 管 理制 度 、 业 绩评 估 考 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五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 部控 制的基础,包括公司 治理 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 体系 。公司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又包 括 公 司 的经 营 理 念 和 内控 文 化 、 内部 控 制 的 组 织体 系 、 内 部控 制 的 制 度体 系、员 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内 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 过不 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 员工 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 控制 意识,致 力 于 从 公 司 文化 、 组 织 结构 、 管 理 制 度等 方 面 营 造良 好 的 控 制 环境 氛 围 , 使风 险 意 识 贯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门 、 各 个 岗位 和 各 个 业 务环 节 。 逐 步完 善 了 公 司 治理 结 构 、 加强 了 公 司 内部 合规控 制建 设, 建立 了公 司内部 控制 体系 。 (2) 风险 评估 公 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 务流程、经营运作活 动进 行分析、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按 重 要 性排 序 , 找 出 风险 分 布 点 ,分 析 其 发 生 的可 能 性 及 对目 标 的 影 响程 度 , 评 估 目 前的 控 制 程 度和 风 险 高 低 ,找 出 引 致 风险 产 生 的 原 因, 采 取 定 性定 量 的 手 段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高 低 和 危 害程 度 。 在 风 险评 估 后 , 确定 应 进 一 步 采取 的 对 应 措施 , 对 内 部控 制制度 、规 则、 公司 政策 等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并监 督各个 环节 的改 进实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 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修 订的 过程中,也得到了一 贯的 实施。主 要包括 :组 织结 构控 制、 操作控 制、 会计 控制 。 ① 组 织结 构控 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 体现 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 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 制衡 的原则。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基 金 运 作、 市 场 营 销 等业 务 部 门 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工 , 各 部 门的 操 作 相 互独 立、相 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严 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 为基 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 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 理分 工、职责 明 确 , 对 不 相容 的 职 务 、岗 位 分 离 设 置, 使 不 同 的岗 位 之 间 形 成一 种 相 互 检查 、 相 互 制约 的关系 ,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生 的风 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 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 第二 道防线:公司在相关 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建 立 标准 化 的 业 务操 作 流 程 、 重要 业 务 处 理表 单 传 递 及 信息 沟 通 制 度, 后 续 部 门及 岗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 合 规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部 门 、 各 岗 位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② 操 作控 制 公 司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如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 度 、 监察 稽 核 制 度、 信 息 技 术 管理 制 度 、 资料 档 案 管 理制 度 、 业 绩 评 估考 核 制 度 和紧 急 应 变 制 度等 , 控 制 日常 运 作 和 经 营中 的 风 险 。公 司 各 业 务部 门在实 际操 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 公司 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 账管 理 , 独 立 核 算 ; 公司 会计 核 算 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在 业 务 规 范、 人 员 岗 位 和办 公 区 域 上严 格 分 开 。 公司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设立 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保 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完 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 主要 包括:复核、对账制 度; 凭证、资料管理制度 ;会 计账务的 组 织 和 处 理 制度 。 运 用 会计 核 算 与 账 务系 统 , 准 确计 算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采 取科 学 、 明 确的 资产估 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 沟通 ,有效地达成自下而 上的 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 馈, 公司采取 以下措 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 化信 息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系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交 流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各 级 管理 人 员 和 员工 可 以 充 分 了解 与 其 职 责相 关 的 信 息 ,保 证 信 息 及时 送 达 适 当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 告制 度,包括定期报告和 不定 期报告制度。按既定 的报 告路线和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报告频 率, 在适 当的 时间 向适当 的内 部人 员和 外部 机构进 行报 告。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 部控 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 运行 有效性的过程,对控 制环 境、控制 活动等 进行 持续 的检 验和 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 常监 督工作,促使公司员 工积 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 度,保证 制度的 有效 实施 。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 对各 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 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 检查 。检验其 是 否 符 合 设 计要 求 , 并 及时 地 充 实 和 完善 , 反 映 政策 法 规 、 市 场环 境 、 组 织调 整 等 因 素的 变化趋 势, 确保 内控 制度 的有效 性。 5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 关于 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 真实 、准确,并承诺公司 将根 据市场变 化和业 务发 展来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汤 嵩彥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 行之一 。 交通银 行先 后 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 香港 联 交所、 上交 所挂 牌上 市, 是中 国 2010 年上海世 博会 唯一的 商业 银行全球 合作 伙伴。 交通 银行连续 五年 跻身《 财富 》(FORTUNE) 世 界 500 强 , 营 业 收 入 排名 第 243 位 , 较 上 年 提升 83 位 ; 列 《 银 行 家》 杂 志 全 球 1,000 家 最大 银行 一级 资 本排名 第 23 位, 较上 年提 升 7 位。2014 年 荣获 《首 席财务 官》 杂 志评选的 “最 佳资产 托管 奖”。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交 通银行 资产 总额达到 人民 币 6.21 万亿 元 , 实现 净利 润 人民 币 515.22 亿元 。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 托 管部 。 现 有 员 工 具 有 多年 基金 、 证 券 和 银 行 的 从业 经验 , 具备 基金从业资格 ,以及 经 济师 、 会 计 师 、工 程 师 和 律师 等 中高级专业 技 术 职 称, 员 工 的 学历 层 次 较 高 , 专业 分 布 合 理, 职 业 技 能 优良 , 职 业 道德 素 质 过 硬 ,是 一 支 诚 实勤 勉 、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 行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 本行 副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行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长。牛先 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财 经大 学金融 系, 获学士学 位,1997 年毕业 于哈尔滨 工业 大学管 理学 院技 术经 济专 业,获 硕士 学位 ,1999 年 享受国 务院 颁发 的政 府特 殊津贴 。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 任本行副 董事长 、执行 董 事,2013 年 10 月 起任本 行行长 ;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 国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中 央汇 金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执行 董事 、总 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 本行执 行董 事、 副行 长;2004 年 9 月 至2005 年8 月任 本行 副行 长;2004 年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本行 董事 、行 长 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 本行 行长助 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本 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行 长、 行 长,南 宁分 行行 长, 广州 分行行 长。 彭先 生 1986 年 于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获经济 学硕 士 学位。 钱 文挥 先生 ,执 行董 事、 副行长 。 钱先生 2007 年 8 月起 任 本行执 行董 事、 副行 长,2004 年 10 月至 2007 年 8 月任本 行 副行长 (其 中: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1 月兼 任本 行上海 分行 行长 )。 钱先 生 1998 年于 上海财 经大 学获 工商 管理 硕士学 位。 刘树军 先生 ,资 产托 管部 总经理 。 刘先 生 2012 年 5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2011 年 10 月起 任本 行资 产托 管部副 总经理,2011 年 10 月 前 历任中国 农业 银行长 春分 行办公室 主任 、农行 总行 办公室正 处级 秘 书 , 农 行 总行 信 贷 部 工业 信 贷 处 处 长, 农 行 总 行托 管 部 及 养 老金 中 心 副 总经 理 , 本 行内 蒙 古分 行副 行长 。刘 先生 管理学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2014 年 四季 度末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116 只。 此外 ,还 托管 了全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保 险 资 产 、 企 业 年 金 、QFII 、QDII 、 信 托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计 划 、 ABS 、 产业 基金 、专 户理 财 等 12 类产 品。 (四) 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 管理 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保 证资产托 管 部 业 务 规 章的 健 全 和 各项 规 章 的 贯 彻执 行 , 通 过对 各 种 风 险 的梳 理 、 评 估、 监 控 , 有效 地实现 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和 管 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行 ,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1)全 面性原 则:通 过各 个处室自 我监 控和专 门内 控处室的 风险 监控的 内部 控制机 制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建 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机 制。 (2)独 立性原 则:交 通银 行资产托 管部 独立负 责受 托基金资 产的 保管, 保证 基金资 产 与 交 通 银 行 的 自 有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受 托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3)制 衡性原 则:贯 彻适 当授权、 相互 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 结构 的设置 上确 保各处 室 和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 制, 并通 过有 效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4)有 效性原 则:在 岗位 、处室和 内控 处室三 级内 控管理模 式的 基础上 ,形 成科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决 策 机 制 、执 行 机 制 和 监督 机 制 , 通过 行 之 有 效 的控 制 流 程 、控 制 措 施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保障 内控管 理的 有效 执行 。 (5)效 益性原 则:内 部控 制与基金 托管 规模、 业务 范围和业 务运 作环节 的风 险控制 要 求相适 应,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成 本,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 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 基金 托 管 人 制 定 了 一 整 套严 密 、 高 效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 管理 规章制度 , 确保 基 金 托 管业 务 运 行 的规 范 、 安 全 、 高效 , 包括《交 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业 务 管理 暂 行 办 法 》、 《 交 通 银行 资 产 托 管部 业 务 风 险 管 理暂 行 办 法 》、 《 交 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项 目 开 发 管 理办 法 》 、 《交 通 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露 制 度 》 、《 交 通 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保密 工 作 制 度 》、 《 交 通 银行 资 产 托 管业 务 从 业 人 员 守则 》 、 《 交通 银 行 资 产 托管 部 业 务 资料 管 理 制 度 》 等 , 并 根 据市 场 变 化 和基 金 业 务 的 发 展不 断 加 以 完善 。 做 到 业 务分 工 合 理 ,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 立 , 业 务管 理 制 度 化, 核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 管理 ,有关 信息 披露 由专 人负 责。


基金托管 人 通 过 基 金托 管业 务 各 环 节 风 险 的 事前 揭示 、 事 中 控 制 和 事 后稽 核的 动 态 管 理 过 程 来 实 施内 部 风 险 控制 , 为 了 保 障内 控 管 理 的有 效 执 行 , 聘请 国 际 著 名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控 制评 审。 (五)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有关 证券法规 的 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基 金 资 产的 投 资 组 合 比例 、 基 金 资产 的 核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基 金管 理 人 报 酬 的计 提 和 支 付、 基 金 托 管 人报 酬 的 计 提和 支 付 、 基金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的申购 资 金 的到 账 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 等 行 为 的 合法 性 、 合 规性 进 行 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违反《证券投资 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行 为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通 知后 及 时 核 对 确认 并 进 行 调整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及时 纠 正 的 ,基 金托管 人须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六) 其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人民 银 行 、 中国 证 监 会 、 中国 银 监 会 及其 他 有 关 机 关的 处 罚 。 负责 基 金 托 管业 务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在 基金 管理公 司无 兼职 的情 况。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直销机 构 : (1)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 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993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张彤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 88 号 长安 国际 中心A 座706 室 电话: (029 )87651811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 史 小光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 19 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彤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 59 号财 富中 心E 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 (010 )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话: (0086 )010-66596688 传真: (86 )10-665945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 (0591 )87824863 传真: (0591 )878426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6713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崎 电话:010-68946790 传真:010-6846679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国 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 (010 )66419824 网址:www.psbc.com (12)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电话: (010 )85239938 传真: (010 )85239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 一飞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传真: (020 )873107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电 话: (0755 )82080387 传真号 码: (0755 )8208038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7)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 胡 平西 电话:0086-21-38576666 传真:0086-21-50105080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8)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 (0571 )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 )876598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www.czbank.com (19)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0769)22102097 传真:(0769)2211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临沂 市 兰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进 电话: (0539)78777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1)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电话: (0577 )889999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2)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2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3)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新华 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客户服 务电 话: (0991 )96518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www.uccb.com.cn (24)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郭志 文 电话: (0451 )86779999 传真: (0451 )8677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5537 或 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5)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11410 传真:0411-823114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公司网 址:www.bankofdl.com (26)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广州 大道 北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路30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电话:020-37598339 传真:020-3759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广州 )或400-83-96699 (全 国) 网址:www.gzcb.com.cn (27)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庄 永辉 电话: (0535 )6691333 传真: (0535 )669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8)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 (0579 )85337702 传真: (0579 )853377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 )96527 或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2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0)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 (0755 )82130833-2181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511 传真: (0755 )82943237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3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天河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 广州 市 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5、18-19、36、38-39 、41-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34) 中信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 (010 )84864818 传真: (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3835383 网址:www.cs.ecitic.com (3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634104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 或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37)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编 :200031)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4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8)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民 生 路 1199 弄 证 大五道 口


广场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9)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4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电话: (023 )63786488 传真: (023 )637860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2)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解放 东 路29 号迪 凯 银座 22 、23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解放 东 路29 号迪 凯 银座 22 、23 楼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电 话:95548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43)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点: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4)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18、19 楼 全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18、19 楼 全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37865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5)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18 号安 徽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电话: (0551 )220711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4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春 峰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ewww.com.cn (47)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25 )844577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8)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A 座 26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电 话: (0351 )8686703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 电 话:95573 网址: www.sxzq.net 或www.i618.com (49)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026 传真: (0532 )85022026 客户服务 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0)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555835 网址:www.dxzy.net.cn (51)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 星阳 路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5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32 、36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4) 方正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 芙 蓉区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 (0731 )85832343 传真: (0731 )85832342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5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68816000-1876 传真: (021 )6881500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57)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 电 话: (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58)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 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东 北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电话: (0431)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客户服 务 电 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9)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龚 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60)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 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7-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 务 电 话: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61)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荣超 大 厦4036 号16-2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荣超 大 厦4036 号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62)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 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 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 )5161666 传真: (0551 )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 96518 网址:www.hazq.com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63) 国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春 梅 电话: (0771 )5539262 传真: (0771 )553903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0;0771-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64)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 财富中 心 26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电话: (0731 )4403343 传真: (0731 )440343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65)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66)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 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户服 务电 话: (0371 )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67)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644820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8) 东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 (021 )50586660-8636 传真: (021 )50586660-861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9)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39、40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888355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70)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 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 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庞 介民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 )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71)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 小普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电话: (0791 )6289771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72)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电 话: (010 )88085858 传真号 码: (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73)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74)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32 3000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75)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 大厦20 楼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 大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 (0755 )25832583 传真: (0755 )2583171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1888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6)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77)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曹 杨 路510 号 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 建国 际中心 ”2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文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78)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 (029 )874061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79)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 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80)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 )4890100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81)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学 东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2)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程 宜荪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7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3)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84)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 09 号新 世界 中心2 9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 09 号新 世界 中心2 9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扬录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5)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电话: (0871 )3577930 传真: (0871 )3578827 客户服 务电 话: (0871 )6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86)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 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 呼 和浩 特 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 (0471 )6292587


传真: (0471 )6292477 客户服 务电 话: 无 网址:www.rxzq.com.cn (87)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 82336863 传真:(0451) 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88)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 (028 )86690125 传真: (028 )86690126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89)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021 )50122107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90)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2 )5163588 网址:www.xmzq.cn (91)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钱华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2878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92)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 十 一、 二十九 、 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电话: (0755 )83007041


83007166 传真: (0755 )83007034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93)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94) 天风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 武 昌区 中南路99号 武汉 保利 广场A 座37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95)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号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 马 功勋 电话: (024 )23266917 传真: (024 )232556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96)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 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 厦 38 、 39 层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 厦 38 、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电话: (0411 )39673301 传真: (0411 )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97)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联系人 :林 爽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或jijin.txsec.com (98)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汝军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99)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区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 (0571 )87901053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100) 财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 桥西 区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 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电话: (0311 )86028442 传真: (0311 )660062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101) 民生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 8号 民生 金融中 心A 座 16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 8号 民生 金融中 心A 座 16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电话: (010 )85120190 传真: (010 )85120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102)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公司网 站:www.shhxzq.com (103)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服电 话:0571-96336 网址:www.ctsec.com (104)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105)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东方 财富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106)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7)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东 码头 园区C 栋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08)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跃 伟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com.cn (109)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峥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0)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om (111)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1 幢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瑶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12)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招弟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113)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14)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 3 路 55 号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 西 面一 层大 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 3 路 55 号 广播 电 视新闻 中心 三 、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客服电 话:95564 、4008888929 网址:www.lxzq.com.cn (115)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8 号 保利 广场E 座18F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116)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客服电 话:


95162 公司网 站: www.cifco.net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117)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操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公司网 站:http://t.jrj.com (118)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罗 细安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公司网 站: www.zcvc.com.cn (119)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2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长伟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公司网 站:http://tpyzq.com (二)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8 号 ,上 海国 金中心 二 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学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秦 悦民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 大 厦 6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傅 琛慧 经办会 计师 :汪 棣、 傅琛 慧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六.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法律 法规 禁止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除外 )。 (二)日常申购、赎 回与 转换的场所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 公司 设在北京、上海、广 州 、西 安 、 成 都 、 沈 阳 的业 务总 部 或 分 公司 以 及电 子交 易平 台。 (1)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 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993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张彤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 88 号 长安 国际 中心A 座706 室 电话: (029 )87651811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 史 小光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 19 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彤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 59 号财 富中 心E 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的 相关 描述 。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 括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基金 投资 者应当在 销 售 机 构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按 销售 机 构 约 定的 方 式 办 理 基金 的 申 购 、赎 回 与 转 换业 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 构, 并另行公告。销售机 构可 以根据情 况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三)日常申购、 赎 回与 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 .日常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的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的 交 易时 间 。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时 除外 。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均 须为开 放日 。 2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或交易 所交 易时间 更改 或实际情 况需 要,基 金管 理人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与转 换 时 间 进行 调 整 , 但 此项 调 整 不 应对 投 资 人 利 益造 成 实 质 影响 并 应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实 施 日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四)日常申购、赎 回与 转换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与转 换价格 以申 请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与 转换 与份 额申 请;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 认)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的当 日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 5. 当日 的申购 、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不得撤 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响 投资人实际利益的前 提下 调整上述 原则,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在 新规则开 始实 施 3 个工作 日前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日常申购、赎 回与 转换的程序 1 .日 常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 基金 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的 申 请 。 投 资人 在 申 购 本基 金 时 须 按 销售 机 构 规 定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 金 ,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时 , 其 在 销售 机 构 ( 网 点) 必 须 有 足够 可 用 的 基 金份 额 , 且 投资 人 在 提 交基 金 转 换 申 请 时, 该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必 须 同时 销 售 转 换转 出 和 转 换 转入 基 金 , 否则 所 提 交 的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的申 请无 效而不 予成 交。 2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T 日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请 正常情况 下基 金注册 与过 户登记人 在 T+1 日 内为投 资人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人 在 T +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可向 基金 销售 网点 查询申 购、 赎 回与转 换的 成交 情况 。 3 .申 购、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申 购 款 项将 退 回 投 资 人账 户 。 投 资者 赎 回 申 请 成交 后 , 成 功赎 回 的 款 项将 在 T+7 个工 作日( 包括该 日)内支 付赎 回款项 。在 发生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数额约定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1)投 资者( 包括机 构和 个人)申 购基 金,以 金额 为基准, 单笔 购买金 额不 低于人 民 币 100 元 ; 各 代 销 机 构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情 况 调 整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和 最 低 追 加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 投 资 者 将当 期 分 配 的基 金 收 益 转 购基 金 份 额 时, 不 受 最 低 申购 金 额 的 限制 ; 单 笔 转入 申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 低申 购金额 限制 。 (2) 投资 者可 多次 申购 , 但单一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可 以超 过 5 亿份 。 但由于 下述 原因 ,单 一投 资者持 有份 额可 以超 过 5 亿份: ① 因 非交 易过 户转 入、 基 金红利 转购 基金 份额 、基 金拆分 而导 致该 持有 份额 超过 5 亿 份; ② 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的其 他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可视 市场 情况 对以上 限制 进行 调整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申 请赎 回、 转换 基金 的 数额 赎回或转出时,以基 金份 额为基准。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 部分 或全部的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份 额赎 回或 转出 。单 笔赎回 或转 出不 得少 于 100 份, 基金 账户 中基 金份 额不 足 100 份 的,须 一次 性赎 回或 转出 。单笔 转入 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最 低申 购限 额限 制。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不损 害投资 人实 质利益的 前提 下,调 整申 购金额 和 赎回或转 出份 额的数 量限 制,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日 3 个工作 日前 至少在 一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申购 与转换 转入份 额的 处理方式 :申 购与转 换转 入的有效 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金 额 在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四舍 五入 ,保 留到 0.01 份 基金 份 额,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资 产。 5 .赎回 与转换 转出金 额的 处理方式 :赎 回与转 换转 出金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确认 份 额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四 舍五 入, 保留 到 0.01 元。 (七)申购 与赎回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1)投 资者选 择交纳 前端 申购费, 申购 费按申 购金 额采用比 例费 率。投 资人 在一天 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 心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金 , 包 括 全国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可 以 投资 基 金 的 地 方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 业 年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集 合 计 划 。如 将 来 出 现 经养 老 基 金 监管 部 门 认 可 的新 的 养 老 基金 类 型 , 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时 或 发 布 临时 公 告 将 其纳 入 养 老 金 客户 范 围 , 并按 规 定 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除 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 500 元。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示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0 ≤M<100 万 1.5% 100 万≤M <1000 万 1.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 申购费 ,申 购费 率按 持有 时间递 减,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期 限Y 后端申 购费 率 Y<1 年 1.80% 1 年 ≤Y <2 年 1.50% 2 年 ≤Y <3 年 1.20% 3 年 ≤Y <4 年 1.00%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4 年 ≤Y <5 年 0.50% Y≥5 年 0.00 注:一年 指 365 天 ,两年 为 730 天, 依此类 推。 (3 )本基金的申 购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资 产。 2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总 金 额 的 0.5% , 按 持 有 期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持有期 (Y ) 赎回费 率 Y <1 年 0.5% 1 年≤Y<2 年 0.3% 2 年≤Y<3 年 0.2% 3 年≤Y<4 年 0.1% Y ≥4 年 0 注:一 年 指365 天, 两年 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投资者 赎回 申 请 的确 认按 照先进 先出 原则 进行 处理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 在 扣 除 不 超 过 赎 回 总 金 额 的 0.1% 的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费 后,即当赎回费率大于 0.1% (不包括 0.1% ) 时 , 基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费 为 赎回 总 金 额 的 0.1% ; 当赎回 费率小 于或 等于 0.1% 时 ,基金 注册与 过户登记 费为 赎回费 用的 75%,余 额列 入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可视市 场情 况对上述 费率 进行调 整, 但申购费 率最 高不超 过 3 %,赎 回 费率最 高不 超 过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低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转 换费率, 调 低 后 的 申 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 和 转 换 费率 应 在 最 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中 列 示 。 如在 招 募 说 明书 或 任 何 一 份 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有 效 期 间上 述 费 率 如发 生 变 更 , 基金 管 理 人 最迟 应 于 新 的费 率实施 日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4 、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 期 地 开展 基 金 促 销活 动 。 在 基 金促 销 活 动 期间 ,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基 金赎 回费 率或 基金 转换费 率。 (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 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如 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前端申 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 其中 申 购金额 小 于 1000 万元 或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 其 中 申 购 金 额 大 于 1000 万 元(含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1000 万元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 对于 1000 万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适 用绝 对数额 的 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 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端申 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 币元 为单位,四舍五入, 保留 小数点后三位。申购 费用 以人民币 元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保 留小数 点后 二位 ;申 购份 数四舍 五入 ,保 留至 0.01 个基金 份额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如 果 投 资 者在 认 购/ 申购 时 选 择 交 纳 前 端 认购/ 申购 费 , 则 赎 回 金 额 的计 算方 式 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适 用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赎 回 费用 (2) 如果 投资 者在 申购 时选择 交纳 后端 申购 费, 则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 金 份额 净值 后端申购 费用 =赎回 份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后端申 购费 率÷(1+ 后端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后 端申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 币元 为单位,四舍五入, 保留 小数点后三位。赎回 费用 和支付金 额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四 舍五入 ,保 留小 数点 后二 位。 3 .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份 额×转 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 差 费按 转入 与 转 出 基 金 之 间 申购 费的 差 额 计 算 收 取 , 具体 计算 公 式 如 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 费-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0 ] , 即转 入基金 申购 费减 去转 出基 金申购 费, 如为 负数 则 取0 转入金 额 = 转 出金 额 — 基 金转换 申购 补差 费 转入份 额 = 转 入金 额 ?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 五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其中: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转 入 基 金 的 申购 费 =[ 转 出金额- 转 出 金额 ÷ (1 + 转入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 或 转入 基 金 固定收 费金 额 转 出 基 金 的 申购 费 =[ 转 出金额- 转 出 金额 ÷ (1 + 转出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 或转 出基金 固定收 费金 额 注 1 : 转 入 份 额 的 计算 结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误 差计 入 基 金 资产。 注 2: 本基 金暂 未开 通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4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T 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 ( 九)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1. 投资者 申购 基金成 功后 ,基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 在 T+1 工作 日自动 为投资 者记录 权 益并办理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手续,投 资者 于 T+2 工作 日起(含 该日 )起可 以赎 回或转出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2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在 T+1 工 作日 自动 为投 资 者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与过 户手续 。 3. 投 资者 转换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人 办 理转出 基 金 权 益 的 扣 除 以 及 转 入 基 金 的 权 益 登 记 并 同 时 办 理 相 关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于 T+2 工 作日 起( 含该 日) 起可以 赎回 或转 出该 转入 部分的 基金 份额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 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资 人 的 合 法权 益 , 并 最 迟于 开 始 实 施前 三 个 工 作 日在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赎回或转换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申请 : ① 不 可抗 力; ②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③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④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其 他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 ⑤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代理人 和注 册与过户 登记 人的技 术保 障或人 员 支持等 不充 分;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⑥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或转 换转 入的 申请 。 发生上述 ①到 ⑥项暂 停申 购或转换 转入 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公告 。 2 . 除 下 列 情 形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① 不 可抗 力; ②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 ③ 因市 场剧烈 波动或 其他 原因而出 现连 续巨额 赎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金 支付 出现困 难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 回 或转 换申 请; ④ 法律 、法规 、规章 允许 的其他情 形或 其他在 《基 金合同》 已载 明并获 中国 证监会 批 准的特 殊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将在当日立 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接受 的赎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能 支 付 的 ,可 支 付 部 分 按每 个 赎 回 申请 人 已 被 接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占 已 接 受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分 配 给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由 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况 制 定 相 应的 处 理 办 法 在在 后 续 开 放日 予 以 兑 付 。同 时 , 在 出现 上 述 第 ③款 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最 长不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 日,并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停赎回或转换转 出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或转 换转 出业务的 办理。 3. 发生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中未 予载明 的事 项,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 要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 的 , 报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 后 可 以 暂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 (十 一)巨额赎回的 认定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份 额 加 上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 额赎回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① 全 额赎 回: 按正 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② 部分顺延赎回:基金 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基金总份额 的 10 %, 而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回 申 请 , 应当 按 单 个 账 户赎 回 申 请 量占 赎 回 申 请总 量 的 比 例 , 确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 回 份 额 ;投 资 者 未 能赎 回 部 分 , 除投 资 者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明 确 作 出 不 参加 下 一 工 作日 赎 回 的 表 示外 , 自 动 转为 第 二 个 工 作日 赎 回 处 理。 转 入 第 二个 工 作 日 的 赎 回不 享 有 赎 回优 先 权 并 将 以第 二 个 工 作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准 进行 计 算 , 并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③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转出与基 金赎 回具有 相同 的优先级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决 定 全 额转 出 或 部 分 转出 , 并 且 对于 基 金 转 出 和基 金 赎 回 ,将 采 取 相 同的 比例确 认。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将不 予以 顺延。 ④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 生巨额赎 回并 部分顺 延赎 回或接受 部分 转换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在 三 个 工 作日 内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 告 ,以 通 知 有 关赎 回 或 转 换申 请人。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 日以 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 经 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十 二)其他暂停申 购、 赎回与转换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未予 载明 的事项,但基金管理 人有 正当理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基 金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 的 , 应 当报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十 三)重新开放申 购、 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一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 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公 告并 公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 回或转换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提 前 一个 工 作 日 在 至少 一 种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 购 、 赎 回 或 转换 公 告 , 并在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 回 或转 换 日 公 告 最近 一 个 工 作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 登暂停公 告一次。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放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时,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 媒体 上 连 续 刊 登基 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公 告并 在 重 新 开放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七.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 指不 采用申购、赎回等基 金交 易方式,将一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只 受理继承、捐赠、遗 赠、 自愿离婚、分家析产 、国 有资产无 偿 划 转 、 机 构合 并 或 分 立、 资 产 售 卖 、机 构 清 算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司 法 执 行等 情 况 下 的非 交 易 过 户 。 无论 在 上 述 何种 情 况 下 ,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 合 格的 个 人 投 资者 或 机 构 投资 者。 其中,“继承”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死亡,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 承人 继 承 ; “ 捐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其 他 社 会 团 体 ; “ 遗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立 遗 嘱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赠 给 法 定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 “ 自 愿 离婚 ” 指 原 属夫 妻 共 同 财 产的 基 金 份 额因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愿 离婚 而 使 原 在某 一 方 名 下 的 部分 或 全 部 基金 份 额 划 转 至另 一 方 名 下; “ 分 家 析 产” 指 原 属 家庭 共 有 ( 如父 子 共 有 、 兄 弟共 有 等 ) 的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 家 庭 成 员名 下 划 转 至 其他 家 庭 成 员名 下 的 行 为; “ 国 有 资 产 无偿 划 转 ” 指因 管 理 体 制 改革 、 组 织 形式 调 整 或 资 产重 组 等 原 因引 起 的 作 为国 有 资 产 的 基 金份 额 在 不 同国 有 产 权 主 体 之 间 的 无 偿转 移 ; “ 机 构合 并 或 分 立” 指 因 机 构的 合 并 或 分 立 而导 致 的 基 金份 额 的 划 转 ;“ 资 产 售 卖” 指 一 企 业 出售 它 的 下 属部 门 ( 独 立部 门 、 分 支 机 构或 生 产 线 )的 整 体 资 产 给另 一 企 业 的交 易 , 在 这 种交 易 中 , 前者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随 其 他 经营 性 资 产 一同 转 让 给 后 者, 由 后 者 一并 支 付 对 价 ;“ 机 构 清 算” 是 指 机 构因 组 织 文 件 规 定的 期 限 届 满或 出 现 其 他 解散 事 由 , 或因 其 权 力 机 关作 出 解 散 决议 , 或 依 法被 责 令 关 闭 或 撤 销 而 导 致 解 散 ,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解 散 , 从 而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破 产 清 算 程 序 除 外 ) , 清 算 组( 或 类 似 组织 , 下 同 ) 将该 机 构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分配 给 该 机 构的 债 权 人 以清 偿 债 务 , 或 将清 偿 债 务 后的 剩 余 财 产 中的 基 金 份 额分 配 给 机 构 的股 东 、 成 员、 出 资 者 或开 办 人 ; “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 是 指 一 企 业 法 人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试行) 》或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民 事 诉讼 法 》 第 十 九章 的 有 关 规定 被 宣 告 破 产, 清 算 组 依法 将 破 产 企业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直 接 分 配给 该 破 产 企 业的 债 权 人 所导 致 的 基 金 份额 的 划 转 ;“ 司 法 执 行” 是 指 根 据 生 效法 律 文 书 ,有 履 行 义 务 的当 事 人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依 生 效 法 律 文 书之 规 定 主 动过 户 给 其 他 人, 或 法 院 依据 生 效 法 律 文书 将 有 履 行义 务 的 当 事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 人。 投资人办理因继承、 捐赠 、遗赠、自愿离婚、 分家 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 户可 到出让方 的 基 金 份 额 托 管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 投 资 人 办 理 因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 机 构 合 并 或 分 立 、 资 产 售 卖、 机 构 解 散、 企 业 破 产 、司 法 执 行 原因 引 起 的 非 交易 过 户 须 到基 金 注 册 与过 户登记 人处 办理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申 请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及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符 合 条 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自 申 请受 理 之 日 起二 个 月 内 办 理, 并 按 规 定的 标 准 收 取过 户费用 。 (二)基金注册与过 户登 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 或基 金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三)在相关法律法 规有 明确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 可以 办理基金 份额的 质押 业务 或其 他非 交易过 户业 务, 并制 订、 公布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八.基 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 托管 的交易制度。投资人 可将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 交易账户 转入另 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 投资 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 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 部分 转托管。 办 理 转 托 管 业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需 在转 出 方 办 理基 金 份 额 转 出手 续 , 在 转入 方 办 理 基金 份 额 转 入 手 续。 对 于 有 效的 转 托 管 申 请, 基 金 份 额将 在 投 资 人 办理 转 托 管 转入 手 续 后 转入 其 指 定 的 交 易账 户 。 具 体办 理 方 法 参 照《 华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开 放 式 基 金业 务 规 则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的 业务 规则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将以分散 投资 风险,提高基金资产 的安 全性,并积极追求投 资收 益的稳定 增 长 为 目 标 ,以 诚 信 原 则及 专 业 经 营 方式 , 将 本 基金 投 资 于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的 金 融 工 具, 主 要 包 括 国 内依 法 公 开 发行 、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以及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的 允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投 资原 则: 1 . 本 基 金 遵 循 诚 信 稳 健 原 则 , 高 度 重 视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性 , 力 求 更 好 地 降 低 投 资 风 险。 2 .本基 金主要 投资于 在中 国境内上 市的 创新类 上市 公司的股 票和 债券, 以获 取资本 利 得为主 要投 资目 标。 3 .本基 金将根 据市场 变化 ,灵活选 择一 定比例 的短 期投资, 在防 范风险 的前 提下, 力 求增加 基金 的收 益。 4 .在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等有 关规 定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 体情况,不断调整 投资组 合,提高投资组合 的回报 率,但基金的股票 资产中 至少有 80%属 于华安 创新 证券 投资 基金 名称所 显示 的投 资内 容。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创新 类上 市公司以实现基金的 投资 收益,通过建立科学 合理 的投资组 合,为 投资 者 降 低和 分散 投资风 险,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性。 这里的创新是指科技 创新 、管理创新和制度创 新等 方面。创新类上市公 司包 括高新技 术产业 创新 公司 和传 统产 业创新 公司 。 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公 司主 要集中在信息技术、 生物 医药和新材料等高新 技术 产业等领 域 , 包 括 电 子信 息 及 网 络技 术 、 生 物 技术 及 新 医 药、 光 机 电 一 体化 、 航 空 航天 技 术 、 海洋 技术、 新材 料、 新能 源等 领域内 主业 突出 的上 市公 司。


传统产业类型的上市 公司 中,如果已在或正在 管理 制度、营销体系、技 术开 发和生产 体 系 等 方 面 进行 创 新 , 具有 较 大 潜 在 发展 前 景 和 经济 效 益 的 上 市公 司 也 属 于本 基 金 的 主要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在 选 择 上 市 公 司 时 主 要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公 司 创 新 能 力 强 , 主 营 业 务 市 场 空 间 大,财 务状 况良 好, 具有 相当竞 争优 势等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 通过 持有基金管理人确认 的并 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 比例 的高流动 性资产 ,如 国债 和现 金, 从而保 持基 金资 产良 好的 流动性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三)投资策略 1 .决 策依 据 ①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 ② 国 内国 际宏 观经 济环 境 ; ③ 国 家货 币政 策、 利率 走 势及通 货膨 胀预 期; ④ 国 家产 业政 策; ⑤ 各 地区 、各 行业 发展 状 况; ⑥ 上 市公 司研 究; ⑦ 证 券市 场走 势。 2 .投 资流 程 ① 投资 决策委 员会会 议形 成由参加 会议 成员签 字的 书面决议 ,确 定本基 金总 体资产 分 配 和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定 期 召开 会 议 , 由公 司 总 经 理 或指 定 人 员 召集 。 如 需 做出 及时重 大决 策或 基金 经理 提议, 可临 时召 开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会 议。 ② 基金 经理设 计和调 整投 资组合。 设计 和调整 投资 组合需要 考虑 的基本 因素 包括: 每 日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净 现 金 流 量 ; 《 基 金 合 同 》 的 投 资 限 制 和 比 例 限 制 ;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基 金经 理的 独立 判断 ;风险 分析 小组 的建 议等 。 ③ 基金 经理向 集中交 易部 下达投资 指令 。交易 员收 到基金投 资指 令后, 按时 间优先 、 价格优 先、 综合 平衡 、比 例分配 原则 完成 指令 。 ④ 风 险分 析小 组对 开放 式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评 估, 向基金 经理 提出 调整 建议 。 ⑤ 监 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程 序 进行稽 查并 出具 稽查 报告 。 (四)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 =7 5 %× 中 信标 普 300 指数 收益 率+ 25 %× 中信 标普 国债 指 数收益 率 (中 信国 债指 数 于2006 年4 月12 日起 更名 为中 信 标普国 债指 数) 。 当上述比较基准中参 照的 指数不再有效或被取 消后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 该等 参照的指 数 收 益 率 无 法合 理 衡 量 本基 金 整 体 业 绩时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对 上述 基 金 整 体业 绩 比 较 基准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 (五)投资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 有 关法 令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 运作管 理本 基金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下列规 定: ①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债 券的比 例, 不低 于本 基金 资产总 值 的 80 %; ② 本 基金 持有1 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不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③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它基 金持 有 1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的 总和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④ 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家债 券 的比例 不低 于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⑤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中至 少 有 80% 属于 本基 金名 称所 显示的 投资 内容 ; ⑥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 比例限 制。 2 .禁 止用 本基 金资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① 投 资于 其他 证券 投资 基 金; ② 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③ 动 用银 行信 贷资 金从 事 基金投 资; ④ 将 基金 资产 用于 担保 、 资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⑤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⑥ 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⑦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⑧ 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⑨ 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规章、 中国 证监会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 为。 (六)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七)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务 指 标 、 净值 表 现 和 投 资组 合 报 告 等内 容 , 保 证 复核 内 容 不 存在 虚 假 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898,512,712.93 62.53 其中: 股票 2,898,512,712.93 62.5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90,724,320.00 21.37 其中: 债券 990,724,320.00 21.3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86,470.13 2.16 其中: 买断 式 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75,379,310.84 10.25 7 其他资 产 170,969,955.31 3.69 8 合计 4,635,672,769.2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14,410,679.80 2.53 B 采矿业 141,503,462.43 3.13 C 制造业 1,427,650,568.91 31.5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17,670,000.00 0.39 E 建筑业 126,065,366.32 2.7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68,122,396.89 3.7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256,394,297.40 5.67 J 金融业 224,398,630.50 4.96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99,551,752.32 2.2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0,365,000.00 0.89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98,833,636.00 4.4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83,546,922.36 1.85 S 综合 - - 合计 2,898,512,712.93 64.08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166 兴业银 行 13,599,917 224,398,630.50 4.96 2 000069 华侨城 A 23,862,160 196,862,820.00 4.35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3 600028 中国石 化 21,803,307 141,503,462.43 3.13 4 000895 双汇发 展 4,202,106 132,576,444.30 2.93 5 002375 亚厦股 份 6,752,296 126,065,366.32 2.79 6 002437 誉衡药 业 4,849,623 115,178,546.25 2.55 7 002041 登海种 业 3,569,756 114,410,679.80 2.53 8 600600 青岛啤 酒 2,709,226 113,191,462.28 2.50 9 600050 中国联 通 22,500,000 111,375,000.00 2.46 10 600085 同仁堂 4,590,492 102,964,735.56 2.2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49,501,320.00 1.0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21,170,000.00 20.3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21,170,000.00 20.3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992,000.00 0.22 6 中期票 据 10,061,000.00 0.22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990,724,320.00 21.9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40443 14 农发43 1,500,000 150,210,000.00 3.32 2 140207 14 国开07 1,200,000 120,180,000.00 2.66 3 140212 14 国开12 1,000,000 100,130,000.00 2.21 4 130326 13 进出26 800,000 80,384,000.00 1.78 5 140437 14 农发37 600,000 59,994,000.00 1.3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 投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的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的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 期内 ,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也 没有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况。 11.2 本基 金投 资前 十名 股 票中, 不存 在投 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的 股票 。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63,732.2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48,373,670.4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927,234.99 5 应收申 购款 405,317.6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0,969,955.31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2375 亚厦股 份 126,065,366.32 2.79 处于非 公开 发 行锁定 期 2 002437 誉衡药 业 115,178,546.25 2.55 重大事 项停 牌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 包括 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 金的 各项费用,计入费用 后实 际收益水 平要低 于 所 列数 字。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截止 时 间2014 年12 月31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4-1-1 至 2014-12-31 14.62% 0.92% 38.23% 0.88% -23.61% 0.04% 2013 年度 5.20% 1.01% -3.85% 1.03% 9.05% -0.02% 2012 年度 3.47% 0.90% 6.27% 0.94% -2.80% -0.04% 2011 年度 -25.72% 1.06% -18.14% 0.99% -7.58% 0.07% 2010 年度 5.04% 1.19% -7.26% 1.17% 12.66% 0.02% 2009 年度 43.20% 1.41% 71.48% 1.52% - 28.28% -0.11% 2008 年度 -45.44% 1.72%


-46.21% 2.25% 0.77% -0.53% 2007 年度


113.05% 1.59% 120.93% 1.72% -7.88% -0.13% 2006 年度 112.08% 1.22% 92.61% 1.05% 19.47% 0.17% 2005 年度 6.52% 1.03% -3.11% 0.99% 9.63% 0.04% 2004 年度 -2.29% 0.96% -10.71% 0.97% 8.42% -0.01% 2003 年度 17.84% 0.75% 2.12% 0.82% 15.72% -0.07% 2002 年度 -7.51% 0.47% -12.07% 1.20% 4.56% -0.73% 2001-9-21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01- 12-31


1.20% 0.12% -6.42% 1.43% 7.62% -1.31%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所 购买 的各类证券价值、银 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资产的账 户 本基金资产使用以基 金托 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 托管 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 ,并以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华 安 创 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华 安 创 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的名 义 开 立 银行 间 债 券 托 管账 户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开 立 的 基金 专 用 账 户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代理 人 和 基 金注 册 与 过 户 登记 人 自 有 的资 产 账 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资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资产的处 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代理人的资产, 并由 基金托管 人 保 管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 销 售 代 理人 不 得 将 基 金财 产 归 入 其固 有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因基 金 财 产 的 管理 、 运 用 或者 其 他 情 形 而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 , 归入 基 金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因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消 或 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等 原因 进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清 算财 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 其自 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 律责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 本 基 金 资产 行 使 请 求 冻结 、 扣 押 或其 他 权 利 。 除依 《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资 产不 得被 处分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 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 的价值,依据经基金 资产 估值后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成立 后, 每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 (三)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 但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的 ,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发 生 了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 重大 事 件 , 使投 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 对前 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的影响在 0.25% 以 上 的 ,参 考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基 金估 值 工 作 小组 关 于 停 牌 股票 估 值 的 参考 方 法 》 , 采用 指 数 收 益法 , 调 整 最近 交易日 收 盘 价, 确 定 公 允价 值 进 行 估 值。 如 有 确 凿证 据 表 明 采 用指 数 收 益 法计 算 得 到 的停 牌 股 票 价 值 不能 真 实 反 映股 票 的 公 允 价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采 用 其 它估 值方法 ,对 停牌 股票 进行 估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 首次 发行的 股票,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②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以第 (1 )条 确定 的估 值 价格进 行估 值。 ③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方式 发行 的股票, 按估 值日 该 上市 公司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流通 股票的 以第 (1 )条 确定 的 估值价 格进 行估 值。 ④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A 、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的以第 (1 ) 条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低于 非 公 开发行 股票的 初始取 得成 本时, 应采用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 同一股 票的 以第(1 )条 确 定的估 值价 格作 为估 值日 该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价值 ; B 、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的以第 (1 ) 条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高于 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应按 下列 公式 确定 估值日 该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价值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FV=C+(P-C) ×(Dl-Dr)/Dl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价 值;C 为 该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得 成 本 ( 因权 益 业 务 导 致市 场 价 格 除权 时 , 应 于 除权 日 对 其 初始 取 得 的 成本 作相应调 整) ;P 为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同一股 票的 市价;Dl 为 该非公开 发行 股票锁定 期所 含的交 易所 的交易天 数;Dr 为 估值日 剩余锁定 期, 即估值 日至 锁定期结 束所 含的交 易所 的交 易天 数, 不含估 值日 当天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的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的 ,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将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 易 日 收盘 价 , 确 定公 允 价 值 进 行估 值 。 如 有充 足 证 据 表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盘 价 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价 值 的 , 应对 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进行 调 整 ,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的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但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的 ,按 最 近 交 易 日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 应 收 利 息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将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净 价 )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日 收 盘 价 (净 价 ) , 确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估 值 。 如 有充 足 证 据 表 明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 ( 净 价) 不 能 真 实地 反 映 公 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净 价) 进行 调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根据 行业协 会指 导的处理 标准 或 意见 并综 合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 确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权证按 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将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 易 日 收 盘价 , 确 定 公 允价 值 进 行 估值 。 如 有 充 足证 据 表 明 最近 交 易 日 收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反 映 公 允 价值 的 , 应 对 最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进 行 调整 , 确 定 公允 价 值 进 行估 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3)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证 ,以 配股除 权日 起到配股 确认 日止, 若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则 按收 盘价 和配 股价的 差额 进行 估值 ,若 收盘价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资产支 持证 券,根 据行 业协会指 导的 处理标 准或 意见并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因 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6 、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上 述估值 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上 述 估 值 方 法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在综 合 考 虑 市场 各 因 素 的 基础 上 , 可 根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 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将估 值结 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后 加 盖 业 务 章 返回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月 末 、年 中 和 年 末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 会 计 账 目的 核 对 同 时进 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的处理方式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给基金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八)暂停公告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 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 券 利息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银 行存 款 利 息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 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 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等项 目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① 本基 金收益 以现金 形式 分配,但 投资 人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按红 利发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 额 进 行再 投 资 。 如果 投 资 者 没 有明 示 选 择 ,则 视 为 选 择现 金方式 ; ②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至 少 一次; ③ 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④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⑤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⑥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⑦ 红利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金 额 , 不 足以 支 付 银 行 转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 , 基金 注 册 与 过户 登 记 人 可将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四 舍 五 入 , 保 留 至 0.01 份。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载明 基金收益的范围、基 金净 收益、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并在 2 日内 公 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的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①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②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③ 证 券交 易费 用; ④ 基 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⑥ 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和律师 费 ; ⑦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①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算。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1.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于 次月前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从基 金 资 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 ②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管 费 划 付 指令 ,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次 月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内 从 基金 资 产 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③ 上述 1 中 ③至 ⑦项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 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磋商 酌情 调低基 金管 理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此项 调整不 需 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 用主 要包括基金的申购费 、赎 回费、转换费等,上 述费 用具体的 费 率 、 计 算 公式 、 收 取 使用 方 式 等 内 容请 参 见 本 招募 说 明 书 “ 六 、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 关于 转换 费用 的相关 条款 请详 见公 司网 站的有 关临 时公 告。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 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 收 问题的通 知》 、财税 字[2004]78 号《关 于证 券投资 基金税收 政策 的通知 》及 其他相关 税务 法规和 实务 操作 ,主 要税 项规定 如下 : ① 以 发行 基金 方式 募集 资 金,不 属于 营业 税征 收范 围,不 征收 营业 税。 ②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买 卖股票 、债 券的 差价 收入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 继续免 征 营业税 和企 业所 得税(2003 年: 在年 底前 暂免 征收 营业税 和企 业所 得税) 。 ③ 基金 从证券 市场中 取得 的其他收 入包 括股票 的股 息、红利 收入 以及企 业债 券的利 息 收 入 , 由 上 市 公 司 和 发 行 债 券 的 企 业 在 向 基 金 支 付 上 述 收 入 时 代 扣 代 缴 20%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④ 基金 买卖 股票 于 2008 年 4 月 24 日前按 0.3% 的 税率缴 纳股 票交 易印 花税 ,自 2008 年 4 月 24 日 起,按 0.1% 的税率 缴纳 ,自 2008 年 9 月 19 日起 ,由 双边 征收 改为卖方 单边 征收, 税率 保 持0.1%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记账 单位 是人 民币元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原 始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司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进 行 年度审 计;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时 ,须事 先征 得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换。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 2 日内 公告。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 严格 按照《基金法》的规 定和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 关证 券投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容 与 格 式 的相 关 文 件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定 进 行 。 本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事项 将在 《上 海证 券报 》或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其 他媒体 上公 告。 (一)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 照《 基金法》的规定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 的 相 关 文件 进 行 编 制 ,包 括 年 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季 度 公 告、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公 告 及 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 并 在 指定 媒 体 公 告, 同 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① 年度 报告: 基金年 度报 告经注册 会计 师审计 后在 基金会计 年度 结束后 的 90 日内 公 告。 ② 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 六个月 结束 后 的60 日内 公 告。 ③ 季 度报 告: 每季 度公 告 一次,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 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④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每 个工作 日的 次日 公告 每一 基金份 额净 值。 ⑤ 招募 说明书 :本基 金成 立后,每 六个 月结束 后的 45 日内 公告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应在 公告 时间 15 日 前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每 六个 月 的最后 一日 。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 生下 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 易价 格产生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之 一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必 须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监 会 的 有 关规 定 及 时 报告 并公告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2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变更 ; 3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 人发生 变动 ; 4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5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6 .基 金经 理更 换; 7 .重 大关 联交 易; 8 .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基 金托 管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9 .重 大诉 讼、 仲裁 事项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10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支 付; 11 .基 金暂 停申 购和 赎回 ; 12 .其 他重 大事 项。 (三)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和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 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售 代 理 人 的 营 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 免 费 查 阅。 在 支 付 工本 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 间 内取 得 上 述 文件 复 印 件 。 对 投资 者 按 此 种方 式 所 获 得 的文 件 及 其 复印 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保证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十七.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 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 影响 而 产 生 波 动, 从 而 导 致基 金 收 益 水 平发 生 变 化 ,主 要 存 在 以下 几种风 险: ① 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 、货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发 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产 生风 险。 ②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各 个行业及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也 呈 周期性 变化 ,从 而影 响到 个股乃 至整 个行 业板 块二 级市场 走势 。 ③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 基 金投 资 于 债 券和 股 票 , 其收 益水平 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④ 产业 风险。 创新类 企业 具有技术 更新 快、研 究开 发周期长 、投 资数额 大、 研究成 功 前 景 及 研 究 成果 创 利 能 力较 难 预 测 等 特点 , 这 些 都会 为 科 技 创 新类 企 业 的 经营 带 来 一 定风 险,并 使基 金管 理人 对创 新类企 业回 报率 的预 期带 有明显 的不 确定 性。 ⑤ 国际 竞争风 险。随 着中 国开放程 度的 提高, 上市 公司的发 展必 然也受 到发 达国家 同 类技术及同类产品 进入中 国市场的影响。尤 其是中 国加入 WTO (世 界 贸 易 组织 ) , 市 场 开 放程度 加大 之后 ,中 国境 内公司 必然 面临 国际 竞争 风险。 ⑥ 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上 市公司的 经营 状况受 多种 因素的影 响, 如经营 决策 、技术 更 新 、 新 产 品 研究 开 发 、 高级 专 业 人 才 流动 等 风 险 。如 果 基 金 所 投资 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配 的 利 润 减少 , 使 基 金 投资 收 益 下 降。 虽 然 基 金可 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规 避。 ⑦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收 益将 主要通 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 货膨胀 因素 而使 其购 买力 下降。 ⑧ 流动 性风险 。中国 的证 券市场还 处在 初期发 展阶 段,在某 些情 况下某 些股 票品种 的 流动性不是很 好 , 由 此 可能 影 响 到 基 金投 资 品 种 的日 常 交 易 及 基金 的 申 购 赎回 。 尽 管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投资 组合 的调整 来减 少该 风险 ,但 不能保 证完 全避 免。 (二)管理风险 ①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② 本基 金是一 开放式 基金 ,基金规 模将 随着投 资者 对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而不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投 资 者 的 连续 大 量 赎 回 而导 致 基 金 管理 人 被 迫 抛 售股 票 以 应 付基 金 赎 回 的现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金需要 ,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 机、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 等技术保障系 统或信息网 络 支持出现异 常情况,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的 申 购 赎 回无 法 按 正 常 时限 完 成 、 注册 登 记 系 统 瘫痪 、 核 算 系统 无 法 按 正常 时限显 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资 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等 风险 。 (四)巨额赎回风险 若因市 场剧烈波动或 其他原因而 连续出现巨额 赎回,并导 致基金管理人 的现金支付 出 现 困 难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可 能 会 遇 到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情 况 或 暂 停 赎 回 等 风 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 有遭受损失 的风险,以及 证券市场、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金 销 售 代 理人 可 能 因 不 可抗 力 无 法 正常 工 作 , 从 而有 影 响 基 金的 申 购 和 赎回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十八. 《基金合同》的终 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终 止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合 同》 终止 : 1 .存 续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 60 个 工 作日达 不到 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人 将宣 布本 基金 终止 ; 2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终 止的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承接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二)基金资产的清 算 1 .基 金资 产清 算小 组 ①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 织基金 资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资 产清 算。 ② 基 金 资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合法 获准 执业的 律师 组成 。基 金资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③ 基 金 资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资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以基 金的 名义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清 算程 序 ①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资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资 产; ② 对 基金 资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③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 现; ④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分配 ; ⑤ 制 作基 金资 产清 算报 告 ; ⑥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资 产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资 产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⑦ 将 基金 资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资 产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资 产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资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资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5 .基 金资 产清 算的 公告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资 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由基金 资产 清算小 组公告,基金 资产清算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6 .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资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 基金 成立 之日 起 ,根据 本《 基金 合同 》运 用本基 金资 产; (2)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5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 对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如 认 为 基 金 销售 代 理 人 违反 本 《 基 金 合同 》 、 基 金销 售 代 理 协 议及 国 家 有 关法 律 规 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6)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日常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7 )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 (8)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自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2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资 产;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基 金资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资 产相互 独立, 保证不 同基金 在资产 运作、 财务 管理等 方面相 互独立 ; (4)除依据《暂行 办法》、《试 点办法》、《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5)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 (6 ) 负 责 基 金 注 册 及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及 本 《 基 金合同 》, 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基 金注 册及 过户 登记 ,并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7)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 (8 ) 按 照 法 律 和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项; (9)严格按照《暂 行办法》、《 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 信 息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10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披 露 前 应 予保 密,不 向他 人泄 露; (11 ) 依据《基金合 同》规定决 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并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 收 益; (1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3 ) 依据《暂行办 法》、《试 点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4)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15 年以 上 ; (15)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6 )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 管人接管其 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17 )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时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18 ) 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 托管人因过错 造成基金资 产 损失时,应 代表 基金 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但 不承 担 连 带责任 、赔 偿责 任及 其他 法律责 任; (19 ) 确保向基金投 资人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 间内发出;保 证投资人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与 基 金 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得 到 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20)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依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的资 产; (2) 依本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4)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 金注册 及过 户登 记服 务; (5)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 托 管人 的义 务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资产 ; 设有专 门的基金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资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托 管 的 基 金资 产 与 基 金 托管 人 自 有 资产 以 及 不 同 的基 金 资 产 相互 独 立 ; 对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1) 除依 据《暂行办 法》、《试点 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2)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3) 以本 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立基 金托管专户 和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以 本基金托管 人 及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开 立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以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银 行间 债 券 托 管账 户 , 负 责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的 清 算 交 割 ,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并 负 责 办 理 基 金 名 下 的 资 金 往 来; (4) 保守 基金商业秘 密,除《暂行 办法》、《 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5)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6) 按规 定出具基金 业绩和基金托 管情况的报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 理 机构; (7) 负责基 金认 购、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的资 金保 管和 清算 ; (8)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事 项 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有关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9) 采 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 基 金管 理 人用 以计 算 开放 式 基金 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0)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金 投资 符合 《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1) 在 定 期报 告 内出 具基 金 托管 人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 方面 的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 照 《 基金 合 同 》 的规 定 进 行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按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等15 年以 上;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 (15)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6) 面 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 或者 由 接管 人接 管 其资 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7) 因 过 错导 致 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过 错 责 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18) 基 金 管理 人 因过 错造 成 基金 资 产损 失 时, 应代 表 基金 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偿 ,但不 承担连 带责 任、 赔偿 责任 及其他 法律 责任 ; (1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取得基 金收 益; 监督基 金经 营情 况, 获取 基金业 务及 财务 状况 的资 料; 申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 ; 获取基 金清 算后 的剩 余资 产; 提请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按 本合 同规 定应 尽的义 务;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活 动; (5)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召 开事 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如代 表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修改《 基金 合同 》; (3) 决定终 止基 金; (4)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6) 法律法 规、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2 .召 集方 式 (1) 在正 常情况下, 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开会时 间及地点由 基 金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2) 在更 换基金管理 人、审议与基 金管理人有 利益冲突的事 项或基金管 理人无法行 使 召集权 的情 况下,由 基金 托 管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 3 .通 知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集人应当至少 提前 30 天 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 权利登 记日 ; (4) 投票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4 .出 席方 式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投 票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代表权 利登 记 日 50%以上( 含 5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表( “法 定 人数”) 出 席 时 , 方 可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 在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时,应 向召 集人 提交 有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具 的有 效书面 投票 委托 书。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如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召集人 将事 先报 请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代表权 利登 记 日 50%以上( 含 5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表( “法 定 人数”) 在 表 决 截 止日 前( 含 当日)以 书 面 方 式进 行 表 决, 则视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有 效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在 以 书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 时 , 应 向召 集 人 同 时 提交 有 关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出 具的有 效的 书面 投票 委托 书。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 事 内 容 :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 终 止 基 金 、 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及 召集 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2 )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召 集人应当 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做 出决 议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案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定 的 事 项自 中 国 证 监 会依 法 核 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在通 讯方式开会的 情况下,召 集人应当至少 提前 30 天 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通知, 在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止 日 期 第 二天 统 计 全 部 有效 表 决 , 在公 证 机 构 监 督下 形 成 决 议, 召 集 人 应当 自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议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5 . 表决及 决议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 表决 权的 半数以 上 通 过 , 但 转换 基 金 运 作方 式 、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应 当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通 过; (3) 与某一 表决 事项 有利 害关 系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得 就该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对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均有约 束力 。 6 .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在报 经中国证监会 完成核准或 备案程序后依 照法律法规 规 定予以 公告 。 (五) 《基金合同》的修改 和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关于基 金合同内容的 修改应经过 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内的各 方当事人的 同 意,并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以上修 改须报中国证 监会批准, 自批准之日起 生效。但如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 动 并 属 本 基 金 合同 必 须 遵 照进 行 修 改 的 情形 或 基 金 合同 的 修 改 事 项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利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影 响 的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 而 经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终 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6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将宣 布本 基金 终止 ; (2)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终止 的; (3)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止 ,在 六个月 内没 有新基金 管理 人、新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4)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资 产清 算 (1) 基金资产 清算组 :自 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成 立基 金资 产清算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金资 产清 算组并 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资 产清算 。 (2) 基金资产 清算组 组成 :基 金资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师 、律 师组成 。基 金资产清 算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资产 清算组 职责 :基 金资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资 产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以 自己 的名 义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金资 产清 算程 序: ①《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资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资产 ; ② 对 基金 资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③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④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分配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⑤ 制 作基 金资 产清 算报 告 ; ⑥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资 产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资 产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⑦ 将 基金 资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六)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根 据该 会 当 时 有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本 《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律 管辖 。 (七)《基金合同》 的存 放地和投资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文 本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代理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按 此 种 方 式所 获 得 的 文 件及 其 复 印 件,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保 证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 道 8 号 , 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勍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交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 设立机关及 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 发(1986 )字 第 81 号 文和中国 人民银 行印 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5 号 注册资 本:489.94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业 务 ; 提 供保 管 箱 服 务 ;经 国 务 院 银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 构 批 准 的其 他 业 务 ;经 营结汇 、售 汇业 务。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 , 是 中 国 历 史 最 悠 久 的 银 行 之 一 , 也 是 近 代 中 国 发 钞 行 之 一。交 通银 行先 后 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 在 香港联 交所 、上 交所 挂牌 上市, 是中 国 2010 年 上 海 世 博会 唯 一 的商 业 银 行 全 球 合 作 伙 伴 。根 据 英国《银行家》杂志 公 布的 2009 年全 球 1000 家银 行排 名, 交 通银 行 总 资产 排名 位列 第 56 位 ,一 级资 本排 名位 列 第 49 位。 截止 2009 年末 ,交 通银 行 资产 总 额超 过人民币 3.3 万 亿元 ,全年 净 利润 人民 币 300.75 亿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元 。 交通银 行总行设 资产 托管部。现 有员工具有多 年基金、证 券和银行的从 业经验, 具备 基金从业资格 ,以及 经 济师 、 会 计 师 、工 程 师 和 律师 等 中高级专业 技 术 职 称, 员 工 的 学历 层 次 较 高 , 专业 分 布 合 理, 职 业 技 能 优良 , 职 业 道德 素 质 过 硬 ,是 一 支 诚 实勤 勉 、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业务监督、核 查 1 、根据 《暂行 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证券 法规的 规定 ,对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基 金 资 产 的投 资 组 合 比 例、 基 金 资 产的 核 算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基 金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提 和 支 付 、基 金 托 管 人 报酬 的 计 提 和支 付 、 基 金 的申 购 与 赎 回、 基 金 收 益分 配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 理人 的 违 反 《 暂 行 办 法》 、《 试 点 办 法 》 和 《 基金 合同 》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规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对 确 认 并 以书 面 形 式 对 基金 托 管 人 发出 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2 、 根据 《暂 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就 基金 托 管 人是 否及 时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是否 擅自 动用 基金 资产、 是否 按时 将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收益划 入分 红派 息账 户等 事项, 对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 金托 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 进行 核查。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灭 失 、 减 损 、 或处 于 危 险 状态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立 即以 书 面 的 方 式要 求 基 金 托管 人 予 以 纠正 和采取 必要 的补 救措 施。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的行为违反《暂行 办法 》、《试点 办 法 》 、《 基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证 券 法规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函 。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 人 改正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努 力支 持本 基金的 销售 业务 。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对方 依照本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核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 有 效 监督 , 情 节 严 重或 经 监 督 方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监 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本基金 所有 资产 的保 管责 任,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 金资 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 开, 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 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 地保管基金资产;未 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2、基 金成 立时 募集 资金 的 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 基金 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 的全 部资金存入其指定的 验资 专户;由 基 金 发 起 人 聘请 具 有 从 事证 券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的 托 管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 一 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 均需 通 过 基 金的 银 行 账 户进 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任 何 银行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 任 何 账 户进 行 本 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 应符 合《银行账户管理办 法》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的 有 关 规 定》 、 《 关 于 大额 现 金 支 付管 理 的 通 知 》、 《 支 付 结算 办 法 》 以及 中国人 民银 行的 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 托管人 与本 基金联名 在上 海证券 中央 登记结算 公司/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开 设 证券账 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 任 何证 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管 人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上海 证券 中央登 记结 算公司/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开 立基金 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清算 。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5、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存 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 他实 物证券分 开 保 管 ; 也 可存 入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公司 或 沪 深 证券 交 易 所 登 记结 算 公 司 的代 保 管 库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持 有。 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办理。 6、与 基金 资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资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由 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的需 要以基金的名 义签署。合 同 原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四)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值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 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并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 后, 签名 、盖 章并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 布。 根 据 《试 点办 法》 ,开 放式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双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则 先 按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五)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每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从 过 户 与注 册 登 记 人处 取 得 , 并 负 责保管 。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 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该 会 当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 裁的地 点在 上海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 争议处 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七) 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⑴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终 止; ⑵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其 他事 由造成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⑶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其 他事 由造成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⑷发生 《暂 行办 法》 、《 试点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一 .对基金 投资人 的 服务 本公司 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 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 金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 变 化,适 时对 服务 项目 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投资人 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 在每个年度结束 后的 20 个工作日 内向定制纸质对 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 送 纸质对 账单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电 子对 账单 。 (二)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 服务中心提 供 7X24 小时 的基金净值信 息、投资人 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的 自助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 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 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 业 务咨询 、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账 户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 资、交易操作中的各种问 题 进行咨 询互 动或 留言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 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 登录本公司网站定制电子 对 账单 及 资讯 服务 等各类 信 息服务 。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客 服 热 线 人 工 服 务 、 在 线 客 服 、 客 服 电 子 邮 箱 、 纸 质 信 函等 多 种 不 同的 渠 道 提 出 投诉 或 意 见 。本 公 司 对 于 工作 日 期 间 受理 的 投 诉 ,原 则上在 受理 投诉 后 1 个工 作日内 回复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复 的投 诉, 本公 司承 诺在 3 个工 作 日内给 予答 复。 对于 非工 作日提 出的 投诉 ,将 在顺 延的工 作日 当日 进行 回复 。 (六)电子直销交易 服务 依据相 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的约定以及《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的规定,本 公 司 可 向 个 人 投资 人 和 机 构投 资 人 提 供 基金 电 子 直 销交 易 服 务 。 本公 司 基 金 电子 交 易 服 务内 容及相 关结 算方 式安 排如 下: 1、基 础交 易服 务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受理 包括基金认购、赎回转认 购、基金申购、基金转换 、 基金赎 回、 代销 份额 托管 转入 、 赎回 转申 购 的 交易 申请与 撤销 。 2、定 期交 易服 务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受理包 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 、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 建、修改、撤销、暂停与 恢 复申请 ,并 根据 交易 计划 的内容 为投 资人 定时 自动 提交交 易申 请。 3、预 约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 认购、预约申购、预约转 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的 创 建 、 修 改 、 撤 销 申 请 , 并 根 据 交 易 计 划 的 内 容 为 投 资 人 自 动 提 交 交 易 申 请 。 其 中 预 约 认 购 、 预 约 赎 回转 认 购 交 易计 划 可 按 指 定日 期 进 行 预约 ; 预 约 申 购、 预 约 转 换、 预 约 赎 回交 易计划 可按 收盘 点位 、指 定日期 、基 金涨 跌、 指数 波动、 相对 点位 、均 线事 件进 行 预约 。 4、创 新型 交易 服务 受理包 括趋势定投、智赢定投、 利增利、自动停损、智能 再平衡交易计划的创建、 修 改 、 暂 停 与 恢 复 、 撤 销 申 请 , 并 根 据 交 易 计 划 的 内 容 、 投 资 人 账 户 资 产 及 投 资 收 益 等 信 息,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为投 资人自 动提 交交 易申 请。 5、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结 算 方式 本公司 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 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 工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 农 业 银 行 、 中 国银 行 、 交 通银 行 、 招 商 银行 、 浦 发 银行 、 民 生 银 行、 兴 业 银 行、 平 安 银 行、 上海银 行 。 本公司 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 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 渠道包括:天天盈、通联 支 付 、支 付宝 。 基金电 子直 销交 易资 金结 算模式 包括 “自 动扣 款模 式”和 “页 面支 付模 式” 。 不 同 结 算 银 行 、 第 三 方 支 付 渠 道 所 支 持 的 结 算 模 式 以 及 交 易 费 用 优 惠 信 息 如 下 表 所 示: 结 算银 行 银 行直连 第 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 联通 天 天盈 通 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页面支付 - -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6、电 子直 销交 易服 务平 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基 金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包 括 : 网 上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WEB ” ) 、 智 能 手 机 APP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APP ” ) 、 电 话 语 音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IVR” )。对 于不 同类型 的资金结 算模 式,不 同平 台所支持 的交 易功能 有所 差异,详 见下 表: 交 易功能 自 动扣款模 式 页 面支付模 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 - -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认购 支持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 - 支持 - - 预约交易 支持 - - 转/ 赎 -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 - 转 - - 智赢定投 支持 - - 转 - - 利增利 支持 - - 转 - - 自动停损 支持 - - 转 -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 支持 - - 注: 1. 上 表中 的“ 支持 ”表 示 该平台 下的 对应 支付 模式 支持该 功能 的所 有类 型交 易; 2. “ 转”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转 换交 易; 3. “ 赎”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赎 回交 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本公司 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 人提供电子查询服务。具 体查询服务内容以及相关 的 服务平 台如 下: 1、 账户资产/收 益查询服务,支持 按照“基金产品”和“交 易账户”两种不同的汇 总 方式进 行查 询; 2、定 期交 易计 划资 产/收 益独立 核算 服务 ; 3、跨 账户 查询 服务 ,投 资 人可将 多个 基金 账户 进行 关联并 查询 ; 4 、 历 史 委 托 、 历 史 成 交 、 电 子 对 账 单 查 询 服 务 , 允 许 投 资 人 查 询 任 意 时 间 区 间 的 历 史委托 、历 史成 交和 电子 对账单 ; 5 、账户管理服务,本公司提供账户信息修改、风险测评、密码修改、分红方式修 改 、 银 行 卡 管理 ( 用 于 开通 或 关 闭 电 子直 销 交 易 功能 、 增 加 或 减少 资 金 结 算银 行 账 户 )服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务; 6 、电子 账 单 定 制 与 服 务 定 制 , 本 公 司 提 供 电子 对 账 单 定 制 服 务 , 以 及 其 他 电 子 服 务 的定制 ; 7 、 电 子 查 询 服 务 平 台 ,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电 子 查 询 服 务 平 台 包 括 : 网 上 平 台 、 智 能 手 机 APP 平 台 、 电话 语 音 平 台 。对于不同渠道的 投资人 ,不同平台所支持 的功能 有所差异,详 见下表 : 查 询功能 电 子直销投 资者 代 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支持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 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 线:40088-50099 (免 长途 话费 )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公司网 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海 市四 平 路1398 号 同 济联 合广 场 B 座 14 楼 邮政编 码 :200092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 最 近 三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没 有 受 到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工 商、财 税等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2.本 期公 告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微 钱 宝 账 户 升 级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0 月8 日 2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在 子 公 司兼职 情况 变更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0 月 21 日 3 关 于 电 子 直 销 平 台 “ 微 钱 宝 ” 账 户 交 易 费 率 优惠扩 大适 用范 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0 月 23 日 4 华安创 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3 季度 报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0 月 24 日 5 华 安 创 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2014 年第2 号)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1 月4 日 6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行 直 联 结 算 方 式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2 月12 日 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副 总 经 理 变 更 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2 月 24 日 8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新 兰 德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加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2 月 25 日 9 关 于 电 子 直 销 平 台 延 长 “ 微 钱 宝 ” 账 户 交 易 费率优 惠活 动时 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2 月 25 日 10 华 安创 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变更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1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基 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1 月5 日 12 华安创 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1 月22 日 13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为 代销机 构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3 月7 日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1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副 总 经 理 变 更 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3 月7 日 15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行 直 联 结 算 方 式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3 月12 日 16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调 整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和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限 制 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3 月13 日 17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太 平 洋 证 券 为 代 销 机 构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3 月18 日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基金销售 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华安创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华安 创新 证券投 资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 2、 《华安 创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3、 《华安 创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5、 法律意 见书 ; 6、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7、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 注 册地 址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五 年 五 月 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