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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分级(164401)

健康分级: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前 海开源 中证健 康产业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健康 A 与 健康 B 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 年 5 月 8 日 
公告日期:2015 年 5 月 5 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1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2 二、基金概览 .................................................................................................................................. 3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 与上 市交易................................................................................................... 5 四、持有人户数、持 有人 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情况 ...................................................................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 简介............................................................................................................... 9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3 七、基金财务状况 ........................................................................................................................ 37 八、基金投资组合 ........................................................................................................................ 38 九、重大事件揭示 ........................................................................................................................ 40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41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 诺................................................................................................................. 42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 人意 见......................................................................................................... 43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44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一 、重 要声明 与提 示 《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产业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健康A 与健康B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公 告书 》 ( 以下 简称 “ 本公 告 书” )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1 号<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的 内容与 格式>》 和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的规 定编制 ,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产业 指数 分 级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管 理人 的董事 会及董 事保证 本公告 书所 载资料 不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 连 带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本 公告 书中基 金财 务会 计资 料等 内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承 诺其中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中国证 监会 、 证券 交易 所对 本基金 之健康 A 与健康 B 基金份 额上 市 交 易及 有关 事项的 意 见,均 不表 明对 本基 金的 任何保 证。


凡本公 告书 未涉 及的 有关 内容, 请投 资者 详细 查阅 刊 登在2015 年3 月27 日 刊登 于 在 《 上 海证券 报 》 及前 海开 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 (www.qhkyfund.com ) 的 《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 产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二 、基 金概览 1 、基 金名 称: 前海 开源 中 证健康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前海 开源 健康 分级 ; 场内 简称 : 健 康分 级 ;基 金代 码:164401 基金简 称: 前海 开源 健康A;场 内简 称: 健康A; 交 易代码 :150219 基金简 称: 前海 开源 健康B;场 内简 称: 健康B; 交 易代码 :150220 2 、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


3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4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产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额 ( 简 称“前 海开源 健康分 级”, 场内简称 “健 康分级 ” )、 前海开 源中证 健康产 业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之稳健 收益类 份额 (场内 简称 “ 健康 A ” )与 前海开 源中证 健康产 业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之积 极 收 益类 份额 (场 内简 称 “健康 B” ) 。 其 中, 健康A 份 额和 健康B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 配比 始终 保 持1:1 的比 率 不变。 5 、本 基金 的存 续期 限 : 不 定期。


6 、本基 金通过 场外、 场内 两种方式 公开 发售。 基金 份额发售 结束 后,场 外认 购的全 部 份额将 确认 为 健 康分 级 份 额; 场内 认购 的全 部份 额将 按照 1:1 的 比例 确认 为健康 A 份 额与 健 康B 份 额。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健康 分级 份额 接受场 外 、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健康 A 份额、 健康B 份额 不接 受单独 申购 、赎回 , 只能 进行 上市 交易 。 7 、健康 分级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投 资者 可通过 场外 或场内两 种方 式对 健 康分 级 份额 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 健 康分 级 份 额场外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 场所为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和场 外代 销 机构 。 投 资者 需使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深圳 ) 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办理 健康 分级 份额场 外申 购、 赎回 业务。 健康分 级 份 额场 内申 购和 赎回业 务的 场所 为具 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 格且符 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风险控 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 投资 者需 使用深 圳证 券 账户 , 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办理 健康 分级 份额场 内申 购 、 赎回 业务 。 健康 A 与健康 B 将不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与赎回 。


8 、份 额配 对转 换: 份额 配 对转换 是指 本基 金的 健康 分级 份 额与 健康 A 份 额、 健康 B 份 额之间 的配 对转 换, 包括 分拆和 合并 两个 方面 。 分 拆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的 健康 分级 份额按照 2 份健 康分 级 份 额对 应 1 份 健康 A 份额与1 份健康 B 份额 的 比 例进 行转换 的行为。 合并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健康A 份额 与健康B 份额 按照1 份健康A 份额 与1 份 健康 B 份额 对应2 份 健康 分级 份额的 比例 进行 转换 的行 为。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业务自 健康 A 份 额、 健康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不超 过 6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办 理, 有关 份额 配对 转换的 具体 规定 请见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以 及相关 公告 。


9 、定 期份 额折 算


在健康 A 份 额、 健康 分级 份额存 续期 内的 每个 会计 年度 ( 除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所在会 计年


上市交易公告书 4 度外) 第一 个工 作日 , 本 基金将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对本 基金 的健康 A 份额、 健康 分级 份额进 行定 期份 额折 算。 对于健康 A 份 额的 约定 应 得收益 ,即 健康 A 份额 每 个会计 年度 12 月 31 日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超出 1.000 元 部分 ,将 折 算为场 内 健 康分 级 份 额分 配给健康 A 份 额持有 人 。 健 康分 级 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 2 份健 康分 级 份额 将 按1 份 健康 A 份 额获得 新增 健 康分级 份额 的分 配 。 持 有场 外 健康 分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得 新增 场 外 健康 分级 份额 的分 配 ; 持 有场内 健康 分级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式 获得 新 增场内 健 康分 级 份额 的分 配。经过 上述 份额折 算, 健康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 健 康分 级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将 相应 调整 。 有关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具 体规定 请见 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以及 相关 公告。


10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当 健康 分级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达 到1.500 元时 , 或当 健康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 跌至0.250 元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对本 基金 全部 份额 进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份额 折算 后 本 基金 将确保 健康 A 份 额和 健康B 份额 的 比 例为1:1, 份额 折算后 健康 分 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健康A 份额 与健康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均调 整为1.000 元。 有关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具 体规定 请见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以 及相 关公 告。


11 、 基金 份额 上市 : 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 投资 者在 场内认 购的 全部 份额 将按 照 1:1 的比 例自动 分拆 为健康 A 份额 与健康 B 份额, 健康 A 份额 与健康 B 份 额将 同时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 易。 12 、 基金 份额 总额 : 截至 2015 年4 月30 日,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351,085,447.02 份 , 其 中 , 健 康 分 级 为 97,681,513.02 份,健康 A 为 126,701,967.00 份,健康 B 为 126,701,967.00 份。


13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截至 2015 年4 月30 日, 健 康分 级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00 元, 健 康A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为 1.003 元, 健康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为 0.997 元。


14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简 称: 健康 A、 健康B


15 、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健康 A 为 126,701,967.00 份;健康 B 为 126,701,967.00 份


16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交 易代 码: 健康 A 为150219 ;健康 B 为 150220 17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18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5 年5 月8 日


19 、基 金管 理人 : 前 海开 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 、基 金托 管人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21、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市交易公告书 5 三 、基 金份额 的募 集与上 市交 易 (一) 上市 前基 金募 集情 况


1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的 核 准 机 构 和 核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139 号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 、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4 、本 基金 发售 日期 :2015 年3 月 30 日至 2015 年4 月 10 日


5 、发 售价 格:1.00 元人 民币


6 、份 额发 售方 式: 本基 金 通过场 外、 场内 两种 方式 公开发 售


7 、发 售机 构


(1) 场外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 )代销 机构: 国信 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交通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大同证 券经 纪有限 责 任公司 、 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国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安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齐鲁 证券 有限公 司、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申 万 宏源 证券有 限公 司 、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中投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证券 (山 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信 证券 (浙江 )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 限 公司、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深圳 众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万银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浙江 同花顺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中国 国际金 融有限 公司。 (排名 不分先 后) (2) 场内 发售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爱建 证券 、安 信证 券、 渤海证 券 、 财达证 券、 财富 证券 、财 富里昂 、财 通证 券、 长城 证券、 长江 证券 、诚 浩证 券、川 财证 券 、 大通证 券、 大同 证券 、德 邦证券 、第 一创 业、 东北 证券、 东方 证券 、东 海证 券、东 莞证 券 、 东吴证 券、 东兴 证券 、高 华证券 、方 正证 券、 光大 证券、 广发 证券 、广 州证 券、国 都证 券 、 国海证 券、 国金 证券 、国 开证券 、国 联证 券、 国盛 证券、 国泰 君安 、国 信证 券、国 元证 券 、 海通证 券、 恒泰 长财 、恒 泰证券 、红 塔证 券、 宏源 证券、 宏信 证券 、华 安证 券、华 宝证 券 、 华创证 券、 华福 证券 、 华 林证券 、华 龙证 券、 华融 证券、 华泰 联合 、华 泰证 券、华 西证 券 、 华鑫证 券、 江海 证券 、金 元证券 、开 源证 券、 联讯 证券、 民生 证券 、民 族证 券、南 京证 券 、


上市交易公告书 6 平安证 券、 齐鲁 证券 、日 信证券 、瑞 银证 券、 山西 证券、 上海 证券 、申 银万 国、世 纪证 券 、 首创证 券、 太平 洋证 券、 天风证 券、 天源 证券 、 万 和证券 、 万 联证 券、 西部 证券、 西藏 同信 、 西南证 券、 厦门 证券 、 湘 财证券 、 新 时代 证券 、 信 达证券 、 兴 业证 券、 银河 证券、 银泰 证券 、 英大证 券、 招商 证券 、浙 商证券 、中 航证 券、 中金 公司、 中山 证券 、中 投证 券、中 天证 券 、 中信建 投、 中信 浙江、 中 信万通 、 中 信证 券、 中 银 证券 、 中邮 证券、 中原 证 券 (排 名不 分先 后) 。 如果会 员单 位有 所增 加或 减少, 请以 深交 所的 具体 规定为 准。 8 、验 资机 构名 称: 瑞华 会 计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9 、募 集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 况


此次募 集扣 除认 购费 后的 净认购 金额(不 含利 息) 为 人民币 351,034,309.00 元 ,确认 份 额 ( 不 含 利 息 转 份 额 )351,034,309.00 份 ,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51,138.02 份 , 总 确 认 份 额 为 351,085,447.02 份。


上述有 效净 认购 资金 及其 已结的 银行 利息 已于2015 年4 月16 日全 额划 入本 基 金托管 人 国信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托 管专 户。


根据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 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基 金发 售结束 后, 场外认 购的 全部 份额 确认 为 健康 分级 份额 ; 场内 认 购的全 部份 额 按 1:1 的比 例确认 为健康 A 份额和健康 B 份 额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00 元 计 算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含 本 息 共 募 集 351,085,447.02 份 基金 份 额,其 中场 外认 购的 基金 份额确 认 为 97,681,513.02 份 健康 分级 份额 ;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1:1 的 比 例 确 认 为 126,701,967.00 份 健康 A 份额 和 126,701,967.00 份 健康B 份额。 10 、基 金备 案情 况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4 月16 日验 资完 毕, 当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提交 了验 资报 告, 办理基 金 备案手 续, 并 于2015 年4 月16 日获 书面 确认 ,本 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该 日起 正式生 效。


1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5 年4 月 16 日


1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351,085,447.02 份 , 其 中 , 健 康 分 级 为 351,085,447.02 份、 健康 A 为0 份、 健康B 为0 份 。 ( 二) 健康 A 与 健康 B 上 市交易 的主 要内 容 1 、本 基金 的健康 A 与 健康 B 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构 和核准 文号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深 证 上 [2015]179 号 2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5 年5 月 8 日


3 、上市 交易的 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投资 者在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各会 员单 位证 券营业 部均 可参 与基 金交 易。


4 、 上 市交 易份 额简 称及 代 码: 健康A ( 基金 代码 :150219)、 健康 B (基 金代码 :150220 ) 5 、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截至 2015 年4 月30 日) : 健康 A 为 126,701,967.00 份、 健康


上市交易公告书 7 B 为126,701,967.00 份 6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披 露 : 基金管理 人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健康 分级 份额净 值 、 健康 A 份额 和健康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并发 送给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对基金 净值 予 以公布 。 7 、未上 市交易 份额的 流通 规定: 如 有未 上市交 易的 份额托管 在场 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至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后 , 可 选择将 健康 分级 份额 分拆 为健康 A 和 健 康B 上 市流 通。 8 、 本基 金开 通跨 系统 转托 管业务 日期 :2015 年5 月8 日, 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办 理。


上市交易公告书 8 四 、持 有人户 数、 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 名持 有人情 况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情况


截至2015 年4 月30 日, 健康分 级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户数 为 1,970 户 , 平 均每 户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为49584.52 份; 健康 A 为 1,644 户 ,平 均每 户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为77,069.32 份; 健 康B 为 1,644 户 ,平 均每 户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为 77,069.32 份。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本 次上 市交易 的健康 A 基 金份 额 为 7,185,365.00 份, 占本 次 健康 A 上市交易 基金 份额比 例为 5.6711%;个 人投资 者持有 的本次上 市交 易的健康 A 基金份额 为 119,516,602.00 份 ,占 本 次健康 A 上 市交 易基 金份 额比例 为 94.3289% 。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本 次上 市交易 的健康 B 基 金份 额 为 7,185,368.00 份, 占本 次 健康 B 上市交易 基金 份额比 例为 5.6711%;个 人投资 者持有 的本次上 市交 易的健康 B 基金份额 为 119,516,599.00 份 ,占 本 次健康 B 上 市交 易基 金份 额比例 为 94.3289% 。 (二) 基金 份额 前十 名持 有人情 况:


本次上 市交 易的 健康 A 与 健康B 前十 名持 有人 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健康 A 份 额 占健康 A 份额比例 持有健康 B 份 额 占健康 B 份额比例 1 李秀梅 4,247,082.00 3.35% 4,247,083.00 3.35% 2 北 京 千 石 创 富 - 华 泰 证 券 - 艾 方 多 策 略对冲增强 1 号资产管理计 划 4,000,194.00 3.16% 4,000,194.00 3.16% 3 华 宝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艾 方 多 策 略 对冲套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 2,500,121.00 1.97% 2,500,122.00 1.97% 4 冼庆锋 1,300,025.00 1.03% 1,300,025.00 1.03% 5 万庆珍 750,109.00 0.59% 750,108.00 0.59% 6 陆瑞霞 750,036.00 0.59% 750,036.00 0.59% 7 李孟生 600,069.00 0.47% 600,070.00 0.47% 8 王玉良 550,062.00 0.43% 550,061.00 0.43% 9 和燕军 540,026.00 0.43% 540,026.00 0.43% 10 张武 515,065.00 0.41% 515,065.00 0.41% 合计


15,752,789.00 12.43% 15,752,790.00 12.43% 注: 以 上信 息依 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提供 的持 有人 信息 编制。 由于 四舍五 入的 原因 ,占 场内 总份额 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能 有尾 差。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五 、基 金主要 当事 人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 王 兆华 总经理 :蔡颖 设立日 期:2013 年1 月 23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5 亿 元人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兴二 道 6 号武 汉大 学深 圳产学 研大 楼 B815 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设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2]1751 号 工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业 执照文 号:440301106857410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 资 产管 理 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股东及 其出 资比 例: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开源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33.33 % 北京市 中盛 金期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33.33 % 北京长 和世 纪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33.33 % 合计 100% 2 、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 会 下 设 “薪酬 考核 委员 会 ” 和 “ 监察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2 个专 业委 员会 , 有针 对 性地研 究公 司在 经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情 况 , 制 定相应 的政 策, 并充 分发 挥独立 董事 的职能 , 切实 加 强对公 司运 作的 监督 。


公司监 事会 由5 位监 事组 成, 主 要负 责检 查公 司的 财务以 及对 公司 董事 、 高 级管理 人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经 营运 作需要 设置 监察 稽核 部、 投资部 、 专 户投资 部、 研究 部、 交 易 部、 市 场部、 产品 开发 部 、 机构 及专 户业 务部、 客 户服务 部、 基金 事务部 、 信息 技术 部、 综 合管理 部、 华 南营 销中 心 、 上海分 公司 、 北京 分公 司 、 各投 资事 业 部 等多 个职 能部 门 及 分支 机构。 此外 ,公 司还 设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专 户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确定公 司投 资战 略和 投资 方向, 制订 重大 投资 决策 。


各部门 主要 职能 如下 :


监察稽 核部: 加强 内部 控 制,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 促 进公司 诚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支 持公司 管理 层监 察稽 核工 作, 负责 公司 各项制 度 、 业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 在业 务各 阶段 发挥 重要 作用, 加强 与规 范公司 业务 ,有 效防 范与 化解风 险, 确保 资产 的安 全与完 整, 促进 各项 业务 活动有 效实 施 , 防范法 律风 险,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 投资部 : 负 责根 据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 原则 和计划 进行 证券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向 交易部 下达 投资 指令 , 及 时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供 市场动 态信 息, 反馈 投资 计划在 市场 中的 反映。 专户投 资部 : 独立于 其他 部门专 门从 事特 定客 户资 产投资 管理 部门 。 其 负责 制定 、 完 善 特定客 户资 产投 资管 理制 度、 业务 流程 及考核 体系 , 并 在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监 督下实 施 ; 贯 彻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各 项决 议, 实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投 资经 理负 责制 , 投资 经理 根据 授权具 体承 担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工作 ,负 责基 金专 户的具 体投 资运 作。 研究部 : 基 金投 资运 作的 支撑部 门, 负责 对宏 观经 济、 证 券市 场、 行业 与 上 市公司 的调 查和研 究分 析, 为公 司管 理基金 的投 资决 策提 供全 面的研 究支 持和 决策 依据 。 交易部 :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具体执 行部 门 , 负责 公司 所有有 价证 券 、 期货 的投 资交易 的 执 行和监 督。 市场部 : 负 责公 司总 体品 牌规划 、 媒 体关 系的 建立 与维护 ; 制 定产 品营 销模 式、 营 销策 略并组 织实 施; 制定 培训 计划并 负责 公司 内部 人员 培训; 销售 渠道 的调 研、 建立与 维护 。 产品开 发部 : 负责 对国 内外 开放式 基金 及基 金专 户新 产品市 场调 研 , 以 客户 需求 为导向 , 学习和 借鉴 国内 外的 开放 式基金 及基 金专 户产 品经 验, 提 出产 品设 计思 路。 根 据相关 法规 政 策, 对产 品的 可行性 论证 和市场 销售 论证 , 完 成开 放式基 金及 基金 专户 产品 设计方 案 、 制 作 报批材 料、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审批 工作 。 机构与 专户 业务 部: 负责 机构及 基金 专户 客户 的开 发及维 护、 机构 理财 业务 的拓展 。 客户服 务部 :对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及基 金专 户产 品实 现的、 潜在 的客 户实 行全 方位服 务 , 建立与 维护 客户 服务 体系 , 包括 电子 商务 、 客 户识 别与分 类、 客户 维护 、 提 供信息 服务 及咨 询答疑 、网 站日 常维 护等 工作。 基金事 务部 : 根据国 家及 主管部 门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 制定基 金注 册登记 、 资 金清算 及会 计估 值核 算的 相关规 则和 工作 流程 , 为公 司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和基 金专户 产品 提 供投资 人账 户管 理、 份额 确认、 认申 购资 金等 的清 算、净 值计 算、 编制 定期 财务报 告等 。 信息技 术部 : 根 据国 家相 关法律 及主 管机 构的 法规 和行业 规范 , 为 公司 的运 营维护 和业 务拓展 提供 技术 支持 ;公 司生产 业 务 IT 系 统和 办 公 IT 系 统的 运维 ,以 及 IT 运 营环 境的 日 常维护 管理 ;公 司 IT 业 务 规划 和 IT 项目 开发 和实 施 管理。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综合管 理部 : 执 行国 家财 税政策 , 正 确核 算、 反 映、 监督公 司经 营活 动, 控制 成本费 用, 管理公 司资 金安 全、 有效 , 为 公司 经营 运作提 供财 务支持 ; 制定 并落实 公司 整体人 力资 源 管 理政策 , 包 括组 织架 构及 人员配 置、 薪酬 及福 利、 绩效管 理、 培训 与发 展以 支持公 司的 整体 经营战 略确 保人 力资 源工 作规范 、 合 规开 展, 搭建 和谐的 员工 关系 。 根 据公 司发展 需要 , 制 定并实 施公 司行 政管 理、 服务的 制度 流程 , 负 责公 司内部 综合 协调 , 对 公司 运营提 供行 政 支 持, 保 证和 促进 公司 经营 管理实 现规 范、 高效 ; 通 过有效 的品 牌建 设及 公关 活动, 以树 立良 好的企 业形 象, 提升 公众 认知度 。 华南营 销中 心: 负责 所辖 区域内 销售 渠道 的开 发、 维护。 北京分 公司 :负 责所 辖区 域内销 售渠 道的 开发 、维 护。 上海分 公司 :负 责所 辖区 域内销 售渠 道的 开发 、维 护。 3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孙亚超 先生 , 金 融数 学博 士后, 国籍 : 中 国。 历 任 爱建证 券 研 究所 创新 发展 部经理 、 高 级研究 员; 光大 证券 理财 产品部 量化 产品 系列 负责 人;齐 鲁证 券机 构部 创新 业务研 究总 监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投资 总监 、 前海 开源中 证大 农业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康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时 间:1994 年6 月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7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2013]1666 号 联系人 : 张思 遐 联系电 话: 0755-22940063 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国 信证 券” )源 起于 中国证券 市场 最早的 三家 营业部 之 一深圳国 投证 券业务 部,1994 年 成立公 司。国 信证 券是全国 性大 型综合 类证 券公司, 法定 代表人 为何 如 , 注册 资 本 70 亿元 , 总 部设 在深 圳, 目 前在全 国 57 个 城市 设有11 家分 公司 、 84 家营 业网点 ,同 时拥有 三家全资 子公 司:国 信期 货有限责 任公 司、国 信弘 盛创业投 资有 限公司 、 国 信证 券 ( 香港 )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 并 参股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前 海股 权交 易中心 、厦 门两 岸股 权交 易中心 、青 岛蓝 海股 权交 易中心 。公 司拥 有齐 全的 证券业 务牌 照 ,


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经营范 围涵 盖: 证券 经纪 ; 证券 投资 咨询 ; 与 证券 交易、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务 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证券 资产 管理 ;融 资融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 金融产 品代 销 ; 为期货 公司 提供 中间 介绍 业务;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国信 的企 业精 神是 “务实 、专 业 、 和谐、 自律 ” , 核心 理念 是 “创造 价值 ,成 就你 我” 。 截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总 资产 707.61 亿 元, 净资 产199.04 亿 元, 净资 本137.44 亿 元。2013 年 , 公 司实 现营 业收 入 60.34 亿元、 利润 总 额 23.44 亿 元、净 利 润 17.84 亿 元。2014 年 1-5 月, 公司 实现 净利 润 11.13 亿元。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国信证 券托 管部 管理 团队 和业务 骨干 具有 十年 以上 银行、 财务、 证券 清算 等金 融和证 券 从业经 验, 可为 客户 提供 更多安 全高 效的 增值 服务 。 同时 , 托管 部 50 % 的员 工具 有 IT 专业 背景 , 可 为托 管客户 提供 个性化 产品 处理 能力 ; 骨 干员工 从国 信证 券运 营部 门抽调 , 具备 各 类创新 产品 的核 算、 估值 处理能 力。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国信证 券托 管部 是国 内首 批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证券 公司 , 可为 各类 公开募 集 资金设 立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提供托 管服 务 。 托管 部拥 有独立 的安 全监 控设 施, 稳定 、 高 效的 托 管业务 系统 , 完 善的 业务 管理制 度。 国信 证券 托管 部本着 “为 您理 去繁 杂, 专注价 值”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履行 基金 托管 职责 。 (三) 基金 验资 机构


名称: 瑞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 环中 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永定门 西滨 河 路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剑涛 联系人 :胡 立新 经办会 计师 :门 熹、 胡立 新 电话:010-88095588


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六 、基 金合同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 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确 定中 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申购赎回价格,中证 健康A 份额和中证健 康B 份 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 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 及 《 托管 协 议》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因 审计 、 法 律等 外部专 业顾 问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8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中证健 康份 额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和 申购 赎回 价格 ,中证 健康A 份额 和中 证 健康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 托管协 议》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 规 定的 行为 ,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 )从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 作 ;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导 致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让其 持有的 本基 金上市交 易份 额,依 法申 请赎回或 转让 其持有 的前 海开源 中 证健康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服 务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 有关 法律 法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审议 事项应 分别 由前 海开 源中 证健康 份额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康A 份额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 份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 类别 内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 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前 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份 额、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A 份 额、 前海 开源中 证 健康B 份 额各 自份 额 10 %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单 独或合 计持有前 海开 源中证健 康份额 、前海开 源中证健 康A 份额 、前海 开源中 证健康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单 独或 合 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前海开源中 证健 康B 份额各自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5 )单 独或合 计持有前 海开 源中证健 康份额 、前海开 源中证健 康A 份额 、前海 开源中


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证健康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前 海开源 中证 健 康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前海开源 中证健 康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 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方式 召开 , 会 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行使投 票权 提 供便利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前海 开 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A 份额、 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各 自 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 日各自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以 上含二 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表 的有效 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 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 额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康B 份额 各自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额 、 前海 开 源中证健康A 份额、 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各 自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 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 额 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 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 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占权益 登记日 各自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 ;若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 、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 康A 份额 、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前 海开 源中 证健康 份额 、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 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 月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之 一 ( 含三 分之一)以上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A 份额、前海 开源 中证健康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 4 ) 上述 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以及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及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 事项。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前 海开 源中证 健康 份额、 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 额 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就 召 开事 由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行审议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会 决议。 大会 由召集 人授权 代表主 持。 基金管 理人为 召集人 的, 其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二分 之一 以 上含二 分之 一) 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应 当制 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 的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6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 健 康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 基金份 额在 其对 应份 额级 别内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 额 、 前海开 源 中证健 康B 份 额的 各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 所 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 一 以上 (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2) 所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 、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A 份 额 、 前海开 源


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中 证 健 康B 份 额 的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的生 效和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法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 包 括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A 份 额 、 前海 开 源中证 健康B 份额 )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9)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基金 的上 市费 和年 费;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 年费 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5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 %年 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02 % 年费 率计提 。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H =E ×0.02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数 许可 使用费 的收 取下限为 每季 度人民 币4万 元,计费 期间 不足一 季度 的,根 据 实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 标 的指数 许 可 使用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季 度末 , 按季 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指 数使 用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季 前10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 据相 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变更 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 费率和计 算方法 的, 本基 金按 照变 更后的 费率 计提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和 计算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根 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 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 许可 使用费费 率和计 算方 法, 应按 照变 更后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给指 数许可 方。 此项 变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上述 “1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 第4-11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 息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基 金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2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限 制 1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中 证健 康产业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 选成份 股 、 固定收 益资 产(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含超 短期 融资 券) 、 质押 及买 断式 回购 、 银行存 款等 ) 、 资产支 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90%-95% ; 其 中, 投 资于 中证 健康产 业 指数成 份股和 备选成 份股 的资产 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 90%; 同时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 、投 资限 制 (1)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 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90 %-95 % ;其 中投资 于中 证健康 产 业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9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 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本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可对 以上 比例进 行调 整; 16 ) 本 基金 投资 单只 中期 票据的 额度 不得 超过 其发 行总额 度的10% , 并 且不 得超过 基金 净值的10%; 17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140 %; 1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开 始。


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六) 基金 资产 估值 1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2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3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股 票,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4 、估 值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及各 类 基 金份额 的参 考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布 。 5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及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小数 点后3位 以内 (含第3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 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估 值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的方 法,需要 修改 基金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估值 错误偏 差达到前 海开 源中证健 康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前海开 源中证健 康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或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估值 错误偏 差达 到前 海开 源中 证健康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A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净值或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0.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处理 。 6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1)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 证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形 。 7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前海开 源 中证健康A 份额和前 海开 源中证健康B 份额的基 金 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A 份额和前 海开 源中证健康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8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第5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或标的 指数 供应商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七) 基金 合同 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方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2 、基 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 者与 其他基金合并,应当 按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进 行。 实施 方案 若未在 基金 合同中 明确 约定 , 应 当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提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明 确有 关实 施安 排, 说 明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影响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在 实 施 前预 留至 少二 十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持 有人 做


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出选择 。 3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4 、基 金 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个 月。 5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上市交易公告书 36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6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计 算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份额 、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 康 A 份额、前海开源中 证健 康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 配 比例,并据此向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7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情形 发生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8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地点 为深 圳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7 七 、基 金财务 状况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和 会计 师费以 及其 他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不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本基金 募集 结束 后至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事 项发 生。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产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2015 年4 月30 日资 产负 债表 ( 未经审 计) 如 下: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产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4月30 日 资产 负债 表 (单位 :人 民币 元) 资产 期末余额 负债 及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资产 :


负债:


银行存 款 351,034,309.00 短期借 款 - 结算备 付金 -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 存出保 证金 - 衍生金 融负 债 -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 其中: 股票 投资 -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








债券 投资 - 应付赎 回款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134,672.20








基金 投资 - 应付托 管费 26,934.46 衍生金 融资 产 -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应付交 易费 用 -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应付税 费 - 应收利 息 221,151.56 应付利 息 - 应收股 利 - 应付利 润 - 应收申 购款 - 其他负 债 9,039.65 其他资 产 52,167.72 负债合计 170,646.31


所有者 权益 :





实收基 金 351,085,447.02


未分配 利润 51,534.95


所有者权益合计 351,136,981.97 资产合计 351,307,628.28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 计 351,307,628.28


上市交易公告书 38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截至公 告前 两个 工作 日 即2015 年4 月 30 日, 前海 开 源中证 健康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如下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4 月30 日 , 本报告 中财 务资 料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 ) 1 权益投 资 0.00 0.00


其中: 股票


0.00 0.0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0.00 0.00


其中: 债券


0.00 0.00











资产 支持 证券


0.00 0.00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0.00 0.00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0.00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0.00 0.00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51,034,309.00 99.92 6 其他资 产


273,319.28 0.08 7 合计





351,307,628.28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指数投 资的 股票 。 2.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3.1、报 告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指数投 资的 股票 。 3.2、报 告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上市交易公告书 39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9.1、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9.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9.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0.00 3 应收股 利 0.00 4 应收利 息 221,151.56 5 应收申 购款 0.00 6 其他应 收款 52,167.72 7 待摊费 用 0.00 8 其他 0.00 9 合计 273,319.28 9.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9.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9.5.1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 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指数投 资 的 股票 。 9.5.2 、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9.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上市交易公告书 40 九 、重 大事件 揭示 前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产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已 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正式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已于2015 年4 月17 日在 《 上海 证券 报》 刊 登 《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产 业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


本基金 自合 同生 效至 本公 告书公 告前 未发 生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较 大影 响的 重大 事 件 。


上市交易公告书 41 十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之后 履行 管理 人职 责做出 如下 承诺 :


(一) 严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以诚 实信 用 、 勤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二) 真实 、 准 确、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 露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


(三 ) 在 知悉 可能 对基 金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上市交易公告书 42 十 一、 基金托 管人 承诺 . 基金 托管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一)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二) 根据 《 基金法 》 及 其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等 行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行为 违反 《基 金法》 及其 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 将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在限 期内 , 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四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将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上市交易公告书 43 十 二、 基金上 市推 荐人意 见 本基金 无上 市推 荐人 。


上市交易公告书 44 十 三、 备查文 件目 录 下列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产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产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三)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产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四)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 产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


(五 ) 关 于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募集 设立 前海 开源中 证健 康产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 资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5 月5 日